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1 19:56:15
一、行为金融理论与投资决策模型
大量的事实证明,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及其深层次的心理特征对投资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在研究复杂的金融市场时,我们必须考虑人类自身行为所具有的复杂多变性特点。在借鉴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以投资活动当事人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的行为金融理论体系。对应于现资理论的假设,行为金融理论给出自己的理论假设:(1)人是有限理性的;(2)非完全市场的存在;(3)投资者的投资具有群体行为特征。行为金融理论基础主要有:(1)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 1979);(2)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3)行为金融资产组合理论(behavioral portfolio theory 1999)。在此基础之上构造的行为金融投资决策模型有:(1)bsv模型与dhs模型;(2)统一理论模型(unified theory model);(3)羊群效应模型。
二、行为金融对投资者行为的实证研究结论
1.过度自信。人的心理中往往有过分高估自己能力和知识的倾向,表现为投资决策中过分相信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而忽视了客观情况变化造成决策失误的可能性。由上交所组织完成的《中国证券投资者行为研究》指出,我国股市6500万投资者中无业者占较大比例,有理由相信这些无业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人,由于无事可做,也不考虑自己的能力,就想到股市赚钱,由此可见我国投资者过度自信之严重程度。
2.抛锚性错误。人们在对某件商品的价值进行判断时,通常需要一定的信息锚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同样,投资者对于证券价格的变动预测也需要一定信息作为参照的锚。抛锚性往往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我国投资者往往是利用类似行业、板块、股本大小、经营业绩等的股票价格来衡量其投资股票的价格的。但是锚并不能长时间一直保持准确性和有效性,即锚会使投资者判断出错。
3.羊群行为。股市中的“羊群行为”是指投资者由于受其他投资者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其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我国股市中存在的大量“跟风”、“跟庄”、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类同等都是典型的“羊群行为”。孙培源(2002)通过构造股票收益率的横截面绝对偏离和市场收益率的非线性检验,实证了中国股市羊群效应的存在。
4.噪声交易。非理性投资者把与价值无关的信息认为是与价值有关,或者某些投资者人为地制造虚假信息,而其他投资者无法识别其真伪,这两种信息被认为是噪声,相应产生的交易称为噪声交易。我国股市近400%的年换手率中至少300%可以归因于噪声交易。施东晖(2001)实证研究表明,由于技术分析方法在上海股票市场被广泛使用,当某此技术信号显示“上升”或“下跌”趋势时,将引发大量的买卖行为,从而强化现有的股价趋势。
5.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过度反应是由debondt和thaler(1985)最早发现的,他们发现投资者对于近期的好消息不是做出正确的贝叶斯反应,而是过度反应致使股票价格超过其内在价值。我国王永宏(2001)运用dt的方法研究了中国股票市场的过度反应现象证实了中国股市存在着明显的过度反应现象。反应不足是指投资者对自身的判断过度自信,或是一味依赖过去的历史经验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犯抛锚性错误),对市场中出现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反应迟钝,丧失了获利的良好时机。我国股市中存在的“轮涨效应”就是一种“反应不足”。
6.处置效应。“处置效应”是指投资者长时期持有套牢的股票而过早抛出赢利的股票的现象。这意味着当投资者处于盈利状态时是风险回避者,而处于亏损状态时是风险偏好者。赵学军(2001)等人的研究结论是:与国外相比,我国投资者更加倾向于卖出盈利股票,继续持有亏损股票。我国股市的处置效应在年末相对增强,个人投资者的处置效应强于机构投资者。
7.动量效应。在一定持有期内,平均而言,如果某只股票或某些股票组合在前一段时期内涨幅较好,那么,下一段时期内,该股票或股票组合仍将有良好表现。通过对我国股市历年大盘及个股的统计分析,我们认为无论是在大盘还是在个股上,我国股市都存在动量效应。大盘的动量效应以日为时间单位比较明显,而一些典型个股无论是以日、周还是以月为时间单位都非常显著。
8.过度恐惧与政策依赖性心理。当股市虚假消息满天飞、股市暴跌时,投资者不计成本的大量抛出股票,表现出十足的恐惧。在股市暴跌时,我国投资者往往把自己的希望寄托在政府的救市政策上,这种对政策的依赖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9.遗憾。遗憾理论认为投资者为了回避曾经做出的错误决策的遗憾和报告损失带来的尴尬,可能避免卖掉价格已下跌的股票。还有,即使决策结果相同,如果某种决策方式能减少投资者的后悔心理,对投资者而言,这种决策方式就优于其它决策方式。因此,投资者有从众心理,倾向于购买本周热门或受大家追涨的股票,因为当考虑到大量投资者也在同一投资上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可能降低其情绪反应或感觉。
10.暴富心理与心理。中小投资者短线频繁操作,其目的是为了快速致富。面值1元的股票炒到100多元还有人敢去追涨;公司亏损了几亿元,已经资不抵债还有人敢去接盘;st现象是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明知上市公司巨额弄虚作假还有人敢去炒底,这些都充分暴露了我国投资者实足的赌性。
11.轮涨轮跃效应(补涨补跌效应)。在一次行情中,如果某些股票没有上涨(下跌),那么它们就具有补涨(补跌)的潜力。没涨的要无条件补涨,没跌要五条件补跌。长期以来我国股市个股轮番炒作就是一例。
12.小盘股、新股效应。我国股市对小盘股、新股独有情忠,逢小必炒、逢新必炒已是我国股市的惯例。我们统计分析发现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小盘股、新股的收益率显著高于大盘股和老股。但自2001年6月中国股市长期下跌及证券投资基金大量发行以来,这一状况有所改变。
三、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下的证券投资策略
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意义在于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行为以及市场定价中的作用和地位,否定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理性投资者的简单假设,更加符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行为金融学的实践指导意义在于投资者可以采取针对非理性市场行为的投资策略来实现投资赢利目标。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着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其中有的基于行为金融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复合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考察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我们总结出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策略:
1.针对过度反应的反向投资策略。反向投资策略就是买进过去表现差的股票而卖出过去表现好的股票来进行套利的投资方法。行为金融理论认为,由于投资者在实际投资决策中,往往过分注重上市公司的近期表现,从而导致对公司近期业绩情况做出持续过度反应,形成对绩差公司股价的过分低估,最终为反向投资策略提供了套利的机会。
2.动量交易策略。即预先对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设定过滤准则,当股票收益或股票收益和交易量同时满足过滤准则就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意义上的动量交易策略的提出,源于对股市中股票价格中间收益延续性的研究。
3.成本平均策略。指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为股票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地进行,以备不测时摊低成本,从而规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带来的较大风险的策略。
