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和舆论的冲突与调解

司法审判和舆论的冲突与调解

 

一、我国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现状   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年轻的保安人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因取款机错误,诱使其多提款17.5万元,后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将赃款挥霍一空,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捕归案。法院一审判决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发生后,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始广泛关注这宗有争议的案件。社会各界都参与到了讨论之中,各种舆论的呼声日渐高涨,并伴随着案件逐渐升温。我们不难看出,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距如此之大,这其中到底是什么因素起了主导作用?是社会各界给予法院的压力还是法官对案件认定的个人差异?一部分人认为,通过舆论的监督使许霆在二审中得到了更为公正的裁判;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由于舆论的过分关注使得法院在舆论的高压下没有办法独立判案,丧失了裁判的中立性和司法的独立性。   二、新闻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司法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传媒舆论则被认为是表达社会良知的最后底线,两者的终极目标具有一致性。但是舆论监督其实是一把双刃剑,通过舆论侧面反映案件情况的同时必然会左右法院和法官的感官,因为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法官也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他不是一个单纯独立的个体,与社会是分不开的。舆论监督虽然能够弥补司法缺陷,预防司法腐败,保障程序上的公开和透明,然而,更不可忽视的是,过多的舆论干预只能成为司法独立建设中的一块绊脚石。   1、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   首先,我们说舆论监督本身具备的优点,就是其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分析不同学科对舆论监督内涵的阐述,有学者认为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国家权力运行信息进行获取、披露、传播或者发表意见和建议的行为。公民通过舆论监督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具有来源上的合法性,是不允许被剥夺和限制的。   其次,通过舆论的监督可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新闻舆论的突出特点在于传播的广泛性和及时性。通过披露、曝光等手段公开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公众在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同时自然给司法工作人员一种督促力,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程序上做到及时高效。   再次,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可以从侧面监督审判人员公正执法。但是舆论监督可以直接保证司法公正这一说法是不科学的。笔者这样认为,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监督的方式,不能直接作用在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上,而应当体现在程序的正义中。众所周知,法官审理案件中唯一可以运用的工具就是法律,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官可以依照舆论办案。因此,保障案件程序的正当性,使司法更为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督促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公正廉洁才是舆论监督真正的价值所在。   2、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首先,报道失实。现阶段的新闻媒体往往关注弱者,从社会习惯和伦理道德的侧面入手分析案件事实,夸大或者缩小案件的某些侧面,赚取广大舆论主体同情的视线,这里体现的更多为经济上的利益。比如,湖北的“五毒书记”张二江案,媒体在报道他的桃色新闻时,为凑足108的数字,把张二江的合法妻子也包括进去,说他和108个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显然背离了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其次,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从当今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存在形态上看,他们是绝对不能被混淆的。原因在于,道德是多元化的而法律是一元化的,法律关注行为,而道德关注内心世界。   由于舆论主体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通过朴素的正义观念来判断案件事实,即使法官根据法律作出了正确的判决,但是只要不符合民众的普遍期望,就会造成舆论大肆的抨击和批判;舆论主体的非理性化和发泄渠道的误导,必然会造成类似莫昭君的惨剧。   三、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协调途径   新闻以及媒体的监督是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舆论监督有负面的导向性,但我们更应当清晰的看到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正面影响。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指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因此通过适度的规制,使舆论监督发挥其最大的功效是可取的。   1、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   由于公民对权力和权利的关注度逐渐提高,以至于群众对政府乃至司法机关的信息获取量也不断激增,因此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一个合理合法化的渠道保障舆论主体的知情权。司法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这样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使社会大众可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错误理解,理性的对待案件并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同上诉事后评论制度相结合,可以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实现舆论监督的价值。   2、提高司法系统审判人员业务素质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外在的监督机制,在本质上并不会对司法的独立产生影响。而真正能够影响司法独立的是司法系统内部的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这同样也是广大群众对司法主体不信任的原因之一。提高司法系统内部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实体公正的同时通过一个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舆论主体,这样内外相结合,可以更加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法治建设走向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