经济法论文范例6篇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范文1

全会认为,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在长达三十多年对市场经济的探索中,经过争论、反复、坎坷,我党终于认清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面相与发展规律,对市场经济有了成熟的、清晰的、准确的科学定位。我们知道,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计划工作的主观性因受制于道德、人情关系、理性能力都难以事无巨细地精准、科学。有一则寓言故事说,一只驴,又累又饿,来到了两堆干草面前,欣喜若狂,它跳起了舞蹈;但是,有一个难题等着它,即它如何最大化地消费这些干草?理论先于行动,但它又如何能计算出最大化的消费方式?它在冥思苦想中逐渐失去了知觉……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强大的、无处不在的计划所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来看,马克思的经济学“导师”亚当•斯密还是比较正确的:市场经济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能够创造秩序、一定程度的平衡、发现公共利益。这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发展的动力与纠偏的功能。因此,我们在这个意义上说让市场归位,使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等于是说“市场调节为主”、“市场调节是基础”。当然,自亚当•斯密以来的近三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可能认识不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唯利是图、垄断障碍、调节滞后、冷酷无情。所以,我们就要用政府调节去矫正、补充市场的功能,使之更好地平衡并朝着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公平目标前进。我们既不提“计划调节为辅”,也不提“计划调节为主”,我们提倡在市场决定性地配置资源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好”既是对权力的限制,也是对权力的要求。

政府太强大即是以计划为主,市场经济可能要被政府压垮;政府调节能力太弱,矫正市场的能力不足,经济发展不够理性,人民要被拖垮。这就需要我国进一步探索:政府的权力范围与作用方式;政府调节行为的合规化。因此,我们把政府改革目标定义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于是,我国政府改革将主要围绕两条线索展开。一是政府可被授予哪些经济调控权力,这就是政府的权力清单课题。如果说,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么,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政府的正面权力清单,要在试错中确定其调节权力的所在区域,也要在探索中确定调节方式的组合拳。而所谓“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要规范我国现有的8000部左右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多如牛毛的行政规章以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防止其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私搭乱建”,扰乱市场经济,破坏法治建设。二是政府经济调节权力的控制问题。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权力,我党提出:第一,确定科学决策的考量指标———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第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第三,建立法定机制,即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第四,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第五,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第六,加强民主建设。马克思讲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同行。发扬民主,就是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全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经济法治的法律配置

依照一般法理,经济法治是民商法、经济法,辅之以劳动法、环境法、刑法等法律。在此,主要想谈一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如何搭配以较好地达到控制市场经济的目的。民商法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创造市场主体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自由空间。就像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无论如何,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经济规律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所谓计划调节,就有可能成为无所不包、能够吞噬一切的“黑洞”———自负自大、超级癫狂。因此,我国首先“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这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马克思讲,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里的“平等”以尊重商品所有者的产权为前提,以契约精神为道德精髓,以形式平等为价值目标。产权保护,意味着公有制产权、私有者产权一律平等,一律受到法律的神圣保护;而马克思所说的“天生的平等”的含义,则意味着市场主体讲究诚实信用,一诺千金;要求亲兄弟明算账,一切放在纸面上、阳光下;其行为更是服从公认规则,非抢非夺,文明交往。这些权利、精神与理念,实际上都可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的“自由”加以概括。换言之,民商法的任务的就是要保护自由竞争。社会主义的“自由”与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同:资本主义的自由就是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自由(马克思语),而社会主义的自由则是广大人民群众自我做主、自我发展、共同富裕的自由,自由中包含更为丰富的公平的含义。社会主义的“自由”也不同于自由散漫或自说自话。

