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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1
【摘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反资本弱化避税,本文从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出发,分析了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特点,并对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提出了建议。
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
1.资本弱化的含义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2.资本弱化的产生原因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税收挡板”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使资本弱化成为避税手段。
3.资本弱化与税收
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东道国和投资国都有严重负面影响。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借贷资本比例过高往往导致贷款公司出资不到位,或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资;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贷款公司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和“负利润”现象;三是税收权益流失,东道国公司以偿还利息的方式将税前利润转移给贷款公司,降低利润,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减少了东道国公司的利润,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从投资国的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资本弱化问题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现状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这也是国际上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多数国家所采用模式。
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都采取了资本弱化的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1.明确了利息扣除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明确了企业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明确了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利息支出的要求。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否则“从低”适用税前扣除比例。
4.明确了超扣除限额利息的处理。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资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计算。
2.关联债权投资的范围。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如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等。
3.企业权益性投资的范围。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4.关联债资比例。依照公式: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计算。
5.利息支出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三、对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建议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和协调。实践表明,当前跨国公司为规避税收,在投资时往往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和避税港融资等多种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资本弱化的相关法规时必须统筹考虑,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当前不仅要加速建立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广避税港融资申报制度和预约定价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国家越多,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国和相关国家也应当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避免重复征税。
2.扩大并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协调与合作,通过税收协定共同防止国际避(逃)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国际税收管理健康运行,胜任日益繁重的国际税收决策、立法、执法与司法管理。
3.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反资本弱化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它要求税务人员不仅应当扎实掌握财会知识,熟悉税收征管,还要对跨国公司的运作和经营有相当的了解,而且对于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对提高我国的反资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曹洋.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7,(5).
[2]龙军,屈幼姝,刘志安.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安排:理论、实践及对策分析[J].理论探讨,2007,(1).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2
一、加强楼宇经济税收监控的重要意义
经济是税收的重要来源,楼宇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税收的增收,加强楼宇经济税收监控意义重大。
(一)加强楼宇经济税收监控是税收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城市楼宇经济发展加快,形成了较大的经济规模,商务楼宇所承载和凝聚的巨大经济发展潜力,极大地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楼宇经济也蕴含着巨大的税源,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诸多税种,是税收持续发展的新增长点。因此,加强楼宇经济税收征管,不但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水平,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税收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楼宇经济税收征管是实施税收结构转型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地方税收持续在高基数基础上大幅度增长,房地产业一直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但受城市地域条件的限制,城区范围内可供开发建设的土地日渐减少,作为主体税源的房地产业逐渐萎缩,地方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缺少有力的支撑,亟须培养并拓宽新的税收增长点,而日渐繁荣发展的楼宇经济,以及其对区域金融业、商务服务业等行业的拉动作用,就成为税收增收的新来源。因此,加强对楼宇经济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它在税收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是当前实现税源结构调整、确保税收增收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向。
