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审计论文范例6篇

税务审计论文

税务审计论文范文1

【关键词】 税收预测; 税收审计; 中央税收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082-05

一、前言

中央税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2年中央财政收入56 132.32亿元,其中税收收入占比90.62%,海关收入占比1.1%,其他中央财政收入占比8.28%。由此可以看出中央税收稳定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安全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而对于规模如此庞大的中央税收收入实施强有力的审计监督是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根据2012年税收数据分析得到:在中央税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占中央总税收的比重高达79.69%左右,而仅增值税这一项就占比38.66%,企业所得税占中央税收比重约为25.65%,消费税占中央税收的比重约15.38%①。

据统计,审计对象有41个直属海关、36个省级国税部门,相比之下审计资源甚少,审计技术设备比较落后,经验分散。相比总量庞大的中央税收来说,在有限的审计资源条件下准确把握审计重点显得尤为重要。选准审计(调查)对象,及时发现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能够为促进依法治税、完善内控制度、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实现在提高审计效率的同时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双重目的。

税收审计是对税收款征收业务和记录资料进行的审计,具体包括对税收征收和管理机关的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和纳税单位税款计算和缴纳的正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从理论上来说,税收审计是财政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在于国家财政分配就是通过税收途径达到,因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它是由专门的机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因此其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又有别于财政部门的审计。从实务方面来说,大致分为选案环节、分析检查环节、审计执行环节,选案的过程也就是风险辨别和评估的过程,选案环节作为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一步,与审计效率密切相关。近年,税收审计研究工作集中在实践水平,现有的理论也大多从实践中抽象提炼而成。例如王孝军(2005),郑新举(2002),门韶娟、李正辰(2003)对于如何开展税收审计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文章对于如何进行税收审计的要点进行了阐述,原则性的条条框框规定较多,可操作性相对较差。理论应用于实践,对于如何选案,如何挑选审计重点还需要更深层次的诠释。细致到工作层面依然需要审计实施人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依赖,因此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机性。

关于税务审计选案的研究,国外比较前沿的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的研究成果。由于OECD的税务审计研究基本是基于经济较发达国家情况进行的,其社会、经济、法律、行政和文化不尽相同,所以其研究成果不能够全盘照搬,只能部分借鉴其思路。

国际上税务审计选案有两种重要的方法――随机选案和基于风险选案。随机选案是指能够保证所有税务报表有相同被审计概率的随机选择过程。其不利点包括:1.容易产生较大成本,例如机会成本、资源成本。2.被审计对象不认可,随机审计选案可能多次针对同一个对象,因此较高频率的随机审计可能造成过度干扰。3.审计实施人员不接受,审计实施人员可能不认同甚至抵触随机审计,从而造成审计效率低下。基于风险选案主要是运用遵从风险管理技术,选择风险较高且潜在税额较大的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的过程,主要是为了较好地分配审计资源,尽可能地提高效率。比较先进的是美国的集中型自动选案系统――判别函数系统(Discriminate Function System),该系统充分利用了基于风险选案的思想,大大提高了选案的效率。

二、文献评述与研究思路

马庆国、王卫红等(2002),吴璇、陈颖等(2007)基于神经网络模型对税务稽查选案的方法进行了研究;李亘(2007)探究了数据挖掘技术在税务稽查选案中的应用;蒋丽华、覃征等(2006)利用粗糙集理论与神经网络相结合的税务稽查选案模型;夏辉、李仁发(2009)采用基于支持向量机与自组织特征映射神经网络相结合的稽查选案方法;林肖丽(2009),王艳杰、李清等(2012)利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企业的诚实纳税与非诚实纳税与企业众多财务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唐登山(2011)研究了聚类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相结合在税务稽查选案中的应用。上述文献所用到的选案方法基本上没有脱离统计学原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此外,上述研究重点在于微观层面的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对于宏观层面的税务审计选案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在税收预测方面,吴之江(1984)基于历史税收简单地利用增长率来预测税收以制定税收计划,但其精确度不高且受主观因素影响大;王野峰(1989)利用了最小二乘法来预测税收,其原理也是探寻税收的历史规律从而推测趋势;1991年由关振民教授主编的《中国税务统计学》分门别类地总结出各个税收统计的基本指标体系,得出其变化发展的规律;邓成■、夏大松(1994)开始使用多重线性组合预测模型来探究社会商品零售额与营业税之间的关系,其预测精度相比之前的趋势预测有了很大的提高;董承章(1998)探究了对税收影响最大的几个税源指标,发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对税收的影响最大,其次是滞后两年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位居第三的国民生产总值,影响较小的是国内生产总值;王乃静、李国锋(2002),张绍秋(2006),王来封、阮曙芬(2007)在协整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误差修正模型,该模型不单考虑了税源指标的影响,更多的是考虑了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提高了税收预测的精度;张梦瑶、崔晋川(2008)采用移动自回归平均模型对月度数据进行预测,丰富了税收预测的模型方法。税收预测模型大多在统计学原理的基础之上探究各个税源指标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其预测精度相比趋势预测有了很大的提高,且有稳固的理论依据,可操作性强。

综上所述,目前的税收预测大多着眼于下一年度的财政工作计划,所以多数进行的是年度税收预测,极少数进行了月度的税收预测分析,针对中央税收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随着税收预测模型的发展与丰富,其预测精度越来越高,因此较高精度的税收预测模型为其与税收审计工作的结合提供了契机。税收预测的目标可以从传统的推测税收趋势转移至服务税收审计,同时也可适度地解决税收审计选案的主观判断问题。

