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例6篇

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受理纳税人报送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移交、归档、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是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主管部门。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本着“谁受理、谁生成、谁保管”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分历史档案管理和当年档案管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当年受理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和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其他业务部门指除办税服务厅以外的县(市)区国税局内设职能科室。

第二章税收征管资料的内容和归集

第六条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环节分工负责。

第七条税收征管资料归集的内容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资料:包括设立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资料,验证、换证资料,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资料,非正常户处理资料,遗失税务证件报告资料,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资料,纳税人跨县(区)迁入、迁出资料等。

(二)认定管理类资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资料,税务资格认定、年审资料,委托资格认定管理资料,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资料,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资料,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资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等。

(三)发票管理类资料:包括发票领购、印制、代开、验旧、缴销、核销、丢失、被盗、流失、稽核、担保等环节依法形成的发票管理资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资料等。

(四)申报征收类资料:(1)申报类资料:包括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资料、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税款协议书等;(2)核定类资料:包括核定财务不健全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资料,核定征收纳税人纳税定额调整资料等;(3)征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税款征收凭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欠税管理资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资料,注销清算资料,税收会统资料等;(4)减免退税类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资料,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资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资料,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资料,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资料,其他退税处理资料等。

(五)纳税评估类资料: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疑点问题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各环节形成资料等。

(六)税收法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违法违章处理资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资料,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审查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七)税务执行类资料:包括一般税务执行资料,纳税担保资料,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资料等。

(八)其他税务文书类:指除上述文书资料外的其他税务资料。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岗位将本环节归集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于当月月底前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章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当年资料室(柜),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资料柜,并设兼职资料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税收征管资料分为长期资料和年度资料。长期资料包括税务登记类资料、认定管理类资料、发票管理类资料,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等不涉及所属年限长期使用的资料。

第十一条税务登记类、认定管理类、发票管理类和申报征收类资料,企业和个体建账户实行按纳税人逐户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单户档案;个体“双定户”实行按类别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综合档案。

纳税评估类、税收法制类、税务执行类资料不论企业或个体一律按类别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综合档案。

第十二条纸质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分检资料—确定归档范围—分类整理—装订—编制档案号—装盒—编目—上柜。

第十三条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各环节和综合征管软件各岗位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

第十四条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需签字、盖章的文书必须以纸质形式保存。经省局同意取消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的除外。

第十五条税收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并按要求整理、装订成《税收征管档案》(附件1),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资料、卷内备考表、封底。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准确。

(二)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档案内容、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卷内目录。

(三)税收征管档案卷内资料要按规定的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同时,对密不可分的资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依据性资料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卷内资料内页编号一律编在档案资料的右上角处。

(四)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十六条资料管理人员在整理、归档税收征管资料时,发现资料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十七条税收征管档案装订实行左侧固定线装,采用“三眼一线”装订法,以左、下边整齐为主。装订好的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应统一设置历史档案室,负责历史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存。长期资料和当年的纳税人资料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按谁受理谁保管的原则分别负责保管在各自的资料室(柜)。次年三月底之前,将当年的纳税人资料(注销纳税人包括长期资料和当年资料)移交本级局历史档案室保存。

对条件确不具备的县(市、区)局,具有征收职能的全职能税务分局形成的历史档案资料可由税务分局保管,但要有专门的历史档案室,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资料移交时,应填写《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列明资料名称、份数,交接双方清点核对、签章(签字)、注明移交、接收时间。

第十九条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国税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单户档案卷号按照便于查询的要求,结合税务登记编号编制。综合档的档案卷号为档案类别的顺序号,税务登记类为DJxx(xx为顺序号。下同)、认定管理类RDxx、发票管理类FPxx、纳税申报资料类SBxx、纳税评估类PGxx、税收法制类FZxx、税务执行类ZXxx、其他税务文书类QTxx。

第二十条税收征管资料按所属年度归集、整理,跨年度的月份或四季度申报资料归档到所属年度资料中,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资料应归入次年的税收征管资料中。纳税评估资料按税款入库时间进行归档。

第四章税收征管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后,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类别的不同,要求如下:

(一)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保存期为十五年。

(二)其他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从档案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资料自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日期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章税收征管资料的调阅