(三)楼宇经济税收信息是指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参考资料部分楼宇的特色产业所产生的磁场聚集效应,对进一步拉动区域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收入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其单位面积所产生的税收贡献充分展示了楼宇经济所蕴含的巨大潜力,与此相关的税收数据所反映的经济规律和特点极具参考价值,对政府部门引导楼宇经济发展、加强对楼宇经济税源管理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是指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加强楼宇经济税收征管,是优化税收环境的组成部分随着税收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税收宣传走进校园、走进社区、走进企业,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普遍增强,税收环境明显好转。但是由于楼宇经济隐蔽性带来的偷漏税现象仍然较为普遍,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税收环境的改善。因此,税收宣传走进商务楼宇,依法实施和加强楼宇经济税收征管,是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的重要方面。
二、楼宇经济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迅速。据统计,天津市现有商务楼宇200余座,主要集中在市内六区和滨海新区。楼宇经济税源的监控工作引起了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天津市地税局研发了楼宇税收管理监控软件,对全市商务楼宇税收进行监控。2010年全市共监管商务楼宇税收174座,实现地税收入757700万元,楼宇经济逐步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商务楼宇比较集中的河西区、和平区等地税局都采取了切实有力的措施,对商务楼宇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取得了显著效果。河西区地税局先后对本辖区65座楼宇进行调查和税源信息绑定,清理漏征漏管户,并在征管工作中实时收集信息、更新数据,使监控工作常态化,摸清了楼宇内经营户的纳税基础信息,掌握了楼宇经济的整体贡献率。据统计,在该区已监控的65座重点商务楼宇中,共有经营户2520户,物业公司42户;2010年共实现税收373038万元。其中,地税税收258643万元,河西区实现税收79452万元,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数据。但由于商务楼宇所具有的特点,对楼宇经济税收征管还存在诸多难题。
一是楼宇经济具有区域集中性的特点,商户集中,每个商务楼宇内的商户少则十几家,多则几十家,楼宇税收征管面广量大,由于征管力量薄弱,每个管理员要管辖一、二百户,再加一些纳税人存在侥幸心态,设法逃避税收。进一步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征管,容易出现漏税现象。
二是由于楼宇经济的场所隐蔽性强,其经营场所不临街面,深居在楼宇之中,有的高达数十层,有的是商住两用,税务部门难以直接发现,且有的商务楼宇物业部门协税护税意识较差,实施税收征管工作较为困难,存在异地经营户、漏征漏管现象。
三是由于许多房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生活居住地分散,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资料难以掌握,一些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变更频繁,商户流动性较大,税收征管难以落实到位。
四是由于现代科技和服务业的发展,许多商户实行封闭式或网络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一些经营户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挂标志,税务人员很难断定其是否处于营业状态,容易造成税收流失。
五是楼宇经济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楼宇经济的发展和管理涉及政府、城建、房管、工商、财政、发改、经贸、公安等多个政府部门,楼宇经济的信息涉及面较广,税务部门开展对楼宇经济的调查工作特别困难。
六是税收收入和经济指标不太匹配。由于目前楼宇经济的税源监控处于起步阶段,以及国地税分设,造成楼宇内的经济和税收总量统计不准,与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普查结果有一定误差,影响了楼宇税收数据的参考价值。
三、加强楼宇经济税收监控的措施
加强楼宇经济税收监管需要税务机关更新观念,完善征管手段,同时也需要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税护税,才能最终实现应收尽收。
(一)加强楼宇经济的源头管理作为楼宇经济的前期形态,对商务楼宇建设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是楼宇税源监控的基础,楼宇经济是重大建设项目的发展和延续,楼宇经济管理所必需的一些重要基础数据,如房产税所涉及的产权人、产权面积、物业管理部门等,在建设和销售环节均能够有所体现。因此,要从商务楼宇的建设环节开始,加强商务楼宇税收源头信息管理,为楼宇经济的税收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面实施税收属地征管模式首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管的方式,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开始就严格执行属地征管,在纳税人离开注册地经营后,限期变更注册地,超过期限由经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税,避免经营地无法管而注册地管不严的现象。其次在各区税务部门内部,实行以块划分,将纳税人的管理责任分解到各管理所,责任落实到每一名税收管理员,一方面,避免行业分割造成的管理真空;另一方面,解决管理员责任不明、管户不清的现象,避免漏户、少征等情况出现,从根本上杜绝异地经营和漏征漏管现象,推动楼宇经济的规范管理。
(三)提高楼宇税源监控的信息化水平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信息手段,在楼宇经济税收监控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发挥信息化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纳税人信息档案,监控企业登记变更及注销变化情况,防范漏征漏管和异地经营,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无空子可钻,公平企业税负,营造平等竞争的氛围。另一方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商务楼宇内的零散、单个、精细的税收信息资料整合起来,从整体和宏观角度分析区域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进而把握税收发展趋势,推动科学决策。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3
(中经评论·北京)税收管辖权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其调整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收益、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以及财产等。为了便于学习和理解我国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对税收管辖权的研究,仅限于对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的范畴。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
