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例6篇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

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

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各普通高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普通高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用时向学生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收款收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3

一、强化制度建设,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一)推进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省市局部署安排,积极落实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评定方法,细化评价标准,跟踪了解和指导评估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情况。(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继续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认真开展违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有关业务科)

(三)落实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简政放权”的要求,清理、减少和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管理职能转变,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落实后续管理规定,加强指导,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适用;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税政科、纳服科)

(四)落实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让税收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打造阳光税务。(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办公室、有关业务科配合)

(五)完善常态化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推进系统督查,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局重大决策部署与重要工作安排,并在上级局指导下在全县地税系统试行电子化督查督办工作,进一步提升督查工作成效。按照省局部署,上线运行升级版(2015版)行政管理系统收文管理模块,加快收文流转,实现收文办件闭环管理,强化跟踪督办,进一步提升办文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效率。(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配合)

(六)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工作。融合县政府和市局两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完善全县地税绩效管理指标。应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实时监控、阳光考核,全面构建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继续开展绩效管理创新活动,鼓励制度、技术、管理及服务等创新工作。(落实单位:监察室牵头,各科室配合)

(七)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推行项目库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预算准确性和执行率,推进系统依法理财。(落实单位:计财科)

二、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八)落实说理式执法文书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质量,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强化文书说理效果,落实省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宁德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在重大税务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类执法文书中推行应用。(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稽查局)

(九)进一步完善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督促全县地税系统执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纳服科、稽查局、监察室)

(十)加强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不断调整和优化审理程序,继续推行书面审理,发挥政策审核和把关作用,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指导和推动全县重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提高办理复议、应诉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畅通复议渠道,强化复议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公正审理,鼓励调解、和解,努力把税收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税务机关内部。(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十二)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根据总局、省局、市局要求和我县地税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进一步巩固税收执法督察信息应用机制,提高督察线索查找技术及数据式执法督察水平,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效。完善税收执法督察结果应用机制,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积极督促整改落实,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加强督察结果应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提高执法水平。(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执法督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依法落实税收政策,提高税政管理水平

(十三)落实各项税制改革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围绕落实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等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和效应分析,查找政策落实、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管理,提升政策执行水平。(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税政科、纳服科、计财科)

(十四)继续做好“营改增”工作。按照总局、省局、市局“营改增”工作部署,做好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业等行业“营改增”工作。加强地税、国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办理纳税人征管基础资料移交,推进无缝衔接,防止出现“两不管”真空地带,确保圆满完成“营改增”任务。(落实单位:税政科牵头,征管法规科、信息科等配合)

(十五)加强重点行业营业税管理。落实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利用税源监控网络,强化工程项目和以票管税双向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和比对分析,做好项目建设过程税源跟踪,应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重点行业管理风险,增强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收入规模占比较大的重点行业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加强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努力堵塞税收漏洞。(落实单位:税政科、征管法规科、计财科)

(十六)加强所得税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2%。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强化高收入者征管,加强个人所得税系统推广应用,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落实单位:税政科)

(十七)强化财产和行为税管理。根据省局部署,启用财产行为税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实现涉税信息集中采集、数据口径统一。加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试点。推行车船税联网征收。强化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和审核管理。(落实单位:税政科)

(十八)强化大企业管理。继续推进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深化国际税收管理,加强非居民税收分析,提升税收分析质量和税源管理水平;着力查处重大避税案件,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加强“走出去”企业管理和服务,积极动员“走出去”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申报境外所得,办理所得税抵免。(落实单位:税政科、征管法规科)

四、强化税费征管,推进收入质量管理

(十九)着力提升收入质量。依法科学组织收入,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认真做好减免税核算工作,坚决防止“空转”、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完善税收质量评价办法与指标体系,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与管理,及时发现与整改组织收入中的苗头性问题,促进依法征税。(落实单位:计财科)

(二十)提升完善标准化办税服务。组织实施升级版办税服务标准化,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学习和业务培训。规范业务操作,结合总局《纳税服务规范》,持续优化、完善标准化办税服务,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各业务科、信息科、稽查局配合)