4.时间分散化策略。指根据投资股票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降低的信念,建议投资者在年轻时将其资产组合中的较大比重投资于股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此比例逐步减少的投资策略。
5.小公司效应策略。小公司效应是指小盘股比大盘股的收益率高。banz(1981)发现股票市值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而减少的趋势。siegl(1998)研究发现,平均而言小盘股比大盘股的年收益率高出4.7%,而且小公司效应大部分集中在1月份。根据小公司效应而采用的投资策略称为小公司效应策略。
6.组合投资策略。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市场并不是有效的(一般指半强式有效,semlstrong efficient)。这就意味着传统的证券组合投资理论中,“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不可能获得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的额外收益”的提法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通过选择合适的组合投资策略,投资者将可能获得额外收益。
7.针对羊群行为的相反策略。由于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将是不可避免的,以致出现“涨过了头”或者“跌过了头”。投资者可以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contrarian strategy)来进行套利交易。中国的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走势,我们会发现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的出台。不同的投资者对政策的反应是不一的。针对个人投资者的行为反应模式,投资基金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为投资策略——相反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波段操作。
8.购买并持有策略。个人和机构投资于股票应执行几种能帮助控制认识错误和心理障碍的安全措施。控制这些心理障碍的关键方法是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要实施一种严格的交易策略——“购买并持有”策略。投资者在为组合购进一只股票时,应详细地记录购买理由,而且要制订一定的标准以利于进行投资决策。长期采取“购买并持有”策略,通常业绩将超过高周转率的短期交易策略。
9.利用行为偏差。心理学和决策科学提出,在某种情形下,投资者并不是尽力使财富最大化,并且在某些情形下投资者还会在智力方面犯系统性判断错误,这些行为偏差将导致证券定价的错误,合理利用这些偏差将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行为型投资人则尽力寻找由于行为因素而被市场错误定价的证券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可见,对人类行为偏差的正确把握是获取市场超额利润的来源之一。
10.st投资策略。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潜在的并购目标。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作为一种投资策略,st公司是可以被纳入证券投资组合之中的。
总之,行为金融理论寻求并确定投资者可能对新信息产生反应过度或反应迟钝而导致证券定价错误的市场情形。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目标就是在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抛出获利。
四、应用行为金融理论指导证券投资要注意的问题
行为金融学的科学性在于它始于公理并寻求建立在公理上的理论能解释金融市场的行为。它试图理解和预测心理决策过程的系统的金融市场意义。如上所说,中国股票市场中存在着普遍的运用传统金融理论无法解释的金融现象,而用行为金融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之,并由此导致了许多有价值的行为投资策略,但在具体运用这些投资策略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行为金融理论本身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行为金融理论的投资策略是:在大多数投资者尚未意识到错误时投资于某些证券,随后当大多数投资者意识到错误并投资于这些证券时卖出这些证券。一旦证券市场的绝对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相同的策略,那么结果又会怎样?我们相信随着行为科学的深入研究、证券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会进一步发现更多的行为金融问题,并且一些已有的行为金融现象可能会淡化甚至消失。因此在应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要防止教条化。
2.要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现有的行为金融理论主要是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产生的。我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中国金融市场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的共性与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运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不是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而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我们自己的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
3.行为投资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深入及投资者结构的改善,我国金融市场行为金融现象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小公司效应现象就不如过去明显、庄股由于监管的加强从而动量效应也明显减弱。我们预言随着管理层对股市认识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st现象迟早会消失。
4.不同投资者需要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将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可以合理引导投资者的行为。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要通过教育来使其趋于理性化,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和市场的运作效率。对于机构投资者,要提高其投资管理水平。投资者决策中的心理偏差是与生俱来,而这些认知偏差可以通过学习、训练等手段得到有效缓解,因此,不同投资者应该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只有呼吁所有各层次的投资者共同参与探讨我国行为金融问题,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才能在我国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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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论金融;行为金融; 随机游走; 有效市场
一、理论金融的产生、发展及其缺陷
随机游走理论(RW)和有效市场假说(EMH)是理论金融的两大基石。在这一理论发展过程中,奥斯本和法玛做出了很大贡献。前者提出了股票价格随机游走的主张,认为投资者是依据期望价值或收益率来估算股票价格的,而期望价值是可能的收益率的概率加权平均数,所以投资在奥斯本定义上是以理性无偏的方式设定的。在此基础上,法玛构建了有效市场假说,该理论由两个不断弱化的部分组成:当投资者理性时,他可以正确评估资产价值,市场是有效的;即使有些投资者不理性,但由于交易随机发生,也不会形成系统的价格偏离。法玛并进一步细分了有效市场,从而说明了价格能够反映所有公开信息的道理,因此,EMH已经隐含了已知信息不能用来在市场上获利的命题。
在EMH产生与发展的同时,马科维茨结合奥斯本的期望收益率分布,以其方差度量资产组合,得出投资者会选择有效边界风险和标准差给定水平上期望收益率最高的资产组合这个合意的结论。所以投资者在马科维茨定义上的理性是指他们是风险规避的。在此基础上,夏普、利特纳等将EMH和马科维茨的理论结合起来,建立了一个以一般均衡框架中的理性预期为基础的投资者行为模型CAPM。这一模型中的投资者有着同质的收益率预期,以相同的方式解读信息。在此假定下,CAPM得出结论:高风险资产应为高收益率的补偿,投资者的最优投资决策应沿着资本市场进行。
