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完善一把手负总责、负责法制工作领导分管、各业务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调解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査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把政治思想好、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或调解员队伍中,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要结合本单位调解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二、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各级各部门的信息沟通,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联席会议实行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単位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由县司法局具体承办。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派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二)建立重大行政调解案件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账,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负责调解的单位应及时专题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三)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行政调解实行首问责任制,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争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调解,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协调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应当报县司法局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四)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和指出的执法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五)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社会参与机制。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在行政调解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行政调解工作。

(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