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户籍政策范例

高考户籍政策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1

高考移民大多属于特权阶层,有钱有权或二者兼备,家庭条件优越才有资本去运作。曾经的海南高考移民学生中,不乏来自他省富裕家庭及父母是政府公职人员。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8岁以下的为380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2800万人,占74%。⑥如果预想农村更多数量的留守儿童中有很多将随时转化为随迁子女,那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比例还会进一步扩大。大部分随迁子女父母是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搬运、家政等职业,属于技术含量低或体力活工种,收入较低,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小部分是中产阶层,如现在新涌现的具有较高学历的非本地知识分子。从理论上讲,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和异地高考权利,不仅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流动方向

高考移民主要由高考竞争激烈地区流向三个方向:北京、上海、天津等经济发达、高校集中、一本录取率较高地区;先办理外国国籍,然后持某国护照回到国内,参加高考;海南、西藏、青海等教育经济较落后但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前两者由于成本太大或门槛太高导致规模较小,且由于后者规模大,影响大,掩盖了前两者。在现有制度失范或不公平的前提下,高考移民也可以分为合法和不合法两种,但都明显是一种主动的“套利”、“搭便车”行为。2005年,全国农民工随迁子女中,跨省流动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占全部农民工随迁子女的38.09%。其中,流入地多为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比例分别为97.61%、96.76%和95.26%;新疆跨省流动农民工随迁子女比例也达到76.72%;浙江、江苏、广东、海南等地分别为57.23%、55.56%、45.56%和46.88%。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流动方向和父母一致,主要是发达的城市或新疆这种特殊吸收农民工的地区。在各地异地高考政策没有完全放开和父母需要到城市打工谋生的前提下,随迁子女在何地接受教育的自主选择余地较小,一定程度上是被动地寻求与流入地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权。同时,又属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流动。

各利益主体

就高考移民来看,移出地一定规模的“移民”可减少当地教育资源的压力,降低高考竞争力。同时,某些学校移出“慢班”学生,可趁机提高升学率,成为办学质量“高”的证据。移民家庭正常渠道下则至多承担一定的经济付出,但收益明显大于成本,非正常渠道移民家庭则要承担被揭露、惩罚的风险。移入地更多的人则获得金钱收益,通过购房入户,房产商可以销售房产并倒卖户口,地方政府则以此刺激当地经济发展,中介公司可以非法敛财,学校以办高考补习班大发“移民”财,公职人员可受贿,某些学校也可收钱后办理学籍,甚至空挂学籍冒领国家各种补助。但是,当地考生的利益受到侵犯,录取机会减少。随迁子女的异地高考需求,对流入地的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提出巨大挑战。北京、上海、广东等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最多的地区,随着北京户籍人口高峰的到来,初中教育入学需求逐渐增加,预计2020年将达到10.1万人,比2011年增长近50%,再加上非北京户籍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由2001年的10.3万人增长到2011年的37.0万人,增长了2.6倍,年均增长13.6%。⑦可见,随迁子女对流入地的压力非常巨大。假如随迁子女全部能实现异地高考,其教育权利不仅得到公平保障,还可能享受此前在迁出地不曾有的优质教育资源。但是流入地必先提供高中教育资源,而短期内无法也不愿意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给如此庞大的外来随迁子女提供资源。同时,也会给本地生源的利益带来严重影响。这些,都是异地高考政策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现实困境之一。

公共政策

从各地政府对这高考移民和异地高考问题制定的公共政策来看,总体是对前者严格禁止封堵,后者从限制向疏导、有条件放开、一定程度满足演变。但是,有些政策客观上诱导高考移民,如买房入户,出售户口。有些是钻政策漏洞,如前些年凭借审查制度宽松涌现的“洋”高考移民,实为中国考生。从国家宏观政策来看,2006年至今,历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一些相关重要文件均提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问题,但高考户籍限制一直未改变。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指出,在两地试卷相同情况下,“因公”人员随迁子女可在非户籍所在的工作和学习地借考。从2012年末各地出台的异地高考方案来看,借考对象扩大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但关注度和需求度最高的北、上、广等地区门槛很高,满足条件者只能报考高职或成人自考类等院校。门槛较低的放开了高考户籍限制的黑龙江、安徽、山东等地,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本来就很少,对当地教育资源压力很小。如2013年黑龙江仅有189名外省籍学生报名参加高考。⑧总体来看,各地迫于中央和社会呼吁公平的压力,在选择性、分层次、分类型地满足异地高考需求,但还不能全部满足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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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教育;教育资源;农村振兴

城镇化的发展是离不开农村的发展的,农村的教育是农村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文化的建设以及农村儿童的教育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探索农村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现实困境和阻碍。所以,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农村教育的认识,把握乡村教育的发展,进而探讨在新型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农村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有效对策。最终,为农村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实现城乡教育能够均衡发展。

1我国农村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在报告中提到:“要优先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农业农村”。这是国家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进行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既体现了我国对“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充分肯定,又体现出要补齐短板,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坚定决心。正因如此,农村的教育便格外重要,然而,在农村教育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1农村的教育师资力量较为薄弱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生活的条件较为艰苦,相反城市无论在生活还是交通上都有着农村无法相比的便利条件,在高校学习的学生在毕业后都不会选择去农村就业,城市成为他们的首选就业城市,部分人甚至宁愿选择转变职业也不愿去农村任教。最终造成农村的师资力量薄弱,知识更新速度慢、农村教师老龄化以及教学方法落后等问题越来越明显。

1.2农村家庭教育意识较弱

作为农村居民对待教育的意识较弱,知识改变命运的想法较弱,认为教育只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没有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许多农村居民一方面依然觉得教育只是国家政府或者学校的事情,并没有意识到孩子早期的行为、习惯所养成的重要性,没有形成一切为了孩子的发展的教育理念。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的学历普通不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也不足,导致没有能力去教育好自己的孩子。

1.3农村家庭父母外出务工,随迁子女不能跨省高考

随迁子女在初中毕业时就需要面对选择是否回乡就读。如果留在异省就将失去高考的机会因为在暂住地没有异地高考的资格,户籍地得不到高考的学籍。如果回到农村,就要远离父母,成为制度下的留守儿童。许多学生在习惯了城市的生活后,不愿意回到农村,一些回到原籍的学生也因为教育方法和学习内容的不适应而成绩不佳。最终导致农村孩子初中毕业后辍学比例居高不下。

1.4农村的地理环境所致

农村学生距离学校的位置较远,导致上学较困难,部分农村家庭选择寄宿求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农村学生上学难问题得到改善,但由于孩子年龄偏小,家长疏于正确引导较早的将孩子送去寄宿学校容易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产生孤独、恐惧、焦虑等心理问题,造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偏离。

