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

摘要:“营改增”的实施,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方式、会计核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涉税风险。本文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特点,分析了增值税涉税风险的产生原因,从税务检查视角下介绍了常见的增值税涉税风险,探讨了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控措施,以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安装;增值税;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引言

伴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日益完善,及“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财务处理、纳税方式等均发生了变化,对其采购、设计、结算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业务分布广、周期长等,再加上绝大多数材料就地取材,若纳税人(小规模)或材料供应商无法及时开具发票,将会增加抵扣增值税的难度,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应结合常见的增值税涉税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进行管控。现结合自身经验,就增值税涉税风险进行简要论述。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一是工期长。和其他生产经营型的企业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多数情况下跨期生产,因此其收入方式和生产经营型企业不一样。一般依据会计准则,结合施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二是施工技术复杂。在进行土建、土方石等施工时,需要大量的材料与设备,施工技术、管理要求都比较高。施工作业多在高空、露天进行,易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三是异地施工。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的跨地区项目越来越多,主要是与其自身行业的特点相关。

二、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产生原因

(一)税收政策变化快,市场环境复杂

2016 年,建筑施工企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8—2019年期间,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进行了系列调整,税收政策发生巨变。税率、税制的不断变化,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政策带来诸多风险[1]。伴随着各种新业务的出现,如 BT、PPP 等,部分税收法律得不到及时的修缮和完善,加大了业务的监管困难,增加了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二)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财税人员能力不足

在营业税实施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以包代管、联营挂靠等,在项目施工期间,工作重点为追求经济效益、承接业务,忽视税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财务人员深受营业税影响,侧重于会计核算,不了解税务业务,也没有兴趣进行学习。随着施工业务形态的更新、业务的扩张,财务人员业务能力的不足之处越来越凸显,如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知识面不广等,使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

(三)建筑施工的特殊性,增加了税务管理难度

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项目地点存在地域上的区别,而且工期有长有短,工程组织形式、计税方式、工程款回收等千差万别,无论是税务风险的管理,抑或是风险点,都存在差异。再加上工程本身就具有流动性大、施工环节多等特点,使得财税业务的处理时间长,协调难度大。

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风险

对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而言,增值税纳税的义务的时间原则为:发票的开票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收款时间孰先。在已经明确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时,结合合同的规定时间进行判断,分两种情况[2]:一是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虽然发包方没有如期付款,但纳税义务已发生,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可收取的工程款进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二是还没有到达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已经付款,这时若尚未开具发票,说明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检查发现,很多安装施工企业的一贯做法是:开具发票后再纳税,严重违背了税法的相关规定。举例:某建筑企业和甲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共计 2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 1600 万元的工程量,但是仅支付了1000 万元。基于税法规定,收款、应税行为同时进行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对收款有 2 个标准:一是实际收到的款项,二是参照合同规定的应收款,采用孰早原则。应税行为 2000 万元,实际只收到 1000 万元,合同规定为 1600 万元,已到合同约定日,应按 1600 万元缴纳增值税。但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在对税款进行缴纳时,大多按照实际收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涉税风险较大。

(二)劳务分工涉税风险

从当前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是指和有劳务资质的公司签署分包合同,每月按工程量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支付。分包公司为农民工办工资卡,企业通过保证金户和农民工结算,从而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安全性[3]。国办发 〔2016〕1 号文规定,不经由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的工资打入专用账户的,不属于“三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若结算手续齐全,是不会存在涉税风险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部分承包人存在直接向劳务公司提取报酬,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目前的财务核算工作,仅附劳务发票,缺少结算单、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等结算要件,存在涉税风险。

(三)预收账款、开工保证金和预缴税款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不及时,对纳税义务时间判断失误,是现阶段的一个大问题。而且,甲方在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时,存在强行让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需预缴增值税(2% 或 3%),有的企业只有一个项目,且尚未开工,由于成本没有发生,也就没有增值税税额。但是这种强行开具发票的行为,会导致施工企业提前出现税额,工程尚未开工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流动资金,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利影响。

(四)兼营和混合行为增值税纳税风险

具体检查发现,绝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不分别核算兼营行为的现象。比如,EPC 总承包模式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决定了增值税的税率。营改增全面实施后,EPC 项目的采购、设计、施工等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它们所应对的税率不同。设备销售税率 13%,建筑安装服务税率 9%,简易计税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勘察设计和咨询税率 6%,若将其定为兼营行为,要分别缴纳增值税;若定为销售行为,则按照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的缴纳[4]。总的来讲,无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都会给承包人的效益带来影响。

(五)水电费涉税风险

在工程施工中,时常会出现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代扣水电费的情况,由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施工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甲方以收据的形式开具给施工企业,同时甲方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全额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按税法规定,在没有取得合法的凭据下,不能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若是一般计税项目,会出现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的情况。

