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监管质量分析3篇

金融科技监管质量分析3篇

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篇1

摘要:金融科技的运用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但同时也使服务方式虚拟化、业务边界模糊化,给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挑战。在迫切需要加强金融科技监管这一背景下,监管方的严格力度、金融科技企业的遵守情况以及监管技术的创新是金融科技监管能否提高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本文从监管的多个案例分析,探究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实行情况,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创新;监管质量

一、引言

金融科技是指通过利用相关科技手段使得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从传统走向创新,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金融科技现已成为推动我国金融转型升级的不可或缺的工具。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值得赞叹,但其同时在不断触碰着现有监管体制的界限,引人深思。因此监管部门现如今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如何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管控。我国不断改革金融科技监管制度来应对不停创新的金融科技所造成的问题。从一开始比较重视对商业银行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再到对金融科技机构网络借贷、支付业务的监管,我国监管部门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了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效率的提升。然监金融科技监管需要全方位实施,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执行,还需要金融科技严格遵守监管制度,其监管技术也需要不断地创新,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本文从严格监管、严格遵守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创新三个方面出发,对金融科技监管进行多案例分析,这为提高金融科技监管质量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相关文献综述

科技给金融业带来巨大变革,金融环境也都发生着改变,金融结构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滞后,监管能力与发展的情况不匹配,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倒逼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现象越来越显著。国内外学者都认为金融科技监管的相关问题颇有研究价值,对其进行了许多探讨分析,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阶段,国内外学术界对金融科技发展阶段的认识基本达成一致,从互联网(IT)技术对金融行业的促进和转型角度可分为三个阶段,Amer(2015)指出1866—1986年是起始阶段,该阶段由于通信技术的萌芽使得金融业出现全球化现象:1987—2008年为发展期,该阶段互联网技术被各个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于办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服务效率:2009年至今,该阶段进入繁荣期,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移动通信技术的出现使得金融服务和交易更加灵活、便捷,国内学者孙娜(2018)也指出,金融科技发展的初始阶段是金融IT阶段,该阶段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线上办公和处理业务,第二阶段为互联网金融阶段,该阶段改变了金融服务渠道,消费者可以实时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服务,而金融机构也可以利用搜集到的消费者数据实现精准营销和信息共享,第三阶段是金融科技阶段,在该阶段科技与金融相辅相成。本文基于前人的成果,主要从金融科技风险、国内金融监管现状、金融科技监管发展路径等三个方面进行综述。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监管方的严格力度、监管技术的创新以及金融科技企业能否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是金融科技监管能否提高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相较于金融科技新业态的飞速发展,我国对金融科技业务的金融监管总体较为宽松,或将对金融稳定带来一定风险(陈鸽,2020)。而国内监管理念滞后、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是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李桦,2020)。金融科技公司的入局为我国金融参与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征,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风险暴露头寸(尹若晗、陈向阳,2021)。金融科技行业需要密切关注和防范欺诈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恶性竞争风险、隐私泄露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风险以实行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吴圣金、叶国安,2021)。金融科技监管基于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有效发展。然而现行金融科技监管随着科技发展的压力出现“真空”现象(郭晓春,2021)。区块链技术可以说是金融科技的核心技术和重点技术,许多发达国家用“区块链+监管”的思想构建“法链”监管模式,通过创建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以此达到完善金融监管目标的目的(王海波、马金伟,2019)。关于沙箱监管的运行机理,吴凌翔(2017)认为,沙箱监管形象地描绘了在一个宽松的实验环境内,通过简化市场准入条件提升监管弹性,从而加速金融科技产业的运营与发展。杨志超(2020)研究发现:沙箱监管所创设的“安全空间”能够让金融科技企业豁免法律规制的同时,获得监管者的指导,这将有益于金融科技服务创新与监管策略创新。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沙箱监管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大多给出肯定答案。柴瑞娟(2017)认为,科技安全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叠加的金融科技,对我国现行监管模式造成了严峻挑战,亟待借鉴沙箱监管的有益措施。黄震、张夏明(2017)强调,沙箱监管虽不足以颠覆传统的监管体系,但政府仍需在技术层面进行监管赋能。岳彩申、陈秋竹(2019)指出:当前交互性、动态性、试验性的金融科技监管趋势十分明显,引入沙箱监管的政策考量正当其时。

