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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亮点范文1
税务局半年工作总结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200*年上半年,xx地税局办公室结合工作职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认真做好200*“管理年”活动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年”活动是今年全局工作的重点,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根据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科室,就“管理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先后制定了《xx地方税务局200*“管理年”活动实施意见》、《xx地方税务局2006年基层单位目标管理暨“管理年”活动检查评比办法》、《机关目标管理暨“管理年”活动检查评比办法》、《xx地方税务局机关日常考核及“管理年”活动检查评比项目和标准》、《星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确保了我局“管理年”活动的顺利开展。
“管理年”活动中,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坚持高标准,组织协调相关科室结合我局实际抓亮点,搞突破,并积极主动地做好与市局管理年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及时提报我局的亮点工作,我局的星级管理考评制度、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申报直通车管理、稽查提醒制度、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均被市局管理年活动办公室列为创新性工作项目,受到xx市局领导的关注和肯定。结合“管理年”活动的开展,牵头对以前的涉税事项、工作流程及制度、办法进行梳理整合和修订完善,完成了《xx市地方税务局岗责工作规范(试行)》初稿撰写工作。《岗责规范》共分六大类,内容涵盖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服务、减免税管理、纳税评估、社会综合治税、重点税源监控等税收工作各个环节,共六十余个岗位,对每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工作要求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2、做好星级管理考评工作。根据局党委的要求,创新管理考核体系,牵头制定了《星级(岗位明星)管理暂行办法》、《岗位明星评选办法》,明确星级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评选标准及程序。上半年,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先后组织了三批星级单位考评,并下发了通报。通过单位推荐、考试选拔、公示等程序,组织评选了二季度岗位明星。
3、强化政务督查工作。为使督查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进一步充实完善了《督查工作制度》。从督查工作任务、督查工作程序、督查方式及权限、督查组织实施等五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明确,建立健全了督查立项登记、督办、反馈和检查制度、督查专报、通报等一系列督查工作制度和办法,有效地保障了政务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以来,围绕全局工作重点、每月份重点工作、局务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局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等,加大督查广度和深度,全面做好日常督查、目标督查、专项督查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的督查催办。半年共下发督查通报12期,督查专报1期,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4、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局党委要求,明确分工,专人负责,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局党委和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使我局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与青岛市局考核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市局考核要求。同时,把目标管理考核与“管理年”活动考核相结合、日常管理考核和上级各项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认真做好全局日常管理考核和“管理年”活动考核,努力做到全面细致,规范周到,以考核管理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5、加强档案管理和资产管理。在档案管理上,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继续加强了对全局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在资产管理方面,根据市局《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置、大项固定资产处置等审批程序,严把入口、出口关。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流程,杜绝管理上的漏洞。同时,加强后勤行政管理,按照高效、节约的原则,积极做好车辆管理、卫生管理、办公用品采购、政务值班等服务工作,为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后勤保障。
6、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搞好信息调研工作。围绕局党委中心工作,发挥办公室在信息调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全局信息调研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上半年,组织召开了信息调研工作会议,邀请市局信息调研工作人员,以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全局信息调研员进行了培训。制定了《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调整充实了兼职信息调研员队伍,及时做好全局信息调研文章的筛选、整理和上报工作。特别是加强了对全局经验性、创新性工作的对上提报力度。上半年,xx市局、省局等信息简报先后对我局星级管理、重点税源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六子工程”、稽查提醒制度等重点、亮点工作进行了介绍。上半年共上报各类税务信息80多条,被省局、市局、xx市政府及xx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采用30多条,采用调研文章8篇,比去年同期增加6篇。
