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范例6篇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范文1

本次实习是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经历过刑事诉讼实习之后对实习课程有了一些了解,本次实习不仅是加深我们对专业课程的熟知与掌握,也是对我们实践能力的进一步提高。虽然实习时间只有短短的两周时间,但是我一直用心投入本职工作之中,细心积累经验,潜心向律师学习,也得到了不小的收获。因为我相信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无论你做什么,都要勇于实践,从最初做起,脚踏实地就一定会取得成功与收获。

我和周玉峰来到了云台山律师事务所,这也是我们上次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的地方,之所以会选择同一个地方是因为上次简单的实习只让我学到了有限的知识与实践经验,我觉得在同一地方深入学习才能真正做到量的积累,以促成质的飞跃。虽然许多同学都认为只有在法院才能真正学到东西,但本人的目标就是做一位优秀的律师,为民伸张正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并没有选择法院,而是继续跟随在朱晓冬律师身边认真潜心向他学习,在他的身上我发现了一位出色律师具备的各种优秀品质,我很幸运自己能有机会再次来到这位的律师身边学习,所以我的热情一直保持在十二分。

下面我对本次实习的过程和心得做一次简单的汇报:

一.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深入到实践总才发现原来课堂上学到的东西始终是有限的,只有步入实践,接触到真实的事件之中,知识才会得到全面的提高。第一天来到之后得到了朱律师的热情欢迎,因为比较熟悉了,所以去之后朱律师直接交给我们一个新的案件进行讨论,等到我们对案件有了初步了解后,我就被派去新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负责立案工作,上次是有过立案的经历,但是是跟随这朱律师一起的,这次一个人去心里始终还有点担心会不会做错事情。朱律师只是把流程该怎么做给我交代了一遍,我认真听了之后觉得其实很简单,关键是这个流程的学习过程很重要,因为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的过程。到了之后在立案大厅等待了许久,然后去开了票据,之后去银行交了钱,返回之后把开得发票交予立案大厅工作人员,拿了一张收据给当事人,本次工作也就基本上告已完成。这是一件关于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一位五十多岁的妇女,从她的身上深感中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在不断的提高,许多人都已经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身体力行,从点滴做起。

每天都不断往来于学校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尽管天气很冷,可是热情很高,每天几乎都会有新的事情等待我们去做去学习。朱律师的客户很多,案件也很多,因为对我们也比较负责所以也就直接分派很多工作给我们去做,我们都十分细心的去完成,尽管许多事情很繁杂,很琐碎,但是我们抱着十二分的耐心去做,从来没有任何情绪,因为我们都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大家都相信只有从点滴做起才能真正学到东西。有些时候我们也会帮朱律师打扫下办公室,他本人的事情的却很多,我们觉得这个或许能帮他减轻点工作之余的负担,最后在我们离开的时候朱律师说其实我们在这里帮了他很多忙,很感谢我们。我们都很开心能得到朱律师的认可,虽然只是一句简单的感谢,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是莫大的开心。

三,细心分析,理清思路。

法律工作者在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处理许多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更要在这之间理清各种复杂的关系,首先是理清自身的思路。朱律师经常给我们一些卷宗,让我们分析之间的诉讼主体关系,,一开始我们思路总有些乱套,总是搞不清楚,但是朱律师却很耐心给我们讲解,并帮助我们理清各种思路,我们在他的指导下也慢慢明白了许多,思路也清晰了许多。之间我们学会了如何认识在处理诉讼主体中合理以及合法性的一系列问题。之后交给我们的案件我们都可以分清整个案件过程中所设计的人物对象以及各个主体在案件中所处的身份,弄明白要起诉谁,和之间的起诉理由以及要求是什么。看来只有将课堂与实践结合起来才会真正掌握好法律实践中的细节问题,也是这次实践更让我觉得我们的专业知识的欠缺还很多,我们需要更多的地方要多多学习。

四.参与法庭,了解审判程序。

上次实习中也参与了几次法庭审判,但都是去旁听,。这次有了机会作为辩护人的身份参加,更加深入的对审判有了进一步了解。在法院实习的同学是没有机会作为诉讼人参与法庭审判的。这之间朱律师带我们开了四次庭,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更是让我们钦佩不已。但是民事诉讼并不像刑事诉讼那样气氛凝重,也没有那么严肃,大家彼此就像拉家常一样,气氛很随和,这对于我们是绝对好的条件,我们不用那么紧张的面对整个诉讼过程,也就学到了更多的东西。想象我们在学校也举行过多次的模拟法庭,但是我们往往都欠缺一种认真的态度,在这里是不会不认真的,决定以后在学校的时候要更认真的面对每次模拟法庭。

