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范例6篇

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范文1

加强全院临床试验技术队伍建设和培训,完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各专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流程及监管体系并使之常态化,建立严格按中国GC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有效模式;重点建设本平台上4个重大疾病临床专业,辐射全院其他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专业,带动医院临床试验整体水平的提高。

1建立培训和考核体系

对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师、护士、技师、药师等各级人员进行GCP及试验技术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院外GCP和临床试验相关技术培训班,定期组织全院的培训并进行考核,使从事临床试验相关人员的GCP知识和临床试验技能不断更新,为保证临床试验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加强主要研究者对临床试验相关指导原则的培训,使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准备阶段熟悉相应的指导原则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规范,科学设计试验方案,对药物/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不良反应进行科学评价。

2加强启动会培训在临床试验

开始之前,对主要研究者、参与试验人员、研究护士和试验药物管理人员进行项目培训。机构要求在启动会上对以下内容进行培训,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原始病历及病例报告表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试验药物管理及使用注意事项、预期不良事件及处理方案、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报告和记录、合并及禁忌用药、随访要求、血清保存等,使研究者熟悉掌握研究的具体操作,以确保试验项目高质量的完成。

二建立及完善临床试验质量保证体系

1研究团队的一级和二级质控临床试

验实施过程中,加强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实时监管,严格规范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由于整个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过程往往涉及到多方的参与,为了做好项目质量管理,在整个项目的组织架构中,要建立对项目质量管理负责的团队及其相关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研究团队的有效一级和二级质控,每个专业有1~2名质控人员负责本专业所有在研项目的质量检查(二级质控)。在试验准备阶段,每个项目指定1~2名质控人员负责项目的质量检查(一级质控),向申办方提供专业科室相关研究者的简历,根据药物适应证及研究者的研究任务,协助主要研究者选择较为合适的研究者参与临床试验;全面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制定具体研究计划;针对方案和GCP与申办方共同对全体试验的参与者进行培训;试验期间,对试验原始数据的采集做到相互质控,确保每一步骤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督促申办方在试验初期及时安排监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配合监查员的监查工作,及时听取监查员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试验结束,检查全部试验资料,经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审核后方可归入机构档案室。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不定期的稽查

在研究团队的一级和二级质控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每年对所有临床试验专业参照CFDA的资格认定及复核检查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查;同时对在研试验项目进行常规检查,并对个别试验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也可聘请第三方的稽查,对CFDA已批准专业和拟申请资格认定的新专业进行稽查,根据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而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可溯源性及试验研究的规范性和可信度,提高临床试验水平。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药物临床试验范文2

疾病作为危害人体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疾病治疗过程中,药物治疗对疾病患者的健康有着重大作用,然而药物的安全性与否直接关系到疾病治疗效率,进而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健康。药物临床试验作为评价药物疗效及安全性的重要工作,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临床试验是新药研究开发的必经阶段,对评价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其研究资料和结果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新药审批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依据。因此,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医院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进而为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提供保障。

2加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措施

2.1加强设备管理

在药物临床试验中,设备的应用有着重大作用,然而设备也是影响临床试验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确保临床试验质量,医院就必须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对设备实现现代化管理,建立一个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一些机器容量小、电源条件差的问题,可以配置稀土增感屏进行弥补,确保设备处于无菌状态。

2.2加强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文化水平都将影响到临床试验质量。就目前来看,我国当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专业管理人员比较匮乏么,缺乏责任心和责任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认真对待,进而威胁到临床试验质量。为此,医院及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仅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及专业知识的培养,同时还要不断加强他们的责任心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的认识。另外,医院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防护措施,将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操作标准张贴出来,供工作人员阅读,进而减少失误。

2.3建立统一的监控系统

药物临床试验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为此,医院及相关部门在药物临床试验工作中就必须狠抓质量管理工作,在药物临床试验工作中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强化试验管理和保证试验质量。通过计算机网络操作来降低人为失误,进而提高试验的准确率。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对药物临床试验每一个工作环节进行系统监控,以程序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来保证岗位责任制的合理落实,进而确保临床试验质量。

2.4完善管理制度

确保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是我国当代医疗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工直接影响到了医院的发展及病患的健康。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医疗水平,促进患者的健康,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中,就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医院要遵循国际公认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制度来规范行为,规章制度是工作的标准和依据,制度的落实使工作质量的保证。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中,只有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使各个环节都处于可调节、可控制范围内,才能确保临床试验质量,进而为患者的健康提供保障。

