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范例6篇

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范文1

2、以海南省为例。海南省支持商业住房贷款可以转公积金住房贷款。根据《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除了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3、借款人必须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4、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5、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商业贷款范文2

一、委托贷款的起源和法律关系

(一)委托贷款的历史演进我国委托贷款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中叶至2000年。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分界点,一般将文件下发之前发放的委托贷款称为“老委贷”。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发放的委托贷款主要是财政性和政策性委托贷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对基建投资实行全面“拨改贷”,委托贷款主要以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为主。这一阶段委托贷款发展相对缓慢。第二阶段是2000年至2003年。《通知》后,商业银行开始积极拓宽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除了发放政策性和财政性委托贷款外,还承办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贷款,由最初的“财政出纳”功能发展成为满足不同层次群体个性化需求的业务品种。第三阶段是2003年至今,委托贷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一是企业、个人的投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委托贷款因其收益较高受到青睐。二是2003年前后现金管理类业务开始进入中国并逐步被国内商业银行接受,现金管理类委托贷款发展很快。三是受信贷规模调控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开始大力发展委托贷款,规避金融调控的限制。2003年至今委托贷款年均增速达到29.1%,比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出10.9个百分点(见图1)。

(二)当前委托贷款的主要业务模式早期委托贷款主要是服务于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的资金融通,银行只是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近年来,随着银行信贷规模调控的加强,银行积极借助委托贷款适应监管、获取更高收益,又创新了一些新的业务模式。目前委托贷款的业务模式主要由以下几种:1、传统模式。委托人和借款人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委托人和借款人就接贷条件初步达成协议后,再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2、现金(池)管理模式的委托贷款。现金池(CashPooling)也叫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和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移基本上都没有实际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由于在我国公司间的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禁止的,因此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人和借款人,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这是将委托贷款最大限度的灵活应用。现金池结构下集团主账户和成员单位账户之间每笔资金划转都是采用委托贷款放款或委托贷款还款的方式进行,为了核算和记账方便,一般都遵循先还款后放款和先借先还两个原则,这样在任何时点主账户和成员账户之间都只存在同一方向的委托贷款关系(图2)。现金管理模式下的委托贷款一般都统计在企业委托贷款项下。3、理财产品模式的委托贷款。理财产品项下委托贷款是指通过理财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的结合,银行将募集的理财产品资金投资于委托贷款的业务。目前在实践中主要是理财产品购买委托贷款债权。从形式上看,委托人自行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银行根据理财资金投资需求购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债权,分享委托贷款收益(图3),两个事件相互独立。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借款人向银行贷款,银行受信贷规模调控或本行管理制度的限制无法放款,于是先找一个第三方企业做委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然后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这笔委托贷款的债权。在整个链条中,第三方企业只是协助过桥,基本不承担任何风险,银行也成功规避监管获取更大收益,风险主要由理财产品投资人承担。这类贷款一般统计在企业委托贷款项下。4、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住房消费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住房改革的深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逐渐发展起来,并成为委托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上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基本都是个人委托贷款,借款人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9年10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选取部分城市作为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范围扩大至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单位和项目。

(三)货币创造链中的委托贷款在典型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中,委托人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定向供给资金需求方,事实上绕开银行这一金融中介而直接实现了资金融通,相应地不具备银行体系“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派生存款”的链式货币创造机制。根据传统货币供给模型M=mB,委托贷款的迅速发展使得银行体系外流转的资金增加,广义上的现金漏损率1加大,货币扩张乘数缩小,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功能被削弱。

三、当前委托贷款发展中值得注意的特点及其影响

(一)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模式不断创新2013年以来,商业银行为规避信贷额度控制,绕道“银信合作”新规,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模式,增加交易环节和交易对手,委托贷款逐渐演变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工具。委托贷款创新操作模式与传统的委托贷款存在实质性差别,如在典型的“银证合作”委托贷款操作模式中,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仅仅作为一个资金通道,而商业银行则起到了主导作用,它不仅是资金的来源方,而且最终的资金使用方也是商业银行掌握的客户资源。由于此类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向社会大众募集的理财资金,若委托贷款不能正常偿付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二)委托人与借款人定向委托关系弱化传统委托贷款,在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合约要素并共同提出申请后,银行方才受理。但是目前制约贷款因素增多,投资类市场回报率和存款收益偏低等因素并存,市场游资主动寻求更高的回报率。委托贷款因其较高收益、较低风险的功能为市场所接受,成为调剂企业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目前,大量出现由银行向资金宽裕企业推荐借款人的业务运营模式,从而使得委托人与借款人间定向委托关系有所弱化,银行中介作用更为突出。