2改善农村教育环境的建议

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也不能苦孩子,农村教育是提升农村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孩子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命运的机会和希望,不能让农村教育成为教育发展的短板和城乡融合发展的洼地。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工作。

2.1拓宽农村教师的进校渠道,增强农村学校的师资力量

通过加强宣传,激发高校学生主动下乡从教的热情,对自身自愿下乡的大学生给予一定的减半学费、增加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当地的政府与高校进校合作,培养定向输出到农村提高教育的人才。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条件较为艰苦地区的农村教师给予特殊津贴。

2.2强化农村中小学心理教育的辅导工作,重视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建议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尽快配备专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设置心理咨询室。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对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早发现、早疏导。

2.3探索“居住地就读+户籍地高考”新方式,解决随迁子女高考问题

因为要防止高考移民和大城市人口的恶性膨胀,所以就目前来看,异地高考政策还很难在全国进行全面推广,在这种情况下,“居住地就读+户籍地高考”的方式似乎可以成为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高考的有效选择之一。那么就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地区间教材的差异问题,二是户籍地的学籍管理问题。因此建议尽量统一高中主科教材,建议各省(市、区)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一套针对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学籍的管理办法,为随迁子女回乡高考提供渠道。

2.4加大对农村学生入学、住宿、营养等突出问题的重视,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3

从社会的角度来讲,应该从制度和社会价值层面进行构建,为每个资质达到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创造同等的机会。其次,高等教育的过程应该是公平的。也就是说,在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其中既有制度和政策层面的保障因素,也有教学工作人员与学生的互动过程等因素。最后,高等教育的结果应该公平,也就是说,每个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应该达到的高等教育要求是一致的,其就业机会也是均等的。换言之,不能让学生因为性别、民族、户口等客观因素遭受就业歧视。鉴于上述分析视角的成熟性,文章将从这样三个视角出发,对中德高等教育公平存在的异同进行比较。

二、中德高等教育起点公平的比较

1.高考是我国高等教育确保起点公平的重要手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就对高等教育公平给予高度重视。为了确保工农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1952年开始颁布了高考制度,这从根本上保证了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不受经济、制度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只与其个人素质有关。但是“”的爆发对高考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得这一制度无法实施。“”结束之后,高考制度于1977年得到恢复,人们公平受教育的权利再次得到保障。而且由于这一阶段实行计划招生,学生的学费极低,可以说经济等因素对其受教育权的影响是非常小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这一阶段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极为匮乏,招生也是完全按照计划招生,学生自主选择的权利大大下降。此外,这种以用人需求为目的的招生做法还导致招生指标较少,极大地降低了学生的升学率,使得不少具备接受高等教育素质的学生无法通过升学来享受自身的权利。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逐渐建立健全。这一方面使得可供政府支配的高等教育资源在不断增加,尤其是民办高校的不断发展也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选择途径;另一方面也使得学生就业的选择也在不断扩大。这样就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招生制度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因此,我们看到,1996年双轨制的招生体制最终成为历史,部分学生享受低学费乃至免费的高等教育成为历史,高校开始全部收费;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也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开启了大众化的时代,随后我国的高等教育人数开始大量增加,学生入学率不断提升。而且,为了不让学费等经济因素影响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我国还相继开展了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工作。另外,为了保证有才华的学生不因为高考制度而影响其接受高等教育,我国还在有条件的高中学校开展推荐制度,在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自主招生制度。可以说,学生进入高校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平等。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在起点公平方面,仍然有许多的不足。例如,户籍制度依然是影响学生参加高考的重要因素,即使有些学生在发达城市和地区完成了整个基础阶段的教育,但是由于户籍所限,不得不回到原籍参加高考。根据地区来区分分数在历史上是有其合理性的,毕竟不同地区的人员基本素质确实存在差距,但是随着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差距在不断缩小。因此,面对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高等教育集中于少数地区的情况,通过打破户籍限制就成为必然。

2.丰富的教育资源是德国高等教育起点公平的基础

德国在确保起点公平上有一定的优势。在德国,虽然实行的是与我国相类似的考试制度,但是学生参加的考试更像是我国的高中会考,只要通过了这种考试,学生就获得了申请高校的权利。在这个环节,学生进入高校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完全取决于学生的素质和高校的录取意愿。之所以这样,既与德国充足的高等教育资源有很大的关系,也与其高校相对独立的办学自主权有很大的关系。这种制度可以说既保证了学生的基本素质,也确保了学生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且德国的高等教育中职业教育非常发达,而职业教育的发达让学生在选择上不会因为观念因素而做出不适当的决定。我国的高等教育起点阶段更加强调客观公平,这既与我国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有关,也与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有关,盲目地仿效德国的选拔制度很容易导致人情因素过重,反而会影响公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考试制度的逐渐完善,德国式的入学方式也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的。

三、中德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比较

1.我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体现

在我国,高等教育通常分为专科、本科、研究生等三个阶段的教育。在这三个阶段的教育中,本身因为学生入学成绩的不同而产生一定高低贵贱之分,同时在这三个阶段的教学中还有重点与普通之分。可以说,我国的高等教育无形中形成了比较鲜明的等级秩序差别。我国高等教育资源有限,为了集中力量发展高等教育,并在短时间内建设一批在世界上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校,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优势资源向部分高校倾斜。这种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确实确保了一些高校的飞速发展,不仅体现在一大批科研成果取得了巨大的突破,而且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果。一大批国内外有突出教学和科研成果的教师到这些获得重点投资的高校任教,这让这些学校的学生获得了明显超过其他高校的教学质量,而且他们在学习中也可以有更多的学习选择。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大多数高校的教学质量仍然较为低下,尤其是在扩招政策的影响下,不少高校的教学质量实际上出现了一定的下降,教学资源也显得极为紧张。而且由于对职业教育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人们对于专科教育更是有一定的歧视心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等级秩序的存在,我国的高校学生自由流动也受到极大的限制。由此可见,我国的高等教育过程公平仍然需要通过教育投入和改变社会认知来进行改变。另外,由于入选上述重点支持的高校都是公立高校,无形中也对民办高校学生形成了隐形不公平。

2.德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体现

与我国不同,在德国的高等教育过程中,教学质量、科研、实践等内容由于有充足的教学资源作为保障,其教育过程较为公平。在德国,职业教育受尊重的程度完全超越了我国,因为社会观念、就业率以及收入的影响,德国职业教育是非常发达的。职业院校的学生不仅能够享受到非常正规的理论教育,其实践教学开展得也非常好。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学校的好坏而选择职业院校还是一般大学的可能性就变得非常小,个人的能力和兴趣爱好成为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而在研究性学校中,由于对学生的课业要求非常严格,这使得教学质量得到非常好的保证。从教学过程来看,德国与我国一样,同样存在着名牌高校和普通高校的区别,教学质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竞争力提升的根本,也是培养有竞争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前提。德沃金认为,正义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平等地对待权利,国家的责任就是确保向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得以公正、平等地参与社会竞争、谋求发展的机会。因此,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家应进一步将教育资源向不发达地区倾斜,以此保证我国高校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此外,国家减少对高校办学的行政干预,让高校通过自我完善来提升竞争力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还要通过教育教学体制的完善,自然地树立学生理性的院校选择理念,逐步消除专科、本科等类型院校认识中潜在的等级观念。