(二十一)贯彻实施新《税务登记办法》和新征管法。落实新《税务登记办法》,加强与国税部门协作,开展税务登记基础信息比对,提高税务登记完整率,降低税务登记差错率,提高财务报表报送率等,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适时开展新征管法出台后学习、宣传、培训,贯彻和组织实施新征管法。(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各业务科、信息科、稽查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意见和风险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上线运行税收风险分析平台,总结试点单位经验,在全县推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三)全面实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工作,配合省政府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推行网上申请资料受理、网上文书送达、移动办税等服务,努力打通网上办税“最后一公里”,打造贯通全程的电子政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税。(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纳服科、信息科、有关业务科配合)

(二十四)推进税费同征同管。抓好缴费基数管理,加强对基层的跟踪指导,配合人社部门适时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检查工作;加强税费数据比对、分析,防范执法风险;贯彻落实规费优惠政策,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做好政策执行衔接工作,提高规费征管质量。(落实单位:规费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

五、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

(二十五)加强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稽查工作。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和系统组织考核体系,统筹使用全县稽查力量,突出稽点,推进稽查工作提速增效。组织落实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轮查,依法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单位:稽查局)

(二十六)实施税收“黑名单”制度。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税务稽查的震慑力。(落实单位:稽查局、征管法规科、办公室、信息科)

(二十七)强化稽查协作机制。制定国税、地税稽查协作实施办法,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稽查协作,形成稽查执法合力。(落实单位:稽查局)

六、切实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权益

(二十八)深化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施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严格执行标准化服务指南升级版,加强办税服务管理,积极推行创新性、可复制的纳税服务措施,提升办税服务质效。(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征管法规科等业务科室配合)

(二十九)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推动纳税信用数据共享,探索建立与国税、工商、银行和质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建全县社会信用体系。(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信息科、办公室等配合)

(三十)提升涉税咨询辅导水平。健全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基础的电子税务服务平台,建成网线互通、知识库兼容、服务项目丰富的咨询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咨询辅导需求。继续建好纳税人学堂,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和纳税培训。(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各科室配合)

(三十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畅通征纳互动的多元渠道,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受理、办理、反馈、分析和改进的良性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地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省局纳税人满意度专项调查结果和通报要求,统筹做好分析与整改,着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

(三十二)加强税收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县级主流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内外网站等自有平台,利用“税收宣传月”加强税收法制宣传。积极总结报道地税机关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经验做法,创新开展税法“六进”活动,着重在校园普及税法知识。(落实单位:办公室、纳服科、征管法规科、稽查局)

(三十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化解涉税矛盾。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及时公开信息。严格按照《工作条例》和《税务系统工作规定》等规定,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等涉税工作,及时化解涉税矛盾,促进依法治税工作。(落实单位:办公室)

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三十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落实单位:人教科、机关党委、征管法规科)

(三十五)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在干部任职培训、素质拓展培训等各级培训班中融入依法行政有关内容。组织开展税务系统法制培训,提高各级税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举办一期依法行政培训班。做好2015年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工作。(落实单位:人教科、征管法规科)

(三十六)认真贯彻从严治吏的精神,进一步选好用好管好干部。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条例》和《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程序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落实单位:人教科)

(三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将中央依法治国、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加强干部日常管理,通过举报、年度考核、监察巡视等方式,及时发现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机关党委)

(三十八)加强税收法制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地税系统法制机构设置,合理界定法制机构职责范围。县(市、区)局机关应当配备以从事法制工作为主的干部,确保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单位:人教科)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贸市场是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相对集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经营各类商品、货物的开放市场、封闭市场、固定市场、临时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市场等有形市场以及以自购、租赁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商场、商业城、商业街等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集贸市场开办主体的税收监控。集贸市场的开办主体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集贸市场内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公开办税,、公正执法,保护集贸市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集贸市场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税务人员有依法要求回避的权利;对地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为集贸市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国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排除市场税收征管中的各种干扰,及时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各类企业协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在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第九条集贸市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项。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十条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和集贸市场内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必须在市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集贸市场内拥有分支机构,应以各分支机构为单位,分别核算,并分别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市场内拥有两个以上经营摊点或在不同的集贸市场拥有经营摊点的,应以各摊点为单位,分别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各类纳税人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换验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生产经营场所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三条季节性集贸市场和定期经营的集贸市场内固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四条对在集贸市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地点的,预计持续经营超过30天以上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固定经营地点的或有固定经营地点,持续经营达不到以上天数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集贸市场内已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并且停业时间在15日以上的,可在停业前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停业。地方税务机关在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暂时收回或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后,应当予以办理停业登记。