第二十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的调阅包括查询、借阅、调用。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时,应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附件3),按档案管理制度履行有关调阅手续。

(一)本机关国税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国税系统其他单位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查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借阅、调用税收征管档案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归还。

(二)国税机关以外单位调阅税收征管资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查阅税收征管档案应当在档案室进行,调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国税机关保密。

(三)调阅税收征管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现场,并做好登记和调阅资料记录,填写《调阅档案登记簿》(附件4)。

第二十五条调阅人调取税收征管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更改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调阅人归还调取的税收征管资料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所调取的资料是否完好、齐全。如发现有丢失或损毁的,责成调阅人负责补正。

第二十七条超过期限未归还的,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督促归还,归还时应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税收征管资料的销毁

第二十八条税收征管资料在保管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九条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满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实行监销制予以销毁。具体工作程序为: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交税收征管档案销毁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请县(市、区)国税局局长审核批准后,指定两名以上的监毁人员进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失去保管价值、虽未到保存期限的税收征管资料,需要销毁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销毁可采取粉碎、烧毁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税收征管资料的检查及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实行税收征管资料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资料管理的质量标准,每年按照要求对基层单位征管资料进行专项或综合检查,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未按资料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或未达标的,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定期对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及标准为: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装订是否统一、规范;归档、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保管是否实行“三专”、“六防”;调阅、销毁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国税局、上级国税机关可以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及时的;

(二)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交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毁坏、遗失的;

(四)擅自销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保密的;

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管理;积极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0-0119-01

一、托里地税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加强档案工作管理,托里县地税局领导高度重视,层层抓落实,均通过自治区、地区档案局的组织验收,2009年11月达到自治区档案工作一级标准。截止2010年9月止,共整理归档文书档案212卷3331件,专门档案中会计档案274卷,稽查档案77卷,税收会计档案898卷,声像档案5卷、280张,实物档案74个,包含我局建局以来所有的奖牌证书、电子档案24盘。撰写了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基础数字汇集,重要文件汇编、收入数据分析和图表等编研资料。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的档案管理体系,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不断充实,目前共有兼职档案人员7人。档案管理经费投入逐年增加,近五年来累计投入10万余元。档案室库房面积大的达50平米、最小的为23平米,档案室均做到存档库、阅览室、办公室三室分设。档案室配备了空调、温湿度计、灭火器、窗帘、防盗门窗、激光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硬件设备。档案工作的软件、硬件建设在近几年不断得到加强。兼职档案人员均积极参加了自治区、地区档案部门组织的档案培训,逐步提高了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几年来,全局兼职档案人员均已轮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二、档案在地税工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目前,托里地税系统档案工作正朝着良好方向发展,档案的价值在税收经济中日益显现,突出体现在:一是查税作证据,档案显身手。税务档案是税务部门重要的执法证据,是税务工作日益程序化、法律化、规范化的体现。近年来,档案工作的规范化不仅提高了基层规范建设管理水平,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特别是在稽查案件的查证方面,档案发挥重要的作用。如上级稽查局通过档案室提供的征管档案资料,查补税款近80万元。二是用好档案为服务机关提供材料。如在单位对综合楼进行工程改造时,及时提供了完整的基建工程图表的科技档案资料,为领导的决策及时提供了服务。三是档案成为税务宣传教育的生动资料。在地税成立十五周年之时,专门制作地税成就图片展,通过这些资料图片宣传让社会各界看到了地税人不断开拓创新的精神。四是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提供依据。完整归纳和保存税务档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税务档案在征收管理、税务检查、涉税证明的开具和为司法工作提供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近年的参与和实践,税务档案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三、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对档案工作主观认识不够。一是个别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认识不到位,在软、硬件配置和档案人员的配备上未做长期考虑,管理档案的人员也没有得到应有尊重和理解,被大家视为没有前途的人,才被发配搞档案工作,严重打击了档案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档案管理人员自身工作热情不高,工作相对被动,缺乏对档案及档案管理相关知识的了解,不积极主动地更新知识,对档案管理在认识性、操作规范性和应用上也很不到位,具体表现出档案分类不准确、案卷归档不及时。