7、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平度地税社会形象。主动加强与有关媒体的联系配合,积极主动的做好全局税收宣传工作,上半年全局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发表宣传稿件50余篇。在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等中央级媒体发表税收宣传稿件四篇。五月份,在《人民日报》发表了《xx地税局以“三化”促进税收管理》的稿件,较好地宣传了我局“管理年”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亮点范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对我们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应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一个全系统都关注的课题,笔者在此抛砖引玉。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Ⅸ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Ⅸ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纳税申报质量不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编制不成现金流量表,二是企业与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相关信息不对称,客观上造成企业不能按税收政策的要求去办理涉税事宜。三是企业财务核算科目与企业纳税申报表项目的对应性差,加上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更是凑都凑不成,只得填个总数交差。
2.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纳税评估粗糙,基本是就(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走过场,比日常受理申报的审核好不了多少,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纳税评估对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较高,而县级以下的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据笔者调查发现能真正承担起这个纳税评估职责的人数不到2%;二是纳税评估体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待提高;三是纳税评估相关的参考指标、宏观数据、评价模型缺乏科学性;四是税务人员的工作不够深入,对企业财务信息掌握不清;五是纳税评估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设立专职的纳税评估岗位。
3.分类管理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在许多地方,对企业纳税人尽管按其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经营行业、信誉等级、纳税方式、存续年限等不同标准进行了分类,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纳税人与非重点纳税人、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与就地纳税企业等等,但实际管理却并未按各类别相应的管理要求到位。
4.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落后。其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
5.汇算清缴主体转移,就县级以下基层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及纳税人的汇缴水平及观念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按总局汇缴主体转移的路子,纳税人是汇缴的主体,而纳税人的财务水平不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或纳税意识不强,并且在不少地区尤其是县级以下的地区税务并没被纳税人接纳,这些决定了纳税人的自行汇缴在目前阶段只是一个愿望,尽管它是尊重纳税人权益的一种合理模式,但其不可能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同时由于我们的纳税评估还处于低级水平,能及时发现问题的很少,这样要么税务机关放弃一些小户的检查,听之任之;要么最终只会增加稽查的工作量、缩短其检查时间、人为降低了检查的质量。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不断降低纳税遵从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与其它税种相比,纳税遵从度尤为重要。为此,我们要有先进的宣传理念: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宣传不到位,也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表现,要建立税收宣传长效机制,深入持久地宣传。
2.强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转变服务理念,在平等服务上下功夫。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以科学的发展观来统领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以人为本,把人文关怀体现在纳税服务的各个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服务手段;充分把握合作信赖的原则,充分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利用查前约谈,多给纳税人自我纠错的机会,多涵养一部分税源,唤起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因此,对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要正确对待,只要纳税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及信任。
3.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对县级以下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培训要有计划、有目标,每次培训要进行考核,严格培训的组织管理,检验培训的效果。每次学习完都要严格进行测试,对未达标的要补课或停岗学习,待达标后再上岗,如果多次测试,一年内未达标的,要考虑停职学习,三年内还未达标的,则应考虑调离税收管理岗位。
4.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设立纳税评估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纳税评估集体评析制度,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及时作出科学评定并提出征管建议,对征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5.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当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都相继开发了一些所得税管理软件,这些软件各有所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上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对这些软件进行甄别,取长补短,做好整合完善工作。此外,进一步扩展征管系统的功能,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在所得税规范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亮点范文3
【关键词】业务流程;管理
一、工作描述
(一)管理理念
随着公司财务管理精益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往来款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待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新的突破,必须建立规范、高效的财务往来款项管理体系,进一步摸清家底、加强往来管理、夯实财务基础工作,将往来清理工作深入化、细致化。
(二)管理范围和目标