四、中德高等教育结果公平的比较

1.我国高等教育结果公平的体现我国对高等教育结果公平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这主要体现在对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视上。不仅各级地方政府的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举办多样化的招聘会来为学生的就业提供机会,同时,各个高校也通过积极吸引用人单位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此外,广大媒体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歧视性政策,给予非常大的关注。2013年,教育部特别发出了《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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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学机会不均等。

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均等应当是追求高等教育公平实现的主要任务。造成入学机会不均等的主要因素是社会阶层的不公平,地区的不公平。社会阶层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的差异。阶层之间的差异主要影响的是下一代的受教育机会的取得。优势阶层的子女在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方面等方面较低社会阶层子女占有很大的优势。而这些因素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有很大的影响。具体而言,父母受教育程度、父母职业地位与选择高校的类型和层次成正相关。社会阶层的不同,其经济资本享有程度也就不同。在我国目前的招生制度上来看,优势的社会阶层可以利用其本身的资本拥有程度,为自己的下一代获得更好的教育。比如当招生数量问题产生竞争时,优势的社会阶层可享有因其自身身份特征而产生的分数优惠政策。或者比如当不同阶层的子女进入同一所学校接受高等教育,优势阶层可以为自己的下一代因其经济资本的优越性选择质量更好的专业就读,而低社会阶层会考虑到学费等问题选择费用较少的专业就读。此外,由于国内高考的户籍制度,常常使得身为低社会阶层子女的学生如外来务工子女,在交纳高额借读费后仍然必须要回到原户籍地考试的问题。这些都是由社会阶层的不公所带来的入学机会不均等。地区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我国高考招生制度取向导致教育不公平。我国目前的高考招生制度并不是统一全国制定,而是采用的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方式进行的。各省录取的数额是不均等的,并不是根据当年参加高考人数的数量平均分布的。各地区的高考分数线的不同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造成了极大的不公。以2011年为例,2011年河南省与黑龙江省的高考试题全部采用的是全国卷新课标卷,而2011年河南省本科一批文科录取分数线是562分,理科是582分。本科二批文科录取分数线是515分,理科是531分。本科三批文科录取分数线是460分,理科是455分。黑龙江省2011年本科一批文科分数线是540分,理科是551分。文科本科二批分数线是462分,理科是465分。本科三批文科录取分数线是277分。理科是279分。这样明显的分数悬差,地区之间的不平等,造成了生源入学机会的不平等。高考是通向高等教育的必经之路,这样的不平等自然而然会影响到高等教育的公平。再以清华大学2014年在部分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为例,这个统计数据是由国家教育部的,2014年清华大学在上海理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为533分,在广西省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为646分,在辽宁省理科录取分数为672分,在海南省为861分。而文科部分,在2014年,上海市的录取分数为529分,在广西省为623分,在辽宁省为654分,海南省为883分。由此可见地区之间的录取存在不公,在入学机会上是不均等的。同一高校的录取分数针对不同地区相差甚多,地区的不公是影响高等教育的重要原因。地区之间的招生制度不平等是一个方面,其教育资源享有程度的不同是另一个方面。在教育资源上,我国各地区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情况大致包括四类,第一类是以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为代表,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较少的考生,而且录取分数线是低于全国大多数省份。第二类是陕西、江苏、以及东北三省等为代表的省份,其教育资源的配置相对较高,仅仅少于第一类,考生数量居中,高考成绩与录取分数线就全国来看并没有太大波动,基本相同;第三类是以宁夏、青海、内蒙、还有西部地区如新疆,西藏为代表的地区,其教育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师资力量相对匮乏,但是国家的政策扶持弥补了不足。最后一类想必大家都知道就是以河南、河北、山东、安徽、江西为代表的地区,这一类的教育资源是缺乏的,而国家又未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导致考生的压力巨大。地区之间教育资源的严重失衡是导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均等的另一重要因素。

2.教育过程不公平。

高等教育的过程公平主要是一个“质”的问题,即高等教育的接受者在学习过程中接受高等教育的质量应当是平等的。高校贫困生在知识学习中的不平等,社会实践方面的差异都是造成教育过程不公平的重要原因。知识学习与获取是高等教育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知识的覆盖面很广,不单单是指专业知识,在大学期间所学到的应用技能也是知识学习的一部分。专业学习方面,高校贫困生与其他学生的起点是一样的,在这个方面并不差异。但在英语,计算机等方面,我国高中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通过考试获取分数,应试教育的色彩浓重。对于计算机,英语口语一类的教育并不重视,这使得高校贫困生在家庭缺少英语和计算机学习的硬件条件基础上,更加的落后。先天条件的不足,后天的无法接触,使得其进入大学后,英语的听说能力和计算机的操作能力比较薄弱,起点的不均衡,使其在学习方面存有一定的差距。考取资格证书是应用技能获取的一个途径,同时在目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资格证书的积累与涉及范围的广泛程度会被用人单位作为学习能力参考的重要标准之一,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仅仅是毕业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已经不能是满足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了,越是待遇优厚的岗位对资格条件的限制就越多,计算机证书,人力资源证书,托福雅思的考级证书都是在招聘时能为应聘者加分的项目。但是在资格考取方面,高校贫困生的表现并不积极。高校贫困生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因为这种资格考试需要支付一大笔费用。社会实践也是高等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大学生活中的社会实践包含很多方面,兼职,实习,社团活动经历等多个方面。在兼职方面,高校贫困生的兼职经历多于其他的学生。但是在社团活动方面,由于社团活动需要经费支出,是一笔额外的开销,高校贫困生会放弃社团活动。而在实习方面,由于高校贫困生的社会背景原因,大多缺乏广泛的社会人际关系,其能够得到的实习锻炼机会也就非常的少。

3.教育结果的不均等。

高等教育的结果表现在其就业方面,即能否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性别不同在就业过程的不平等对待是造成高等教育结果不均等的重要原因。一项由国内大学生就业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完成的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2月底,2010届女性大学毕业生签约率为21%,明显低于男性毕业生的29.5%,可见在签约进展方面女生明显滞后于男生。该调查以2010届大学毕业生为调查对象,有效答卷共64589份,其中本科35071份,高职高专29518份。调查显示,签约国企的女大学毕业生占已签约女大学毕业生的比例远低于男性的同项比例,约13个百分点。截至2月底,女性本科和高职高专毕业生平均签约月薪分别为1884元、1731元,较男性本科毕业生(2245元)和男性高职高专毕业生(2063元)分别低361元和332元。并且,女毕业生的专业对口率较男性低,女性本科(61%)和高职高专(59%)毕业生分别比男性低12个和11个百分点。这表明,女大学毕业生通过接受较低薪资和与专业相关度较低的工作来实现就业,其就业质量较低。性别上的差异对待是造成了高等教育结果上的极大不公。

