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管理范例

税款征收管理

税款征收管理范文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综合征管机制,加强源头控管   我市车辆税收征收实行地税、公安等部门“联合办公、税检同步、源头控税、协同管理”的征管机制。市地税局在公安车辆办证(或检测)场所设立车辆税收征收窗口,负责审查和征收车辆所涉及的各项税收。市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入户、转籍、年度审验时对车辆税收实施源头监控,机动车辆在办理机动车入户、转籍、年度审验时,对未纳税的机动车主必须督促先办理完(免)税手续,凭完(免)税手续再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二、建立车辆纳税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安、交通部门车辆户籍管理信息,建立车辆税收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适时或定期与地税部门进行车辆户籍以及停歇业、报废、注销等信息的交换,及时掌握车辆变动和纳税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车辆税收整体征管工作水平。   三、统一标准,公平税负,建立税负稽核机制   地税部门要对代开票运输企业的车辆、个体营运车辆按照统一定税标准,认真实行单车核定征缴税款,公平税负。对自开票运输企业的挂靠车辆按车定税,凡是分不清自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原则上一律实行按车核定征收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车辆检测地的地税征收窗口追征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地税、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好车辆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擅自减免、调整车辆税收。   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公安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税款征收管理范文2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法理分析

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p#分页标题#e#

暴力抗税类风险

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26日晚,某地税局车辆运输税收办公室税务人员依法扣压了一辆欠税的出租车,被扣车主吴某却找崔某等无业人员到该局运办说情,要求放行。这一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崔某和吴某竟对运办负责人孙某实施暴力攻击,与此同时,该分局大门口也被崔某带来的10多个同伙看住,致使孙某头部、腹部和腿部多处受伤,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崔某行凶后还威胁税务人员,其言行十分嚣张。

税款征收管理范文3

 