贯彻、执行国网、省市公司有关债权债务的制度、办法,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不定期采用电话核对或函证形式与挂账方核实往来款项余额。对往来款项的账龄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余额大,挂账时间长的款项。建立长期挂账往来款项备案备查制度,建立“三年以上长期挂账往来款项备查簿”,逐笔列示长期挂账款项详细情况。同时,以此为基础对各经办部室进行业绩考核,确保不再产生新的三年以上长期挂账款项,将往来款项管理工作常态化。
二、主要管理做法
(一)主要流程说明
往来款项清理―应收款项流程:
1.由往来款项管理岗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自查,逐条核定应收款项明细,追查形成依据,并寄发询证函与债务人落实经济性质、债务金额等。
2.在SAP系统中通过查询客户明细,查询债务人应还款项,并与债务人函证核对。
3.通过查看债务人财务报表、查看债务人申请授信时或授信检查时提交的企业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查看债务人的对外投资、存货、应收款项等确认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若确实对方单位没有债务偿还能力则财务资产部往来专工整理坏账准备方案。
4.在SGMDM系统中新增一条坏账准备的申请,手工导入一条申请单,上传相关佐证附件,递交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5.坏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后,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填写《企业坏账准备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等资料,用于对坏账进行税前扣除。
6.县级供电公司遵循上级公司的要求,大力推进往来款项清理工作,往来款项管理工作报告。报告中详尽的介绍往来款项明细,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压降情况,往来款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和相关措施建议。
往来款项清理―应付款项流程:
1.由前端部室提交财务资产部资金支付审批表,资金支付申请表必须标明部门、项目名称、报销内容、采购订单号、合同金额、累计已付款、质保金、实付金额、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付款方式等,经经办人和审批人手工签字后递交财务部现金预算审核人员。
2.财务资产部现金预算管理人员审核该资金支付是否在上月上报的预算支出之内,如果上月已上报现金预算则传递给往来款项管理人员,若上月没有上报预算则退回前端业务部门。
3.财务资产部往来款项管理岗验证该债权人是否存在,经查明存在则在SAP系统查询供应商明细核对金额并采用发函、询证等形式与供应商核对无误后交予出纳付款,若此债权人已不存在,该款项实在无法支付,则由往来款项管理岗向公司领导提交应付款项结转营业外收入的申请。
4.若已支付款项,出纳将已支付的凭证交予会计进行付款账务处理。若款项不能支付,则由领导审批后交予会计结转营业外收入,进行转账会计处理。
5.将相关佐证材料交由税务局备案,将该笔无法支付而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款项计入企业收益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6.县级供电公司遵循上级公司的要求,大力推进往来款项清理工作,往来款项管理工作报告。报告中详尽的介绍往来款项明细,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压降情况,往来款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和相关措施建议。
(二)确保流程正常运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公司财务资产部岗位职责:负责核对应收款及应付款项等债权债务的核算、分析、考核;对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进行分析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对于费用性挂账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事实已形成不良债权的其他应收款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其他应付款的账龄进行分析及时处理。对于费用性挂账形成的其他应付款,应及时查明经济性质,及时处理。
各经办部室岗位职责:上报各自经办的费用支出的现金预算,提供资金支付申请单并由公司领导审批,递交财务及时付款。
三、特色亮点
(一)配合物资部门完成“合同结算率”指标,对涉及到该指标的应付款项,财务部门在规定的75天内支付。此项做法一是能够降低应付暂估余额;二是可以有效降低应付账款余额,避免应付款项长期挂账。
合同结算率指标=当年度发票校验率×30%+历年结算率×30%+当年度结算率×支付规范性系数×40%
(二)建立备查账制度。县级供电公司对所有往来款项建立备查账,一是避免重复支付;二是保证“专款专用”;三是快速有效区分账龄;四是简洁易懂。
(三)建立周通报、月考核制度
财务部门每周对前端业务部门经办的往来款项余额构成及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长期挂账款项进行跟踪并要求前端业务部门形成专项说明。每月由财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纳入绩效工资。
四、实践效果
县级供电公司自2010年SAP上线后,积极探索并研究出一套适合县级供电公司的往来管理流程。2011年度将3年及以上应收款项全部清理完毕,2012年及以后已不存在1年以上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因近年来农网升级等工程量较大,物资及服务类采购增长较快,应付款项余额逐年增加,但是县级供电公司仍然能够将应付款项账龄保持在一年以内。
五、改进措施及要求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亮点范文4
年全市国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结合曲靖社会、经济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曲靖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要求和部署,科学发展为指导、下大力气抓收入、创新改革求发展、规范管理提效率、反腐倡廉带队伍、促进和谐保平安、突出亮点创佳绩,圆满完成今年税收任务,为支持曲靖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根据这一总体思路,围绕“创新发展年”工作主题,努力实现省局提出的“领导坚强、队伍整齐、素质过硬、服务优良、绩效明显、形象良好”的总体目标要求。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工作落实:
一、采取措施,抓好全年收入任务完成
今年我市经济增长速度可能会有很大回落,税收收入形势十分严峻。省局下达我市2009年税收收入确保任务数为1,334,730万元,比上年增5.68%;奋斗目标为1,377,630万元,比上年增9.08%。去年底,在向省局上报计划建议前,市局曾要求各县(市、区)局预测上报2009年税源情况,统计起来全市只有117.76亿元,比2007年实际完成数下降7%,比省局下达的任务数少了20个亿。各地要切实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促使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平稳较快增长。
(一)要根据经济税源变化和重大经济税收政策对税收收入影响情况,及时分析、研究、分解下达各地的2009年税收收入计划。认真安排、分解、落实2009年税收收入任务。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收入预测方法,提高预测科学性。认真总结税收收入常规预测工作经验,规范月度、季度、年度等定期预测工作,提高税收预测准确性;今年要建立和完善实用的月度、年度税收收入预测模型,提高税收预测科学性。
