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论文范例

司法理念论文

司法理念论文范文1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助性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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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海波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概念论与裁判理论   法理论包括关于法律的概念与性质、规范与行动理由、价值与权威等内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法理学的主题。自边沁提出“审查性法理学”与“解释性法理学”之二分以来,法律科学逐渐廓清了与伦理学、立法学、政治学之间的界限,这种贡献尤其体现在奥斯丁的《法学的范围》及其创建实证主义法学的努力之中,自此一般法理学得以确立并致力于以分析的方法探究世界各国成熟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哈特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基础之上,通过把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方法引入法理学中,他将法实证主义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由此建构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社会规则”理论。事实上,我们可以将法理学进一步转化为以下三个具体的研究范畴,即法概念论、法理论和裁判理论②。囿于篇幅和本文的主旨论题所限,本部分仅关注法概念论的思想及其与裁判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从“法概念”到“法理论”   关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一直是近代以来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以至于今天人们对此依然没有一个定论。然而对我们而言,直面这一问题自然是无法逃避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一开始就栖居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之中,不论我们是否已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存在,事实上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我们都在以某种方式实践着某种法概念的理论。   〔1〕针对法概   念历来就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这种观点权且称作“法律的概念观”、“法律的观念”或“法概念论”。易言之,它是论者所秉持的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观点或看法。不同的学派、甚至同一学派内的不同学者之间,都可能会持有不尽相同甚至截然对立的法概念观③。与法概念论紧密相连,法理论将探讨的内容进一步向前推进,不仅仅将关注点停留在法律的性质问题上,而且开始反思法理论的性质及建构方式,这便涉及到了方法论层面的问题。这一点仍然与疑难案件的理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并将关系着我们究竟在何种层面、以何种方法或视角来讨论疑难案件及其裁判问题。作为法理论工作者或法理论家能否通过运用概念分析法来建构一种关于疑难案件的描述性法理论,抑或是在解释主义范式下选择规范主义的理论建构进路,这仍然是有意义的,事实上晚近德沃金对于哈特理论的批判也由原来的“法概念”转向了“方法论”的层面。   英美法理学界关于法概念的探讨十分丰富,尤其是近年来这种争论似乎一直没有停止过。可以说,从1967年德沃金专门撰文“规则模式”批判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法理论以来,这种关于法性质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2〕14-46哈特的法理论主要是基于概念分析和描述性的方法,揭示出了法律不同于其它规则的一系列重要特征。他提出了两项核心主张来阐释法概念的基本特征:第一,法律具有如同社会规则一般的外在面向与内在面向,因而与以“单纯制裁为威胁后果的命令”和“被迫的服从习惯”区别开来;第二,建构现代法律体系的关键要素,乃是通过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确立一个统一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判准,该判准就是承认规则。这种“社会规则理论”所引发的挑战主要来自实证法学外部,德沃金当属最强劲的批判者之一。德沃金指责哈特法理论所赖以为凭的“承认规则”根本无法识别出法律原则,而在他看来法律原则恰恰才是法理论的核心所在,或者是一个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要素。后来这种批判逐渐由法概念论转向了方法论,致力于争论疑难案件及法理论的建构方式。由此如何解决规则与原则、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难题,直接关系着疑难案件及其裁判方法的理论模式与内容。   (二)法概念论与裁判理论   由于不同的论者所秉持的法律概念观不同,这必然使得他们的裁判理论也迥然各异。我们无法也没必要去对所有的法学派别进行逐一检讨,就本文的主旨而言,法实证主义理论、自然法理论及现实主义法学是需要特别关注的。这里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由于自然法理论坚持一种实质主义的法概念观取向,认为在形式化的成文法之外还应当包括符合人类理性的自然法、道德原则等等,因而其法概念范围要明显广于那种仅靠单一的谱系性判准所识别出的规则概念观,而这种社会规则论恰恰就是法实证主义理论的核心主张。但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自然法论者的实质主义价值取向又必然在追求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法,因此那些不符合人类理性、道德价值和政治原则的法在他们眼中根本不能被算作法,也就不能够被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这样一来,自然法论者通过一个“价值过滤的程序机制”人为地缩小了法律概念的范围。正如陈景辉先生所说:“无论是自然法论者,还是法律实证主义者都认同‘依法裁判’的基本立场,他们的区别仅在于法律的范围不同而已。”   现实主义法学反其道而行之,它彻底颠覆和挑战传统的法理论,其内部又细分为“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两个派别,其基本主张在于不存在现成的法律规则供司法裁判所用,法官可以以未来为导向自由地发现和创造法律。在现实主义者们看来,那些宣称自己是在“依法裁判”的法官,不过是在说谎而已。上述各个学派的具体思想及代表人物的主张,并不是本部分讨论的重点。   由于法概念或者法理论的最终生命力必须体现为在实践中的运用:一方面,法官必须尽可能地在法概念或法理论中为自己的司法裁判寻求正当性的证明,另一方面,争讼双方当事人也必须最大限度地诉诸法律来证立自己在争议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因此,法概念论与裁判理论之间必然会发生关联。那么它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实际上在本文开篇就已经指出,法概念论与裁判理论之间并不是一个单线的决定论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波斯纳在这一点上走的更远,由于在法概念论上他持一种消极的态度,故而反过来主张“审判和法甚至都是不相联的”。#p#分页标题#e#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某个论者在法概念论上所秉持的立场,就直接得出其在裁判理论上的立场。两个在法概念论上完全有别的论者,其针对某个特定的疑难案件可能会坚持相同的裁判理论,反之亦然①。这不足为奇,举例来说,德沃金与哈特在法概念论上存在着明显的异同,他们对“政治道德原则”是否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各执一词,但在面对一个疑难案件时,二者均不否认一个道德原则可以而且应当适用于该案的裁判。   同样地,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法实证主义者和规则怀疑论者均主张法官可以通过司法立法的方式进行裁判,但在对“何谓法律”的问题上二者的立场迥然相异。因此,这说明了我们不可能通过单线的决定主义思路,来提炼一套法概念论和裁判理论相融贯一致的司法裁判理论,而必须深入法概念论的内部去发掘他们各自独特的裁判论主张。