本研究正是针对上述内容具体展开,以协整分析为理论基础,以浙江省中央税收主要税种的月度数据为研究对象,兼顾模型的合理性和统计性质,目标集中在为调整税收审计范围、税收审计选案服务。因2012年增值税单项税种在中央税收中占比约40%,相比其他税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所以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与中央税收中的增值税。

三、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一)研究设计

从分析和预测的理想角度来说,与增值税相关联的税源指标能够被一一罗列,但是受指标体系自身和统计数据调查手段的局限,目前远远不能穷尽所有的税源指标用于增值税的预测与分析。经过前人多年的研究,比较认同的是工业企业增加值。由于我国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能抵扣,所以在工业企业增加值的基础上还要加上当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金额。另外增值税组成中有一部分是来源于商业增加值,故税源指标中加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因此,本研究对增值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税收与税基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在税基预测的基础上,利用估计出的长期均衡关系方程式来测算增值税,对2009―2012年的增值税进行回测,找出异常值进行分析,并且对未来半年的增值税月度数据进行预测。

(二)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09―2012年为研究区间,以浙江省中央税收为研究对象。从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数据中,本文获得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规模以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增值税中归属中央部分的月度数值,对于个别缺省值,本文利用平均值进行替代。其他所需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四、实证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表1为样本数据的单位根检验(ADF),结果发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值税额月度数据的时间序列,水平值为单位根过程,而一阶差分为平稳过程,因此这三个序列都为一阶差分平稳过程,即I(1)过程。

(二)协整分析

对各变量之间进行Johansen-Juselius检验,从检验结果来看,NONE(0个协整向量)的P值为0.0007***,0.0002***,表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消费品零售总额、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值税收入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三)模型的构建

(四)模型回测与异常值

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消费品零售总额、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009―2012数据回带模型,得到回测值,并进行偏离度的测算,得出协整模型的回测平均误差在0.844%左右。

偏离度=(回测值-实际值)/实际值

依据偏离度波动图可得出,设置10%为安全警戒线能够挑选出异常值月份。同样的,设置可容忍的更大或更小数值为安全警戒线能够挑选出不同月份,取决于对于审计对象的错漏容忍度。对于那些偏离度超出警戒线的月份可着重进行审计,同理,利用回测思路对全国范围内各个省份的中央税收进行分析可以挑选出异常省份异常时间段而进一步重点审计。

对于其中的偏离度异常值进行挑选(研究假设认为偏离度超过10%为异常值),结果见表3。

对于回测值与实际税收之间的异常差异,研究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异常值偏离平均水平太多,可能原因是税款征收异常,问题出现源头可能在于税务部门,可能在于企业本身,此时审计部门出于保护税收收入正收的目的,应当对税务部门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退税、补税、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征收的决定而导致的税款征收额异常的问题进行调查。至于企业微观层面的问题,可以由税务稽查部门不定期与定期地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以保证税源安全。

第二,异常原因可能在于税收政策方面的不合理。目前,各层级的税务部门已经实现了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简称CTAIS)。在此条件基础之上,审计部门可以利用计算机平台数据处理中心比较容易获得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增值税实际值与回测值的异常值。即在同一时间各个地区都出现了异常值,审计部门则可以从政策的层面宏观角度来查找不合理之处。

第三,可能原因在于模型所选指标没有面面俱到。受限于数据的可得性和完整性,税源指标不能逐个穷尽导致回测值没有精准地拟合实际税收收入值。对此,可以后续通过计算机模拟实时地进行模型改进与更新,以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审计与税收预测。

(五)税收预测

利用工业增加值、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零售商品总额2009―2012年的月度数据,通过自相关―偏相关分析等,采用自回归移动平均方法,比较各模型的拟合优度、SC值以及D.W值等确定自回归滑动平均模型(ARMA)的阶数。最终得出工业增加值ARMA(2,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ARMA(3,2)、社会零售商品总额ARMA(2,1)为较优选择阶数。

计算各指标的预测值,最终得出增值税总预测结果,2013年1月―2013年6月预测结果见表4。

综合以上结果与分析,对于利用税源指标对增值税进行协整分析预测,不仅仅局限于对将来的税收趋势的判断,更多的可以与税收审计进行综合考虑。在获得全国各地区基础数据的条件下,利用计算机信息集中化的优势特点,分别进行增值税测算,以最终查找偏离度异常值所在的时间及其地区。这将为审计部门初步选案提供信息数据来源参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抽样审计的随意性以及审计资源的分配问题,有助于审计部门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较高的效率完成审计工作。

五、结论与讨论

(一)结论

本文在协整理论的基础之上利用浙江省2009年至2012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这三个税源指标预测增值税的月度数据,模型拟合较好,回测精度较高,预测精度有待实际结果证实。本文所用的协整理论对于考察变量间的长期均衡关系是有效的,而且从某种角度也证明了这三个变量与增值税是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对此,利用这种长期均衡关系建立起来的预测模型从理论上来说也是切实可行的,故用预测值确定税收审计初步选案也有了现实依据。基于实证结果,审计部门可以选择性地参考此种思路,挑选出偏离度异常值为确定审计目标服务,从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达到高效而低成本审计的目的。从另外一种角度来说,利用建模预测税收服务于税收审计选案的方法可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已有的CTAIS系统,有利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再者,对于创新选案方式也有推进作用。

(二)讨论

本文只是对中央税收增值税部分进行了预测分析,对于占比约25%的企业所得税和15%的消费税没有涉及,进一步还可以对行业进行分别测算,这将有利于预测精度的提高,从另一方面来说方便迅速查找出问题源头,在选案阶段就能够高效率地准确聚焦问题出现的时间、行业和税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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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夏辉,李仁发.基于SVM与SOM的税务稽查选案模型研究[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9(14):4027-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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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张绍秋.基于协整理论的税收预测误差修正模型初探[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 (1):9-14.