三、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在科技给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变革下,金融风险结构和环境也都发生了改变。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科技监管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本文在对这些成果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主要从金融科技风险、国内金融监管现状、金融科技监管发展路径等三个方面进行综述。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监管方的严格力度、金融科技企业的遵守情况以及监管技术的创新是金融科技监管能否提高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本文主要通过搜索CNKI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和经济类重要期刊,以金融科技及其监管为主题,收集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金融科技公司的入局为我国金融参与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征,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风险暴露头寸(尹若晗、陈向阳,2021)。金融科技行业需要密切关注和防范欺诈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恶性竞争风险、隐私泄露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风险以实行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吴圣金、叶国安,2021)。金融科技监管基于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有效发展。然而现行金融科技监管随着科技发展压力的增加出现了“真空”现象(郭晓春,2021)。

四、多案例分析

(一)受监管的蚂蚁集团

1.案例介绍蚂蚁集团作为家喻户晓的线上消费信贷平台,其拥有着最大规模的小微经营信贷平台、线上理财服务平台以及线上保险服务平台。其核心业务已经和银行不相上下,实际拥有的信贷规模、客户资产规模等都超过了大部分的传统商业银行,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影响力。2020年11月上交所对公司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进行约谈,并暂缓蚂蚁集团上市的决定。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案例展示了金融科技公司通过监管漏洞避开相关部门的监管。2.对提高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的启示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促进金融机构的类型以及资产形式的丰富化。一方面,承担信用创造功能的机构不只有银行,还有其他在线上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监管应扩大其监管范围,不能只盯紧银行。另一方面,应当将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范围。对由衍生工具形成的表外资产负债等折算成表内进行统一监管。金融监管相对于金融创新是滞后的。因此,面对技术突飞猛进的金融科技公司,监管部门理应严格监管,对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变化重大的即将上市的公司暂缓上市,整顿完后方可继续申请上市。并且我们应该界定好金融科技相关企业的市场角色,市场应该以商业银行等能被更好监管的国有企业为主,便于国家与政府的监管。这有利于规范金融科技市场,优化金融科技监管环境。

(二)遵守监管制度的京东数科

1.案例介绍京东数科是一家致力于以AI驱动产业数字化的新型科技公司,其在金融科技、AI技术等领域都有布局,范围甚广。京东作为金融科技的巨头,在开展业务的时候曾陷入困境,但因找寻到了正确途径,受到金融科技良好监管后有了更科学的发展走向。其在金融科技领域发展进程如表1所示:2.对提高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的启示在金融监管试点的项目中大部分都是金融行业,项目的申请主体大都是持牌金融机构,其利用相关技术对信贷、供应链金融、支付等方面的改进,开展金融创新服务;而科技产品类型项目在此占较大的比重,其离不开金融领域,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参与,探索金融和机器视觉、卫星、物联网传感器等科技产品的结合,由此提升金融机构运营的效率,推动传统金融服务的转型升级。金融科技进入严格监管,作为金融科技巨头之一的京东数科,调整组织框架结构,从“以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策略的转型,都展现着现今金融科技领域中企业都严格遵守监管原则,不断探索市场,提升企业效能。

(三)“监管沙盒”试点地区

1.案例介绍

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金融行业亦然。金融行业离不开监管,而由于线上经济加速发展,借助金融科技实现线上金融服务必将成为大的趋势。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第一次提出“监管沙盒”模式,这个模式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不仅能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还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随后我国从地方层面上也慢慢开始推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试点实践。之后在地方推行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推行“监管沙盒”模式,不仅能够促进地方金融科技的创新,还完善了地方金融科技的监管体制,加强了市场监管。其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探索监管模式,而后可推广至全国。