这也同样告诉我们,一种对所有疑难案件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裁判理论是不存在的,类型化的思考和努力可能是唯一的出路。   法哲学视野中众说纷纭的疑难案件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已多多少少地触及到了案件疑难的问题。他从词源上探究“公正”与“公道”,认为从整体上来说二者均为一种善,但彼此之间又有不同,公道比公正的外延更广且实质上更为优越一些。公道虽也属于公正,但却非法律上的公正,相反是对法律上公正的一种补充。他接着阐明了这一判断的原因:“法律是一般的陈述,但有些事情不可能只靠一般陈述解决问题。……人的行为的内容是无法精确地说明的。所以,法律制订一条规则,就会有一种例外。当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而有缺陷和错误时,由例外来纠正这些缺陷和错误。公道的性质就是这样,它是对法律由于其一般性而带来的缺陷的纠正。”〔5〕161亚氏的这一论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成文法)之无可避免的模糊性、僵化性、不完整性等局限,由此便需要司法判决予以纠正或补充,在这种意义下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的区分就已初见端倪。   沿着亚氏的进路来看,凡是属于法律公正范畴内的案件无疑属于常规型的简单案件,而在法律公正之外需凭公道来予以校正和完结的案件则属于疑难案件,尽管这一区分并不是理论上所表述的那样清晰。   实际上为后世所一直争论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续造理论等无一不是与这一主题相关的,而不同的地方仅在于论证方式、对象材料、理论语境方面的差异而已。几千年来这一问题依然困扰着我们,无数人们也曾试图去揭开这层神秘的“司法面纱”,但今天依然未能如愿。为比较清晰地洞见疑难案件在思想史上的争论和探究这些争论背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部分选取几次比较著名的学术论战,其中包括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之争、哈特与富勒之争、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以及德沃金与拉兹之争,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司法的客观性、疑难案件的界分与裁判方面。下文就将围绕前述两个方面,力图梳理清楚争论双方各自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以及彼此是如何回应和反击对方理论观点的。   (一)法官裁判依赖规则吗?   正如“法律是什么”这个被反复争论的古老问题一样,疑难案件也是当今法哲学上一个备受争议的主题。在英语世界国家,自上个世纪中期开始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怀疑主义之间就拉开了论战的帷幕,两派各执一词而不甘示弱①。前者具有这样一种法治理想:“它坚持认为,法律推理应该仅仅依据客观事实、明确的规则以及逻辑去决定一切为法律所要求的具体行为。假如法律能如此运作,那么无论谁做裁决,法律推理都会导向同样的裁决。审判就不会因为人的个性差异而变化。”〔6〕3这是由一群法治完美主义者所秉持的纯真司法理念,他们坚信法官只要忠实地遵守法律来进行逻辑推理,就总能轻易地获致正确一致的司法判决。法官只是扮演着自动售货机般的角色,无论何种案件投置于其中便可从另一端输出判决结果,也难怪会有人讥讽其为“机械法学”(mechanicaljurisprudence,庞德语)。然而多少有些“残酷”的司法现实给形式主义者当头一棒,语言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完整性、法律的可争辩性等威胁司法确定性的因素确实存在着。假若我们依照形式主义的法律观来推理,有时难以作出一个决定,有时又会推出复数的答案,有时还会得到一个合法但不合理的答案。到底哪地方出错了呢?是否原来的那些想法真的过于“天真幼稚”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行不通?换句话说,法律形式主义的那套裁判观在简单案件中畅行无阻,为什么到了稍有点疑难的案件中就不凑效了呢?除此之外我们究竟需要何种法治理想?正是在这种形式主义无法回应社会现实的背景之下,法律怀疑主义应运而生了。法律怀疑主义者主张一种“没有法律”的法律概念观(conception),亦即“他否认,过去政治决定本身,为使用或不使用国家强制力,提供了任何证立。他在下述美德中,找到强制所必要的证立,即法官所作成的强制决定,以及当他们作成该决定时,这个强制决定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效率或其他某个当代美德。”〔7〕160该派内部观点虽不尽一致,但最有名的莫过于霍姆斯大法官那一广为人所熟知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一直在于经验。时代的迫切需要、流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与其同事们所共享的偏见,无论是公然地还是下意识地,在决定人们所服从的规则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了‘三段论推理’。”   显然,这种思想今天在美国的法学院及司法实务界占据了主导的地位②。这样一种“没有规则的游戏”同样面临着许多难以回答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伯顿所指出的:“在现实世界中,一些人自由一些人被束缚,一些人生一些人死。一场游戏这样做而没有理由或出于错误的理由,就不是一种我们应该在一个信奉自由平等的民主社会中进行的游戏。”〔6〕4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甚至根本背道而驰的司法理想的背后,实质上是对于“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之区分及裁判客观性的分歧,这种争论今天依然引领着西方法哲学思潮的主流,尤其是在法实证主义传统悠久的英美法理学中生生不息,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和一位英国学者在他们合著的一本法理学著作中所说:“美国和英国的法律体系尽管在表面上存在着种种相似性,实则有着深刻的差异———英国法律体系是高度‘形式的’,而美国法律体系是高度‘实质的’。”〔9〕1形式主义之所以在英国色彩更加浓厚,与其根深蒂固的实证法学传统是分不开的;而美国法则由于深受启蒙运动和自然法学说的影响,进而导向了对实质推理及实践理性的追求。#p#分页标题#e#   (二)法律是由社会事实决定的吗?   当然对于疑难案件主题加以研究的并不局限于法律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两种思潮,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等都曾或多或少地论及过这一问题,只是关注多少和影响大小的问题。自然法学派区分了“法”与“立法”,前者不仅包括后者,而且还包括理性、公正、道德等一切形而上的价值理念。他们主张法官应以公正的良心去断案,在现有成文法不敷需要或与法律的良善渊源相冲突之时,可以诉诸道德、正义以及更高的自然法。新自然法学家富勒曾将法律视作“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并将司法裁判视作一个形式与目的综合互动的过程。   也就是说法官不仅仅应依据“法律是什么”来裁判,更重要的是要以“法律应当是什么”来裁判,换句话说司法裁判必须要符合“法治原则”①。一如富勒所言,“除非我们的法官将忠于法律的义务与制定应然法的责任前后协调起来,否则他永远不可能找到一个解决其两难境地的满意办法,这一点难道也还不明白吗?”〔10〕168因此可以认为,富勒是反对哈特关于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之二分理论的。他认为哈特的疑难案件理论主要奠基于以下三个假定,而所有这些假定均不成立。具体而言:1.对一条法律规则的解释就是对其中概念文字的语义解释;2.对法律规则中概念文字的解释取决于这些语词在日常语言中的用法;3.法律规则中的概念文字的意义不受其所作用的特定法律领域的影响。〔11〕61-72其实,除此之外二者之间最为核心的一个争议还在于他们对法概念的界定不同,或者说他们秉持着不同的法律概念观。由此难免会增加不必要的误解和降低学术争论的意义,如哈特所担心的:“我也为一种担忧所折磨,那就是我们在法理学上的出发点与兴奋点是如此不同,因此作者(指富勒教授)与我也许注定了不能相互理解彼此间的作品。”〔12〕357哈特将法律视为一套静态的社会规则体系,它是由社会权威或社会事实所决定的。而富勒则把法律看成是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它是一项目的、事业、过程和活动。显然二者对法律概念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也由此引发了他们对待疑难案件的界分及裁判理论的不同态度和争议。