生活中,一些自以为是的自负者常常在自说自话意思上表达但丁的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其实不是追求自由价值,而是实现了黑格尔所说的“任性”。自由是意志的本质属性,也是道德意志的本质属性。它以道德规律为追求目标,并力求达到至善。康德说过,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如是,自由出于道德规律,自由出于社会责任,自由出于记录道德规律与道德责任的法律,那么,自由则一定是法律下的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则是服从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确定的普遍规则的自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回到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法律之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体、市场上每一个分散的主体的经济自治权与经济行为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这样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古罗马查士丁尼语)。社会主义最终要建设的是属于人民的、更为公平的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围绕“公平”价值,四中全会决定多处强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等等。所以,如果要说,中国的市场经济与美国的市场经济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可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竞争更偏重于公平的市场经济或公平竞争,而美国的则偏重于自由经济或自由竞争。笔者认为,虽然,民商法也强调平等、公平,但其更偏向于形式平等、形式公平。例如,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机动车车主要向负有责任的行人负责一点赔偿责任,这种公平,偏重于安慰的性质。一般地,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注意: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它妨碍了自由意志的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德国民法放弃了公平责任原则,而日本的小口彦太教授也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妨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而且有导致中国侵权行为法体系解体的危险”。公平竞争,一般来说,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以比较公平的竞争起点、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接受来自法律对竞争过程与结果的矫正准则的约束、最终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竞争的起点、竞争的过程、竞争的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而确立竞争公平的矫正规则———起点或结果的调整、竞争过程的强制、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等主要由经济法加以规范。对结果也就是起点的调整主要是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未来可能还要制定遗产法);竞争过程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企业社会责任法。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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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rights”在汉语中被译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或“天然权利”。它的根据是代表宇宙秩序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天然的法则或天法。按照古希腊罗马哲学里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它来源于人的本性,普遍适用,永恒不变。既然自然法被认为来自自然并由自然来规定的标准或规则,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就必须遵守自然法。同时自然法高于人为法或任何社会契约,是一切正义的来源和依据。[4]它超越实在法而存在,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但是,这个理论并不是完美的。因为自然权利理论是基于人本性的理论,而人的本性是多样的,不同的人对本性的标准也不同,从本性中衍生出来的需求又五花八门。同时,对于每个人如何凭借自己的本性,通过既存的法律来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主张权利也众说纷纭。所以通常人们仍然认为,权利需要依托实在法才能得以确立和实现,即使有超越法定权利的权利,也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来实现。[5]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以法律、秩序为名施行残酷暴行,使人们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一些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无论政治制度或法律规定如何,都不可侵犯。然而,这些“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之间或“基本权利”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二、权利限制的界限

按照康德的理念,自由的个人是引导其实现自我生活方式的最佳人选。为了实现自由,人们需要行使权利。但并不是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是绝对有利的,许多选择对他人甚至自己有害。很多时候,两种同样合理合法的权利会发生冲突,必须做出一种选择。费因伯格拒绝将权利依据价值高地而排出位阶。在他看来,权利是个人对于正义的表达和选择。这样的选择不可能仅通过对比其基本价值而以命令的方式下达给偏好各异的人们。因此,他明确地拒绝以“爱”、“怜悯”或“神圣义务”为理由而取舍权利,认为这样做将会违背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如果允许克制一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赋予立法机关对于善的选择以特权。”[6]但是除了像费因伯格一样的极端自由主义者,大部分学者还是赞成限制权利的,因为事实证明,个人权利的无限制行为将会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关于权利限制的标准也是各陈一词。有人认为,关于权利的冲突和权利的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区分哪些权利绝对不能侵犯,哪些权利优于其他,哪些权利可以适当进行限缩。一般来说,对于国际人权立法中的“不可克减的权利”就是公认的无论以何种理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的权利。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列举的七项权利:生命权(第6条);禁止酷刑(第7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役(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禁止因欠债而被监禁(第15条);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第15条);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16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条)。另外,也有人将宪法和普通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的划分作为不能侵犯和可以限制的依据。这样的方法将所有权利进行人为位阶划分,把权利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以达到保护较优权利,化解权利冲突的目的。但其实不妥。划分“不可克减权利”与可克减权利的依据是属于公法的国际法,而国际法的主要参与者是国家,也就是说这七种不可克减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而制定的义务。但是我们所谓的权利冲突,更多是从一种私法意义上来讲,是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的冲突。苏力先生在其《“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中提出,当两个权利,特别是非物质性权利发生冲突,“尽管当事人无恶意伤害他人,但事实上有或没有过错地造成了伤害,这种伤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什么才是恰当和必要的限制。”[7]对此,他的解决方式是: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高位阶权利(如反映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权),因此而牺牲较低位权利(如私人权利的肖像权)也无需予以赔偿。因为社会必然有风险,总得有人来承担风险的损失或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给他人来支付,或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8]苏力先生认为这种冲突权利配置效率观念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的法律经济学思想的核心,即避免更大伤害或实现产出最大化,认为这是其对法学的最大贡献之一。那么这种权利配置效率观是否具有普适性?