2.对提高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的启示

在金融监管试点的项目中有一半都是金融行业,科技产品类型项目也占比较大的比重,这些科技产品离不开金融领域,大多数是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参与。中国的金融科技已然进入深水区,面临十字路口的抉择。金融科技创新对现有的监管模式和手段有效性带来了挑战,有必要结合创新带来的变化构建“新基建”,完善监管覆盖范围。并通过“监管沙盒”试点等方式增加监管与创新机构的互动,保持监管对新技术的敏感度。

五、启示

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优化,但发展有利也有弊,其会引发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创新了金融服务的行为方式,提升了服务效率,也提高了风险防控水平。但同时,金融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也使得网络不够安全、市场出现垄断、数据权属不清以及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与公平性。金融科技有利于拓展金融服务边界,提高服务覆盖面,通过创新降低其服务成本,以及对于推进数字普惠金融有重要意义。金融科技不仅在这方面有所推动,其还是构筑我国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我国金融业风险管控、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但金融科技的本质仍是金融,其存在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完全规避,并且可能还会因为形式的变化衍生出新的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本文通过多案例分析,认为加强金融科技监管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有关部门应该严格落实监管,扩大监管范围。必须让所有机构持牌经营,要将其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并且应当大家监管范围,不仅要监管商业银行,对其他非银行金融科技机构也应该同等监管。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不得上市,应责令整改。严厉打击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创新,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第二,金融科技机构应该遵守监管原则,适时整改业务。金融科技公司要坚持持牌经营、合法合规、权益保护、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据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修改企业运行模式与框架,让国家以及政府更好地监督。第三,监管部门应该创新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效率。积极探索监管新模式,学习国外先进模式,构建涵盖机构自治、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四道防线”,形成安全管理机制、创新服务机制、权益保护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第四,加强金融科技监管软件建设。金融科技的安全保护措施随着时代的发展会逐渐减弱,因此需要不断提高技术来加强数据加密、控制访问、强化身份识别等保护体制。金融科技企业自身要大力加强技术创新,为客户进行交易的时候提供保障。通过建设软件,即人才的培养,增强网络防御系统,有效抵抗恶意攻击、非法攻击,并在发现网络安全和洞的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

作者:周思佳

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篇2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深远影响,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由此掀起了一股金融科技发展的浪潮。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在探索金融科技的过程中走在前列,为新兴经济体发展金融科技提供了宝贵的学习经验。我国积极关注和探索金融科技的发展,结合自己的国情,我国央行2017年成立了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2019年印发了《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目的在于加强我国金融科技的研究规划和发展统筹,持续提升金融监管水平。因此,对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进行思考,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一)金融科技的含义

金融科技的英译为FinTech,是FinancialTechnology的缩写。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给金融科技下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传统金融企业或科技公司利用科技手段推动金融业务创新变革,采用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利用科技手段推出全新的金融产品或商业模式。金融科技机构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尖端技术,对广大客户的金融交易行为进行追踪和分析,筛选和识别客户,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更为高效和便捷,客户体验急剧增强,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二)金融科技涉及的业务和技术

金融科技有着丰富的内涵,可以分别从业务角度和技术角度来理解。从业务角度来看,巴塞尔委员会将金融科技分为支付结算、资本筹集、投资管理以及基础设施四个方面。从技术角度来看,金融科技目前主要涉及的业务领域如下表1所示。金融科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在互联网时展起来的,年轻一代正是在互联网时代中成长起来的,跟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对于我国而言,边远地区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还很薄弱。对于快速发展阶段的金融科技,主要特征有数据驱动、技术引领、平台竞争、普惠金融等[1]。这就为金融科技在我国迅猛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用户基础。