3结语

药物临床试验范文3

吉林省肿瘤医院 吉林省长春市 130012

【摘 要】目的: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应用方法,以期解决传统信息管理模式中的一系列问题。方法:通过建立适用于局域网络环境下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使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质量得到提高。结果:局域网络环境下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中之后,能够展现出多种功能与优点,体现出极高的实用性。结论:信息化管理系统在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中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可能成为将来的主流管理方式。

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

物临床试验是一种药物系统性研究,其目的在于评价药物的治疗效果以及安全性。而如何做到既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又成功完成药物临床试验,保证试验过程规范、试验结果科学可靠,是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者所重点关注的问题[1]。本次研究即对此展开了探讨,分析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应用方法。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建立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方法

首先要明确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结构,具体而言,它是由项目管理模块、机构综合管理模块和系统管理模块组成。其中,项目管理模块包括临床立项、伦理管理、方案维护、受试者管理、质量控制、结题报告六个部分,而机构综合管理则包括人员管理、标准作业程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药物管理五个部分,系统管理模块则由用户管理、角色管理、码表维护、系统日志四个部分组成[2]。新建立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要包含以上管理内容。

1.2 应用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方法

本研究中所构想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用户权限管理模式,将用户与权限分离向分离,用户的权限设置权掌握在系统管理员手中,对此,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员可以根据自身机构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用户的权限,从而使系统能够适用不同的用户群体,实现其共通性。同时,构想中的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系统还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能够支持不同IP 地址的访问,但是只有在得到授权的前提下,机构办人员、申办者、研究者等才能够安全访问系统,提取数据。这一设计旨在保护数据不被窃取或大范围扩散,从而保证其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管理[3]。

2 结果

2.1 项目申报与基本信息填写环节展现的优点

合同研究组织或者是申办方在系统申报项目时要填写与试验相关的信息,比如试验项目名称、试验方需编号等。在合同研究组织或者是申办方在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项目申报表以及基本信息之后,利用系统的数据共享功能,将有效减少其他机构办事人员重复录入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录入的正确率。除此之外,合同研究组织或申办方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查看伦理审核进度,据此对后期工作做了合理的安排。而在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启动之后,合同研究组织或申办方能够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来查看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一些问题并及时与研究者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对策。

2.2 项目审核环节展现的优点

本次研究中的伦理审核和机构审核审核都体现出了工作优质的特点。伦理审核的起步点是项目负责人的审核结果,即伦理审核秘书先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查看项目负责人对伦理审查申请的审核结果,之后再做进一步的审核。与纸质版申请在各机构部门间传递、审核相比,这种做法将大大节约工作时间,加快审核进度并提高工作效率。而在机构审核方面同样能够展现出以上优点。机构工作人员先查看项目信息、伦理审核结果、递交的相关材料等,之后决定签署项目协议或者拒签项目协议,工作流程得到优化。

2.3 项目管理环节展现的优点

项目管理包括研究者管理、质控员管理、药物管理员的管理、机构办人员的管理等四项。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研究者充当着补充项目信息的角色,使试验数据得到实时更新,每一位项目参与者都能够实时了解受试者的情况,能够有效避免协调难、管理混乱等问题。质控员主要负责项目中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比如检查方案执行的符合率、药物的使用情况等。质控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查看审核内容,但是不能对审核结果做修改,因此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药物管理员的工作是定时抽查试验药物的情况,保证试验药物符合GCP 要求。在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之后,药物管理员只需选择药物名称和批号,系统就能够自动生成药物的详细情况,包括试验药物的使用数量、剩余数量以及回收数量等,药物管理工作极少出现差错。机构办人员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对项目信息、质控工作等各个环节的资料进行信息化控制和调配,从而使临床试验的机构工作流程得到优化。

3 讨论

一般而言,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为人体,因此,试验必须保证受试者的生命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这种要求之下,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方式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次研究对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应用方法做了初步的设想,总结出在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工作中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几项优点,即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质量。而除了以上几个优点之外,最关键、最重要的一点是,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促成药物临床试验流程的规范性,使得试验结果以真实、准确的面目呈现出来。基于信息化管理的种种优势,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将成为一种主流管理模式。

(通讯作者:郝春红)

参考文献

[1] 刘晓芳, 张虹等.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研究[J]. 中国临床研究,2015,15(03):384-385.