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内,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停业期内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应相应调减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定额。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封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内已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歇业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歇业;不需要向工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歇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成申请歇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登记手续后,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凡在集贸市场内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

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纳税人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应从高核定应纳税额征收。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门机构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记账业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也可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期定额征管方式。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定期定额纳税人购买、使用发票的应与其核定税收定额相结合;临时经营纳税人需要购买发票的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或担保人;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并同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对集贸市场中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的或应税收入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纳入正常管理,继续提供各项纳税服务。

第二十条对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申报纳税。凡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简易申报方式按期缴清核定税款的,即视为已申报缴纳;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纳税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纳税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纳税人纳税定额。

第二十一条对集贸市场内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纳税定额、办理停歇业、实施税收行政处罚等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款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集贸市场内征收税款。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和税源情况确定市场的管理机构和征管形式。对规模较大的市场可实行设专门机构征收管理,实行划片分区管理,责任到人;对规模较小的市场可实行设组或双人上岗征收管理;对季节性、临时性的市场可实行巡回征收管理;对农村偏远的、较小的市场可实行专人征收管理或委托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市场税收征管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

第二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各类集贸市场的经营规律和经营特点具体确定对各类集贸市场征管的作息时间和对市场纳税人税收控管征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内各类纳税人控管方式的不同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对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建账核算的实行查账征收;对经批准设置简易账(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核算的实行查账定率征收;对经批准不建账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经批准使用税控装置的实行核卡征收;对临时经营纳税人实行查实或查验征收。

第二十五条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对集贸市场内月应纳税额较少、收入相对稳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税源大小和业户控管情况选择对纳税人实行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合并缴纳税款方式。

第二十六条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采取下列征管措施:

对建账不实,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直接核定当期应缴税款。

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与市场主体签定经营房屋、摊位买卖合同的或长期租赁合同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能有效控制的,可在合同期限内实行按月定额征收。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其他纳税人,应分别实行按天或按次征收管理。

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商品、货物进场登记、评估预征、质押担保,提供押金或担保人等管理手段。

第二十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严格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各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不得积压、占用、转借、挪用税款。

第二十八条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届满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集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扣押的鲜货、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三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在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电脑核定纳税人定额方法,推广多元化申报和税控收款机刷卡等申报方式,采取使用银行支票、电子卡、电子结算、银税一体等方式缴纳税款,尽可能减少现金收缴。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集贸市场行使税务检查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集贸市场纳税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统一的检查通知书;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象、照相和复制等调查手段获取检查资料和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人(包括为纳税人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应给予相应的罚款。妨碍税务征收、管理、检查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负责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税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种、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擅自在集贸市场征收地方税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集贸市场固定纳税人罚款在1000元以下、临时经营纳税人罚款在50元以下的由地税主管人员按简易程序当场直接处罚;对固定纳税人罚款在1000元以上*0元以下、临时经营纳税人罚款在50元以上*0元以下的由地税主管税务所按一般程序决定处罚;对纳税人*0元以上的罚款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一般程序决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集贸市场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集贸市场内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种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在不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具体补充规定。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5

2018年,**税务税务局在区局党委和地方镇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局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税务局班子带领下,结合税务局工作实际,以党的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围绕“带好队、收好税”工作主线,以绩效管理为总抓手,团结一致,努力拼博,狠抓工作的落实,突出组织税收收入中心工作,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改进纳税服务,推进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到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各项税收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现将2018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七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分设24年的原国家税务局、原地方税务局在完成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后正式合并。实行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行政体制的战略举措,对整合各项资源、提高征管效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税收事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之举。**税务局按照上级部署,积极配合,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关口前移,引导广大基层干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改革期间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力度不减,顺利完成税务机构改革。