(六)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风险

税务检查发现,已经结算但未支付费用的工程,通常会暂估挂账。税务局〔2011〕34 号文规定,在次年 5 月底汇算清缴之前,不能获得发票的,要对应纳税额进行纳税调增。同时, 〔2012〕15 号文规定,调增后未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一旦取得发票,就要按照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并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扣除,时间不能超过 5 年。因此,对于后期调增的发票,若追补项目确认了发生年度,就有可能面临反复重新申报的情况,而且还存在超过规定期限的可能,给企业管理带来严重影响。

(七)个税风险

在个税上,施工企业可能存在工资、劳务支出不清晰的现象,导致未签订合同,临时为企业提供劳动,应获得发票的劳务支出,只能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同时,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者在异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况。在跨省项目中,由于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于所得税缴纳的口径不同,出现部分项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的情况。除上述增值税涉税风险外,还包括代垫资金的税费损失、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选择风险,受文章篇幅影响不再一一赘述。

四、基于税务检查视角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风险管控

一是登记合同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催款、开具发票。若双方约定后推迟付款,应签署补充协议,按照新约定的时间明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免被税务认为延迟缴纳,从而增加滞纳金的额度。二是对于已经到付款时间,但是没有付款的项目,及时和发包方联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若发包方拒不接收发票,可以进行申报(无票收入纳税),以免后期被处罚。三是针对简易计税项目,根据分包金额扣除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及时清理结算金额、获得发票,避免因无法抵减带来的纳税金过大问题[5]。四是针对一般计税项目,若因资金问题无法获得进项税发票,应及时和供应商协商,先支付税金,及时获取进项税发票、分包发票,以便认证抵扣。

(二)劳务分工涉税风险管控

一是梳理劳务分包商,结合他们的组织形式、规模、资质等,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确定,完善劳务供方名录。二是制定分包资质准入机制,通过招标的方式对劳务队伍进行选择,优选名录中的核心型企业,要求分包方提供相关证明,比如劳务资质或工程承包资质,提供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证明。三是统一劳务结算方式和形式,将结算清单、工资表等,一起附在凭证之后,为日后的稽查提供依据。对于关联方的交易,应采用和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方式,防止稽查风险的出现。四是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办理个人银行卡。对于劳务分包,应聘请专人评估风险,条件允许的企业可以建立劳务派遣公司库,防止不正当公司给企业带来的各方面风险。

(三)预收账款、开工保证金和预缴税款涉税风险管控

一是在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后,为防止甲方强行开具发票,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现“倒挂”的情况。施工企业应在和发包方签合同时,在发票开具条款内容中进行约定: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开工保证金或者预收账款后,若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向发包方开具收据。二是为防止增值税提前纳税风险的出现,可以采用合同签订技巧[6]。比如:若施工企业目前只有一个项目,而且尚处于未开工状态,可以提前制定采购计划,签署采购合同。在合同中,借助预收货款的形式对工程物资进行采购,这种情况下,供应商需要在工程开工前提供物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兼营和混合行为增值税纳税风险管控

一是施工企业要对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判断能力。分开核算兼营行为,采用合适的税率对销售额进行计算,不要随意提高税率比较低的业务销售额,或者压低税率较低的业务销售额。企业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应税行为价格偏高或偏低,应分析查找原因,必要时应立即上报税务机关,按税务机关要求其进行调整。二是对于 EPC 项目而言,税务总局并未对其的纳税管理进行明确的界定。比如,陕西省将其作为混合销售行为。详细规定为:若某项行为既涉及服务,又包含货物,且应税项关系密切,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河南省将其定为兼营行为,基于 EPC 合同中的业务分类核算,也就是按照相关业务适用的税率,对销项税额进行计算。对于 EPC 项目,施工企业要对工程当地的税务机关有关 EPC 项目的增值税执行口径进行了解,并做好税务预算工作。

(五)水电费涉税风险管控

一是对水电费进行转售处理,在实务中,施工企业、发包方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发包方提供水电,施工方缴纳水电费的,由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对水电费进行代收转付款处理,在合同中进行规定[7]:对于施工方的水电费,如果发包方以代收转付款的形式处理。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直接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按照水电费转售处理,由发放包开增值税发票。

(六)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税前不得扣除风险管控

一是对于已经补缴所得税暂估成本的企业,和税务机关交流,以跨期费用的形式进行管理,发生纳税行为后调整,获得发票后,再获得年度调减纳税;二是针对年末挂账的暂估成本,及时和供应商协调,若无法全额支付货款,可先支付发票金额的税金,在次年 5 月底前取得发票,保证该部分所得税不被税务总局调整。

(七)个税风险管控

一是对于个人非工资薪金支出,要及时获得发票;二是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所在地缴纳个税后,凭借申报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相对特殊,难免会出现涉税风险,给自身的经济效益和未来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本文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其具有诸多增值税涉税风险,如水电费涉税风险、劳务分工涉税风险、兼营和混合行为增值税纳税风险等,为有效规避上述风险,需要施工企业强化增值税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判断能力,建立健全增值税税务风险识别体系,规范用工制度等,从而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叶维 单位:金华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