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例6篇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安监局负责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安全监察: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救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基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基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补助;

(二)应急管理: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装备配置;

(三)宣传培训:主要用于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对农民工的培训)等;

(四)考核奖励:主要用于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隐患整治、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考核奖励和事故举报奖励;

(五)信息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平台建设、专家库建设;

(六)政策补助:主要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补助、高危企业提前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设备设施加快和提前更新、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七)经市领导批准的其它安全生产支出。

第六条对企业的政策性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实行“企业申报、部门会审、以奖代补、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七条市安监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三)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排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市安监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市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四)会同市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现行财政制度使用,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不得移用挪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2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

《条例》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

《条例》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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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为了更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同时也避免法规条文的臃肿,在《条例》中共涉及7个已经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国务院令第344号来说全部为新增内容。更体现了法规制定的关联性,完整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条例》第九十二条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八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七十八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4.危险化学品禁止与限制制度(《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条例》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6.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条例》第二十条)

《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令),即将的有《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编制规范》。

7.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条例》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修订。

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条例》第三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

9.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条例》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

10.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根据《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方面部分内容的改变,需要重新修订。

11.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条例》第九十八条)

《条例》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7号令)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表说明》和《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等六项实施配套文件(环办〔2010〕124号)。没有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相关的法律规章,需要新制定。

12.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条例》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13.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条例》第一百条)

《条例》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1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条例》第七十三条)

《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即将的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通则》。

15.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条例》第七章有12条提到了相关法律责任追究问题,针对此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规章文件,以保障《条例》的充分合理的实施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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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答: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问: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问: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虑,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要取得许可证?

答:现行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比较充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原则。实际情况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很多,使用数量、使用方式以及危险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所有使用单位都取得许可证,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符合实际情况,抓住了重点。至于使用数量达到多少需要办理许可证,由于各类化工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很难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条例授权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

考虑到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有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避免重复发证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问: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经营许可证制度还继续实行吗?

答:实践证明,现行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较可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这次修改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时进一步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还要继续实行。所不同的是,这次修改下放了许可证的审批权限,这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有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

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能不能在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办证时限有没有明确限定?

答: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托运人只能到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实践中不少托运人的住所在运输始发地,为了办证不得不来回跑。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规定,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针对一些运输企业提出的办证没有时限要求,有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问:哪些危险化学品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哪些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怎么保障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3

作为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所调整和解决的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普遍性、综合性和全面性问题,在内容上,既注重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更注意吸收和提炼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新理念、新成果;既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共同问题,更注意结合福建实际,突出福建特色,解决福建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问题。总体而言,《条例》特色比较鲜明、亮点比较突出:

亮点之一:《条例》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根本要求贯穿始终,吸收、体现了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的新成果。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理论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坚持和推动“安全发展”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原则和总体布局。2006年3月27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要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阐述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在2006年3月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安全生产工作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目标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之中。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方面的经济政策等,这些在《条例》中都有充分的体现,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亮点之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具体化、明晰化。第五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包括:(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8)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九项职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六项职责,第三十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以明确。

亮点之三:《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工作机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与格局,增强安全生产工作合力。第三条明确“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则进一步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加以明确,第六条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同时,注意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及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参与和监督作用。如第八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第九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支持和规范中介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条明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义务,进行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四条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则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通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亮点之四:《条例》更加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最重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主体。《条例》用了最大的篇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从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与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管理、日常检查与隐患整改、人员培训教育、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加大事故赔偿成本等方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必须落实的保障措施。如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一次性支付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这一规定、并以2007年我省某市(全省最低水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测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付给安全事故死亡者的直系亲属的补偿和赔偿数额:一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丧葬补助金(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至60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测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者所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因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没有计入)约8万元;二是本省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 2倍的赔偿额(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与5万元),约为18.6万元,两项合计超过26万元(如按有关部门预测的2008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1_7万元测算,2009年起两项合计超过28万元)。此外,《条例》规定的赔偿额是一个倍数而不是一个常数,这其中包含着一个正常的增长机制,也就是,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事故赔偿额也会相应提高。

亮点之五:《条例》突出基础和基层工作建设,有利于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基础薄弱问题。近年来,我省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建设、与发挥乡镇政府作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不少做法与经验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这些好的做法与经验已提炼上升到立法的层次,体现在《条例》之中,成为《条例》的一个特色。如第五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则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以明确,主要包括:(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亮点之六:《条例》着眼于提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对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要求做到以下方面:(1)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2)配备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4)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第五章则专门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作出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1)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2)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3)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4)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5)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6)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7)经费保障;(8)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九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第四十条规定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1)危险目标的确定、分类及其潜在危险性评估;(2)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组成单位、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3)事故或者险情报告程序;(4)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5)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储备及调运;(6)现场紧急处置、人员疏散等具体措施方案;(7)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8)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9)其他内容。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4

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如下列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下列所示: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由部委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很多,这里举出有关的部分规章:

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宣传中心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规则;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车间(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车间(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工业卫生设计规定;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球形贮罐缺陷修复暂行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施细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在用液化石油气瓶判废暂行规定;锅炉压力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类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三个层次。安全生产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这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一大特点。