(三)部分过度融资的大型企业以信贷资金发放委托贷款进行套利大型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融资渠道广泛,也比较容易从商业银行获得稳定的低成本资金。这些集团企业在资金充裕时,可能将从银行低成本获取的信贷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小微企业,以获取利息差额收益。同时,很多小微企业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不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亟需资金却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只有通过委托贷款等渠道融资。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旦委托贷款借款人出现违约,可能引发连锁信用风险,进而危及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四)委托贷款投向房地产等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投放控制趋于严格,房地产企业直接从商业银行获取一般性贷款的难度加大,因此房地产企业转而通过委托贷款渠道融通资金。调查发现,目前投向房地产的委托贷款占比通常在20%-30%,个别银行超过70%。大量资金以委托贷款形式流入房地产业,与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背离,与监管部门严控房地产贷款的信贷政策不符,大大削弱了政策效果。另一方面,如果未来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继续加大,房地产企业资金绷紧甚至断裂,很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委托贷款违约现象,影响金融体系稳定。

(五)部分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过于粗放由于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基本不承担风险。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对于委托贷款的准入标准、审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等方面普遍较为宽松。部分商业银行对于委托贷款借款人的单位性质、资信情况和贷款用途等情况审查不严,贷后管理监督薄弱,不能有效地监控委托贷款的流向和用途,且贷款追究机制不健全,对委托贷款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这也会增加委托贷款的违约风险。

四、当前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处理

(一)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目前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模式:1、“委托贷款基金”和“委托贷款”均在表内核算,轧差后净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机构通常设置“委托贷款基金”和“委托贷款”(或类似会计科目),核算委托人拨入的贷款基金和代委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基金”一般属负债类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按委托贷款基金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收到委托贷款基金时,借记“XX存款”等有关核算码,贷记“委托贷款基金”;划转或核销委托贷款基金时,借记“委托贷款基金”,贷记“XX存款”或“清算资金往来”等有关科目。“委托贷款”一般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按委托人分贷款类别及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发放贷款时,借记“委托贷款”,贷记“XX存款”核算码。收回贷款时,借记“XX存款”核算码,贷记“委托贷款”。2、“委托贷款基金”在表内核算,“委托贷款”在表外反映。一般是先拨入委托贷款基金,后发放委托贷款,二者之间存在一定时滞。此种情况下拨入及核销委托贷款基金的会计核算与表内核算的基本相同,委托贷款发放及收回则存在差异。发放贷款时,借记“委托贷款基金”,贷记“XX存款”或“辖内往来”等有关科目,同时在表外记“发放委托贷款”或类似科目的发放。收回贷款时,借记“XX存款”或“辖内往来”等有关科目,贷记“委托贷款基金”,同时在表外记“发放委托贷款”或类似科目。3、“委托贷款基金”和“委托贷款”均在表外反映。此种情况委托贷款基金的拨入和委托贷款的发放同时进行,二者之间不存在时滞。委托贷款发放时,金融机构直接将委托人账户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信息系统将委托贷款转为表外。在表内,借记“XX存款-委托人”,贷记“XX存款-借款人”。同时,在表外借记“表外科目抵消”或类似科目,贷记“发放委托贷款”或类似科目。收回贷款时,会计核算与发放贷款时相反。

(二)委托贷款的统计处理在统计处理上,人民银行“全科目”指标中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分类在来源方设委托贷款基金,在运用方设委托贷款指标,两边轧差后反映在信贷收支表中“委托存款”下,计入各项存款。目前的指标设置可以计算按上述分类的各交易方在银行体系内存放的委托资金的净值。银监会主要是设置“委托贷款资金”和“委托贷款”指标,对委托贷款的规模进行统计。金融机构一般设置委托贷款基金和委托贷款等会计科目,并根据委托单位、借款单位、委托贷款合同等进行明细核算,建立会计-统计归并关系,从各会计科目提取数据,归并至全科目指标中的“委托贷款基金”和“委托贷款”等相应统计指标。