三、法律经济学与科斯定理

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开篇就指出,在分析产生“公害”及其类似工商业企业行为时,传统的做法就是要求企业对其引起的公害给予损害赔偿。但这种做法不一定是合适的。因为一旦将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了损害,人们便常常会不由自主同情“受害者”。但实际上权利并不绝对,权利和权利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界定和保护其中一种权利并不意味着界定和保护了另外一种权利。如果我们不事先假设哪一方的权利更重要,就会发现无论法院支持哪一种权利,都必然会损害另一种权利。“所以真正的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9]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法律的本质都是利益的分配,并且是基于国家强制力的利益分配,与私人意思自治的利益交换不同。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经济学家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技术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制度经济学作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为实现法律制度的效率最大化提供理论依据。传统古典经济学假定“理性人”,即每个人都能按照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最优选择,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然而实际上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加上市场信息的不完善,人不可能成为“理性人”,此时制度的产生与完善降低了不确定性,减少了交易成本,将人的有限理性所带来的风险降低。正如科斯所言:“在一个重新安排法律体系确立的权利需耗费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处理妨碍的案件中,实际上是在决策经济问题和决定种种资源如何利用。”[10]科斯在其文章的最后部分,将传统经济学的生产要素分配转化为权利配置,并得出如下结论:“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由于“理性个人”为基础的经济学前提下,社会安排的选择并不简单等于个人选择的叠加,依据权利的相互性和利益的分配,现有制度的变化在使得某些人受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让另一些人处境恶化。无论是市场调控还是政府管理,每一项机制的变化都会产生成本,我们应当考虑总的效果。[11]可以看到,即使科斯定理开创了新的研究方向,但是直接将其运用到权利冲突中仍然是略有不妥。首先,科斯将法院类比为企业,忽视了两者的差别。企业相当于一个理性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自负风险。但法院不需要负担盈亏,但却要对社会公众负责,因此法律考虑的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司法执行,而是对于社会公众在规则选择时付出的机会成本。冲突权利配置效率观没有也无法推广到社会全部领域,特别是难以估价的精神领域。其次,平衡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大陆法系,法官无权创设法律,只能遵守并运用既存法律。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即使不完美不合理,一旦破坏也需要耗费极大的社会成本来重新达成平衡。而现存的制度一般规定,除特殊情况[12]外应该保护既存的合法权利,侵害方承担赔偿义务。这明显与苏力文中支持的牺牲既存的肖像权的观点不符,与权利配置效率观不符。可以说,《秋菊》剧组仍应该承担疏忽大意的责任。最后,不能忽视的是,经济学分析的前提是所有竞争对手天然平等,并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的资源优化配置。而在法律世界中,不能草率的贯彻优胜劣汰进行权利优化配置,因为矫正社会分配不公、保护弱者更是法律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片面追求效率目标是无法实现的。[13]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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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

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注: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

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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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适宜教材

教学内容随意,与专业衔接不紧密目前,市面上经济法教材大致分为两类:一类适用于法律类专业,如杨紫烜主编的《经济法》,这类教材的编著往往汇聚不同学者的观点,注重理论知识的陈述和法律问题研究;一类适用于财经类专业,如赵威主编的《经济法》,这类教材的编著注重财务经济的适用性,以经济法领域内的财经实务操作为主。而完全适宜非法学专业使用的教材则几乎没有。缺乏适宜教材成为制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效的因素之一。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包含较多单行法,教育者在教学中往往重视全面性,面面俱到地对所有单行法逐一讲授,导致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学习内容繁重、重难点难以把握,时间紧、内容不易消化,法律实务能力培养更是难以实现等问题。同时,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脱离专业的培养目标,不能与专业课程之间有效衔接,也直接影响着教育效果。

(二)教学对象存在差异

开课设置不合理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会在第一、二学期的通识教育模块开设《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课程,完成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而经济法课程往往安排在第五、六学期的专业方向模块开设,导致法律基础课程与经济法课程开设间隙时间过长,知识衔接不紧密。非法学专业学生本身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系统全面,这样的教学对象和课程开设现状,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已经遗忘了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者要么重复复习占用教学时间,要么跳跃讲授,教学效果受到影响。