按标准化的对象分,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可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其他综合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基础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其它综合类标准

(图示1)

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析标准

事故统计分析标准

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

安全系统工程标准

人机工程标准

(图示2)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标准综合体规划编制方法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职业安全卫生名词术语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安全标志与报警信号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安全色使用导则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和识别符号

报警信号通则

紧急撤离信号

工业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通则

(图3)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及工程标准

机械安全标准

电气安全标准

防爆安全标准

储运安全标准

爆破安全标准

燃气安全标准

建筑安全标准

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标准

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准

压力容器与管理安全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分类分级标准

作业环境评价及分类标准

防尘标准

防毒标准

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其他物理因素分级及控制标准

(图4)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5

《**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己经自治区十届人大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区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开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全面组织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条例》,把《条例》深入贯彻到基层、到社区和广大企业中去,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桂和“五.五”普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各级领导和广大企业干部职工为主要普法对象,以媒体宣传和集中学习为主要普法途径,以《条例》的各项规定为主要普法内容,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全面推动依法经营和依法行政,为《条例》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大业的实现。

二、总体目标

从现在起,通过两个月左右全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预期达到如下目标:

(一)全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普法面达到100%,参加学习《条例》的人数达到80%,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发放《条例》达到人手一册。

(二)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站等新闻媒介的大力宣传,《条例》己在全区家喻户晓,并初步深入人心。

(三)通过有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培训,全区各级有关领导及安委会成员培训面达到100%,企事业单位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面达到80%。

(四)各类企业己按《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并制定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各项措施。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自治区安委会负责全区实施本方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自治区安委办负责本方案有关自治区层面的具体工作,同时指导各地实施本方案。

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各层级领导和干部职工学习贯彻《条例》的组织工作。

各地级市、县级(县级市、市辖城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应自治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实施本方案的组织领导及本层面宣贯《条例》的具体工作。

四、时间安排和阶段任务

从现在开始至年底,全区突击开展宣传贯彻《条例》活动。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份,主要任务是方案部署、新闻。

第二阶段:11月份,主要任务是媒体宣传,学习培训。

第三阶段:12月份,主要任务是对照检查,找出差距,制定贯彻落实计划和措施。

五、各层面具体工作

(一)自治区层面工作安排:

1、10中旬,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第四季度防范特大事故工作会议,就全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行部署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2、10下旬,由自治区安委会下达全区宣传贯彻《条例》的实施方案,对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安排。

3、11月上旬,由自治区安委办印发《条例》单行本向全区发行,以满足全区宣贯《条例》的需要。

4、自治区安委会11月下旬召开新闻媒体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部署在**电视台、**日报、**人民广播电台、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开辟专栏和公益广告宣传《条例》工作。

5、12月下旬,举行一次《条例》颁布施行的新闻会,向中央驻桂新闻单位和自治区级主流媒体《条例》颁布的新闻和法规的核心内容。

6、自治区安委办11月上旬举办一期宣贯《条例》的骨干培训班,为各市、县开展各层次的学习活动培训师资。自治区人民政府10月下旬举办县级政府换届后分管安全生产新任领导培训班,把《条例》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7、组织全区企事业单位百万职工《条例》答题竞赛活动。11月上旬开始进行组织发动,全区安排12月中旬统一时间竞赛考试,并举行集中抽奖。具体方案由自治区安委办制定。

8、自治区安委办会同**电视台举行全区安全生产条例电视大赛晚会。在全区百万职工《条例》答题竞赛的基础上,各地市和区直机关共派出24个代表队参加1月上旬在**电视台举行的电视大赛。

9、将《条例》纳入我区“五.五”普法计划和各类学校法制教育课程,具体由自治区安委办商司法厅、教育厅具体制定。

10、全面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过去的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区直有关部门,对以本部门为实施主体的各类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该废止的废止,该提请有关立法机关修改的及时报送修正。清理和废止工作要在年底前结束。

(二)各市、县的工作安排

1、各市、县要根据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11月中旬制定本地区宣贯《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下发所辖单位执行。

2、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市、县要通过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和网站广泛开展宣传《条例》的新闻报道,播放公益广告。主流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条例》的各项规定。该项工作由当地安委办组织落实。

3、向本行政区域发行《条例》单行本,确保班组长以上人手一册。各市、县要在年底前完成任务。

4、各级安委办要按隶属关系,举办管辖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班,并按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在年底前完成学习任务。

5、按自治区安委办部署和要求,组织所属范围企事业单位开展全区百万职工《条例》答题活动,各市按时组队参加“全区安全生产条例电视大赛”。

6、《条例》正式实施第一天(20**年1月1日)确定为全区安全生产咨询日。各市、县安委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在当地开展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咨询活动。各地当天要在主要街道和公众聚集场所悬挂附后内容的大幅标语。南宁、柳州、桂林不少于80条,其他地级市不少于50条,各县不少于30条。

7、全面清理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凡与法律和《条例》相抵触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正的由有关机关修正。清理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