(二)对档案和档案价值概念模糊。在档案及档案价值的理解和把握上趋于数量化、片面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易造成了不必要浪费。少数档案管理人员单纯地认为档案装订和归档应该多多益善,缺少对档案综合管理、利用的现实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高效能考虑,尤其是在档案价值的鉴定上表现为概念模糊,操作混乱。

(三)档案结构单一,管理责任不明,重点不够突出,不利于档案综合分析和利用。在反映税收征管实际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在质量、规模上有所欠缺。从总体上来说,现有的机关档案室的档案中税收征管档案还不够完整,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档案利用者的多种需求。

(四)档案管理手段滞后,很难达到档案利用的最佳效果。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缩微技术的新型模式档案的大量出现,给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考验。一是在管理模式上,由于缺乏对档案资料及相关数据的综合分析、指导和应用。二是在管理手段上,有些人还简单地认为档案管理现代化就是计算机管理档案,只要摆设了计算机,档案管理现代化就实现了。

(五)不符合档案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发展要求。由于目前税务档案人员的非专职性和非专业性,面对大量繁琐而又重复性的工作,加之档案人员又无时间上的保证,档案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档案整理的质量无法保证。

四、几点建议

面对新的征管环境,办公自动化的实现和信息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如何发挥地税系统档案工作在经济工作中的助推作用,使地税档案得到充分的价值挖掘和效率提升,托里地税结合工作实际,就地税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税务档案;工作管理;认识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越来越成为一个单位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档案是一个单位发展历程的真实记录,而税务档案就是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以纸张为载体的图、文材料,是征、纳双方依法办税的法律文书,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因此,不断强化税务档案管理,保护档案资料,提高档案利用率,充分发挥档案无可替代的凭证作用,责任至关重大。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一、各级领导重视,是做好税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税务档案工作就是要围绕“规范管理、精细服务”这一中心开展,要重视档案信息利用,提高档案工作质效。各级领导要关注档案管理工作,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议常抓常检查,定期加强硬件投入,如购置防潮防磁柜、加湿器、防光窗帘、报警器、电脑等,以设施设备更新,增强档案管理安全系数。各业务部门要重视档案规范化建设,要制定科学的税收业务档案整理方案,增强税收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的可操作性,提高税收业务档案建设的整体水平,实现税务系统业务档案资源共享。

二、提高综合素质,是做好税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

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提高税务档案管理水平和档案服务质量的先决条件。随着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新型载体的出现,对税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由于税务档案管理工作行业的独特性,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必须懂得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把“德”放在首位,要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遵守国家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二)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税务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以服务纳税人、方便于工作为主的工作,税务档案是征、纳双方之间的纽带,所以,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应该树立真心实意为纳税人服务和热情为单位税务工作奉献的思想,爱岗敬业,不计得失,在平凡岗位上勇于奉献。

(三)要有精湛的业务技能。要结合单位实际,定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将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除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外,还要懂得文书学、档案管理学和税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清楚上级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明白自己的业务工作职责,通过“一专多能”的技能,把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于工作实践,才能高标准做好税务档案管理工作。

(四)要有强烈的岗位意识。一是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树立较强的责任意识,发扬敬业奉献精神,真正了解本职岗位的责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卷档案,从整体到细微,都要尊重客观,做到精益求精,严谨务实,一丝不苟,才能适应岗位需求和工作需要。二是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具有创新意识,当前信息发展较快,档案管理人员要发挥聪明才智,消除档案员就是保管员的思想,想方设法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三是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树立服务意识。税务档案不仅为单位决策提供服务,还是纳税人提供依法纳税的依据。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档案使用者提供主动热情,及时准确,全面周到的服务。

三、坚持规章制度,是做好税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

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是持续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一是入档资料收集从实。税务档案主体有的是文字,但也有图像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材料,为了查找、索引方便快捷,在入档材料收集过程中要严格规范档案卷宗整理,对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使用、鉴定、销毁等环节,都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不降档案收集标准,对制度落实不打折扣,确保档案收集充分、档案交接手续齐全、档案整理规范、档案内容完整、档案管理期限划分准确。二是日常档案管理从细。加强税务档案日常管理,规范档案借阅程序,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近年来,先后制定了《克拉玛依市地税局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工作保密制度》《档案材料归档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整理要求,使档案管理人员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有据可依,做到交接有手续、借阅有审批、归还有记录、鉴定销毁有依据。三是定期检查考核从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考核,是促进税务档案管理和提高档案从业人员技能的有效方法。除上级业务部门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外,本级档案主管部门也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在档案检查过程中,要专门建立详细的业务档案考核细则,通过实施推动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近年来,制定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调动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完善档案资源,是税务档案管理工作持续发展的源泉