如果说EMH回答了已知信息对获利没有价值的命题,则CAPM就说明了市场上的超额回报率是由于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才形成的。因而一定程度上CAPM补充了EMH的理论空白和可能的漏洞。自CAPM产生以来,20世纪70~80年代的研究一般集中在应用该模型进行经验论证和验证EMH的有效性上。但随着后来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发现理论金融模型与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实际决策行为是不相符合的。主要表现是:第一,理论金融认为人们的决策是建立在理性预期、风险回避、效用最大化等假设上的,而实际的投资决策却并非如此。Turnovsky针对投资者准确无偏的奥斯本定义,指出投资者具有倾向于过分自信的心理特征,投资者如果接受更大的风险,他就必须得到更高的收益补偿,研究表明,当牵扯到亏损时,投资者更倾向于追求风险,尤其是可能把他们的亏损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时候。针对法玛和夏普意义上的投资者理性,研究发现投资者在决策中的预测是非贝叶斯预测(Non-Bayesian forecasting),而且,投资者会有回避损失,减少后悔,推卸责任的心理。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这种对理性决策的偏差是系统性的,并不能因为统计平均而消除。第二,理性金融和EMH是建立在有效市场竞争的基础上,能够在市场幸存下来的只有理性投资者,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是由理性投资者主宰的。而Delong、Shleifer、Summers和Maldmann的研究表明,某些情况下,非理性投资者实际上会获得比理性投资者更高的收益,非理性投资者仍然可以影响资产的价格。
二、行为金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的大多数时间里,金融学基本上被理论金融所左右。然而,随着金融市场上各种异常现象的累积,一批力图解释金融市场实际行为的全新金融理论逐渐兴起,并开始动摇RW和EMH的权威地位,行为金融理论(Behavioral Finance Theory)就是其中影响最大的一种。
在博弈论已被主流经济学完全接纳之际,行为金融理论的崛起绝不是一种巧合,对人类个体和群体行为研究的日益重视,促成了传统研究范式向非线性研究范式的转换,使我们不仅看到了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真正融合,而且使理论与现实、理想与现实的沟壑有了弥合的可能。同时,由于涉及人的心理和行为的研究,加之理论基础薄弱而相关学科仍在发展和完善之中,目前行为金融理论还有很多缺陷,研究的范围相对较窄,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行为金融决策理论
1、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
期望理论是行为金融学的基础。这一思想最先是由Markwitz提出来的。但推动这一理论发展的是行为经济的先驱Kahnemen和Teversky。他们通过实验对比发现,与预期效用理论相反,大多数投资者并非是标准金融投资者,而是行为投资者,他们的行为不总是理性的,其效用不是单纯财富的函数,他们也并不总是风险规避的。标准金融投资者的效用依赖于财富和消费的绝对水平,而行为金融投资者的“效用”则反映在价值函数中,是一条中间有拐点(成为参考点)的S形曲线,也就是说,根据期望理论,行为投资者在损失的情况下通常是风险偏好的,而在盈利时通常是风险规避的,并且投资者损失时所感受到的痛苦又远远大于盈利时所获得的愉悦,这与现实中的情况是基本一致的。在期望理论中,对不同选择可能产生的结果(即期望值)的计算和比较,是通过对价值(效用)乘以决策权值而非概率来进行的。权值是通过对不同选项之间的比较和多次重复选择,根据其概率来确定的,但权值并不是概率,权值运算也不遵守一般的概率公理。权值运算中,“极不可能”概率的权值为0,“极可能”的权值为1,而对“很不可能”赋予相对较高的权值,对“很可能”赋予相对较低的权值在“可能”与“很不可能”之间,权值函数具有小于1的斜率,通过价值函数和权值函数,许多异常现象都可以用期望理论得出合理解释,如阿莱悖论、股权溢价之谜(equity premium puzzle)以及期权微笑(option smile)等等。然而期望理论并没有给出如何确定价值函数的关键――参考点以及权值函数的具体形式,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缺陷,从而极大阻碍了期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
2、行为组合理论(BPT,Behavioral portfolio Theory)与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Behavior al Asset Pricing Model)
随着行为金融理论的发展,有些学者逐渐认识到把行为金融与理论金融对立起来似乎是不当的,而将二者结合起来,对理论金融和模型进行改进和完善,正成为行为金融理论的另一重要的发展方向。在这方面,Meir Statman和Hersh Shefrin提出的行为组合理论(BPT,Behavioral portfolio Theory)与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Behavior al Asset Pricing Model)引起金融界的广泛关注。行为组合理论(BPT)是在Markowitz的现代资产组合理论(MPT)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资产组合理论认为,投资者应把注意力集中在整个组合而非单个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分析上,而最优的组合配置处在均值方差有效前沿(mean variance efficient frontier)上,这就需要考虑不同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然而,现实中绝大多数投资者无法做到这一点,他们实际构建的资产组合是基于对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的认识所形成的一种金字塔状的行为资产组合,位于金字塔各层的资产都与特定的目标和特定的风险态度相联系,而各层之间的相关性被忽略了。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是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扩展。与CAPM不同,在BAPM中,投资者并非都具有相同的理性信念,而是被分为两类:信息交易者和噪声交易者,前者是严格按照CAPM模型行事的理性投资者,他们不会受到认知偏差的影响,只关注组合的均值和方差;后者则不按照CAPM模型行事,他们会犯各种认知偏差的错误,并没有严格的对均值和方差的偏好。两类交易者互相影响,共同决定资产价格。当前者是代表易者,市场表现为有效率;而后者是代表易者,市场表现为无效率。在BAPM模型中,证券的预期收益是由其“行为Beta”决定的,Beta是“均值方差有效组合(mean variance efficient portfolio)”的切线斜率。这里,均值方差有效组合并不等于CAPM中的市场组合,因为现在的证券价格受到噪声交易者的影响。另外BAPM还对在噪声交易者存在的条件下,市场组合回报的分布、风险溢价、期限结构、期权定价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二)投资行为模型
1、BSV模型与DHS模型
在市场行为方面,影响较大的有两种模型:BSV模型(Barberis,
Shleifer and Vishny,1988)与DHS模型(Daniel,Hirshleifer,
and Subramanyam,1979)。BSV模型认为,收益是随机变动的,但是投资者错误的以为收益有两种范式。在范式A中,收益是均值回归的。当投资者持有范式A的信念时,他们会认为受益变化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因此他们并没有根据收益变化充分调整自身对股票未来收益状况的预期,而当后来的实际收益状况与投资者先前的预期不符时,他们才会重新做出调整,从而导致股价对于收益变化的滞后反应。在范式B中,同方向收益的连续变化,使投资者以为公司的收益变化是趋势性的,他们就会错误的将这一趋势外推,从而导致股价过度反应。DHS模型和BSV模型具有不同的行为理论基础。该模型将投资者分为有信息和无信息两类。无信息的投资者不容易受到判断偏差的影响。但是股票的价格是由有信息的投资者决定的,而他们却易于产生两种判断偏差――过度自信和有偏的自我归因。过度的自信导致有信息的投资者夸大自己对股票价值判断的准确性。有偏的自我归因则使他们低估关于股票价值的公共信号,特别是当这些公共信号与他们的个人信号相背时。随着公共信息最终战胜行为偏差,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反应和对公共信息的反应不足,就会导致股票回报的短期连续性和长期的逆转。所以,虽然DHS模型和BSV模型建立在不同的行为前提基础上,二者的结论却是相近的。
2、统一理论模型(Unified theory model)
