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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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不超过十倍的损害赔偿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流通许可制度,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制度等。另外,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问题食品的流通,取消了食品范围内的免检制度。总得来说,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侧重点逐渐转移到了事前防范上来了,说明国家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加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2.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协调及指导,统筹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根据201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并不在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此,我国基本结束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散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但另一方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撤并也是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失去了具体的事务执行机构,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近年来,国务院卫生部着力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对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整合,卓有成效。首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一批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其次,卫生部循序渐进的进行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部署了数百项食品卫生标准的清理工作,对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含量等标准通过科学研究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后,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地带进行了填充,出台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如乳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总得来说,在监管标准上,体系已逐步趋于完善,但仍然要加倍警惕新的食品毒素等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互相推诿   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以往食品安全“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一直为专家学者所非议,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端,根据其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增设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然坚持了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主体并行监管,使得监管主体之间仍然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如“地沟油”事件中,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就称其局没有执法权,只有督查权,而该地卫生监管所则表示地沟油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质量监督管理局又认为地沟油的无证经营等问题应当有工商局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源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更是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的结果。   2.法治建设不全面,人民法律意识水平低   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当前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甚全面,遭受食品安全侵害时,人们的救济途径较少,仅能寻求法院的救济,并且通过诉讼来维权取证困难,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很多人虽然意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引起足够重视,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不配合、不理解,特别是很多商业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只是繁文缛节,影响生产。民众虽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健康,但是也还没有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食品安全,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要制定具体的制度执行规范,完善其配套规则,以使此制度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执行,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上文所分析的问题中,对于召回制度,要制定一部关于食品召回的细则,明确哪些食品是问题食品,哪些问题食品又应当召回,召回的主体是谁,具体如何执行等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则要细化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监测机构及评估组织,并对监测及评估的结果的用途或效力进行规定,以使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在食品安全的事先防范机制中充分体现其价值等。总之,不管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还是其他立法主体、法律法规中的食品监管制度都应当有配套的实施制度,而不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摆设规定。   (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   首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除了《食品安全法》等几部专门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使得食品安全的执法依据不一,甚至互相冲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律,对各个单行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交叉、重复、空白等问题,统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对于我国还未来得及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制度等,要加快立法进程,尽量减少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如要加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饮用水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审核,尽早填补法律的空白。   (三)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刚性行政主体   在美国,其食品安全局在性质上来说是一个行政机构,能够对各个行业的各个企业展开食品安全调查,发现问题的能够给予处罚及制裁。而中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由多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享有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履行的是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功能。由此也导致食品安全委员会只能在宏观上引导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方向,起到的仅是引导作用,而没有实际的权威。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变为一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刚性行政主体,使其具备对问题食品企业的制裁权力,不仅能从宏观上把握食品安全的政策方向,而且也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双管齐下,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执法性,或许能改变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与质量。   (四)全面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人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人民公共监督权利的行使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人民的监督遍布食品安全的各个角落、各个链条,调动全社会人民力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那个机构、哪个部门寻求救济,应当如何追究不良商家或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这就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氛围,全社会保卫食品安全。全面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将起到重大的实效。   作者:张静 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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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更直接着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出来,其中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全国人民都十分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就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现状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度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在食品安全这一问题上,仅仅依靠市场调节和企业自律是不够的,想要让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出安全的食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安全监管,促使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正规的生产活动,生产出令消费者放心的合格食品。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当前现状

早在2009年,为了更好的监管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就已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并为此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食品监管行政职能部工的工作情况,也就是为了督促食品监管部门更好的发挥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然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问题血燕”、“有毒血旺”等食品风波仍是层出不穷。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足以证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被认为不能存在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只存在法律责任,这个法律变得狭隘和不健全,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的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监管部门数量多,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分段式的监管方式,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统一管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出现漏洞。第三,由于多次机构改革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普遍存在管理职能定位不准确、权责不清的情况,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无法良好的运行。第四,自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整合,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组合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部分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缺乏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很难胜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五,在市场交易中,常常出现欺骗行为,这就导致市场失灵,消费者无法了解到真正的食品真正信息,虽然在已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属实,但还是有少部分食品安全新闻是由人编造出来的。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速且传播量大,导致很多人信以为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最后,我国对出现问题的食品缺乏相应的召回制度,同时食品风险预警制度也不够健全。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参考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建设远早于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也更为健全,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借鉴。以美国为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首先要依赖于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个监管主体所需监管的食品安全领域做出明确的法律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其次美国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不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并且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更高,能够有效的尽到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最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拥有完善的召回制度,一旦发现某些食品有问题,立即召回,保证问题食品尽量不会流入市场。除此之外,对食品风险的预警能力也更强,彻底将食品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食品监管法律

想要更好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所以完善食品监管法律是前提。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展开食品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责。

(二)明确监管机构的权责

食品监管机构的权责化分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食品监管机构普遍存在责任模糊或者空白的问题,导致监管出现漏洞,部分食品领域无人监管的情况频繁出现。对此要明确的落实责任,务必使各个食品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使监管机构覆盖整个食品领域。

(三)实行高效的全程监管

我国一直实行分段式监管方式,对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全程监管模式,将监管权进行整合,从播种种植到企业加工最后端上餐桌,全程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甚至是停止或召回食品,并及时发出预警。