二、构建高等教育公平的法制保障

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求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也就是说法律不单单要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充分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精神,同时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内容完备的基础上,还要在形式上兼备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完备性。不单单要追求我国法律在数量上的充足性,更要在其质量上切实结合国情,针对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予以完善。

1.要完善教育立法。

高考招生所采用的分省定额制度导致入学机会的极大不公平,这样违反了高等教育平等保障原则。针对这一的录取机制,应当完善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由此可知公民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一律平等,这种权利的平等性是法律赋予的,并不因为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其他因素所影响。但是高等教育法中的平等原则具有模糊性,且《高等教育法》中并没有对招生录取和学生入学方面的具体规定。从《高等教育法》的实施状况来看,应当根据高等教育过程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出发,来完善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高等教育法》中增设条款,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形成完备的高校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能够切实解决在目前高等教育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不公现状。《高等教育法》应当对招生录取制度加以具体规定。考虑中国教育制度的发展,国家应当针对高等教育考试制定《考试法》,加大立法程度,规范考试体系,立法上的公平才会有程序上的公平。高等教育立法的另一个要给予法律明确的就是关于高校学生与高校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当下的高等教育推进过程中,不难发现,目前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的绝对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身份关系,制约与被制约的上下级关系。这样的关系的改变,推动了《高等教育法》的改革,故而在立法实施的过程中,对这一问题,应当明确。在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界定,内容的划分应当予以法律上的规定。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高校学生教育申诉权,然而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学生的教育申诉权不能充分实现。探究其原因,是在其实践中缺乏严格的操作程序规定。具体来说,受理案件的申诉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能做到公开透明。案件没有经过辩论,有的甚至不加以审查就作出决定。这样的形式化的处理让学生的申诉权受损,同时对国家的司法公正性也会造成信任危机。教育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要求加大对受高等教育权的各种侵权行为的司法干预,也就是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加大对受教育者的保护,对高校实施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这种救济制度是针对高等教育中的弱势群体,是保障高等教育公平最有效的方式。完善对高等教育的司法救济制度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减少不公正法律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二是强化对高校中的弱势群体受高等教育权的司法保护,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问题是造成高等教育不公现状的主要因素,国家应当加强对各种侵犯高等教育权行为的司法干预,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对整个社会也回起到惩戒与警示的作用,防患于未然;三是完善高等教育行政赔偿制度,对于应当进行赔偿的情形、额度等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保证受高等教育者在受到侵权之后,其损害能够得到国家赔偿。

3.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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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留守儿童;心理援助途径

2017年9月,中国科学院与腾讯公益等联合了《留守儿童调查报告》,调查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16岁以下留守儿童总量已超过5000万。关于“留守儿童是否多来源于贫困家庭”调查中,数据显示:留守儿童中一般收入家庭占70%,低收入家庭占20%,中高收入家庭占10%。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传统意义上认为“留守儿童多来源于贫困家庭”的观点已存在偏颇,造成留守儿童的主要原因也趋于多样化,家庭经济支付能力已不再是唯一原因,现行的教育制度及户籍制度反而成为留守儿童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本文以廊坊周边区县为例,在对六所小学800名学生调查、访谈的基础上得出,留守儿童特别是隐性留守儿童,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留守儿童心理问题成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

造成廊坊周边留守儿童的社会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其相伴而生的教育制度,如中考、高考必须在户籍所在地考试的壁垒是造成廊坊周边区县留守儿童的主要成因。家访中,在京津就业的很多家长表示有经济能力把孩子带在身边,但由于两地在教材版本、考试大纲以及中高考政策等原因,只能把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上学。二是社会上流行的一些“读书无用论”对一些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庭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这部分群体放松了对自己学习的要求。三是廊坊特殊的地理位置导致了隐性留守儿童数量剧增。廊坊地处京津走廊,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均在河北省前列,但由于落户京津难度较大、生活成本高(房价)等原因,京津周边廊坊区县就成为京津流动人员落户的不二选择,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京津工作,廊坊生活就成为普遍现象,从而导致了隐形留守儿童数量激增。

(二)家庭因素

缺少父母陪伴,很多留守儿童交由托管机构代管或由隔代抚养,对学生学习的过问少之又少,访谈中部分家长不知道孩子上几年级,对于成长中孩子的心理关注就更少了。家庭教育,特别是来自于父母的关心和陪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些对于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时期的中小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安全感缺失、不良行为滋生、性格发展不健全、学习成绩差等问题都与家庭教育缺少相关。

(三)学校教育因素

由于师资力量、办学条件、教育理念等客观因素影响,大多数学校不能提供标准的、专业化的心理帮扶与疏导工作,这使得本就在发展中存在困惑和问题的留守儿童的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甚至由于教师的忽视、对留守儿童中问题学生的漠视,从而对孩子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使其害怕甚至厌恶上学。以调查中所列学校为例,部分学校设立了心理帮扶机构并且配备了专任教师,但专任教师的往往被安排了其他与之无关的工作,部分学校既无相应机构也无专业教师,更别提能否给孩子提供专业疏导和帮扶了。

二、留守儿童心理援助有效途径探析

(一)各级教育部门应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师资力量、硬件条件配备齐全

青年是未来的希望,培养德、智、体、美、心理各方面均衡发展的人才是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文明和谐的核心因素。因此各级教育部门应该克服困难对中小学加大投入力度,严格落实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把心理将康教育贯穿教育过程始终。

(二)家校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应该在现有基础上鼓励和动员全体教师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态,使其了解和掌握孩子成长特点、规律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真正的把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与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发挥教师的人格魅力,在与学生交流学习中潜移默化的教育引导学生,使留守儿童在学校得到应有的关怀,部分弥补其在家庭教育中的情感缺失。同时家长应该自我成长,更新教育理念,加强亲子沟通,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以积极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影响孩子。

(三)充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有效利用校外教育资源,尤其是和区域内大学、心理协会建立合作关系,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之一。以廊坊市十二小学为例,作为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的附属小学,可以充分利用其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资源,解决自身师资力量缺乏的问题。同时,与相关心理科研院所合作,开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团体活动课程,培训教师,从根本上扩大学生的受众面。比如针对留守儿童家长开展“家长学校”系列课程,针对留守儿童中有自卑心理、抑郁焦虑情绪的学生开展“情绪消防员”体验活动。