五、规范委托贷款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委托贷款相关法律法规,放宽对企业间借贷的限制我国委托贷款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因为《贷款通则》禁止企业之间直接借贷的相关规定。《贷款通则》颁布于1996年,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禁止企业间直接借贷等内容带有明显的过渡色彩。近十几年来,我国新颁布或修订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改变了现行《贷款通则》的诸多内容。如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合同法》,其中涉及借款合同方面,对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中国金融业较之1996年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建议适时修订《贷款通则》,扩大放贷人范围,放宽企业间直接借贷。从国际实践看,在大部分国家,企业间借贷属于私法范畴,法律未禁止,即应为合法。从国内情况看,放开企业间借贷,将有效降低企业间借贷的交易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当然,在放宽企业间直接借贷的同时,应对企业间借贷的笔数、金额及其放贷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必要的限制,有效防范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估近年来,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模式不断创新,业务流程更趋复杂,资金链条不断延长。为及时掌握委托贷款发展动态,应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监测、统计和分析,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反映,通过建立委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或开展临时性调查等手段,提升委托贷款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实际投向、用途、利率、期限和风险状况等信息,及时发现委托贷款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货币政策决策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更加有力的信息支持。

(三)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严格控制资金来源和投向建议监管部门出台委托贷款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投向。严格控制商业银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通过“银证合作”等方式以委托贷款形式进入高风险行业,严控大型企业挪用信贷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牟利,规避委托贷款违约所带来的社会信用风险。同时,明确规定委托贷款的资金投向,确保委托贷款投向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防止委托资金流入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类行业,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另外,要严格界定委托贷款的委托方、受托方、借款人三方的权责及最高贷款利率等,规定委托贷款的操作流程,明确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委托贷款的风险预警机制。

商业贷款范文3

由于美国银行业和金融制度在国际金融体系中无以伦比的地位和威望,研究其贷款理论演变将成为一种可靠的依托,这种演变经历了:

1.实票论和商业贷款理论。在历史上,美国的贷款实践仿效了英国银行业的模式。英国的理论被称为“实票论”,而其美国的变体则被称为“商业贷款理论”。这两种理论都认为贷款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并认为需要有资金的流动性,以应付预料不到的提款需要。因此,最好是只发放短期贷款,因为贷款理论认为,长期投资的资金应来自长期资源,如留存收益,发行新的股票以及长期债券。“商业贷款理论”的缺点在于:第一,这一理论并不适用于整个银行业务系统――虽然它可能适用于个别银行,以库存货物作低押发放一笔贷款,借款人只有把货物出售后才能清偿贷款。其二,如果借款人找不到买主,这位顾客也会借一笔款去完成这笔交易。这样,虽然个别银行可能预期贷款到期通常会增加银行的资金流动性,而对于整个银行系统来说,则未必如此。再次,整个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在长时间中,可能影响个别银行的资金流动性。

2.转换论。1918年,产生了H.G.莫尔顿的“转换论”,这一理论认为,把可用资金(存款)的一部分投放于二级市场的贷款与证券,可以满足银行资金流动性的需要。流动性的需要增大时,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这些资产(包括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美国短期国库券等)。转换理论的实际应用,增加了新流动性来源,并证明银行可以发放较长期的贷款,这样就延长了各种贷款的平均期限。但是,“转换论”也同样具有“商业贷款理论”的那种局限性,此外,贷款平均期限的延长会增加银行的全面流动性风险。

3.预期收益理论。1949年,赫伯特·V·普罗克提出了“贷款流动性的预期收益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稳定的贷款必须有适当的归还日期表,这个日期表以借款的预期收益或现金收入为依据。这一理论与先前的一些理论是一致的,但增加了宽广度。“实票论”认为银行应满足工商业的借款需要,“转换论”认为,如果银行的投资是高质量的,那么贷款的期限并不影响它的安全性。“预期收益理论”认为,稳定的贷款应该建立在现实的归还期限与贷款的证券担保的基础上。这样,联邦储备体系就成为资金流动性的最后来源保障了。