(三)要进一步深化税收分析。一是要认真落实《税收分析工作制度》。注重税收经济分析,推进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预期、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横向互动机制,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二是不断丰富和创新税收分析的内容和方法。继续做好月度、季度等定期税收收入常规分析,着力巩固分析工作机制;不断深化分税种税收分析,探索相关税收与对应经济指标关系、建立分析模型。三是深入开展多层面专题税收分析。着力围绕税负低于全国、全省、全市平均水平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深层次专题分析;着力围绕重大税收政策调整进行宏观效应统计分析,特别是围绕今年国家出台的“结构性税收政策调整”进行分析研究。四是加强重点税源和税收调查数据分析,逐步建立税源评价体系,充分运用同业税负分析结果,为把握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指导基层税收分析和提供数据运用水平服务。五是逐步研究建立税收收入评估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互动协调的税收收入评估工作机制,为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丰富税收决策信息探索科学基础。
(四)要强化税收分析基础建设。2009年要着力构建全市税收计统数据库,研究税务系统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对各类数据进行系统地整理、整合、存储,建立方便实用、逻辑合理、结构严密的计统数据库。
(五)要继续做好报告期税收收入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工作。定期编制《收入运行情况通报》,及时通报全系统及报送局领导,并辅之于幻灯片分析等方法和手段,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推动基层税收分析工作。
(六)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要求,认真落实欠税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计算征收欠税滞纳金。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清缴陈欠,最大限度地控制新欠税款的发生。
二、创新机制,努力提升管理水平
要发展必须创新,创新是为了更好的发展。2009年,市局根据“创新发展年”工作主题,要求各县(市、区)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确定1至2个创新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提出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年底检查、评估、考核。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曲靖国税工作需要与可能,市局研究决定,2009年着重抓好以下4个创新项目:
(一)初步建立税收数据质量分析风险管理机制。市局将抽调既懂征管政策业务又懂计算机技术的骨干力量,组成专家组,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从纳税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等多个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力求征纳双方信息对称,定期分析数据、判断信息数据、作出评价、反馈数据、上下互动,运用数据来分析判断问题,有针对地采取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对纳税企业评定信誉等级,信誉良好的指导自我管理;信誉一般的加强管理;信誉差的严加管理。通过这项措施,严格税收执法,增大违法成本,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普遍提高,同时降低干部的执法风险。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亮点范文5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资产损失今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文就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内容和变化进行归纳和分析。
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与原规定相比,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及预付款增加了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及无形资产,且企业尚未实际处置转让的资产发生的实质性损害,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应在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审批扣除取消改为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原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改为专项申报扣除,不再审批扣除,并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明确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地点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不变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等。办法对内外部证据予以了列举,与原规定基本相同。
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与原规定相比,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即可。
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资产的计税基础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强调了资产损失认定价值概念的准确性,要求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认。同时,新《管理办法》从实际出发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如果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可以扣除
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文/秦华 陈萍生)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办法》有7个亮点值得关注。
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对于《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法》还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把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办法》将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是税务机关转变行政职能,简化审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就是说,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都要申报,没有申报的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 而且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
对实际与法定的资产损失进行界定
《办法》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区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处置、 转让时发生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