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果对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普遍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征税,容易增加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且由于外国税收可按新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我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实际上也可能征不上税。因此,建议考虑这一实际情况,通过“新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手续上,尽可能简便些。与此同时,宜针对跨国企业离岸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避税港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并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以上三个税制的联动和相互配合,积极应对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此外,在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宜借鉴国际上对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经验,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延伸方面,重点放在避税港税制的建设上,并通过建立严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润合并申报纳税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取得的离岸经营利润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拓展方面,则重点是坚持现有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并对来源地的范围作适度的调整。
三、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综观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并据此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来源地标准,并据此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关于企业住所和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产生一些差异,以致相关国家对企业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各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于是,各国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有关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主动对本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单边调整:另一方面,则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高于国内法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具体而言,各国国内法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本国法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律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征税,而不考虑该企业是否同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采取直接或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以消除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国内法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按照独立企业和利润归属的原则征税;对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按普通税率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适度调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坚持按常设机构征税的原则,并对其承揽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引入了时间概念,即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活动如超过协定规定时间(6个月或12个月),可认定为其在东道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征税。而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通常没有活动时间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东道国开展建筑安装活动,即可认定其设立了营业机构和场所,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征税。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低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二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对人(居民企业)的管辖冲突,一方面通过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属人管辖权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抵免条款。明确相关国家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防止滥用协定避税和偷逃税。例如,我国在对外谈签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从相关缔约国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居民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才能考虑税收抵免。
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
(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二)离岸经营的税收管辖标准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4
【关键词】次贷危机 房地产 解决对策
一、学习国外的政策提出建议
(一)宏观调控角度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市场经济的多变和风险依旧存在,我们更需要时刻提防次贷危机的来袭,认真了解次贷危机的作用机制,总结以往我国在面对次贷危机时的对策,并学习国外先进的政策。一般来说,宏观调控应该做到时刻洞察我国经济增长形势,保证我国的经济在一定时间内能维持增长形势,早在面对亚洲经济危机时,我国就坚持维持经济增长不能变,坚持保证人民币不贬值。当今我国也要以确保经济增长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二)金融监管角度
当前各种金融工具的产生以及新型金融参与方式的增多,一方面为金融市场加入了更多新的血液,另一方面也对金融业的管理增大了难度。因此针对金融监管,首先要督促金融业监管部门对金融业的参与机构或组织、金融工具进行管理,洞察期间可能造成风险的因素,其次要增强各管理机构、参与团体对于次贷危机的认识和防范,时刻警惕次贷危机卷土重来。另外,也要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研究管理手段,对金融市场进行规划清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不合理的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案。
(三)资金流动角度
从资金流动的角度而言,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很多国家和我国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很多外企在我国投资建厂或者将资金投入我国的大型项目中;另一方面我国也积极发展外企来华投资,加强我国和其他各国在经济、政治领域的往来。与此同时,要建立外汇监管机制,防范一些非法资金在我国市场的流动和窥视,如智利等国都建立了相关的流动资金监管制度,对一些短期的投机资金流入本国市场都有限制作用。
(四)财政政策方面