BSV模型与DHS模型虽然都能各自很好地解释一些异常回报现象,但由于这两个模型都是以部分心理学证据作为投资者行为假设的理论基础,因而都不能独自解释所有的异常现象,而几乎与此同时,Harrison Hong 与Jeremy C.Stein从消费者相互作用的角度提出了资本市场中反应不足、动量交易和过度反应的统一理论模型。统一理论模型在基本方法上有别于BSV和DHS模型之处在于,他把研究重点放在不同作用者的(heterogeneous agents)相互作用机制上,而不是在代表性作用者(representative agent)的行为心理和认知偏差方面。
该模型将作用者分为“观察消息者”和“动量交易者”两类。这两类作用者按照人们通常的感觉来看都不是完全理性的,而是有限理性的:即每类作用者都仅能以无偏的方式“处理”可得公共信息的某一子集。“观察消息者”根据他们个人观察和获得的关于未来基本信息的信息来进行预测,其局限是他们完全不依赖当前或过去的价格;相比之下,“动量交易者”则完全依赖于过去的价格变化,其局限是他们的预测必须是过去价格历史的“简单”函数。该模型的另外一个重要假设是:私人信息在“观察信息者”中是逐步扩散的。在上述假设的基础上,该模型将反应不足与过度反应现象统一于基本价值信息的逐渐扩散,而不包含其他的对投资者情感的刺激和流动易的需要。模型认为,最初由于“观察消息者”对私人信息反映不足的倾向,使得“动量交易者”力图利用简单的套利策略,然而在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却往往不可避免的推动价格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度反应。
3、羊群效应模型
羊群效应现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比如说在街道两侧有两家完全一样的餐馆,顾客往往会选择在一家餐馆门前排很长的队而不去另一家马上能进餐的餐馆。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凯恩斯所提出的著名的“选美论”就是对羊群效应的一个有力佐证。一般认为,羊群效应理论是从心理学角度研究人在信息不完全、不确定的环境在的行为特性的理论。而真正意义上的“羊群效应”理论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提出来的。关于羊群效应的内在原因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投资者羊群行为并非像过去那样认为非理性,而是符合最大效用准则的;其二,羊群效应是投资者在“群体压力”等情绪影响下采取的非理。相应的,经济学家采用不同的模型来刻画羊群效应。其中比较成功的有序列型羊群效应模型。序列型羊群效应模型是由Banerjee最早提出来的。在这类模型中,投资主体通过典型的贝叶斯过程从市场噪声以及其他个体的决策中获取自己的决策信息,这种依次决策的过程导致市场中的“信息流”。决策的最大特征是其决策的序列性;投资者一次只做一种决策,在决策前将参考先于自己的其他个体的决策。序列型模型其实是假定了投资者的决策次序,但这一决策在实际金融市场上缺乏支持。事实上,往往有无数的投资者涌入市场,他们之间相互作用最终决定了市场表现,要区分他们的顺序在操作上是不现实的。非序列羊群效应模型也是在贝叶斯法则下得出来的。模型假设任意两个投资主体的仿效倾向是固定相同的。这样当仿效倾向较弱时,市场总体表现为收益服从高斯分布;当仿效倾向较强时则表现为市场崩溃。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不会得到象股票市场中那种零点对称、单一模态的厚尾分布特性。
三、行为金融理论的不足及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在最近的二十年中,行为金融理论的迅速崛起,对理论金融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并大有取而代之之势。应当说,行为金融理论已经成为金融理论领域最为鼓舞人心的研究主题。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到目前为止,行为金融理论还没有一套统一完整的范式能够全面解释所有的金融问题,而且看起来距离这一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展望未来,我们认为,今后行为金融理论的研究在以下各方面还亟待加强:
1、深入研究行为经济学、行为决策理论等基础理论,尽快构筑起行为金融理论的基础理论体系。
2、加强对公司理财学、企业理论的研究,挖掘市场行为背后的深层因素,逐步融合、扩大现代金融理论的现有体系,建立行为金融理论的应用理论体系。
3、进一步丰富对各类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实证研究,加强行为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包括宏观层面的危机研究和微观层面的风险度量与控制研究等。
行为金融理论已经成为金融研究中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领域,他对于原有理性框架中的理论金融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从人的角度来解释市场行为,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因素的作用,为人们理解金融市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尽管行为金融理论较好的解释了许多市场异常现象,但理论金融的支持者对行为金融理论是否解释了市场异常现象,是否比效率市场假说更接近证券市场的实际仍然提出了疑问,这些疑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释的普适性。效率市场的支持者认为行为金融模型仅仅解释了某种市场异常现象,缺乏一种能够普遍的解释市场异动现象的理论或模型。相反,效率市场假说通过股票的随即游走普遍的解释了各种异常现象。
第二,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问题。赞成效率市场假说者认为,股票市场上的价格过度反应和反应不足现象出现的频率接近,正好说明价格变化是随机的,所以关于价格过度反应和反应不足行为金融理论解释是缺乏依据的。
第三,理论金融认为有关收益事实上仍是对额外风险的补偿。他们认为,尽管公司规模与账面价值并不是市场的风险因素,但他们反映了某些更基本的风险因素,因此风险与收益也是对称的,效率市场假说是成立的。而且是否存在长期的超额收益本身也是不可靠的,行为金融理论解释的“异常收益”本身就是脆弱的。
我们认为,尽管这种争论仍然要进行相当长的时间,但并不妨碍行为金融理论是第一个较为系统地对效率市场假说提出挑战并能够有效的解释市场异常行为的理论。行为金融学以心理学对人类的研究成果为依据,以人们的实际决策心理为出发点讨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它注重投资者决策心理的多样性,突破了理论金融只注重最优决策模型,简单的认为理性投资决策模型就是决定证券市场价格变化的实际投资决策模型的假设,使人们对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的研究由“应该怎样做决策”转变到“实际是怎样做决策的”,研究更接近实际。因而,尽管理论金融仍然是对市场价格的最好描述,但行为金融的研究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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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山东社科基金的重点项目“中国金融市场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4BJJ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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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 融券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卖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所以称为信用交易,可以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接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资。投资者需要事先以资金或证券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将融资买入证券和卖出的资金交给证券公司,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平仓。试点将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与此同时,证监会将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会成为中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根据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融资融
券的交易。
一、融资融券的“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即将启动,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对资本市场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