8、组织、督促、指导企业将本企业的现实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和《条例》进行对照检查,凡与法律法规抵触或不符的,年底前制定出整改方案并按计划进行整改。整改方案要报当地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安排

1、元旦期间,所有的企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周边区域张挂大小标语。标语内容附后。

2、召开一次职工学习《条例》动员大会,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公布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告知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要求年底前每个班组安排时间组织职工学习一遍《条例》。

3、从现在起至年底,出版两期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普法黑板报或橱窗;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本单位广播、电视、简报等宣传工具宣传《条例》。

4、组织职工参加全区百万职工《条例》答题活动,参加人数要占职工总人数80%以上。

5、年底前,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在企业内部组织职工开展《条例》知识竞赛或演讲比赛。

6、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法》、《条例》和安全标准的各项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年底前制定出整改计划和实施措施,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组织专人全面清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凡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不符或抵触的,立即进行修正,并于年底前清理修改完毕。

六、工作要求

为保证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扎实开展,确保《条例》正式实施后取得预期效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安全生产条例》是我区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得到解决的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疑难问题、约束和影响我区安全生产的瓶颈问题,在该《条例》中己作出明确规定。《条例》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依据,又结合我区实际,源于安全生产实践但又高于实践,其创新性规定是我区安全生产经验的抽象,对于指导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为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事单位的领导,必须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政治责任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到各项工作的重要日程上来,自觉带头学好《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并贯彻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措施中去,贯彻到基层和企业中去,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条例》普法的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宣贯《条例》工作的领导,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本级宣贯工作计划,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宣贯《条例》的各项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加强对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指导,紧密围绕《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和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深入人心,并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面营造学习和宣贯《条例》的舆论氛围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推动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将起重大指导和促进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可以利用的各种形式,开动一切可以开动的宣传机器开展大规模、大范围的宣传活动。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充分利用标语、广播、文艺、简报、专栏、橱窗、黑板报、知识竞赛、闭路电视、职工教育室等载体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举办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展览。各新闻单位要当好先行官,利用媒体本身所特有的最广泛、最快捷传播信息的途径,把《条例》送到全区千家万户。从现在开始,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方面的新闻报道,大力宣传依法办矿、办厂、办企业方面的典型,广泛宣传依法行政、热情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执法机关的事迹。各级电视台、网站要安排与宣传《条例》有关的综艺节目和公益广告,报刊、电台要开辟宣传《条例》的宣传栏目,发表评论员文章。从现在开始,各单位都要充分调动起来,集中力量,利用《条例》实施前的宣贯时间,广泛宣传,大造舆论,全面营造上下一体、联合一致的宣传态势,推动全区各地掀起一场突击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

(四)统一集中学习,联系实际领会,确保学习《条例》取得良好效果

要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真正落实到企业的行为和各级领导的行动上,统一学习和集中讨论领会是一个主要的形式。各级政府和安委会要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企业管理层方面的学习。从现在起至年底,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上述相关人员轮训。纳入集中轮训的人员,要逐条逐款学习,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法规确定的工作制度、安全保障的各项要求,掌握企业合法准入市场的标准。通过结合自身实际,检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对照检查找差距。通过学习事故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分析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从中接受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各地可以通过开办专家讲座、法制研讨班或召开《条例》座谈会的形式组织学习活动。特别强调,各地在组织学习《条例》过程中,一定要联系实际,将抽象的法规条款与现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行为结合起来,与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剖析联系起来,以增强学习动力,提高学习效果。

(五)突出重点,加强指导,确保《条例》深入贯彻到基层和企业

学习宣传《条例》,关键是贯彻落实到基层、到社区、到企业,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转变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行为。为达到这一预期效果和目标,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学习和宣贯活动中,一定要突出重点,深入指导,加强检查。乡镇是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比较薄弱的层面,也是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存在的区域。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乡镇干部学法,派出人员深入指导普法,保证乡镇干部首先学好《安全生产法》和《条例》,让他们自觉运用法律管好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另一方面,从我区多年来发生事故的几率来看,道路运输事故为第一,工矿商贸事故为第二,火灾事故、铁路路外事故为第三。从行业或和企业的性质来看,交通运输、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电力、机械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铁路道口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因此,各地安委办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企业普法工作的指导,帮助他们及时解决贯彻《条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条例》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请各地1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宣传《安全生产条例》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条例》,推动安全生产更上一层楼。

3、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安全生产条例》。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条例》,提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6、坚持安全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7、安全生产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

8、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9、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并定期检测检验设施设备的安全状态。

10、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部门和审查人对审查结果负责。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3、排除事故隐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暂时停产停业并从危险区域中撤出作业人员。

14、工会和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15、矿山、建设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16、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区应当与周边毗邻建筑物或公众活动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19、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设置的户外生产经营设施的安全性负责。

20、高危企业按百分之二、其他企业按百分之一以上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人数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2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和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4、高危企业必须依法提取安全费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25、从事安全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方可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26、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医治并先垫付医疗费。

27、高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2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6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4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04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4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04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版权所有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04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