药物临床试验范文4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知情同意;受试者权益

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由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为人体,具有区别于其他试验的特殊性,必须特别重视对受试者权益的保障。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之一,所以如何在临床试验中实施知情同意更应关注。

1知情同意的含义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2知情同意的要素

知情同意包括“知情”与“同意”两部分,受试者在知情的基础上,才能同意,应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对患者知情同意的过程中,有4个要素不容忽视:必要信息,充分理解,完全自愿,书面签署[1]。

3知情同意的实施

知情同意包括知情同意书的撰写,知情同意过程和知情同意书的签署3个主要部分[2],它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贯穿整个临床试验。

3.1知情同意书的撰写:

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临床试验的研究性质及目的;试验的内容和方法;预期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义务与不便;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告知受试者目前此种疾病的其他诊治方法及每种方法可能的受益和风险,以便受试者更好的选择;试验费用、保险、赔偿与治疗;告知受试者试验期间可随时了解与其相关的信息资料;试验的自愿原则及保密原则等[2]。除此以外,一般还包括如下项目:临床试验名称;受试者信息,包括临床试验中心名称或编号、病人编码、病人姓名;受试者声明条款;在受试者发生问题或需要咨询有关问题时的负责医生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病人签字及日期位置(需要时,包括见证人签字及日期位置);研究者签字及日期位置[2]。

3.2知情同意过程:

知情同意应当在安静和独立的环境下进行,以便受试者减少压力,更好的阅读知情同意书,并对不明白的问题及其他与试验有关事项进行提问。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人可以是研究者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专业人士,如研究护士。原则上应使用受试者的母语,充分告知,知情同意书以通俗易懂的文字书写,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不能出现使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的语言,也不允许含有为申办者或研究者开脱过失责任的语言。无论研究者本人还是试验有关人员均不能胁迫或不正当地影响受试者做出是否参加试验的决定。

3.3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受试者本人或由其法定人(大多数情况为其直系亲属)签字。如受试者或其法定人均无阅读能力时,需一名见证人在场,受试者或其合法人作口头同意,并由见证人签名和注明日期。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人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4]。如果受试者、见证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均未取得,则必须由研究者将上述情况和不能取得的详细理由记录在案并签字。研究者应当将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试验资料存档,同时向每一受试者提供一份双方都签过字的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4知情同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1存在的问题:

①医院伦理委员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监督管理欠缺,相应的支持配套不健全[3],②研究人员不完全或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如告知不充分、不准确、不通俗易懂、不及时,告知对象或告知信息错误等,有些研究者忽视对具有部分表达自我意愿能力的智障患者和儿童履行告知义务,③知情同意书存在缺陷,内容不全面、不详细,④告知与知情过程流于形式,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欠规范[4]。

4.2对策:

①完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设,提高监督审查能力;②完善医院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管体系,实行机构办公室、专业负责人、专业质控人员的三级质量控制,完善特殊情况和特殊群体知情同意的管理;③加强研究人员的法律法规、伦理培训,提高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意识,建设专业的研究队伍;④根据医院实际,结合不同时期的临床试验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化、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模板,规范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5结语

知情同意和知情同意书仅仅是GCP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具体措施之一,随着药物临床试验日趋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要真正实现GCP保护受试者权益这一目标,还需要每位研究者及其他临床试验参加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1]田少雷,邵庆祥.药物临床试验与GCP实用指南[M].2版.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149-151.

[2]柴倩云,费宇彤,王聪聪,等.临床研究中知情同意实施过程的要点及建议[J].世界中医药,2014,9(10):1269-1271.

[3]邹淑琼,祖晨曦,李晔瑜,等.刍议基于医院管理的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J].现代医院,2014,14(5):109-110.

药物临床试验范文5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 14 周岁以下[1]儿童为受试者进行药物研究,以证实药物在儿童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从而确认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1. 1 开展以儿童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必要性2010 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 14 周岁以下儿童人口为 2. 22 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 16. 6%,患病儿童约占患病人口总数的 20%,但在药品注册信息中标明小儿用药或儿童用药的仅为2.27%,且多数药品说明书中没有标明剂量,临床上仅按成人剂型或规格折减后酌量服用,缺乏临床研究的安全性数据。我国儿童正面临着"无药可用、用药不当"的药物危机,加速儿童药物研发是解决儿童用药窘况的不二选择。

 

1. 2 儿童受试者的特殊性。

 

1. 2. 1 儿童受试者的身心特点。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对药物敏感,易受药物和其他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 儿童的内脏、神经和内分泌系统还未成熟,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在不同年龄儿童的体内差异显著; 儿童对药物的代谢、排泄和耐受性较差,药品不良反应率比较高,容易发生药物中毒等严重不良反应。

 

儿童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对父母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试验期间儿童受试者因与父母分离而容易感到不舒适或害怕,试验生物样本的采集等行为容易使儿童产生恐惧心理。

 

1. 2. 2 儿童受试者行为能力的特点。

 