三、结语

留守儿童是社会经济发展在特定时期所产生的社会想象,对于留守儿童心理状调查结果已经收到社会广泛关注。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廊坊周边区县留守儿童多呈现为隐性留守,这些儿童的心理状况不容乐观,因此,需要政府、学校、家庭以及各级心理学民间组织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多方合力、多途径、多渠道建立联动机制,为孩子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参考文献:

[1]刘晴晴.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12):163~164.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6

[关键词]小康社会;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城乡融合

1前言

“农民工”长期被用于进城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农民的身份称呼,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色彩,范围比较狭窄,不被进城务工农民欣然接受。“农业转移人口”是比较中性的身份称呼,范围更加广泛,它既包含进城务工、往返城市与农村的劳动适龄农民和非劳动适龄农民,又包含在城镇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有意愿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农业转移人口”正式提出是在200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后出现在历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被学界广泛研究和应用。因此,本文以“农业转移人口”作为对进城工作和生活的农民的身份称呼,以他们作为基本研究对象。农业转移人口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尤其是人口流动发展状况而出现的特有社会名词和社会现象。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2.4亿农民工,其中河南就有农民工2000多万,85.1%的农村家庭都有在外务工人员,户均劳动力转移人数为1.74人。客观而言,现有农民工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差距规模缩小做出了一定贡献,尤其是放开人口流动,一定程度上是改革开放政策的重大突破。但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全面小康社会建成进度的不断加快,这一制度已经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释放。新一届中央政府着眼于发展新要求和公平正义的时代呼声,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破解城乡二元结构,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正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央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向现代产业工人、现代城市市民、现代城市主人转变,与城市居民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同等享有就业机会和薪资报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红利。

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意义

2.1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主题,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新时代目标,是党中央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基础上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新的部署。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推进全民参保,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是小康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具体目标。但是囿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近2.4亿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未能在工作地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突出表现在:子女入托入学难,基本社保覆盖率低,看病报销难,失业补助就业机会不均等、无法申请保障性住房等一系列事关基本生存、生活的公共服务。2014年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全国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社会保障水平低。在子女入学方面,绝大部分农民工的子女无法在打工地顺利就读。单就入学方面,基本教育服务的不均衡,引发了留守儿童、失学辍学、心理疾病等社会问题。在保障房方面,鲜有农民工能够申请到公租房、廉租房等。诸多方面的公共服务的不均等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不相符合,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不相符合,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目标不相符合。未来2年,做好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主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2.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四十年,农民工作为各行各业的产业生力军,以低廉的劳动价格、充裕的供给数量、艰苦的拼搏精神为我国的经济起飞做出巨大贡献,且繁重的建设任务均由农民工完成。资料显示,农民工在城市遍布几乎所有的行业,主要行业是建筑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占比分别为建筑业80%,制造业68%,服务业52%。农民工的工作得到了劳务输入地地方政府的认同。有学者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作用可以提到历史性贡献的高度。当前,中央认为城镇化是我国经济未来的增长动力所在,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引擎,是我国扩内需的最大潜力。不同的是,新时代我国推动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别于经济起飞时期的土地城镇化。中央认为,通过不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工作,持续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扩大常住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不仅能够为经济增长提供持续动力,而且能够使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发展的空间、社会的尊严和均等的机会。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为户籍城镇化率的关键,也成为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供给的重点。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推进,能够不断地释放消费潜力,给城市建设带来巨大投资需求,持续不断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2.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推手

农民工工作、生活、居住在城市,财产户籍又在农村,因城乡二元结构衍生来的这种二元特征,成为我国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标志。近年中央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不断地、持续地推出改革举措刺激经济增长,比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房地产去库存改革,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等。文章认为,所有的改革聚焦点都在

2.4亿农民工的去留

问题上。可以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时期持续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一招。户籍制度改革需要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破题,能够把2.4亿农业转移人口的身份问题解决,不仅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也是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部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就顺理成章,在身份转变后,公共服务供给成为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均等化供给的问题就迎刃而解。进而,深化央地财税分成改革,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民工市民化身份转变相挂钩机制,使得就业、工资、社保、医疗、子女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逐步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进而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等也会相继提出并解决。

3中央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方面的基本思路

3.1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抓手,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指出,“无论从农村市场化建设的角度看,还是从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现代化的要求看,取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从人们出生之日起就分成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两种不同身份的户籍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应理智而又勇敢地面对这一现实,大胆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坚决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彻底消除由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认真领会的指示,文章认为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键环节,但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把户籍制度改革放在“十三五”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来考量。当下现实性较强的举措是,先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推行居住证制度,设定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收入来源、居住年限、房屋购买、文化程度等,渐进性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其次全面放开中小城市的户籍制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实现功能互补,完善公共产品和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尊重城乡居民的居住意愿,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生活需求,保障城乡居民拥有平等就业机会,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均等化医疗、义务教育等合法权益,真正让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中进得来、留得下、融得进。

3.2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认为,“城市化的关键是化农民为市民,要让更多的农民进城入镇,提高生活质量,享受现代文明”。城乡一体化是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坚决把城乡一体化作为推进“三农”工作的根本途径,通过农民公共服务市民化,农村建设投资城市化,农业发展现代化等新时期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进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使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到与同住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有强烈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015年召开的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未来几年要解决好“三个1亿人”问题,即到2020年要安排进城务工农民中的1亿人在城镇落户,变成真正的城里人;加快中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引导1亿农民自愿就近就地进城;集中力量进行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解决好1亿人的居住问题。让进城务工农民中的1亿人在城镇落户,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应有之义。

3.3以增加财产性收入为目标,切实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三权”

要求,“各地在搞好基本公共服务,还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简称“三权”)作为农民重要财产权利必须切实加以保护,不因外出务工、进城落户等而有改变和损害,也即不得以这“三权”的退出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中央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划定的红线。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赋予农户的集体义务权利,集体收益分配权也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且中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得不到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三权”是所有农民的基本权益,也是市民化后的农业转移人口的权益,除非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流转“三权”,但在现实的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地方存在以地换户口等,一些地方以租,长期占用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进行实质性的权益侵害,一些地方由于农业转移人口打工在外,常年不在村集体组织中,使其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得不到保障等现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4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按照“进得来、留得下、有保障、能发展、有尊严”的原则,重点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过程中关注的四个问题。

4.1需要率先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入学问题

据调研,子女入学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抓手。河南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希望“孩子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的比例由2013的12.2%上升到2014年35.7%,而一些大城市未把农民工子女入学纳入公共服务范围,成为农民工意见最集中的问题,并不断引发农民工与当地教育部门的冲突。虽然地方政府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入学问题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效果仍不尽如人意。由于教育资源严重紧缺,公办学校无法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需求,使得他们需要托人找关系缴纳昂贵的费用才能进入民办学校上学,一下子增加了很重的经济负担。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即使在流入地接受完义务教育后,由于高昂的教育费用让其子女很难享受到优质的高中教育。此外,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升大学还得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

