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范例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1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农村;现状;建议

一、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为了了解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特地前往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主任(系司法局驻法援中心负责人)进行访谈,内容包括承办法援案件的补贴、有无回访机制等方面。同时笔者还针对性的发放调查问卷,包括对法援律师和农民群众的两类问卷(线上和线下),其中“律师”问卷回收42份,“农民群众”问卷回收100份。下列数据与所述内容以该调查结果为准。

(一)立法层面

1.在现有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中,缺乏系统化和具体性的规定

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于《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中,并都是从一个大的范围去规定,而没有对其进行细化,也没有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系统化和具体性的阐述。事实上,城市法律援助制度与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农民群众在知识、资金等方面处于弱势,在理性对待和解决问题方面仍需努力,也正因为缺乏系统具体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在现有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中,缺乏健全的机制保证案件质量

律师承办法援案件整个过程下来,对其表现及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都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以至于监督和评估无从下手。在法律援助案件完结之后,对当事人的回访都是对律师的表现是否满意,对案件结果是否满意之类的问题,而没有对案件从承办到结案的具体性了解,如律师是否有索求财物行为等。

(二)资源层面

1.法援实施主体的有限性同农民群

众对法援服务需求的无限性相矛盾通过调查了解到,赣县区法援中心共编制人员5名,其中专职法援律师1人,3人挂名,法援工作人员1名。而法援中心既有办案任务和法律宣传任务等,又要负责接待咨询等工作,还要协调开展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司法部工作联系点有繁重的信息报送、案例选编等工作,事务繁杂,人力不足,导致效率低下。赣县区2018年注册律师66人,赣县区法援中心受理案件累计554起,仅吴主任一年就办了121件案子,工作量很大。

2.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不足

在调查结果中,有50%以上的人反映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短缺。对律师访谈了解到,赣州市律师办理一件民诉案补贴1000元,民事调解案每件补贴600元,刑事案件补贴(立案侦查起诉)每阶段500元,这与社会律师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所得相比显得相形见绌。

(三)农民群众层面

1.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

在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的农民群众对法援制度是很了解的,40%的表示了解不多,36%的表示并不是很了解,18%的根本不了解法律援助。

2.农民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难度较大

在我国许多农村尚未建立法律援助点,农民群众为寻求法援服务要去县里,这对交通不便的地方来讲着实困难。另外还存在申请人的举证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大部分是知识水平有欠缺的人,让其提供经济水平证明材料、申请援助书面材料等其他材料,未免强人所难。而且,申请人向残联等机构申请相关材料,机构的各种不配合导致申请人被驳回申请。

3.农民群众对无偿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持怀疑态度

在向农民群众问到对法援服务的信心时,34%的人对其不抱太大希望,甚至有人完全不信任,并总结出:第一、免费的多半不是好的;第二、拿这点钱谁愿意给你好好办事。4.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在现在的大多数农村中,当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沉默,就是暴力方式解决,表明法律途径维权并不是农民群众的首选方式。《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享有申请法援服务的权利,然而不申请的大有人在,这也表明农民群众权利意识淡薄。

(四)其它层面

1.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本文对律师进行从业时间调查,有42.85%的律师从业时间在3年以下,有16.67%的在4~5年,有23.81%的在6~10年,16.67%的在10年以上,大部分的律师资历尚浅,缺乏工作经验。

2.律师对法援服务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本文对律师进行了其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态度调查。其中有18%的律师非常愿意,有12%的律师有时间会主动承办,有12%的律师只有指派下来的才做。

3.法援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根据对吴主任的访谈,总结出两个方面。(1)没有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组织和落实存在漏洞。如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中领导及政府单位对规范性和指示性文件的部署内容提及较少;分管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益和开展情况要求不高。(2)法律援助宣传依托载体形式较少,影响宣传覆盖面。法援宣传工作还停留在海报张贴、传单发放等。在互联网时代没有很好的运用各种平台,多渠道进行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宣传。

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制度层面

1.建立系统性和具体性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规定

首先,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做出具体性规定。如增强对农民群众的特殊关怀,使其满足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其次,将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与落实分配到各部门,使之具有问责性和可诉性。明确司法局建立法律援助点的义务,督促其加快农村法律援助点的建设进程;最后,针对农村法援实施主体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督促其履行社会义务。从各方面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使其有章可循。

2.构建农村法律援助的质量监控体系

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首先,政府要设立法律援助案件监督和回访部门,专门负责收集农民群众对律师承办案件的反馈意见;其次,政府组织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小组,负责对律师承办法援案件的考核评价,以此对律师进行奖惩;最后,当事人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律师的不正当行为,但不能反馈虚假信息和恶意中伤律师。

3.农村问题的解决融入调解机制

在农村,邻里乡亲都比较熟悉,即使出现了不和谐的问题,也不希望关系闹僵,我们应该尊重“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如司法局在村里选出负责调解的人,类似古代的“申明亭”。凡遇有农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其案情简单,法援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可以调解解决的,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下,启动调解程序,贯彻“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

(二)人力资源层面

1.聚合农村人力资源协助农民群众获取法援服务

对大多数农民来说,他们都不知道法律援助。因此,我认为将基层工作人员纳入到协助农民群众获取法律援助的队伍中,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告知遇到法律问题的农民群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救济,或通过调解寻求救济;帮助法援服务申请人提供举证材料等相关材料,并撰写法律援助申请书。这样的话,农民群众就可以避免在文化层面处于弱势带来的不利影响。

2.扩大法律援助实施主体范围

针对农民群众对法律需求无限性和法援实施主体的有限性问题,扩大法援实施主体很有必要。对农民群众认为可以提供法援服务的人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司法人员占很大比重,学法和懂法的人也占一定比重。法援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该局限于律师,倡导多元主体加入农村法援工作,可以有效解决实施主体的资源不足问题。

(三)资金和基础设施层面

1.加快农村法律援助点的建设

在大多数的农村,都没有法律援助点。对此,有必要加快法律援助点在农村的建设,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设施。另外,在农村设立法律援助点,可以拉近法律援助和农民群众的距离,方便农民群众咨询法律问题和申请法援服务。

2.多渠道聚合农村法律援助资金

在现阶段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资金短缺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可以在国家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向个人和社会募集资金。具体表现为成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公益组织,向社会宣传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资金不足的现状,呼吁社会爱心人士捐款,用收集到的资金成立农村法律援助基金会,用于农村法律援助的各项开支,弥补资金短缺。

(四)其它层面

1.改进宣传方式和创新宣传内容

在宣传方式上与时俱进。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在电视上讲解,也可以通过组织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并在现场答疑解惑,增强与农民群众的沟通,增强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在宣传内容上贴合实际,开展送法下乡工作。如法援中心增加“送法下乡”等普法活动,耐心给群众介绍法律援助以及当遇到纠纷时如何申请法律援助;以村为单位,召集村里的知识分子,经常给他们上法律援助相关知识的辅导课,并委托他们讲给其他的村民,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范围。

2.律师要树立正确价值观,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其社会公益性较经济性应该更为显著。因此,律师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理解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并不是无稽之谈,律师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了让农民群众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中收获“幸福感”,律师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争取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价值的实现。

三、结语

农村的社会关系极为复杂,在尊重农村“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前提下,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道阻且长。对于农村层出不穷的侵权问题,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实尤为重要。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具体性和系统化的立法、健全的各项机制和各部门工作的落实,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同时,不断普及法律援助,培养农民群众的法治思维,使其善于选择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韩学平,王馨.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对策[J].行政论坛,2012(06).