五.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个律师事务所并非只是为能带来业务的客户提供法律援助,其中也有很多义务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我在实习期间就遇到过一些到永信所里来寻求帮助的人,他们也并非就是要委托律师,而是询问一下他想知道的一些法律问题。我们所里的律师们每次也都是热情的接待了这样的客人,并认真的倾听着他们的事情,最后也会提出一些法律帮助和意见,以便他们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些事情中使我体会到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所学习的专业知识也并非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也是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以后如果从事了律师这样的法律人,我想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更应该把自己学习的知识服务于大众,为更多的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这样还可以为法制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1】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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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36-03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与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布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这是对我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危机的积极改革措施,也是对法学教育未来之路的一次探索。我国的航空法特色本科生教育,亟需转换教育模式,以适应当下及未来我国法学研究人才的需求。

一、法学的实践品格与法学教育的旁观者模式

知识的传承往往需要通过教育的路径来实现。大而言之,教育有师道授业一途,更有行万里路之径。法学教育早期是通过人们自觉遵守被内化为自我认同的习惯规则的方式实现的,但后来此种方式由于法律被神秘化而无法继续。人们需要通过读万卷书的方式完成法学教育,以谋求对规则的掌控。读书成为法学教育的最主要,或者说是唯一途径时,法律知识必然是少数阶层的知识,而不再是所有人的知识。与之相应的,是法律被复杂化、程序化,从而形成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家就此出现。法学教育成为一种专门化的知识传播体系。

从一开始,法学教育就以事件处理为目标,常强调其实践品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又无法脱离行万里路的教育路径。于是,法律教育形成了他人行路学人读书的奇怪模式――旁观者模式:即学生读书本上的法律规则,评价和分析他人的行为法律效果。因此,即便是我们采用所谓案例分析的模式,也无法摆脱隔靴搔痒的无奈,学生始终无法体验行为与法律结合的规则效果。多年来,无论我们如何改革,似乎旁观者模式一直是个让人沮丧而无法摆脱的范式。

旁观者模式具有自身的优点,比如旁观者清的心理优势、无利益纠葛的客观评价、事后综合分析的理性思维、规则与行为的逻辑正确、行为模式的类型归纳等等,无一不昭示着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的理性超越。

然而,正是这种理性超越,使得旁观者模式成为书斋里的游戏,难以成为法律实践人才的养成模式。

第一,旁观者难以体验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因而就难以明白在法律公布的前提下行为人违法的心理诱因。法律是规制人的行为的,而行为是人的心理指示下的行为。因此,对心理的规制也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法律在评价行为时往往追问行为人:你是故意的吗?你有过失吗?你事先知情吗?由于无法体验行为人的心理,法学理论上就出现了客观过错说与主观过错说理论。但无论我们持有何种理论,都不可避免地去揣度行为人的行为,因而可能犯错。如果以这种错误的结论作为判决或制定法律的基础之一,则判决可能失去正当性,法律可能成为生活的绊脚石而不是指南。

第二,旁观者模式的无利益纠葛使得法律研习成为法律技巧训练的纯粹设定,研习者虽以公平价值为标榜,但无一不以通过法律技巧赢得模拟诉讼为目标。这种训练使得研习者失去了真实的法律环境,研习的结果只与成绩有关,与社会正义无关,因而研习者没有追求正义结果的环境压力。这种教育模式要么培养出只卖弄法律技巧而忽略法律价值的讼棍,要么在实践中被维护正义的社会责任压的无法施展法律技巧,最终不能实现法律目的而放逐了正义。该模式下,培养出既有法律技巧又能够关照社会正义的真正法律人的几率少之又少。这正是因为无利益纠葛时,人们追求正义的动力大大降低所致。

第三,旁观者模式的思维与逻辑训练容易忽略经验与法律的关系。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但旁观者模式强调的是逻辑而非经验。通过逻辑演练,将他人行为归纳整理入某一法律类别,再覆盖上法律的包装,法律产品就跃然呈现。此种模式正是典型的概念法学传统范式。