(四)加强信息交流

各个食品监管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时时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同时通过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整理、分析和研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加强食品风险的预警职能。

(五)加强公众参与监督

仅靠政府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毕竟监管部门资源和能力有限,此时就需要购买者和消费者也要对市场进行监管,利用媒体等渠道,对于有问题的食品及时举报,及时监管,及时扩散问题食品信息。同时对这些信息严格把关,杜绝谣言。

作者:马国荣 单位: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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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含义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为实施生物安全及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职责、过程和资源[8]。实验室应将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制定成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并被其理解、活动和执行。并保证对管理方针和目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关联性、协调性、适应性等特点。管理体系应有明确的目的、规范的管理、有效的制约、高效的机制、能自我发展和有机的整体等特点。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贯穿与实验室活动的整个过程,从取样开始到所有潜在危险材料被处理。

2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2.1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WS/T251-2005),GB19781-2005/ISO15190:2003《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T22576-2008/ISO15189: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GB/T27025-2008《检测和校正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

2.2编写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主要有生物安全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SOP)、安全手册及记录等。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应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安全为主题,涵盖生物安全的一切要素。编制的文件要相互呼应、统一协调便于管理和使用。

2.2.1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是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遵循的文件,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纲领。可参照“质量手册”的组织方式,但要包括以下内容:风险评估、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个人防护和应急措施、菌(毒)种管理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各个部门都应赋予其相应的职责,要明确实现和达到的生物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质量方针的制订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质量目标要相对具体,规定一些明确的数据,如对事故的处置率、人员培训、设备装备等,具有可考核性。批准页由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表明无论内、外条件发生何种变化,该负责人都会确保并维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目录见表1。

2.2.2程序文件程序文件是生物安全手册的执行文件,程序文件一定要与生物安全手册相呼应,注意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程序文件》的特殊性。特殊的内容有:确保每个生物医学检测和相关人员熟知生物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实验室和所操作材料存在的潜在风险;确保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供应;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的侵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致病微生物的污染;确保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样品和菌(毒)种不会遗失或被偷窃。保存良好内务行为的程序;员工健康监护程序;实施危害评估,记录结果及采取措施的安排程序;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确认、安全处置与存放及监控程序;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程序;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程序;设备安全去污染程序;紧急程序;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程序;废弃物处理及处置程序;安全计划的审核和检查程序。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程序文件目录见表2。

2.2.3安全手册安全手册编写的原则要有针对性、实用、便于使用人员查阅。内容包括:实验室操作和使用的仪器设备、材料存在的潜在生物危险和预防措施注意事项及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化学品安全;电器安全;消防;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应急事件处理方法;紧急撤离等内容。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安全

2.2.4SOP编制SOP编制的原则为编制的SOP要包括实验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从取样开始到所有潜在的危险材料被处理的各个过程以及实验室清洁、消毒、废弃物处理和实验质量控制,并确保SOP的严格执行,同时生物安全贯穿于SOP的整个过程。编写的内容包括:实验标准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操作规程。

2.2.5记录的编制记录是实验室活动过程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证明;记录不要缺项,要做到实验室的每一项活动都有相应的记录。必不可少的记录包括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的记录;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记录;危险标识;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的报告(含纠正、预防措施);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实验活动记录;人员、物品出入记录;试剂、耗材购置、配制、使用记录;监控(含人员监督记录);空调系统运行记录;重要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工作状况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清场消毒记录;其他记录(如管理体系文件的发放、回收记录、人员档案等)。