(三)教学方式单一

实践教学不足经济法课程的任课教师大致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一类是其他专业出身,后来兼任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在教学中多采用讲授法,注重理论阐述与科学研究引导,专业术语的过多使用,学者的众多观点,课程内容的面面俱到,导致课堂沉闷,学生失去学习兴趣;非法学专业教师理论功底薄弱,基础知识讲解不清,案例教学针对性不强,真实案例分析解答能力不足等,同样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同时,由于受到课时量的限制,教师缺乏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

二、非法学本科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方向

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是整个教学的核心,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一)明确课程定位

确定课程教学目标非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定位应不同于法律类、财经管理类专业。课程教学目标决定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决定教学方法,只有在准确的课程教学目标的指引下,合理选择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才能实现教育实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两方面:1.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课程定位。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首先要明确其课程定位,即属于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哪个模块,与该专业其他课程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只有准确地把握了课程定位,才能确定课程教学目标,最终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为例,经济法课程建议设置在法律方向模块中;其他专业同样建议设置在方向模块中,作为全校公选课设置。2.结合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教学目标。经济法课程无论是作为专业选修课或专业方向课开设,其目的均是为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服务。因此,确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首先要结合课程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如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结合专业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确定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而不能等同于法学专业以培养学生法律科学研究能力或金融学专业以具备经济领域法律知识及相关实务操作能力为教学目标。

(二)合理选用教材

符合时代需要课程教材作为重要的教学辅助资料,选取得当不仅能够帮助教师把握教学的重难点,而且有利于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效率。基于市面上并没有针对非法学专业编著的经济法教材,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教育者,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紧跟时代步伐,选择优秀教材。经济法课程包含较多单行法,而法律本身具有易变性,社会法律现象的变化即引起法律条文的变化,因此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出版时间,避免教材内容滞后于现行法律,或不能反映最新法律动态、法律精神。选择教材时,出版社也非常重要,建议教育者选择高教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或国家规划教材。

2.依据专业特点,选择适合教材。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就其经济法在专业中的定位而言,其教育目标并非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而是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更好地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因此,在选用教材时应避免理论性、研究性过强的法学专业大家编著的教材,这类教材仅概念就列举十几个学者的观点,加大了受教育者的学习难度,影响教育效果;也应避免选用财经实务操作性过强的财经类教材,这类教材侧重财经实务能力的运用,如税收法中大量的减免税计算,与专业相关度不高导致学生学习厌倦。建议教育者在选用教材时选择理论知识阐述清晰,案例针对性较强,章节前有重难点提示,章节后有问题设置,同时每章有推荐自学篇目的教材。

(三)取舍教学内容

优化课程学时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计划课时量较少,多则56学时,少则32学时,而教学内容涉及单行法近20门。要想有效实现教学目标,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设置尤为重要,建议教育者可分模块确定教学内容。

1.课堂教学模块。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内容的主阵地,针对课程内容繁多、总学时数不足等特点,课堂教学模块中要注意处理好经济法所涉及的各部门法之间的取舍关系,切忌面面俱到。应依据专业选择讲授章节,如广告法在广告设计专业中应作为重点内容增加讲授学时,而在思政教育专业中则可选择自学进行。合理地取舍讲授内容,才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完成教学内容。

2.社会实践模块。经济法课程实践性较强,单纯的课堂教学并不能完成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标。因此,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要合理安排社会实践。建议教育者可带领学生去司法机关旁听或组织模拟审批。此类实践性教学不仅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其法律意识,而且能够有力提升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

3.自主学习模块。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繁重,教育者应积极引导学生利用自学完成部分教学内容。自学的内容应结合专业选择,如前面所提及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对于广告法的内容就可采用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但在自学模块中,教育者需要注意布置合理的作业引导学习,并抽取时间检验学习效果,如自学作业完成后应组织讨论并分析讲解。

(四)丰富教学方法

提升教育实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经济法课程特点,教学中应积极采用多元式教学方法,提升教育实效。

1.稳步推进讲授法。讲授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在经济法课程中对于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非常适用。教育者可采用讲授法,完成概念、原则、特点等基础知识的教学。