为完善税源控管机制,健全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治税体系,实现税收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源头控管,抓好税源管理   ㈠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凭区房管局“同意办理企业法人的房地产企业备案意见”到区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设置帐簿、结算账户,独立计算盈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时,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本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   3.房产交易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应先提供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㈡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1.承建建设规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区外施工企业必须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其他必备资料,到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备案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业主单位拨付工程款必须凭区建安专用发票结算。   2.施工单位取得的建筑材料必须凭国税部门发票入账。   ㈢加强股权变更税收管理   工商部门在办理当事人股权变更登记时,须由当事人出具区地税局股权变更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   ㈣加强木竹行业、采掘业、建筑材料生产行业税收管理   区住建委、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有关资格或办理相关资格年审时,要在事先征求税务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㈤加强车船税收管理   1.车船上牌、年审时,车船主应到国税部门开具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并凭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上牌、年审相关手续。   2.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与区地税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制度。在进行营运年度审验前,车船主应先办理完(免)税手续。   3.区农机部门应与区地税部门建立联管、联检制度。在进行农业机械年度审验前,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先办理完(免)税手续。   ㈥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联合区税务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的管理,强化、完善此类企业的资格认定,做好上述已认定企业的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2.区民政局要与区税务部门建立联管、联检制度,共同做好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相应资格。   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先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后,再到区卫生局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二、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税源监控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区政府网政务平台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详见附表。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且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实行委托,征好分散税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下列分散税收实行委托。   ㈠委托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建设应缴纳的税收。   ㈡委托房管部门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   ㈢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   ㈣委托文化部门文艺演出应缴纳的税收。   ㈤委托区招管局建设单位的印花税。   ㈥委托各乡镇财政所国税部门指定辖区内零散税收。   四、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均依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超市、商场、餐饮、旅店、娱乐、广告、洗浴(足浴)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或网络发票。同时,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应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应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五、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p#分页标题#e#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在实施强制执行活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前,应向区税务部门提供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或经济案件中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相关收入中征收税款。有关单位在查处经济类案件时,应向区税务部门提供涉案人员相关经济案件中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   六、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查考核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税工作,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区政府成立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总结经验,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税的日常协调、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㈡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互通信息,保质保量地提供涉税信息,真正起到控管税源的作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主体纽带作用,及时对各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给予指导,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氛围。   ㈢强化考核奖惩。区委、区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列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考核内容。区综合治税办公室将定期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综合治税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通报。区政府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对因工作不力,不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税款征收管理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县范围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我县税收管理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综合治税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税收专项清理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开展等工作,各乡镇(场、街道)也设立相应办公机构。本辖区内的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由各乡镇(场、街道)牵头,财政、国税、地税配合完成。   二、检查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   (二)国地税实际管辖的但税负明显偏低及应征未征的纳税户。国税主要指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性质的纳税人,具体行业主要是矿山企业、竹木经销、服装加工、食品加工、砖瓦、沙石、石材、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材料、塑料管材、金属管材等纳税户;地税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个人)等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   三、检查时限   本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的税款所属期为年1月1日—年5月31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   (一)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缴税情况。   (二)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账册、生产销售合同等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三)清理检查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国、地税征收的税种。   五、检查处理   (一)被检查的纳税人在开展自查期间,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或补足少缴税款的,从轻行政处罚。   (二)各单位实施实地检查期间,发现企业存在涉税问题的,由检查小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查补的税款,责令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查补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责令限期办证,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对既未办理营业执照,又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全部纳入无证户管理,实行核定征收管理。   (四)被检查单位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违法行为,或拒绝接受国地税机关检查情形的,按稽查程序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工作步骤   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年6月6日至6月10日)   通过媒体清理检查通告。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和社会宣传,向清理检查对象发送通告和自查表,通知纳税人自查、督促补税。   (二)第二阶段:清查实施阶段(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应及时分别移送国、地税稽查部门深入检查。县政府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清理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并适时开展实地督导,以保证整个清理检查工作科学、顺利、有效。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年8月1日至8月20日)   各单位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要速办速结,对行业税收管理问题,应及时认真研究制定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对各乡镇好的经验和做法将总结推广。各单位应于年8月20日前将此次清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县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本次开展县内纳税人税收清理检查,是我县加强税源管控、规范行业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各单位领导要具体负责落实清理检查的组织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此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管控协作,同时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做到边清查、边处理、边入库。   (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要根据被检查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重点企业集中力量实施清理检查,然后总结出有效的检查方法以推动其他企业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目的,要积极主动汇报,争取相关部门最大支持,以不断营造依法行政、综合治税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总结,整改提高。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检查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汇总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结合本次清理检查的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本县的税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款流失。

税款征收管理范文5

 