3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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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职业安全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对于这个问题的大多数研究关注的是职业安全规制的必要性和相关法律体系及其规制体制,鲜有论者对政府规制的有效性以及政府规制的分寸做出分析。政府规制不足不利于职业安全问题的解决,规制过度则会增加监管成本,抑制企业健康发展。基于此,笔者用经济学的基本手段构建一个政府最优规制边界的模型,并以汉德公式为基础探讨对我国职业安全的规制的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   一、职业安全监管的必要性与政府失灵   职业安全规制属于社会性规制的范畴,是政府为防止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而进行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正式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人员的设置、正式的监管手段及监管技术的运用。职业安全规制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和负的外部性。Smith(1937年)分析了工人在职业活动中的信息弱势地位,他认为很多职业安全风险是工人观察不到的,工人按照风险等级理应得到的级差工资就不可能实现。Viscus(i1979年)指出,产业的危险程度与工人所掌握的相关职业安全的危害性信息的多少具有相关性。职业安全问题所造成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事故及职业病所造成的员工身体健康的损害甚至生命的丧失造成了千万家庭的损失和痛苦,也就是说,企业的私人成本远低于社会成本,使得社会福利减小。政府规制是解决职业安全负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但也并非灵丹妙药,因此,政府规制的效率问题也一直受到质疑。Lewis-Beck和Alford(1980年)对煤矿安全的监管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政府规制不一定能保证企业的职业安全;Ruser和Smith(1991年)对大量规制数据进行了分析,得出规制低效率的结论;Kniesner和Leeth(2004年)指出,政府在煤矿规制中支出的成本巨大,但是检查次数极少,是规制低效率的例证。   政府对职业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规制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相对于产权政策而言,政府规制只有在具有高效率的时候才会具有适用的优势。这就需要确定职业安全规制的最优边界,影响这一边界确定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从衡量职业安全规制效率的成本和收益来分析,政府进行职业安全的规制必然有成本支出,而且成本高低直接决定了政府规制成果的大小,影响着政府规制的效率,因此就需要对规制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职业安全规制的最优状态必然是成本收益的最大化。其二是职业安全规制目标完成的程度,即政府进行职业安全规制的目的不仅是要解决市场失灵,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且也要促进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政府职业安全规制的最优边界模型   如果政府对职业安全规制得当,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规制不当,则会增加规制成本,降低规制效率,同时也会使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产生逆向选择,所以,职业安全规制程度应该适当。在理想状态下,最优化的职业安全规制是局限于一个边界的,而在这个边界上,应该满足政府规制收益最大化的条件。职业安全的政府规制是要付出成本的,这包括制定制度的成本、安全监察的成本等;同时也是有收益的,它集中表现为各种规制目标的实现程度,比如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生产的良好运作。而政府的监管程度就直接决定了监管的成本与收益,下面用图1的成本—收益曲线来描述规制程度对成本收益的影响。如图1所示,规制的成本曲线是一条斜J型线,而收益曲线大致是一个先升后降的弧线,这表明,当不存在安全规制的时候,规制成本为0;随着规制强度的增加,规制的成本也不断上升,因此,规制的成本曲线是一条单调递增的曲线。相应地,当安全规制的程度很低的时候,安全事故频发,这会使得经济收益几乎为0;随着安全规制强度的增加,规制带来的收益也会不断增加;但当规制的强度超过某一点时,就会使得收益下降,因此,规制的收益曲线是一条先增后减的抛物线。图中的A点表示政府规制程度最优的时候,收益最大化,这即是政府监管的最优状态。   当我们把政府规制的最优程度确定在A点的时候,可以设计一个理论模型,来确定政府规制的最优边界。职业安全规制的边界由政府规制的深度和宽度组成,规制的深度代表了规制的复杂性,由规制机构的设置以及一系列规制制度安排组成;规制的宽度代表了规制的范围,由企业的准入规制、企业的业务限制、企业生产的操作限制等指标组成。由图1所示,可设政府安全规制的边际成本函数为MC(D,W),边际收益函数为MR(D,W),(其中,D表示规制深度,W表示规制宽度),可见,随着职业安全规制程度的不断强化,政府规制的边际成本函数是单调递增函数,在图上标示为一条单调递增的曲线,而边际收益函数则是先增后减,当政府规制强度低于最优规制程度(即规制的深度和宽度低于最优规制的深度和宽度)时,边际收益函数是递增函数,当政府规制强度高于最优规制强度时(即规制的深度和宽度高于最优规制的深度和宽度),边际收益函数是递减的函数,因此,职业安全规制的最优边界应该处于政府规制的边际成本与政府规制的边际收益相等的位置,在图2中标示为曲线MR和MC相交于A点时,政府规制的边际收益等于政府规制的边际成本,可见,Dc,Wc是职业安全政府规制的最优边界,即规制的深度和宽度均为最优,区域OWcCDc(图2中的实线阴影区)可视为政府规制的宽泛区域,此时强化政府规制能够带来的安全收益的增加;区域DDcCWc(图2中的虚线阴影区)可视为政府规制的过度严格区域,企业行为因为受到严格的规制而易产生逆向选择,此时放松规制能够增加经济收益。   应当指出,上述模型是一种理想化的政府规制状态,然而在实践中,安全规制程度是存在于一个有效的区间内。政府规制的最优边界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不断博弈而无限接近的目标。如在E点,可视为政府规制过于宽泛,当由E点向C点推进时,即是政府规制的强化;在F点,可视为政府规制过于严格,当由F点向C点推进时,即是政府规制的适当放松,政府规制只能是在宽泛与严格之间取得某种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生产目的,但同时生产过程中也存在发生职业安全事故的可能,安全事故带来的巨大损失并非企业所愿,所以一方面企业有安全生产的动机,但另一方面,若政府关于职业安全生产的规制要求超过企业的需求,即超过企业的收益或与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相悖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就会抛弃安全规制,而更多地去追求利润,这就会与政府职业安全规制的初衷相违背,并与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相违背。因此,政府在进行职业安全规制时,就要做到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严格,在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应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这就需要设计一个良好、有效的运行机制,使企业的自主管理与政府的安全规制有效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的职业安全规制成本与收益达到最优。