4.2需要重点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创业问题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问题突出。随着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行业部门不断裁员以节省成本,农业转移人口可能面临失业风险,其就业压力迅速增加。特别是新生代农业转移人口,他们向往城市生活,希望融入城市社会,稳定的就业是其继续在城市生存的基础。但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往往是通过亲戚、老乡、熟人等介绍工作,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原始的就业渠道,就业领域比较单一、范围相对较窄、就业信息零散,从事的多半是建筑、运输、服务员等短期性、流动性较大行业,工作稳定性较弱,失业风险较大。公共服务部门并未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难以享受到就业创业的公共服务。民办劳动服务机构有偿提供就业创业信息,但中介费用高,提供的就业或创业信息层次较低,没有比较优势。这样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受到了极大的局限性,政府也缺乏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中介服务。

4.3需要加大力度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社保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问题,有没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事关农业转移人口能否安心在居住地长期工作。绝大部分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低,从事简单、脏、累、苦的体力活,工种单一,缺少技术含量,受城市居民歧视,仍然生活在城市社会的边缘,未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等的权利。据调查,当前生活在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很难享受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社会保障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与率仍低,其中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极低。当前以户籍制度为区分标识的社会救助,让远离农村在城市打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很难享受到,同时,农业人口的身份性质让他们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能享受到的社会救助。在社会福利上,特殊的身份也让他们无法享受到住房保障、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公共福利。

4.4需要注重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问题

住有所居是农业转移人口在一座城市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超过1亿的农业转移人口涌入城市,为城市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并未享受到在城市生存和发展的住房保障,绝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仍然生活在工棚、集体宿舍、极其简易的出租屋。由于户籍制度限制,他们并不拥有当地居民身份,无法分享到城市发展、经济富有所带来的红利,无法享受廉租房、公租房政策。

5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保障

5.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继续深化户籍制定改革,剥离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各项政策和各项福利,还原户籍初始赋予的人口登记、身份证明和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和农业转移人口身份、权利的平等。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范围,使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改革创新城镇户籍落户制度,实行多元化、差异化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政策,全面放宽小城市、建制小城镇的落户限制。逐步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对于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具备一定技术水平且工作年限较长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优先直接落户。同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在深化央地财税改革基础上,划分央地两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支出责任,各级政府应全面推行以居住地为原点的就近入学制度,以实现所有常住农业转移人口子女能够就近入园、入学、接受城市中小学教育等问题。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基础上,实行高等教育招生制度与户籍脱钩,逐步实现全国各地考生都可在入学所在地参加高考,彻底使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同城镇居民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升学机会,以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取得阶段性进展。

5.2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响应中央精神,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完善配套政策,从而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土地资产的变现能力,继而提高其市民化成本分担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的财产利益。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机制,尽快放开宅基地上的房屋交易并出台相应配套政策,规范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市场行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廓清权属关系。在此基础上,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加强市场服务和监管,推动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流转、上市交易。尽快全面开展集体林地、小型水利设施等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权颁证,合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5.3构建城乡公平的就业制度

通过“社会政策托底”来解决就业创业问题,切实把就业保障工程向农业转移人口延伸。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保障和失业保险体系。相关部门要把扶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摆在突出位置,把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提升纳入就业保障范围,加强就业培训,做好就业宣传,拿出实招帮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进而系统化地重点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问题。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失业登记,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失业保障范围,保证农业转移人口能够享受失业补助。创建专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门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群体就业展开培训。逐步把企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企业税费挂钩,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企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就业。逐年完善就业保障体系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大幅提升,能够与城镇职工享受同城同待遇。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失业方面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

5.4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鼓励企业增加对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的投入比例,逐步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央地财税分担基础上,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鼓励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购买房产。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地方政府以出资或入股形式,建设城市保障房,新增保障房优先供给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调整公积金购房政策,适度降低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公积金购房的门槛,加大商业金融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力度。鼓励房地产企业以租代售,向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进行房屋租赁投放,地方财政予以适度支持。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平价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

6结束语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7

自2000年以来,桐乡市的务工人员开始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伴随此现象产生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2001年桐乡市出现了第一所由外来人员私自创办的民工子弟学校。后因新居民学龄子女的不断膨胀(自2004年到2007年四年间,桐乡新居民子女入学人数由13173人增至21587人),此类学校快速发展,至2007年底,全市有民工子女学校14所(不含公办的新民学校),其中市区6所,濮院镇4所,石门、河山、大麻、崇福各1所。但是,民工子女学校林立,其教学质量及教学设施根本无标准可言,一些教舍甚至是危房,一些教师自身仅为初中毕业生。因此,为保证新居民子女接受与当地居民同等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从2009年开始,桐乡市以全面实施“校安工程”为契机,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通过公办学校就近吸纳、新建公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和整治关停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三大举措,优化新居民子女就学环境,保障其同享优质教育的权利。在努力改善新居民子女就学条件的同时,桐乡也在不断规范办学行为。2008年5月,市教育局出台了《桐乡市新居民子女学校星级评估方案(试行)》,从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教育效果三个方面对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进行星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新居民子女学校实施补助与奖励。另外,从新居民服务管理和教育长远发展出发,桐乡市提出了进一步解决新居民子女教育问题的发展规划,即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对新居民民子女学校进行优胜劣汰和资源整合,从而全面解决新居民子女就学和新居民子女教育质量问题,有效提升新居民整体素质,促进全民教育均衡发展。从长远来看,作为桐乡市的新居民第二代,接受了良好的教育,不仅有利于桐乡市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桐乡市未来城市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的困难与瓶颈

(一)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不断膨胀之间的矛盾加剧

虽然桐乡已经在逐步加大对新居民子女教育的财政投入,但是面对新居民的大量涌入,新居民子女数量的不断增加,教育资源仍然十分有限。2012年16周岁以下新居民儿童数量为65879人,2013年达到了67924,增幅为3.10%。面对如此庞大的学龄期孩子的数量,政府不断加大对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但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新居民子女人数只占了16周岁以下新居民儿童的38.48%,这意味着有近63%的适龄新居民儿童没有在桐乡接受义务教育。虽然桐乡已先后投入1.18亿、每年追加投入1亿多来优化新居民子女就学环境,保障其同享优质教育的权利,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仍需有大量财政投入,政府教育负担不断加重。从教育资源方面来看,目前桐乡在硬件设施以及教室上都显不足。每年入学新生约有5000多,但达到学龄的子女有无法全部满足其入学需求。而且在软件上,师资难以保证,按照师生比例20:1来计算的话,桐乡新居民子女教育需要两千多教师,因此,目前在新居民学校的教师有约三分之一是临时代课人员。而前来桐乡务工的新居民多半有多个子女,要逐一解决他们的义务教育问题,不但挤占了桐乡本地居民的教育资源,同时由于人数众多,资源需求量过大,政府不堪重负。