二、现代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和程序

(一)贷款政策。

制定贷款的重要性在于为银行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适当的信用标准,使之遵守各项法规,保证贷款决策一致性,向顾客和公众披露银行现行信贷策略的有关信息等,最终控制和调整银行贷款的的规模和结构,实现经营目标。制定适宜的贷款政策,银行需权衡以下因素:①银行经济的战略目标。贷款政策文件通常以一般性说明开始阐述银行的目标,以及贷款政策如何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②放款的三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大原则是最基本的因素。③资本状况。银行的资本起着保护存款账户资金的缓冲作用,资本的规模与存款的关系影响着银行能够承担风险的程度。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例较大的银行,才能承做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放款。④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某一时期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紧缩和放松,直接影响到银行放款利率的高低,必然对银行的信贷规模起到抑制和促进作用。⑤存款的稳定性。存款是放款的基础,存款量的变化直接影响放款的规模。⑥服务地区的经济条件。稳定的经济环境要比受季节性、周期性波动影响的经济环境更利于银行采取积极和宽松的信贷方针。

根据以上考虑,一个典型的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政策应对以下内容作出说明:①有关借款和借款人说明。没有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就不能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书面贷款政策应该列出估计借款者及时归还贷款的意愿和能力所需的文件。完整的贷款记录应包括以下项目:借款者个人品格、借款用途等,核心档案还应收藏与借款者的通信、电话会谈记录、现场走访的详细报告和有关借款者的广告和报刊剪辑。为容纳与日俱增的记录卷册和有关文件处理问题,许多银行已经或正在转向记录档案电子计算机化。②贷款种类。贷款政策应当包括关于适当与不适当贷款的简要说明,应该拒绝不适当贷款,这些贷款通常带有某些投机因素。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类别进行定期检查,因为贷款的分类受经济周期变动影响较大。③合格的抵押品。贷款政策应规定可充作抵押的各种抵押品及其额度。例如:以一批应收账款作抵押的贷款,其金额不得超过九十天期以上的应收账款的70%;以国家注册的法团债券、市政债券和美国政府债券作抵押的贷款,其金额不得超过市场价格的65%;负债不应超过原材料和制成品成本的60%.④对贷款集中化的限制。稳健的银行经营实践要求贷款政策对贷款种类、行为和地域的集中化方面作出某些限制,以减少整个资金运用的风险。⑤信贷额度。正式贷款政策应区分信贷最高限额、指导性限额(或内部掌握限额)、贷款承担额和循环贷款协议之间的关系。⑥需集体磋商的例外情况。具有同等能力的信贷主管人员。面临一系列相同的环境,可能会做出不同的信贷决策。贷款政策文件不可能为处理所有此类问题都订立规则,但它应该包括某些一般性准则。遇到这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同有关部门磋商后才做决定。这些例外的情况包括:对原来没有往来关系客户的贷款;收购、兼并贷款;对新业务的贷款;本区域外贷款;对新业务的贷款;本区域外贷款;以价格跌落、不适销或不上市的股票作抵押的贷款;新业务的贷款,等等。⑦贷款定价。

此外,贷款政策最后文本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银行经营目标的说明;②贷款权力归属部门及组织原则;③银行现有业务的地域限制;④有关法律的考虑;⑤借款人的贷款承诺、清偿和业务量规模。

(二)贷款程序。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将遵循既定的程序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贷款政策是得到最恰当的执行。贷款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贷款的审核与检查。这主要由贷款权力归属部门负责执行,目的在于保持贷款政策执行的客观性,其标准在于:确定贷款是否符合管理方针和法令规定;批准贷款的主管人员是否按照银行贷款政策办事;信贷档案是否齐全;贷款申请书是否说明抵押品的种类和金额;全部必要的债券利息是否完整无缺;还款来源是否象清单所列明的那样足以清偿贷款。具体而言,对贷款的审核与检查包括对借款申请书的审查和对贷款项目本身的调查。前者要说明:借款的目的和用途,银行通常要在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否与贷款方针的要求相符;借款的数额,银行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数额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是否超过法定的贷款限额;借款期限;还款的方法及来源;担保的方法,银行通常愿意接受市场价格稳定、易销售的财产作为抵押品。后者的目的在于确定:该项贷款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或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利;贷款的利益;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合法人;放款规模。

2.签订贷款合同。如果银行信贷部门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本身审查合格,则依双方协商内容最终将订立法律文本,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书也将是未来有关纠纷和贷款具体执行的法律依据。这一合同将包括:①贷款总则,总则中规定贷款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的基本要素;②贷款条件,银行为了保证贷款能够安全收回,对贷款企业的资金运用、生产管理、投资方向、投资数额等生产条件;③担保品的选择;④财务报告,为了准确掌握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银行在贷款合同中通常要求借款企业在使用贷款期间,提供各种与贷款有关的财务报告和统计资料;⑤违约条款,主要是解决拖欠贷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⑥还款方法,银行可能要求借款人一次全部还清贷款,也可能同意分期摊还。