而法经济学的汉德公式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制设计的框架。#p#分页标题#e#   三、激励相容的安全规制机制设计———汉德公式的引入   激励相容的概念首先由哈维茨提出,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他们会按自利的原则设定目标并按此行动,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规制的制定者不可能完全掌握所有个体信息的情况下,若是规制者所制定的机制能够给每个参与方一个激励,使企业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正好也与总体目标的价值最大化相一致,这种制度安排即是激励相容的机制。有时一些出发点很好的制度安排却得不到有效执行,甚至产生了规制俘虏现象,从而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其根源就在于制度的设计没有满足激励相容,因而无法保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一致。   因此,在安全监管过程中要实现监管成本与收益的最优配置,就需要建立一种激励相容的安全监管机制,使被规制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实现规制者制定的规制目标。汉德法则正好满足了激励相容这一指导性原则。汉德法则是侵权法中的一个著名的案例,是汉德大法官在卡罗尔拖轮公司案中提出的著名数学公式,他对侵权责任的归责方式进行了量化分析,并把B(事先预防的成本)与PL(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之间的关系用数学公式表示为B<PL。   侵权事件发生后,可根据该公式来判定谁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即当预防的投入大于预防的收益(损失发生概率的降低或损害程度的降低)时,不进行预防是合法的;反之,当预防的收益大于所要投入的成本时,不进行预防投入而产生损害时就要对损害承担责任。这一公式体现了效率的原则,即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   这是因为,预防和损害的发生对社会而言都是成本的付出,如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付出代替较高的成本付出,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从发生职业安全问题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预防事故发生所需安全投入的成本B小于或等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PL(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P与发生后损失的大小L的乘积),企业主就应该承担损失的责任,反之就无须承担责任,这一法则给出了企业进行安全事故预防的理性边界。波斯纳(1997年)对汉德法则的经济涵义作了引申和发展。他指出,在汉德法则中,预防成本应是边际成本,应该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角度来运用汉德法则,如图3的基本模型所示:图中的纵轴代表金额,横轴代表企业职业安全的预防水平,在现实情况中,预防水平与事故发生的概率成反比,预防水平越高,事故发生的概率就越小。曲线B表示预防水平的边际成本,它表示随着预防水平的提高,预防的成本是增加的,所以预防水平的边际成本曲线是一条单调递增的曲线;曲线PL表示预防水平的边际收益,其中P代表事故发生的概率,L代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所以PL可视为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随着预防水平的提高,预防水平的边际收益是下降的,所以,预防水平的边际收益曲线是一条单调递减的曲线。   由图3可以看出,在二者相交的E点,即是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的状态,这个点代表了最优预防水平。在E点的左侧,可以视为企业预防水平不足,这个时候加强企业职业安全的预防措施可以获得收益,因此,提高预防水平是有利的;E点的右侧则可视为企业预防水平过度,这个时候放松企业职业安全预防措施可以获取收益,因此放松预防是有利的。如果E点既是企业的最优预防水平,又是社会的最优预防水平,那么这是一种理想的均衡状态,不需要做任何干预即可获得最大收益。如果E点仅仅是企业的最优预防水平,但是低于社会期望的最优预防水平,则可以通过政府的职业安全规制改变两条曲线的位置,使企业的最优预防水平与社会预期水平相一致。   比如,可以把PL曲线或者B曲线向右移动,从而使得E点这一企业最优预防水平达到更高的社会预期水平,以期与社会最优预防水平相一致。这一简单的经济学均衡工具可以给我们解决职业安全问题提供极富启示的思路,比如,提高职业安全的规制力度,加强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就可以使得整个PL曲线右移,从而使最优预防水平提高;或者是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预防补贴,可以使得整个B曲线向右移动,也可使得最优预防水平提高,这两种做法都可以达到社会最优的预防水平。   四、政策建议   本文第二部分设计了政府最优规制边界的模型,尽管这一最优边界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但是对于我国的职业安全规制仍然具有启示意义,即应该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规制机制。现在我国职业安全规制的现实情况是,每当职业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规制部门很少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他之前所做的预防投入相联系,有关的政府官员在“问责风暴”所形成的高压态势之下如履薄冰,对于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并没有一个明确而可用的原则,这样不仅缺乏对职业安全规制责任人的激励也不能体现效率原则。而“汉德公式”这一体现效率的归责方式就为我们的职业安全规制提供了一个激励相容的有效启示。   因此,要提高我国当前的职业安全规制的有效性,就应当考虑以下三点:首先,职业安全规制的企业预防水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在合理的风险评估之上,即最优预防水平E点的确立不但要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更要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过高的预防水平只会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而变得不可行,而过低的预防水平又不能起到有效预防事故的作用。   其次,在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能简单盲目地进行惩处,应该根据汉德法则,将企业的事先安全投入与事后事故处罚程度相联系,考察企业事先是否进行了生产事故预防,预防的水平如何,进而计算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所造成损失的大小,将二者进行比较,来确定事故责任的大小和处罚的程度,这样才能调动企业进行事先安全投入的积极性。   最后,对于政府规制人员的问责也要以汉德法则为基础,建立一种效率归责的机制,在追究其责任时,将规制人员应该承担的的责任大小与其在事故预防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多少联系起来,以促进职业安全事故理性预防的开展,对规制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p#分页标题#e#