旁观者模式重视法律技巧,虽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不可或缺,但该模式忽略法律价值,因而无法培养出契合社会经验、具有实践理性的法学家,只能培养出法律技巧家。

二、航空法特色教育的实践困境

航空法特色教育同样没有脱离旁观者教育模式。这种传统的书斋教育使学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在于就业上面临的四面楚歌:航空法实践能力不足,航空法教学课时认为与基础法学教学课时导致航空法教学深度不足,本科生的就业堵截与非法学司考人才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口就业的压力,使得学生面临各种实践困境。

航空法特色教育需要教授的不仅仅是法律或航空法,而且包括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保安等各类基础性航空知识,因此,学生的学习内容非常广泛,用来研究法学、提升法学研究能力的时间就相对有限。这使得他们的航空法学学习时间严重不足。

从实践方面来看,本科生应当参与航空法律实践。然而,此类实践往往要求兼备技术与语言双重能力的法律人才,本科生虽学习一定的航空基础知识,掌握了一定的外语能力,但仍然不敷应用。

从就业来看,航空法学人才需求量相对较低,导致其就业难度大。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官员观念错误,认为我们培养的本科生只懂航空法,不懂其他法律,因而非航空业者不愿意雇佣本科生。同时,学生在求职时未能向意向单位妥当展现其适销对路的专业素养。所有这一切,都导致本科生就业困难。然而令人尴尬的是,真正高水平航空法人才奇缺,很多航空法律业务为国外律师事务所所抢占。

三、转向自体验教育模式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国需要大量的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航空法高级专门人才,但目前的本科生教育模式存在前述问题,我们所培养的本科生并不符合我国航空业的需求。因此,欲培养符合航空业发展需求的特殊法律人才,就需要改进培养方式,从旁观者模式向其他模式转向。在笔者看来,我国本科生的培养模式要由旁观者教育模式向自体验教育模式转向,方能够符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要求。

与旁观者教育模式相反,在法学理论研习时,将自身经历或处理过的案件进行法律模拟评价,以判断自身当初行为的正当性,从而提高法学素养,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以自身体验与法律再评价模拟为核心,可以称之为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以下简称“自体验模式”)。自体验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

第一,研习者以自身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是执法、司法还是守法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而不是将法律作为研究对象。旁观者教育模式则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不是以行为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教育学生了解人类行为模式,从而理解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并由此理解规则设定的价值目标、规制程度与设置结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是与其欲规范的行为模式及其社会意义密切相关。故而,行为是法学研究的根本对象,法律是对行为进行规范的表现形式。所有法律规则都是要求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因而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的核心是研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其相互关系。旁观者教育模式虽然也观察人类的行为模式,但其核心在于法律如何规定,在这个前提下某种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自体验模式是以 “行为-行为意义-社会关系-法律规则-法律评价”为序进行研究;而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则是以“法律规则-行为-法律评价”为序进行研究。二者的区别反映了不同的法律认识观,前者是行为(社会关系)是法律的基石,是先行为后法律的认识,而后者则是法律先定假设下的行为调整论,是先法律后行为的研究假设。毋庸置疑,自体验模式遵循了法律产生的正常规律,能够使学生明白法条产生的行为基础。因而是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教育模式。

第二,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研究的是研习者本人亲历行为,而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则研究他人的行为。可能会有人质疑,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机会经历法律评价其行为的过程,因而自体验模式是无源之水。特别是对于本科生而言,自体验模式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人的行为从法的运行视角来看,涉及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社会每一个主体,都在这三大法律运行系统中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因此,每个人每天的行为都与法律相关,因而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模拟再评价而获得法律知识的养成。比如早起的同学是否有义务保持静默以保证同舍他人的安静休息权?睡懒觉的同学是否有权限制早起的同学开灯读书?诸如此类均可作为自体验模式研习的对象。

第三,自体验模式以研习者亲历行为为研究对象,因而其法律研究的结果更容易使法律知识内化为研习者的行为。而旁观者模式则犹如论诗评文,评对论错都容易成为过眼云烟,无法对研习者形成心理冲击,因而研习所得法律知识难以内化为研习者的行为。

在自体验模式下,航空法特色教育将以其在生活中涉及的各类与航空运输、空气空间、机场征地拆迁、航空快递等等亲历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或者以环境模拟方式提供各类航空活动环境,由参与者对自身行为进行法律模拟评价,从而获得航空法律知识。无论研习者以自身亲历还是环境模拟中的各类行为为对象,都将构成非设定模式下的灵活多变的场景,既有助于法律技巧的训练,也有助于航空法律知识的养成。