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融资业务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效应,放大投资收益,而融券业务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从而改变了“单边市”状况,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是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五是对A股市场长期利好。不过,由于初期的入市资金相当有限,对市场的直接影响很小。而由于信用资金在市场中交易频繁,成交会更趋活跃。
对于有些人士担心的融券“做空”功能,业内人士预计,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现阶段融资规模将远大于融券规模。这是因为在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而目前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当中,货币资产比例比较高,证券资产比例相对较少,可用作融券交易标的物的证券资产更少。这就意味着,市场出现大量卖空是不可能的,现阶段融资规模会远大于融券规模。而在成熟市场上,也是融资规模明显大于融券规模。更何况,融资融券业务在带来增量资金的同时,并没有带来增量股票,融券交易只是证券公司把手里现有的股票借给了投资者。
二、融资融券的“弊”
1.融资融券或加剧股市不公平
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有可能会加剧股市的不公平,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基本上无缘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而能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的,基本上是机构投资者及少数资金量较大的大户。根据证监会2006年8月实施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而作为中小投资者来说,不仅“客户征信”很难予以确认,而且中小投资者基本上可归结为“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一类,因此中小投资者基本上很难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特别是在试点阶段,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这样中小投资者更加不可能参与到融资融券之中来了。而能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的,基本上只有那些机构投资者以及少数资金量较大的大户。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将进一步加剧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 转贴于
而且,从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设置来看,多以大盘股、权重股为主。而这类股票又多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而至于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非权重股,肯定不会成为标的股票。而这种标的股票的设置,显然又使得机构投资者占有优势,大盘股、权重股受追捧,中小盘股受冷落。中小投资者因此失去获利的机会,甚至因此扩大投资损失。
此外,在融资融券的背景下,机构投资者融券做空的结果,只会是加大市场的抛压,从而加大股市的跌幅。而这种跌幅的加大,对于不能参与融资融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只能是意味着投资损失的扩大。即同样是下跌,机构投资者因为融券做空而获得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只能加剧亏损。
2.杠杆交易方式可能扩大交易风险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了解一下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融资融券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一个是融资交易,一个是融券交易。
融资买入: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融券卖出: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3.亏多了要追加保证金
在规定保证金比例的同时,深交所还规定了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如果一个客户融资融券后,市值为1.5万元,如果某天其总市值减少到1.3万元以下时,券商就会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
首先,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我国不会出现大规模卖空交易。融资规模将大于融券规模。但是这不太适用于短期证券市场的随机波动性,事实上,在证券市场处于谷底,并开始上行时期,融资规模将大于融券规模;而当证券市场从高处回落时,融券规模将大于融资规模。至于何时融资或融券将取决于交易者对对于波峰和波谷的判断。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应符合以下条件:普通证券账户开户满1 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开户手续规范齐备;金融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普通账户最近6个月内交易5笔以上;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力,无重大违约记录。在参与过程中需注意几点细节。
融资融券标的细挑选
可供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它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其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参与。需注意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名单见表1。
证券充当保证金要打折
融资融券前,证券公司会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证券充抵)。证券股价经常波动,因此不可能与现金等同使用,若要充当保证金,将被折价。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具体范围及其折算率见表2。也就是说,如果用1万元市值的不同证券,将按照不同的折算率充当保证金。
两大比例细品味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非常重要,是投资者灵活操作的关键。
保证金比例50% 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其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维持担保比例130%投资者必须提供的保证金,以及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价款,都要交给券商,作为对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券商会逐日计算投资者交存的担保物的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通知投资者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当低于此值时,投资者必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如果不能及时追加担保物,或者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券商将按照约定强制平仓。
两大比例的实际操作(以融券为例):
王先生有50万元现金作为保证金,他选定证券A进行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王先生可融券卖出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50万元÷50%=1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10元/股,以此价格发出融券交易委托,可融券卖出的最大数量为1 0万股(1 0077元÷10元/股=10万股)。
上述委托成交后,王先生账户内保证金已全部占用,不能再进行新的融资或融券交易。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垫付1 0万股证券A以完成交收,所得资金1 00万元划入王先生信用资金账户,该笔资金被冻结,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至此王先生与证券公司建立7债权债务关系,其融券负债将以数量记载,负债金额以每日收盘价逐日计算。若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为1 0元/股,维持担保比例为1 50%(资产1 50万元÷负债100万元=1 50%)。