3.放款的偿还。本环节涉及的结果有按期、提前、延期偿还和无力清偿四种状况。后二者将涉及到银行对借款者资信的评价和利息惩罚等问题,前二者可能会有相应的奖励措施。

4.有问题贷款的催收和注销。主要是涉及上述的后二种情况,银行应该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不良征兆的显现,要依靠银行对有关报警信号的敏感反应能力和既定应急方案,这些报警信号诸如:收到财务报表、支付报表或其他文件时间的不正常推延;来自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借款者的意外贷款需要;借款者态度的变化(即:拒绝回电话或经常不在办公室);当地经营环境的变化(即大企业关门或加入新的竞争者);借款者的不负责行为(即旷工或过度的酗酒);透支额增加;借款者的企业发生罢工或其他停工事件;违法行为被揭发;对借款者的意外判决(即侵权赔偿或税款留置)。银行贷款管理者一旦发现这种潜在的违约风险,必须尽快采取行动使损失最小,任何拖延都会使损失增加。处理逾期账户总的原则是:争取借款人的最佳合作,抢先接管抵押品,主动与借款人合作使贷款得以偿还。对于确认无法回收的贷款应提留呆账准备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催收的停止。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贷款政策和程序规定了有关银行贷款业务的明确做法,但过分僵化的刚性规定将不利于员工创造力的发挥。因此,银行应该鼓励有关员工对贷款业务的积极参与,具体贷款政策和程序也应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尤其是在银行内外部环境变动多端的情况下。

三、贷款的种类

贷款种类是银行制定贷款政策时的主要考虑因素。这种划分因标准不同而有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类,其一是按不同用途分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前者是为了经营企业的目的,后者主要是对个人。这类划分将在确定贷款定价时显示其作用。其二是根据贷款规定或条件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抵押贷款。

1.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放款。这种放款可使借款人在不提供任何有价物的情况下取得贷款。获得追加资本,因而信用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由于信用放款只凭借款人的信誉,因而银行对借款人必须熟悉,并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信誉程度。这种放款的利率较高,并且附加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并说明经营情况和借款用途等,这样,银行便可以通过这种放款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其种类主要有:①普通限额贷款。一些企业常常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限额,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②透支放款。对这种放款,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往往凭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的默契行事,特别是对信用较好的客户,银行经常提供透支上的便利,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③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其费用率通常相当于限额未用部分或全部限额的0.25%-0.75%.④消费者贷款。消费者放款是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放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职业;借款人的生活收支状况;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人的品德。⑤票据贴现贷款。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可贴现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银行本票和汇票等。目前商业银行贴现业务已扩展到政府债券。

2.担保贷款。其产生源于:①借款企业的负债率较高,显示出其财力脆弱;②借款企业没有建立起使人满意的和稳定的收益记录;③借款企业的股本未能销售出去;④借款人是新的客户;⑤企业的经营环境恶化;⑥贷款的期限很长,等等。然而有时银行并不寻求担保,而是借款人主动提供担保,这时借款人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优惠利率待遇。根据充当担保物的不同,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担保品贷款。充当担保的可以是:股票和债券;保函、商品、地产、人寿保险单、汇票、本票以及其他物权凭证;第

二、甚至第三抵押权,等等。由于后一类担保品一般都缺少作为合格贷款担保所必需的条件,银行一般不愿接受。担保品在未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抵补贷款损失,往往取决于担保品的质量,银行当然要选择质量高的担保品。影响担保品质量的因素主要有:市场价格是否稳定;是否容易销售;是否易于保管;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技术是否复杂。由此看来,商品最适合于作为担保品,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按照银行对担保品取得的权利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①取得留置权。银行扣留债务人的财产直到他欠银行的债务还清为止。②取得质押权。其内在规定性与留置权略有不同:其中之一是,在质押方式下,受质押人(银行)在债务清偿前拥有全部占有债务人用作抵押财产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受质押人还有出卖该财产的权力。与留置权不同的是,质押权是一种特别赋予的所有权。③抵押。拽债务人将其拥有法定权利或衡平法权利的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其借款的抵押品。对财产拥有衡平法权利的人,最多只能要求从这些财产中取得赔偿,而无权出售它们,因为他不是财产的所有者,银行应注意此点。在抵押方式下,受抵押人(银行)对财产有特定的权益并有出卖权,银行的抵押文件一般载有变卖担保品的明确规定。