四、课程体系的调整

目前,在一级法学学科基础上,本科生的培养模式主要强调三个模块的知识结构:即法学、外语、航空法学及航空知识。比如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教学大纲规定学生应学习一级学科法学及航空法学、航空概论和公共英语、思政等公共课程。这种培养模式显然具有先进性,应当说是一级学科学位点+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实践。但此种模式仍然不能满足航空业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要。

第一,航空法学课程单一,未形成航空法系统知识课程体系。目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开设的主要是《航空法原理》、《国际航空运输法》两门课程,以及一门案例训练课程,未从航空法知识体系的角度涉及课程模块。因此,学生学习后尚不能从根本上掌握航空法知识并应对实践问题,不能实现航空法特色教育的目的。事实上,航空法学教育除了通识课《航空法原理》以外,还应当开设《航空运输合同法》、《航空侵权法》、《航空器权利法》、《航空融资法》、《航空行政法》、《通用航空法》、《国际航空公法》和《航空国际私法》等理论课程和相关实践课程,才能够基本涵盖航空法知识、培养具有处理实践问题能力的学生。

第二,航空业是一个涉外性很强的产业,必然要求其法律服务者能够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技能就是外语能力。而目前的本科生无论在招生还是培养方面对外语的要求并不高。在汉语还未成为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工作语言之前,外语能力的缺失将导致法律服务能力的丧失。然而,目前设置的英语课程主要是为应对四六级考试的公共英语,而不是航空法英语或航空英语,将来在航空法岗位上将面临无法与外国航空法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沟通的窘境。最近的例子是韩亚航空在旧金山机场坠机案,该案机组成员外语能力较低,给美国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调查带来不便。尽管这不是法律职业中的案例,但的确具有相似性。因此,将航空法英语能力作为基本的教育模块是合理选择。就课程设置而言,增加航空英语、航空法英语、法律英语,缩减公共英语课课时。本科生英语课程在严格意义上来讲,仅仅是普通英语课程的继续,只是多了一些生僻艰涩的词汇、俚语以及书面表达等。这些知识虽然重要,但对本科生而言,并没有多少适用上的意义,无论从学术研究,还是专业交流上来看,均是如此,而且通过航空专业英语也可以培养其沟通与写作能力。所谓懂外语的涉外法律人才,其实质是懂专业外语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只会普通外语,不知其从事的航空法律服务中涉及的专业词汇与专业表达的法律人才。因此,该课程应当被体现航空行业特色的专业外语所替代。

第三,航空知识与法学知识是完全不同的学科门类,即使就航空知识而言,也具有多个不同的学科。因此,仅具有法学知识的本科生面对实际问题时,难以用法学知识处理问题。因为航空事件中的事实问题往往使得本科生无法认识其性质,自然难以将其归入某一法律关系之下,处理问题自无从谈起。故此,航空知识与法学的跨学科知识构成是保证本科生成为应用型航空法人才的关键。航空知识模块应当涉及三大块:一是航空运输业务,二是航空安全业务,三是航空管理业务。这三大模块实际上是航空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因而内容纷繁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但是,本科生需要的是对基础知识的了解,仅要求其对航空活动的基本流程、术语及常见问题有所认识,目的是在研究和实务中能够迅速对接到法律规则上来,而不是要求其深入掌握和研究这些知识。因此,上述航空知识应以概论形式开设相关课程。

因此,航空法特色教育应当以法学一级学科核心课程模块、航空法学模块、航空法英语与公共英语模块和航空基础知识模块四个模块组成。改变目前的漏斗状课程分布形态,实现航空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化。以实现培养复合型与涉外法律人才的目标。

五、问题导向型的实践培养模式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范文3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校园,我们小学生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的同学爱打架或盗取别人的钱财。小小的年纪,就沾上了许多恶习。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我们这个阶段、我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认识小学生热衷于交往和娱乐、沉湎于虚幻世界,给身心健康成长、给成就学业带来的不良影响。自觉不将通讯工具带进校园,纠正网络游戏、网上养宠、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

   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四、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义气用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总之,人,不可能自然而能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同学都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

小学生学习宪法的个人心得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xxx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小学生学习宪法的个人心得

   按照党委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新《宪法》。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谈谈我个人学习《宪法》的体会。

   一、 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xxx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范文4

学到很多,暑假实习已经结束了一个月的时间里。可以说,这一个月里学到东西,比在学校一年里学到东西还要多。都说社会是个大知识的环境,确实不错,这里一个月学习的知识,真的够我用很长时间的可以说,今后的一生中,回想这次实习的时候,就会对自己说,实习真的一个好的开始,实习中学到东西真的有很多,值得一辈子拥有!

