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的条件范例6篇

自主招生的条件

自主招生的条件范文1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其他市行政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但由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体的招投标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的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报建;

(五)图纸审查报告;

(六)投标单位不拖欠工程款证明;

(七)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八)招标方式核准意见书;

(九)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发包: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其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五)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者特殊的专业要求,且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七)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其它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开标、评标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第九条外省(市)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跨省施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本省建筑企业可直接参与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投标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条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择与拟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工程招标机构;

(二)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

(四)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投标的还应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

(五)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八)召开开标会议;

(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招标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有5--8名,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有9--12名。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严禁自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必须在*建设网上,除此以外还可在其他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应经*市招标办进行网上监管复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3天,招标公告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天时间。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应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发出前报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必须由评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由随机抽签产生。

在召开资格预审评审会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近三年企业业绩;技术装备;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改后的招标文件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组成联合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招标结束后十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招标标底参与评标时,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招标人不得将招标标底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为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招标过程中人为干扰,本实施细则建议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方法;

(四)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售,或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限价需经建设局招标办审查后方可。

第二十五条最高限价只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投标标底的计算。

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提交放弃投标的说明。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监管机构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最高限价:

(一)投标企业认为最高限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

(二)最高限价中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监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合的。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各项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项足额列入投标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可竞争费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规费;

(二)足额计取安全施工措施费;

(三)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及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专家成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并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于开标前确定,特殊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的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在开标前将其职称证、身份证、招标人委托其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委托书报送到建设局招标办。如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不具备上述条件,则评标专家全部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自然公示5天后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15日内将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原件),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及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无标底的,应附最高限价),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委托合同,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履行备案手续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市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国家、省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确定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使招标管理工作能够早介入、早监督、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确保招标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达到使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全程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工程招标。否则招标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自主招生的条件范文2

合同文件的内容及执行顺序大致为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规范、图纸、工程量表及其它。在合同文件中,无论是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上的《FIDIC合同条件》,都没有将招标文件列入其中。

那么,在签订施工合同文件时,当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内容有不一致时,合同中应如何取舍呢?这份经过修改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要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法律意义进行简要的了解。从法律上说,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文件才是要约,招标人对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确认,据此定标,并可以进行合同签订。从法律效力来说,要约的效力要大的多。作为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应邀发出要约即递交投标文件的,尚须要约邀请人自己的承诺。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对投标人具有拘束力,投标人只能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要求行使撤销权和撤回权,而不得随意单方反悔。一旦投标人即要约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则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任一方不能签订合同,则应在法律上承担违约责任。而招标文件即要约邀请则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拘束力,邀请人可以任意撤回或撤销。

如此看来,投标文件的地位要高于招标文件。但是,是不是招标文件就不是合同要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可见,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该在合同文件中予以贯彻。合同签订时,也应该和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那么当这招标文件和投投标文件发生冲突时,以何为准呢?应该说,如果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则表示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要约。由招标人作为主体组织的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后予以认可,并且由招标人作为法律主体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对投标文件予以接受。故应视为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的认同。由此推断,在接下来的合同签订中,招标人也应该接受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相关条款。这其实也是目前的工程合同签订中的国际惯例。当然,本着平等的合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招标人应与中标人就相关冲突条件进行明确的磋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被修改后签订的新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除非,在合同一方不知情或者非主观意愿的情况下,新合同无效。事实上,在法院判决此类合同纠纷时,也是基于合同法中民事关系为优先考量,即承认新合同的有效性。

这就带来一新的疑惑,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被修改而成为有效,或者背离原招标人的原始意图,那么这不仅不能体现招标人的招标愿望,也对其它投标人不公平,同时也使招标过程失去了意义。