哈特的全部法理论在于,“一个国内法律体制,是那些具有‘开放结构’规则的创造物,在其根本处有一个终极性的法律规则,也就是说,该规则提供一套标准,这些标准是该体制的衍生性规则得以评价的最后凭藉”。   如此一来,承认规则挑起了建构整个法实证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虽然它致力于提升和增进法律的确定性,然而现实中却又不可避免地会制造不确定性②。正如他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再版后记中所说:“不计任何代价牺牲其他价值来排除所有的不确定性,并不是我对承认规则所设想的目标”,“我在本书中曾明白地表示,或者至少我希望明白地表示,承认规则本身以及其所鉴别出来之特定法律规则,可以有可争辩之不确定的‘阴影地带’”。   法律规则与语言的此种不确定性必然会促使疑难案件的出现,这是法律和立法所不能及的,只有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疑难案件方可得以解决。富勒的进路则在于将目的视为法律最为核心的要素,无论是法理论的建构,还是法律解释和法律裁判均要忠于这一理想③。由此在富勒那里,法律并非一种社会事实所决定的规则,而是作为一种多维度、多要素、动态的系统存在,连立法者与公民之间营造出的有效互动也被视作法律本身的一项要素。〔14〕223至此不难看出,哈特与富勒之间所争论的疑难案件由于各自法律概念观的不同而导致了彼此的误解。以至于道德争议的案件在富勒那里都很有可能被当作疑难案件来处理,比如富勒所提出的告密者案件的难题,在哈特那里则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难题。   (三)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吗?   在上一轮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中,哈特教授显然已经占了上风,他的社会规则论和疑难案件裁判论也已为更多的人所接受。尽管如此,他仍然未能避开德沃金这个强劲的理论敌手,德沃金重举自然法学说的大旗与哈特展开了新一轮的论辩与较量。如此之举,一方面是为富勒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则是捍卫新自然法学说的基本立场。以至于有学者说:“在过去四十年里,英美法哲学几近完全沉浸于(或许有人可能说是困扰于)被称之为‘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中。自从德沃金最初于1967年在‘第一种规则模式’一文中对哈特的法实证主义理论所作的影响深远的批判以来,不计其数的著作和论文纷纷问世,它们要么是反对德沃金并以之为哈特辩护,要么是拥护德沃金来反对哈特的辩护者。”〔15〕1-56二者长达几十年的论战所涉及的主题是广泛的,而与本文直接相关的,乃是他们对待疑难案件的不同态度及其提出的法理论。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那样,实证主义者偏爱在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之间划出界限。具体说来,凡是被一般规则明确覆盖到且径直使用逻辑推理即可得出正确结论的案件就是简单案件;与之相反,那些案件事实落在规则的阴影区域或边缘地带,无法通过既有的法律规则来提供现成的答案,这就是法实证主义者眼中的疑难案件。哈特既反对“决定论”的形式主义,也反对“非决定论”的规则怀疑主义,而试图以“开放结构”的提出在二者之间走了一条中间道路。这种开放性结构意味着,“存在着某些行为领域,这些领域如何规范必须由法院或官员去发展,也就是让法院或官员依据具体情况,在相竞逐的利益间取得均衡”。   也就是说疑难案件在哈特那里,实质上就是没有被规则所覆盖到的案件,这十分类似于我们今天所称的“法律漏洞”,他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后记中再次明确了这一点,他说:“这种所谓的‘疑难案件’(hardcases)之所以‘疑难’,不只因为在这种案件中理性且资讯充足法律人之间对于法律上正确的答案为何可能意见不一,而且因为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律基本上就是不完整的。”〔13〕233由此主张在规则落入开放性结构之边缘地带的疑难案件中,法官的工作就是要填补漏洞,亦即发挥创造规则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说是一种有限的立法功能。#p#分页标题#e#   早年德沃金接替哈特出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讲职,在方法论上追随哈特的脚步并为分析法学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不久之后他回过头来却把批判的标靶瞄向了哈特以及整个法实证主义理论,并扬言要拔掉这颗语义学之刺(thesemanticsting),并代之以建构性的法律阐释理论。   德沃金对哈特的描述性法理学展开了多面向的批判,核心之一便是极力反对哈特关于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的划分及裁判理论。德沃金认为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可用来处理手边的案件,某一方仍然可以享有胜诉权。即使在疑难案件中,发现各方的权利究竟是什么而不是溯及既往地创设新的权利仍然是法官的责任”。〔17〕118也就是说在德沃金看来,今日高度发达的法律体制中“就算不被‘规则’涵盖到的案件,也一定还是被抽象、概括性的‘法律的原则’所规范到”。   哈特的谬误在于其系谱性的法律判准,亦即承认规则,无法识别法律规则以外的原则、政策等要素,而这恰恰是德沃金整全法理论的全部必备要素。因此,德沃金指出,事实上法官既非事实上的立法者,同时亦非的立法者。当他们超出既有的政治决定之外时便是立法者,这个为人们所熟悉的假定是极具误导性的。这实质上是在批评哈特的“强式的自由裁量权”,亦即法官的司法造法权,他反对那种流行的法官造法观点的第一个原因在于,立法者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而法官并非如此,因此其不得染指立法权威,只能做好分内裁判之事。此外法官充当立法者还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这种通过司法立法进而将其回溯性地运用到面前疑难案件的做法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二是法官们一旦扮演立法者的角色时却总是在撒谎———“我们并没有制定法律,而仅仅宣布法律是什么”。〔19〕168   此处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哈特与德沃金理论视野中的疑难案件有没有重合之处?还是他们各自在自说自话?一如前述,哈特法理论中的疑难案件只有一种简单的类型,那就是无法被既有法律规则所覆盖到的案件,暂且称其为“法律缺失型”的案件。而相比之下,德沃金眼中的疑难案件则是十分复杂的,而且他本人对待疑难案件的态度在过去几十年中也发生了变化。在早先时期,他实际是接受或至少是默认哈特关于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之分的。只是到了后期他才转变观念,开始主张这种划分根本上是一个假问题,他的建构性阐释理论可以应对一切案件,而对案件进行简单和疑难的二分实属多此一举。从疑难案件的类别归属来看,早期他所谓的疑难案件实际上就是“没有被清晰的法律规则加以明确规范到的案件”。〔20〕33-71   这类案件可以被归纳为“规则缺失型”的疑难案件,它并不等同于落于哈特开放性结构之边缘地带的(法律缺失型)案件,亦即不是由于法律漏洞所生发的疑难案件。因为在德沃金看来现今英美法是一种高度发达和完整的法律体系,就算不被现有规则覆盖到的案件也必定会被法律原则覆盖到,因此对于任何案件而言都存在着唯一正确的答案,只要法官能够学会他的整全法阐释理论,便可通过法律原则来裁决一切案件,一言以蔽之,他是根本不承认有法律漏洞存在的①。晚年他放弃了对这类疑难案件的处理策略,而将关注点集中在了另一类疑难案件上,这类案件虽然有现成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但法官若径直判决有时可能会得出一个荒谬的判决,具体表现为合法与合理两种理想之间的冲突。相比之下,这类疑难案件处理起来更加棘手,不妨回忆一下Palmer案,法官是否会支持一个谋杀者关于遗产继承的主张呢②?在该案中法官们对“纽约州遗嘱法所规定的到底是什么”出现了争议,这显然是德沃金后期所重点关注的那类疑难案件,亦即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冲突的疑难案件,暂且称其为“理由冲突型”的疑难案件,我们比较熟悉的四川“泸州二奶案”就是此类意义上的疑难案件③。在德沃金看来对这类案件的裁判需要特定的方法和技术,于是他预设了一位名为Hercules的法官(实则为德沃金自己的化身),他接受整全法理论并具有超人的智慧和耐性,并通过一套建构性的阐释法理论应对眼前的一切案件,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疑难案件,都无需像哈特主张的那样,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法外造法,去行使一种强式意义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现行英美法体系的稳定和完善。