我国当前还存在着城乡发展差异大、贫富差距明显,部分地区物价上涨等问题。针对城乡发展差异大,已经是由来已久的发展问题,国家政府要根据宏观经济结构进行调整,而贫富差异涉及到教育、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规划。针对部分地区物价上涨,国家应当鼓励农业活动的发展,各产业发展均衡,由政府出面调整市场物价,对物价实施完善的监管机制等等。
二、根据国内的政策提出经济调控建议
(一)税收管理角度
我国当前已经对税收采取了宽松的政策扶持,对金融业的发展更是提供了不少助力。从税收的角度,首先,要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这就需要对我国当前的税费和税法进行改革,我国当前最大的税收来源主要是个人税和企业税,这两者在整体税收的比重占37%,而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税收中却没有达到相同的水平,造成整体税收只占我国国民经济的17%,这与很多其他国家的税收水平不一致,甚至是相距甚远。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还存在很多缺漏、重复现象,因此要对我国税收的细则进行规范,如企业的税收之间有重复就要对不合理的税收进行删除;对个人税的范畴进行明确规定,将遗产税纳入交税范围;还有一些已经不适用的、不存在的税种要及时删除;其他国家已经规定交税的项目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决定是否纳税。通过对税收的管理,进而优化税制的结构和税种的完善。
(二)市场管理角度
从市场管理角度,首先要对我国的房地产业进行管理。我国房地产业近几年经历了旺盛发展的时期,在一些市场投机分子和恶意炒房人员的操纵下,我国房地产呈现出很多不正常的现象。首先,房地产建设持续走高,但市民购买量却没有提升,据2014年的一份调查显示,很多民众在面对高涨的房价时,大多数保持观望的态度,尤其是杭州市的居民表示,杭州市黄金地段的房价达到五万一平米,郊区的房价最低也有五千一平米,刚刚走进社会甚至是从业十余年的民众也买不起一套100平米的房屋。其次,我国房屋价格上涨促使物价上涨也不受控制,很多地区的物价上涨但没有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约束,很多农村、乡镇地区的消费水平能够与二三线城市相比。针对这些由房地产业引起的乱象,我国政府应当及时出台政策对房地产业进行规划管理,禁止房地产恶意炒房、抵制恶意抬升物价。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推出更多房型给民众选择,如廉租房、适用房等等,另外国家早前出台的限购令应当有理有序地持续下去,阻止房地产业因为限购令取消再次出现的乱象。此外还要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土地的利用价格和实际价格之间应当存在合理的关系,不应当仅仅由市场决定。
三、结语
结合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现状,我国要及时调整金融产业的管理制度、外汇资金的流入等等,还要通过对税收的管理,进而优化税制的结构和税种的完善。此外还要对我国房地产业进行管理,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推出更多房型给民众选择,如廉租房、适用房等等,另外国家早前出台的限购令应当有理有序地持续下去,阻止房地产业因为限购令取消再次出现的乱象。此外还要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为防范次贷危机的再次发生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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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5
关键词 税制 流转税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税制改革
1 我国税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税制现状
中国现行税制是于1994年确立的,当时确立该税制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制定出了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税法体制结构,主要表现在:
(1)流转税占主导地位的税收体制。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占主体税种的是流转税,包括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分配劳务征收的增值税;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行业征收营业税等。在近10年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1 400多亿元。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5 126亿元,1999年突破1万亿元,到了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突破了15万亿元,2003年达到2万亿元。在连续增长中,流转税的增长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01年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9.3%。
(2)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并存。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先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成一税,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以适用于内资企业。同时,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执行,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种所得税并存的现状。将所得税分设为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是考虑我国开放初期,有利于吸引外资,鼓励外资机构来华投资。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处于与流转税并重地位。2001年,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9%。
(3)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为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必要辅助税种。
(4)税务征管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由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分别负责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及收入入库工作。
1.2 我国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抑制投资增长,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流转税中消费税及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变化,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
(2)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不符合世贸规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抑制国内投资,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3)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经济发展、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很不适应,其组织收入与调节分配的功能受到抑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高收入阶层调节不力;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制中,还存在着应税所得额确定不合理,不能适应收入形式分配多元化的现实及申报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基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以加入wto为契机,结合我国内外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一套与国际税制相符合的税收制度,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发展,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能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这就需要加大税收政策调整力度,确定好总体思想,做到抓住重点分步推进,全面改革我国目前税收制度。