这里就有一个理论与实际操作的区别。从理论上,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即要约邀请的响应,投标文件如果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应被视为无效的要约。这个判定应该在评标过程中由评委会来作出。我们在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被列为仅次于法律法规的主要评审依据。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在评标中即应被判为废标。所以,如果评委在评审工程项目时,都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招标文件的内容来进行评审,对所有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和重要条款进行严格把关,对细微偏差进行及时澄清,就不会产生之后的分歧。但这毕竟是比较完美的从理论到理论的情况,不完善的个案时有发生。如果这类合同中要修改的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种纠纷如果能够在项目定标前甚至只要该合同尚未到项目监管部门进行鉴定前都可以被视为无效,以重新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理,仍然可以有更为妥善的弥补。但对于一些已经定标的项目甚至已签订合同后再发现问题的项目,则必须考虑重新招标的成本过高和处理的可操作性。在这类实际案例中,合同的有效性的确认就必须基于实际情况了。这也是法院在处理此类工程纠纷中的常见处理方法。

所以,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不能用简单的是非来判定,也不能简单地认定招标文件在合同签订中条款有效还是无效。其实,一些理论在实际中的运用最后都会受到较大人为因素影响,特别是工程项目有着较强的时效性和不可逆性,我们不可能简单地把一个招投标环节中的问题处理为工程项目的倒退或推倒重来。在不同的阶段,我们在处理工程纠纷和疑义时,也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相应地,以事实为基础的法律行为方式也同样地适用于工程领域。因此,作为评委会成员的每一位评委专家,可以说是都是对工程项目握着生杀大权的,应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重大责任,本着对项目高度负责的态度,在评审中严谨守则,尽量为工程评审出没有争议的最佳结果,也为后续的合同签订以及整个项目的顺利进展铺平道路。这更是为招标人以及各投标人的利益以及相关招投标各方负责。

自主招生的条件范文3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流标重新招标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流标现象,流标就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流标后再招标就称重新招标,不管是一次流标还是二次流标甚至多次流标后再招标都称之为重新招标。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践进行了梳理,按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分析了无选择和可选择的重新招标情形,并针对不同情形提出了重新招标的防范措施。

一、由于投标人引起的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数量不足引起的重新招标情形

1.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个重新招标情形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审查。随着电子招标投标的广泛开展,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提倡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投标,系统屏蔽了一些基本信息,减少了中间环节,更加公平、公正。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个,包括提交申请人和合格数不足,无论通过与否由评委会出具资审报告,及时公示。《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投标人不足三个重新招标情形

投标人不足三个,分为以下情形情况理解,一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截止投标人不足三个,包括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到场、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等;二是开标后,资格后审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不足三个;三是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否决的情形为(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四是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五是投标人满足三个,但开标评标后,中标人中标后被投诉实质上不符合中标人条件,包括资质不符合要求,如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一、二级资质,由于前期工作不细致,机械或人工拆除有20米以上的建筑物拆除,资格文件只提了二级资质,其中有两个一级、一个二级参与投标,二级资质投标人中标,中标公示期内,利害关系方投诉,招标人调查核实后,二级资质不符合该拆除工程资质要求,此种情况下,招标人不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因为满足实际资质条件的只有两个投标人。

3.视为投标人不足三个重新招标情形

在电子招投标中,开标时投标人虽不少于三个,但每个投标人并没有各自单独下载招标文件导致独立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视为投标人不足三个。试想一下,没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哪里来的招标文件,这就有围标、串标的嫌疑。

4.中标人放弃(含客观因素)中标情况下的可选择重新招标情形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情形包含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情形,实践中投标人项目经理有一人多投广撒网现象,有可能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企业必须放弃某项目中标,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此种情形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这是2012年2月1日实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后新变化。

二、招标人引起的重新招标情形

(一)招标人主动审查引起的可选择重新招标情形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如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不再具备资格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这是2012年2月1日实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后新变化。

(二)招标人工作疏漏引起的重新招标情形

1.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有调整拟定的广义上的重新招标情形

有的省规定,如江苏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规定,需要调整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应当重新公告,也就是说以上实质内容在招标文件中不能实质改变。实质内容通常指以下情况: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标保证金、项目完成期限、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等。