[2]吕云峰.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与对策[J].乡村科技,2017(27).

[3]梁单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2).

[4]王涛.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J].行政与法,2006(12).

[5]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2010(07).

[6]王卫国,等.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难点与对策[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06(09).

[7]郭要军,李跃龙.浅谈农村法律援助的推进与完善[J].政经视点,2012(02).

[8]田露.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J].农业经济,2017(05).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2

第一:与土地的关系密切。与传统的民间纠纷相比,城镇化建设中的民间纠纷大都与土地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以土地为核心,土地流转,房屋拆迁补偿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如今农村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更是承载着一种社会保障的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受到了冲击。第二:调解难度加大,内容复杂且易激化。由于城镇化建设对农村原有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产生的纠纷大都涉及到人们的根本利益,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有效的化解纠纷双方主体之间的矛盾。同时,农村民间纠纷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这些纠纷一旦解决不好,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如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有的甚至酿成刑事案件。第三:纠纷牵涉的主体多元化。以往的纠纷的主体大都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的纠纷主体的另一方往往涉及到村干部,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纠纷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而且大都与政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民间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待提高

农村的实践表明,现有的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的。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纠纷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其一,农村纠纷调解组织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其二,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制度不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专职调解人员的比例相对较低。

(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文明程度。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却发展缓慢,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更是不为广大群众所熟知。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满足社会对其的需求,且自身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而且存在方向性的错误,在收入水平较高,信息接受渠道较广泛的城市地区宣传的较为到位,在经济收入较少,信息来源较为闭塞的广大农村地区却较为糟糕。第二,法律援助标准不符合实际。经济困难是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之一。经济困难的标准主要适用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来衡量,这样的标准不符合实际,致使许多经济收入徘徊在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的群众得不到援助。第三,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援助经费是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物质保障。没有充足的援助经费做后盾,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很难实现。

(三)相互衔接的系统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

我国现阶段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多种,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处于一种松散的状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结果大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此外,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依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司法程序不够严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很难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日趋增多的民间纠纷对有限的法律资源的需求。

三、建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

(一)进一步完善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是目前农村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要逐渐使调解的制度规范化,调解人员的专业化,要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纠纷大都涉及到人们的核心利益,要逐渐转变以前的“能人”调解的方式,要对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调解解决纠纷的能力,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还可以积极探索建立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制,充分发挥各种调解的优势,彻底化解纠纷。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使其更加规范化,调解人员更加专业化。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广泛,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要充分利用电子刊物、网络等新兴传播媒介,让更多的人们了解法律援助,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要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标准。法律援助的标准应更加科学,实际。我们应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来衡量。同时,也可以在广大农村地区放宽适用法律援助的条件,让更多的群众能够得到法律的援助。最后,建立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惠民工程,国家应考虑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建构相互衔接的系统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保证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克服以往的随意性,无序性。要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则体系,逐步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化,保证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偏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最低要求。其次,要确保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完善对司法救济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的确认制度。例如,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就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最后,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纠纷分流机制。因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民间纠纷数量激增,而且,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又有各自的独特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套既能合理分流,又能相互衔接的纠纷分流机制。第一,要科学划分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如仲裁具有专业性,诉讼则具有强制性等,要发挥其各自的优势。第二,在制度规范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各种民间组织,行业组织,协会的纠纷自我调处机制,并且赋予其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第三,要建立诉讼机制内的分流机制,如建立纠纷处理方式甄别机制,诉前辅导制度等机制,促进各类纠纷的分流。

四、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3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为建设“法治”、“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市司法厅(局)有关法律援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党委政府工作为中心、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保障民生为重点,坚持矛盾化解、管理创新、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的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管理指导、优化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具体体现。年全局上下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要不断创新思维,开拓进取,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一是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做到应援尽援,并根据我市实际,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要及时掌握分析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来电来访群众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坚持正面宣传,疏导分流,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要通过加强必要的信息数据分析,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对于各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关稳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时依法办理、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二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的沟通联络,调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认真组织全市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免费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免费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咨询及非诉讼调解等法律服务事项,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办案质量,按要求圆满完成各项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三是密切与职能部门的联系,突出专项法律援助。加强与妇联、残联、人社、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扩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涉及农民的赡养抚养、追索医疗费、救济金、社会保障待遇、农资种子等坑农害农案件,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对其他涉农案件,也要降低门槛,积极受理,让更多农村群众得到法律援助。通过网格化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构建,带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推进;

四是努力建设以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为骨干、以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力、以其他社会法律援助资源为补充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综合素质教育、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及非诉讼技能的学习,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一是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做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并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三是要服务民生,坚持多办案、办好案,做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100%受理,全面完成各项法律援助工作目标任务;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合法、规范、便民、高效;五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持法律援助工作零投诉。

(二)加大宣传力度,搞好信息调研,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的法律援助知晓率,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专栏等各种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下乡镇、走基层,进村入户,通过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咨询活动和编印、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社会团体和有志之士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二是积极开展信息调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认真分析研究法律援助社会需求、经济困难审查、法律援助社会资源利用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新途径,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编报宣传、及时报送法律援助动态信息,为上级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三是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在人员、装备、经费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拓展服务领域,突出重点服务对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加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窗口的管理力度,方便公民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二是将农民工、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针对其不同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积极为农民工和其它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开辟绿色维权通道,简化受理审批程序,快速办理;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对群体性案件、重大维稳案件降低援助受理条件,及时受理、承办,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及时、稳妥地得到解决。

(四)加强联系协调,优化法律援助外部环境,实现大援助工作格局。一是与公检法等部门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出庭、法律文书交接、司法救助、档案查询、资料复印等问题;二是加强与财政、民政、国土、劳动社保、工商、建设、卫生、档案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查询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提供方便,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三是加强与市社会救助体系中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全面掌握全市困难群体人员情况,密切与他们的动态联系,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四是整合资源,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工作者为骨干力量,成立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同时充分调动工、青、妇、残、老龄委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大援助工作格局。#p#分页标题#e#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为保证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所、处、中心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做到目标到人、责任到人,要目标监督与个案监督相结合,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4

为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落实贯彻,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积极作用,合理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强化人权保障,细化司法保障,推动司法公正,2017年8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国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特点及社会价值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和实现法律的公正,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之下,各地司法部门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地派驻值班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意见》强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讼诉中发挥专业职能作用,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诉讼权,也促进了司法公正。而且也配合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配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等中央文件,与之相链接为一个整体,《意见》指导各地将实践中经过验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规范甚至制度,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几个重要方面,比如工作职责、如何运作、监管模式、保障服务等都作了规定。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一是参与的浅层性。我们关注《意见》所限定的服务内容就会发现,要求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只包括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浅层次,有限的服务。最核心的辩护服务则不属于值班律师能够涉足的。因此可以说,值班律师的地位和辩护律师一高一低,他不能对整体案件做细致介入。二是对广泛服务的强调。值班律师面对的对象,一定是全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可以在无任何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无偿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并和他们的经济状况、涉及的犯罪类型、可能刑罚的轻重无关。三是服务的多样性。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虽然是提供法律咨询和转交法援申请,在目前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活动中,值班律师还可以在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出席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另外,值班律师在排除非法证据环节,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值班律师还可以对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申诉控告。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社会价值