14 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这就决定了儿童对是否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缺乏完整的同意能力。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是儿童受试者安全保障的核心,因其同意能力的欠缺,儿童参与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补足同意能力,代为决定是否参与试验。我国 GCP 规定开展儿童药物临床试验,针对具有部分认知能力的儿童受试者,必须取得儿童本人及其法定人的书面同意书,对于无判断能力的儿童受试者,必须征得儿童法定人的书面同意。

 

基于儿童受试者的身心特点和行为能力的欠缺,儿童参与试验的风险远高于成人,儿童受试者的安全保障是药物临床试验开展的关键。

 

2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儿童受试者面临的安全隐患

 

2. 1 儿科试验机构缺乏,个别研究者缺少专业性培训。面对成人疾病低龄化和儿童"药物危机"等严峻问题,儿科药物研发必须加快进程,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需求大增,但我国目前仅有 49 家医疗机构获得儿科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试验机构严重不足; 我国 GCP颁布实施时间短,我国目前的学历教育中缺乏 GCP 课程; 临床试验的培训工作尤为重要,临床试验培训可分为普及性和专业性两种,目前多数培训都是普及性培训,应当向专业性培训发展。

 

2. 2 知情同意流于形式。儿童受试者的心智发育不成熟,对试验风险的了解和认知能力缺乏; 儿童的监护人( 父母) 大多缺乏医学知识,且研究者告知试验知情同意书时过于专业化;不同儿童的监护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但研究者通常把履行告知义务当成例行公事,缺乏针对性与灵活性,监护人对试验可能潜在的风险理解程度不一,知情同意流于形式。

 

2.3 不良反应的隐瞒不报。根据我国 GCP 的相关规定,研究者对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伦理委员会报告,同时对发生不良事件的受试者进行有效地治疗。但有些试验机构和申办者只注重新药的可期待疗效,忽视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研究,对发生的( 严重) 不良反应不如实记录、报告。

 

2. 4 试验方案不符合儿童受试者安全保障的要求儿童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风险远高于成人,儿童受试者的安全保障是试验开展的关键,但试验方案的设计、制定缺乏针对儿童受试者的生理、心理不成熟和同意能力不完整的特殊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2. 5 试验的伦理审查流于形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责是儿童受试者安全保障的强有效防线。但我国的伦理审查起步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 对试验机构的依附性强,缺乏独立性; 委员会部分成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素质,委员会组成不合理,伦理、法律专家过少,缺乏普通民众代表; 审查局限于试验前的批准与否,对试验的全过程缺乏监督等。

 

试验的伦理审查流于形式,导致儿童受试者得不到有效的安全保障。

 

3 保障药物临床试验儿童受试者安全的举措

 

3. 1 大力扶持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加强研究者的专业培训和伦理素质。

 

儿科药物临床试验是医药工作者的研究重点,但目前我国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明显不足,因此必须加大扶持力度,扩充和发展有资质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数目,同时要保证试验机构的设施、条件完全满足儿童受试者安全保障的要求,即试验机构的急救药物齐全、急救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应急预案完善。

 

试验机构的设备是硬件,研究者的专业水平、临床试验经验和伦理道德素养就是保障儿童受试者安全的软实力。因此有资质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积极派遣相关研究者进行诸如专业临床试验技能、药物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规程和试验数据管理等培训,使其具备保障儿童受试者安全的试验资格和能力。对研究者加强 GCP 相关知识、试验方案、知情同意、发生( 严重) 不良反应的处理以及试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点的培训,强化药品注册和药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指导原则、临床试验原则等的培训,同时注重培养研究者的伦理素质,使研究者在试验中自觉自愿地采取措施尽量减少( 轻) 对儿童受试者的伤害。

 

对确定参与获批开展试验的研究者,试验前必须要求其详细阅读试验的相关文件、熟悉研究记录的填写要求及查阅国内外该儿科药物的相关信息,进而对其进行严格地有针对性地培训,最大程度上保障儿童受试者的安全。

 

3. 2 试验方案针对儿童受试者进行特殊的安全保障设计。

 

欧盟公布的《儿童临床试验伦理标准建议》指出"儿童的利益应高于科学与社会",[3]为了保护儿童受试者的安全,试验方案的设计应当具有特殊性。

 

3. 2. 1 儿童参与试验的限制性条件。

 

德国《新药物法》规定: 只有当该药品有利于缓解患者痛苦、恢复患者的健康、拯救患者的生命时才被允许进行临床试验; 美国联邦法典规定儿童可否参与试验由风险利益评估的结果决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儿童开展临床药物试验的指导原则,因此需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儿童参与试验的限制性条件: ①试验为治疗儿童疾病而进行,对儿童的疾病治疗具有正当性; ②该试验以成人为受试者无法得到有效结果,只有以儿童为受试者才能达到试验目的,取得疗效。