司法理念论文范文3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为批判当时在法学院占主流地位的法律经济学,一场名为“法律与文学”的学术运动兴起于美国,“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由此而生。   ①中国法学界对这一命题的关注和研究始于九十年代,自那时起,学者开始有意识地利用法律与文学之间固有的隐秘关联,以文学作品为分析材料或者切入点,展开法律文化或法理学的研究。从整个法学史的角度来看,这可以说是一个新的学术动向,张晋藩先生在其《求索集》中有提及。   ②然而,由于“法律与文学”自身的矛盾或者“国情”的拘囿,“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也遭受种种质疑。总而言之,近二十年来,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从自发到自觉,走在充满质疑的探索之路上。   一、法律与文学的研究面向   按照经典的分类,“法律与文学”(lawandliterature)可以分为“文学中法律”(lawin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as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throughliterature)、“有关文学的法律”(lawofliterature)四个子领域,③此四个子领域中支脉众多,学术谱系繁杂,缺乏一致的逻辑范畴和学术方法论,加之翻译的原因,各个领域中“文学”(literature)一词的含义也不尽相同,英文中的literature本有“文学”、“文本”、“文献”等多重含义,据沈明博士的辨析,“文学中的法律”和“有关文学的法律”中的“文学”是狭义的,它指的是小说、戏剧等具有美学价值的文学作品,“作为文学的法律”使用的是广义的literature的内涵,“通过文学的法律”则兼有两种含义。[1]   就笔者寓目的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国内学者的研究重点主要放在“文学中的法律”和“通过文学的法律”(或称为“作为法律的文学”)这两个领域内,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法学界关注于“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学者主要有:徐忠明、苏力、冯象等学者及其追随者,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路径进行探求。在本文中,我将通过对以上学者的著作和论文的分析,试图理清“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路径的学术脉络,他们为什么要做这项研究,他们的问题意识是什么,他们试图和谁对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国内“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路径,一种可称之为“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简单是说就是以文学作品为基本的材料,进行中国法律文化的解读或者法理学的延伸。徐忠明老师、苏力老师都做过这一类的研究。另一种可称之为“作为法律的文学”(也可称之为“通过文学的法律”)的研究,主要以苏力老师为代表。尽管它们在研究的领域、方法、结论等方面多有不同,但涉及了共同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比较新的学术动态也有着基本相似的研究缘起。   (一)研究缘起   通过对“法律与文学”研究成果的检索发现,徐忠明、苏力等学者都有着基本相似的研究缘起或动力,即对时下法学研究现状和法学教育状况的反思和忧虑,当然苏力老师偏重于法学理论方面,而徐忠明老师偏重于中国法制史方面。两位老师都认为法学研究的领域不应只局限于教科书框定的模式,“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范式可以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改进法学研究的方式。   苏力认为,法理学的研究不应该像教科书那样,仅限于讨论法律的本质、社会性、渊源、分类、权利、义务这样的问题,应当注意汲取当代社会生活和学术发展,提出新的命题和概念,应当与部门法、与普通人的生活有更加密切、更加直接的关系,甚至应该能为法学指出一些新的研究领域,提出基本问题,至少应当有意思。[2](P15)   相似的,徐忠明认为以往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仅偏重于对官方正史记载和法律典籍规定的分析、解释,而对其他的法律资料的利用明显比较薄弱。官方的正史记载和法律典籍当然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史的研究材料,但是在被称为“史官文化”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卷帙浩繁的二十五史更多的是记录了帝皇将相的意识形态和权力结构,而对于民间百姓的生活世界、思想情感等,往往缺乏真切翔实的描述。而恰恰相反,文学作品虽然不乏“正统”意识,但是,其中毕竟有着更多的民间的思考、民间的视角。[3](P3)   (二)理论前提   如上所言的两种路径大多数情况下都以中国古典的文学作品作为研究材料,试图呈现文学作品所反映时代的法律文化或者从文学材料中发现更加一般性、普遍性的法学理论问题。如此说来,一个问题便产生了。以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作为研究法律问题甚至是法律史问题的材料,大家大致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文学作品不是虚构和想象的产物吗?他们定与法律的确定性、历史的真实性颇有距离,如果利用古典文学作品来研究现实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史,能否恰当的解释某些问题?这的确成为推进“法律与文学”研究走向深入必须要解决的理论前提。   面对质疑,相关学者给出了坚实而有力的解答,④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进路。一种是“率由旧章、不愆不忘”的进路,实际上是一种诉诸权威的进路,学者提到,就中国的学术传统而言,所谓“文史一家”乃是人们的共识。一方面文学依托着史学,另一方面则以文学补充史学。在中国学术史中,以文探史、以文释史也有极为悠久的历史,到现代史学大家陈寅恪先生手里,这种“文史互证”的研究方法得以发扬光大。另一种进路可以说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进路,即通过说明历史叙事也不可避免的“失真”来反证文学作品作为研究历史的素材之可能性。学者认为,文学叙事纵然是虚构的,然而历史叙事也是基于历史学家(历史编写者)的记载“构建”起来的,历史的编写者也是人而不是记录机器,他们在“著史”之时可能受认知能力、意识形态或者特定思想意图的的局限、制约或左右,因此的他们“所著之史”作为构建之物可能并非完全“符合”以往事实本身。⑤#p#分页标题#e#   进一步说,无论是历史的编写还是历史的阅读,都是通过语言这个中介来完成的,而语言往往是辞不达意的,不能对真实发生的客观事件予以纯明透彻的再现。在阅读历史的过程中,语言的意义也不是确定不变的,作者和读者之间会产生某种互动的关系,历史编写者所要表达的历史的“真实”与历史的阅读者所领会的历史的含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第三种进路是综合式的进路,虽说历史的“真”与文学的“真”有不同,历史叙事是对已发生的“真人真事”的客观记载,而文学作品则可以充分借助“虚构”的能力与发挥“想象”的空间。然而,一般地说,文学叙事是对在社会生活中的人物和事件的恰如其分的、合乎逻辑的“真实”概括。在这个意义上,文学“真实”依托的社会生活,其实与历史“真实”凭借的社会生活是基本想通的,两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别。由此,我们大体可以相信:以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为资料探讨中国法律史问题,是可行且有学术价值的。   至于文学与法律如何能够并列在一起,学者大致用相同的逻辑给予了解答,文学与法律不过是以各自的视角、方法和逻辑来解释和评判社会生活,它们研究的是同一个对象,摹写的是同一个母本,就此而言,法律和文学也是“孪生兄弟”,这就在终极的意义上奠定了法律和文学进行对话和交流的基础。[4]   以上的论述,学界基本是没有争议的。不过在怎样运用文学作品为材料开展研究的问题上,学界对于某些法学学者运用文学材料时所表现出来的“法学家的傲慢”有所批评。⑥   三、国外研究的影响———从波斯纳说起   不可否认,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充斥着西方的强势话语,在“法律与文学”这一领域也概莫能外,作为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中心人物之一,其著作和理论被大批的介绍到中国,对学界影响甚巨。笔者认为,如果要全面的介绍中国学界“法律与文学”研究现状,不得不从波氏说起。   波斯纳何许人也,限于篇幅此处不再做详细介绍,苏力在为波斯纳文丛所作的《〈波斯纳文丛〉总译序》[5](P1-16)中,对波氏的经历和才华做了的热情且详细的评介。波斯纳的一批著作被翻译到中国,在《法理学问题》[6]、《法律与文学》[7]、《超越法律》[8]、《正义/司法的经济学》[9]等作品中都谈到了“法律与文学”的问题,以最早传入的《法理学问题》为例,该书的十三章《法律学的文学、女权和社群主义视角》对多种有关“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进路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波斯纳认为:在文学中使用的解释方法不适用于对法律的解释,而文学研究可能会有助于理解司法判决意见的强烈的修辞特点。文学有可能阐明因法律与公平(更宽泛的说,是因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紧张而生发的某些持久存在的法理学问题,且文学还有助于理解法律发展的某些关键性的阶段。[10](P490-524)   国内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学者中,无论是对其尊崇的还是评判的几乎无人不提及波斯纳,徐忠明老师在其书中多次提到了波斯纳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论述,不难看出徐老师的研究受到其启发。[11](P3)   苏力更是对波氏推重备至,例如在其《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一文中也坦承“波斯纳的这种进路对我、对本书研究以及本书的写作有最大的影响”,[12](P3)其文章中关于正义观、制度变迁的讨论都可见波氏的影子,而波斯纳处理法律与文学的进路,比如他注重制度,注重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注重充分考察历史和社会条件的限制等等也是苏力所强调和运用的,以致有人戏称苏力为“波斯纳的中国信徒”,波斯纳是苏力的“洋兄弟”。   