2.招标文件编制有重大失误或产生严重歧义重新招标情形

此情形主要体现在评分标准和方法设置自相矛盾,或无法进行准确评分、评判,导致评委会评委无法进行评标活动引起重新招标,此种情形偶发,通常是由于招标文件编制审核不认真导致,应由招标人承担法律后果。

三、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引起的重新招标情形

(一)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导致的重新招标情形

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告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如《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投标无效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联合体投标无效的规定。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时可选择重新招标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这是2012年2月1日实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后新变化。

四、重新招标防范措施

(一)各招投标方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场所,实施条例鼓励电子化招标投标,笔者认为行政监管部门应力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减少人为干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方主体不得逾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各自行为合法有效性负责。由于违法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引起重新招标的屡见不鲜。

(二)招标人细致认真做好招标各环节工作

招标人招标可分为自行招标和招标机构招标。由于工程项目复杂,个性特征明显,专业性强,招标人通常委托工程招标进行招标活动。工程招标机构良莠不齐,对工程机构应进行遴选,甚至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应选择业务精,服务好,信誉好的企业,尤其对项目负责人谨慎选用,以确保招标公告、资格文件、招标文件等文件编制质量,确保开评标活动顺利有序开展,达到招标的预期目的,不至于因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疏漏的原因引起重新招标。

对于专业性强施工单位少的工程项目,可以招标预告,尽可能吸引更多的投标人来投标,以满足投标人不少于三个。

(三)投标人要保证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要建立内部审核把关的完整体系,并落到实处,并努力保持投标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保证投标质量。在保证实质响应文件要求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程序性、细节性问题,要象高考学生一样,建立易出差错、易出问题环节档案,不至于因低级错误而被拒收、被评委否决。招标人很有可能由于该投标人不足三个,从而重新招标。

结语

重新招标,是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一项制度设计,旨在规范重新招标情形、闭合招标投标程序。如何防止重新招标陷入死循环,兼顾招标效率,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没有作出规定,但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已根据9部委23号令作出修改)第三十八条对流标后重新招标再流标作出了补充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目前江苏省在实施意见里也引入了重新招标的善后内容。到此,重新招标制度才算比较完善。

参考文献:

[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实施。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已根据9部委23号令作出修改)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9部委令第23号)2013年3月11起施行

[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2013年10月18日施行

自主招生的条件范文4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等情况。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规定邀请招标的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认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认定招标机构后的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机构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国际招标公告除外。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文本之日起7日内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决定是否设置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标底应当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密封的投标文件,或者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内容;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明示,使某投标人中标;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下列行为:

(一)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开标的招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招标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由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名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评标专家名册向社会公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在评标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按比例随机抽取,国家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评标期间的相关活动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九条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记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察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进行招标,或者未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或者未按照要求招标公告,或者未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招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重新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的;

(五)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 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公示、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第十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均为合格。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此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

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十六条 监理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中监理费用计算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示范文本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招投标双方的廉政责任和义务,招投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可不再重复资格审查文件中已报送且没有变化的资料。

(三)投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不得随意更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的。

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先对监理大纲和报价标进行评审计分,对信用评价A类企业按规定进行加分,然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分数相等的,监理大纲得分高的排名在前。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先对监理大纲和报价标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单价、付款条件等量化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然后按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对于信用评价A类企业不计其使用加分权。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独立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无效标情况详细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包括详细的评审过程,对一些重大偏差的评审意见和扣分依据等)、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授权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信用评价A类企业加分情况以及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应及时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及资料归还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招标人答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三十条 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通知书。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安全、质量问题、事故被停止投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所附图纸,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20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送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铁路局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新招标:

(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均有权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举报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七条 委托代建工程的监理招标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相关事项在委托代建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并按有关要求由招标人进行保管。

第三十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A类企业加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A类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权,但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在开标当天将A类企业投标及加分情况报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及时在铁道建设工程网站公布。