另一种是保证书担保贷款。指由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放款。保证书是保证人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签约性文件。保证书担保放款的实务操作通常比较简单,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模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由于保证人替借款人承担了实际的部分义务,因而成为这一贷款方式的特色,其权利和义务将成为贷款政策的重要内容。保证人的义务总是发生在债务到期时,即从债务到期日起保证人就负有义务,当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者只能清偿部分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保证全部债务得到清偿。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得到解除:已付款;订立放宽贷款期限的协议;保证合约发生变更;主要合同发生变更;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改变。保证人不同,保证书的出具程序也是不同的;银行在接受时必须对股份制、合伙制、单个制公司等加以区分。保证书在银行陈述虚伪、保证人出于误解、保证人受到不正当的影响三种情况下失效。

四、贷款定价

贷款利率即贷款价格。贷款利率的确定需考虑下列因素:央行贴现率;放款期限;存贷利率;放贷利率风险;管理贷款成本;优惠利率;银企关系。其中的基础是对风险的分析,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信用风险。对这种风险的分析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简称6C):①品德(Character)。指个人或企业借款者对其所欠债务是否愿意归还,一般通过考察其过去的资信情况,了解谁介绍他来借款以及通过同借款人面谈来做出谈判。②经营才干(Capacity)。主要是通过审查其财务报表,看其资金的流入流出是否正常,以及经营业绩怎样。③资本(Capital)。指借款人财务报表上的总资产总负债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相抵后的净值,即借款人的财富状况。④担保品(Collateral)。指借款人用作借款担保品的质量。⑤经营环境(Condition)。指借款人在经济衰退及其他事件中的脆弱性,或说他在最糟糕的情况下的还款能力。⑥事业的连续性(Continuity)。指借款人能否在日益竞争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此外,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对银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要注意,这些报表毕竟是反映着企业的过去,因此应用时要作信用调查,以得出正确的结论。此外,近几十年来,还发展了许多观察企业经营的方法。如1977年由阿尔曼等人提出的Z分析模型,使用了五个比率:X1为营运资金与总资产比率;X2为留成利润与总资产比率;X3为支付利息及税款前的收益与总资产比率;X4为股票的市场价与总负债值比率;X5为销售收入与总资产比率。因此:

Z=a1×X1+a2×X2+a3×X3+a4×X4+a5×X5,

(其中,Z代表企业经营状况,a为各项资产的信用权数(或系数),利用统计方法求出系数后,

Z=1.2X1+1.4X2+3.3X3+0.6X4+1.0X5,

若Z<2.675,则该企业将有很大问题;若Z≥2.675,则说明企业经营良好。

2.利率风险。目前,防止利率风险的方法,主要是采取浮动利率,风险的方法,主要是采取浮动利率,定期调整。

3.搭配不当的风险。一是利率与时间搭配不当,短借长用,形成损失。二是币种搭配不当,形成汇率风险。对国外放款,常常涉及不同货币的汇率风险。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的远期交易为抵销此种风险提供了可能。

贷款定价的目标在于确保预期收益率的实现。为此,银行贷款管理者必须考虑发放贷款的预期收入、给借款者提供资金的成本、管理和收贷费用,以及借款者的风险等级。下列简单公式可以说明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

(贷款收益-贷款费)/应摊产权成本=税前产权资本预期(目标)收益率

其中:应摊产权成本=银行全部产权资本对贷款的比率×未清偿贷款余额

若贷款收益低于目标比率,那么,该笔贷款或该类贷款将不得不重新定价。

商业贷款范文4

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既有宏观环境的客观原因,也有商业银行自身的主观原因。从客观原因看,主要有两个:

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党的十六大以后,特别是全国各地各级政府换届以后,对当地的发展都作出了宏伟的规划,新一轮经济建设的高潮蓬勃兴起;同时,前几年国债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已开始显现。经济建设需要投资,而近年来股市持续低迷,直接融资的渠道不畅,银行贷款成为投资的主要渠道。今年不同于往年,往年商业银行的感觉是需求不足,找不到好项目,今年商业银行各级机构普遍感觉需求旺盛,好项目很多。