安全监管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甘肃省

1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1.1运用食品安全刑事法律责任追究

甘肃省应依托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对各项监管细节进行完善,使其更加细化,特别是要识别严重危害公众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1]。相关法律应具有可执行性,要对非法添加添加剂、加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与否进行判别。对于构成犯罪的食品加工和经营企业,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要进行行政处罚。为做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调查工作,相关行政部门和刑事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并要求市级和县级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判断相关食品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罪责较重构成了犯罪需要移交到公安机关。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初,企业应主动向有关部门陈述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向公安部门提供检验结果和认定意见。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企业存在犯罪情况的或者事宜较轻的,公安机关需要将案件移交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保证交接工作的衔接和质量。

1.2运用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部分食品违法者正是利用了法律的空子,本着“不怕罚不被关”的心理,肆无忌惮添加非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过量喷洒农药等,针对这一点,甘肃省可以依法试行增设行政拘留等类型的处罚,用以警告大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另外,对于试图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和农药化肥的人群有极大的警示作用,从意识层面改善食品安全问题,会较大程度地降低人为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概率。

1.3运用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追究

在互联网时代,除了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食品交易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外,也要注意到其中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一些第三方互联网交易平台并不能切实遵循相关法律义务,例如食品安全认证机构的虚假认证结论、食品检验机构的虚假检验报告等都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损害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机构的认责机制,运用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追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督促相关食品安全机构能够更加科学严谨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

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结构

2.1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管机构

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机构做支撑,因此政府部门还要充分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人力资源,逐步建立起来一套分工明确、工作有序、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既能有效避免人才资源的重复利用或者浪费,又能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地实施提供可靠保障。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协调当地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责任义务,形成完善的联动机制。例如,建立一个资源共享软件,可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传送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内容,检验结果,使得农业部门、卫生部门部门同时知晓检验结果,通知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违规生产现场监管。

2.2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

目前的食品安全监模式在很多条件下更加注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后补救和紧急处理,因此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预防和事前监管是目前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如今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预测提出了一些要求,但是对于具体的风险分析模式和相关举措仍略有缺失。监管双方占有的信息不均衡,导致监管风险信息的不对称和风险分布的不均匀[2]。基于此,甘肃省应该积极向一些优秀国家和城市学习,以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以及管理为基础,通过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有机结合,认清当下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从而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

3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3.1优化食品准入制实施路径

基于目前甘肃省食品加工企业存在较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食品的准入规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必须从源头开始严把质量关,层层推进,做到食品流通的每个环节都处于安全状态。例如,在食用农产品的种植阶段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农药兽药残留规定的限定农产品的农药化肥喷洒上限剂量,加速更替部分高毒高残留的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进一步加快新型高科技农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推广。

3.2引入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

随着甘肃省对食品安全检测能力的重视和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的推行,近些年来省级规划项目中食品安全占比越来越大,同时在省市三县两区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省市县三级监管检测组织体系。但是还要注意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创新,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并在全省镇级以上单位进行整合食品检验机构的资源,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的建设,有效改善基层检测机构的各项设施,从而不断适应时展和市场变化需求。

3.3完善食品召回机制

尽管如今已加大了对食品安全检查的力度,但是仍然可以在二次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产品中看到第一次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产品,表明一些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产品未能被及时召回,仍然在市场上进行流通,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食品召回机制。任何关乎民众生命健康的物品,只要存在缺陷和使用风险,都应召回[3]。对于因为食品经营者造成的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或者可能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及时召回,对于拒不执行者则由相关部门介入进行强制召回,对于已经召回的食品产品应上报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无害化处理、销毁。

4优化食品安全追溯机制

4.1建立食品标识信息追溯系统

传统的食品追溯系统要求餐饮服务企业实行货物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当中,关于进货凭证及票据等材料的保管没有做详尽的规定,对此应以国家为主导建立食品统一编号体系,由生产和销售企业自主上传食品身份信息,同国家系统共同创建食品身份信息库。这就打破了省际限制,避免跨省食品出现不能识别的问题,另外还能减少政府对于食品监管的财政支出。如发生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能以最快的速度查清危害食品的来源、数量、流向等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这一点虽然推广实施时间比较晚,但最终还是完善了全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4]。

4.2建立信息共享的数据检测平台

纵观食品法和各级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都强调了食品的抽检和风险把控。这是因为传统模式下依靠执法人员感官已经无法判定食品是否安全,需要用检测报告进行判定。2015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食品检测合格率已经不再作为考核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指标,改为了抽检频次占常住人口的百分比。这项变化对食品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需要使用快速检测设备,相关检测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检测标准和仪器使用规范。

5引导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5.1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意识

甘肃省要认识到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食品安全知识是群众鉴别食品质量,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前提[5]。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最终受益者,也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来。因此,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管部门都要强化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观念,将食品安全知识以及健康饮食的理念进行普及推广,在社会上形成食品安全监督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同时,地方政府部门还要促进食品安全举报制度的有效落实,例如增强投诉举报电话的宣传从而提升消费者的知晓率,突破过去法律宣传只进园区、校园、社区的方式,通过传统方式与微信、微博、手机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方式的有机结合来扩大宣传范围,并推行一定的奖励机制,引导消费者提供更多有价值的食品安全线索。

5.2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

食品行业协会是辅助国家与人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一般来说,食品行业协会介于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政府部门和食品企业之间提供咨询服务和行业监督,成员是相关行业的个人和组织。虽然食品行业协会并不属于政府机构,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功能,把政府和食品企业紧密地联系起来。为此,要继续强化食品行业协会的健全,进一步树立明确的规范准则和奖惩措施,为食品企业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指导,促进食品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修改之后也强调了食品行业协会的辅助功能,这体现了食品行业协会具有的指导权利和监管义务。

5.3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工作

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受益者和监督者,在通常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难以及时了解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原料、信誉等情况,由此要想充分发挥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工作必须以信息对称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为基础。例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借助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以及透明厨房等形式帮助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誉等级、食品原料采供渠道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在内的食品安全公示信息,促使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进行良好的交流互动,强化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另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系列活动,并接受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会员、消费者代表以及第三方媒体组成的评审团进行考评工作。在这样的活动中可以帮助食品企业全方位展示自身的产品,推进食品监管部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进企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相关防范。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的信息公示公开等要务必重视,着力改善其中的监管不力问题,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来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食品安全,全面改善食品安全监管质量。

6 结语

食品安全关系到多方位的利益,对于政府来说,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要保证食品安全,就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相关机构组织的地位,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真正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陶然.法律视域下茶叶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探析[J].福建茶叶,2022,44(4):68-70.