新增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报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有明确规定。《办法》后,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被全文废止。
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办法》明确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税。此外,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新增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管理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这是一项新规定。今后,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原则处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报送资料要求有变化
《办法》对资产损失报送资料的细节性要求作了多项修订,需要引起纳税人重视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除了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外,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都要采用计税基础报送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二是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上述规定将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标准进行了统一,并放宽了额度标准,且不再对某些行业进行特殊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曾允许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增独立交易原则下资产转让损失确认要求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于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损失能否扣除,之前并没有具体规定。此次,《办法》明确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正在进行中的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办法》的影响(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2010年的汇算清缴即按此规定执行)。从2011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将必须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应及时学习把握《办法》的内容,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避免因执行政策变化带来的纳税风险。
(文/韦力军 富勇)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废止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等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老《办法》存在诸多区别
全国三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之一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孙洋介绍,从新老《办法》的具体规定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扩大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新《办法》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等。
对此,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显扩大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一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增加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无形资产;二是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增加了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的规定;三是新增了企业被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四是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同时,新《办法》放宽了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一是放宽了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二是放宽了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资产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三是放宽了企业债权投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条件。
扩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放宽损失确认条件,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提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新《办法》规定,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能追补以前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允许在申报年度扣除。
――增加了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原则上以清单申报形式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除以上区别外,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李波认为,新老《办法》还存在以下区别: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由过去的自行计算扣除及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正常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由老《办法》规定的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转变为新《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符合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由老《办法》规定的审批扣除转变为新《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扣除。即新《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重点转向申报管理。
――税务机关的管理程序和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新《办法》删除了老《办法》中关于税务机关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权限、时限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定位于税前扣除资料信息管理、评估、核查及税务处理,对税务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责任的规定相对淡化。