 

3. 2. 2 儿童参与试验的时机。

 

为了保障儿童受试者的生命安全,试验通常在动物试验中获得足够多的安全性研究数据的基础上按照成人、年长儿童、低龄儿童的顺序进行研究。[4]只有在某些危急情况下允许儿童直接参与试验研究,譬如某种药物是针对儿童特发性疾病研发的。

 

3. 2. 3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特殊干预措施。

 

儿童受试者的身心特点决定试验方案应由具备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经验的研究者精心设计,遵循风险和不适、痛苦最小化的原则。[5]试验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就方案的设计、药物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探讨,规避有缺陷的方案,试验严格按照既定的、合理规范化的试验方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儿童受试者的伤害。

 

3. 3 保障儿童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实现

 

知情同意是儿童受试者权益保障的核心,儿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导致其同意能力不完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允许儿童参与试验,在知情同意方面由法定监护人补足儿童受试者的同意能力,代为同意和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要求研究者根据儿童受试者的年龄、成熟度等因素综合考察其同意能力,对具有相应理解能力的儿童履行告知义务,以取得在其能力范围内的同意和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作为开展试验的条件; 对无同意能力的儿童,一般不允许参与试验,若该试验对治疗该儿童的疾病起到重大作用,可以在取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时进行,同时由伦理委员会审查该同意决定是否符合儿童受试者的利益。我国 GCP 仅强调了儿童受试者与监护人的同意,并未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为了促进我国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引入"风险利益评估"和"儿童同意能力评估"制度,保障儿童受试者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实现。

 

即: 对预开展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进行有效的风险利益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儿童可否参与,同时对允许参与试验的儿童受试者,根据其年龄、生理和心理成熟度、独立度、精神状态、对试验的理解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其同意能力。

 

3. 3. 1 有同意能力的儿童。

 

有同意能力的儿童参与试验,试验的开展应以儿童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 父母) 知情同意的实现为前提,以取得儿童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 父母) 联合签署的规范的知情同意书为依据。

 

首先,研究者应当向儿童受试者的监护人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少用专业术语,在安静独立的空间内一对一地履行告知义务。如儿童受试者的监护人是农民工,研究者应尽量使用当地的方言,同时配合使用一些肢体语言耐心细致地进行告知,给予儿童受试者的监护人足够的时间去理解试验信息和考虑是否参与试验。

 

其次,研究者还应当用符合儿童受试者的年龄、心智成熟度和理解能力的语言文字配以手势、动作等肢体语言来描述,在儿童受试者能理解的范围内尽可能全面地告知试验相关信息。

 

最后,指导儿童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规范的知情同意书: 规范的知情同意书应当详细规定儿童受试者参与试验受损的治疗和赔偿条款; 禁止出现减免研究方责任以及儿童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等不合法内容。儿童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做出同意决定后,在儿童受试者接受任何试验干预措施前,均要在研究者的指导下签署知情同意书。

 

3. 3. 2 无同意能力的儿童。

 

首先,禁止无同意能力儿童参与非治疗性药物临床试验。

 

其次,允许无同意能力儿童参与治疗性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儿童受试者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 的知情同意,即研究者必须根据监护人的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的差异,灵活变通对监护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监护人是在完全了解试验相关风险和受益等信息的基础上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同时还应当尊重无同意能力儿童直接表达或以啼哭不止等方式表达的反对、拒绝意见。但如果儿童已患致命性疾病或患儿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无法获得有效治疗,若患儿拒绝该预示确有治疗效果的试验研究,则由伦理委员会确定儿童是否将于试验中获益,在获得儿童法定监护人同意和伦理委员会特殊批准的情况下,患儿可以参与该治疗性试验。[4]

 

3. 4 完善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汇报程序。

 

建议建立全国儿科药物网站,重点监测儿科药物临床试验及其不良反应: 首先,将全国儿童专科医院和三甲综合类医院儿科参与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登记,并及时公布试验结果( 包括不良的研究结果) 及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为我国儿童用药提供更多循证医学的数据和资料,同时避免重复试验; 其次,建立全国儿科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形成儿童不良反应资料分析和共享数据库,便于掌握儿童药物治疗的现况与需求,以制定相应的引导性政策。[6]

 

3. 5 强化对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3. 5. 1 成立具有针对性的儿童伦理委员会。

 