1、统一思想,提高思想认识。在区局召开会议后,税务局迅速召开会议,第一时间学习王军局长提出的“齐心协力

分级负责

勇于担当

抓好落实”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信心把问题虑周全,把措施想具体,把工作做到位,切实做到班子团结、带队有方、统筹有力;高度重视改革期间干部职工、协税员和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围绕“三个全覆盖”、“三个重点谈”内容,先后组织开展两轮深入的税务局“一把手”与各部门负责人一对一谈话、部门负责人与工作人员一对一谈话等,密切关注干部职工的适应情况和思想动态,确保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引导广大税务人员科学应对情绪问题,保持健康向上心态,为推进机构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2、深入贯彻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推动工作高质量开展。从“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整合征管资源、防范执法风险”的角度出发,积极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税务干部意识。在资源共享、服务联合、执法协同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互通有无、紧密合作、共同促进的有利合作氛围。

3、涉税事项“一厅通办”。科学设置窗口人员,调整窗口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办税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业务衔接顺畅。并充分利用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公告,让纳税人了解“一厅通办”的相关情况。“涉税事项‘一厅通办’,办税事项省内通办,避免了办税两头跑。”进一步统一、简并、规范了涉税材料报送,将大大节约企业办税时间。

4、同心协力,扎实推进改革工作任务。按照“

两不误、两促进”要求,积极投身改革,严守纪律规矩,认真落实改革事项和任务,在确保自身安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为此次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作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一方面,积极配合推进区局各项改革任务,抓好税务局“三定”落实,努力保障行政运转规范高效,加快业务流程和职能整合。另一方面,配合区县推进层面改革,落实好发挥税务局党支部对改革的领导作用、新税务机构挂牌、确保税务局稳定等五项重点任务

二、牢记使命,依法依规组织收入。

今年以来,**税务局班子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积极贯彻落实市局、区局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严格按照

“坚持组织收入原则,抓好风险应对,实现税收收入量增质优”的组织收入思路,做好税源调查和税收分析,切实抓好组织收入工作。截止到12月底,**税务局累计税收收入**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万元,增长**%。其中增值税*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万元;所得税*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万元;消费税*万元,与上年同比*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万元.

1、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分析。通过开展税源调查,全面了解税务局所辖区域经济情况,及时掌握各类企业实际经营特点,密切跟踪税源变化趋势。先后组织较大规模的税源调查工作,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测算。同时,对各类税收数据分析,细化各具体税种、各具体行业税负等指标分析、纵横比较增减因素,特别加强对重点税源行业、企业税收变化的动态预测分析,提升组织收入工作的预判能力,确保税收足额、及时、稳定入库。

2、加强税源监控,夯实税源管理。为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我局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成立了以税务局长为组长的组织收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收入工作的协调,挂点重点税源企业,与企业互动,及时掌握前端信息。为夯实税源管理基础,税务局一是加强企业所得税户籍管理、税基管理和汇算清缴管理,有力有效防止企业虚假申报偷逃企业所得税。二是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严厉查处和打击发票违章以及利用发票偷逃税行为。

3、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积极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加强统筹组织,积极开展税收风险分析监控和风险应对工作,不断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提升税收征管质量,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4、加强税源专业化管理,实现以管促税目标。强化税源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实现以管促税的目标。一是规范了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通过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实施分类别、分行业管理,等措施,确保主要收入稳定。二是增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力度。通过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变、停、注”等业户后续管理、狠抓纳税定额调整等工作措施,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

5、开展纳税评估,提高征管力度。一是加强评估成果的运用,开展优秀评估案例的选送和交流,切实发挥纳税评估在堵漏、促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诚信度等方面的作用。二是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有针对性的、分行业的评估管理工作。税务局对部分异常业户、零税负、退税较大所得税税负偏低的出口企业评估,使税源管理真正转化为税收收入,同时也使纳税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6、大力加强欠税清理。通过做好欠税成因分析、实施税务约谈、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思想感化等“柔性”执法服务等多种方式,摸清了欠税户的偿欠能力、资金运转和可处置资产等情况。