税务审计论文范文2

【论文内容摘】:本文将从理性思维;讲求实效;理论先行,方法科学;知行合一行重于知三个方面阐述如何进行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

教师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外部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对纳税资料系统的审核、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监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为税源管理、日常检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

一.理性思维,讲求实效

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这表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它一开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的规则,而不是对人们自觉形成的纳税习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认可。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征税权凌驾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之上,是对纳税人收入的再分配。税法属于侵权规范。征纳双方在利益上的矛盾与对立是显而易见的,离开法律约束的纳税习惯并不存在。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义务性法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一定,不允许任何人或机关随意改变或违反。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税法的强制性是十分明显的在诸法律中,其力度仅次于刑法,这与义务性法规的特点相一致。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并且这些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纳税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依法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但这些权利都是以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也是为履行纳税义务服务的。

教师

由此可见,征纳税双方在利益上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勿庸讳言,纳税人进行的税务委托、税牧筹划等都是为了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而征纳双方的经济信息又是不对称的,按照约翰•纳什的“零和博弈”理论,谁获得的信息更客观,谁将会更有利。对税收征管而言,尽管存在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税依据,对税法内容理解上的差异。但税法信息是公开的,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一视同仁的。纳税人对自身组织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信息的掌握,远高于税务机关。所以说,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所谓的税收的经济观,就是税收的多少,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评估这项工作,正是为了获取真实的经济发展信息,使税收工作建立在客观现实基础之上而展开的。由于税法的特点,这项工作的开展将是比较困难的。对此,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思想上重视起来,要理性地思维,一切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纳税评估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理论先行,方法科学

究竟怎样进行科学的纳税评估,用什么样理论作指导,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这方面的理论阐述是不充分的。我们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教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经济已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其理论体系已被我国政府采纳。这也是中国人世承诺的条件之一,因为我国的有关组织,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因此,我国审计监督体系是完备的,其理论是先进的,其方法是科学的。税务部门正在逐步借鉴、采纳政府审计中一些先进的理论和方法为税收工作服务。比如,纳税评估工作中的约谈制,就是审计中的符合测试程序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所谓符合性测试程序是为了获取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再比如,纳税评估工作中的评估主要指标的计算就是审计中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所谓实质性测试程序包括两部分:(1)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2)对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应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运用这一类审计程序是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上的各项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可以说,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

如果我们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为高信赖程度,说明控制风险为最低。而控制风险越低,我们就可以执行越有限的实质性测试。如果内部控制为低信赖程度,说明控制风险很高,那么,我们只有依靠执行更多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才能控制检查风险处于低水平。可以看出,无效的内部控制必然导致我们增加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具体到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第一步,应是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内部的控制程序。如果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程序不值得信赖,那么,我们将无法从纳税人提供的经济资料中获得真实的经济发展信息,纳税评估主要指标的计算更是无从谈起。纳税评估这项工作就会流丁形式。所以说,我们工作的重点应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不是在指标的计算上。关键在于取得客观真实的原始资料。计算机学上有一句名言:输入的是垃圾,输出的也是垃圾。由于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有着完整的体系,其理论内容也较多,在这里就不展开了。

对于获取企业经济信息的方法,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历史,仍然以审计为例:从1844年到20世纪初,审计方法是对会计账目进行详细审计;从20世纪初到1933年,审计对象转为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中心的全部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审计的范围已扩大到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广泛采用抽样审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抽样审计方法得到普遍运用,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可以确定审计的重点。审计理论及方法发展演变的脉络,对我们税收工作,其借鉴意义非常重大。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应由理论指导着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机关是要讲求效能的,方法科学是很重要的。

三、知行合一行重于知

教师

税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它体现着国家在经济上的存在。马克思说,税收官后面紧紧跟着吓人的法官。税务人员肩负着使命是很重要的。同时,社会对税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权力和义务从来都是相互统一的。税务机关是所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中专业性较强的一个机关,它深入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部门。尚没有哪部部门法像税法那样包含着内容那么多。税法的执法力度仅次于刑法。它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精通税法,又要精通会计财务理论,我们不能妄自尊大,但亦不能妄自菲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不断完善,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经济管理理论、方法被我国大量吸收采纳。如,从1993年的会计“接轨”、“两则”的颁布,到2005年《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就是一个很好地说明。目前,、财政部已经并实施的具体会计准则有:“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存货”、“固定资产”、“中期财务报告”等。可以说,这些准则的内容就是我们税务工作的对象。不精通这些知识,如何工作。例如“财务失败预警系统”概念的引入,对于我们快速诊断企业的经济状况大有裨益。而运用多变的模式思路建立多元线型函数公式,即运用多种财务指标加权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分(称为Z值),来预测财务危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具实用价值。最初的“Z计分模型”,由美国爱德华-阿尔曼在20世界.60年代中期提出,用以计算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其判别函数为:

Z=0.012X 1+0.014X 2+0.033X3+0.006X4+0.999X5

式中:Z--判别函数值;XI一一(营运资金÷资产总额)×100;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100;X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100;X4-一(普通股和优先股市场价值总额÷负债账面价值总额)×100;X5一一销售收入÷资产总额。

教师

如果企业的Z值大于2.675,则表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发生破产的可能性较小;反之,若z值小于1.8l,则企业存在很大的破产危险。如果 z值处于1.81-2.675之间,阿尔曼称之为灰色地带。进入这个区间的企业财务是极不稳定的。为了动态管理税源,快速获得企业量化的总体经济状况,对重点税源企业有必要进行Z值的排序。。

我们要更加重视总预算的作用。现行纳税评估办法中的主要指标所需信息,多取之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等这些信息反映的都是企业实际已经发生的情形。而纳税评估的主要作用是面向未来的,是有预测性的。总预算是指预计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它反映企业的总体状况。其反映的经济信息,对于纳税评估来说,意义更大。

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要注意可持续增长率这个问题。可持续增长率的高低,取决于4项财务比率。销售净利率和资产周转率的乘积是资产净利率,它体现企业运用资产获取收益能力,决定于企业的综合实力。收益留存率和权益乘数的高低是财务政策选择问题,取决于决策人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企业的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增长速度。因此,实际上一个理智的企业在增长率问题上并没有多少回旋余地,尤其是从长期来看更是如此。

财务会计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体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立一定时期由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税法还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为宏观经济服务的一种必要手段。财务会计原则和税收法规的本质差别在于确认收入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备,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有鉴于此,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对取自纳税人的财务指标,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有些财务指标是不能直接运用的。广大税务人员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与时俱进。

生产力的诸因素中,人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国家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于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实现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好的制度需要人去执行、去落实。对于纳税评估这项工作,我认为以管理科室为主,综合科室、征收申报大厅为辅的管理方式较好。其理由有三:第一对纳税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情况的详尽了解,非管理科室的人员莫属。第二在纳税评估工作的执行中,对一些适用法规,政策的确认上,评估指标的具体含义、计算及一些具体实务的协调沟通上,综合科室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来。而综合科室的职责也在于此。第三,征收申报大厅经过近几年的信息化建设,其掌握的征管信息是比较充分的,如果它的作用能够确实发挥出来,对纳税评估工作是有很大支持作用的。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调账问题是很重要的。账务调整,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审查结果,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但账务调整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该由综合科室的专门人员来做。管理科室的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出台,对于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基层税务部门来说,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有法可依的,有章可循的。“知”存在的问题不大,关键在于“行”。知行合一,行重于知。如何把先进的理论,科学的方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这才是我们工作的宗旨。

税务审计论文范文3

一、狠抓基础建设,切实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案件审理基础工作是保证重大案件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该局不断强化基础建设,推进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1、加强教育引导。该局针对少数稽查人员存在着大要案审理是“自家人找自家人麻烦”、“束缚稽查手脚”的错误认识,加强教育疏导,使大家认识到强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克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不仅关系到对税收执法行为能否有效实施事中监督,而且关系到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稽查干部也是一种爱护和保护。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大家突破了旧有的观念,实现了从重实体轻程序、重执行轻审查向实体与程序、执行与审查并重的转变,形成共识,为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2、健全审理机构。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担任主任,征管、税政、监察等科室和稽查局、外税分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案件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同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为开展大要案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地组织保证。

3、加强组织领导。该局领导十分关心和支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对一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案件亲自过问,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并在局里的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意义,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由于领导重视,规范运作,从而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二、明确审理要求,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矛盾多、责任大的工作,在审理工作中该局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审理范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稽查局送审的案件,规定稽查局对查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虽未达大要案标准但案情复杂、稽查局难以定论的案件,必须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并规定稽查局报送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不低于当年所查结案件的10%。在案件交接过程中使用交接单,双方签字保证手续齐全。二是明确审理时限。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重大案件审理例会,对特殊案件做到及时审理。三是明确审理内容。通过对稽查程序、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数据计算、稽查文书使用等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保证案审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四是明确审理步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案件后先对稽查局报送的审理案件进行严格的初审,对经初审存在的证据不足、手续不全、事实不清、数字不准、程序不当的案件一律退回稽查局补证完善或重新调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年共有6件案件退回稽查局重新补证。审理委员会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数据准确的案件在审结后3日内作出审理结论,对需要再补充证据材料的退回稽查局补充,对需要请示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向上对口请示。

三、注重把握四性,保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合法、公平、公正

该局为保证每一件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都能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数字准确、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罚恰当,在审理工作中注重把握好“四性”:

1、程序的合法性。看案卷中是否有纳税人签字的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是否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前对纳税人先行告知的送达回证;通过对案件卷宗的全面审核,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有效性。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某厂取得外省某煤炭公司专用发票一份,而将款项支付给个人许某,检查人员认为发票的取得与货款的支付不一致,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该厂宾馆装修领用材料,检查人员认为购进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时认为,要求该厂作进项税额转出证据不足,要求稽查局对许某的个人身份以及其领用的原材料在购进时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重新核查,经检查人员补正,弄清了许某为该厂的供煤业务员,与该厂签有合同并按月在该厂领取工资,其宾馆装修领用的材料在购进时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补正证据,审理委员会作出了不予转出进项税额的审理结论。

