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困境及对策

网络监管困境及对策

摘要:互联网是当代最快捷、最流行、最方便的媒体,但是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例如互联网发展中出现了网络与国家安全、网络犯罪、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和个人信息的泄漏以及网络新闻传播、网络、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等问题。因此,互联网发展中衍生出来的乱象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制、道德等提出了新的挑战。为社会各领域的协同和谐发展,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网络的运行和发展进行监管,履行责任,保障公民利益和网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络;监管质量;监管职权境

一、网络监管的困境和成因

我国虽然在互联网领域起步较晚,技术水平目前可能达不到发达国家的高度,但是我国网络发展速度很快。网络的发展导致其中鱼龙混杂,产生了诸如网络违规行为不断的难题。如何治理和监管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学习先进的网络尖端科技,才能够从中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并通过比较找出问题的原因。

(一)网络监管主体条件缺陷

1.监管机构之间职能重叠交叉。由于各监管部门职能不够明确,各部门的监管任务和权力不够精细,故在监管时造成一定程度的职能交叉。能够加入网络监管的部门较多,各网络监管部门缺少统一协同的配合意识和协调机制。可能出现对无利可取的问题没人处理,有利可图时大家都争,在出现问题时踢皮球式的相互推脱的状况。同时,现阶段网络监管的法规体制尚有待更加完善和建设。2.监管主体素质限制网络监管效果。首先,由于网络监管岗位编制有限,故不能有效地调整人员结构和职位的配置,从而导致目前在网络监管领域高素质、专业性的监管人员有所缺乏,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次,由于一些网络监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不能进行有效、合理的网络监管,从而使网络监管的效果不好或者效率不高。最后,公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民间监管这两种监督主体自律性差,而且没有对网监人员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网络监管准入门槛低,监管主体素质差降低了网络监管效果,从而导致网络发展运行的混乱和社会问题的加重,没有呈现出较好的监管效果。

(二)网络监管客体环境纷乱

因网络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自身的复杂性,在网络中主体对象由于网络虚拟化的特点很难确认,网络的发展使法律关系的确定更加复杂。同时,对网络主体身份的查询途径单一,现在的查询方式主要是利用工信部的个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来获取个人的个案信息。但是这只是限于有注册备案的用户,网络的灵活性使网络用户也变得活络,使一些网络黑户存在其中,容易导致网络犯罪的产生。同时,由于参与网络活动的准入机制非常低,任何一个个体,只要拥有智能网络平台就可以参与到网络中,智能网络平台对于今日的发展来说已经非常廉价,个体可以通过多开网络户头的方法在网络中出现多个身份,网民价值观不同,对网络环境的构建没有责任意识,使整个网络环境变得复杂多样。网民参与网络环境的准入门槛低,而法律法规对网络监管对象还存在监管漏洞。相关法律法规在监管对象的行为界定上不是太明确,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不够精细。网络是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交流互通的平台,各种不同的文化在此碰撞与融合,文化的多样性包括正面和负面的文化都能够在网络上体现出来。一些公民不能配合网络监管工作,是受到负面文化和自己整体素质的影响,单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在网上散发不利于整体社会和谐的信息,从个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待和理解网络上的问题,从而导致网络出现违反社会导向的怪象引发网络监管问题。

(三)网络监管方式欠完善

1.对民间网络监管认识不足。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以机构为主导的网络监管方式,主要依靠管理力量而忽视了庞大的民间力量,民间网络监管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其次,由于网络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方式还不够先进,一些先进的监管方法的运用有待吸收和利用。最后,由于我国民间网监组织监管实力水平不够高,手段方法不够先进,技术体系不够完善,所以民间网络监管不能很好地承担网络监管的任务。2.网络监管缺乏核心科技。首先,监管技术不成熟的首要原因是研发实力和水平不够。一些技术手段的研发水平赶不上发达国家水平,不能全面应对网络中出现的危机问题。其次,没有充分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的核心技术,在监管技术和人才管理方面有所欠缺。专业人才和专项资金的不足,使国际交流合作比较少。最后,发达国家对于该领域的核心监管技术进行封锁,不愿意完全教授和传播给其他国家。诸如美国这样的国家对于自己的核心技术严守秘密,对外只是公布一部分知识。虽然我国正在此领域不断地努力提高自己的监管能力,但是其中的一些阻碍和困难导致我国还不能完全学习到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所以还需要不断努力通过自我研发进行技术创新。

二、加强网络监管的对策

(一)网络监管主体优化改善

首先,要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将能够汇集的监管机构统一起来,厘清监管职责,根据网络信息产业发展的变化趋势,针对网络信息市场建立独立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实施融合监管。其次,各司其职,注重配合。第三,监管主体成员要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提高自身素质,为我国网监事业取得巨大进展不断奋斗。网监部门应重新定义职能,在明确了各个网监部门的新职责后,切实落实其职能。通过媒体舆论监督,引导网民关注网监部门的工作,杜绝消极怠工、无利不往的现象,以加速和谐网络社会的建设。第四,要提高主体监管素质。对网络监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对网络监管客体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网络大众的综合素质。尤其要对监管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执法素质与技术研发能力,配合好主管部门的工作。最后,鼓励执法人员与监管人员共同努力,协同配合,各尽其责,尽其所能地维护好互联网发展利益。

(二)网络监管客体发展建设

首先,严格把控网民信息,大力施行网络用户实名制。针对网络具有的开放特性,为避免网络成为犯罪工具,应对网络用户大力进行实名认证。其次,严格保密网民身份信息,适时监控网络动态。不管网络用户通过什么媒介和平台,只要参与到网络中来就必须落实到真实的个体,进而在监管后台的大数据中能够实时对用户进行观察监督,大力保护用户的隐私。最后,设立事后监管部门,建立事后监管处理规章。如果用户的权益受到侵犯,也应有相应的机关对事件的始作俑者进行处理,并对网监人员和部门进行监督,从而达到双重监管的目的。明确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可依法界定网络用户表达范围,做到有法可依。

(三)推进网络监管方式创新

积极发展民间网络监管组织是方式创新的重要一环。首先,建设规范化的网络民间监管组织。根据目前发展情况和未来前景,应该支持网民参与监管。民间组织有先进的技术,可以达到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共同治理与监管的新局面。其次,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先进创新的民间网络监管组织,这些组织拥有先进的技术和高质量的管理者可以有效地减少网络乱象。网络监管关乎国家兴旺和人民安定,所以民间网络监管组织必须要有过硬的资质条件,对社会和人民负责,受社会和人民监督,维护好互联网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最后,各网络监管组织要互通有无,共同发展,为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繁荣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石敦良.关于网络监管的制度建设的思考[D].上海: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学院,2008.

[2](美)N•尼葛洛庞帝.胡泳等译.数字化生存[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59-68.

[3]戚建庄.制定国家互联网管理法,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J].农村.农业.农民(B版),2009,(1):37.

[4]姚尚建.网络行政与行政监管[J].行政与法,2002,(10):15-16.

[5]陈光强,黄济民.青少年网络心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183-187.

作者: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