7、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及出口退税工作。企业所得税管理是税种管理上的一个难点和薄弱点。为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税务局通过税收管理员专门管理,抓好所得税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加强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款入库、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有效措施。同时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认真审核“免、抵、退”资料及供货企业发票核查。

三、坚持依法治税,扎实推进纳税服务规范

落实好国务院各项减税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强化法治税务思维,增强依法治税能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以法治化促进现代化。严格进户执法计划管理,规范进户执法行为,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1、利用各种机会向社会各界深入宣传“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另一方面利用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宣传栏、税法资料等,开展纳税咨询和纳税辅导服务,完善窗口功能,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借助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搭建税企沟通咨询服务平台,积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扩大税法宣传辐射面和影响力,增强税宣工作实效。在普及税法知识、倡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同时,突出税法宣传服务、帮扶工作的宣传,树立国税形象。同时通过在日常工作中召开纳税辅导例会的形式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努力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推动税收宣传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努力树立国税部门真诚服务的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国税。

2、规范税收秩序。加大评估力度,重点打击虚开专用发票和虚假出口供货骗取退税案件,积极做好案件曝光工作,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3、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后续管理工作。通过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加强宣传和辅导、评价公开公正、及时上报评选结果等措施,并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4、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办税流程。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总局、省局、市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积极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上级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制度,落实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制度,及时跟进下发本级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同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统筹部署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任务。

四、强化措施,打造便民办税新品牌

**税务局持续提速减负、创新服务、公正执法,合力共赢,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持续简化流程,推进管理服务创新,让税务机关服务品牌更响、管理效能更优、社会形象更佳。

1、重点加强“五化”建设(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信息化、法制化),扎实推进纳税服务规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加强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全力推进纳税服务工作转型升级。特别在纳税人的获得感上,利用纳税服务中心这个载体“多点并发”,持续做好“纳税服务文章”。一是悉心服务直指办税痛点。把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当作指路标,针对涉税业务多头跑、多头找、多头报和国地税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实现国地税互设窗口合作征税,用服务意识和行动解决办税“痛点”。二是多种平台解决宣传“难点”,拓宽与纳税人沟通的渠道和平台,在纳税人学校、税企座谈会、税法宣传月、下户走访、实地调研等基础上加强移动办税终端网络宣传平台。三是优化流程疏通办事“堵点”。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管理,管理重心有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通过优化流程、精简征管手续、涉税事项等方式,提速办税效率。

2、加强办税服务场所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等制度,坚持落实“最多跑一次”制度,不因推行“一厅通办”弱化业务处理能力。加强导税服务,国地税共同辅导,做好现场咨询辅导。同时根据窗口业务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窗口业务办理类型和服务人员,提高办税效率,缩短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一岗多能”、“一人多技”的一窗式通办,促税收管理、服务双升级,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便民办税的和煦春风。

3、优化岗责配置。不断优化办税服务场所资源配置,优化办税服务场所布局。引导纳税人在网上办税平台申请业务,优化网上办税互动功能。开展多途径预约,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引导代帐人员、办税大户错峰办税。继续强化导税台功能,保证导税台人员的相对稳定和业务熟练程度,能够具备咨询辅导、资料初审、简易事项快办、导税取号等职能,防止导税台流于形式。定期开展前台人员业务培新,岗位骨干轮流授课,培养“一岗多能”、全能复合型人才。创新纳税人学堂培训方式,坚持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拓展宣传渠道、改进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继续整合办税窗口设置,设立简单事项快办窗口和复杂事项专办窗口,引导纳税人分区办税;落实号前服务制度,配足、配优、配强专职导税员,引导和辅导纳税人取号、填写涉税表证单书,开展咨询和资料初审。办税服务厅实税收工作的前沿阵地。