2.积极倡导案例讨论法、读书指导法。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积极采用案例讨论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教育者既可自己编撰具有针对性的案例,也可选取真实发生的典型事件作为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教学。编撰案例具有针对性,适用于具体知识点的学习,原则上应简单明了、层次清晰;真实案例联系实际具有说服性,适用于综合性复习。读书指导法主要适用于自主学习模块,教育者通过布置、检查作业等方法引导学生自学部分课本内容或查阅相关学术论文。这一教学方法不仅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帮助其及时掌握学科前沿信息。

经济法论文范文5

这里的“项目”,从表面上看好像只是一项工作任务,然而在教学工作中,其实质却是学习任务,而且不是单纯的学习任务,是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学习任务[3],是一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而在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中承载的却是一系列教学目标(包括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法律类高职院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基层法律工作者,这一岗位群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经济法律关系,或者说“经济法律项目”。而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学项目基本上就来源于这些“经济法律项目”,因为“职业教育项目教学中的项目往往来源于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或者依据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需求自行设计和开发,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项目,都脱离不了企业真实工作情境的影响”[3]。所以,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在本质上包涵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工作任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的经济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具体工作任务;第二个层面是学习任务,“教学项目”中的工作任务的实施和开展不是为了产生某种实质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成果,而是为了最终实现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如培养学生的核心职业能力等;也就是说在一个教学项目中,不是为了让学生单纯的学会解决某个法律问题,而是要注重培养学生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岗位技能。总之,经济法课程中的“项目”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学习任务,这个任务承载了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2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实施的基本过程

2.1“项目教学”的典型流程

对项目教学的实施过程,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统一的定论。从基尔帕特里克的“目标、计划、实施、检查”基本框架出发,在弗瑞的模型中,项目教学法由“创意、目标、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几个阶段组成[4];在维曼的模型中则包括“创意、目标、计划、决策、实施和评价”等六个阶段[5]。将以上的观点进行整合,项目教学的流程大致可分为下列阶段:2.1.1项目选择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择教学项目。选择一个合适的项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学任务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促进教学目的的实现。而如果项目不适当,则会使项目的实施和评价,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削弱教学效果。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注意:(1)明确项目的类型。比如,“教师需要根据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确定选择有结构的项目还是模板项目;然后根据实际的教学条件和教学需求选择运用模拟项目抑或真实项目;同时还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学习水平和能力确定将教学项目设计为单一性项目还是综合性项目”[6]。(2)确定项目的实施顺序。也就是要明确各个教学项目按照怎样的内在逻辑进行开展。要求教师仔细分析每个教学项目与实际工作任务的衔接点和衔接方式,然后按照实际工作任务的解决过程来进行各个教学项目的排列组合。(3)注意相关知识点的链接。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确定教学项目实施中的各个环节具体涉及到的知识点。教师对知识点进行分析时要注重将课程标准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内化为教学项目所承载的内容,还要注意掌握好知识、能力与项目任务的对接,力求通过对实务问题的逻辑分析和有效设计最大程度地将三者糅合为有机整体。2.1.2项目规划完成项目的确立后,教师着手准备实施项目教学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据项目的实施操作要求来制定合理的时间分配表;根据项目教学所实施的内容方式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还要将整个教学进程作为一个整体作具体的计划和详细的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将完善的教学活动规划制定出来。2.1.3项目执行在项目的执行阶段中,要对项目计划进行具体的实施操作,也就是在实践意义上对选定的教学项目进行具体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组建项目团队,项目团队的组成可以是一个人,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也可以是整个教学对象全体。在项目执行过程还要注意对实施过程进行及时检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对原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此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是:①选择合适的方式将项目呈现,引发教学对象的学习动机和求知欲,为进一步的学习做好铺垫;②对教学项目进行深入剖析,使该教学项目的设计目的能够为教学对象精准理解和把握,同时,该项目设计所要求完成的任务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和拟达到的目标也要使教学对象明确;③通过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形式,促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并确定各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适时转换教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导教学对象完成教学项目的实施,最终达到教学项目的预期目标。2.1.4项目结束项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着项目的结束,还要求教学对象对其项目成果进行展示,教师要给他们提供展示机会。通过展示成果,教学对象能够回顾和梳理自己完成该项目的整个过程,还能够与其他教学对象进行一定的交流。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对教学对象在项目活动完成过程中的表现和能力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导教学对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最终成果及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促使教学对象正确认识其参与教学项目的过程和最终达到的结果,并进一步进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础上予以提高。