[2]徐国冲.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评估:理论界说、机制设计与实施策略[J].社会科学战线,2021(10):181-189.

[3]韩亚文.山东省济南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贵阳:贵州财经大学,2021.

[4]马任琼.黑龙江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黑龙江科学,2019,10(3):158-159.

安全监管范文6

[关键词]博弈论视角;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引言

“民以食为天”。由于食品安全涉及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了目前社会越来越重视的热点之一,消费者的维权和健康意识也随之越来越高,再加上现在媒体的报道和监督,一定程度上震慑了食品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是不管政府多重视、消费者意识多高,理想与现实总是有一定的差距。虽然食品安全监管得以改善,但是与预期相比,还存在着改进空间,因此,在博弈论视角下研究政府、消费者、食品生产企业的博弈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优化有一定的意义。

2相关理论基础

2.1博弈论。博弈论属于运筹学中的一个学科,其也可称为对策论,主要是将不同的个体或群体放在特定的环境下,通过一样的规则进行管理,让个人、群体或组织同时或先后从策略选择集合中进行选择,在时间的推移下通过选择的策略,对其过程所需要承担的结果进行比较。因为博弈论所针对的对象和环境条件都相对广泛,因此博弈论被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之中,但是博弈中的主要对象包括人、行动、策略信息收益等。而文章弈论的决策者主要包括消费者、食品安全、生产者、媒体、第三方机构,而最终支付的结果就是比较企业个人利润最大化的一个程度。但是由于博弈论的博弈主体具有完全理性的特点,因此,文章主要依据的是演化博弈论,其基础假设的博弈主体具有不完全理性,这样会更适用于研究食品安全的利益博弈。因此,在演化博弈论的视角之下,对多主体参与的食品质量监管时,博弈主体具有有限理性,需要决策者在整个博弈过程之中不断的探索和演化,从而寻找较好的监管策略。

2.2食品质量监管。首先想要了解食品质量监管,必须了解食品质量是什么。食品质量就是指其本身具有的特定性质对某种要求的满足程度[1],其中要求包括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等。安全性就是指食品在进入使用者口中之前,所经历的储藏、运输、销售等过程必须要保障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营养性是指食品之中必须具备人类身体所需要的营养物质;经济性是指食品在进行生产加工时所需要消耗的成本。基于此,食品质量监管就是政府部门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营养性、经济性等,对食品进行监管的一种活动。而食品质量监管存在于食品生产的各个要素和环节之中,最终使得食品可以安全地呈现给使用者。

2.3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顾名思义就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之中,涉及利益的相关主体都是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其中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等,还包括政府部门、消费者、社区、媒体等间接影响的客观群体,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他们中有的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承担者,有的是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执行者。换一个角度来讲,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的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要求的回应质量。

3食品安全相关决策者的博弈行为

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进行分析,食品安全方面的利益相关者,除了生产食品的企业,还包括政府、消费者、媒体、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而导致利益相关者进行博弈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信息存在不对称性,最终的博弈结果是根据利益来进行衡量。

3.1消费者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的不断兴起与发展,现代社会的责任分工也越来越明确,当作为一般的消费群体时,对食品信息的了解,只能是在政府或媒体上得到相关信息,相比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讲,其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对食品本身的信息了解相对局限,难以了解食品的生产流程,也难以真正了解食品质量的管理过程。作为普通的食品消费群体,其只能够通过识别产品的标识进行了解,但是能够流通于市场中的产品企业标识,大部分都标为合格,只能被迫地接受。因此,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很容易受到食品安全的威胁,在此威胁之下,食品生产企业所追求利益最大化和消费者追求效应最大化的市场很容易被打破,使得两者之间的博弈存在市场失灵。

3.2仅有媒体作为第三方的利益博弈后存在的政府监管失灵。在消费者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之后,由于利益的驱使,生产者具有很强的动机生产不合格的食品,通过降低成本来获取更大的收益,因此,生产商有很强的动机进行造假,增加食品的安全威胁,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对食品安全的信息了解有限,大部分群体在面临食品安全事件时都会选择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学习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维权。基于消费者长期处于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再加上食品生产者有很大的可能进行造假,如果消费者受到了食品安全的威胁,势必会寻求第三方媒体的帮助,在第三方机构媒体的帮助下,便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而新一轮的利益博弈,主要体现于媒体一方的加入,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使得在自媒体的披露下,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如果政府仅仅加大对企业的罚款力度,那么罚金的存在会使得厂商的成本也有所增加,因此会进一步造成食品安全危险,最终造成政府监管失灵。