第四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xx〕7号)同时废止。

第3篇:《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参照经集团批准的《西区、南区合约规划与招标控制方案》的规定,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

本实施细则所述招标包含《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发包。

(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招标采购工作各环节进行集体决策,保证招标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

第二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组员:经营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工程副总经理、规划副总经理;

第三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① 招标的方式;

② 招标信息的方式和范围;

③ 对招标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

④ 招标文件的审定等事项;

⑤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⑥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决定中标人;

(2) 按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集团批准的合约规划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或需纳入招标的项目,应经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

(3)招标工作廉政督察

(二)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的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成本等各个职能部门应共同按照职能划分,完成招标工作,其中:

(1)规划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完成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编写,确定材料样板等,参加技术标的评审和评标,参与合同的起草;

(2)成本管理人员应提供成本限额,编写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参与商务标的评标,参与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的分析及定标过程;

(3)招标主办部门负责招标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 组长:招标主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 副组长:招标主办部门负责人组员:招标项目涉及的招标主办部门各专业人员 (组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本、规划、工程、财务、法务等各专业岗位人员参加);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除按《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招标程序工作外,还需完成以下事项:

(1)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公司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

(2) 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协调招标单位及各专业岗位实施各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各项目招标工作的资料文件材料的管理;

(3) 拟定项目招标工作的计划,并在适当的范围内招标信息;

(4) 拟定项目招标工作方案报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组长批准后,负责指导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前期报批情况、资金条件落实情况、工作小组、项目招标工作任务时限和开标、评标、定标要求,拟采用何种招标方式,以及项目不能进行招标或者须委托招标机构的理由和依据等;

(5) 初审投标人资格、投标申请,在开标前接收和完好地保管投标文件;

(6) 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招标工作执行落实行政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情况,特别对招标公告、文件的制定与,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招标项目合同的签订、验收、检验,结算支付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进行重点审核和监督,并将审核监督情况及时报交领导小组作为领导决策依据;

(7) 向领导小组汇报公司招标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8) 负责公司各项目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9)负责招标工作后评估报告的编写。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自主招生的条件范文5

关键词:中小型水利工程;工程招标;风险承担;合同条款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1-0200-02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逐步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发展至今,相关法律制度已逐步完善,建设工程尤其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基本已推向市场,健全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完备的招投标流程,为广大招标人公平、公开、公正地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在招标实践中,大型水利工程由于工期长、造价高、监管严往往受到高度重视;而诸多中小型水利工程因自身工期短、造价低、监管松、不受重视等因素,使得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隐患。如何利用好招标这一环节,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充分保障招标人的权益,是招标人非常关注的问题。鉴于自身工作实践经验总结,笔者就中小型水利工程招标亟须注意的几个常见问题提几点看法。

一、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的选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就是说,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有一款对自行招标的能力做出了量化的规定:“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针对以上规定来看,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多为基层水务局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部分项目办人员编制不过3~5人,很难保证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更别提设置专门的招标机构,因此,达不到自行招标条件。

但基于中小型水利工程资金紧张,出于节省招标费用的考虑,或因工程小,招标人对招标不重视等种种原因,在达不到自行招标要求的条件下,本应委托招标却仍旧强行自行招标。于是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临时组建招标组织机构、人员不足时从外抽借、招标文件直接套用其他版本而不考虑各项工程的特殊性等。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招标,很难保证招标效果。

因此,建议在达不到自行招标条件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委托招标,同时注重对自有招标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招标图纸应达到施工图深度要求

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由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周期短,工期要求紧,为加快建设进度,招标图纸的深度往往达不到施工图深度要求,导致了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跟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相差甚远。

虽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的计价模式,但这也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另外,由于招标图纸深度不够,招标人不能详细、准确地描述工程内容,从而产生漏项或具体做法不明确,使得投标人无法准确报价或报价的内容与实际做法不同,导致在施工中出现大量签证,给发包人的工程管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给造价控制带来无尽的风险。