值班律师制度的开展,是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成果之一,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也更好地发挥了其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这样一来,法律援助在诉讼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了。一是保障了被追诉对象有平等的辩护权。值班律师制度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都有机会平等地享有基本司法资源,最低限度在司法程序上享有平等的救济机会,也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只是因为自身的经济困难或其他个人问题而无法、或者难以获得国家法律援助。二是有效实现了被追诉对象的自主性辩护。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普遍都有想见律师,自主辩护的意识,值班律师制度无疑在这一点上正好雪中送炭,满足他们的愿望,及时提供帮助,这也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制度方面的进步。三是明显改善了被追诉对象的尴尬处境。相对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说,被追诉人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很明显处于尴尬的弱势地位。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值班律师,可以无偿的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等服务,无形中可以增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控辩能力。改善了控辩双方力量地位失衡的不利局面。

二、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个制度的顺利运转,首先必须要靠专业人才;其次要有经费保障;再次要有赋予权利的举措;最后要有考评奖惩措施。在这些方面,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选任缺乏严格的把关

目前,很多地方的司法部门在购买社会化律师服务的时候,没有严格的从各个律师事务所挑选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社会反响好的骨干律师来担任值班律师,大多是由各个律师事务所推荐。而不少律师事务所从自身经济效益以及其他综合因素的角度出发,往往都是推荐的一些年轻律师或者业绩不太突出的律师去担任值班律师。年轻律师相对来说经验不足,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咨询的时候,有的问题解释不到位,甚至出现与司法条文本意产生歧义的情况。业绩相对落后的律师显然不是在敬业精神方面存在问题,就是在业务能力方面存在不足。这些被选任对象很显然,促进不了值班律师制度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二)值班律师薪酬影响工作的实效

值班律师在我国目前属于法律援助中的一环,薪酬补贴远远没有专职律师可观,甚至低于当地日平均工资水准,值班律师的脑力劳动付出与其获得的报酬明显不成比例,甚至比例严重失衡。所以现实生活中,只有那些刚刚入行的律师才自愿选择去做值班律师,而业务素质高,社会能力强的律师往往更倾向于从事专职辩护等工作,不会自愿选择从事值班律师的工作,从而使得值班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缺少高素质律师人才引领。

(三)值班律师权利低于现实的需求

当前,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都存在问题。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中大部分已经赋予了值班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会见不仅仅是权利赋予的问题,而是后续操作问题。在实践中,很多值班律师工作机构安排一个值班律师和一批当事人会见,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这表面上看似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却违背了律师利益冲突禁止性原则,同一值班律师很有可能为利益相关的两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其次是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值班律师甚至根本没有被赋予这些权利。没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利,值班律师只能从当事人一方了解案情,不可能细致的了解整个案情和公诉机关掌握证据的情况,因此不能准确的对症下药。

(四)值班律师服务忽视质量的考评

具体实践中,值班律师一旦被选任,岗前培训基本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岗前培训。实际运行中,忽视对值班律师服务质量的考核奖惩,更没有相关的淘汰机制因此值班律师服务的质量一直也得不到提高。

三、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总之,要想促使值班律师制度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个人建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要进一步严格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依据律师职业道德水准、政治作风、业务水平、执业时长等要素扎实挑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完善健全当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细化信息,有条件的地方要搭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才库,组建比较稳定的值班律师专业人才队伍。对于遴选出来的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他们关于岗位职责、服务要素、工作纪律方面的培训,有必要的话,可以统一进行诉讼法律培训。以此加强对值班律师的业务指导,全面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二)要进一步调高值班律师的薪酬待遇

首先,要给予和值班律师脑力劳动价值基本对等的薪酬待遇,这也能调动广大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有利于吸引高素质、能力强的骨干律师人才加入到值班律师的队伍中来。其次,要配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改善值班律师的办公条件,一方面是让值班律师有更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三)要进一步赋予值班律师的三项权利

在会见权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会见权的行使范围。第一应当设立单独的会见区,以消除被追诉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担忧;第二是要确保值班律师和当事人“一对一”会见,杜绝实践中的“一对多”的做法。当然会见的方式可以采取现场会见和视屏会见等方式,会见时间原则应不受限制。在阅卷权方面,个人认为应当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目前,值班律师并没有辩护律师的身份,因此不能享有阅卷权,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才能够真正地了解案情,才能体现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是真实可信的。同时,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便可以与被追诉人进行证据核对,了解新的证据,案件掌握情况,有利于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在调查取证权方面,个人认为,赋予值班律师调查取证权一方面可以让律师掌握案件的更多证据,提高服务的实效性;同时也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能够督促他们更加认真的办理案件,使得每一个法援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四)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的质量考评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就要看服务质量了。《意见》虽然从服务种类、官方指导和如何监督三个维度做出了具体要求,但在具体实践操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考核奖惩措施,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淘汰机制。首先,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实时对值班律师进行动态化管理,为了掌握值班律师履责情况,我们可以汇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关罪名、案情以及他们的要求等内容,采用如征集服务单位建议意见、对当事人回访一系列措施,并形成正式公文,具体详细地通报给律师协会。其次,要向值班律师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误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谨守义务原则,严禁收受钱财,严禁打着值班的幌子,行揽客揽案的实际、严禁推销其他有偿服务及违反值班律师职业纪律的各种行为;此外,值班律师同样要依法保守秘密。对在值班律师有违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一定严格依法依规对待,让值班律师队伍保持纯洁。再次,要完善细化考核指标,及时将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对于工作敬业、贡献突出的值班律师要适当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于应付差事,反映差劲的值班律师要引入末位淘汰机制,真正吸引有能力、素质高的律师充实到值班律师大军中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的促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高质量发展。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对我国的法律发展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必将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受制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其应有的社会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很有必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加以完善,以期她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作者:陈启阳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值班律师制度篇2

值班律师制度于20世纪在英国率先建立,2006年河南省首次尝试建立值班律师制度,随着国内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得以健全且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但与辩护律师相比,该项制度还存在服务时间较短、任务压力大等问题,影响着值班律师制度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因此,本文选此为研究主题,对值班律师制度的问题和建议等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旨在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随着服务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2006年值班律师制度首次在我国实行并取得一定成效。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解,国内学者并未形成统一观点,但学者们持有的相同观点和见解在于,值班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的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基于制度的概念界定,与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的单一性相对比,该项制度能够为更多适用服务对象提供无偿、免费服务,而且克服了过去适用率偏低的问题。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定位