二、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

金融科技的本质还是科技,只是在金融行业发展起来并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科技,而科技也具有不确定性。(一)增加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金融科技是在传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及服务中引入了科技因素,利用科技手段发展金融,也就是科学技术与金融结合起来在金融领域的各种场景进行应用。那么传统金融体系的天然脆弱性依然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潜在风险依然存在。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复杂,再嫁接上科技因素,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使金融活动全球化,金融市场的业务跨地区、跨行业等特点,使金融风险更易传染成为全球性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的防范、监管及应对更加困难。金融科技企业为了逐利,可能野蛮生长,甚至可能利用监管漏洞发展业务,使传统的金融风险逐步积累。

(二)数据安全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金融与科技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金融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尖端科技的推广和运用。支撑金融科技运行的技术基础包括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科技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金融业也会因为科技手段的融入而加大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大安全隐患就是数据安全风险[2]。金融科技所依赖的一系列技术创新,要求在互联网上共享数据。一旦金融科技的技术基础系统遭受黑客攻击或系统崩溃,会使金融市场不断产生系统性风险,还会泄露大量的个人信息,影响宏微观金融安全。金融科技时代,大数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大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有着较高要求,否则不准确不全面的大数据分析,会对金融产品的定价、市场营销决策以及风险管理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监管科技落后于金融科技

金融科技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激励因素,往往领先于监管部门的监管科技。传统的金融引入了科技手段,因此,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已不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发展,监管部门也在通过采用科技手段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督和管理。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往往处于你追我赶的状态。在实践中,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相对发展滞后,金融科技却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断创新发展。大量的金融交易可能发生在监管真空地带,许多金融产品可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还有跨国金融诈骗和犯罪行为频发,都体现了金融科技带来了新的风险[3]。

三、金融科技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随着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在金融领域广泛应用新兴技术,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始出现多样性和创新性的特点,其更行迭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金融业务和新兴技术彼此的边界也在不断削弱,金融科技产品逐渐变得结构复杂化、风险隐蔽化,甚至短期内令外界看不清这些金融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金融科技带来的潜在风险,有可能正成为攻击金融系统的“灰犀牛”,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金融监管框架缺乏包容性

金融科技是典型的多学科发展的产物,其突出特点是“新金融、新技术”的有效融合,金融科技产品采取线上服务模式居多,并多层次、嵌入式发展,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性,金融科技的产生和发展,也导致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多样化,他们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各异。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针对一些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监管还在研究当中,不能做到全覆盖,这样就可能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漏洞。

(二)金融与科技业务相互渗透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金融企业利用科技业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更好地服务客户无可厚非。科技企业因为业务拓展的需要或是逐利,将业务领域重心发展至金融领域,这一行为值得商榷,毕竟金融业伴随着高风险并不是谁都能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问题频发就是最好的证明。我国边远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普惠金融亟待发展和突破,蕴藏着巨大潜力和商业前景。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就相互渗透到彼此领域,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机构把技术改造和升级外包给科技公司的单一模式,逐渐转变为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两者深入融合。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由顾客交易形成的大数据,科技公司积累起来的技术和建设起来的基础设施,它们相互深度融合发展,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难度加大,金融风险也呈现分散化、向外延伸的态势[4]。

(三)监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

我国的金融科技取得了较大发展,金融产品交易规模、交易频率以及交易速度大幅提升,但是相应的监管科技发展却相对落后。金融监管科技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尤其是尖端技术的应用,往往还需研究和探索,再制定监管规则,去开发监管技术,在时间上就要滞后许多。另外,金融科技产品层出不穷,客户自身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不尽相同,针对这样的一个金融市场环境,监管部门由于监管本身的属性,外加激励不足,前瞻性不够,因此监管技术和手段面临挑战,需要大力创新。

(四)未建立多层次监管机制

各金融科技公司所涉足的金融业务不同,有的业务领域甚至超出了传统金融监管范畴,在我国当前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对金融科技潜在的金融风险可能存在盲区。我国的金融科技公司,在资产规模、人才资源、业务发展方面存在不平衡和多样化,为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机制带来了挑战。