3、依据的适用性。在审理过程中该局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某棉业有限公司应缴税金账面连续数月一直是负数,且留抵数额逐月增加,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检查的当月留抵税款达71万元,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少记销项税金45.6万元,稽查局依据新《征管法》第63条和国税发[1998]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至少要处以0.5倍计22.8万元的罚款。审理委员会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该公司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实际后果,其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应该按照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酌情对该公司处罚了3万元,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4、数据的准确性。该局在审理案件时十分注意审核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专门设计了《查补税款滞纳天数对照表》和《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传递表》,将一定期间内的天数、法定纳税期等内容都列入表中,防止出现计算错误。某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14份,且涉及四个年份时间跨度较长,在滞纳金计算上非常复杂,审理人员不厌其烦,分年逐笔复核,认真把关,准确计算出应加收滞纳金的期限和计税金额。

四、落实五项制度,强化协调办铁案,促进稽查效果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该局还不折不扣落实五项制度,加强审理委员会与稽查局之间的上下协调,实行有机衔接,对重大案件审理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监控,从而促进了稽查效果的进一步提高。

1、落实案卷文书制作规范制度。针对送审案卷项目不全,使审理工作无法深入的问题,该局设计了《税务稽查必查项目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等八种表格,对稽查项目作了具体规范,并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稽查案卷的格式,统一稽查案卷的目录,统一稽查文书的应用,统一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

2、落实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备案制度。要求稽查局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审理结论书后15日内必须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在3日内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从而确保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在规定的限期内执行到位。

3、落实重大案件执行情况反馈制度。要求稽查局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必须将重大案件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执行未能到位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跟踪督查,帮助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案件执行。

税务审计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反避税审计困境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基于近年来我国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避税盛行的现实,首先分析了我国反避税审计走入困境的原因,然后提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审计队伍,建立反避税审计调查的跨国合作机制,建立税收信息库以提高反避税能力,合理设置反避税工作权责,加大对避税行为的责罚力度以增加企业避税的成本等反避税审计策略。

随着2007年11月28日中国第一起因反避税调整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中国的反避税审计开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可以预见,在以后相当长时期内,反避税审计将是我国经济审计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而艰难的工作。

一、我国反避税审计的困境

据统计,在我国设立的外企亏损面在1988-1993年期间约占35%-40%,在1994-1995年增至50%-60%,在1996-2000年期间平均达到60%-65%;在此以后,外企亏损面稳定在50%左右,自报亏损总额每年都在1200亿元-1500亿元之间。另有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税率是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是26.7%。我国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属于适中偏下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资。但在中国较低税率的条件下却有如此大规模的避税,令人深思。这也表明我国必须建立高效、完备的反避税审计新体系。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反避税审计历史相比,我国反避税审计工作开展得很迟。从1988年深圳试点、1991年立法全国施行到现在,仅有20余年时间。在当今日趋复杂的避税与反避税对抗中,我国反避税审计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成效不明显。探究我国反避税审计走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避税审计人才极其缺乏

在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中,很多时候企业税收不仅涉及国内税法和税率,还涉及到国(境)外税法和税率。这需要税务审计人员通晓世界各地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更要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国企业经济交易的运作状况和规律。但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远远赶不上形势的发展。

(二)反避税审计机构与其他部门协作不够

企业逃避税收往往涉及到跨区域、跨国范围内产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这需要反避税审计机构与商务部、海关、统计和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络与沟通,单靠审计部门“单兵作战”,力量有限。

(三)地方政府反避税意愿不够坚决

在某些地方政府看来,招商引资重于税收流失,引资越多政绩越大,税务部门反避税会破坏投资软环境。于是地方官员不正当干预反避税审计成为一种常见现象,这大大降低了审计机关反避税的效率。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手段上也存在技术落后、查堵不严等问题。

(四)中国税法存在漏洞且随意性较大

目前各类保税区、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这为合法避税提供了一个很大的操作空间。在具体政策上,刚正式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限制转移性定价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还未达到可直接操作的程度。

(五)税务管理执行情况难度大

从税务管理执行来看,由于税法的不完善,存在诸如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和税率上的差别性等缺陷,导致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的不足之处进行避税,这加大了反避税审计执行的难度。例如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避税与反避税并非是纠缠在“违法或不违法”之间的争论,征纳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合理或不合理的争执用现行法律是难以准确界定的。

(六)新税法反避税条款的执行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纳税人负举证责任,以提高行政效率,即如果税务机关裁定纳税人有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纳税人又不能提供与事实相反的证明,则按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被告举证义务制度,即由行政部门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反避税中的纳税人举证规则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相互矛盾。

二、我国反避税审计的出路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审计队伍,强化相关部门的合作

当今的纳税人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基本都是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以及最终产品等都融入了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许多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另外,我国反避税审计工作的主要对手是外国公司重金聘请的职业会计师、律师,这些人精通各国法律且信息灵通,具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要对这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具备很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维护国家,保护国家利益,税务审计机关必须有大批高素质人才。因此,有必要设置专职的反避税审计机构,提高征管人员尤其是反避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知识,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具备应付因税制执行而引发的国际间摩擦和税务争议的能力。