现阶段我国医疗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多为机构内成员,缺乏独立性,而且没有针对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成立具有针对性的伦理委员会。为了正确评估儿童参与试验的可期待利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审查试验方案是否规范、合理、科学以及是否符合风险和不适、痛苦最小化的特殊伦理要求,应当由具备有关儿童医学、药学、护理学、伦理学、儿童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和部分受过伦理审查培训的普通民众组成具有针对性的儿童伦理委员会审查拟开展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任意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审查,儿童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应根据儿童受试者的具体情况选择,以提高伦理审查的科学性、透明性与针对性。

 

3. 5. 2 开展培训,提高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伦理素质和审查水平。

 

我国伦理委员会成员多数缺乏与试验相关的专业知识、医学科研伦理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所以加强对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以提高其审查素质和水平迫在眉睫。试验机构应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机构生命伦理学人才资源对委员会成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加强成员间的学术交流,定期邀请具有丰富临床试验与伦理审查经验的专家参与多中心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交流会分享各自的心得和经历,开展针对试验关键环节的正规化、长期化的伦理监督培训,同时培养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

 

3. 5. 3 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

 

①试验前会议审查制度。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应经由儿童伦理委员会进行严格的试验前审查,儿童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是试验机构外人员且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均出席审查会议。具体审查儿童受试者参与该试验的风险和受益、方案中针对儿童采取的风险最小化、不适和痛苦最小化的具体措施以及儿童受试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②定期的实地随访制度。儿童伦理委员会应当对试验全程监督: 监督研究者的行为是否偏离或违背试验方案; 监督发现试验发生不良事件,儿童伦理委员会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试验相关材料一并报至卫生行政部门; 儿童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到试验地点对儿童受试者及其监护人进行定期地随访,以了解试验过程中研究者与他们的沟通情况,从而确定研究者是否从伦理上真正关心和保护儿童受试者的权益,保证儿童受试者及其监护人在试验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不被侵害。

 

3. 6 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儿童受试者的安全

 

我国只有一些行政性规范文件对临床试验进行规制,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试行) 》,但是关于儿童受试者的规定很少; 这些规范法律位阶低,强制力不足,伦理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对受试者的相关权利规定不够具体且保护力度差; 缺乏追究研究者责任的必要手段,使得临床试验缺乏有效地监管。

 

为了儿童受试者能得到法律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应尽快推动关于我国受试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对儿童受试者的保护以专章形式列明,建立一道坚固的法律防线; 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试行) 》等有关人体试验的法律文件中对儿童受试者的权利、研究者和申办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详细具体地规定; 细化行政监管机构的权责和监管失职的法律责任。

药物临床试验范文6

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损害;损害补偿;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2013703

1国外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

1.1 美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

美国《联邦规章典集》(21 CFR 50.25 (a)(6))规定,“若临床试验风险超过最低风险,则研究者必须在试验开始前向受试者表明损害发生时是否提供治疗或补偿。若是,研究者需具体说明有哪些补偿措施,或受试者经何种渠道可获得更多信息”。此处“最低风险”指代日常生活风险或日常身体/心理检查的风险。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申办者/研究者实际上并没有被施加补偿受试者损害的法律义务。尽管如此,美国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机构和试验申办企业仍自发制定了一些补偿计划,共同组成美国药物临床试验的损害补偿体系。

1.1.1 政府补偿项目

自2007年7月9日起,美国政府机构Medicare与Medicaid服务中心(CMS)开始为Medicare参保人提供临床试验损害补偿,相关规定收录于《临床试验政策》中。根据该政策文件,申请享受Medicare补偿的临床试验必须带有治疗目的,即招募目标疾病患者为受试者。当试验同时满足CMS规定的科学合理、真实可靠等其它特征时,试验项目负责人可向美国独立政府机构医保研究与质量管理局(AHRQ)提出资格审查申请。随后AHRQ将召集专家小组,共同鉴定该试验是否符合Medicare补偿条件。此外,这支专家小组还将定期组织会议审查试验进展,随时向CMS提出补偿调整建议。不过,FDA新药临床试验将自动归入Medicare补偿范围。最终,在符合条件的临床试验中,若遭受损害的受试者同时为Medicare受益人,将享受CMS就其后续治疗费用提供的补偿。

除CMS外,早在1998年,美国老兵事务部就开始为其资助的临床试验提供受试者损害补偿,并由受试者所在地的VA直属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治疗。当该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受试者需要的紧急救治或专家指导时,也可转至VA直属医疗机构外的医院进行治疗。不给予补偿的情形包括:受试者未遵循试验方案所致损害和非VA资助的临床试验。