经过在校一年的学习,作为商院法学的一年级学生。刚接触法学知识的渴望得到一个学习实践的机会,渴望更多的解法学学习的方向和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为了加深对法律适用的领悟,解法律实务—律师—法条学习三者之间的关系,广泛的解和学习更多的法律实务的实践工作。亲属尽心的帮助下,进入了一家老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顺利完成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任务。一个月的实习期间使我获取了不少新知识也巩固了许多老知识,资深律师的悉心教导下。通过实习使我获得了专业领域的实际动作经验,检验和巩固了这一年来本科所学知识,获得了不尽的实习成果,现作年暑期实习报告如下:

摘要:

顺利结束了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间学到很多在学校了解不到实用的法律实务知识,经过一个月的暑期实习。事务所的日子让我学到实实在专业实践和工作经验。

多位资深律师为我进行了数次专业的实习培训,实习中。学到很多法律适用的规范和流程,加强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经验的联系。懂得了该如何运用法律的眼光看待各类侵权和纠纷,为我法律上的知识和经验提供了优质的积淀,大学生涯的重彩。

实习方向与目的

旨在学习法律工作中法律工作中法律适用的规范和流程,本次实习以律师事务所法律执业的工作实务为方向。解律师工作实务,以社会中存在各类案件与所学知识进行融合,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教材的学习,使自己的校学识进一步提高。

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学眼光看待和处理事件,现实生活中。实现从知法到懂法的超越,展现法律公平公正的权威,努力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所法律的实习中,也能更广泛的深入了解法律执业的全貌,学到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也能够深切感触社会所需人才的类型和要求,以便将来能更地与社会快速接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着重要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所业务—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司法局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形式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全面涉及了所有律师业务领域的全权和特别,所云集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复合知识机构的专业高素质律师。通过专业团队的分工与合作实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强调服务的规范标准化,重视团队培训和自修提升的律师队伍建设,汇聚了一大批专业素质优秀、从业经验资深律师,并长期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辅助人员,各高校法学毕业生实习就业的理想之地。

赢得了省内外广大客户的崇高信赖和深度赞许,所以精湛、高效、忠实、周全的高标准服务。社会各界享有极高的盛誉。

实习成果:

经过对律师实务和法律适用的解,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日子里。学会了很多相关的知识,获得了丰富的事务知识和部分实实在法律执业经验,实习导师的悉心指导下,顺利完成了一份因经济借贷而构成财产侵权的民事状文书,虽然只是三百多字简单的民事状,但这是事务所实习期间完成的第一份法律文书。

通过对各类法律文书的解和不断地写作练习后,往后的实习中。熟练的掌握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书、律师事务所函以及民事证据目录的整理制作。

实习期间,同时。认真积极接待当事人,解当事人真实意愿和请求中,学到多种接待当事人的方法,获得了不少接待当事人的知识和技能。为了实习中学到更多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各类案件的庭审现场的旁听,并制作相应的庭审记录,通过对案件的全面的解和接触,熟悉了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庭审规范,亲身体验了法庭的威严,感同身受了辩护人、人在庭审中的唇枪舌剑,感触了法律的权威!

参与了大量各类案件从受理立案到庭审结案的全过程。参与或独立进行了多次民事立案和行政立案工作,通过案件的受理不断学习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一些立案过程中担任了具体的案件整理工作,相关法律知识的指导下,对立案程序有了深刻的理解,熟练掌握了各类案件的所需的材料和立案的各项流程,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知识与实习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提高知识的运用水平,使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此外,实习期间整理卷宗,解案情,整理证据,熟悉了民事诉讼中律师(诉讼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实结:

刚到事务所的几天就让我深深的体验了法律执业者的辛劳,首先。从事法律工作的敬业与热情,以及拥有的高超的专业技能令我深深的折服并深深的感染着我这段时间里学到知识和经验大多源自律师的谆谆教导,对于像我这样一个在校学习的新手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无疑,就是最好的老师,感谢他一个月以来对我悉心教导和关心。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范文5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虽然正式实习是要在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才进行的,但我抱着上进的心态在大二过后的暑假里就去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实习了,时间是从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至八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国傲。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国傲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吴局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作为还没有毕业的在校生而言十分的陌生,况且我还只是个大二学生。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王建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王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如帮沈在林律师去嘉兴车管所查车籍档案,也跟着应律师、周律师去平湖、桐乡、乍浦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范文6

关键词:规则;默示认同;宪法权威;个人习惯

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1.0018

关于宪法权威的认识一般都认为包括三个层面上的权威:法律上的权威、道义上的权威和政治上的权威[1]。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宪法权威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据,也是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从传统的法理观念看来,宪法权威的形成是基于宪法自身的至上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属性,法律规则的规范性基础来源于其强制性,然而宪法权威的形成不必然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或宪法自身赋予的至上性,公民内心对于宪法的认知和认同状态对于宪法权威的形成应当同样重要,并且是宪法权威形成的关键因素。

一、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默示的认同

在传统的法治理念和规范视野内,在法律规则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规范有着明确的认识,并确定应当遵守法律,法律规范作为构建社会秩序的根本依据和人们的行为准则,其正当性来源于法律的规范强制性,而由法律规则所构建的规范秩序则是立足于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威慑力和强制心理效果,在分析法学的视野中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制裁或者强权,法律的本质是靠强制制裁执行的者的命令[2]。法律的强制性是其成为社会基本规范的原因,社会秩序的建立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社会的其他事务和制度的建构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参考并在法律的轨道内有序运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被确认为最为优化的社会治理方案,支撑法治社会秩序存在和发展的是法律的形式和规范,并以国家对法律的保障和法律规则的强制性为基础。

法律规范的存在使得社会秩序的形成更具稳定性,在现代政治国家中,由美国所确立的政体成为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的模式,宪法自此被认为是构建现代社会秩序最基本的法律,美国政治文明的发展也使得秩序成为理想的社会秩序蓝图。然而在秩序的图式中必然有着对基本法律即宪法的形式强化,形式上的宪法规范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形成,法治意义上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就是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因其得到国家的认可并以强制力保障其内容得以实现,而具备了成为维护和建立社会秩序的根本因素。在现代国家,由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因而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人们对于宪法的认知基础上的,基本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则是来源于人们对宪法的认可。麦考密克在其Institutions of Law一书中所例举的“排队”例子说明了规范性秩序的产生基础,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在于一种非正式的规范性实践,而这种非规范性实践进一步构成了正式的法律秩序的基础,麦考密克认为人们之所以自觉地排队,正是因为这些行动者具有了共同的信念,知道自己应当怎么做,并“相信”别人知道应该怎么做,于是一种依赖于共同信念的规范秩序得以形成[3]。

在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看来,社会秩序的基础和规范性来源是基于社会成员之间不成文的T例,一种对规范相互期待的信念,以此共同信念的实践就形成了一种默示的规范。与传统的社会秩序形成理念不同的是,制度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不在于者的命令或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而是来自于社会成员对于规范相互期待的认同意识,支撑社会秩序得以存在的是一种默示的规范和对此的默示的认同[4]32,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其所欲形成的秩序的基础应当是公民对于宪法规范的一种默示的认同。

二、立足于默示认同基础上的宪法权威

一般认为宪法权威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还有人认为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方面[6]。从此种观念看来,宪法权威应当通过其在实践中的切实运行予以体现,同时在具体的宪法实施中体现其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从而彰显其权威性。然而宪法权威之所以能获得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最重要的因素应当是公民对于宪法规范的默示的认同,这种默示的共同观念构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得以成立的基础,此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有些许类似,但不同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假设前提的自然状态的描述和公民让渡权利组成政府实现个体的联合[7]。立足于默示认同基础上的宪法权威是一种观念即公民共同接受“政府有权进行管理,公民应该服从政府和政府制定的法律”的共同观念,公民与政府共同的认同意识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默示的惯例,建立在默示认同基础上的惯例取得了对宪法和政府管理的承认,由此宪法才获得了其构建社会秩序、在社会的实践运行中取得最高的地位和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公民的默认认同意识,基于此,宪法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其所确立的秩序必然也是以公民对于宪法规范所具有的默示认同的心理,建立在默示的认同之上的惯例对宪法予以承认,宪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都依赖于此种简单的认同观念:足够多的公民相信其他公民也会像自己一样认同宪法的观念。从这个方面来看,宪法权威应当是以公民对于宪法自觉形成的依附感,并将其作为自己行为的根本准则,由此也成为整个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基础。