总而言之,尽管波斯纳所讨论的国情和语境与中国大不相同,且波氏对于“法律与文学”很多时候是疏离和批判的,但其勾勒出的法律与文学的领域和运用的研究方法给国内学者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然而,不无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学界对于波斯纳的理论显得过于的倚重而缺乏批判,毕竟波斯纳仅仅是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心人物之一,还有许多欧美学者对此项研究贡献良多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比如说詹姆斯•怀特的《法律的想象》等作品没能被翻译过来,用徐忠明的话说“在法律与文学的问题上,波斯纳的观点获得了先占优势”。[13]   四、“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现状   多数学者同意,对于国内法学界来说,在“法律与文学”的四个模式中,“文学中的法律”更具有可欲性与实践性,事实上主要的研究成果也在这一方面。而笔者认为,在“文学中的法律”这一研究范式中,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徐忠明式的以古典文学为材料,进行中国法律文化史的解读。徐老师认为,若想全面的了解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仅以正史、法典为材料考察大传统下的法律文化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民间的、小传统的角度进行揭示,而什么材料可以较为全面细致的反映百姓大众的法律实践、法律情感或者法律心态呢,据有民间性的文学作品无疑是很好的材料,因此文学作品与法律的关系被清晰地揭示了出来。⑦   徐老师从九十年代开始即关注这一问题,著作颇丰,其大部分论文被收入《法律与文学之间》、《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等著作。徐老师考察的领域广泛,包括法律文化、司法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民众的诉讼的观念等等,研究方法也经过了一个渐变的过程,从比较单纯的“文史互证”转变到关注“法律的新文化史”。在徐忠明老师的研究中,无论是其对于研究思路的拓展还是精于史料的功力都是值得学习和敬佩的。   但是,笔者认为不足之处也是有的,可能受法律史研究路径的限制,在徐老师的小部分文章中可能会出现新瓶装旧酒的问题,也就是说,问题已经有人在讨论,徐老师只是用新的材料对这一问题进行再一次的阐述,没有借助一些新概念,让新的主题得到发现和探索,比如说在《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14]一文中关于中国古代百姓的法律观念中“贱讼”实为“恐讼”的讨论,学者已经有所论及,[15]徐老师只不过运用明清小说这一新材料进行再一次论证。笔者窃以为如果新材料所要说明的问题在常见的史料中已经得到论证,花费大量的时间查找新的史料再次论证是否必要是值得商榷的。#p#分页标题#e#   另一种是苏力式的以文学作品———甚至是电影———作为引子,引发一些更深层次的法理学思考的研究方法,比如在苏力老师最早的关于法律与文学的作品《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悲剧》中,朱老师从《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这两部电影说起,讨论法治的本土化和现代化的问题。苏力老师认为:我们从西方引入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纠纷解决办法、权利救济模式以及西方的权利观念与中国乡土社会的背景是脱节的,由此引出了对法律移植的批评和反思。苏力老师针对《秋菊打官司》的研究产生了不小的学术争议,至今还是法学界时常讨论的问题。[16](P371-386)   苏力老师的文章长于理论分析和推演,试图从古典文学材料中提炼出据有一般性的法理学问题,加以讨论。用苏力老师自己的话说,“……基本追求不是运用具有历史意味的文学材料来印证法律的历史,甚至也不是运用文学材料来注释甚或宣传某些当代的法律理念;而是力求在由文学文本构建的具体语境中以及构建这些文本的历史语境中冷静地考察法律的、特别是中国法律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希冀对一般的法律理论问题的研究和理解有所贡献。”[17](P3)   但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在苏力老师的文章中,文学作品基本上只是一个导出所要讨论的论题的“药引”而已,这种研究不足之处也是不难发现的。学者刘晗针对这一研究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中国传统戏剧只是苏力式的法律社会科学理论的若干注脚和案例而已。[18]   比如说在针对《赵氏孤儿》的分析中,苏力老师从人的报复本性出发,分析了复仇作为一种制度和意识形态从产生、演变到衰落的原因,揭示了复仇与刑法的联系和一个统一、公正、为群众所接近的司法公权力对社会安定的重要性。[19](P43-81)   而通读全文会发现,《赵氏孤儿》的戏剧文本似乎只是这一篇雄辩的论文的一个可有可无的点缀或注脚而已,将这一戏剧文本换成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或者历史文本的记载似乎也可以说明问题,这是否丧失了对文学叙事研究的独特价值,这还算得上是“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吗?加之缺乏运用材料的丝丝入扣的论证,一些观点并不能令人信服,比如说苏力老师在论述戏剧更加容易受正统意识形态影响时,举出了一些戏班常常被官人喊到府邸演出,官员是不会允许戏剧的内容与正统意识形态相违背的,[20](P248)这一事实是有据可查且可以想见的,但是以诸如这样的事实作为戏剧一定受正统意识形态影响的证据似乎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戏班在不同的场合,面对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反映,在官员目光注视下可能不会违背正统意识形态,而在群众中可能会顾忌更少受正统意识形态的影响就大大减少了,比如说同一个人在开会时和在网上留言时说话的风格与态度可能会大相径庭。总之,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先行”而缺乏证据证明的做法是否可取是值得商榷的。   五、“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文学的法律”)的研究现状   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中将“通过文学的法律”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学术的教益学派”,即对于文学作品的教化作用的研究,二是叙事体法学。我们这里只谈教益学派的问题。   关于文学的教化作用或者如苏力老师所说的文学的社会控制作用在西方的研究中基本上是空白的,原因如沈明博士所分析的在西方社会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和文学之间存在紧张和竞争关系。[21]   在西方近代,由于法治传统和社会分工的关系,法律被界定为是自给自足的,而且是涵盖一切的,而文学只是边缘。   而恰恰相反,在中国传统社会,文学除了作为比较中性的“文化”之余,事实上一直承载着重大的正统意识形态传播和整合的作用。“文以载道”的传统恐怕到今天还一直延续着,在这种意义上,法律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律”。冯象先生最早对这一问题给予关注。冯象认为,在1949—1987年间,中国社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不是宪法,甚至不是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诸如《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老三篇”这样的文本,以及在这些思想指导下的一批用来武装思想的文学艺术作品。[22](P9-33)   可能是“人无我有”的缘故,当冯象先生实际地提出“作为法律的文学”这一论域的时候,苏力老师盛赞其大大的拓展或有可能是重构了美国学者界定的“通过文学的法律”的研究边陲。   当然,苏力老师也将“作为法律的文学”这一命题作为自己的一个论域,比如其《作为社会控制的文学与法律—从元杂剧切入》一文中,[23]从理论分析和经验列举两个方面揭示了在传统的戏剧中充满以儒家礼教为主的意识形态的宣传和说教的原因。在一个传统的大国中,由于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政治治理能力的不足,或者交易费用过高,因此不得不诉诸道德意识形态,并往往借助于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来加强社会控制,而注重迎合观众的戏剧更受到无孔不入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于是,文章从一个新的维度触及到了“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即在实现社会控制上,文学与法律具有某种程度的互补。文中提到元杂剧中的说教意味非常浓厚,比如说在《蝴蝶梦》中所描述的包公审案,只要道德正确,杀人不被惩罚,甚至可以加官进爵,而道德不正确的盗马贼就死有余辜。这种的道德说教与今天的“普法”教育工作颇为相似,这样的例子在元剧中还有很多,可以感受到浓浓的以儒家“忠”、“孝”为正统意识观念的宣传。   结语   经由上面的梳理与评论,很有必要对国内“法律与文学”研究给予扼要的整理。首先,这是一个跨学科成为流行的时代,法律与XX的研究方式成为学者青睐的领域,“法律与文学”通过二十年的研究仍呈现出很大的诱惑力,仍处于上升的趋势。#p#分页标题#e#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法律与文学”的研究遇到了如上不少的问题。比如说法史学者的研究显得理论不足不能脱离传统“文史互证”框架,而法理学者资料不足,虽论点频出却不足凭信。对于这种跨学科研究中常见的问题,理论的准备和写作技巧的提升都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另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则是,在“法律与文学”的四个子领域中,目前国内研究大体还局限“文学中的法律”与“通过文学的法律”这两个方面,而尤其以“文学中的法律”参与的人数最多,成果最为丰富;相对而言,其他两个方面参与人数少,成果也比较单薄,除了国情拘囿之外,⑧这当然和学者的知识结构和学术兴趣有关。   但是,并不是说其他领域不值得研究。比如,笔者认为“有关法律的文学”在中国就很有研究的前景,它包括:文学作品的法律规制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这都是中国法治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影视作品的定级问题。   总而言之,在充足的理论准备和更好的写作技巧的前提下,为“法律与文学”寻找更多的可能路向,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司法理念论文范文4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二)案例教学法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激发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参与性等,当然,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也体现出它的局限性:第一,如何保证高质量案例作为素材。第二,学生愿意深入思考案例而不是仅仅“听故事”。