商业银行对国家以往监管政策的一种滞后反应。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看,1994年以来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推动了商业银行内部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使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有了很大的改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过去、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主要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上无疑是正确的。不良资产比率下降的幅度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改善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对银行的评价比较偏重不良率的下降幅度。我们知道,不良资产比率是不良授信余额与同期的授信余额之比,不良授信余额(分子)的减少和授信余额(分母)的增加都可以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历史形成的,分子要在短时间内大规模消化,这无论是采取清收还是核销手段都是很困难的,于是很多商业银行分支行采取扩大分母即增加贷款投放的方法,以达到降低不良率的目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在季末特别是年末“冲时点”就是证明,因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不良率的考核是时点数。

但是,今年贷款的过快增长尽管有“冲时点”的因素,但不起主导作用。因为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前几年监管部门也有不良率下降幅度的要求,而今年贷款增长这么快,商业银行有的分行已经超额完成不良率下降的指标还在大力发放贷款的原因,在上述两个原因中第一个是主要的。

从商业银行自身的主观方面看,也有两条主要原因: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和加快业务发展的要求推动贷款快速增长。近些年来,商业银行在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风险的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经过实践检验这些制度是有效的。商业银行新发放的贷款质量不断提高,违规违纪案件不断减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也有很大提高。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业务发展越快越好。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抓住当前宏观环境提供的机遇,加快发展成为主流,推动了贷款快速增长。

商业银行以利润为中心的考核机制驱动贷款投放加大。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都建立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业绩考核机制,利润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历史包袱比较沉重,不良资产损失的核销和非信贷资产损失的核销、各种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资本金的增加等都取决于经营利润的多少。同时,各商业银行都想在加人世贸组织后的5年过渡期内尽快甩掉历史包袱,把自己做大做强,以应对更强大对手的挑战。因此,各行给自己定的利润计划都是需要努力才能够实现的,再加上层层分解,层层加码,利润指标完成的好坏与单位和个人收入挂钩,因此,各级行及员工都有完成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从银行的收人结构看,由于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低,甚至都不足以弥补电子化投入的成本,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贷款的利息收入,占80%以上。由于同业竞争不断升级,存款的利率普遍上浮,外汇大额存款的利率甚至达LIBOR+20个基本点,成本越来越高;而贷款的利率普遍下浮,外汇贷款的利率甚至降至LIBOR+25个基本点,利差越来越小。为了完成利润指标,只有把贷款的量做大,薄利多销。这是很多基层行虽然上半年已完成不良率下降的任务,下半年仍继续扩大贷款投放的另一原因。

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对策及建议

要控制商业银行贷款过快增长,使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进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应从以资产质量监管为主向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过渡。目前普遍认为,今年年初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快不是全局性的,是局部的、个别行业性的,中央银行控制货币总量,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进行指导是正确的。但是要注意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相协调,二者之间的导向应一致。货币政策要控制货币的总量,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过快增长,那么监管政策就要相应地完善对商业银行不良率指标的考核,不仅考核不良率下降这个相对数指标,还应考核不良余额下降这个绝对数指标。从长远看,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向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过渡,这是一个长治久安的办法。资本充足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是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银行的资本是由银行的自有资金和靠自己的信誉在市场上筹集的长期资本性债券组成,风险资产是银行表内各项资产和或有资产经过风险权重调整以后的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已经包含在其中。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还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列入风险资产的范围,并占有相当的权重。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反映银行最终抵补风险的能力。用资本充足率来考核和评价商业银行是比较全面和科学的,它对商业银行的导向是:要增加贷款总量,或者调整资产结构,从风险权重高的资产向风险权重低的资产转移,或者增加资本金。总之,银行资产(贷款总量)的扩张最终受资本金多寡的制约。

目前国际银行业都把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甚至成为跨国银行的第二营业执照,它代表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方向。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我国的银行也要不断地走出国门。国外的银行监管部门会严格按照他们的标准监管我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甚至他们近年来不断加强对母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因此,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要按照同一标准(平等国民待遇)监管国内外银行。

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从资本金看,国有银行的资本金都是国家无偿拨付的,因此,使用者久缺回报的意识。而对于非国有银行来说,特别是上市公司,资本金则是最贵的资金,它的回报率低,增募资本金股民会用脚来投票。因此,如果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率没有要求,那么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非国有银行的所有者都不会主动增资,因为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反而资本回报率会高。不同银行只有在资本充足率同等的前提下,考核资本回报率才有意义。如果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明确的要求,商业银行就会认真考虑怎么经济地使用资本金,根据自己的资本实力安排授信规模,拓展低风险的服务性业务。