基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界定,该项制度细化了法律援助制度,减少由于过于繁琐的诉讼程序和不断增加的案件审理压力间的矛盾,使得执行过程更为顺畅,同时将权利保障作为价值基点,以上均是该项制度的价值所在。试点工作执行期间随着制度推行范围的扩大,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产生了争议,本文基于制度的概念界定,将值班律师进行准确定位,由于其职责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所以可以定位于法律帮助人;与国外其他国家的制度内容对比,国内值班律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适用对象范围较广,没有委托辩护者的可由值班律师提供服务,同时权利和职责也有所不同,即值班律师需要整合多方面资源以解决法律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另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要求也存在特殊性和差异性,为了努力构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该项制度未来发展还需要与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目标和总体思路保持一致。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就法律层面的规定而言,《刑事诉讼法》《值班工作意见》等法律条款对制定内容规定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程序时间不够明确。我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2号)中对介入事件作出规定,即根据需要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的24小时内发出通知,接受通知后应立即提供援助服务。但对于提供援助服务的具体时间,介入时间的不明确影响到援助服务的效果。二是权利内容不明确。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作出的权利说明,多数内容明确性高且在实践应用中得到认可,但关于阅卷权还不够清晰。由于我国法律条款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常根据案件情况扩展权利,即根据实际需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二)值班律师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应基于权利和职责角度分析,即为法律规定的援助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层面专业化的解答和帮助,但在具体实践帮助的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几方面:一是值班律师权利有待提高。由于值班律师权利方面还不够完善,导致部分看守所限制其与服务需要者的会见条件或者对交流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导致服务质量受到影响;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站台效应。结合我国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中内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没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时应发挥值班律师的功能,即按照律师提供思路和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部分值班律师仅到场见证签署或者简单为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提供简单的法律专业知识解答和回答,并未真正履行自身的职责和权利。

(三)值班律师制度衔接不够顺畅

以北京市值班律师制度执行具体效果来看,接受法律帮助的被告人仅占据速裁程序被告人总数的7.8%,该数据反映了值班律师制度应用效果还不够理想,结合具体执行情况来看,制度衔接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具体表现于以下两方面:一是与委托和指定辩护制度衔接不畅。如由于不同律师职责存在差异性,值班律师了解案件后如何与委托和指定律师对接,一些案情争议点的解决应采取何种具体方法等,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解决答案,进而反映了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二是值班律师是否可以转任为辩护人。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内容,并未结合该问题作出明确回复和答复,在我国多数地区的具体实际案件处理中对该衔接问题持有的观点不够明细,虽然北京、广州等地已初步探索和实行转任程序,但由于值班律师和委托、指定律师在职责和功能定位不同,如何衔接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四)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值班律师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存在以上几方面不足之外,还存在配套措施并不够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几方面:一是经费投入力度小。由于国家对经费补贴和投入并未作出统一要求,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落后的乡镇等补贴较少,无法对值班律师工作发挥鼓励作用;二是值班律师数量和质量仍有待提升。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值班律师数量迅猛增加,现阶段已突破30万人,但据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平均每日仅有1名值班律师提供服务,每日平均服务人数为10人。该数据说明值班律师数量增加速度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与此同时,服务质量上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影响着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的效果。

三、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条款内容和案件审理过程,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明确介入时间,从刑事诉讼早期、案件侦破的重要时间段等关键点入手,由立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明确值班律师的介入时间,以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能够取得预期效果。与此同时,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应赋予阅卷权,需要从该项权利、具体案件审理的需要、服务对象需求等多方面思考,结合国内值班律师制度在北京、广州、杭州等地的司法实践情况。基于权利自身而言,由于值班律师与普通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上具有一致性,只有赋予其权利,才能够保证行使辩护权;多数案件自身较为简单,要想真正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帮助,必须通过阅卷过程以明确和细化具体情况;加之,由于一些案件可能增加量刑协商程序,如果值班律师没有阅卷将无法真正参与其中等。综合以上思路,笔者建议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工作模式

为了避免值班律师功能发挥的形式化,使其权利和职责得以发挥,还应完善相关工作模式。结合现阶段形式化的表现,可从如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国家统一规定和固定值班方式和会见条件、交流过程。避免各地区看守所等自主规定,由国家统一规定会见方式,即以直接会见为主。明确会见形式,即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需求者会见过程的监督形式等;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具体明确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过程和流程,建议立法部门在《刑事诉讼法》对流程加以说明,明确要求各看守所、检察院等根据会见环节安排提供便利条件等,使得值班律师的作用能够得以发挥。

(三)细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化规定

根据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程序不够细化出现的制度衔接问题,还需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畅通法律文书的流转程序,以解决委托和指定律师与值班律师衔接的不畅问题。建议借鉴北京地区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经验,即依托于现代化互联网和信息平台,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和信息衔接的新模式;广州和杭州等地采用的是纸质化附随机案卷形式,使得值班律师与委托、指定律师更好地对接案件情况、相关资源等;二是探索转任问题的解决机制。笔者建议借鉴北京、广州等地的司法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于我国的转任机制,实行转任制度。原因在于,从现实和实践需求来看,由于法律指定服务对象与值班律师接触时间长,多数情况下希望值班律师能够为自己的案件提供更为全面的指导;从产生影响角度来看,初步执行转任机制后并不会对任何一方以及案件审理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笔者对此提出肯定意见。

(四)完善配套措施

提高值班律师制度执行效果,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一方面,提高经费补贴。国家应根据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值班律师经费补贴的现状等要素,制定出层次化的经费补贴机制,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和偏远山区等要加大补贴和投入力度;二是提高人才引进门槛,保证人才质量的同时增加人员数量。加大值班律师队伍建设力度,必须从严把控人才引进门槛入手,制定值班律师人才引进方案,如从理论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进人才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最终通过考核才能够进入值班律师队伍之中。与此同时,各地区相关部门为值班律师提供系统的培训体系,安排专业理论、技能知识和实践操作等课程,以不断提高值班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使得值班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得以提升。

四、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在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表现于几方面,即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值班律师功能形式化、制度衔接不畅和配套措施不完善等,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关键在于结合法理,从法律体系规定内容的明确化入手,完善制度工作模式、细化规定的程序化,同时配套完善措施。

作者:温云云 单位: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值班律师制度篇3

当前,我国的司法资源紧张,律师服务的费用也比较昂贵,有时案件中的当事人知识文化水平和物质经济基础存在较大的差距,经济基础较好的当事人可以聘请优秀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经济基础较差的当事人获得保障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在此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能从很大程度上给予当事人法律帮助,能够使当事人在案件中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尊严,保障其合法的权益。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在英联邦国家也比较盛行,日本等国家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起步比较晚,很多方面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值班律师是指派驻在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程序上法律帮助的律师。在角色定位上,并不同于辩护人,不能出庭辩护。在案件的进程当中,是一个法律帮助者的角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用负担任何的费用和开支。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值班律师制度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值班律师能够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精确打击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值班律师制度为被追诉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刑事诉讼中,讲究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被追诉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往往具有天然的“劣势地位”。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介入,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控辩力量过于悬殊的局面,让案件回到正常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由于值班律师在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等地方提供法律服务,能够及时快速地接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在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介入案件之前,能够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1]值班律师的介入对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也起到了一个监督的作用,对于案件的公正也大有裨益。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数量非常缺乏,这就导致了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可以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案件中不规范的地方提出修正意见,保障案件审理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障的作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都要依赖值班律师的保障,换一种角度值班律师也就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2.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值班律师制度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当前,我国的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现象,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便成为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值班律师的介入,可以规范办案程序,避免了因为重启案件而浪费新的司法资源。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介入,会规范诉讼程序,保障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精准打击犯罪,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都得到有效的利用,既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权,又可以兼顾司法公平和正义。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介入又可以很好地平衡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既可以保障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又可以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问题,由于值班律师制度属于“舶来品”,在适应我国国情的过程中,难免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例如值班律师定位模糊,对于其在诉讼过程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存在着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值班律师和委托律师混同的情况。值班律师普及率比较低,权限也受到限制,没有完整配套的服务机制,导致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值班律师定位模糊

