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学中国化研究

外国法学中国化研究

 

近些年,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引起了普遍关注,但对其内涵并未有深入的论述。基本上均套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表述,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特别是同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立足中国国情而形成的崭新理论体系[1]。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前提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具体包括哪些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关系等问题并没有系统的论述。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根本的在于: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2],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应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著述中并没有直接、系统地阐述和论证。   我国绝大多数学者也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似乎这是个不需要探讨的问题,而事实上绝大多数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解存在片面性。现今的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教科书,都强调以马克思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内容往往局限于: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任何一种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成为法;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等等。这些表述过多强调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会使人们曲解马克思主义的本义,怀疑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我们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指导地位,甚至会使一些青年学者和学生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点和方法都不行时了[3]。毋庸置疑,这些观点在指导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等革命中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但这是不是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部?理解这个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应从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终极目标中去挖掘。应该明确传统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解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部内容,它只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对资产阶级的法所作的批判,只是部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对法的看法。马克思主义是通过对资产阶级的批判,以求实现其所追求的人类普遍解放这一终极目标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与终极目标,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所在。因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4](P582)马克思还指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哪里的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的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4](P176)因此,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应从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角度出发,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应包含着对自由和正义的追求,其基本宗旨也是为了人,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从这一意义上看,以人为本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题中之义。   其次,马克思主义批判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能离开特定的历史条件,更不能将马克思主义对具体问题的看法视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部。对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的一些新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完全预见和提供现成的答案。如果仅仅将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看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部内容,这势必会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不适应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结论,会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学过时了的论断,其危害不可小觑。恩格斯早就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5]。马克思主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种特性决定了它必然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前进的。在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就是指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应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下,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最后,实践证明,仅仅从传统意义上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行不通的。在中国历史上,仅仅认识到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的灾难影响沉重。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教条,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语录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导致了“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造成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无法无天”,爆发了十年浩劫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一定时期内法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仍局限于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情况下,仍一味地强调其阶级性和工具性,显然不能适应和平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面对这样的情景,曾几何时,一些学者甚至试图从非马克思主义的西方法学中寻求主导思想,结果以“水土不服”而告终,导致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难以形成。   综上,我们必须彻底抛弃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思想,用发展的眼光,从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上探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最深刻、最重要、最富有生命力的内容,使之真正成为指导我们法治建设的理论之源,从而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我们既不能否定传统观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认识,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而应从马克思主义终极目标出发,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最终的追求是人类的普遍解放,是自由和正义,具体到法律制度,就是把人视为法律的主体,通过构建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使人得以真正的自由。还应该摈弃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教条、僵化的理解,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指导,不断吸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容,促使其实现中国化。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前提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强调“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尤其不能忽视这一点。同志曾指出“不应当只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词句,而应当把他们当成革命的科学来学习。不但应当了解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他们研究广泛的真实生活和革命经验所得出的关于一般规律的结论,而且应当学习他们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立场和方法。”[6]#p#分页标题#e#   同样,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应当关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观察和解决法律问题的立场和方法。正如有学者指出“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影响、贡献,主要的并不是在纯粹法学意义上完成的,而是在法学的外部领域完成的。其中,以唯物史观的创立最为重要和影响深远。”[7]   因此,我们不能在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中截取只言片语,认为那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部,仅仅将这些内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虽然包含丰富的法学理论,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前提不能仅仅局限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应探究这些理论所反映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事实也证明仅仅这样并不利于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比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的论述,其如何实现中国化是个难题。这就需要我们去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背后所反映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可以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和实践观来解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还有马克思主义法学并没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问题的论述,我们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物质生产条件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规律。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着重论述法律思想的理论,再进一步说,它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论述法律问题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前提[8],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前提,也应注意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背后的立场和方法,不能忽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不能只看部分忽视整体。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指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紧密结合,立足中国国情而形成的法学理论体系。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的不同层面   学界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包括法律思想、邓小平法律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律思想[9]。基本上均是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法律思想这一角度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具体内容的,几乎没有涉及理论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看法。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应包括政治层面和学术层面两个方面,尤其应该加强学术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   其一,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中也有人关注理论工作者的思想对中国化的影响。有学者提出政治层面和学术层面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认为政治层面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个工作主要由革命家、政治家做,由党中央领导集体做”。而学术层面的中国化,是指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学科的中国化,其任务就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层面的中国化,主要考虑的是管用不管用,能否解决实际中的问题。而学术层面的中国化则应主要考虑学科体系、结构和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10]。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更应包括政治层面和学术层面中国化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思想是政治思想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当然首先考虑的是能否指导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当属“管不管用的问题”。“这个工作主要由党中央领导集体做”。另一方面,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这本身就给其中国化造成一些难度,更需要加强学术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如果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内容仅仅体现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法律思想的话,势必带有浓厚的意识   形态色彩,这会对我们吸收和借鉴各种优秀法律成果带来一些障碍。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需要经历“从综合性的意识形态宣传向专门的法学学科理论的转换”。[11]   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其二,在法理学界,早就有人提出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她包含一切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而不管这出自领袖的著述,还是出自普通学者的研究,均包含在这个体系之中[12]。这一定义实际上就包含了现在大多数学者所提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本身就是广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上述观点显然将理论工作者的思想包含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范畴之内,将其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法律思想一样视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内容。   其三,学术层面的研究与政治层面的思想相辅相成,互相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学术层面的研究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法律思想为理论工作者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指明了方向。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需要既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法律思想的研究,也不能忽视理论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贡献。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差异学界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种种属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指导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但是对于二者研究的差异性论述并不多。   首先,二者的提出主体不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首先是由官方提出来的,是于1938年10月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来,而后在党和国家的文件中多次出现的,最终被确定为指导我们革命和建设的重大理论。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学界提出的,至今还没有在党和国家的文件中正式出现过。近些年,最早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或类似提法的文章是2005年,也就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被确定为二级学科以后,法学界才开始普遍使用这一提法或类似的提法。#p#分页标题#e#   其次,二者中国化的程度有一定差异。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实践的过程,就是一个一直不断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中国化程度较深。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程度还非常粗浅。翻开我们的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教科书来看,书中介绍的法学原理,仍然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表述。正是因为没有完全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转化,现阶段法学理论受到了“脱离中国实际”“幼稚”“缺乏对部门法的指导作用”“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实践缺乏指导作用”等指责[11]。   最后,二者的学科属性差异,导致研究难度不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下的一个二级学科。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际上包含“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化”两个核心问题,具有明显的跨学科性。从目前论者的学科背景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作者主要具有法理学专业背景,研究“中国化”的作者主要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背景。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两个相差较远的学科,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则要求作者同时具备这两个专业的学术背景,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联系与差异,要求我们既要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指导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又要意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内容的特殊性,进而推进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逐步建立其理论体系、结构和内容,更好地指导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