一是要不断拓宽税务档案工作服务领域。要持续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工作和稽查档案、专业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和设备档案以及各类专业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电子档案的著录工作。

二要加大档案信息化力度。加大电子文件接收力度,接收纸质文书档案和实物档案的同时,完成文书档案电子化,切实做好电子档案扫描工作,实现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步归档。

三要抓好档案归档质量。实现档案整理规范化、目标管理制度化,做到档案收集完整、划分保管期限准确、整理和编目科学、检索和利用方便、保管条件科学安全。

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文4

一、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我们按照省局观摩会的要求,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一步做好全局的硬件改造任务,对办公环境的改造、办公用品的添置等逐项抓好落实;另外,还按照省、市局基础建设的实施办法和内容标准,本着落实“实、细、全”原则,继续查缺补漏,扎实地做好各项资料的整理、录入和装订工作,并且以此为基点,将此项工作长期的坚持下去。

二、依托现代科技,搞好信息化建设。在现代科技的依托下,我们利用计算机局域网进行文件的传阅,各种文件材料在局域网内传输、打印,进一步规范文书流转运行流程,严格执行《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暂行办法》,重点在公文处理的规范性上下工夫,不断提高行文质量,认真做好公文的起草、接受、登记、分发、封发等环节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使办公自动化迈上了新的台阶,并且我们通过政务绩效软件,对财务、局务会议、车辆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政务公开,使我们的日常工作做到透明化。此外,我们还与信息中心一起对网线等一些基础设备进行定期整理、检查,有效的保障了全局的正常工作和纳税人的正常办税。

三、完善档案管理,做好保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方面,我们在按新方法把2004年档案归档,在档案局的要求和帮助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局的档案管理制度,以“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开展了专门的培训,选派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管理培训班,学习和熟悉档案软件。同时为了使我局的档案工作尽快进入正规化、信息化管理轨道,将我局档案管理系统升级至最新版本。另外,我们请示局领导更新和改进档案室的硬件设施。

四、强化安全检查力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我们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办公室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特别是对重要设备、票证的防火、防盗工作,坚持关口前移和超前预防原则,突出治理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安全保障。对于各项固定资产,保证帐物相实,实现了“谁使用谁保管,谁保管谁负责,谁损坏谁维修”的资产管理责任化,并案规定及时办理调增(减)手续,形成制度化。版权所有

五、完善车辆管理。我们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在保证领导用车的同时,向基层和征管科室倾斜,在车辆正常的情况下,做到随叫随到。驾驶员在出车的同时,认真填写出车登记,对用车单位、时间、事项以及公里数和耗油数等方面详细填写,并装订档案。此外,我们还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使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文5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工资、 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 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 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 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 债权、 股权而取得的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xx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 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 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 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 中国体育,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xx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 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 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 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个人所得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以下内容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

(一)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二)非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三)股东、投资者(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经营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查账)、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重点纳税人。

(五)外籍人员(含雇员和非雇员)的档案内容包括:纳税人编码、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年月、境外地址(中、英文)、国籍或地区、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他任职单位(也应包括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受聘或签约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英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英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是否重点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六)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七)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对档案内容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并根据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高的实际,以及个人收入的变化等情况,不断扩大档案管理的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档案资料,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定期对重点纳税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个人档案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查找税源变动情况和原因,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第三章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第九条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核实。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与其同期财务报表交叉比对,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其说明情况,并依法查实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税务(注册)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登记证照类型、发照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纳税人数、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减免税额、滞纳金、罚款、完税凭证号等。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情况。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五)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六)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

第十六条 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对双向申报的内容进行交叉比对和评估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第十九条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的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以下部门的协调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收入信息。

(一)与公安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出入境情况及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暂住情况,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境制度,掌握个人购车等情况。

(二)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的变化情况和股份制企业股东及股本变化等情况。

(三)与文化体育部门联系,掌握各种演出、比赛获奖等信息,落实演出承办单位和体育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等情况。