默示的认同是一种内化于心的信念,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国家以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推行的法律规范,基于默示的认同而渐进式养成的惯例或规则在压迫式的服从方面的阻力是较小的,公民个体对于规则或是事物的认知与赞同的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是公民个体会自觉在规则的指引下进行行为,并不会逾越规则的限度,个体的自由意志是行为的前提,默示的认同将个体的自由意志统一在一个合理的范畴内,进而使得一个区域内的共同体有了较为合理的依靠和支撑。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律规则,基于社会契约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规则对于一定区域内共同体的公民都是普遍适用的,而宪法的有效性适用则依赖于共同体内的公民对于该规范的认同,其权威性的基础应当是共同体内公民对其内化于心的默示的认同。

三、宪法权威得以形成的因素

制度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性的来源或是法律秩序得以确立的基础是不同于凯尔森的实证分析法学抽象假设――“规范性基础”,也不同于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而是一种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默示的认同,基于相互期待和如何行为的“规范”,默示的规范成为了法律秩序的最终来源[4]4749。宪法同样如此,立足于默示的认同的宪法权威是在公民对于其他公民默认同样会和自己一样行为的前提之下形成的,宪法权威的形成也意味着宪法所欲构建的法治社会的秩序的确立,然而以默示的认同为基础的宪法权威是不同于主流法学理论所设想的那样,而是通过把庞杂的法律规则内化来理解他人的行为,并在此之上构建法治秩序。因此宪法权威的形成必然是另外一种路径,宪法权威的形成应当是其内生因素的使然,包括时间上的累积和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性“遗忘”。

(一)时间的累积――内生因素

以规范为核心的法律理论看来,法治的形成和实现必须依靠民众对法律规范的了解和认知,并应当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被信仰,国家的法律的核心地位是个体经过“理性的反思”而建立的,建立于法律之上的秩序因而具有个体理性建构的色彩[8]。宪法权威同样应当是以公民对宪法规范的认知和了解为前提,通过个体理性认知到规范秩序乃至法治秩序的形成,宪法权威在此过程中也自然得以形成。与此理性化的秩序假设不同的制度法学理论认为,秩序的形成包括宪法权威的形成以非理性为基础,但是同样要经过一个转化的过程,公民对于规范的认可并进而转化为个人行动,遵守宪法规范所确立的秩序,但是这一认识是非理性的,是公民自觉的过程。

无论是主流法学理论还是制度法学理论,其都认为法治秩序的形成包括宪法权威的形成且都需要经过一个过程,无论是主流法律理论认为的从对规范的认知到做出相应的行为的过程,还是制度法学理论认为的从规范到默示认同的惯例的转变,法治秩序的形成都依赖于这样的一个过程。对于法律和秩序的形成马克思也指出:“只要作为现状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发生。”[9]所以法律的形成或是秩序的构建无疑都是一个长时间的社会交往的产物,时间是法律的内生变量之一,同时也是宪法权威的内生因素。

因此宪法权威的形成必然需要时间的积累,时间的内生因素决定着宪法权威和宪法所欲确立的法治秩序的稳定性,法律在社会中被使用的时间越长,其被知晓的可能性就越大,个体的认知也就成为可能,无论是从社会风俗到法律规范或是直接的习惯,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权威性都会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可。

(二)社会性的实践――外生因素

制度法学理论认为规则并不是始终以规则的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被公民个体所意识到,规则会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被不断使用,在此过程中有些会逐渐转化为个体的习惯,而规则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与社会性的实践相结合,与宪法权威形成的实践内生因素不同的是,这一社会性的实践是宪法权威形成的外生因素,其通过将规则外化为个体的习惯并形成稳定的内心认同感。

法律必须处于社会生活之中才会展现其规范性的一面,并使其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因素更为明显,相对于时间的内生变量,社会性的实践是与现实密切联系的,通过社会生活将宪法规则在社会中的生命力彰显,以实现法律规则本身存在的目的,法律规则融入公民生活之中,融入公民社会性的实践活动中,会使得社会个体对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更容易承认和接受,而离开了日常生活中公民的行为实践和态度的支撑,宪法权威将会是被架空和边缘化的概念而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4]7275。因此,作为宪法权威形成的外生因素,社会性的实践会使规则更加成为自然,成为公民的一种自觉的习惯,将宪法规则乃至法律规则嵌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习惯之中形成对于宪法的认同,宪法权威也就自然得以形成。