值班律师角色定位的问题,是一种实践性的问题。值班律师更偏向于法律帮助者的角色,和辩护人的角色定位完全不同,他不能像辩护人一样出庭辩护,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咨询,在诉讼控辩双方的角色分配中,既不属于辩方也不属于控方。对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产生了广泛的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能够作为“辩护人”,可以在审前程序中,提出建议和申请变更强制程序,履行“辩护职能”,行使“辩护人权利”。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仅仅是法律帮助者,不能将其等同于辩护人。[2]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模糊,导致其职能定位也不够清晰,对于其职权范围也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导致了值班律师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够

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不够明确、值班律师的职权范围受到限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并没有明确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节点,这就导致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节点很模糊,使值班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早晚参差不齐。值班律师实行轮班制,也会导致案件在衔接上的脱节问题,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将自首情节告知上一位值班律师,轮班后,下一位值班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告知的情节,并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会导致案件的衔接不顺畅,[3]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值班律师缺乏履行职务所需要的诉讼权利。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人,并不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值班律师在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时,仅仅对于案件材料进行阅读,是不能够对案件形成准确的判断的。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只能依靠值班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此时值班律师在没有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提出的建议往往具有片面性,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造成影响,这就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的目的,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会导致案件效率的降低,不利于控辩双方实现平等,值班律师如果不能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会导致案件公平正义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机制

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没有足够的热情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去,案件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也有待完善,对于值班律师的管理也需要加强,保障值班律师的办案质量。值班律师往往表现出对于案件参与的积极性不高。[4]一是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免费的,值班律师没有和被追诉人之间形成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案件的结果和值班律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值班律师往往对案件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二是对值班律师的经费投入力度不够,导致值班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经费保障不足,对于值班律师享有的阅卷权等权利行使的保障体系也欠缺。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都是由年轻律师担任,法律实践经验不足,相比资深的律师,不能很好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司法案件的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值班律师投入力度不足。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值班律师监督机制,对于值班律师的监督存在着空白,在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的背景下,值班律师办案质量的好坏也就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会直接导致辩护质量下降,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改进对策

由于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够清晰、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高、对于案件的积极性也不高,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那么,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到底是什么。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定位必须要得到明确和加强,如果不能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那么值班律师制度的推行就会遭遇巨大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更多的是一种“旁观者”,并没有直接参与到控辩双方的对抗中来,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在案件的诉讼过程当中应当扮演更多的法律帮助者和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值班律师通过阅读案卷来了解案情,明确案件的情况,针对案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值班律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也需要扮演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对于司法机关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对于损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值班律师制度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加强和补充,值班律师在执行职务时被赋予独立的诉讼地位,会最大程度激发出值班律师制度本身的优势。当前,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值班律师角色定位。

(二)加强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

加强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要尝试建立健全统一的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时间节点,并针对特殊的情况设定,使值班律师制度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的情况。将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尽可能提前,在一般情况下,值班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越能够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针对值班律师轮班机制有时候造成的案件衔接脱节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值班律师专案负责机制”,由开始接手的值班律师对接手的案件负责到底,中间没有特殊的情况不能轻易更换,值班律师对于案件负责到底可以避免因为轮班造成的衔接不顺畅。此外,适当加大值班律师的职权,使值班律师从一个案件的“旁观者”,变成案件的“参与者”。可以尝试建立值班律师出庭机制,值班律师通过阅读案卷,对案件的事实可以形成初步的认识,在庭审过程中,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意见,可以起到补充和说明的作用,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精准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

(三)建立完善的配套管理机制

尝试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同时建立相对完善的案件监督审查机制,将值班律师办理案件质量和业绩考核相结合,保障值班律师办理案件的质量。[5]为提高值班律师对于案件参与的积极性,要提高值班律师的福利待遇,加强对值班律师的财政投入,对于值班律师可以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激发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建立值班律师免费培训机制,值班律师必须要完成上岗前的培训并且有相应的主管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才能参与案件,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建立健全值班律师配套保障机制,司法机关可以尝试设立专门的值班律师阅卷室,充分保障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保障值班律师更加清楚准确地了解案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建立值班律师工作监督机制,对值班律师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和规范,对于在办案过程出现问题的劣迹律师,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且通知其所在的律所对其进行处罚。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公正廉洁教育,着力打造一支公正廉洁、工作能力出众、高素质的值班律师队伍。

四、结语

值班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能够加强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和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不断进行完善,推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体系。

参考文献

[1]向静,骆春艳.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值班律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21,42(6):118-124.

[2]吴宏耀,徐艺宁.值班律师制度的保障机制研究[J].中国司法,2020(10):75-78.

[3]王彪.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议问题研究[J].刑事法评论,2017,40(1):207-237.

[4]温云云.浅论值班律师制度[J].法制与经济,2020(8):78-79.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5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

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是治理农村污染、保护农村环境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它以控制污染总量为基础,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制与市场价格杠杆的双重调节作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了环境公共权益和农民环境利益,用最低的投入成本控制污染物排放目标,进而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美国引入我国,目前已有山东、江苏和山西等省开展了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践证明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了因农村环境污染源较为分散而采取的传统“点对点”治理方式的弊端。为了保证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首先应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确认排污权的地位,详细规定各个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让排污权交易从区域层面走向国家层面,并细化指标核定、分配方式及使用年限等具体法律条文,促进排污权的跨地区交易,对于破坏正常市场运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基层环保部门应全面评估当地能够承受的排污总量。在整理和分析了当地的排污数据之后,结合当地的环境发展规划,确定本区域能够容纳的最大污染物负荷。环保部门再根据制污者的实际情况,将排污权根据制污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初始分配,赋予排污权以商品属性使之可以在市场内自由交易,制污者无疑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主动将自己过剩的排污权向外转让,而过量制污者则买进排污权,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化到企业生产成本当中,促进污染控制技术的升级。

四、提高民间环保组织法律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自发性和公益性两大特征,因此能够获取全社会的信任,可以较为顺利地整合资本和技术等广泛的社会资源。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设立条件严苛。我国对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采取的是“双重许可”审核制度,即需要通过业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双重审核方能获得主体资格,因而其设立门槛被大幅抬高。同时,我国采取区域内民间社会团体“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即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如果已有民间环保组织,则其它同类的民间社会团体无法审核通过,妨碍了民间环保组织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其次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法人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利益,法律应当充分给予权利保障,而我国目前缺乏对民间环保组织的专门立法,使得其法律权利比较模糊、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难以充分发挥法律效用,在推进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到司法救济。因此,首先应放宽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国家要减少对民间环保组织设立的条件要求,对一些不合理的准入要求应予以撤消,从而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和登记提供宽松的行政环境和法律环境,且政府对民间环保组织的监管重点应以规范和引导为主,从控制型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减少行政干预以免影响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使民间环保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应完善与民间社团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民间环保组织拥有环境知情权,进而监督其他市场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管理行为,同时对于一些相对成熟的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赋予其行政主体资格,使其承担部分公共管理功能,减轻政府行政压力并节约行政成本;最后,赋予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权。这是民间环保组织维护农民环境权益的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因为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受害者的农民个体在面对制污者时显得过于“单薄”,这时民间环保组织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代表农民对制污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地解决农民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丁鹏,论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法律作用与发展[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5.