如何搞好新税制下增值税(以下简称新增值税)审计,是审计工作中较为重要的间题。笔者现就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审计的有关间题谈些个人见解。   一、新增值税审计的特点:   1.审计属性转变原增值税审计是产品销售税金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损益审计;同时原增值税审计要查明纳税人是否足额、及时缴纳增值税,具有负债审计的特征。新增值税是项价外税,与企业报益无勾稽关系,其审计只审查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提缴增值税,纯粹是结算关系的审计,属于负债审计的范畴。   2.审计取证转向新增值税审计立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销货发票和其它有关收款凭证的审查,力求从此取得纳税人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际情况,改变了过去以会计帐簿为主的审计取证方式.   3.审计方法调整原增值税审计注重逆查法和抽查法的实际运用,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切实可行的。新增值税在征税范围、计税基数、税率、纳税时间等方面注入了许多新内容,在纳税人及有关方面对其尚处于初识阶段时,延用原来的审计方法效果是不会太理想的,目前较宜采用顺查法与一般项目(如产品售价纳税情况)重点抽查、特殊项目(如价外费用纳税情况)详细审查相结合的方法。   4.审计思路发展原增值税审计是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户为审查的重点,兼顾其他相关帐户。新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与会计核算中的销售额口径不同,应税销售额往往大于会计销售额,其审计的触角应多元化,不能局限于一、两个重点帐户。   二、新增值税审计的,点   1.审应税销售的完整性新增值税确立的应税   销售,较原增值税中的应税销售有所扩展,不少纳税人经常忽略此间的差异,一些没有在“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核算的应税销售,未能与产(商)品销售收入合并后计算销项税额,如某化工企业今年1一4月份职工浴室、食堂使用生产部门蒸汽3285.37吨,只按成本价197122.40元转于“应付福利费”帐户借方,未将其换算为计税价格计提增值税,实际漏纳增值税3686L89元。因此,审计时必须通过“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一系列帐户,审查计算错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否完整。从“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帐户的借贷发生额和销售部门的“现金收付存日报表”等入手,查代销货物是否及时、准确列作销售。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帐户借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存货等帐户贷方发生额入手,查用于非应税劳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是否列为应税销售。从“长期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入手,查用于投资、分配给所有者、无偿赠送他人、作为集体福利与个消费的货物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应条款的规定作为应税销售。从“其他应付款”帐户借方发生额入手,查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是否纳入所包装货物的应税销售之中。从“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贷方发生额入手,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换算为应税销售额。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的明细记录入手,查清有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移送实行统一核算的非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的事项,倘有是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其列为应税销售。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的年初余额和核实1993年12月31日的存货数量入手,查是否存在1993年底突击开票,造成以后应税月份销项税额人为缩小,从而不正当地减少增值税纳税数额的行为。从“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产品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帐户的借贷发生额入手,查清纳税人向购买者收取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否全部列为应税销售,收取的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款项、集资费返还利润、优质费、奖励费、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是否与其他应税销售一起计缴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款是否明显偏低,倘若存在非正常压低售价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中是否已经扣除了未在同一张发票列示而另开发票的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折扣额.   2.审进项税额的合法性进项税额可分为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组成部分,两者不一定相等,可是有的纳税人却疏忽了这一点.审进项税额,重点是审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围绕下述内容进行.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借方发生额,记入其中的进项税额除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进农副产品是按购进额和10纬的扣除率计算外其它货物购进和接受劳务的部分是否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有无包括购进固定资产和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有无按普通销售发票或从免税人处取得的未税项目的发票上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款和一定的税率推算的进项税额。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营业外支出”、“待处理财产损溢#p#分页标题#e#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存货类帐户借贷发生额,自然灾害、货物被盗及发生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从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销,有无少转或未转此类进项税额的情况。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存货类帐户借贷发生额,购进货物转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减少当期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帐户贷方发生额,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其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无未作调整的情况。   3.审“已征税款”的合规性这里所说的“已征税款”是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今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   已征税款.审计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和存货类帐户借贷方发生额以及相关的记帐凭证,查明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是否按规定的计算方法与扣除率(外殉农业产品10写、其他外购项目14%)核算,1994年1月1日前购进货物、此后牙收到进货发票的是否于1994年2月1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作为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1994年1月1日前销售的货物、此后退货的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查明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作1994年进项税额继续抵扣的部分是否为1993年12月31日“待扣税金”帐户借方余额,有无将其他内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994年抵扣销项税领的情况;查明商业企业1994年1、2月份动用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是否按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已征税款差额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有无其他月份亦参照1、2月份方法进行期末、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差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4.审发票管理的严密性主要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5.审“计税时间”的及时性所谓“计税时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审纳税地点的辖地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严明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审计应当重点查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是否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向销售地主管税务要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是否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以保证各地合法的财政收入,防止税源流失.   7,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审查纳税人是否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7日《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设置“应文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行较为系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并填报“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有无造假帐、编假帐的故意行为,强化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8.审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征管人员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开展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人朱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滞纳税款的是否按日2编的比率加收滞纳金,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是否经县以税务局(分局)批准后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宽限,有无变相减免税款、故意延期收税和其他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相一致的操作行为,有无工作粗枝大叶造成少征税或多征税的情况。倘若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征管人员某方面的的失误,应当就此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专题延伸审计,避免地区性间题的蔓延.

