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研究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研究

摘要:近些年,中国一些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出现,暴露出中国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方面尚存不足。目前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追溯制度不完善、召回制度不全面等。相较于国内,国外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方面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系统的标准体系、先进的追溯技术和有效的召回救济途径。对完善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有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关键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

1.1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概念

“监管”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是指某主体基于一定准则对该社会实施监督和管理,使社会良好的运行。广义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社会公共机构和个人,基于法律和社会规范对水产品安全性进行干预和控制,维护水产品市场秩序的活动。狭义上,水产品安全监管是指政府代表国家作为监管主体主动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的监督与管理,以促进水产品市场健康发展。本文所指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是指狭义监管。

1.2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特征

水产品具有不同于其它农产品的特征,决定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也独具特征。1.2.1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具有全面性。水产品多样化的存在形式和产生原因决定其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必须具有全面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是从“养殖—餐桌”各个阶段进行监管,对于不同的水产品,针对其特点从其诱发质量问题的各种可能性进行规定和监管。1.2.2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具有先进性。水产品质量问题的隐藏性决定了水产品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才能发现其质量问题。先进的标准和检测技术可以更好地发现市场中流通水产品的质量问题,为监管机构高效地实施监管手段奠定了基础。1.2.3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具有严格性。水产品作为农产品,其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决定了其严格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严格性,能够起到很好的惩罚作用和震慑作用,严格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是其质量安全的坚强后盾。

2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2.1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的现状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专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现阶段,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等法律对与水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监管做了概要性的规定。地方范围内,有些地方针对水产品的质量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条例,例如《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法》、《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法》《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办法》等。这些地方性规章,本身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不能从宏观上解决全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现实操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专项方面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监管规定》,苗种方面的《水产苗种监管办法》,饲料方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监管办法》,有关渔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监管条例》等。这些法规之间具有一定的衔接性,但在实际应用中不免出现一定的滞后性,有待于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2.2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不足

2.2.1水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目前中国在水产品领域的准入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准入制度的标准不统一。对水产品相关企业的自由流通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对市场的融合与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第二,市场准入检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多数地区无法独立地举行质量检测,或者对水产品的质量检测是常规的,样品异地送检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量也会严重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第三,市场准入制度监管不力。在水产品养殖阶段、生产加工阶段、销售阶段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市场准入的监管松懈和不力,会导致水产品质量安全无法有效监管。第四,市场准入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不够全面有力。2.2.2水产品的质量追溯制度不健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是针对水产品整个体系进行信息追溯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水产品养殖过程、生产加工过程、销售过程的可追溯制度。中国在此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企业积极性不高、追溯技术落后、消费者支付意愿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2.2.3水产品的召回制度不健全。召回制度是产品的救济制度,中国的召回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许多不足。一是相关法律位过低,缺乏系统性。二是召回制度认识不充分,目前,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对召回制度的认识还不够充分。三是,召回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四是召回惩罚力度不够,后续管理不善。目前,有些省出台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规章,例如《广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但是其中都没有对水产品的召回制度做单独规定,因此,针对水产品的召回,一般只能参照普通食品召回的条文规定,导致监管不精准、效果不佳。

3国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启示

总结美国、欧盟、日本在水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有些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相关部门应有序推进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规及制度。

3.1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前提是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长期以来非常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规制参与者的具体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来指导具体实践。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规定了水产品相关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力求实现水产品供应链各环节都能够有法可依。

3.2全面建立和推进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通过设定较为严谨严格的标准,控制水产品养殖、生产、销售企业的进入门槛,对渔业养殖、渔业生产者、渔业销售者进行有效的规范,提高相关企业的规模与水平。从各国的监管制度来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有统一的标准和先进的技术,只有二者统一,才能更好地保证市场准入制度的运行,才能确保水产品质量的稳定安全。

3.3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完善的水产品追溯制度不仅能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还能更好地保障水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国际市场的和谐。国际立法规定,在市场上流通的所有水产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建立并实施全面统一的水产品追溯系统势在必行。在追溯系统的建设方面,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有统一的水产品追溯体系,都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平台等新技术,持续更新追溯体系。通过追溯体系,能快速锁定问题水产品的根源。要想中国水产品行业能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相关部门必须不断更新完善追溯制度。

3.4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制度

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预防制度,水产品召回制度可以给予消费者大规模大范围的保护。对市场流通的有害水产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之前实施召回或发现损害之后及时召回的行为,能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其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同时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实践证明,西方发达国家健全的水产品召回制度体系,对预防有害水产品危害性的发生和扩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此,中国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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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静娜,俞存根.我国水产品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基于舟山群岛新区的调查[J].中国渔业经济,2015(4).

作者:刘丹阳 尚福华 宫民 单位:黑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