另外,由于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部门,单靠税务审计机关来加强税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够的,必须与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商检、工商、外汇等专业部门以及各类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通力协作。特别是要结合国际贸易中新出现的一些争端和事件,加强与诸如倾销与反倾销调查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做好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建立反避税审计调查的跨国合作机制,细化相关规则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经济的兴起,使某些生产和流通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仅由一个国家的税务审计部门对某些经营活动遍及多个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进行税收审计调查往往力不从心,其结果就是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避税问题。目前在反避税的跨国合作方面,一个紧迫任务是进行情报交换。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也都有情报交换的条款。2005年5月,中日两国税务当局在北京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简称BAPA),双方首次开始反避税合作。在BAPA框架下,双方可以共享来自对方国家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信息;其主要功能是反避税,其次是避免双重征税。鉴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今后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的跨国协作,加大国际间反避税审计调查的合作力度。

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反避税审计的关键是信息。在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稽查等环节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就国内而言,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对市场价格信息都有一定收集,税务部门可加强与它们的联系,进行互联网将分散于各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做到彼此信息能够迅速相通、核对,必然会增强反避税审计的能力。此外,还可以直接向境外派驻价格信息情报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应抓紧细化、修订有关反避税规章制度,特别是与新税法相配套的纳税调整管理规程或细则。重点围绕关联申报与审核、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办法、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调整及国际磋商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三)建立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审计的能力

反避税审计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济活动信息的掌握程度。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征管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进行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信息渠道的建设。因为没有健全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价格信息,就很难了解纳税人避税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企业的信息监控,是控制避税的最有效保障。应该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省、市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同时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要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税务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

针对反避税信息需求,需要完善信息的收集方法:一是制定有关反避税资料的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应整理备查的关联交易资料档案;二是加强对关联申报的管理,特别要针对新税法中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等避税行为的反避税规定,补充和明确相应的关联申报内容;三是加强情报交换,通过情报交换掌握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间劳务发生的真实性,掌握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受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等,避免税企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反避税的能力。否则单纯靠一些纸面上的制度,是不可能提高反避税能力的。21写作秘书网

(四)加强税务管理,合理设置反避税审计工作的权责

反避税工作要实现源头控管的前提是要及时发现避税趋势,目前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权限设置过高,造成反避税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脱节,发现问题难,调查举证难,导致反避税工作的成效难以得到较大提高。因此,应将反避税管理权限适当下放,提高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将反避税审计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职能应定位于发现疑点,及时上报,并能参与最后的谈判工作。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相对于市县级反避税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更加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更容易发现企业转让定价趋势,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离开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参与来谈源头控管是不现实的。

针对避税源头,需要重点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纳税申报源头监控,要求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也是国际反避税的首要环节。二是积极进行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在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指引下,几乎所有税收协定都设有信息交换条款,在征管各个方面开展互助。反避税工作与日管工作脱节。

(五)加大对避税行为的责罚力度,增加企业避税的成本

首先要从立法的高度,在明确企业义务的同时必须告知其不履行纳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对避税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并规定对避税行为的惩罚。规定与违规的法律后果必须匹配,否则规定将不具约束力。例如在目前急需解决的纳税人对其关联关系的披露义务问题,明确其披露义务,可以使税务机关在关联关系的认定环节处于主动地位,确保反避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新税法第43条中虽然规定了企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义务,但是由于没有相应明确的不履行惩罚措施,企业不会因为不履行该义务而增加额外的成本,因此纳税人会自然地选择隐瞒其关联关系的做法。因此要确保纳税人认真履行该义务,明确其法律后果,按照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设置金额不低的违规成本是必要条件。

由于关联企业避税行为从主观上讲,具有故意性,因此笔者认为对避税行为应加大处罚,在现有加息处罚的基础上侧重于加收罚和资格罚,例如加收滞纳金、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取消出口退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等。例如,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了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调增额处以20%~40%的罚款,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对避税的企业大多只进行纳税调整和加收利息,一般很少涉及罚款,使避税企业产生侥幸心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虽然对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资本弱化条款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说明,但仍有许多不明确之处。例如第24条引入间接抵免法,但却在间接抵免母子公司的层次问题上没有具体说明。

(六)其他有助于反避税审计的措施

一是要充分发挥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弥补我国专业税务审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缺陷,增强反避税审计的力度。对重大的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除有计划的派专人到境外对关联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外,税务机关还可委托境外会计公司或私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二是努力阻止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帮助公司进行避税,加大对逃税帮凶和非法避税产品推销者的民事惩罚力度,违法者不仅要上交非法收入,还要缴纳大额罚款。还可以借鉴美、英等国做法,要求税务顾问在向企业出售有关避税方案之前,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许可。三是明确和强化经济实质标准,对无经济实质或除合法税收收益外存在其它商业目的的交易,加大监督与惩罚力度。

【参考文献】

税务审计论文范文5

关键词:税务审计 问题 整改措施

税务审计就是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税务信息的一种重要的管理模式,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一些先进的审计技术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审核。在税务审计工作中,工作底稿的规范性、涉税信息是否充分,审计技术是否先进、结论是否中性,对已降低税务的管理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使税务管理的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征税和纳税的关系更加和谐。

一、当前税务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税务审计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法律上的定位不够明确