(二)当前的户籍制度阻滞教育公平的实现

户籍制度是我国社会分层体系最重要的内容,具体到国家教育财政补贴方面。在新居民及子女离开户口所在地之后,其交纳的教育统筹费用没有根据新居民的就业流向在地区间划转,而新居民就业所在地的城市财政体制在义务教育支出中并没有包含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其教育的财政补贴仍由当地政府支配,而不是随人的转移而转移。从人口流出地政府来讲,入学人数是越少,其教学资金不减;但对于人口流入地(如桐乡),政府则是不堪重负。而流入地政府如进行收费教育,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必因此受到处罚。

(三)积分制准入门槛的设置加大了新居民子女就学困难

2013年6月,桐乡市政府出台了《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目的是对新居民进行“提质控量”。《办法》首先在新居民子女就学中采用,并试图以控制新居民子女在本地就学的数量来达到减少本地新居民的数量。对300个新居民家庭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独生子女的家庭只占19%,43%的家庭是两个子女,31%的家庭是三个子女,因此,如果按照积分制管理的办法施行,那么新居民中将有约80%的家庭的子女将无法在桐乡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四)教育考核导向与教育目标不符,影响了城市对新居民子女入学的接纳

目前的教育考核机制是以升学率为导向的,地方的升学率直接与当地的教育考核绩效挂钩,因此,地方会努力追求高升学率。但是目前的现实是,新居民子女的成绩普遍较差,据调查,去年新居民600名多报考普高的新居民子女,只有15人上线,入取率不到3%,与本地居民的普高上线率50%以上相距甚大。如果把新居民子女也纳入考核成绩的话,将影响到整个桐乡的教育考核。因此地方上的多数学校不愿接纳新居民就读。同时对于异地高考,国家目前还未有相关的政策措施。而当前的各省市的中学教材不统一,高考内容不一,这也影响了新居民子女的高考,使义务教育的后续教育难以为继。加上其他经济、家庭教育、传统观念等等原因,新居民子女的学历提高缓慢。由于教育考核对普高的偏向,真正能解决企业用工荒的职业技术教育却逐渐的边缘化。虽然桐乡的职业学校的学生的就业率达到92%,但新居民子女却鲜有问津。一边是企业的用工荒,另一边是就业难;一边是要求提高文化素质、提高学历,另一边却是对继续教育的拒绝。这也是当前教育考核的导向所致。

三、接纳与融入:新居民子女教育公平的选择途径

教育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在新居民管理中,诸如计生、就业、治安等许多现实问题与新居民的教育素质有关,所以,应立足长远,本着公平正义原则,不断提高和加强新居民子女教育。

(一)逐步建立平等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

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是新居民优生优育的关键,也是逐步改变传统生育观的根本。新居民的多生、超生,往往是出于对养老、疾病等的恐慌,而我们所说的传统观念,也是与此相关。就我们对新居民子女调查的情况来看,80%左右的新居民有超生的行为。同时,而另一则调查数据显示了教育在新居民中的影响和作用不容乐观,调查显示:由于不符合在桐乡本地就学,在子女回老家读书时,新居民会回去照顾子女的不到3%,绝大部分父母仍会选择留在桐乡工作。在生存与教育的两难选择中,教育是被放在生存的背后的。而这些回乡读书的孩子在老家或是由老人看管,或是独自生活,种种情况,令人担忧。如此成长境况会对孩子心理及日后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甚至会成为社会无法解决的问题。而在桐乡就学的新居民子女情况也是不容乐观,在走访中,许多新居民学校的班主任都谈到:“带新居民子女班累多了”,因为这些孩子基本都缺乏家庭教育,父母工作或是三班倒,或是上班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平时连孩子的吃饭、洗脸、洗衣等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无法顾及,更谈不上对子女的教育与沟通。孩子的行为品德在学校得到培养,但是一回到家里就故态复萌。而且许多孩子的父母学历都是初中以下甚至是文盲,这些家庭一般都生有三个、四个孩子。根据对妇保院450份生育初胎调查的数据显示:母亲学历在初中以下的初胎的平均年龄为21岁,最小的甚至15周岁就生育了孩子。可谓是学历越低,家境越贫穷越多生孩子,结果是孩子多无法接受教育,导致更加贫穷。因此,要打破这个恶性循环之圈,唯有提供更多、更平等的社会保障,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把新居民子女纳入正常的教育体系,让他们健康成长,提高素质,走出怪圈。

(二)统筹资源,在当前的户籍制度下建立正当的教育衔接制度

教育财政是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和保证教育稳定与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联网,实现学籍划拨。对于在父母工作地入学的新居民子女来说,其所在地的义务教育的财政经费可以通过网络划拨到入学所在地,同时学籍也应该一并划入入学所在地,并做好学籍的无缝衔接。如此一来,既减轻了新居民子女入学所在地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减轻了新居民子女因不断转学而带来的心理负担与课业压力,还防止了新居民户口所在地政府对教育经费的不合理利用,将极大的促进新居民子女入学所在地政府公平对待新子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二是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一方面对于他们上缴的社会抚养费可以划入到教育经费当中;另一方面,可以要求雇佣违反计划生育者的用工单位支付一定的教育费用,这样不但可以促使用工单位较少雇佣违反计划生育的新居民,同时也能因此而迫使一部分新居民少生孩子,选择不超生,不违法计划生育。三是高考制度的衔接,让更多的新居民子女能接受高等教育,提升国民素质,推动社会发展。

(三)充分发挥积分制、网格化社会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

在积分管理中,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为积分门槛,采用一票否决制。但这样的措施由于会将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拒之门外,最后可能引起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满,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应设“门槛”为减分,再适当提高父母的学历分,这样一样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落户桐乡。要在分数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最大可能滴满足新居民子女的教育需要。同时,网格化管理是要保证新居民的居住、用工等社会秩序正常化,在网格化管理中应关注新居民的出生率,计划生育问题等情况,以便于教育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对当地教育作正常、适当的安排,更需要在新居民的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建立计划生育联网,两地联动,及时并确切掌握新居民的计划生育情况,对新居民具体情况实施积极化管理。