融资融券业务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始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虽然具体的推出时间、试点券商、交易费率、融资融券标的等问题还需耐心等待答案,但已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已告诉了投资者,融资融券应该怎么玩。
开户先要跨门槛
因为融资融券业务属于信用交易,对券商来说,是要把钱和券借给客户,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既要求券商有实力,也要求投资者有能力,所以融资融券对券商和投资者都有较高的门槛。
券商须取得证监会批准
目前,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券商,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券商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008年,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信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和华泰证券等11家券商连续两次参加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联网测试。首批试点券商将从这11家中产生。
投资者须满足资质条件
券商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要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按照规定,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该券商的股东和关联人,券商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另外,对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也是必不可少的。
签订合同后开立新账户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须注意的是,投资者只能与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券商融入资金和证券。
签订合同后,券商为投资者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有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不能用于买人或转入除担保物及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能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同时,投资者委托券商在银行为其开立实名的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只能开立一个。
与股票交易有所不同
跨过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门槛,就可以进行操作了。虽然同样是买卖股票,但因为牵涉到借钱买股或者借券卖股,交易申报和交易后结算等都与普通的股票交易有所不同。
融资融券交易包括融资买人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两种,所以申报也分为融资买人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两种申报的数量均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申报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被视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在融券期间,投资者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卖出价也要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资买人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欠款。
如果以直接还款方式还钱,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
如果以卖券还款的方式还钱,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结算时直接划转至券商的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的资金,必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如果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按照与券商之间的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入证券,结算时买入的证券直接划转至券商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未了结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
融资融券期限最长6个月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按天计算
融资融券利率不得低于央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天数计算。
买卖数翻达到上限融资融券将暂停
如果某一只证券的市场融资买人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上市可流通量的比例达到25%时,证交所可以在第二个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上述比例降至20%以下时,则在第二个交易日恢复。
保证金不得低于50%
向券商融资融券,券商要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钱,也可以是证券。保证金比例的大小关系到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将投资收益放大多少。
证券充当保证金要打折
由于证券价格经常波动,因此不能与现金同等使用。如果要充当保证金,其市值或净值将按一定的折算率打折。
按照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上证180指数(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ETF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基金和债券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将由沪深交易所公布。券商可在此范围内确定自己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保证金不得低于50%
按照沪深交易所的规定,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为不得低于50%。其中,融资保证会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如果投资者要融资,投入的保证金为5000元,按照50%的保证金比例,可从券商融得资金10000元。
如果投资者要融券,投入的保证金为5000元,按照50%的保证金比例,可从券商融得证券市值为10000元。
维持担保比例130%
投资者交给券商的保证金。以及融资买人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价款,都要交给券商,作为对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券商逐日计算投资者交存的担保物的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
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通知投资者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按照上例,当投资者融资买入1万元市值的股票后,如果股价下跌,总市值减少到7000元,担保比例将只有120%,小于维持担保比例130%,券商将要求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追加3000元的保证金,将担保比例提高到150%。
补仓不及时将强制平仓
按照沪深交易所规定,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投资者必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