五、加强队伍建设,丰富创建党建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运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广大干部职工头脑,增强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素养,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奋发有为精神状态。认真学习党的精神、系类重要讲话和税收工作新理念新思想,勤学善思,坚守使命,砺能笃行,有责任有当但,从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为纳税人服务好。按照区局统一部署,结合税务局实际,依据统一的专业分类、能力分级及达标要求,引导税务干部以自学为主、助学为辅方式,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促进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升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使税务局全体人员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达到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理清思路、研究对策、推动工作的目的。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一方面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另一方面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意识,转变作风,使涉税服务事项更加简明、便捷、规范、高效,努力树立国税良好形象。做到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案件警示教育,并发动全体人员共同参与;以推行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为重点,加强内外部监督,实现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公开、公正、透明;以优质服务和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态度不佳,服务质量差,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3、提升内部管理效能。一是推进绩效管理的实施,着力发挥绩效管理约束和激励作用;二是组织开展巡视整改和全面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三是坚持数字人事工作,将数据记录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人文关怀等挂钩,提高干部考核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干部抓总结、找差距、补短板、求提升,增强获得感。

4、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动加强党纪党规和法律规章的学习,明确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要自觉接受内外监督,从自身做起,躬耕不辍种好“责任田”,坚持有为坚守“主阵地”。一是深入扎实抓好党风廉政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工作任务,抓好党风廉政责任书的签订,切实抓好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等党内监督制度落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二是积极探索惩防体系建设新方法。做好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系统的监督和技术防腐作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针对惩防体系工作任务的落实进行学习和讨论,明确工作任务、内容和措施,将惩防体系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始末。同时,结合提高执行力建设活动开展,深入分析查找税收工作风险隐患,把监督制约融入日常的业务管理中,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实现预防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三是继续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常规动作。依托税收执法考核监察系统和全国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抓好“两权”监督,防范职务岗位风险;通过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平台,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以实际案例增强反面教育效果。四是深入开展廉政文化活动。开展税务文化建设大讨论活动,利用税务廉政文化室将税务廉政文化与国税工作实际、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渗透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文化氛围。

过去的一年,税务局的各项工作任务繁重、阶段性紧急工作较多,工作压力巨大。但全体工作人员都能以大局为重,服从区局党组领导和指挥,按照上级局和地方党政的工作部署,凝聚力量、顺应改革大势,助推改革大业,以高度凝聚的意志、无比坚定的决心、坚韧不拔的毅力助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同时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了国税部门经济调节职能作用,维护了国税的良好形象。这些成绩的取得都来之不易,值得我们充分肯定!这是上级国税部门和地方党政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更是税务局广大干部职工务实创新、辛勤工作的结果。

六、2019年税务局工作思路。

2019年的税务局工作总体要求是:继续深入学习党的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当地党政对国税工作的要求,拥护改革、投身改革,顾大局、听指挥、抓落实,切实站得出来、冲在前面、顶得上去,用实际行动推进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落地生根。深学笃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坚决服从、坚决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全身心投入改革,严格按照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安排,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统筹做好税务机构改革和税收工作,把改革成效体现到税收收入平稳增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上,将改革向纵深推进,夺取改革的全面胜利。

一、平稳有序推进改革

深刻认识国税地税征管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支持改革、拥护改革,不折不扣落实改革各项工作。对内做好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激励干部心无旁骛投身改革,确保干部队伍稳定。对外优化各项服务举措,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确保征纳关系和谐,保持良好的部门形象。

二、全力组织税收收入

始终牢记税务部门的天职,聚焦主业、担起主责,全力以赴、坚定不移抓好组织收入工作。要以加强税收分析预测为抓手,提高预测准确率,确保税收收入增长质量,切实降低执法风险。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完善税源管理机制,加强税源基础信息核实与采集。加强发票管理,排查发票管理风险,堵塞管理漏洞。科学组织收入,统筹均衡入库。要继续守牢法治底线,多在改革上下功夫,时刻保持责任感和危机感,抓早、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收入任务。

三、进一步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要继续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特别是对外来建筑业开票行为、物流和交通运输业进行有效监控;对企业法人代表与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人的加大监督力度;对顶着招商引资名义从事重点监控行业的进行重点监管;对出口退税可能出现的隐患提前预防,定期召开风险防控会议,开展风险分析。同时要做好上级推送的风险户的核查、评估、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针对性,降低执法风险,合理利用税收管理资源。深入开展风险核查和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开展发票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总结风险应对工作,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风险应对质量和效率。