当前税务审计在立法上是比较落后的,在执行的强制力上明显不足,很难展开深入的工作,主要表现在审计内部的工作流程不够流畅,对于税务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上的制约力度不够,他们在工作的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各个工作的流程上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存在很大的风险。相关企业在税务审计的认识上是比较模糊的,这就使税务的审计工作无法进行深入开展。没有完善的涉外税务审计规范流程,对于审计的证据界限比较模糊,工作底稿的设计上不够完整。

2、对于审计工作在思想上的重视不够

因为审计工作的任务量是比较大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际工作的时候往往采取的是应付的态度,做事比较敷衍,只存在于表面上,有的时候只是对凭证、报表或者账本进行简单地翻阅,就算是完成了审计的基本流程。

3、相关实际工作人员在工作的技能上比较欠缺

在审计工作的实际操作中会运用到很多技能和专业技术,例如抽样技术,内部控制的测试技术,分析性的复核技术等等,在运用这些技术的时候都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能力,一些税务方面的老干部由于没有受过专业的技术培训,还受着以往传统的稽查方法的限制,对于新的审计方法的理解和运用主要还是停留在表面,不能对审计工作的合理、合法性作出专业判断,使审计的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二、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1、建立起审计工作的整改联动机制

逐步建立起通过政府部门管理审计工作的领导带头,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织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的对审计整改进行联席的会议制度,对于通过审计工作查出的一些问题应该及时在会议上进行通报,通过各部门的协调研究,使在审计整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进一步将审计工作的整改责任进行落实,在具体的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种各部门分工明确,程序衔接严密,合作密切的联动机制。

2、对审计的工作要从思想上得到重视,使审计工作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使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让审计工作能够达到这种效果,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这对审计执法工作又提出了严格要求,使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维护,使审计工作的公信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出审计工作的职能作用,也充分体现出了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如果审计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了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整改意见,但是不进行合理的执法监督的话,就会降低审计的效果,还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审计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并且对问题进行揭露,还有更加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问题的整改,温总理就曾经明确指出过,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是关键,要及时修正错误,改进工作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对制度建设进行加强,进一步对改革的内容进行深化,进一步提高政府企业相关部门的行政能力和水平。

3、强化审计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要进一步对责任意识进行强化,在审计工作的整改过程中应该通过对审计的法律和文件精神的学习和宣传。使被审计的单位和审计工作人员明确自己在审计具体工作当中的义务,使他们的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基础得到进一步稳固。对于审计工作的行为要进行明确规范,在对审计工作进行督查的时候应该,应该通过一些方式检查审计行为本身,比如查资料或者进行座谈等等,看看审计的程序是不是到位了,是否进行准确定性,审计的行为是不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计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纪律,使审计的行为得到严格规范。在审计工作中应该要进一步重视对审计质量的提升,在对审计工作进行督察的过程中应该对发现的不同程度的审计工作质量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进行批评和通报,让大家在各自的工作中能够提高警惕,引以为戒,防止此类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次发生,促进提升审计质量。

4、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首先,税务责任机关应该对内部的专业人才进行组织培训,要想办法留住人才;其次,要进一步对税务的人才机构进行优化,在税务机关的外部吸引一些优秀的,素质比较高的专业人才,税务审计的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对专业审计技术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使税务审计和工作人员拥有对问题进行发现和报告的能力。

三、结语

对于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加大对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审计干部运用先进审计技术的能力,对审计工作的整改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可以使审计的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得到进一步提高。使审计工作的质量得到切实提高。

参考文献:

[1]伍刚.试论税务审计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12(10)

[2]张健壮.加强企业内部税务审计防范企业税务风险[J].会计师,2012(23)

税务审计论文范文6

【论文内容摘】:本文将从理性思维;讲求实效;理论先行,方法科学;知行合一行重于知三个方面阐述如何进行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外部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对纳税资料系统的审核、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监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为税源管理、日常检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

一.理性思维,讲求实效

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这表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它一开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的规则,而不是对人们自觉形成的纳税习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认可。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征税权凌驾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之上,是对纳税人收入的再分配。税法属于侵权规范。征纳双方在利益上的矛盾与对立是显而易见的,离开法律约束的纳税习惯并不存在。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义务性法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一定,不允许任何人或机关随意改变或违反。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税法的强制性是十分明显的在诸法律中,其力度仅次于刑法,这与义务性法规的特点相一致。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并且这些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纳税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依法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但这些权利都是以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也是为履行纳税义务服务的。

由此可见,征纳税双方在利益上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勿庸讳言,纳税人进行的税务委托、税牧筹划等都是为了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而征纳双方的经济信息又是不对称的,按照约翰·纳什的“零和博弈”理论,谁获得的信息更客观,谁将会更有利。对税收征管而言,尽管存在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税依据,对税法内容理解上的差异。但税法信息是公开的,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一视同仁的。纳税人对自身组织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信息的掌握,远高于税务机关。所以说,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所谓的税收的经济观,就是税收的多少,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评估这项工作,正是为了获取真实的经济发展信息,使税收工作建立在客观现实基础之上而展开的。由于税法的特点,这项工作的开展将是比较困难的。对此,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思想上重视起来,要理性地思维,一切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纳税评估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理论先行,方法科学

究竟怎样进行科学的纳税评估,用什么样理论作指导,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这方面的理论阐述是不充分的。我们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经济已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其理论体系已被我国政府采纳。这也是中国人世承诺的条件之一,因为我国的有关组织,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因此,我国审计监督体系是完备的,其理论是先进的,其方法是科学的。税务部门正在逐步借鉴、采纳政府审计中一些先进的理论和方法为税收工作服务。比如,纳税评估工作中的约谈制,就是审计中的符合测试程序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所谓符合性测试程序是为了获取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再比如,纳税评估工作中的评估主要指标的计算就是审计中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所谓实质性测试程序包括两部分:(1)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2)对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应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运用这一类审计程序是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上的各项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可以说,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