如果不能及时追加担保物,或者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券商将按照约定强制平仓。
根据自身情况,券商可以自行确定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但不能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证券标的细挑选
按照沪深交易所的规定,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
其中可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上市满3个月;融资买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已完成股改;股票交易未被实行特别处理;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融资融券目前只能是试点券商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开展业务,投资者在被券商评估的同时,也要评估券商的实力。
一、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散户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少。如本世纪5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60-70%,台湾1997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中,散户仍高达90.1%。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于是,日本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以图在短期内将证券公司培养成类似于美国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韩国、台湾仿照日本的体制分别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从而在世界证券发展史上开创了证券融资的新模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所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在基本业务(主要有融资融券、转融通、现金增资及承销认股融资等三大业务)方面大同小异,且都采取股份制的治理结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国情不同,其运作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1.日本模式
日本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随后又成立了8家,1956年4月合并为3家,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大阪证券金融公司,这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日本要求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日元,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的出资额约占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金主要来源于货币市场,约有60%。在业务方面,主要有对证券商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以及对证券商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以后的发展中,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逐渐有所扩充,如日本建立了一种补充性质的借贷交易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
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在信用交易操作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不过,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由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
2.台湾模式
台湾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增为4家,即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要求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亿元。台湾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时,实收资本为4亿元,由光华投资公司、台湾银行、土地银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分别按47%、16%、16%、16%和5%的比率出资,还从11家银行和金融组织获得总额为50亿元新台币贷款。这四家证券金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体现在其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
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于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3.韩国模式
韩国最早的证券融资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为止韩国证券融资唯一专门机构,是韩国证券信贷的主要来源。韩国要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20亿韩元,与日本类似,其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而不同的是韩国证券融资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靠吸收特定存款。韩国证券法规定,经过特准,证券融资公司可以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其它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指定的其它机构的货币存款。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回购款项的一部分转存证券金融公司。除此之外,证券融资公司还可以充当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托存的基金的管理者。据此,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把对证券公司的贷款额度与其在融资公司的存款数量联系起来。到1995年6月,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总资产为72860亿韩元,其中存款39520亿韩元,占总资产54.24%,为证券金融公司第一大资金来源,发行公司债券为30400亿韩元,占总资产41.72%。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为维持证券市场发放贷款并向证券包销商发放包销贷款;通过股票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贷放证券市场交易的结算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贷款作为担保的资金或证券;通过包销商,向从公开销售的新的或已发行的证券中购股投资的投资者的贷款;在总统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债务证券的交易;进行证券的安全保管;除此之外经财政部长批准的其它业务。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是韩国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同政府的关系也最为直接,除担负着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经营任务外,还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
