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研究

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研究

一、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有利条件与面临的挑战

食品安全规制改革具有一些有利条件。尽管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难度,然而,一些有利条件使完成这一工作相对容易。以大连市为例,首先,大连市较少发生恶性食品安全事故,这表明大连市面对的监管对象实施风险行为的概率较低,并且,更重要的是,这表明大连市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机制和执法工作是较为有效的。因此,在这一有利的条件下,进一步实行机制创新,将会进一步巩固本市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基础。尽管,存在有利于改革的机会与条件,然而,监管部门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困难之一。以大连市为例,食品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创新监管机制以识别食品安全存在隐患和风险。此外,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以及国家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大环境下,辽宁省已经制定出评价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的具体措施,因此,大连市如何出色完成上一级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是当前首要的挑战。

二、食品安全规制的评价方法与监管-激励模型

为了使安全食品政策效果有效发挥,近年来发达国家开始对安全管理规制进行成本效率的分析研究。1995年,美国农业部成立了规制评估和成本收益分析办公室。测量食品安全规制影响的评价方法包括疾病成本法、支付意愿研究、责任成本法、直接合规成本法、部分均衡模型、总体均衡模型、微观计量模型方法、宏观计量模型方法、事件研究分析法,以及曾用于评价环保政策影响的其他技术方法。国外学者曾建立了一个关于政府对企业食品安全供给进行监管与激励的理论模型。这一模型考虑到不同风险倾向的企业,以企业经营资格作为激励,当然激励也包括经济上的奖励。这个模型的推导结果可以用于安全监管政策应用之前对其进行评估,模型能够帮助识别是否政府提供的激励机制可以约束不同风险类型的企业以保证企业所提供食品的是安全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优化与创新对策

依据理论以及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设计的先进经验,针对地方食品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五点对策与建议。

第一,科学评价各级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法规的完备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过与进一步修改为中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契机。地方政府应该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内对食品安全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标准,借助全国提升食品监管的大氛围,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出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及法规,为食品监管部门提供具体执法依据。在这一过程中,评价各级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法规的完备性是制定新规定的基础,也是保证监管机制创新合理性的先决条件。

第二,通过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改革提升监管水平。

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综合协调能力,有效解决各部门之间职权之争而职责不清及相互推诿的分段监管弊端,建立整合监管机构,通过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改革,消除监管对象无对应监管主体的情况,实现无缝对接。地方政府应借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模式,及其他先进省市的先进经验,在市级或下级单位普及食品监管综合协调制度,并推广部分单位的良好实践,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第三,依托可追溯制度建立全过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全过程食品安全体系是未来发展方向,上海市已经试点建设肉类、粮食、乳制品、蔬菜和食用油等全过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同时建立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目前,大连质监部门建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就能够有效的规范生产加工行为,应该抓紧时机完善信用档案体系;大连市食品安全委会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信用体系,甚至是重点食品的全过程食品安全体系。同时,有效的问责制度需要与之配套。

第四,加大对问题食品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

加大对问题食品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一个比较有效可行的措施。通过地方法律明文规定,对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分类,对于性质恶劣的情形应该处以严厉惩罚,以形成一种威慑力量。一旦发现问题食品,首先监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在罚款金额上要从重处理。其次,应该对严重问题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营业权利进行终止,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将会约束不法行为的产生。

第五,建立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的共同治理模式。

借鉴国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实践,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的共同治理模式。消费者作为当事人在事后信息方面优于监管部门,因此,应建立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系列制度,同时,政府部门应该调动社会的力量营造出一种适宜消费者维权的环境,一旦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能够以一些方便、快捷的途径反映情况,并且清楚的知道应该通过哪一部门解决问题,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此外,积极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为政府与公众监管提供辅助。

作者:高玥 李新辉 晋慧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沈阳市外事服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