[2]刘飞,我国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3]赵秀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机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刘尊梅韩学平,论我国农民环境权利保护的法律援助[J],学术交流,2011(8):66-68.

[5]牛玉兵刘钦,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分析[J],农业经济,2017(3):40-42.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6

 

虽然未见有明确区分,但总体上来看,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大致可划分为三大部分,即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性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其中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是指在理论性课程(即以教师理论讲述为主的课程)内适当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即在教师理论讲述的过程中穿插安排学生进行相关案例分析、热点问题讨论等内容;实践性课程是指以学生实践为主的课程,如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是指未在高校法学课程设计范围内的在教师指导下的由学生自主自愿开展的实践性活动,如组建法律援助社团对外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活动等。但由于各高校在重视程度上并不一样及在具体做法上并不统一,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总是面临这样或那样的许多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加以面对及解决,本文择其突出者加以论述之。   一关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从实验实践教学的角度出发,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理论课程如何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哪些课程宜单独设置为实践性课程?教学内容应在多大程度上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考虑的是:   第一,合理安排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内容。理论课程涉及到有案例的,可安排进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锻炼学生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的一种非常理想的方式。除此之外还可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从课程内容角度出发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这除了能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外,还能增强学生归纳和分析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增设实践性课程。对于理论课程中的诉讼法课程,一般都会安排模拟审判内容,但因为课时量限制,模拟审判的开展并不是很充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1]。考虑到模拟审判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宜将《模拟审判》单独设置为一门课程。另外,《证据调查》、《调解技能》等也有必要单独开课。   第三,慎谈“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常见有这样时髦、流行且貌似真理在握的批评,说高校法学教学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这种批评(权且称这种批评论调为“脱节论”)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其所指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高校法学院系及教师们采取措施缩小教学内容上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但也不宜夸大这种批评,因为就“脱节论”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几个值得商榷之处:其一,理论没有学好,造成不会实践。这一情形其实不能归咎于高校教育,而只能怪罪于其个人;其二,从发展后劲来看,在高校把理论学好了,在实践中再学习实践技能,其发展后劲往往大得多,反之,则要少得多;其三,高校不是职业培训机构,其没必要也没可能承担职业培训技能的重任。   因而理论与实践必然会存在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其四,为什么这种论调在目前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30年前法学教育刚恢复时,高校中甚少像如今这样开展实践教学,但为何那时受到的“脱节论”批评远少于现在?那时培养出来的人现今有相当一部分都在实践部门工作且出任要职,我们能说他们实践能力差吗?显然不能这么说。其五,是否所有理论都要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世界上有很多大师的理论,看起来与实践并没有很直接的关系,但仍然受到很多人的顶礼膜拜。这说明理论并不是一定要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其价值。因此,我们虽然要注意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但没必要特别刻意强调这一点,实际上这种完全的结合也没有可能,因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二者之间明显存在异质性:法学教育强调做人,法律职业侧重做事;法学教育强调广博,法律职业侧重精专;法学教育强调先验,法律职业侧重经验[2]。   二关于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   高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大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在高校管理部门的许可下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的学生组织。法律援助社团就属于高校学生社团之一。而法律诊所在高校是以课程方式开设的,这门课程的特点主要有:学生面临的问题情境等同于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学生必须亲身处理这些问题;学生必须与他人互动以尝试认识和解决问题;学生的表现将经受深入、挑剔的评论[3]。从实际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法学院校组建了学生法律援助社团,也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供学生选修。法律援助社团会对外开展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活动,法律诊所也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在学生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的关系方面,似乎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譬如说,如何合理安排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二者的法律援助活动以避免发生冲突?法律诊所的学员是否有必要从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中选拔?法律援助社团的活动应如何适当安排以提高社员的实践能力?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的做法有:   第一,法律援助社团对所有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开放,所有学生办理一定手续后均可成为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参加法律援助社团组织的活动。这样社员们过一段时间后就能积累一些法律实践方面的经验。法律诊所的学员只能从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中选拔,以保证录取学员有一定实践经验,从而有能力参加更高层次的法律诊所训练。   第二,法律援助社团接受一些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询,较复杂的交给法律诊所学员处理。接受咨询时定期指派教师共同参与,由教师示范,事后作讲解。法律诊所的学员可以出庭案件,但法律援助社的社员不可以。   第三,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可共同举办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对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如宣传新颁布的法律、向社区居民宣传禁毒法律知识、法律下乡活动等,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可共同举办。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共同举办法律宣传活动至少可以产生以下几种效果:一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宣传的人多因而宣传的面会宽一些;二是能够加强法律援助社团社员与法律诊所学员之间的团结,因为共同参加活动有利于提高团结力;三是可以发挥“传、帮、带”作用,在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律援助社团社员遇到不能或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经验较多一些的法律诊所学员能够及时帮助其释疑解惑。#p#分页标题#e#   三关于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能够检测学生在校学习的效果,而且能够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还能够协助学生了解社会。况且毕业实习已作为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一个必修环节,这本身就已说明了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毕业实习还是涌出了许多问题。且不论不同高校的做法不统一,如有些高校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有些高校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不管是集中实习还是分散实习,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两张皮”,没有有机结合。毕业实习时几乎不考虑毕业论文的问题,即使考虑也很盲目,更不用说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积极收集素材等;第二,毕业实习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有一定冲突,相互产生影响。   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能正确对待二者的关系,因而出现问题,如有些学生宁愿花较多精力在考试方面而对毕业实习抱应付态度,另有些学生则因毕业实习耽误而在参加这三类考试时未能取得较好的成绩;第三,学生毕业实习主要是为实习单位充当“临时工”,业务锻炼很少。实习单位在实习学生到来时,主要安排端茶倒水跑腿、打印复印、整理装订案卷、参与案件评查等其他工作,学生真正进行业务实习的机会很少;第四,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未能充分利用。很多高校规定,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时,应当同时做一些毕业实习材料,如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复印实习单位案卷等。但这些毕业实习材料在做完后,除了在毕业实习考核时有人检查了一下之外,就似乎再也没有人去关注了;也没有分门别类归档以便供人查阅,而是随便堆放,即使有老师有心去查阅以便积累研究素材,也没有可供方便查阅的途径。简单一句话,就是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未能充分利用。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上述问题,至少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以集中实习为主,适当允许分散实习。分散实习的最大问题是很难有一种有效的考核方式,毕业实习的质量难以保证。为保证毕业实习的实习质量,毕业实习还是宜以集中实习为主,指派带队老师全程督促。但为缓解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考试的压力和尽量避免其与毕业实习的冲突,可考虑分批实习或允许参加各类考试的学生分散实习。分批实习仍然属于集中实习,按集中实习有关要求进行。对分散实习,学院可不负责为其联系,也不指派带队老师,学生实习过程由实习单位监控。分散实习的实习单位只能是学院的实习基地,不能找其他单位,以保证分散实习的实习质量。   第二,以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为主,适当允许到其他单位法务部门实习。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要培养的人才不仅仅是高素质法律理论人才和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选择这种发展方向的学生应当到法院和检察院实习,还需要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管理人才。因此,扩大毕业实习单位的类型,如扩展至新闻媒体、企业等单位,而不使其局限于法院和检察院,是有其必要性的。学生可依其兴趣及其将来可能发展方向选择去这些单位实习。   第三,以业务实习为主,适当兼顾其他工作实习。各实习生来进行实习,最重要的就是学习。实习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与在学校课堂上所进行的学习是不一样的:前者需要适当地关注法律以外但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问题,而后者可能较多关注法律本身的问题。这二者的结合可以达到耶鲁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斯温(ThomasW.Swan)曾经指出的效果:“如果法学院的毕业生要想得到充分的训练以扮演法官、立法者和律师的角色,法律学习就不仅要像一门科学和一种人文学习,而且需要更多地关注许多法律-政治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反映着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空前快速发展。”[4]但不管怎样,实习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与在学校课堂上所进行的学习的相同点都是学习。不能本末倒置,关注了学习以外的其他问题而把学习问题给耽搁了。实习时要注意关注司法实践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物事、具体有哪些程序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司法实践与所学理论究竟是否有差距、有什么样的差距、这种差距能否缩短甚或减至于无、怎样缩短,司法实践受哪些法律以外的问题的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具体有怎样的影响,等等。实习导师往往都有自己的份内工作要做,不可能有太多时间盯着实习生进行指导,因此实习生要主动些,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可以主动去问以求得解答。实习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实习点各种条件进行学习,如多旁听庭审、多阅读案卷等。多听多看是有好处的。在实习过程中可能会遇上导师要求做复印、装订案卷等事情的情况,不要倚重自己本科生的架子,因为这些事情看起来简单而不愿去做。切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讲一个事情可能会让实习生对此有所启发:曾听一位法官反映说实习生连公章都不会盖———盖不正。复印、装订案卷等只是看起来简单,其实在善学习的人看来,这里面可是蕴藏着很深的学问,因为在复印、装订案卷等的过程中,可以把相关材料上的内容看一遍(即使时间紧急也可以粗略地用眼扫一遍),看材料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实习单位既然有整理装订案卷等其他工作的要求,说明整理装订案卷等其他工作就是实习单位工作的一部分,那对这一部分工作进行实习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出于学生业务实习提高业务技能的需要,可以适当要求实习单位必须保证实习学生有业务实习的机会,这种要求应当是硬性的,不能因其他事情而削弱。   第四,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结合起来。要求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之前,就明确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学院按其选题方向为其配备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在毕业实习时如何收集写作素材为毕业论文写作做准备,并帮助其明确具体写作题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相关案例,并尽可能地与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以了解实践当中相关制度的运作状况、产生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这样,学生的毕业论文写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有血有肉”,写出自己的观点并运用实践中收集的素材进行论证,一般都不可能去抄袭。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对学生毕业论文要求进行改革,即不以理论性学术论文为主,而以案例分析报告为主。#p#分页标题#e#   第五,充分利用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时,让学生做毕业实习材料,这个方法非常好。   据笔者作毕业实习带队老师时对毕业实习材料的检查来看,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仅是为应付检查而做,但有些学生还是做得很认真的,还有些学生虽然开始做时是抱着应付的态度但后来却越做越认真。这些做得认真的毕业实习材料,既记载了学生的实习情况如实习内容、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情况等,又反映了学生实习时的心路历程,还能看出学生对实习的建议等,很显然都是非常有价值的,是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因此,让学生毕业实习时做毕业实习材料这个方法应当继续保持,并且在学生做完后派其他学生在专业老师指导下分门别类归纳整理,交存资料室,开放给师生研究学习,以使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能得到充分利用,发挥其应有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7

