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课程设立原则及依据

法学类课程设立原则及依据

作者:马兵 单位:河北工业大学

近年来,全国各法律学院都开始关注、研究法学实践教学。综合来看,实践教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其内容的角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二是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学而言,是特指通过一定的实践工作形式(包括真实的和模拟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1]本文探讨的法学实践教学是指传统的理论教学之外的,以规范化的实践课程体系为载体,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为直接目的的教学方式。本文将围绕教学形式的核心内容———实践课程设置来展开。“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如何使大学各门课程之间发生有机联系,为学生建立完整的知识结构和素质结构,体现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是当前高校教学改革的根本问题。”[2]

一、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设置的原则

实践课程设置的原则,既要体现高校课程设置的基本规律,又要融合法学专业以及实践课程自身的特点。

1.目标明确化原则。一直以来,中国大学法学教育都是一种“通识教育”,一种知识灌输性的基础理论教育。以本科教学为例,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一般涵盖了各个主要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教学内容侧重于法律概念、理论框架等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至于这些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过程,少有提及。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是框架式的、顺序式的、完整的,而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没有一个和理论完全契合,需要实践者去补充和修正。所以当学生亲身经历实际案件后会发现和书本理论的巨大差异,无从下手。应当说,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并非排斥的关系,职业教育是在具备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进行的。“传统的教学方法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使学生尽快地掌握理论知识。知识是形成能力的基础,但知识并不等于能力,知识只有被适当地应用才表现为能力。能力反过来又促进知识的掌握、增长。学习理论增长知识,实践训练培养能力。”[3]因此,我们认为理论教学即通识教育是基础,实践教学即职业教育是目标。

2.结构系统化原则。实践课程设置的系统化,即结构完善、体系完整,避免散乱无序。法学专业长期以来并非没有实践教学,例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几乎每个法律院校都有开设。但这样的实践教学形不成体系,不具有完整性。首先从形式上看课程种类太少,数量有限,无法实现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其次,从开设时间上看,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大多设在大学四年八个学期的末期,无法做到全程实践教学;第三,各项课程之间缺乏联系和系统性指引,单兵作战,形不成合力。

3.形式规范化原则。“规范化原则是强调在运行机制上的规范管理,包括实践教学计划管理、实践教学运行管理、实践教学质量管理以及实践教学制度管理。”[4]在规范化建设方面,相对于理论教学所具有的教学因素简单,教材明确,知识框架具体,考核机制健全的特点,实践教学完全不同:首先,教学因素变得异常复杂。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要亲身接触社会、接触实际案件。参与主体除了校内指导教师,还包括实践单位、校外指导教师、甚至是当事人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那种教师手拿一本教材就可以讲一个学期的情况不复存在,指导教师要不断根据这些变化着的社会主体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其次,教学内容的框架性增强,具体性减弱。因为实践教学是学生参与实践,实践问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通过分析这些具体的案件总结出框架性的指导思路。因此,相对于演绎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更多表现为归纳式教学。最后,实践教学的考核机制难以把握。与理论教学的效果评价主要靠期末考试这种结果控制的思路不同,实践教学不可能有规范化的试卷作为考核依据,更多的是靠实践工作的完成作为教学考核的依据,所以实践教学更多的是一种过程控制。

目标明确化原则指明了实践课程设置的整体思路,是一项宏观性原则;结构系统化原则表明了在目标的指引下所设置的各项实践课程的内部相互关系,是一项中观性原则;形式规范化原则体现了具体实践课程运作过程中的要求,更加细化,是一项微观性原则。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设置的原则。

二、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设置的依据

(一)宏观依据和微观依据

1.宏观依据———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高等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法律人才的能力范围大致包括三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对事实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质,即广泛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5]实现职业教育这一目标的核心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能力是法律人才能力的一个下位概念,实践课程的设置必须紧紧围绕提升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来展开,遵循“教学目标—学生能力培养—课程设置”三步走的战略。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方面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科学生的能力集中体现为一个“辩”字。通过辩论活动能够综合地反映学生的材料搜集能力、文字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目前高校学生的写作能力普遍偏低,关于职业能力训练的写作较少。原因是学生在写作时的针对性不强,接触不到实际案件,过于抽象。调研分析能力。法律人应该及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捕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根据对南京市两级法院2002—2006年录用的法学本科生问卷调查来看,凡是大学本科阶段积极撰写法学调研文章的,到法院工作后都能结合审判实践,写出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高的调研文章。”[6]人际沟通能力。法科学生普遍受当前司法考试等规范性考试的影响,精力都集中在如何解决疑难复杂案例问题上,而忽视了最基础的与人沟通的问题。法律职业者的大部分时间都在与当事人、与公检法办案人员沟通,沟通能力至关重要。

2.微观依据———学生的个性发展。“大学课程的设置,不能仅仅拘泥于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还必须着眼于人的全面、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知识、能力取向的基础上,应以致力于人格的完善为目标,不断提升知识、情意、人性在大学课程设置中的地位,确保人的整体性发展。”[7]法科学生应当充分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关注社会弱者,弘扬法治观念,倡导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匡扶正义。实践课程的特点是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应当关注通过让学生接触实际案件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让他们感受到法治的力量。#p#分页标题#e#

(二)外在依据和内在依据

1.外在依据———社会需求与发展现状。中国法学教育还不完全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进步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法科学生的就业难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学生个人能力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关注度不够的因素,还有高校在就业引导培训方面的不足,但是这其中高校课程设置方面同样存在问题。高校好比一家工厂,毕业生就像工厂生产出的产品,这些产品是否畅销对路,将遵循市场经济法则,由市场(社会)的认可决定。因此,学校在培养人才方面必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培养方案的确定上以社会需要的人才能力培养为目标。学生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学生没有动手能力,无法直接处理实际问题,学生则抱怨学校没有提供这样的学习机会。这样的矛盾为法学专业的课程改革发出了信号,尤其是在实践课程的设置方面应当突出锻炼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2.内在依据———教学条件。高校教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尤其是实践教学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首先,指导教师应提高自身素质。开展实践教学,教师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应当有所侧重,应注重自身知识的更新和转变。另外,还应当吸引更多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参与,以弥补高校教师的不足。其次,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应完备。从国外开展实践教学的经验来看,实践教学是一项投入较大的工作,它不同于传统的人文学科,需要更加细致的教学设施,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课程都需要必要的基础设施满足教学需要。第三,建立满足教学需要的实践基地。实践基地是法学专业开展实践教学的平台。任何实践性活动都是活动主体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活动平台。否则,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就会因脱离一定的空间条件而无法进行。实践基地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活动的基础。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课程是教学的基础,我们应当重视实践课程设置问题,以实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