3.3多中心的第三方利益博弈后食品安全监管的可行性分析。虽然我国已经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多年的治理,但是在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特别是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团队难以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可以让第三方机构参与进来,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两方或者仅有媒体为第三方的利益博弈造成的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同时,对媒体的食品安全信息也可以起到监管作用,如果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报道有问题,出现了虚假报道,第三方权威机构就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弥补政府信息的空白点,提高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综上所述,对食品安全信息利益相关方而言,由于消费者在食品信息了解中处于弱势地位,而食品企业一定程度上需要隐藏自身的制作方法,因此造成了有利于防止自己的信息披露优势,而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负责人,除了自身力量的监管,还需要依靠多中心的第三方监管,比如通过自媒体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增强政府监管的力量。

4基于博弈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优化策略

基于博弈论视角下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者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想要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需要在第三方机构的帮助下,协调消费者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将食品安全的相关利益进行统筹管理,建立有序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这样才能够在不伤害食品行业的前提下,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4.1政府应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的相关制度体系,把握管理的主动权。食品安全信息与消费者的身体安全息息相关,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牢牢把握自身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主动权,充分体现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威性。在鼓励媒体报道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避免不良媒体散播不实信息,制造社会混乱,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相关的信息资源。

4.2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级。为了更好地监管食品生产者,要改变以往收纳罚金的行为,而是应该建立一定的食品安全信用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断地与征信机构进行合作,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级,将食品安全与企业的征信进行挂钩,这样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甚至让其退出市场,这样就会对一些生产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同时,食品安全信用评级也是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一个重要依据。

4.3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第三方机构的作用,除了当发生安全事件之后将其介入做专业指导和鉴定,还可以在安全事件发生之前对群众及消费者普及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教育,这样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消费者可以更好地应对。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了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但是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了多个利益者,因此在食品安全博弈过程之中,除了单一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博弈,还需要媒体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之中,这样才可以有效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在博弈视角下进行食品安全的监管优化,首先政府要把握食品安全信息的主动权,需要对相关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评级及预警;其次需要通过媒体不定期地相关信息,对消费企业产生震慑行为;最后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在食品安全监测中的作用,这样通过采取多手段的监测,才有可能实现监管路径的优化。

参考文献:

[1]王铁骊,向楚尧.动态博弈视角下的第三方外卖平台上食品安全研究[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2):55-60.

[2]杨琴,徐成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研究进展分析[J].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9,33(2):20-25.

安全监管范文7

关键词:共治视角;食品安全;社会监管

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尤为重要。在当前监管工作中,逐渐暴露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治理体系难以满足监管全面性的问题,且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传统的突出政府监管的模式逐渐向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模式进行转变和过渡。

1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消费者参与度不够

消费者参与程度是衡量政府民主管理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治理质量的重要环节。现阶段,食品生产企业乃至及整个行业都在积极推行“透明化”生产,积极主动地接受消费者群体的监督,这一发展背景下,食品生产的安全性大大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任度不断提升。但从整体发展现状来看,很多地区的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参与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未能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部分地区一些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较为匮乏,在购买食品时,判断食品的安全性仅通过产品外包装的信息了解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以及生产厂家等,凭借上述信息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但对具体的食品原材料、营养成分、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了解不多。同时,消费者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一个交流和连接的平台,消费者能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渠道较少[1]。同时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中,长时间处于被动地位,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所承担的角色不仅是消费者,还是监督人员。但作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消费者角色,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未能充分履行责任与义务。例如,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因认为维权麻烦、成本高,且耗时耗力而不及时投诉或举报,或因不信任相关部门而放弃维权。长此以往,消费者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1.2媒体监督规范性不强

媒体是食品安全多元化社会共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媒体相关报道,发挥食品安全舆论监督,消费者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食品安全信息。近年来,媒体在我国发生的多次食品安全事故发挥的作用较大,通过对事件的直观报道,使更多消费者正确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并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媒体的发展使人们与网络之间的联系更密切,人们通过网络能及时了解到与自身联系密切的信息。同时,媒体能借助相关技术,及时向人们推送信息,扩大信息的影响力,发挥舆论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但当前媒体监督规范性有待加强,依然存在一些媒体为博人眼球或增加影响力而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不实报道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食品滞销等问题,给很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这与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知识欠缺、职业素养低等因素密不可分[2]。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食品安全领域对媒体从业者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依然有很多媒体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停留在表面,有时还会出现问题报道了但后续未能做好跟进的情况,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行以及社会发展都是无益的。

1.3消费者协会作用尚未真正发挥

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自发形成的民间社会组织,其在行业管理与服务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管的主体,是食品安全社会参与的重要力量。在监管工作过程中,食品行业协会所具有的独有优势能够起到的作用较大,但其在我国发挥出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当前在我国很多地区成立了很多消费者协会,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消费者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促进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但当前消费者协会未充分发挥作用,其功能作用仅停留在打击一般假冒伪劣产品方面,对自身所具备的职能与需发挥的作用并不清楚,使得很多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不会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导致消费者协会虽具备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但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3]。

2社会共治视角下多元化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

2.1优化食品安全监管环境

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要改变过于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现状,使社会多方力量都可以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政府监管部门要明确自身的主导地位,积极主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并积极构建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模式,引导社会大众以及相关组织积极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政府应持续做好社会共治的宣传工作,营造一个社会上下和谐共治的良好氛围,保证社会共治理念深入人心,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中,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新局面。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和完善社会共治制度,明确多元化主体之间的监管范围,对于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曝光,保护举报的媒体和消费者,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中。