(四)改革教育考核制度,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调研中发现,使管理部门十分头疼的一个问题就是新居民子女在当地就学会影响本地的教育水平,最直接后果就是影响当地的升学率。要解决当前的就业难与用工荒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注重职高教育。对300名初中在读的新居民子女调查结果显示,54%的学生表示在毕业以后想要进工厂工作。同时对一些公司的调研中我们还发现职高毕业生对新技术的掌握及动手能力甚至高于高学历的学生。所以,职高教育还是很有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职高应该更多的做好宣传,鼓励学生进入职高就读。而对于选择就读的学生,可以采取奖励、委培,定向毕业分配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认同度和就业率,进而为相关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工人。(五)加快经济转型,以企业需求引导新居民文化素质的提升企业对于教育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粗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对工人学历要求不高,就会吸引大批学历不高的外来务工人员但如果是高新企业,则对文化要就提高。以桐乡著名的浅秋羊毛衫公司为例,在2003年浅秋公司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员工达80%,到2014年为35%左右,高中及职高学历在2003年是8%,现在是14%左右,大专及本科层次的人员从2003年只有3名,而今占了30%的比列。浅秋公司的发展历程说明,加快经济转型,能够推动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而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将不断引导学历高、素质高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桐乡落户,进而将使新居民的人员素质水平不断提高。因而,桐乡应努力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未来行业,大力发展文化传媒,现代农业,旅游开发等对高素质人才需求旺盛的产业,以引导新居民文化素质的提升。

四、结语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8

【关键词】城乡二元结构;基础教育资源;教育公平;阶层固化

0绪论

教育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报告中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报告关于教育的这段论述可以知道,教育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关键性作用。但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教育配置不公问题日益严重,这种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将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对社会阶级固化产生重要影响。

1城乡基础教育不公对贫富差距的影响

1.1受教育程度影响人们的职业门槛

我国研究学者李强等人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在对职业地位的影响因子里,个人受教育年限是其最大的影响因素,其路径关系达到0.551,受教育程度越高,侧面反映出了个人学习能力越强,对于一项新的职业技能能够更好更快的上手和操作,在同等条件下而言,比受教育程度相对低、受教育质量较差的个人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而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们便只能选择一些出卖劳动力或者创造附加值更低的职业,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我们可知,创造的附加值越大,获得的薪资越高,而通过出卖劳动力来获得薪资的,只能获取其出卖劳动力剥削剩余那部分,如此而来,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1.2受教育程度制约人们职业发展上限

教育程度作为职业敲门砖的同时,制约着人们职业发展的上限,绝大部分职业发展道路都需要补充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虽然后天可以通过职业培训弥补,但是学习能力和悟性是早期基础教育时期修炼成形的,受教育程度更高的人,拥有更好的学习技能和接受认识的能力,相对于受教育程度低的人而言,拥有更多的机会,把学习技能转化为上升的优势通道。

2城乡基础教育不公对社会阶层固化的影响

2.1教育不公间接的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

著名的“资本转移”理论认为,利用教育,人们可以获得更高的政治地位,经济财富和社会声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使个体跨越社会阶层间的屏障,教育能使人拥有更高的职位,更多的薪资,提高人们的经济实力。根据马克思的阶级观点可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人们的经济生活得以满足之时,会更倾向于追求更高的个人政治权利,而更高的经济基础已经反映出他们有更多的能力拥有更多的政治诉求。

2.2教育不公影响着对下一代的教育

(1)首先,上一代掌握的信息渠道和教育理念相差甚大。拥有更高的年限和更好的教育质量的人群能够更方便地接收到教育方面的变动信息,以及更容易掌握最新的信息变化。同时,他们也更明白教育的重要性和关键性。在他们眼里子女的教育相当于一项事业,厦门大学谢教授关于父辈受教育程度和子女入学率数据分析表明,父辈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到子女的入学率,父辈受教育程度越高,子女享有的入学机会相应的会高许多。(2)其次,上一代形成的贫富差距导致对下一代的教育投入相差甚远。家长们的经济实力直接影响教育投入、教育理念、教育地域的自主选择等等。受过更好水平教育的父母更加直观的明白教育带来的价值及其重要性,更加注重对下一代教育的付出,同时会在教育过程中把自己所拥有的优势传递给下一代,并且有更高的经济条件可以给下一代提供更好的硬件设施,比如更好的电脑,更多的书籍,更优越的学习环境等等。著名学者罗伯特曾说,如果我们不去了解学生背后家庭的亚文化状态,我们就不能判断他们是否能获得有教养的文化。(3)最后,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群掌握的社会资源也更多。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拥有的社会资源会被他们转化为优质的教育资源,他们可以为下一代提供更好的学区房,甚至有能力直接搬迁至高考低分省区。为下一代攫取更多的教育资源?铺好道路。当前二元结构下基础教育不公对阶层固化的影响虽然不是唯一因素,但却是最关键的因素。在城乡二元结构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的时期,建设更多的公平,合理的教育资源配置成为较为重要的途径。但是,如果城乡经济发展差异不缩小,不合理不公平的贫富差距与阶层分化将长期存在,破除二元结构,大力发展经济,显得更为重要。

3破除问题的建议

城乡二元结构下,基础教育配置不公对阶层固化的影响虽然不是唯一因素,但却是最关键的因素。在城乡二元结构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的时期,建设更多的公平,合理的教育资源配置成为急迫解决的问题。但是,如果城乡经济发展差异不缩小,不合理不公平的贫富差距与阶层分化将长期存在,破除二元结构,大力发展经济,改革教育体制,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都要从多面去解决问题。笔者从教育层面和制度层面对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3.1教育层面

(1)建立教育资源分配平衡机制。对于城乡二元结构大背景下,相对发达的城市本身就占据了大量的资源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区域性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因不同因素所导致的教育公平发展差异。政府应加大对落后偏远地区教育的投资力度,改造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等,同时注重提高农村教师的福利待遇,有计划的组织技能培训。并且相关教育政策应该人为地引导人才和资金向贫困地区流动。努力促进公平公正,使城乡孩子们都能拥有一个更加公平,更加人性化的基础教育平台,使每一所学校都能拥有大体均等的物质条件和师资条件。(2)改革高考招生录取制度,创造平等教育机会。教育机会的平等是教育公平的首要要素。高考招生录取是教育机会平等的最重要环节之一。改革目前偏重大城市的招生名额分配多余其他城市,逐步过渡到大致按照考生人口比例分配各地招生名额,做到实质公平与相对公平相结合。

3.2制度层面-破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1)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由于当前户籍制度改革面临巨大压力,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来看,将进一步加大农村户口的落户难度,这样,由于户口的难以落户,农村户口更加难以融入城市,无法共享城市教育资源,在基础教育上就时刻存在着看得见摸不着的城乡差距问题,对户籍制度的改革管理放开落户限制,降低对非本地户口的正常程序难度,依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2)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颁布相关的促进措施,提高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的补助、实行税收优惠等,将城市的公共服务优势资源逐步引导到农村,从而形成城乡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缩减城乡差距,加快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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