不难发现,以上政府补偿项目的共性为只针对特定人群。例如,CMS需事先严格筛选临床试验,在这样的试验中,只有作为Medicare参保人的受试者方可获得补偿。VA则只针对其资助的临床试验,并排除由受试者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害。但是,Medicare参保人仅限65岁以上老人,而作为主管老兵事务的部委,VA资助的临床试验也非常有限,还可能更多地与老年人口疾病治疗药物有关。由此,美国政府受试者损害补偿项目的受众范围实际上非常狭窄,且由于CMS与VA从未公开过补偿记录,这些项目的实施效果和影响实属未知。

1.1.2 高校研究机构自筹资补偿项目

美国许多高校附属医院均开展临床试验,但美国卫生部2005年对102家高校临床试验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6.3%的高校试验中心自愿给予受试者损害补偿,其中以华盛顿大学的受试者损害补偿项目建立最早、发展得最为成功。

华盛顿大学受试者损害补偿项目始建于1972年,性质为自筹资无过错补偿,只适用于学校自身申办的临床试验。在该项目中,只要受试者因试验程序或药物造成损害,便可选择侵权诉讼,或向校方申请补偿,两者不可兼得。申请补偿者,经校方审查同意后,将在华盛顿大学附属医院获得免费治疗,同时获得最高一万美元医疗费补偿。某些偶发费用(如交通费、儿童护理费)也在交涉范围之内,但受试者的工资损失和精神损失不予补偿。

对于由企业申办的临床试验,华盛顿大学认为申办企业首当其冲负有受试者损害补偿义务。因此,试验开展前,校方会同企业商定损害补偿责任分配,并将结果写入研究合同。在校方强大的谈判能力下,目前发展出的补偿责任分配体系为:一般情况下,由申办者为受试者提供损害补偿,当损害由校方研究者自身导致时,企业无需提供补偿,由校方自担责任。这种方式的受试者损害补偿又称合同补偿项目,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自设立受试者损害补偿项目以来,华盛顿大学每年一般需要受理1-2起补偿案例,但每年总补偿成本很少,基本不超过3000美元。事实上,这种高校自筹资补偿项目的运作成本并不高昂。根据美国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统计,损害补偿成本平均为侵权诉讼成本的1/20。可见,在保障受试者及时获得损害补偿、维护生命健康之余,设立此类项目还将为高校大大节约成本。

1.1.3 申办者与研究者合同补偿项目

虽然部分政府机构与高校已自发建立受试者损害补偿项目,但这些项目多半只针对政府或高校自身资助的临床试验。即使未作此限定,也可能为申请享受补偿政策的试验设置严格的筛选条件,如前述Medicare补偿项目。事实上,政府与高校资助试验只占一部分,更多的临床试验由私人药企申办。但是如前所述,美国联邦法律未强制申办者或研究者为受试者提供临床试验损害补偿。因此,为保障受试者和自身利益,研究者通常会跟申办企业在研究合同中明确划分补偿责任,例如华盛顿大学针对企业申办试验的做法。

要求申办企业承担受试者损害补偿责任具有经济理论依据。损害发生时,通常只有两种选择:将损害造成的损失留给受害者,或将这种损失转移至别处。别处可为某个实体,也可为整个社会。经济理论认为,损害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最能高效支付的人承担。因此,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而言,经济理论支持将损失转移给试验申办企业,因为申办企业一般比受试者拥有更多资源,调用资源时也比号召社会力量更高效。此外,申办企业还可借助保险、提价或其它创收机制弥补经济损失。因此,从经济角度考虑,申办企业是承担损失的最佳人选。

尽管许多申办企业承诺补偿受试者临床试验损害,但受试者要想真正获得补偿可能仍旧存在困难,因为在美国,申办企业并不要求依据无过错原则提供补偿。由此,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企业往往为补偿设置重重条件。例如,申办企业尽管在知情同意书中申明其补偿责任,但仅限于“在您严格遵照试验研究者的指导下,损害是服用受试药物的直接后果,且医疗保险并不担负相关补偿时”。为此,受试者为获得补偿必须证明自身与损害无关,而这在受试者同时为患者时显得更加困难。一旦无法证明其损害直接由试验导致,没有医疗保险的受试者反而将面临沉重的医疗负担。

图1美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

1.2 英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

英国涉及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的法律框架由欧盟指令(2001/20/EC、2005/28 EC)以及依指令而制定的《(临床试验)人用药管理规章》构成。三者均关注补偿程序透明度,令申办者/研究者公开受试者损害补偿措施及相关保险政策,却未就损害补偿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为弥补缺少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足,英国制药行业协会(ABPI)制定了一系列受试者损害补偿指南。尽管有人曾质疑ABPI指南作为非法律文件的实施效果,但经过三十余年发展,ABPI指南已使英国制药业从伦理角度达成了对受试者具有损害补偿义务的共识。