四、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对策

金融监管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金融市场的安全,要通过金融监管把金融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科技企业通过金融创新,通过各种线上方式,采用不同的商业模式,开发出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被众多客户使用,从宏观上看可能引起较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一方面要鼓励创新,另一方面,要防止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过度创新,而忽略了风险。

(一)利用“监管沙盒”机制,激发金融科技创新

“沙盒”是计算机安全领域的一种表达安全机制的专业术语,“沙盒”是对于一些来历不明可能具有一定破坏力以及事前无法预估后果,这样的一些程序或者软件的运行提供一个隔离环境。“监管沙盒”的概念由英国政府于2015年3月率先提出,即政府监管部门在一个安全空间内实施监管,监管沙盒实际上为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一个“实验室”,这个实验室包含“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它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并由监管部门对其运行模式进行测试与评估。然后从消费者权益提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相容性等方面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价,最后决定被测试创新产品、服务是否进行推广,或者是否修正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5]。我国监管部门对于“监管沙盒”模式试点已有4年多的经验,但都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监管沙盒”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金融科技创新与具体的监管制度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创新主体和金融消费者,三者之间要形成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监管部门通过对金融科技“沙盒”进行详细测试,才能对金融科技的创新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金融科技创新主体也可通过“沙盒”向金融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展示其创新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尽可能地取得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的理解,以期金融创新被市场广泛接受。通过“监管沙盒”对金融科技的创新进行测试,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监管的规章制度作出灵活的调整,具备一定的包容性,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科技金融公司获得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从而激发金融科技创新动力。

(二)发展监管科技,重视监管协作

当前,金融科技发展迅速,新技术、新应用集中出现,这在推动金融业服务模式和运营生态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使各方对风险的担忧加剧。如何既支持真正的金融创新,又有效防控风险,是金融监管面临的一个难题。科技与金融监管的进一步结合,形成金融监管科技。监管科技应用新兴科技,主要用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实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等。监管科技的发展有助于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加强监管手段先进性、提升监管能力,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如火如荼的时代,金融科技大量新兴技术的应用,使金融业务与科技业务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并且跨市场、跨区域、跨国家经营很常见。在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兴未艾的背景下,我国监管部门应提升金融监管的科技能力,提高监管团队及相关人员的信息科技知识水平,应对金融科技潜在风险。在监管模式、监管标准和规则制定等方面,积极研究他国经验,结合我国金融科技发展阶段的特点,同时发展行业自律,作为我国监管重要补充。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国的监管框架和规则。

(三)加强数据立法,完善数据治理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已经明确,要进行市场化配置的要素主要有五种: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因此,数据这种新的生产要素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数据安全、数据隐私及数据规范保障机制。为了保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在传递和存储过程中不被人为因素篡改或被不法分子盗窃。在数据的采集过程中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数据使用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数据的采集、使用、处理、转让等受到监管部门监管及公众的监督。金融科技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要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自然也离不开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英国和美国都曾因为数量众多的金融机构产生各自的数据库,没有形成标准化的金融数据库,导致金融科技监管部门难以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金融科技要想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监管部门要利用监管科技进行有效监管,势必要打破数据垄断的藩篱,让数据的使用、转让和共享法制化、市场化[6]。

作者:夏登峰 单位:武昌理工学院商学院

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篇3

金融监管科技概述

2013年金融监管科技的概念首次被提出,至2015年起才发展成一个新兴的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协会(IIF,2015)将金融监管科技定义为:面对成本急速增加的局面,金融机构提出能够解决满足监管合规性的技术方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2016)认为金融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分支,这些新技术能够使金融机构在满足金融监管合规性要求方面变得更加有效。金融监管科技既可以指金融机构将新技术运用在经营过程中,降低监管合规性成本;也可以指金融监管部门为了实现监管目标,将人工智能(AI)、区块链技术、机器学习技术、虚拟化、API、以及云计算等先进的科技技术融入到监管过程中,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本文主要是从金融监管者的角度讨论金融监管科技。