(四)与房管部门联系,了解房屋买卖、出租等情况。

(五)与交通部门联系,了解出租车、货运车以及运营等情况。

(六)与劳动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劳动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把大力宣传和普及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征管工作的要求、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本地征管的重点,加强与上述部门的密切配合。制定周密的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

第六章 加快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框架下,按照一体化要求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以此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具有共性的部分,由核心业务系统统一开发软件,个人所得税个性的部分单独开发软件。根据个人所得税特点,总局先行开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和基础信息管理(税务端)两个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系统的要求是:

(一)为扣缴义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报税工具。

(二)可以从扣缴义务人现有的财务等软件中导入相关信息。

(三)自动计算税款,自动生成各种报表。

(四)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

(五)方便扣缴义务人统计、查询、打印。

(六)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打印功能。

(七)便于税务机关接受扣缴义务人的明细扣缴申报,准确全面掌握有关基础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的要求是:

(一)建立个人收入纳税一户式档案,用于汇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资料。

(二)传递个人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及纳税信息给征管环节。

(三)从一户式档案中筛选高收入个人、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并实施重点管理。

(四)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五)通过设定各类统计指标、口径和运用统计结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完善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六)建立与各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七)按规定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现有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应再自行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

第七章 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

(一)收入较高者。

(二)知名度较高者。

(三)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

(四)收入项目较多者。

(五)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六)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重点纳税人应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建档管理掌握的重点纳税人信息,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评估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以前,分别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况及收入、纳税等情况,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账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使用税控装置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

(二)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对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并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三)加强税务系统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情报交流和异地协查制度,互通信息,解决同一个投资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投资和取得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监控难题。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五)要严格对个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严格按照规定征税。

(六)加强对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行预扣预缴办法,从源泉上加强征管。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每年应当通过有关媒体公开曝光2至3起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征管制度、办法。日常检查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税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实施日常检查应当制定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防止多次、重复检查,防止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第八章 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摸清底数。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档案,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继续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提高扣缴质量和水平:

(一)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制度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

(二)要对本地区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扣缴义务人进行清理和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纳税档案管理的指标建立扣缴义务人台账或基本账户,对其实行跟踪管理。

(三)配合全员全额管理,推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制度。

(四)对下列行业应实行重点税源管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连续3年(含3年)为零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以下简称长期零申报单位)。

(五)对重点税源管理的行业、单位和长期零申报单位,应将其列为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或对其纳税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与各部门配合的协作制度,从公安、工商、银行、文化、体育、房管、劳动、外汇管理等社会公共部门获取税源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从有关部门获取的信息,加强税源管理、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应定期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对变动较大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查帐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四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应纳税额。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3%。

第九章 加强全员全额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先扣缴义务人后纳税人,先重点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后一般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先进笼子后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尽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为实施全员全额管理打下基础。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并根据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个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全员全额管理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扣缴义务人信息、税源监控信息、有关部门、媒体提供的信息、税收管理人员实地采集的信息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对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判断,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提高全员全额管理的质量。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独立劳务者等无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税源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应按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基本原理和流程是: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及其变动、行业收入水平及其变动等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因素,建立纳税评估分析系统;根据税收收入增减额、增减率或行业平均指标模型确定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具体评估分析,查找锁定引起该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变化的具体因素;据此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并纠正错误,或者交由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并进行后续的重点管理。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范围和来源采集纳税评估的信息: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1、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均工资水平。

2、当地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均工资水平。

3、当地分行业资金利润率。

4、企业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5、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情况。

6、其他有关数据。

(二)信息采集的来源

1、税务登记的有关信息。

2、纳税申报的有关信息。

3、会计报表有关信息。

4、税控收款装置的有关信息。

5、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信息。

6、相关部门、媒体提供的信息。

7、税收管理人员到纳税户了解采集的信息。

8、其他途径采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纳税评估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业户不良记录评析指标,通过分析确定某一期间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源发生增减变化的主要行业、主要企业、主要群体,确定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程序、指标、方法等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从以下项目进行: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重点分析工资总额增减率与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人均工资增减率与人均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况,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分析,同行业、同职务人员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对比分析。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该项目税款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企业转增个人股本情况,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重点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况,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况,其行业利润率、上缴税款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等情况;是否连续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况。