在ABPI指南的指导下,当前英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的构建如图2所示。试验开始前,经伦理委员会审查确定申办者参加的临床试验保险符合指南要求后,申办者方可开展试验。对于首次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药物,由于其不良反应发生率较已有试验经历的药物更高,故两类试验需具备不同水平的担保总额:首次在人体上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公司担保总额至少为每项试验500万英镑;已有试验经历的药物临床试验,这一数字为250万英镑。若申办企业同时开展两种类型的药物临床试验,可选择每年定期为所有试验合并购买保险。另外,由于损害可能具有长期潜伏性,因此保险条款应确保在试验结束(最后一名受试者使用最后一剂量药物)后三年内均生效。

药物临床试验损害发生后,补偿申请最好由受试者经研究者向申办者提出,也可由受试者直接向申办者提出。一旦确定试验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办者将依据无过错原则提供补偿,即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论受试者是否有能力证明申办者存在过错或试验用药物存在缺陷,申办者必须迅速给予损害补偿。试验开始前,申办者还必须在知情同意书中向受试者明确传达该补偿原则,对受试者达成契约承诺。

在具体补偿金额的确定上,伦理委员会发挥着关键作用。综合考虑过去三十年内该试验领域的补偿申请数量、先前法庭判例中给付的赔偿金额以及保险市场的实际供给能力,伦理委员会可决定减少补偿金额或为其设定上限。若受试者自身对损害也负部分责任,或能够从其它保险渠道独立获得补偿,则补偿金额可相应减少。在II、III期临床试验中,还需权衡患者受试者原先疾病的严重程度、出现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并比较试验用药物和当前标准治疗药物的风险收益比,以灵活调整补偿金额。例如抗癌药物临床试验中,由于临床上采用的标准治疗手段(如铂类药物)风险高且收益不理想,那么试验用药物的补偿或可酌情减少。最后,当试验当申办者与受试者就补偿金额大小存在意见分歧时,可诉诸第三方仲裁者。

图2英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

2 国外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给我国的启示

2.1 细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英国制药行业协会的全国性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指南,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因内容面面俱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相比之下,我国虽然已经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这一部门规章涉及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但其规定还较为笼统,仅要求申办者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却只字未提补偿范围、补偿金额、补偿程序和利益冲突处理,因而在具体实施中收效有限。因此,为更有效地建立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可能需要细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条款规定。

在细化规定的同时,还需注意补偿金额应随受试者身份的不同而合理改变。英国ABPI系列指南特别将I期与II、III期临床试验区别对待,因为在II、III期临床试验中,尽管开展研究仍为试验的首要目的,但医生从心理上更可能将受试者视为目标疾病的患者施以治疗,并预期患者受试者可能从免费使用试验用药物中获益。在发生相同损害的情况下,健康受试者还可能比患者受试者遭受更多损失。因此,补偿金额有必要出现适当波动以实现公平。

2.2 鼓励发展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业务

英国ABPI指南明确要求试验申办企业参加保险,并对担保总额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美国,虽然保险并非法律强制,但若申办者未办理这类保险,风险投资公司和试验机构将不会有意愿启动试验,从而无形中迫使企业参加保险。就性质而言,这类针对药物临床试验损害的保险属于责任财险。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暂时不及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国内目前只有极少数保险公司开设有这类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业务。因为缺少保险机制的支持,即使申办者有意愿为受试者提供补偿,也可能在经济上力不从心。

因此,鼓励国内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业务,简化理赔手续,科学设置保险条款。同时,鼓励和要求申办者投保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尤其当试验用药物可能存在高风险时,万一受试者发生损害,药厂可将经济负担转嫁给保险公司。实务中也可将试验医院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当损害事件发生时,受试者很可能首先找到医院讨要说法,此时医院若能出示保单将能有效化解潜在的医患纠纷。

2.3 发挥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审查作用

从英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来看,伦理委员会在多处环节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伦理委员会需要在试验前审查申办者投保的保险,确认保险是否达到要求的担保金额和有效期限。损害发生时,伦理委员会还将主要负责补偿金额的设定。但在我国,伦理委员会的发展起步较晚,而且出于历史原因,伦理委员会的职能还主要局限于试验方案伦理审查和医疗伦理问题咨询。但是作为保护受试者权益的两大基石之一,伦理委员会有义务协助实现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而且其综合学科背景的成员构成,使之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可发挥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3 结语

药物临床试验损害内涵丰富,但只有部分损害情形应获得补偿。当前,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条款还稍显笼统,加之我国药品临床试验责任险尚未充分发展,导致受试者发生药物临床试验损害时鲜有补偿。从英美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来看,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发展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和加强伦理委员会的参与力度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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