税款征收管理范文6

关键词:税收优惠;财政管理;税务风险

0引言

财务管理关乎企业的最基本利益,良好的企业管理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创造更大的价值。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利益是重要的一部分,合法合规统筹税务管理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获利,还能帮助政府,尤其是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的财政工作良好开展,同时还有利于国家立法的原则、精神在本地区得到有效贯彻。因此,企业应当注意做好税收管理和规划,避免因为税务管理不当,引起纳税处罚。

1税收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建设和发展社会所收取的财政收入的一种,是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同时也是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工具。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对于不按时缴纳收款的企业和个人,其信誉问题将被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缴税的,将进行法律制裁。

2企业税收管理和规划的重要性

2.1税收管理和规划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因此,对于税务的管理和筹划是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的重要方面,成熟的企业架构中,通常都包括财税部门,对企业的税务和各项资金、财务进行筹划和运作。从税收管理的作用上来讲,企业的税务筹划的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盈利,还能保证企业财税运营合法、银行信誉有保障、规避漏税或违规处罚、增加企业竞争力、积累可支配收入、加强资金流动性,同时,在长期合法纳税后,还能为企业获得一定的延期纳税的优惠。长久来看,做好税收管理、保持良好的纳税习惯有利于企业决策者正确决定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帮助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2.2税收管理和规划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国家税收从本质上讲,是将纳税人的资金汇集起来,用于大型社会建设、国家管理等事项,也就是说,纳税的最终受益人还是纳税人。企业做好税收管理,能够帮助国家立法部门,加强税收立法的有效性,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增加国家收入。国家获得税收收入后,由于杠杆作用,国家的其他收入也会相应增加。由此可见,企业的有效税收管理,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2.3税收管理和规划对于税收业的发展。对于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而言,税收管理的复杂程度较大,需要单独聘请会计,但许多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用人实力,因此通常会选择把本公司有关税务方面的东西交给记账公司,定期向记账和税收公司缴纳服务费即可,降低了公司运营和人员管理成本,企业对于税务管理的逐渐重视,也引发了这一行业的兴起。

3针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点

电网行业在我国属于具有一定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行业,因此,国家针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其他行业也有较大不同,国家为了扶持电网等基础设施相关的企业、保障人民的基础生活和用电稳定,需要为电网企业在税收上提供力度较大的优惠政策,保证企业的平稳运行和长期发展。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点是对可再生资源,减免相应的增值税、关税和所得税,而对于不可再生的资源,则采取强制性的税收政策,征收环境税或者是碳税等。就传统的电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言,尽管资源的分类税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收方面,还存在一定优惠力度不足的问题。这是由于电力企业的流动资金较大,对电力企业进行资产或者物资清查时会有很大损耗所产生的问题。在近年来,新所得税法也因此对电力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收上也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税收优惠,使得电网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税收比率有较大差距。电网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针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点充分显示了国家对于电网行业的支持力度,对于电网企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同时,对于电网的稳定性、居民用电、企业用电也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4电网企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电网企业的开发项目通常包含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之中,因此近年来,国家对于电网企业的税收也颁布了较多优惠政策。电网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及《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适合企业和项目的优惠条例,依法享受电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1增值税。电网企业的增值税,通常分为供电、发电两种税收分类。对于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同时,由于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供电企业在农村的电管站免征电网维护费,针对农村用电户,在收取电费时免征增值税。随着国家对新能源的扶植力度不断加大,对于电网企业自产自用的太阳能发电、供电产品,国家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2其他税种。(1)针对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司的资金账簿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发电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4)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电网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税务风险

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不合法纳税行为;另一方面是纳税企业的经营行为不符合相应的税收法规。具体而言,不合法纳税行为主要包括没有按时缴税,导致税务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或需要企业缴纳滞纳金等,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处罚,极其不利于企业的信誉和健康发展。纳税人经营行为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准确,通常是由于企业的财税管理人员没有对政策进行良好的解读,使企业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款,多缴、错缴了税款,造成了利益的损失。对于企业而言,正确的税务管理能够规避经济风险和税务风险,对企业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积累企业纳税信誉,帮助企业获得暂时的延缓纳税优惠。