新《办法》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纵观新《办法》的规定,有三大亮点。
第一,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此项规定无疑是新《办法》最具突破性的变化。
多年来,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审批的办法。即使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老《办法》仍然规定,除了企业日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以外,其他的资产损失须在本年度终了之日起45日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实行审批制,主要是税务部门认为该领域是重大的税收风险领域,需要强化源头控制,堵塞税收漏洞。这是税务机关过去重管理、轻服务治税理念的体现。显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为主全面改为申报制,大大缩短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同时纳税人、中介机构处理资产损失扣除事项的时间也更充裕了,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体现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政策更加明确,更便于操作。新《办法》对无形资产损失、企业未实际处置资产的损失、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而形成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资产损失是否必须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后方能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追补确认期限、逾期不能收回单笔数额较小应收款项的执行标准等税、企、中介机构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作出了规定,消除了各方对政策理解的分歧。
此外,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还分别列明了债务人破产清算、诉讼案件、债务人停止营业、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债务重组、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应出具的证据材料,可操作性更强。
第三,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更加趋同,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新《办法》中“会计”一词出现的频率高达13次,而老《办法》中“会计”一词仅出现3次。总体而言,新《办法》强调了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同步性,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突出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便企业更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办法》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新《办法》对税、企、中介机构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均有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企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原来实行审批时,由于税务机关受理资产损失审批在汇算清缴期间较为集中,少数审批需要20个工作日以上才能完成,而企业要等税务机关审批后确认的准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会计结算和汇算清缴,个别企业还需要为此办理延期申报手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将给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及时开展汇算清缴带来极大的便利。实行申报扣除制,企业当年的损失可以当年扣除,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核算的准确性。
其次,有利于税务部门改善服务。在审批制下,由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都集中在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往往加班加点,忙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的审核,对指导企业开展汇算清缴、深入基层开展政策调研等重要事项往往是疲于应付。审批改为申报,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汇算清缴期间可从繁琐的资料审核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开展政策研究,更好地指导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开展好汇算清缴,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和税法遵从度。
再其次,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多年来,由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审批,导致企业相关人员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一些企业在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并没有认真收集、审核证据资料,而是依赖税务机关审批时发现后,再去补充证据资料;少数企业更是抱着侥幸心理,把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也报送审批,为今后埋下了风险隐患;一些财务人员拿到税前扣除审批文件后就万事大吉,并没有把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依此加强资产损失日常管理,导致资产损失呈逐年增长态势。
同样,一些涉税中介机构从业者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过程中,也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有的甚至还帮助企业提供虚假的经济鉴定证明,而不是帮助企业降低或化解税收风险。
同时,由于实行按资产损失金额分级审批制,各级税务部门也形成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奇怪现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地核查资产损失的真实性,但没有审批权;省市区级、市州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有审批权,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基本上不可能到企业核查,只能是资料审核。这种机制导致税收执法风险过于向上级税务机关集中,也使主管税务机关放松了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新《办法》的实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改为申报,同时加强了汇算清缴之后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显然有利于在纳税人、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形成合理的税务风险承担机制,促进各方从制度上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申报扣除要求纳税人增强风险意识