四、超越规则之治――从规则到习惯

(一)规则之上的习惯

从法的起源观念看来,法律最初的状态为习惯,其次则是社会风俗和惯例,者下达的一般性命令即俗称为法律[10],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以习惯为基础的规则演变为法律,通过法律规则实现规则之治成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规则源自习惯,在法律取得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之后,遵守法律则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法律规则的权威性也因社会成员的认同而愈加巩固。

法律规则从习惯中衍生而来,此种习惯是社会成员个体或大多数习惯性的行为方式,并被固定化而成为特定群体共同认可的行为模式,这时的习惯是规则之前的习惯,而在规则之后的习惯则是在规则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是公民对于规则熟悉的基础上,在面对现实实践时无意识或下意识而作出反应的行为,这是公民对规则经过内化之后形成的一种默示的认同习惯。所以在制度法W理论看来,社会秩序乃至法治秩序的基础是非理性的,就是对规则内化之后的习惯,公民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了解法律规则,而是因为公民已经将法律规则内化为自身的习惯,出于个人的习惯性思维和意识而做出相应的行为。法律规则只是公民学会守法的工具,一旦公民学会了如何正常行为,就不会去思考是法律规则让他们如此行为,当他们遇到类似的情形时,他们就会进行无意识的处理,而不会再去考虑法律规则是如何规定的,规则在此时甚至被“遗忘”,最终依靠习惯形成了社会秩序,此时的习惯超越了法律规则,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

规则之上的习惯比规则之前的习惯更具有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宪法秩序或法治秩序因而更加稳固,而宪法权威也自然形成并获得公民对于宪法的尊重。

(二)个人习惯与宪法权威

人们对并非出于设计的规则和惯例的遵守,亦即对传统规则和习俗的遵循,乃是自由社会得以有效运行所不可或缺的条件[11]。惯例或习惯的确立使得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更为自由,而不是一种强制性的命令的结果,在规则之上的习惯为社会个体所习得并成为公民无意识的思维方式,个人习惯的确立和增长对于宪法的合法性的确立和法治秩序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主流法学理论对于个体对规则理性认知的假设过于理想化,公民不可能认知全部的法律规则,也不会每时每刻都在思考法律规则。所以个人习惯的获得是公民对于宪法乃至法律规则体系的非理性认知过程,这一从规则到习惯的转变的前提就是公民已经认同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合法性,由此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和对社会秩序的构建超越了“规则――行为――秩序”的简单模式,从规则到习惯的内化过程使得个人习惯成为公民行动的影响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而规则又具有了习惯的特征,习惯化了的规则构建的社会秩序比较稳定,因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公民对于习惯化了的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则,不加思索地按照规则去行为,毫无疑问,这样的宪法秩序是非常坚固的。

法律规则的存在是为了影响公民个体的行为并由此而形成法治秩序,而习惯则是对法律规则的补充,但是规则之上的习惯却不仅仅是规范社会秩序的补充,经过了从规则到习惯的转变,个人习惯成为了公民无意识的行为思维方式,规则已经内化为公民的思维意识之中,宪法的至上性和最高性已成为一种信念,基于默示的认同而形成的宪法权威使得公民更加遵守宪法,宪法秩序的形成也水到渠成。个体习惯“取代”规则的同时也赋予了规则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在公民无意识的思维并行为的过程中“规则”被遗忘,以个人习惯为特征的宪法秩序是稳定的法治秩序,而宪法权威也在此基础上更加稳固。

五、结语

宪法权威的形成与树立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权威。法治秩序建立的过程同时也是宪法秩序的形成过程,实现法律规则之治并不仅仅是依靠法律背后的国家者的命令抑或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也包括公民对于规则或宪法的一种默示的认同,基于公民内心对于宪法的信念形成的一种认同,由此使得宪法权威得以确立,默示的认同过程是一个从规则到习惯转变的过程,具有个人习惯性的规则才是“活法”,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实现法律规则本身存在的目的,在以个人习惯为特征的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中,法律规则之治亦自然形成,而宪法权威则愈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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