因此,招标人要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情况出现。

三、重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评审,防止不平衡报价

中小型水利工程因其规模较小,工程造价不高,往往在对投标报价评审时只评比投标总报价,而忽视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评审,这就为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

(1)对能够早收到钱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其单价可定得高一些,以有利于资金周转。后期的工程项目单价,可适当降低。

(2)估计今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提高些;反之,估计工程量将会减少的项目单价可降低些。

(3)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价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赔时提高价格。

(4)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清单项目报价分析表”时,人工费、机械设备费报高价,而材料费报低价,因为材料费容易调整。

从上面可以看出,不平衡报价将会给招标人的造价控制带来很大风险。部分中小型水利工程如河堤砌筑、管道铺设等因工程内容单一,不平衡报价对其的影响倒不明显,但对于另一些综合治理、灌区配套等综合性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因其工程内容复杂,分部分项工程繁多,不平衡报价可能导致结算价远远高出中标价。

因此,对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宜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工作内容较单一的工程,为便于评标,可以只进行投标总价的评审;但对于综合性强的工程,应尽量在投标总价评审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评审,从而限制不平衡报价。

具体操作时,如果对所有综合单价全部评审,则工作量太大,因此可选择工程量大、价值较高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作为评审的重点,也可以随机抽取部分清单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清单项目数量因情况而异,原则上不少于总项的20%。

评审方法可以如下:选择评审的清单项,每一评分项为1分。将对入评单位的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值计算,以算术平均值的95%作为评标基准价。当同一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1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0.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1分,增减不足1%时,按插值法计算,扣完为止。清单项得分累加,即为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评审得分。

四、主要材料价格浮动的风险承担

中小型水利工程因其工期较短,多为半年到一年,很少有跨年度施工的,因此,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很少考虑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对投标报价的影响。招标文件中常这样约定:“由投标人考虑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浮动风险后自行报价,中标后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这样就把材料价格浮动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投标人,这是不合理的,一旦主要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浮动,对招标人或投标人都会出现风险。我国一些地方已明文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不能出现此类规定。

为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浮动的风险承担方法,比如: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如果浮动在±5%以内(含±5%,以招标时同期当地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时同期当地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对比,信息价中无此材料价格的,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为准)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调研确认超过±5%,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低于-5%的部分由发包人扣回。这样就形成发包人、承包人风险共担的合理局面。

需要注意的是,材料价格浮动的标准应以当地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或其他能客观反应当时材料价格的平台作比较,而不能以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和其他价格作比较,否则会造成投标时低价中标,施工中以材料上涨为由调价的情况发生。

五、应重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实际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招标文件因各种原因往往并未将合同主要条款列出,有的只是将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放入招标文件中,并未对专用条款进行填充,有的甚至只是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合同采用某标准合同示范文本,一句带过。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合同主要条款是招标人可利用的保障自身利益的优势。合同主要条款一旦写入招标文件,投标人为争取中标机会,必然会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而一旦中标,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将写入正式合同中,很难更改,既使合同主要条款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招标人的利益,也减少了合同签订期间不必要的谈判。

当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不应背离法律法规要求,应客观合理;若写成霸王条款,或条件过于苛刻,将迫使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从而缩小了中标人的选择范围,甚至造成因投标人数量不满足要求而流标。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应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期;(2)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及调整方法;(3)工程预付款及工程款支付方式;(4)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5)材料设备供应;(6)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要求;(7)保修期与保修金额;(8)违约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预付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合同价款的10%~30%,一般为15%。保修金额一般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限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能无故延长保修期。另外,应对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承包人应将×份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承包人不按时报送结算资料,延误发包人审核时间,由此引起的付款延误等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从而避免造成某些工程的结算时间拖延,甚至比施工工期还要长的状况出现。

自主招生的条件范文6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招标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担任,组员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员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股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件发现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的特点(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