从理论上分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本质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证券信用的滥用,以控制证券市场过度的投机。从这里引申出一个疑问:与日本比较,为什么美国不需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呢?其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者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的信用经济发展历史时间长,信用主体都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内在信用风险控制机制,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达,投资者相对比较成熟。而对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来说,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短,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信用缺乏。为激活股市,发挥其为企业筹资的功能,设立金融公司可从金融上支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从而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事实证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这些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及其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比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流通性、活跃证券市场以及打击地下信用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达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验证明,由证券金融公司按严格的条件集中办理证券融资,贯彻了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原则,更能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意图,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便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证券金融公司成为联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载体。从国际金融的角度看,不论是混业管理还是分业管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都是一体的,而不是分割的。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资金供应者,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头寸、贴现和抵押限额等条件的变化,中央银行可对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更高层次上融合。
1.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我国券商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渠道又过于狭窄的现实已经成为制约其经营创新和业务开拓的最大障碍。加入WTO后,国内证券业面对国际资本的冲击,若不改变目前的约束条件,融资不畅的现实势必将把国内券商逼上绝路。在海外,欧美国家走的是一条市场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路子。相比较而言,我国作为资本经营主体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人机制还远未形成,当前提出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想,可以说既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为应对激烈的国际资本竞争以解决券商运营资金巨大缺口的现实需要。
我国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
(一)设立试点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在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时,可暂先设立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待成熟后再成立两家,不宜多。这样既可以通过竞争提高运作效率,也可较好地控制放大的风险。设立地可选择上海、深圳、北京。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
(二)立法先行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正确定位证券金融公司在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过渡性的角色,它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措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四)资格设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发起单位首先要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主管机关,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韩国为财政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台湾为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五)先资后券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按先资后券步骤实施。即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只能向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要严格评估和控制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待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后,放开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2.建立健全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可以使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获取较高的收益,但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证券市场新的风险。因此,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尤为重要,具体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的现实情况,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组成的监管体系。
(二)融资融券资格的设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允许那些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且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放大市场风险,故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①
明确界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是影响信用交易风险水平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故应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可考虑规定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在8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且有一定交易规模;规定融券用的证券其流通股本在1亿股以上,股东人数在4000人以上。同时,交易所还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调整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②
控制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目的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③
比例管理证券机构信用额度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④
动态管理市场整体信用额度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
(四)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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