如果我们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为高信赖程度,说明控制风险为最低。而控制风险越低,我们就可以执行越有限的实质性测试。如果内部控制为低信赖程度,说明控制风险很高,那么,我们只有依靠执行更多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才能控制检查风险处于低水平。可以看出,无效的内部控制必然导致我们增加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具体到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第一步,应是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内部的控制程序。如果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程序不值得信赖,那么,我们将无法从纳税人提供的经济资料中获得真实的经济发展信息,纳税评估主要指标的计算更是无从谈起。纳税评估这项工作就会流丁形式。所以说,我们工作的重点应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不是在指标的计算上。关键在于取得客观真实的原始资料。计算机学上有一句名言:输入的是垃圾,输出的也是垃圾。由于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有着完整的体系,其理论内容也较多,在这里就不展开了。

对于获取企业经济信息的方法,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历史,仍然以审计为例:从1844年到20世纪初,审计方法是对会计账目进行详细审计;从20世纪初到1933年,审计对象转为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中心的全部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审计的范围已扩大到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广泛采用抽样审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抽样审计方法得到普遍运用,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可以确定审计的重点。审计理论及方法发展演变的脉络,对我们税收工作,其借鉴意义非常重大。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应由理论指导着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机关是要讲求效能的,方法科学是很重要的。

三、知行合一行重于知

税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它体现着国家在经济上的存在。马克思说,税收官后面紧紧跟着吓人的法官。税务人员肩负着使命是很重要的。同时,社会对税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权力和义务从来都是相互统一的。税务机关是所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中专业性较强的一个机关,它深入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部门。尚没有哪部部门法像税法那样包含着内容那么多。税法的执法力度仅次于刑法。它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精通税法,又要精通会计财务理论,我们不能妄自尊大,但亦不能妄自菲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不断完善,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经济管理理论、方法被我国大量吸收采纳。如,从1993年的会计“接轨”、“两则”的颁布,到2005年《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就是一个很好地说明。目前,、财政部已经并实施的具体会计准则有:“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非货币易”、“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存货”、“固定资产”、“中期财务报告”等。可以说,这些准则的内容就是我们税务工作的对象。不精通这些知识,如何工作。例如“财务失败预警系统”概念的引入,对于我们快速诊断企业的经济状况大有裨益。而运用多变的模式思路建立多元线型函数公式,即运用多种财务指标加权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分(称为z值),来预测财务危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具实用价值。最初的“z计分模型”,由美国爱德华-阿尔曼在20世界.60年代中期提出,用以计算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其判别函数为:

z=0.012x 1+0.014x 2+0.033x3+0.006x4+0.999x5

式中:z--判别函数值;xi一一(营运资金÷资产总额)×100;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100;x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100;x4-一(普通股和优先股市场价值总额÷负债账面价值总额)×100;x5一一销售收入÷资产总额。

如果企业的z值大于2.675,则表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发生破产的可能性较小;反之,若z值小于1.8l,则企业存在很大的破产危险。如果z值处于1.81-2.675之间,阿尔曼称之为灰色地带。进入这个区间的企业财务是极不稳定的。为了动态管理税源,快速获得企业量化的总体经济状况,对重点税源企业有必要进行z值的排序。。

我们要更加重视总预算的作用。现行纳税评估办法中的主要指标所需信息,多取之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等这些信息反映的都是企业实际已经发生的情形。而纳税评估的主要作用是面向未来的,是有预测性的。总预算是指预计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它反映企业的总体状况。其反映的经济信息,对于纳税评估来说,意义更大。

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要注意可持续增长率这个问题。可持续增长率的高低,取决于4项财务比率。销售净利率和资产周转率的乘积是资产净利率,它体现企业运用资产获取收益能力,决定于企业的综合实力。收益留存率和权益乘数的高低是财务政策选择问题,取决于决策人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企业的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增长速度。因此,实际上一个理智的企业在增长率问题上并没有多少回旋余地,尤其是从长期来看更是如此。

财务会计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体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立一定时期由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税法还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为宏观经济服务的一种必要手段。财务会计原则和税收法规的本质差别在于确认收入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备,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有鉴于此,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对取自纳税人的财务指标,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有些财务指标是不能直接运用的。广大税务人员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与时俱进。

生产力的诸因素中,人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国家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于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实现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好的制度需要人去执行、去落实。对于纳税评估这项工作,我认为以管理科室为主,综合科室、征收申报大厅为辅的管理方式较好。其理由有三:第一对纳税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情况的详尽了解,非管理科室的人员莫属。第二在纳税评估工作的执行中,对一些适用法规,政策的确认上,评估指标的具体含义、计算及一些具体实务的协调沟通上,综合科室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来。而综合科室的职责也在于此。第三,征收申报大厅经过近几年的信息化建设,其掌握的征管信息是比较充分的,如果它的作用能够确实发挥出来,对纳税评估工作是有很大支持作用的。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调账问题是很重要的。账务调整,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审查结果,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但账务调整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该由综合科室的专门人员来做。管理科室的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出台,对于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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