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涉煤企业污染治理通知

市政府涉煤企业污染治理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把治理空气污染治理作为“环保一号工程”的“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加快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焦化、煤矿、洗煤厂、煤炭货场等涉煤企业,开展整治粉尘、废水、锅炉烟尘污染行动,配套补齐环保设施,规范完善环评影响评价审批(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逐步实现环保绿色企业的建设目标。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工作任务   年10月底前,地方所有在生产、建设的煤矿、洗煤厂全部建设煤炭防尘和锅炉烟尘治理设施,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年10月底前,对环境敏感区附近连片集中的煤炭货场进行防尘设施示范性建设。年底前全部煤炭货场建成防尘设施。   年10月底前,焦化企业按照环评审批“三同时”要求,补齐环保设施,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分子公司年底前完成所属煤矿、洗煤厂、煤炭货场、热电厂等企业的落地煤、灰渣场、锅炉的污染整治。   年底前完成选煤厂、热电厂、煤炭货场及当前存在严重污染纠纷(信访)的企业防尘设施和锅炉烟尘治理设施建设;年10月底前全部建成使用封闭式煤仓或防尘网、治理超标锅炉、生产废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对在年9月1日后建设的未经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的项目,限期年10月30日前补办环评审批或环保验收。   二、完善规范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一是未取得环评审批,在生产的企业限期3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补齐配套的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验收合格后继续生产;在建企业限期3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方可继续建设;停产企业,应于开工前3个月,补办环评审批,上齐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二是已经过环评审批,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年8月底前上齐环保设施,通过环保验收;已经通过环保验收,但环保设施已经满足不了当前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年8月底前,完善补齐环保设施,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   三、整治标准   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使用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不外排;煤炭防尘网建设要求闭合式,高度不低于12米,且高于煤炭堆放高度3米,蓝绿色;煤矿防尘仓要求除了留有车辆装卸条件外,对井口桥头架处或落地煤炭堆放处,采取封闭措施或建设防尘网;4吨(含4吨)以下锅炉,要求使用环保达标的蜂窝式型煤或者油、电、气等清洁能源。4吨以上锅炉安装使用高效除尘设施,废水、废气、粉尘整治达到相应的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四、采取严厉措施,依法强力推进   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涉煤企业,各区政府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停产、停业、关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登记证或排污许可证及年检、信贷环保诚信证明、环保达标证明,且限批该污染企业其它新、改、扩建设项目,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涉煤企业,将核减煤粉尘排污费30%;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给予煤炭生产标准化降级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煤炭调运征收办等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相关审批、登记及年检等相关手续、降低信用等级;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区、县,市环保局将对辖区内涉煤企业暂停环评审批受理。   为推进涉煤企业污染整治,加大媒体、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污染环境行为。新闻媒体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曝光。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