(三)模拟法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内容包括了总论、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国际环境法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学生具备法理、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础学科的功底,且需了解环境学、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等其他跨学科的基本原理,知识跨度大,科技性强。这使得在32个课时的条件下,不宜选择模拟法庭等特别费时耗力的实践教学模式,否则可能会导致因教学基本信息量不足,致使学生无法较好应用,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较之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目前尚不处于“显学”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极少,这使得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降低;同时,现实的就业压力促使学生更加现实,多数学生在四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准备研究生考试或准备司法考试,无心在课程学习中投入过多精力。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思路

现代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有创造性的人才。创造性思维包括:一是发现问题、二是解决问题。创造性思维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教师的创造性思维即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创造性。

(一)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逐步改变过去以讲述为主,老师讲、学生听的课堂教学方法,采用“参与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是一种师生共同合作式的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整合各种教学资源,采用多种教学方式,设置若干教学环节,为学生创造出参与教学过程的充分条件,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以及教师主导作用,在师生双边互动的过程中进行教与学的活动。使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促进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本次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式教学方法主要通过“小组合作式专题讨论”来实现。专题讨论由教师事先准备讨论内容,共设计14个选题,主要涉及实案讨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案例为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10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他4起案例也较新颖并具有代表性)以此作为教学案例具有客观真实性、多样性,且与时俱进,及时跟踪最新立法和法律实施进展情况。这10起典型案例均为获评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件,案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大气、海洋、渔业资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处罚等纠纷,涵盖大气、水、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所涉案件能够反映出最前沿的问题,如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主观犯意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予以裁判,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系因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养殖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确定三种可致环境污染因素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了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受害者诉讼能力的不足,无论对个人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涉及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程序合法性的认定,明确了不能证明取样程序合法的监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处罚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的裁判规则。通过专题讨论可以真正体现学生参与,弥补传统单一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单向信息传输和“听故事”等局限性,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如锻炼学生的资料整合才能、案例分析才能、研究才能、授课才能、语言表达才能、团队合作才能等。全班学生通过抽签组成学习小组,各组推选1名组长,打破原有的班级界限。每一小组专题讨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一个案例熟悉多部法律,如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环境资源案例,可能涉及到《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法等,以及了解司法是如何将若干法律运用于实践当中解决问题。小组各成员基于他们的各自分工不同,又可以得到不同的能力培养。如讨论需要完成六步分工合作,第一步,课后收集、整合资料,在中国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获取讨论详细内容;第二步,案情简介;第三步,判决结果简介;第四步,本案适用法律梳理;第五步,该案启示等;第六步,需要学生制作课堂演讲PPT。以上六步分别由六个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完成,互相配合、相互监督,每个成员的任务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小组团队总任务的完成。其他小组学生可以通过专题讨论参与者制作的PPT和演讲,了解多个领域。在知识水平、思维方式等方面,各学生间存在差异,通过参与,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使得各参与主体思想相互碰撞、启发、互补,从而达到拓展学习的目的,开拓学生的视野。

(二)更新课程内容

不断更新、完善授课内容,结合最新教材及法律,讲授内容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本理论和该领域前沿热点问题,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经过两年的探索与实践,现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课件一套习题、形成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相关学习资料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一套,教学视频素材文件50余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第一部分推荐网站,如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网、环保部官网、及各高校、科研院所网站等;第二部分环保知识,如臭氧层被破坏造成的危害等;第三部分实例讨论,如最新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第四部分实例阅读,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如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在环境执法方面选取“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等;第五部分习题;第六部分法律法规汇编。

(三)完善考核方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考查课,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不拘泥于传统考试方式,期末考试采用课程论文方式,课程论文不少于3000字(由教师选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作为选题),评分标准为:论文写作过程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30分;论文结构的合理性、论文观点正确性、内容翔实表达准确为30分;论文的创新性为30分;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工作态度为10分,共计100分。环境纠纷反映出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我们必须夯实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传授,加强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通识教育”以回应社会需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专注于我校“应用性复合型”全方位人才培养要求,以提高学生的参与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以“参与式教学法”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方式,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由传统教学方式向全方位综合教学方式转变,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随着课程教学方式改革与创新的继续深入,将使学生获得更新、更全面的专业知识,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参考文献:

[1]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J].当代法学,2009,23(2).