四、扎实推进依法治税

进一步强化法治税务思维,增强依法治税能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以法治化促进现代化。严格进户执法计划管理,规范进户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任意执法。做好税收普法工作,提升税务人员法治素养,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抓好“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开展税收普法集中宣传活动,试点开展分类精准普法,增强税收宣传的感染力和有效性。

五、不断提高征管质效

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方式转变,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抓好税源风险管理,全面推进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转变征管方式方案,调整完善“管事”制管理方式,优化征管资源调配,纵深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创新税收风险管理方式,健全风险应对任务统筹机制,推进国税、地税风险应对。强化数据管税,利用“金税三期”后集成融合的信息系统新格局,实现税收收入管理、税收基础管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新进展。

六、加强队伍建设

既要坚持严字当头,严管立行,又要坚持厚爱有加,善待聚心。一是扎实推进数字人事工作。坚持“数字人事是基础,党管干部是根本,量化但不唯分”的基本原则,促进干部抓总结、找差距、补短板、求提升,增强获得感。二是狠抓绩效管理工作。完善绩效运行机制和过程督导机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各项税收工作任务落实。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6

一、长期以来,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粗放式管理存在的问题

货物运输业经营存在的模式主要有国有大中型货运业、特种货运业等货运企业,承包、承租、挂靠类货运企业,个体运输户三种。但在货运市场中,由于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性质的个体户,甚至是无牌无照车辆进行营运,这就给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

各地对货运行业发票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自行填开、税务部门代开、交通部门代开。一直以来,地税部门对货运行业营业税采取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或委托交通部门税款。这种对货运纳税人的粗放式管理,造成了税收和发票管理的混乱局

(二)计征税款混乱

大多数货运企业采取承包、承租等方式交给个人经营,货运企业仅按照固定额度向其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等),并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核实承包、挂靠车辆的实际经营额,对发票的真实性也难以辨明。有的地方甚至仅按运输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运输发票开具额的0.3%~0.5%)计征税款,导致了营业税收入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的虚抵,损失极为严

(三)国、地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只有双方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然而国税、地税部门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开具、抵扣环节上却存在信息传递不畅这一重要障碍,使企业运输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脱节,严重影响了税款的有效征收,给投机分子、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在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已基本覆盖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具有专用发票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这一双重特性,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代开、偷逃税款的主要手段,也是增值税管理的主要漏洞和难

二、目前货运业税收管理的基本框架和信息化管理模式

针对货运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性、经营方式分散性、经营行为隐藏性、流动性强和税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等特点,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共出台了三个具体办法和一个实施方案,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

(一)货运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开展对货运业的清理整顿,对货运业纳税人进行分类认定

目前对货运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在各地差别很大。有些地区放松了对货运发票的管理,导致货运发票严重失控,对开具货运发票的单位缺乏必要的资格认定和监控,造成税收管理上的征、管、查相脱节,货运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严重背离,造成营业税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虚假抵扣。为切实改变这种现状,总局要求各地对辖区内所有货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实施新的管理办法。把以前未纳入管理的企业全部纳入税收管理,并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加强对纳税人的认定和监

申请成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由纳税人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有关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者,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办理认定手续。除自开票以外的纳税人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也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对新办的货运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待各种条件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后,再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对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内容和程序每年对原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度审验,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如果通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关证书,清缴货运发票。凡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内不准再重新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在整改期内不准自行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如需要开发票,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代

2、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和管理货运发票的开具方式有以下二种。一种是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领购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自行保管和开具;另一种是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和缴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中介机构代开具货运发票。

针对不同的发票开具方式,目前采取三种方法对货运发票进行监控。一是自开票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二是代开票的中介机构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要先税款再开具发票,代开票机构在解缴税款后,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三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运费发票时,同样要先征税后开票,并填写《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于月底前将《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传送给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同级国家税务机关,便于总局和省级国税局进行增值税运费发票的比

货物运输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过去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对货运发票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