李波认为,由于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相结合全面转为申报扣除制,无论对于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意味着程序的简化,从而更有利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申报扣除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须对其资产损失情况及申报扣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风险增大了。因此,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纳税人应更为谨慎,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孙洋认为,在申报扣除制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有举证责任和涉税风险都转移给了企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由企业负责举证,企业法定资产损失需要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很明显,申报扣除制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企业需要认证研读、把握新《办法》的规定,依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税务专家郭伟认为,新《办法》将自行申报、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后,如果纳税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中,通过提供虚假的材料和证据等手段,虚扣或多扣资产损失,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审批的取消,企业被纳税评估和稽查调整的风险、被处罚的风险急剧加大,特别是上市公司以及尚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这种风险更大。建议企业在选择涉税中介机构的时候,一要选择专业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二要注重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素质、执业资质和抗风险能力的大小;三是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注意签署承担连带责任条款,以此来帮助企业降低、化解、分散税收风险。”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说。
(文/黄成 何振华 邹国金)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亮点范文6
一、个税改革困局简述
改革开放,既造就了财富的增长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也伴随着收入分配的分化。鉴此,“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积极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转变方式的财税体制”,以加快优化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并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委员、资深财税专家高培勇先生指出,由于三者皆与财税体制调整密切相关,故“财税所担负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压力是空前的,必然要经历一个深刻而痛苦的过程”。信哉斯言。对于调节收入分配而言,由于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的调节手段有限,二次分配即财税调节就成为当然之选。学界通说认为,个税从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有助于实现“劫富济贫”,而非一味提升“免征额”,压缩后续个税改革的空间。
受现行“间接加截留”征管体制的制约,即现行征管手段只能针对间接税和现金流量,而不具备针对财产税等直接税和财产存量环节的征管能力制约,个税改革尚须攻克诸多难关。
易言之,下列问题须慎重考虑并未雨绸缪:与个税改革相配套的全员申报制度和第三方信息(利益相关人)申报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和税收代扣代缴制度、税务行政协助制度和反避税制度向自然人延伸(现行反避税制度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纳税主体)、部颁税法规则的审议制度和税法共同体的建立等,乃至个税“所得”范围的立法表述等问题,均有待深入研究并逐步完善。伴随个税改革的推进,企业纳税主体向自然人纳税主体重心位移,迄今处于沉睡状态的公民将被唤醒,宪法文本意义上的公民将被激活,届时,公民对于财政税收信息公开的诉求将海量膨胀,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税收争议协调与解决机制也应适时配套,以体现制度供给的适应性和回应性。离开这些制度配套,个税税制改革将孤掌难鸣。故个税税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任重而道远。因此,其实际推进之时间表,应该慎重权衡,妥善抉择,并充分考虑诸多配套措施能否跟进,对政治权威的影响如何,等等。
然而,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社会对国家实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诉求和压力与日俱增,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不容懈怠。如果说,择机开征物业税等财产税是执政党在回应人民的期待和履行走向“共同富裕”的政治承诺,那么,收入分配的公平调节,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主流价值则追求公平,确保发展成果惠及人民,个税改革理应担负起调节收入分配的重任。
值得注意的是,欲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是两个相互联系但有区别的思路,二者可综合布局,协调推进,相互相承,不能只顾研究“税制改革”而忽视“加强征管”。实务中,在税制改革未臻完善的前提下,为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和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制度;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12万元以上者自2007年起必须履行自行申报义务,等等。不过,上述措施牵涉到税务机关之外的因素太多,其协税护税制度,必依赖诸如工商、司法、房产、商务、证劵、银行、出入境、外汇等其他部门配合方能奏功,因此,如果协税护税制度阙如,税收征管的制度创新不力,针对高收入者个税管理的诸多措施,势必难有作为。
二、制度创新与协税护税
有观点认为,协税护税必待法律修订完善后方能启动,否则即违法。这是一种教条且肤浅的法治观念。笔者以为,现行征管体制之下,协税护税已经存在制定法依据,尚有制度空间可以开拓,《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六条和《实施细则》对此均有规定。由此,协税护税既有法律依据,亦有路径可寻。诚然,制定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不完备性乃是永恒的命题,“制定法欠缺”将无时不在。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基于行政的整体性、统一性,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税收行政协助,其内容是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信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有遵照义务而无推辞理由。换言之,协助乃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内在职责,不以法条规定详尽妥帖为先决条件,那种凡事必修法先行的认识,不自觉地陷入立法依赖主义。