[2]陈海嵩.《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改革[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2,31(4).

[3]舒展,吴德东,李玉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J].教育教学论坛,2014(4).

[4]林云飞.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视域中的法学专业课程改革———以分类教学为视角[J].高教学刊,2016(03):139-140.

[5]黄卫东.完善案例分类教学机制[J].高教学刊,2016(15):107+109.

[6]陈娟丽.成果为本教学模式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好家长,2015(21):26.

司法理念论文范文5

影响性诉讼案例之所以被笔者选为刑事案例教学的特定试验田,是因为此类案例具有其特定的性质,在刑事法教学中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例的特有优势。影响性诉讼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是可能引起制度变革,影响法治发展进程的典型个案。伴随现代传媒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近年来,现实中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启发性。从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到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念斌死刑改判无罪案中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从许霆ATM机取款案到杭州飙车案中引发的究竟该定何种罪名、判处刑罚轻重的争议;从药家鑫杀人案到一系列反腐大案要案带来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控对策的反思等等,引发了笔者将影响性诉讼案例引入刑事法教学的冲动。这些现实发生的鲜活案例极易激起同学们学习探讨的兴趣,是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刑事法律科学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良好契机,同时,这些具有时代感的真实案例还具有模拟案例、编写案例等普通小案例所难以具备的综合性和延展性。

1.鲜活性与时效性

影响性诉讼是真实世界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将其引入高校法学课堂,能够为刻板的照本宣科式的传统教学注入新鲜的血液。当下发生在现实中的刑事案又因其具有特别的社会影响力而极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连一般社会成员都不能熟视无睹、置若罔闻的有关法律实践,法科生怎会不跃跃欲试地加以探讨呢?并且,刑事影响性诉讼往往关乎生命、自由、重大财产利益等,更是牵动人们敏感神经的焦点。此时若将影响性诉讼案例运用至刑事法教学当中,必然能够极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寓教于乐,使课堂更加生动活泼。此外,影响性诉讼案例往往还具有鲜明的时效性。也就是说,这些案例往往和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反映时代特色。刑事影响性诉讼案例具有的时效性能够促使学生们更好地掌握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更准确地了解新时期、新形势下犯罪案件的新特点、新变化,使自己能够运用的刑事法律知识不断更新,贴近时代。同时,历时性的纵向观察和思考还能促使法科学生更理性地以历史的眼光看待犯罪的发展变化以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乃至社会的动态变迁。

2.复合性与延展性

影响性诉讼具有真实性、影响性,常是大案、要案、典型个案,其发生的前因后果、包含的法律关系、涉及的社会问题往往复杂而非单一。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影响性诉讼案例更具有复合性,可以运用于其中加以解释和分析的法律理论、制度、观念等通常不止某个侧面,针对此类案例人们往往可以多角度多层次地加以看待。就某一个影响性诉讼案例而言,其可能跨越刑事和民事法律的边界,可能贯穿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各论的具体罪刑,可能兼具实体和程序问题,也可能需要对事实和规范分别作出评析。正因为影响性诉讼的复合性、综合性特征,使得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能够更灵活地根据需要对之加以适用。例如,既可以提取影响性诉讼案例中的某个或某些侧面作为教学重点,穿插进某一部门法的课堂,也可以在学生已经完成先修课程的情况下让其就整个案例综合分析判断。同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将某个影响性诉讼案例与其他相关个案加以链接,对比案与案之间的类似或差别,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等。这些都体现了影响性诉讼作为教学案例所具有的较好的伸缩性和延展性。对于教师如何选择运用于教学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建立影响性诉讼教学案例库,经过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两点经验。一方面,可以参照官方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对此,至今年年初,我国正式的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已经正好届满十周年,在中国案例法学会的官方网站上,每年评选出的影响性诉讼案例都可以公开查询到。此外,其他一些机构也有类似的评选可以作为参考,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评选的年度最受关注刑事案件等。同时,还可以借鉴司法机关的权威指导案例,例如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诸批指导性案例,作为经过严格筛选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就为法学课堂的案例教学提供了极好的材料来源。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影响性诉讼案例的选择要为刑事法教学服务,这就要求教师加以甄别并各自根据特定的教学过程加以设计。首先,教师要把握其选取的案例不能是仅仅具备社会影响力、夺人眼球的新闻式案例,真正的影响性诉讼在具有影响性的同时更要有代表性,要有真正的理论研究价值。如果仅仅因为案件情节的离奇、当事人的特殊身份甚至是纯粹被各种媒体炒作而成的所谓大案名案是不适宜作为教学案例的。其次,教师还应注意案例的选择和匹配,即根据课程设置的需要和学生的已有知识、课堂规模等状况选择和使用恰当的影响性诉讼案例。

二、刑事法教学引入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意义

1.是新时期法学教育目标和指向的必然要求

将影响性诉讼案例引入刑事法教学不仅对于多项教学效果的直接达成具有重要意义,更和新时期法学教育的长远目标和指向相关联。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国各部门各领域都需要大量具备法律知识的高层次人才,也就是说新时期的法学教育既要使学生掌握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也要培养有创新能力、跨学科、宽基础的复合型能手。可见,法学教育要实现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一体化。从近年来法科生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去向来看,一方面法学专业“就业难”主要体现为供需结构性失衡,毕业生在校学习的知识与实践相脱节,不能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如今法律人职业环境也愈加多元化,法学专业毕业生早已脱离了早年向“公检法”定向输出的轨道,转而进入由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组织、新闻媒体、NGO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这些新形势要求法学教学必须转变思路、创新方法,以培养集知识、能力、道德于一身的法律人才为目标。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必须认识到在让学生掌握关于犯罪、刑罚等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更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使其和学生日后法律职业相衔接,要注重锻炼加强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鼓励引导学生就刑事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等各方面提出科学合理有见地的质疑和反思,为将来成为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做准备。在教授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之外,教师还应注意学生法律伦理以及人文素质的培养,例如传播和教育宽严相济、无罪推定、人权保障、尊重生命等刑事法理念。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法教学中主体间的良性互动

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能够推动师生间和学生相互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使教和学的过程成为多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根据刑事法学科主要课程(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侦查学等)的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能够使学生更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施展自己的创造性才华和活跃的思维。传统的课堂教学因缺乏学生参与,容易使教学氛围枯燥呆板,甚至出现教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学生在座位上神游四方的现象。没有调动学生自主性的知识不可能被其真正消化吸收,只有当其主动参与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过程,对其自身脑细胞产生足够刺激,才能实现学习的内化过程。而分析和探讨影响性诉讼案例的教学方式恰恰为学生提供了足够的参与机会,鼓励学生在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具体案例的过程中敢想、敢问、敢说,激发每个学生发挥自己的主观性和独特的个性。这种体现学生参与的教学过程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建立师生间平等欢快的人际关系,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教学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实现教学相长。另一方面,学生之间也能在交流中发挥集体智慧,碰撞出思维的火花。其中有相同观点的同学可能在论据上相互补充,或者持不同意见者相互辩驳和修正。笔者在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实践中也切身体会到,与单纯理论教学过程相比,学生的兴趣更浓厚,不同类别学生的注意力和参与度都有很大提高。学生的潜能得到发掘,一些以往课堂表现和卷面成绩一般的同学在案例评析和论辩中能够脱颖而出,发言相当精彩。因此,这一教学模式可以展示不同学生的优势、提升各种学生的自信,普遍强化其学习动机和效果。