我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自1996年以来一直进行监测,但对国有银行的考核力度不够,没有摆上重要的位置。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果按照国际标准计算,普遍达不到8%的一般要求,因此,有些人认为,达不到标准的指标没有考核意义。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有国家信誉作后盾,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要求可以照常经营,但是面临很大的风险,而且风险最终是国家的。达不到8%,就不考核或者在考核中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会逐渐拉大与标准的距离。因为考核是指挥棒,尽管暂时达不到考核要求,但可以培育人的意识,明确努力的方向。因此,应该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参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制定规划限期达到监管要求,并根据各行的资本充足状况采取不同措施,促进国有银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实现稳健发展。否则,寅吃卯粮的发展是要付出代价的。

要逐步理顺银行服务性收费的价格,使其能够弥补成本并有合理的利润。现代先进的银行服务性收费一般占收入的40%甚至更多,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1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服务性收费价格太低,有些传统业务是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价格,一直未作调整,已经大大低于成本。所以,要在考虑大众的接受程度的前提下逐步把价格调整到位,扩大我国银行服务性收费在收人中的比重,使银行的收入多元化,减少银行对利差收入的过分依赖,改变银行靠放贷收息过日子的传统经营模式。

从商业银行内部看:

应特别注意流动性风险。近些年商业银行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绝不能掉以轻心。银行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不仅面对信用风险,还面对其他风险,当前要特别注意防范流动性风险。传统的观点认为,流动性风险是银行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而引起的挤兑或倒闭,而现代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则把在经营中出现按照市场利率水平以上的成本筹集所需要的资金就视为出现流动性风险。过去我们对流动性风险重视不够,特别是在过去的体制下,国有银行可以不考虑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发放贷款,倒逼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引起通货膨胀,给银行和国家的发展都带来不良后果,欲速则不达,我们至今还不得不消化上个世纪90年代初银行超负荷运转留下的历史包袱。近年来,国内的金融体制和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央银行在治理通货膨胀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注重对货币总量的控制,并且有了很多经济手段。国有银行向商业化转变也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因此,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应该有新的认识和更高的管理水平。应该认识到,国有银行使用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有条件、有期限和有成本的,它受当时宏观货币政策的左右;。一般商业银行资金紧张的时候也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总量的时候,即使能够得到资金支持,一定是期限短、利率高。按照现代银行的观点,已经是流动性出了问题。因此,一个经营稳健的银行不能在资金上对中央银行有任何依赖,要依靠自己的能力规划和运筹好自己的资产负债,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预案,保证在各种情况下能够支付到期债务。

现代银行内部的流动性管理,已不仅仅局限于几个简单的资产负债之间的比例。在电子通讯技术发达的今天,在一个法人内部层层搞比例分解是不可取的,这虽然可以做到层层资金平衡,却不能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它即使作为流动性管理的最后手段使用时,也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供的便利合理摆布、灵活调动资金。为了做到这一点,光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要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利用商业银行内部联行利率杠杆,引导内部资金的流向,调控贷款的总量。在以效益为核心的考核机制下,各级机构对利率很敏感,在不授权分支机构进入当地同业市场的前提下,当希望扩大贷款总量时,可降低分行上存及向总行借款的利率;当希望控制贷款增长时,可提高分行上存及向总行借款的利率。

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细化成本核算体系。商业银行内部对利润的考核,要全面、多角度,不仅要考核绝对数,还要考核相对数。在资本金没有公平分配的前提下,考核资本利润率的意义不大,可以采取收占用费等方法剔除资本金的影响。为了控制资产贷款的过快增长,可加大对资产利润率的考核,避免薄利多销。可加大对人均利润的考核,促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商业银行要主动做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准备,自加压力,向国际上先进的银行看齐,因为我们将要与他们竞争,迟早要走这条路。现在要着手研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调整资产结构;客户结构,控制风险资产的增长。

商业贷款范文5

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两者能够转换过来吗?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只要符合条件的商业贷款可以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还后贷,贷款人自己先还清商贷;另一种是以贷冲贷,贷款人要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提前还清。

办理商转公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购买自住房且已向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且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符合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规定的职工。

(来源:文章屋网 )

商业贷款范文6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项目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4.35

二、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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