建国后,我国建立起了高效运转的行政系统,靠贯彻红头文件和行政指令管理,无需借助签订合同等外
在形式,即具有高效且强大的动员能力。高效和强大的政府动员能力,成为中国政府管理的一个特色和优势。实际上,正如制度经济学家科斯指出,企业组织存在的核心在于,高效内部行政指令能减少签订外部合约的交易成本。政府组织亦然。日前,诸多税务机关已经探索出许多协税护税的措施,以《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为例,协税护税范围已经扩大和延伸到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其他税务机关亦有相关探索和实践。这些制度创新和改革探索,亟待总结提炼和推广。
日前,国家税总出台国税函(2011)50号文,加快了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改革步伐。文件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措施提出诸多具体对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有力步骤。纵览国税函(2011)50号全文,其亮点在于税收行政协助从无所作为走向积极有为,从坐而论道走向躬身起行。本文不揣浅陋,对协税护税的可能路径试作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三、高收入者个税征管中协税护税的具体途径
在税收信息的获取和税源监控方面,税务机关受到多方制约,因此,强化征管和完善协税护税制度的出发点就是分析涉税信息源,并将其归类。简言之,其信息源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公法团体和介入税收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主体等。本文试作简要探讨。
首先,国家司法机关协助。司法机关在涉及财产转让交易、企业破产、产权转让纠纷、清算案件等一切财产纠纷案件,有审查其交易是否完税的义务,在未审查其交易是否完税的前提下,不得结案或者做出法律裁决。在实务上,一项交易没有完税,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其权利义务状态未定,其法律地位将处于未决状态。因此,民事案件特别是各类合同纠纷、财产纠纷、股东清算纠纷中,一项交易已经合法纳税的,或者对纳税事项做出处理约定的,可以做出判决;没有合法纳税的,或者未纳税又没有明确其纳税责任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税务机关处理。目前,司法机关全面适用法律的理念阙如,其税法意识急待加强。笔者曾亲历多起股东清算案,法院无视《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企业清算注销之前的清税结票程序,仅考虑民事关系而迳行判决。实际上,只有“税后利润”才是股东清算标的,“税前利润”不得作为法院判决股东清算的依据;企业破产清算案中,有法院将国家税收视为普通民事债权,既不考虑税收优先权也不通知税务机关,出现将国家税收视为“放弃债权”的案例实不鲜见。当前,对司法机关而言,要明确并强化其税收行政协助义务的观念;对税务机关而言,要与司法机关研究制定经常沟通联系和信息交流协调机制。
其次,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协助。是指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履行向税务机关通报汇总涉税信息的义务。比如,国土管理、城市规划、房屋管理、工商管理、商务部门、证券登记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应对财产交易(股权、证券、产权、地产、房产、知识产权)或房屋租赁等信息向税务机关履行通报义务。例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应对两年不进行工商年检的公司和其股东等信息,向税务机关履行通报义务,以杜绝藉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不经清税而恶意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其他国家机关比如海关、金融(保险、证券和银行)监管机构、财政、审计等部门亦负有向税务机关通报涉税信息的法定义务。财政部门拥有诸多政府采购信息,这些政府采购信息关涉诸多涉税交易;审计部门对诸多资金的使用和交易进行审计,自然获取许多涉税信息;在外国人非居民(或居民)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方面,政府的派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涉税信息的义务。理论上,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之下,一切财产转让交易信息均可以通过税收协助制度得到交流和呈现,从而解决税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三方协助制度。指纳税主体之外的参与交易的私法主体履行通报税收信息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也称之为第三方协助制度或税收利益相关人协助制度。比如,公司、企业(如银行等)、合伙和税收利益相关人(扣缴义务人、交易关联方和其他交易对象等)履行向税务机关就交易和所得提供涉税信息的协作义务。这一义务在税法和行政法上称之为“协力义务”,税收协力义务是税收行政协助的一部分。比如,对中国或者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而言,其负有如实向我国税务机关报告资金流转信息的义务;对税收利益相关人(公司、企业、合伙、个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而言,皆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涉税交易信息的义务。客观上,如果税收信息不断涌向税务机关,税收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信息与利益相关人申报的涉税信息进行比对,从中发现和监控税收违法行为。第三方协助机制的“制定法欠缺”是显然的,但并非没有法律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等,均构成第三方协助义务的法源。
公法或社会团体协助。一些行使公权力的公法团体(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履行政治职能的政治机关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业管理协会(如足协、篮协、乒协、羽协、科协、轻工业协会等),履行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信息的协助义务。公法团体在税收行政协助中分两种情况,有时系交易主体身份,处于税收利益相关人地位;有时处于行业管理者的地位,因管理工作而归集并掌握众多涉税交易信息。
中国特色的保障机制。目前,应该强化税收行政协助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含司法机关)的观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渐将协助主体延伸至公法团体或税收利益相关人。在现行体制之下,还可以考虑发挥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系统的作用,在现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制度中注入税收信息通报即税收行政协助的新内容,使得税务信息从各主管部门源源不断地向税务机关汇聚,以解决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源信息困境。由此,可以将税收行政协助的制度建设与《行政监察法》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相衔接,并与党纪党规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