一、2019年工作回顾

(一)发挥职能,服务人民

1.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开展好“法律八进”工作,利用春节农民工返乡期和乡镇圩日,深入乡(镇)村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在“3.8”、“3.15”等时期,联合各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九月在全县集中开展《保密法》宣传月活动,开展百万网民学法考试活动。今年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各乡(镇)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和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受训人数3900多人,共开展“送法下乡”活动61次;各乡镇法治副校长开展校园法制讲堂82余次;开展“送法进重点工程”宣传活动20余次;组织律师送法进企业9次。2.扎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实现“一站式”窗口服务,节约司法运行成本。各乡(镇)设立法律服务站,中心村设立服务点,缩短了服务距离,提高了服务效率。今年以来,共接待群众来访623人(次),信访721件,电话咨询352人(次),调解矛盾纠纷215件,其中医疗纠纷2件,调处成功率为100%,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89件,受理公证245件,提供上门服务98次,为群众提供其他法律服务124件,较好的化解了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劳资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打通了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推动形成遇事找法、维权靠法、办事依法的法治环境。3.大力做好提升公众安全感满意度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深入开展满意度提升工作,压实责任,分配任务,各司法所坚持上户开展宣传,节假日、圩日联合其他部门集中宣传,对所有司法行政干警分配电话走访任务,上半年我县司法行政满意度工作在全省排位中有了较大上升。今年以来,累计电话走访数5万余人次,对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案件回访895件,向全县“两代表一委员”、县直单位及各乡镇领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村(社区)干部、学校校长等多个层面寄送了1000多封书面感谢信,利用手机短信向全县30多万手机用户发送感谢信。4.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上级要求及部门职能,对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刑满解戒人员进行谈话,深入摸排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在微信公众号上开展“以案释法”宣传,组织司法行政干警及律师到乡镇、单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案释法”宣讲活动。截至目前,摸排社区服刑人员757人次,刑释解教人员1013人次,均未发现涉黑涉恶现象。5.大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破解矛盾难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交通调解委员会作用,派出专人在交警队开展交通事故调解,大幅度缩减了调解时间,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今年以来,各乡镇化解矛盾纠纷678件,交通事故纠纷186件,医患纠纷7起,农民工纠纷4起,重大信访积案4起,挽回经济损失1168万元,对我县综合治安治理起到了较大作用。6.大力加强重点人群帮教管控进一步完善了“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加强了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制定了社区矫正“请示报告制度”、“奖惩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等。在国庆、两会等重点时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点验,严肃管理纪律,严格落实矫正措施,通过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方法,形成一套有效管用的管理机制,对违反管理制度的重点人员按规定严肃进行处理。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网络,做到刑释解戒人员必接必送。11月29日,我局组织人员到赣州监狱开展联合帮教,对赣州监狱籍在监服刑人员进行帮教,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今年以来,接回省内刑释人员104人,省外刑释人员27人,入矫46人,期满解矫44人,现有在矫人员99人,完成远程会见53人次,发放刑满释放人员生活补助119695元。7.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根据“能援则援,应援尽援”原则,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确保困难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传递司法行政正能量。截至目前,共办理赡养、工伤、农民工维权、刑事等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14件,解答法律援助咨询1600余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680余万元。8.全面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坚持抓好公证业务办理,努力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积极为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公证服务。组织公证处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公证业务培训,提升了业务人员业务水平。通过针对特殊人群采取窗口预约和电话预约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力量专人限时办理老年人遗嘱等公证事项,适当减免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对象的公证费用等多种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推进便民公证服务。今年以来,县公证处已办理公证业务392起。9.加强律师队伍监管管理。一是强化对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管。我局积极履行对法律服务市场监管职责,组织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召开规范全县法律服务市场工作会议。加大对律师、法律工作者所办案件满意度进行全部回访,对当事人不满意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要求办案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对存在“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二是坚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工作,我局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管理,积极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今年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法律顾问169家。10.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机构改革以来,我局高度重视,配强法制股工作人员,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合法性审查、信访复查等工作。目前,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排在全市第一位,并在全市工作会议上作先进典型发言。11.大力完善基层基础建设。为了让基层司法所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我局积极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建设工作,现有16个司法所完成外观规范化建设,尚有2个司法所未到位,基层基础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最近被市局推荐至省厅表彰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