2.2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举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

2.2.1项目选择首先,教师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对各个班级以及同一班级内部不同教学对象的水平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本着尊重个性的原则进行项目选择。做出选择时应注意:①选择的项目应繁简适度、大小适当、要求具体;②项目内部的各个分解任务之间要能够形成循序渐进的阶梯型的任务链,以便教学对象遵循这样的规律去建构知识体系。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教学项目可以引导教学对象获得清晰的思维路径,寻求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构建完整的知识脉络体系。基于以上原则,本部分选择的项目是“撰写消费者维权手册”。通过对消费者维权手册的撰写,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能够理解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掌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能力层面上能够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纠纷。2.2.2项目规划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也都可能会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然而,很多人对于自己是否属于消费者、享有哪些消费者权益却知之甚少,导致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正确维权。针对这种情况,该任务要求制定一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要求手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具有实用性。为了使手册的内容具有针对性,要求在撰写之前先设计调查问卷,对消费者进行调查。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领域、概率、有无维权、维权的方式、消费者是否知晓自己的具体权益、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是否知晓解决途径有哪些等”[7]。问卷调查结束后要及时统计相关结果,然后根据掌握的相关数据来制定手册。2.2.3项目执行在各个班级内部进行分组,每组可以有四至五人,组长一人,组长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协调本组内各个成员具体分工协调,并在统筹编稿工作上整体负责。在调查问卷的制定上,由组长主持讨论,全体组员共同参与完成调查问卷的编写和修缮。然后在组长同意组织下,各组员共同进行问卷的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最后,组长统筹,各组员共同参与根据问卷调查编写消费者维权手册。该手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解决途径及部门等。2.2.4项目结束这这个阶段主要是进行项目评价。由教师主持,由各组长展示自己小组编制的手册,其他小组注意观察分析展示的守则并与自己编制的手册进行对比,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加以补正。同时展开答辩,即其他小组的成员对展示手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展示小组成员则负责答辩。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并根据各个小组编制的手册的完整性、实用性和答辩情况进行打分,评选出优胜小组。

3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3.1“项目”的确定

如前所述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学习任务,而且这种学习任务的载体和表象是以一定的经济法律实务问题或者工作任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对“项目”进行选择和确定时应将以下原则纳入考虑范围:(1)在经济法课程中,在选择教学项目时一定要考虑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真实情境,以他们的日常工作过程为基础,将实践中常见的经济法律任务作为项目来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项目教学的作用,培养教学对象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完善与该项职业能力所匹配的经济法律知识,同时还能帮助其培养和谐的社会人格和优秀的职业素养。“项目教学法实施一种基于完整人格发展的学习方式,使学习者获得职业工作所需职业行动能力,并使其在社会生活上成为成熟的社会成员”[8]。因此,为了能够使学生培养完整的职业能力,实现项目教学的核心目标,必须以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将来的工作实践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真实的经济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以贴近并体现其工作过程中的真实情境为原则,来选择教学项目。教学对象的所需具备的核心职业能力是要有知识和技能来支撑的,所以,选择的项目要能够尽可能多的承载这些知识和技能。(2)衡量项目好坏的标准是达成教学目标的容易与否。也就是说在选择教学项目的时候要有一定的导向性,而这个导向就是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具体包括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好的项目要求能够最大限度的承载教学目标,或者说判断一个教学项目是否为好的项目,就是看它是否承载了更多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如,处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很常见的一项工作任务。如果以该工作任务为例设计为教学项目,则可以承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核心知识,并且还能够承载简易合同签订的技能。这一个项目就可以同时兼容法律职业能力形成所需要的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和律师实务等。该项目并不只是对这些知识和技能的简单承载,而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学对象要亲自参与实施一系列的活动。首先,要成为当事人的人,就要签合同;然后,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还要撰写诉讼文书;在维权的过程中,还要与相关人员等进行沟通,与小组内的其他成员进行合作和交流等。通过参与整个的项目实施过程,教学对象的处理实务问题方面的职业能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培养和提升,在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方面也会有提高,而且,通过实践和操作,专业知识不再是僵硬死板的理论和法条,而是发生了有意义的重组和建构,内化为教学对象的实际操作能力。(3)确定教学项目时还要考虑教学对象的情况和授课的条件。“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过程中,为更好实现教学目标,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等学情,同时教学班级总人数,教学设施和设备等也在教学组织考虑之列”[9]。最终若能够形成项目成果并展示出来,那么对教学对象的激励效果将更加明显。