6电网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6.1企业应当制定多种纳税方案择优进行选择。企业应当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在正确解读国家和当地税法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纳税方案,针对每个纳税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析,预测和把控各种方案中的风险,综合各项指标进行比较和选择,从中选择出最适合企业的纳税方案,进而予以落实,保障企业的税务筹划既能够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能帮助企业获得最大利益。

6.2财税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税收管理能力。企业财税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税收管理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税收相关管理知识,重视国家政策的变化,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管理措施。财税管理人员是企业财富资金的运作者,应当尽最大可能为企业争取利益。不仅应当为企业减少税务筹划的风险,还需要结合各种不同优惠政策为企业增加税收利益,在税收管理工作过程中,选择最佳的税收管理方式,对企业的税收管理负责,避免出现漏税、拖缴行为,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发展。企业应当定期对财税人员技能考核,严格要求财税人员提高税务管理能力,并为财税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加强财税人员的税务政策理解能力及其他相关职业技能。

6.3加强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审计。企业应当注意对加强对税务风险监督工作,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内部审计部门,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的抵抗能力,提升企业税务自查能力,为企业的税收管理创造良好环境。主要工作方法是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税务管理工作和风险防范工作,监督其工作效果,反馈企业税务工作的不足。

6.4科学量化税务风险。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管理状况、损失或罚款情况,科学量化税务风险,对当前所选择的税务方案进行风险评价。对于税务方案所产生的罚款概率,税务风险和企业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下一季度的财税管理方案进行一定的调整,实时判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等级,对存在疏漏的部分及时改善。

6.5引入先进税务管理系统和税务分析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的财税管理也有了更多新型管理办法,企业应当注重相关设备和系统的更新或升级。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对税务方案进行科学分析,提高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规避能力。先进的税务管理系统和税务管理技术还能有效总结纳税经验,能够帮助企业根据以往的纳税经验,对未来的纳税工作进行良好的规划。

7结语

税款征收管理范文7

一、充分认识涉税信息传递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涉税信息传递和交流,全面、翔实掌握涉税信息,是财税收入预测分析的基础和前提,对于规范税收秩序,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主动性,促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精细化和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将信息共享、部门配合、税收协助等协税护税措施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广泛收集有价值、高质量的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搞好税源监控,定期传递涉税信息,实现税源管理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到政府主导下多部门综合治税的转变。

二、涉税信息传递内容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市涉税信息管理系统”,涉税信息通过“市涉税信息管理系统”传递,各涉税部门信息传递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市发改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新增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等有关情况。

2、市财政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数额及委托税款入库情况。

(2)对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传递。

3、市人民法院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认定的破产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税款)、申报债权(税款)落实金额、破产清算欠税、受理法院等信息。

4、市公安局

每季度终了20日内,传递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情况。

5、市经信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

6、市商务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情况。

7、市国土局

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及土地批租和征用等信息资料。

8、市建设局

(1)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及城市拆迁情况,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以及房产交易、房产租赁等信。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及市政建设项目信息。

(3)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市政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地点、计划投资额、施工单位、开工及竣工时间等信息。

(4)督促供水单位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经营业户用水量等信息。

9、市审计局

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期间起、审计期间止、审计建议书号、所涉及各种税款数、限缴日期等信息。

10、市工商局

(1)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或吊销登记等信息情况;经营业户详细的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2)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向地税部门通报年检情况。

11、市国税局

(1)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交换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消费税查补情况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双管”业户税收定额、达不到起征点业户信息。

12、市地税局

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交换“双管”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13、市统计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规模以上分行业、分户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情况。

14、市物价局

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15、市民政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情况以及各类福利信息。