(五)劳务报酬所得,应重点分析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与过去对比情况,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况,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况。

(六)其他各项所得,应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估分析。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文6

(一)科学制定方案,合理布局.划分征管范围。

宁陕地处山区,既不同于城市,又有别于农村,处于半集镇半农村状态。我局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取了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合理划分征管范围:一是对城关区、江口镇两个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按个体户营业地情况实行分片管理,企业及重点税源设置专人管理;二是对其余的二个乡镇按地理区域分别在征收分局、江口所设置了农村税收征管组,各自管辖1乡地方税收及交通运输业、零散税收(含私人建房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12个乡镇财政所地方税收,税务管理职能由农村税收征管组务人员行使,既减少了税收成本又方便了纳税人。

(二)明确职贵任务,构建科学的岗资体系,实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一是按税收工作任务设置分局〔所〕长正副职、门征开票.征收、发票及税务登记管理、税收会计、个体(企业)税收管理员.农村税收管理组岗位;二是对各岗位工作量、任务配比大小、管户路段进行了合理平衡,制定了各自工作权限,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及职能任务;三是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对税收辅导宣传送达、税务登记、管户状况调查、税务约谈评估、减免税调查、发票管理、征管档案资料、税款核定及文书送达、涉税违法处理等事项,细化为15项基本任务并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规范要求。

(三)定岗定人,择优竞争。除分局(所)领导职位外,其它各岗位职责任务都进行了公布,并组织税干认真学习讨论,按照以事定岗、以岗择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使各岗人员择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做到了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管理到户,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谁管理谁负责,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四)规范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根据现行模式,征管资料实行由税收管理员按片集中管理,责任到人,要求各税收管理员(征管组)按县局制定的《征管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建立纳税资料档案。企业在《企业基本情况表》登记,个体户在《稽征底册》登记,非正常经营户在《非正常管户基本情况统计表》登记,未达起征点户(分直管户、交管户)分别按片登记《未达起征点管户基本情况统计表》。企业一户一档,城区(含江口镇)个体工商直管户实行一户一档。对“双定户”集中分片分行业建档,以及农村乡镇交通不便、税额较小的纳税户按《定期定额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实话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批后,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征管方式。现已按片建立起各类征管档案1226户册。

(五)建立了税收管理员与各岗工作联系衔接机制。宁陕县从优化业务流程人手,明确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工作,将税收管理员与征收、发票管理、税源监控、税务稽查有机结合。

(六)强化考核,奖惩兑现,实行综合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为了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强化各项工作的落实效果,我们实行了以下责任考核措施:一是要求各分局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县局方案制定具体考核方法,按月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兑现的相关记录;二是县局对各分局所考核税收管理员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查,将抽查结果与各分局所考核记录进行比对,核查其考核的真实性,凡发现不考核、不兑现、考核不全有遗漏或弄虚作假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并追究相对责任分局所领导的责任。三是将各岗位人员从应完成的各项工作职责任务到廉洁自律,纳税服务态度等,细化为40余项过错事项扣分标准,进行考核扣分。四是实行激励机制,在年终综合检查考评中,扣分最低的评为优秀税务所(分局)长、优秀税收管理员,扣分最多的评为最差个人并通报批评,同时对分局、所长、税收管理员工作有创新,其方法、经验及合理化建议被推广取得。

〔七〕统一步骤.启动方案。一是要求各分局、所于3月底前,按各管理区域对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彻底调查摸底,全面普查管片管户的基础资料,建立管户清册和征管档案,并将纳税户数汇总表上报县局备案;二是要求各分局、所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建立考核记录,迅速将各管理片、管户、岗位职责任务落实到人到岗,确保4月1日起全面启动,正常运转。

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重点解决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进一步加强征、管、查制约前提下,强化管理与征收、稽查及其他各岗位环节的联系。税收管理员以纳税人为管理对象,管事与管户相结合,重在管事,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原则实施税源监控和日常税务管理。

(二)明确了职责,落实了责任。通过制定和建立科学的岗责体系.明确了各岗位的权利和责任,实现了以事定岗,以岗择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能动性和积极性,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更强了,主动参与税收征管的积极性更高了,达到了“管理到户、责任到人、人户对应”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