3.2项目教学法实施中教师的地位问题

项目教学法从教学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教师作用应该是设计、组织和引导。教学项目要得以实施,教师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备项目,根据教学目的对教学项目进行选取,并进行适当的改造。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需要的功能来确定承载它的教学项目;然后将这个项目进行分解成,产生具体任务,而且每个单独的任务都要包涵相应的知识点和技能;最后,还要对项目实施所需材料进行统计。其次,要备教学对象。也就是要全面了解教学对象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兴趣爱好等,使项目与教学对象情况相符。另外还要将教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状况纳入考虑范围,引导各个项目小组互相学习、竞争和提高。如果确定的项目不合理,则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教学对象作为主体的地位被弱化,小组内部或者小组之间合作学习氛围淡薄等。这些因素都可能会成为导致整堂课失败的诱因。同时,由于项目教学法的开展是根据教学目的,以任务驱动方式进行的,而不是进行系统的理论教学,这样极易导致知识的系统性缺失。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每项任务完成后作一个阶段性的小结,通过这种方式来对理论知识进行归纳,使之系统化。因此,虽然项目教学法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极大的突出,其潜能得到了有效的激发,但整个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仍然不能动摇。

4小结

经济法论文范文6

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并不是线性的,并不是在研究和思考之后进行的最后活动。学术论文的写作是迂回的,研究、思考和写作经常交织在一起。你在研究结束之前就可能写了很多东西,甚至可能在还不确定写什么之前就开始写了;你可能先写个草稿,然后再拟定论文大纲,并看看需要填加哪些素材和论据;你可能开始写草稿,却突然决定进行完全不同的任务,之后又重新写草稿。事实上我们总是只有在纸上写下我们工作的成果后,我们才知道我们真正想要说的是什么。

经济学学术论文一般分为四个部分:摘要、导言、主体和结论。但是我们一般不按顺序写,通常都是从内向外写,从最核心的模型和计量实证开始,逐渐将论文向外扩展。导言和结论往往被放在最后写,因为如果我们不知道核心的论述结论,我们就不知道如何在导言和结论中进行概括和总结。但是为了清晰,我们按顺序介绍一下论文各部分的写法。

一、摘要(Abstracts)

摘要通常只有一个自然段,浓缩了该论文的主要要点和特点。摘要一般要说明该论文研究的问题以及研究该问题的价值,所使用的方法和数据,主要结论及本论文的贡献。写摘要有助于我们集中思路。

二、导言(Introductions)

导言说明了所研究问题的历史和理论背景,对本论文的研究领域进行了解释,引导读者进入论文的主题。一般而言,写导言可以遵循以下四个步骤:宣布主题;对前期研究进行回顾;指出前期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遗留的空白;说明本论文解决的问题,以及如何对研究的空白进行了补充或如何对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在导言结束之时,可以对论文的组织结构做简要介绍,让读者预先就能了解论文的脉络。导言应该写得简洁并要点突出,多余的铺垫往往是没有必要的。导言有的时候只有一个自然段,有的时候也可以长达1000多字或更多,这取决于论文的复杂程度。

三、主体(Main Body)

(一)文献综述的写法

学术论文的主体部分须先进行文献综述,说明你做了大量的功课,论文因此是严谨和诚信的。你需要对文献进行严谨地分析和梳理;将你的研究放置于其他人研究的背景中;在文献综述的过程中强调你的研究贡献。

1.首先要从整体上对文献进行评价。相关研究丰富与否?研究关注的主要是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数据的问题,还是其他问题?迄今的研究主要是实证研究、理论研究或二者兼具?这些研究是集中在一系列相似的问题上吗?这些文献在主要议题上是否取得了共识?