16、市交通运输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营运车辆的营运证发放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交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并于年度计划下达后20日内,提供当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

17、市公路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公路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并于年度计划下达后20日内,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

18、市卫生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登记情况(包括营利性质和非营利性质)。

19、市规划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新增规划项目的审批资料信息。

20、市教育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校办企业登记信息及各类培训班等高收入行业登记信息。

21、市人社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各类新办劳服企业和再就业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等信息,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信息,并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传递新办劳服企业和再就业企业审核、书面检查、变更等信息。

22、市水利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2)每年年初20日内,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23、市司法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新登记司法事务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号码等信息。

24、市城管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市政道路维护及有关公用设施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地点、计划投资额、施工单位、开工及竣工时间等信息。#p#分页标题#e#

25、市环保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环保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地点、计划投资金额、开工及竣工时间等信息。

26、市质监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新办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27、市农机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农业运输车辆车牌号登记信息,并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农机车辆的增减变化及年审情况。

28、市文广新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的信息。

(2)外地文艺团体来本地文艺演出至少提前2天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登记信息。

29、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土地经营变化情况登记信息。

30、市体育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体育比赛团体名称、比赛项目、比赛时间、比赛场所、经纪人、主办单位等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体育销售网点名称、销售点地址、成立时间、实现收入、提取比例、提取手续费等信息。

31、市招商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全市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名称、

引荐人、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地点等信息。

32、市科技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和专利、技术转让信息。

33、市旅游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新登记旅游企业登记名称、法人代表、经营项目、经营地点、批准文号、成立时间等信息。

34、市供电公司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有关经营业户用电量信息。

35、外汇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

(1)外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2)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设立信息。

36、市残联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残疾人证》发放情况。

37、其他部门、单位

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增加其他部门、单位的涉税信息传递事项。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要及时分析处理各部门单位传递的信息,落实管理责任,真正把涉税信息变成税源,把税源变成税收。

三、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确定一名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熟悉信息处理流程和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作为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

2、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本部门、本单位(含下属单位)涉税信息。涉税信息要及时、保质、保量传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少报、延报,确保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完整、准确、连续。

税款征收管理范文8

关键词:税法理论;经济法;法治建设

引言:

税法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属于新兴科目,它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管理、规范国家税收关系,为税收提供法律依据。以前,我国对税法学的研究主要从税收角度出发,没有上升到法律角度,只关注如何调整税收关系来增加国家收入。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下,我国重新定义了税收性质,从原来的“国家统一强制分配”到“为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针对这一转变,我国税法学学者对原有税法理论进行了改革发展,提出新的税法理论,并形成了相对合理、完善的税法理念,不断完善经济法法治建设。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税收主体平等。平等,是法律文件中出现最频繁的词语之一,我国传统税法理论认为国家是税收主体,税收是其特有的权利,公民缴纳税款是其特定的义务,忽略了真正的税收主体。对此,有关税法学专家提出:在我国传统税收立法观念上,一直把国家当作权利主体,把公民当作税收义务主体;税收立法的目的是调整、规范税收关系和行为,增加国家收入,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提供资金保障。这种传统观念只注重国家权力,由此导致了《宪法》中存在只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现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上纳税人被单纯的解释为缴纳税款义务人,由此可知,这部分税法学学者认为国家权力过大、公民权利没有法律保障的原因是国家和公民地位不平等造成的,从法律角度出发,通过改变传统税法观念,推动税收立法可以实现国家、公民地位的平等以及法律上人格的平等,真正实现法治建设。主体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不是社会地位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是相对平等,不是绝对、完全的平等。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方式行政管理,国家赋予相关部门行政权力,调控、规范经济发展,经济利益观念在行政权力行使中占主导地位时,“行政官僚”、“家长式行政”等管理方式的出现,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和社会经济失去发展的活力,行政权力来源法律,其行使程序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因私人经济利益超出法律规定,用法律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维护公民、企业的税法地位平等,推动经济法法治的进程。