部分国家金融监管科技实践简介

当前,金融监管科技大体呈现出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过创新运用“监管沙盒”应对金融发展新技术带来的监管挑战,通过成立相对稳定的专业机构对相关领域的新技术开展测试评估,多数发达经济体开展了“监管沙盒”的探索。一种是在传统金融监管分工基础上,不同金融监管部门分别加强科技监管应对新技术的冲击。

(一)“监管沙盒”的广泛应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除不利于创新的监管壁垒,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计算机“沙盒”概念引入金融监管领域,第一次提出了“监管沙盒”概念。“监管沙盒”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实验环境,在该环境下,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测试,监管部门可以针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监管实现量体裁衣,对被监管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弹性的监管,研究最适合的监管方法,实现了监管部门和被监管主体的良性互动,截至2020年末,英国共有153家机构分7组参与了沙盒测试。 

(二)传统分部门金融监管科技实践

与英国等国家相比,美国在多部门、强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没有专门对金融监管科技的模式进行根本性变革,联邦政府层面推行“监管沙盒”措施不多,部分州政府开展了“监管沙盒的运用”,主要还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将其归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进行统一管理。对于金融监管涉及到的业务,把金融产品整个环节贯穿起来看,了解其本质属性,确定对应的监管主管部门和监管规则,降低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如数字货币领域,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美国信用社管理局(NCUA)、货币监理署(OCC)等部门负责数字货币的反洗钱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PFB)负责数字货币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教育等。

我国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现状

(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对金融科技监管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补齐金融科技监管短板,将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纳入审慎监管框架。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提出加强对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统筹规划和协调安排,强化金融科技的应用,提高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市率先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试点项目在多个场景应用,涉及多项先进技术,探索构造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促进金融进一步提高效能,营造更加守正创新、开放安全、广泛应用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随后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21年9月,全国已有16个省市参加了金融科技监管试点工作,涉及的项目达110个。2.银保监会。长期以来,银保监会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一直保持开放的态度,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坚持对风险底线的把控。201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检查分析系统中运用了分布式架构,将大数据模型应用于现场检查,采集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实现了非现场分析和现场检查的相结合近年来,银保监会强化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加强了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对金融科技头部企业,创新监管方式办法,把握好推动发展与防控风险、垄断的关系,对金融科技催生的网络小额贷款等业务,加强从制度规则方面的规范。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监管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地方政府被赋予一定金融监管职权。各地为应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监管挑战,积极开展金融科技监管实践。特别是201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集中暴露,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纷纷加大了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力度。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区域和部分中西部省份通过引入新的金融监管手段为金融科技监管赋能。2016年,香港金融监管部门成为国内首个采用“监管沙盒”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的地区。不同区域根据各自特点,对金融科技监管各有侧重,北京总部经济较为发达,侧重于新监管技术的通用性和普适性;上海市场主体门类较为齐全,侧重于参与的广泛性;粤港澳大湾区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侧重于对涉外金融产品的规范和引导。

我国金融监管科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科技发展规划与新技术发展还不完全匹配

当前,我国总体将金融监管科技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虽然国家层面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相关要求,但具体到金融监管科技规划的日常推动,还主要停留在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内设部门,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科技委员会、证监会的科技监管局,在地方政府层面主要是当地金融监管局的内设处室。同时,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新技术,天然具有互联互通和合作共享的特征。金融监管科技主管部门的层级不高、条块分割从根本上较难适应新技术对既有金融监管架构的冲击,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大型金融科技企业运用相关领域技术领先优势规避监管的案例,对金融稳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潜在影响。

(二)金融监管科技对“监管沙盒”的应用还不充分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样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相关监管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国家实践表明,“监管沙盒”对提升金融监管科技能力有极大的促进,它在保证金融市场技术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弱化事前审批的同时,使新兴金融科技可以得到监管部门充分的测试评估,从起点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创造了优良的监管环境。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沙盒”应用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相对于我国庞大的金融体系,“监管沙盒”试点无论从区域、专业和项目上看都远远不足;现有“监管沙盒”试点中还存在大量以金融机构、大型科技企业为主导的项目,金融监管部门总体参与程度不高,其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受到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力的现实限制 ,“监管沙盒”试点参与水平极低;新兴金融监管科技更多被用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上,对事前审批弱化后带来的监管真空应用“监管沙盒”进行补位的意识不强,导致改变个别金融行业治乱循环现状推动乏力。