(4)税收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税法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多数税收法律法规是以条例的形式,很少有正式立法;同时,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程序难以保证,法律漏洞问题严重。
2 现行税制改革的措施
2.1 流转税的改革问题
(1)增值税。一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时候,应首先把一切商品与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次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最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界限的存在,在客观上阻碍正常的经济交易,从长远看也有取消的必要;二是进一步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制度。在进口环节,应取消增值税与关税同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2)消费税。一是应重点考虑一些税基广,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水平的非必需品如高级皮毛、皮革制品、高档古玩作为首先扩征的对象;同时,对于一些高档的消费行为如歌舞厅、游艺厅、夜总会、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按摩房等应纳入征收范围;二是对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应调出消费税税目,如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有些如进口洋酒等,应调进消费税税目;对大量浪费不可再生资源又污染环境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如含磷洗衣粉、电池、一次性木筷、塑料制品等应当征收消费税或开征环境保护税;三是调整纳税环节,应当改价内税为价外税,以真正体现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
(3)营业税。一是适当降低营业税的税率,尤其在金融保险业,过高的营业税税率会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产生消极影响。随着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外国金融机构大举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使我国金融业更处于劣势,在改革中应给予必要的保护。但对娱乐及服务业中的高消费应提高税率;二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不可能马上转化为增值税,只有在原有基础上作逐步的改革。在征税范围上应先在建筑业、交通业中执行,与增值税改革相衔接,分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重叠的问题。
2.2 所得税的改革问题
(1)个人所得税。一是提高起征点。目前起征点虽然已达1 6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还应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工薪收入等勤劳所得在免税额中至少应当考虑几项扣除:生计扣除、赡养扣除、抚养教育扣除、医疗扣除、临时困难扣除及通货膨胀扣除等,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二是转换征税模式:应将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转变为以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三是严格减免项目,防止税源流失。
(2)企业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税率、税基和相对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所得税制度。一是将现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扩大征税范围,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二是税收优惠从总的来讲,应建立起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最终过渡到产业优惠的税收优惠制度。按这一原则,目前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的地区优惠应该取消,暂时保留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优惠;三是正确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两者的税率目前一般都认为应采取折衷方案,即25%左右。但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新占税法的平稳过渡,对外资企业可设置2~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外资企业实行新企业新办法、老企业老办法。
2.3 新税种的开征问题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对一些条件成熟的税种应予以开征。当前应当考虑开征的税种有以下几个:
(1)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加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产生企业兼并、破产等,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应比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开征社会保障税。
(2)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可避免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3)开征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的开征可合理调节收入,限制投机,强化交易管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4)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实际上是将环境污染的社会治理费用消化到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
2.4 税收法制的建设问题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着重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
( 1)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进程。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把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的原则,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执法规定、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司法保障、社会协税护税等重要内容都纳入其中。
(2)对一些通过试行比较成熟的税法法规可以按立法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已具备了立法条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具备了统一立法的条件,应尽快立法。
参考文献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6
近几年,我国增值税扩围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在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下,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指出制约我国增值税扩围的因素并分行业介绍扩围可能遇到的问题,最后得出我国增值税扩围需分行业、分步骤的结论。