二、利益分配对等原则

利益分配对等是法治建设中要坚持的重要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延伸。我国传统税法理论强调税收的无偿性,认为缴纳税款义务是公民为获取税后权利的前提,但是,在实际税收过程中,国家无偿的将公民部分财产纳入征收范围,而后在利益分配时却将公民摆在最后一位,利益分配存在较大差距。在提出了平等原则后,公民、企业和国家在税收法律上形成了平等地位,进而在利益分配上具有对等性。不能一味地认为税收是国家的一项政治权利,要求公民无偿纳税,不给予对等利益,这样会使得公民站在国家的对立面上,不利于国家经济法治建设。在市场经济状况下,私人利益追求与社会公共利益追求是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个矛盾主要表现在竞争手段不合法、利益分配差异大、经济投资收益过低等方面,要想解决此问题,就要实现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分配对等,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复杂多样,每个主体都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不能与社会利益需要和长远发展有效结合,也不能将当前个人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联系在一起,这就加大了利益分配对等的难度。国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经济管理,把企业经济利益放在管理任务的第一位,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增加其经济效益,但是,国家行政调控以及管理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为社会所有成员谋取利益,国家与社会成员是一种服务关系,由于我国生产力还未达到满足社会全员需要的水平,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国家还将以全体社会成员的身份进行经济活动,公民和社会企业经济利益也需要国家保护,从而实现私人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对等分配。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要求法律各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设定的权利程序,不能任意行使。程序正当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在新时代背景下,税法学不断完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主体实际权利,即纳税方式、违法纳税处理办法、纳税环节选择等内容;二是主体程序权利,即代表国家的税务征管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程序。在我国税收的作用就是调节市场经济,在使用税款时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批准,就此而言程序权利远大于主体实际权利,为明确税收使用程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征收和分配使用分离执行,避免税款征收与使用集中在同一国家机关手里,造成税收使用违法操作,不遵守程序的问题。我国法律文件对程序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利于实现法治建设。在传统税法理念看来,企业是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认为企业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企业的管理是主仆式管理,这种观念使得官僚意识深入机关职员内心,企业无奈妥协依附于政府机关,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不可能实现经济发展法治化。机关职员在制定企业发展政策时,不遵守拟定程序,依照主观意识跳跃式制定,从企业中获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程序的法律威信。针对此问题,部分学者指出:国家根据国内、国外市场经济发展情况,邀请经济专家拟定经济发展策略和发展目标,通过法律明确实现该策略的程序、措施以及负责机关,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安排,将使得经济在法律规范内有序发展,实现经济法治化。程序正当要求经济法在法律程序中坚持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坚持立法公正,在程序法律设定中,要坚持公民、企业地位平等理念,才能设立出公正的经济法律,维护社会成员利益;缺少公正理念,就会导致法律实践中出现国家主体统治、管理经济主体的现象,这将严重阻碍经济法治化的实现。第二,坚持行政公正,在经济法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因为自身掌握行政大权,跨越法律界限谋取违法利益,无论是企业资金审核、批准,还是行政机关实施经济措施都应按照法律设定的程序进行,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第三,坚持监督公正,监督是限制权力滥用最有效的办法,权力缺少监督就会被滥用,部分机关相互包庇违法行为,共同谋取私利,危害国家、公民利益,这种行为现象使得国家经济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因此,要建立公民、社会、媒体、国家等全方位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权力符合法律程序,减少用权获利的现象,保障经济主体利益,加快经济法治建设。

四、结束语

经济法治建设对于经济发展有着指向性、规范性作用,它能将市场各主体经济行为限定在合理范围内,维持经济秩序,指引经济向社会服务性、全民共享性发展。通过坚持平等原则、利益分配对等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来实现税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进而推动经济法法治建设,实现经济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茂庆.税法的经济法化及其反思[J].政法论丛,2017(05):144-152.

[2]王珊珊.税法学理论发展对经济法法治建设的影响[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0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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