2.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消费者当前可从多种途径掌握食品安全信息,为避免获得的信息不准确,还需规避信息提供不匹配问题的存在,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政府监管部门要及时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公示,并要求相关生产企业做好各项信息的公开,主动接受监督。食品生产企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公开各项应公开的材料,便于消费者做好查阅和媒体进行报道[4]。政府监管部门应搭建食品安全平台,通过检查的产品进行登记,便于消费者从平台查阅。

2.3提高消费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消费者参与社会共治的积极性与参与渠道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相关监管部门还应构建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消费者方面出发,建立食品安全投诉网络平台,对于消费者的反馈要及时接受并作出反馈。以往食品安全投诉更多通过电话拨打等途径,易在细节方面存在偏差,投诉问题的真实程度需进行进一步取证,在建立投诉平台后,消费者能够实现线上投诉,做好事实陈述的同时,可上传图片和视频,还原具体的事件。由于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掌握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应做好宣传引导,除借鉴报纸、广播、电视等途径外,还可合理利用新媒体,通过公众号或微博平台、官方网站等,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人们对虚假新闻的辨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科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除做好相关新闻案例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外,做好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工作,切实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可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的方式,引导人们通过网站浏览,掌握相关政策法规、食品检验检测信息以及召回信息等内容。还可以开设专栏,便于消费者进行咨询,后台及时为其答疑解惑[5]。合理运用多种途径,做好教育工作与知识普及,增强人们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提高媒体自觉性

新媒体时代,人们随时随地、每时每刻都能通过多种媒介了解更多的信息,信息传递更加便捷,人们获得信息的途径更多。需要在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技术进行合理的应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针对只为博人眼球而进行不实报道的媒体,要不断进行规范与约束。从事食品安全报道的媒体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避免出现虚假报道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对那些人们关注的问题做好持续报道与跟进,切忌出现片面报道以及后续报道不了了之的情况,更不要误导人们。关注媒体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养成,对于媒体职业道德失范等情况,当前很多国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进行规范,逐渐构建起较成熟的行业自律体系,出台和完善了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媒体行业进行科学的约束。要不断提高媒体的影响力,致力于权威、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传播,发挥媒体的作用,精准传达信息,引导人们正确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5通过内部知情人士举报违法行为

当前食品领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违法行为隐蔽等特点。因此,需充分调动内部知情人士的积极性,鼓励其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于查证属实的情况,政府监管部门可结合相关标准,给予嘉奖,同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当前,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外卖平台合作的情况,由外卖员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情况,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还可以鼓励进行匿名举报,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面对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需做好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努力,做好监督管理。社会共治视角下,要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丽.社会共治视角下绵阳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9.

[2]李路.多元主体共治下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9.

[3]方剑.社会共治视角下大庆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研究[J].大庆社会科学,2020(5):113-116.

[4]邵畅志.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主体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9.

安全监管范文8

关键词:公共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监管体制

2018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局)正式挂牌成立。组建后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等工作。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主要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欧盟、美国和日本进行了比较研究。

1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比较

1.1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欧盟在食品安全监管上采取欧盟与成员国两级监管的体制。欧盟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3个:①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政策。②欧盟委员会及其相应的常委会,负责提供食品安全建议和议案,其下属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的食品和兽类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③欧盟食品安全局,负责监管整个食物链以及风险评估和交流工作。

1.2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了全国与各州的两级监管的模式。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安排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具体执行的部门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负责肉类、家禽、加工蛋以外的食品安全;农业部负责肉类、家禽、不带蛋壳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农药及制定耐药标准。

1.3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主要包括由内阁府管理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由中央省厅管理的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3个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风险信息的沟通与公开;厚生劳动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林水产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2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的比较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包括《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含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在其他的法律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亦存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定[1]。

2.1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欧盟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欧盟的法律法规,覆盖了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的所有环节。欧盟所有的法律都以2001年的《食品安全白皮书》为食品法律法规的主要目标。在这一白皮书的指导下,欧盟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动物饲料法规以及添加剂》等法律。除欧盟层面法律之外,各成员国也制定了法律。

2.2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是全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最健全的国家,以《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为核心,建立了《统一产品责任法》《纯食品与药品法案》《婴儿食品法》等众多法律,以保障美国的食品安全。2011年1月4日,《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颁布使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已经达到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80%[2]。

2.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日本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核心法律,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农药管理法》《植物防疫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等法律。此外,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规章,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实施性和可监管性。

3食品安全标准的比较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纵横交错。纵向方面,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类。横向方面,包括卫生标准、包装标准、产品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准4类标准。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被称为是全球最严格国家之一,其80%标准沿袭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标准。除了欧盟层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各成员国亦制定本国标准。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在其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美国制定了400多项食品技术法规,建立了接近700项食品安全标准。美国制定和实施了完善的HACCP体系,以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日本食品标准实行三层标准体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多为国家标准的补充,企业标准多为与企业的生产操作流程相关。日本作为国际上较大的食品进口国,在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上相当严格,在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上表现的有为突出。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全部为强制标准。列举法编制标准,提高了监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3]。但是,这种编制方式极易产生标准空白。我国编制标准的方法应吸取其他国家的优势,尽快做出相应的调整。

4结语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本文旨在发现差距,为后续改革提供建议。

参考文献:

[1]孙成媛.中国与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17.

[2]刘录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