【关键词】
增值税扩围;征税范围;营改增
1 我国增值税扩围现状
1.1 增值税扩围进程
增值税扩围进程包括扩围行业和税率两部分。(1)扩围行业。目前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已在全国范围内试点。(2)税率。扩围后各行业税率分为17%、11%和 6%三档,其中交通运输业由原来3%变为11%、有形动产租赁由5%变为17%税率,电信业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其他行业适用6%的税率。
1.2 增值税进一步扩围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行业覆盖范围是不完整的,其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1)抵扣链条不完整,税负不公
目前我国三大产业中,一产农业和三产大部分行业都未纳入增值税范围。其为生产或为提供劳务外购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在这一环断裂,加剧了行业间税负的不公。
(2)造成税收管辖权矛盾
“混合销售”和 “兼营行为”的税收管辖权在实践中很难划清界限。如运输业中货价和运费往往开一张票;建筑业提供劳务的同时销售建筑材料等。纳税人分不清缴纳税种,国地税争抢税源或谁都放任不管,造成税收管辖权矛盾。
(3)降低了征纳税效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拥有稽核作用。征纳双方凭此收税缴税,而发票的开具和接受方为了自身缴税或抵扣额度,都要求发票记载内容真实。但只有每一环交易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稽核作用才能实现。而我国的增值税未能实现全行业覆盖,打破了这种自动稽核功能,降低了征管效率。
2 几个典型国家增值税征税范围概述
从目前各国情况看,增值税征税范围可分为大中小三个等级。
法国实行增值税最早,增值税制度成熟。但发展初期也仅覆盖工业生产领域和商品批发环节,随后扩围到农业和商品零售环节。目前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已覆盖农、工、商、服务等所有行业及境内所有交易环节。
韩国增值税规定销售与进口货物,提供劳务等都要缴纳增值税。此外,农业生产者也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借鉴欧盟经验韩国增值税包含所有劳务交易。与此同时韩国的营业税、通行税、娱乐饮食税等相关税种取消,简化了税制体系。
德国1968年开始实施增值税,其地方营业税逐步被增值税取代。目前德国实行的是大规模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进口货物的任何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征税范围有以下特点:(1)对最终消费者(公共企业和个人),农林业,金融业征收增值税。(2)对某些行为直接免税。如社会文化福利事业。
2.1 国外增值税扩围对我国的启示
(1)增值税征收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管理水平等密切相关。
从各国增值税制度发展来看,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选择受到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征收管理水平的高低跟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呈正比关系。
(2)增值税扩围需循序渐进。
增值税制度推广都是从小范围逐步过渡到大范围。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值税扩围不能一蹴而就,必须视情况循序渐进,不能全盘颠覆,一步到位。
(3)对特殊行业应采取特定计税方法。
农业面对的是广大农民群体,很多国家对其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免税政策。建筑业是很多国家慎重考虑扩围的行业,各国的征税的方式也有差异。住宿业和餐饮业等扩围也需采用科学公平的方法。
3 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3.1制约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能力的大小。我国的税收征管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比较低效,如盲目地增值税扩围,而征管能力跟不上,纳税与征税脱节,对我国税制建设和经济发展都会产生负作用。
(2)财政收入与税制体系稳定性
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以强大稳定的财政收入为支撑,因此增值税扩围必须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为前提。盲目扩围只会造成财政收入动荡,影响我国税制体系的稳定性。
(3)中央和地方财权划分
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为地方税。如果营改增,地方政府财力严重缩水,势必会遭到地方的反对与阻碍。解决方法是提高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然而,怎样确定这个比例,怎样兼顾各方利益是扩围的难点所在。
(4)各行业税率的确定
税率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各行业税负的大小,如设置不合理,可能会造成扩围前后行业税负过度波动,会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稳定性。因此,需要经过大量的测算,审慎的选择各行业扩围后的适用税率。
3.2主要行业营改增可能面临的问题
(1)建筑业营改增可能面临的问题
一是进项抵扣的技术问题。建筑业的进项无法准确的规范与衡量,进项抵扣环节监管难度大。二是征管难度大。建筑业工期长,投入多,纳税人多样化,应税收入申报与工程进度脱节的现象频频发生,分包转包过程中,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往往被隐瞒忽略或弄虚造假,加大了征管难度。三是大幅降低增值税收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价值高,扩围后各行业都可将厂房、建筑物作为进项抵扣。这对我国增值税收入会产生很大的冲击。
(2)金融业营改增可能面临的困难
一是难以界定范围,金融服务中往往会掺杂很多其他服务,像法律、财务咨询服务等,很难将其拆分。二是税收征管难,主要表现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上,金融服务成本多样化且不易量化,进项和销项难以确定和估量,给征管带来困难。三是可能会增加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税负,导致资本外流。
(3)传统服务业营改增可能面临的问题
传统服务业像住宿、餐饮、旅游等,能够抵扣的进项微乎其微,如果强行将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可能会存在大额的销项没有足够的进项抵扣而造成税负剧增。
3.3分阶段选择扩围行业的构想
增值税最终将覆盖所有行业在国内外已经形成一种共识。我国增值税在扩围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分阶段、分步骤,平稳推进。
第一步,实现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目前这两个行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营改增。
第二步,实现电信业和建筑业营改增。今年六月份,电信业已经被列入试点范围,而早在11年下发的试点方案中就已提出对如建筑业实行11%的税率。可以预见建筑业将很快被纳入试点,与此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也将随之很快纳入试点。
第三步,实现金融保险业和部分传统服务业营改增。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水平还很低,盲目扩围将无法应对因税负增加而带来的资本外流冲击,因此目前还不适合将其纳入增值税。而传统服务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很难形成增值税勾稽关系,如果征收增值税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征收成本或严重的偷逃税现象。
【参考文献】
[1]严才明.增值税的效率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刘中虎.增值税的社会经济效应与“营改增”问题研究[J].中国财政,2012(5):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