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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舆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网络舆论可以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如果对网络上鱼龙混杂的舆论不进行必要的规制,消极的网络舆论将会妨碍司法公正。本文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切入口,探讨了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如何构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监督机制;良性互动
当今社会,往往一些案件还未来得及进入司法程序,网上便已议论纷纷。有的网民仅仅就事件本身发表一些自己的个人见解,但有的网民却直接进行道德绑架自定裁判。网络上就案而发的相关评论哪些是事实,哪些是谣言,很难辨别:辨别成功,有利于很好地还原事实本身,维护相关民众的切身利益;但是一旦辨别失误,就会对事件本身造成误解,继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正确地运用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都具有深远意义。
1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概述
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大框架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通过网络传播的民众对现实生活中所涉及的相关热点事件所发表的极具影响力的言论和观点。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权运行中,各方因素均达到相对理想的形态,是现代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
2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1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2.1.1监督司法运行,预防司法腐败
网络舆论影响的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很多腐败案件往往都在媒体的曝光下进入民众视野,经过网络舆论传播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从而起到打击犯罪腐败的目的。
2.1.2提高司法队伍的业务能力
公民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接受社会及网络舆论的监督,新闻媒体报道的强度越来越大,案件的跟进和报导无形之中将司法活动放置在“阳光”下进行。
2.1.3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网络舆论一般都是网络媒体及网民对社会上热点案件的讨论,进而发现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一些部门法的修改、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从而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
2.2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2.2.1监管不当会造成谣言四起,违背“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当今社会,新闻媒体报道鱼龙混杂,大量谣言不绝于耳,混淆视听,事情的真相往往难以辨别,一些错误的舆论不免会对司法机关形成一定的误导,导致错误的判断,从而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
2.2.2规制不力会造成道德绑架,违背“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网络媒体、新闻报道往往在法院最终判决前就对案件进行个人片面的价值判断的报道,公众毕竟不是专门从事法律的工作者,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评判标准往往是道德而非法律,具有很强的情绪性和随意性[1]。
2.2.3不实的网络舆论会导致司法机关权威性和独立性受到挑战,影响司法公正
舆论不是真相,网民素质参差不齐,教育程度高低不平,案件一味地受制于网络舆论,会造成民众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公信力降低,导致司法机关权威性的缺失。独立性是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而在网络舆论肆意泛滥的大环境下,司法的独立性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道德绑架、舆论审判,带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巨大的社会压力和舆论干扰,造成法官很难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判。
3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
3.1网络舆论自身特点是影响司法公正的直接原因
网络舆论的特点多元,不同的特点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同,网络舆论的开放性、消息的及时性、涉及内容的广泛性等特点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网络舆论具有两面性,它自身还存在一些特点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如网络舆论的突发性、片面性、随意性等特点。
3.2追求价值目标的差异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本原因
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既包括程序的合法,也包括结果的合法。而网络舆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是满足公众的原始正义感,容易被不实报道和具有煽动性的观点蒙蔽而出现非理性的情况。两者之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差异性直接决定两者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立足点存在明显区别。
4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网络舆论所倡导的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独立是一对棘手矛盾体,但并不意味着矛盾不可调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既有利也有弊,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应该如何趋利避害,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3]。
4.1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4.1.1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阳光”审判
审判公开不是一时的公开,也不是一部分的公开,而是全面公开案件资料及审判过程,这样就可以给网民提供第一手案件资料,取得网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在相关案件审判结束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已经生效的案件裁判文书,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
4.1.2努力避免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多方位应对质疑及外界干预
随着网络舆论的不断发展和传播,司法活动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办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能够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还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保持司法独立、拥有法律思维、遵循司法原则,所以一方面要不定期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心理能力和业务能力考核,不断提高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抗干扰能力和独立审判能力。另一方面变被动为主动,善于利用公众网络平台引导舆论走向,多方位应对质疑及外界干预。
4.2构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机制
4.2.1加强立法,善于用法律制度规制网络舆论
近些年,虽然中国已经制定了很多关于网络舆论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还是不够完善,特别在网络信息自由和互联网安全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有法律不健全、可操作性较低等。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加快立法,通过制定和完善网络信息自由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用法律法规监督网络新闻媒体的舆论动态,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促进网络舆论的正规化运行。
4.2.2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工作者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精通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牢牢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用正义、公平的价值理念指导审判行为。通过提高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准入门槛、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人员考核制,从源头处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这不仅是对中国法制的负责,也是对公民的切身利益负责。
4.2.3加强网络舆情监督体系建设,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
网络媒体对待案件事实要公正合理地进行评论,不夸大、不造谣,用理性的思维和角度去看待问题,而不能用感性思维制造失真舆论去误导群众。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网络舆论监督机构,不断加强网络舆论监督体系建设,倡导舆论理性化,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减少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促进司法公正[4]。
4.3良性互动的现实意义
良性互动通过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影响,努力避免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更高限度地实现信息公开和审判公开,多角度应对网民质疑及外界干预,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民意沟通机制的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普遍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找到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最佳契合点,不管在对于相关案件本身的公正判决还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上都具有深远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志明.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J].法制网,2014(2):3.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2012.
[3]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4]石静.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制与社会,2013:2-3.
作者:李浩楠 单位:皖西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