2.应当针对主题进行综述,而不是按照作者流水帐式地记叙。例如,探讨数据的主题,探讨方法论的主题或者有关结论的主题。

3.评论迄今研究的价值和缺陷。

4.解释你的研究的贡献。即使你在导言中进行了说明,在这里也不妨再次强调。

(二)论述——提出观点(Claims)、理由(Reasons)和证据(Evidences) 观点的提出要依据若干理由,而理由是由证据支撑的。所谓观点就是论题,是一个主张或一种解释,而不是对事实的陈述,因此需要得到支撑。观点之所以形成是由于存在理由。理由解释了为什么我们认为某个观点合理。但是如果仅仅提供理由是不够的。理由必须得到证据的支撑,所谓证据就是反映事实的信息,例如统计数据、数理模型和其他文献的结论。 经济学的论述有其独有特点,即提供并支持一个命题,这与其他学科是不同的:

1.经济学论证是将一种经济现象付与经济分析。

2.经济学论述使用经济学假设、概念和理论来解释或理解所探讨的经济现象。

3.经济学论述使用某些证据来对假设进行支撑,这些证据可分为四类:

(1)假设、理论和教科书中的概念。

(2)定量数据。

(3)计量。计量是对命题检验的方法。

(4)经济模型。经济模型是数学公式,用来对经济作简化的抽象,描绘经济主体决策过程。模型是部分地基于经济假设、理论和概念而建立的。

(三)论据(Evidences)的写法

1.模型

如果论文只是使用简单的回归分析,那么模型可能只是回归方程和经典假设。复杂些的论文可能会设立一个经济模型,报告最优化的一阶条件并对其进行解释。如果是计量模型,则应说明计量方法以及选择该方法的理由。设立模型不管是理论模型还是计量模型,都应把假设前提交代清楚,并解释这些假设背后的经济直觉。特别是在理论模型推导经济主体的行为或决策过程中,一定要阐明主体决策的假设前提。模型中使用的符号应尽量标准,最好是直接能从符号中判断其所代表的变量。学会使用上标、下标和希腊字母。你应该说明模型的来源,是你自己设立的模型还是援引自其他的文献。

2.数据

数据首先应当指明来源;其次应该对数据源作总体描述,例如样本量,时间期限,搜集样本的方法等;应对数据来源的质量做出评价;对可能影响分析结果的数据特征进行说明,例如数据是否有偏,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现象;解释你如何处理数据或构造新数据;说明你是怎样选择样本的,例如你是否剔除了某些观测值。

3.在表格中报告数据和结果

我们通常在表格中报告数据和结果,关键是我们应该报告多少数据和结果。著名建筑师米斯×凡德洛说过一句话“Less is usually more”(“少即多”),意思是简单的东西往往带给人们的是更多的享受。这也同样适用于数据结果的报告。在报告计量结果时我们通常犯的错误是直接把软件执行结果粘贴过来,这样会淹没你想要展示的重要信息。因此,我们应该重新编辑软件输出的结果,例如,把多次回归结果编辑在一张表格中,删除无关信息只报告相关信息。

4.对结果进行陈述

我们不能把数据和计量结果写在表格里展示出来就算完了,我们必须在文中对其进行描述,因为,表格并不能自己为自己说话。首先,你要明确地把表格介绍出来。通常只需要写一句话,告知读者存在这样一张表格,并简要提示其内容(往往是表格标题)。介绍完表格后,你就可以对表格中的数据进行重点说明了。你应该明确地告诉读者表格中反映的重要事实。但是你无需对表格中所有的信息都重述一遍,而是应该对数据进行解释并指出数据中隐含的意义。你要明确什么才是你最想让读者从表格中了解到的信息。

四、结论(Conclusion)

结论和导言是遥相呼应的,可以说结论是倒叙的导言。在导言中你引导读者逐步勾勒出你的研究主题,在结论中却开门见山地归纳你的研究主题。但是结论并不仅仅是导言的镜像,结论应该涉及一些超越本论文的议题。也就是说,一方面结论应该对论文进行回顾;另一方面,还应对议题进行展望。结论部分使你有机会以简洁、清晰的方式总结你的论据,注意不是要你一字一句重复你所说过的。在结论部分你可以提出进一步的质询,扩展你的思路,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结论部分有助于回答这样一些问题:读者为什么应该关注你的论文?为什么你的议题很重要?

以上,我们对学术论文各部分的撰写方法展开了讨论,最后让我们引用英文论文表达方面的技巧建议,以结束我们的讨论:

原则1:Keep your complete grammatical subjects short.

原则2:Express key actions as verbs.

原则3:Begin sentences with “old” information.

原则4:End sentences with new information.

原则5:Make the subjects of your sentences the person, place, or thing that the sentence is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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