3、进一步明确货运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为了对货运行业营业税进行税源监控,防止漏征漏管,对货物运输业纳税地点进一步明确: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货运业务的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

(二)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针对目前货运发票抵扣方面存在的问题,新出台的《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与货运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相衔接,对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信息采集、传递等环节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自行开具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都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要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清单和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同报

要确保货运发票的全面监控,控制利用货运发票进行骗抵增值税税款行为,就必须掌握所有的货运发票信息。新办法规定,从纸质信息转换成电子信息,共有五种信息采集主体,地税机关负责的运输方信息有三种,即:自开票纳税人的信息由自开票纳税人自行采集,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票中介机构开具发票信息由代开票的中介机构负责采集,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信息由税务机关自行采集。国税机关负责的抵扣方信息有两种,即:纳税人自行采集和委托中介机构采

三、我局货物运输业征管现状

(一)由主管税务所负责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及"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

在我区范围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所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完毕后,主管税务所将认定资料报送征管科备

每年年底,自开票纳税人填写《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并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所接受年审。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由地区税务所的代开票窗口负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针对我市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在代开发票、税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自2004年7月30日起,全市范围内已暂停所有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和税款业务。暂停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后,我区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已全部由地区税务所的代开票窗口负责。

(三)纳税服务所负责《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的采集工作

从2004年1月起,自开票纳税人在每月10日之前向纳税服务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我局将上述信息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信息进行汇总,在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局数据,市局每月22日前向市国税局传递汇总数

四、我局在货物运输业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发票清单汇总和传递的试运行"一项中提到:"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而在我局负责此项信息采集工作的具体部门不是其主管税务所,而是发票发售部门——纳税服务所。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此种分两步走的工作流程显现出了以下几点不

(一)主管税务所在货物运输业征管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主管税务所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经营方式、营运车辆情况及具体用票情况等方面掌握的比较充分,在进行信息采集工作时,必将更有针对性,也使其从对货运企业的资格认定到税源监控整个工作流程更加合理。而在目前,由于信息采集工作归由纳税服务所负责,主管税务所在这一方面的积极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二)不利于货运企业报盘内容及其网上申报内容的核对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今年,谢旭人局长到海淀地税局试验区税务所调研时,曾指出:"地税部门应加强对货运企业报盘内容与其网上申报内容的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这样不但能为国税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提供方便,也是地税部门加强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国地税之间应加强联系,互通有无,共同协作,防止税款流失。"

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主管税务所负责网上申报,由纳税服务所负责货运企业报盘,两个部门如果不能保证通畅的沟通,必将极大影响此项工作的效率和结果。因此,若能将网上申报和企业报盘安排在同一税务部门集中受理,则可减少中间环节,避免信息沟通的不畅,从而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三)现有流程不仅给纳税人带来不便,也影响办税效率

目前纳税服务所负责丰台所、花乡所和园区涉外所三个税务所辖区内的自开票纳税人信息报送工作,涉及地区范围很广,跨度很大,这三个区域的绝大多数自开票纳税人需要专程到纳税服务所报送信息。而有的地区所为了掌握纳税人开票情况,需要纳税人先到主管所里进行审核,再到纳税服务所报送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纳税人增添了负担。同时,因为操作不熟练和软件存在的缺陷,一部分自开票纳税人在信息报送时往往不能一次完成,有时甚至需要往返几趟,极大的影响了纳税人的办税效

五、规范我局货物运输业征管工作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解决以上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局货运业征管工作,充分发挥地区税务所的积极作用,我们建议:我局的货物运输企业信息采集工作改由主管税务所全面负责,将货运业征管工作流程系统化、规范

(一)从税源监控方面考虑

这样做能更好的发挥主管税务所的地区优势作用,以便于其对所辖区域的货运业企业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和征管工作,确保发现问题能在第一时间给予解决。

(二)从全局的货运业征管工作流程考虑

这样做使全局的货运业征管工作流程更加合理。主管税务所可以真正实现从资格认定——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税源监控这一工作流程的完整化,从而增强此项工作的衔接性和顺畅性,减少了办事环节,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