(三)金融监管科技发展的配套支持还有待加强

1.金融监管科技的技术规则体系不完善。金融科技的运用涉及数据的安全性、可用性、有效性和隐私性等问题,如金融消费者数据的使用权、使用范围等以及数据共享范围等问题,现有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新出现的情况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给予明确,才能更有效促进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和发挥监管科技的效能。2.金融监管科技管理规则不统一。尽管近些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均开展了监管科技的研究,但监管科技还是以各监管部门独立开发为主,在数据采集、技术规则和系统建设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会造成监管科技的兼容性不足,无法形成合力。3.金融监管科技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科技的基础在于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数据,与国外金融监管科技相比,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缺乏深厚的技术积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基础的监管科技还处于发展的过程中,同时,熟悉监管业务和新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配备不足。

金融监管科技开发的能力水平和人员配备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政策建议

(一)加强金融监管科技的统一规划

在国家层面加强对金融监管科技发展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信息技术、互联网管理、数据统计等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通过加强规划、成立专业机构、建立发展基金、设立研究院所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整合力量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对监管冲击的有效应对,将金融监管科技作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大金融监管科技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应用,助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升监管能力。

(二)大力推广“监管沙盒”等测试评估工具的应用

1.充分认识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金融科技创新有助于金融市场参与者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开拓新兴领域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与其他行业类似,金融行业也有其自身特点,突出表现在金融风险的外部性、滞后性和信息不对称性,这就要求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金融产品必须要有一定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并不能完全替代事前的测试评估。2.提升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沙盒”等工具的应用水平。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入盒评估、测试方法、结果评估的规则体系,加大对测试方法的研究投入,不断扩大“监管沙盒”的覆盖范围,丰富“监管沙盒”的应用场景。同时,在鼓励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广泛参与的同时,不断提升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沙盒”等新兴监管工具的主导能力,突出对核心指标、核心技术的掌控能力建设,把握“监管沙盒”测试的目标方向。

(三)筑牢金融监管科技发展的工作基础

1.构建全面的金融监管科技生态体系。加强纵向管理和横向互联互通,在国家层面统一规划下,逐步形成统分结合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科技运行的同时,应共同参与设计金融科技治理和管控机制,建立监管科技协调机制,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打破部门壁垒,加强横向协调、沟通,降低监管部门沟通成本,提升监管科技的整体性。在数据共享、系统接口标准化的基础上,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应用要形成互补,形成合力全面识别和控制风险。2.统一金融监管科技规则体系。完善金融监管科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科技应用基本原则,统一监管科技的标准和规则,统筹监管科技使用的新技术,增强监管科技的通用性、适配性、一致性,提升监管科技的标准化水平。3.加强金融监管科技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基础设施信息化的投入,在前期广泛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国际先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经验,不断提升既有金融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水平,充分挖掘监管数据的价值。另一方面加大监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扩充监管机构科技人才队伍,吸纳熟悉监管业务和新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大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在监管科技发展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升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孟飞,奉洁,王军.监管科技框架体系与功能实现[J].国际金融,2021(09):67-72.

[2]孙天琦.对数字金融/金融科技与金融稳定关系的几点思考[J].清华金融评论,2020(12):91-96.

[3]王定祥,翟若雨.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启示[J].当代金融研究,2021(Z4):100-108.

[4]肖翔,周钰博,杨海盟.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实践的国际比较[J].金融市场研究,2020(12):27-35. 

[5]杨宇焰.金融监管科技的实践探索、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J].西南金融,2017(11):22-29.

[6]朱烨东.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现状与趋势[J].金融博览,2020(02):9-11.

作者: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