(二)坚持学习,加强党的建设

1.深入学习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章》、《宪法》、《保密法》等学习教育活动。今年我局深入开展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章》等学习教育活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每月全县司法行政例会前,进行台前半小时学法考试制度。通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全局党员政治理论素质,为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2.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一是组织全体党员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确保主题教育宽度,提高受教育党员覆盖面。二是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四中全会精,瞄准重要学习篇目,深入学习了党的报告、党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等重点篇目,将读书、思考、交流相结合,进行集中学习、集中交流研讨。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社情民意,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三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班子成员对照党章党规、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等,结合工作实际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精准施策,抓好问题整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局班子检视出问题13个,已整改11个问题,班子成员检视问题55个,已整改42个问题。其中,关于基层司法所外观规范化建设这个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我局已将全县16个有条件的司法所按照省厅要求建设到位,这项工作在主题教育期间,被市局推荐至省厅表彰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3.线上线下结合开展学习。一是我局坚持用好江西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强国APP等学习平台,在网络是进行日常学习。二是坚持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制度组织干部集中学习。三是每月司法行政例会上安排干部台前作“岚山读书”活动交流发言。4.积极配合政治巡察。7月份县委巡察组对我局进行政治巡察、干部作风巡察,我们积极支持、全力配合,对巡察出的五大项十二个问题都已整改到位,经请示巡察组同意认可整改到位。5.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今年我局制定出台了《县司法局机关干警2019年“千分制”考核考评方案》、《县司法局2019年度基层司法所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方案》等文件,为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按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继续严格实行干部管理苗头提醒、打招呼制度、干部跟踪和互相监督制度、谈心和诫勉谈话制度以及基层司法所干警不定期查岗等制度,常态化开展干部作风建设。

(三)服务大局,发挥作用

1.律师轮流值班参与县领导接访。充分发挥律师宣传法律知识,化解社会矛盾的专业优势。全年共安排60人次参与县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领导和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成效。2.服务大局,在中心工作中贡献力量。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主动作为,深入县重点工程项目如:征地拆迁、和君小镇建设,发挥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公证证明、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为中心工作开展提供法律支撑。3.认真抓好脱贫攻坚工作。我局配合挂点村(珠兰乡龙车村和芳园村)坚持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定期调度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帮扶干部进村入户,落实帮扶政策,紧紧围绕“一收入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查缺补漏,防止贫困户返贫,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开展好法治扶贫措施,积极宣传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贫困户的法治意识。

(四)存在不足

一年来,经过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一是司法行政经费紧缺。司法行政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经费严重不足,制约了我县司法行政工作的长足发展。二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不到位,基层司法所工作任务繁重、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与工作发展要求存在差距,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上需要加大推进力度。三是司法行政人员创新意识不强。普法的形式内容不够丰富多样,还不能满足更多群体新时代的法治需求。这些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正。

二、2020年工作打算

切实抓好全面依法治县工作。一是切实抓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在各村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骨干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村“法律明白人”数量,组织人员到各乡镇培训,不断提高农村“法律明白人”质量,力争户平一名法律明白人。二是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明确普法责任主体,有效推动执法机关和公众法治素养的提升。三是坚持落实好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作用,坚持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切实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一是积极落实规范性、合法性文件审查制度,对县里重大事项、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加快落实执法证办理工作。机构改革后个别单位职能划分不清晰,单位性质不明朗导致执法证办理迟迟落实不到位,我局将积极与上级部门及县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尽快办理好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证。三是积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责任,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按“三项制度”要求开展执法,加强对我县“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管理,推进我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四是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调查,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合理的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说明,并驳回申请。五是依法落实好行政应诉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及时提醒各单位参与行政应诉,做到百分之百出庭应诉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或法院指定的范围内参与出庭应诉。六是实事求是开展信访复查,对照信访局转办的信访复查案件,积极配合主体部门开展信访复查工作。加快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结合“五型政府”工作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我县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加快办理法律服务业务。

进一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在实现基层司法所外观标准化建设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管理,加强对基层司法所人员培训,提高为民服务能力。二是加快司法行政指挥中心建设,为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全省司法行政应急指挥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一是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干警,积极践行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二是规范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工作人员素质,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作用,提高其履职积极性,推进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8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干部职工带头学法用法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一系列学法用法活动,旨在加强机关学法制度建设,规范权利运行机制,增强依法履职尽责的能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在群众当中的公信力。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坚持党的领导的思想理念。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严格执法。突出抓好将学法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推动广大干部职工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三、责任分工

(一)大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落实学法用法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做到会前学法、常态学法和年度述法,将把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日常学习计划(牵头单位:政治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创新宣传形式,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编写司法行政机关特色普法读物、编印法制宣传资料。(牵头单位:法制宣传科;责任单位: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各种类型的主题普法宣传活动,确保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牵头单位:法制宣传科;责任单位: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要建立机关法制学习园地,借助网络、宣传栏等载体,开展微博普法,转载法制要闻、刊登普法简讯、司法动态等信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局司法干警的法律意识(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宣传科;责任单位: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加强市政务大厅法律服务专区、公证处等群众接待大厅,将服务窗口打造成普法示范窗口(责任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证科)。

(四)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运用好全省统一的公务员在线学法考法网络平台,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法活动(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单位: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五)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执法科室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好执法中的法制宣传(责任单位:律师公证科、司法鉴定科)。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