3.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的良性互动

对影响性诉讼案例进行专业角度的分析,需要学生以相关法律理论知识为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是先后关系,不学无以致用。一个有着扎实理论知识基础的学生往往在案例分析时不至于过分偏离专业思路或出现基本的法律常识性错误,相反,如果理论基础不牢,则可能会缠绕于案例事实的细枝末节之中甚至错失判断的方向。虽然实践应用要以理论学习为基础,另一方面,实践应用也能反过来推动理论学习的深入。教师以案释法、学生以案明法,影响性诉讼案例更是以其鲜活性和综合性而成为更生动、更高层次的实践应用形式。要做到对影响性诉讼案例全面科学、合法合理的分析,必须对理论知识进行加工,目光往返于事实和规范之间,这是对理论学习的进一步升华。同时,已有的多种实践教学方式中可以并且需要应用影响性诉讼教学模式。在理论课教学过程中,由于课时有限,而综合复杂案例可能占用较多时间,因此引入影响性诉讼案例只能是局部的和片段式的。而对于典型的法学实践课如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等,影响性诉讼教学模式则大有用武之地。一方面,这是因为实践课教学的重点即在于知识的运用,让学生充分参与复杂案件的分析有大量的时间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实践课教学面临的一些实际局限。例如,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真正参与实践应用的机会相对有限,因为对于挂靠在学校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下的法律诊所所接收的真实案件,学生更多的仅是起辅助作用,并且需要主要人和当事人的信任和授权,更何况现实中还存在提供诊所服务的学生数量有限,进行的“诊断”效力有限、难以考察其正确性,当事人事案处理时间与学生其他课程冲突等问题。因此,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以同样是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带动学生的常态化参与,可以通过较低的成本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在刑事法教学中的应用路径

首先,教师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例如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探索:一是分组讨论法。在选取案例的基础上,由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和准备,在课堂上将学生按4—6人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随机或轮流抽取1名代表进行发言。每组代表发言后,其他同学可以补充也可以提出不同观点。最后,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由教师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和评析。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课前的准备要充分,例如至少提前一个星期告知学生案例主题,分配好组员,明确分工,这样才能控制讨论的进度和效果。二是辩论式学习法。对某一案件中有关问题持相对观点的同学或模拟案件中的控辩双方,展开辩论,在论辩的过程中明法晰理。这个过程也需要教师有极为熟练的教学能力,控制辩论的进程,把握教学的方向。学生之间在就特定案例展开辩论的过程中,也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假设、类比、反问等不同辩驳方式,从而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这种方法可以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相结合,使学生在角色扮演的同时充分参与理论应用过程。三是论文研究法。影响性诉讼案例除了在课堂教学中值得应用,在学生学期论文、毕业论文等的写作指导中也很有运用价值。结合热点案例分析法律理论和制度的论文不仅生动而新颖,并且能够很好地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社会观察能力。在对相关影响性诉讼案例进行剖析的论文写作与指导过程中,学生和指导老师的相互交流能够一对一地贯彻此种案例教学模式。四是讲座拓展法。对于新近发生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即时举办专门的讲座。在讲座过程中,可以运用多媒体视频资料,更为直观地展现案件原貌,也可以邀请实务部门的专家走进校园,使学生能够直接接触司法第一线的信息和动态,为学生就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答疑解惑,使教学与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此外还可以鼓励学生自己就影响性诉讼案例准备讲稿、演示稿等并上台进行讲演和展示。其次,对于影响性诉讼教学模式应用的不同形式,都要做好相关存档,形成案例分析报告、讨论稿、辩论记录、论文和讲座录音稿等书面材料或者用音频视频资料加以固定,以便为进一步规范化教学积累经验,同时相关文档可以为学生考评和教学评估提供依据。

四、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应用的配套机制

1.教学主体自身的提升

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对于教与学的主体双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应该更多地以学生为中心,学生需要主动分析案例材料、寻找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和相关推理,在认真听讲的同时还要积极动脑、动手、动嘴。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需要学生拥有良好的学风和精神面貌。例如,学生需要有主动搜集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不能封闭自我,更不能满足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状态,而是应当关心重大事件和实际法律问题。又如,学生需要在课前进行充分准备,在课上认真倾听和积极回应其他同学的观点,而不能仅仅消极地复制自己查询到的已有论点作为敷衍。此外,此种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了自我表达的良好机会,学生应当把握机会而不应害羞胆怯。其次,教师也应在避免唱独角戏、讲“一言堂”的同时充分发挥引导和控制教学过程的作用。例如,教师要善于通过直接干预或表情、肢体语言,鼓励支持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同时,应当根据案例提出启发性的问题,有效控制讨论的方向和进程,把握好教学要点的选择与连接并画龙点睛地加以点评和总结。在教学准备过程中,教师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例如筛选和更新教学案例库,全面搜集和加工处理案例相关信息等。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还需要注重刑事法专业知识的系统运用,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课程有机联系起来,再现刑事案件在实际中的真实运行,引导学生进行刑事一体化的思考。此外,教师应当尽可能地从事和参与司法实务,获得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在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时便能够更加自如,也更加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2.教学环境和手段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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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化视野;法理学;法学教育

一、改革背景及法理学教学现存问题

(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带来了对涉外法学人才的需求

1.现阶段,世界经济全球化越来越深入,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这其中不乏各国法律之间的交流,而在交流中各国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日益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涉外法学人才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不论是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还是在国际机构中担任重要角色,都离不开国际化法学人才的能动性。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更加需要涉外法学人才与各种国家进行交流合作协商,从而明确精准地表达我国立场,所以我国如今对涉外法学人才的需求是直线上升的。

2.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并不能满足国家对外建设的实际需要,不仅仅只是单纯的数量不足,而是缺乏高端的能发挥领导作用的涉外人才,这使得我国对外法律交流的动力不足,不能很好地发挥大国优势。这样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我国法学有关课程教学对学生的国际化培养远远不够,不重视对法科学生的视野扩展,没有结合时代需求进行改革。所以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国际化方向的改革,重视学生国际化视野的培养,为涉外法学人才的供应提供强力支持[1]。

3.全球化浪潮的激荡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和未来发展走向,对法理学的发展提出新的重大理论需求,带来了新的法理学问题,所以具备全球化视野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新问题。法律全球化对法理学提出了新型法律观念和研究内容的扩展需要,而这些扩展则表现在以国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转成以国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就产生了对法理学教学内容更新的需求。由此可见,法理学的发展需要立足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所以教学内容也不只是以前单纯的研究国内法法理学理论而应该适当着眼于国际化法律问题,契合时代背景去进行教学内容的同步改变[2]。

(二)法理学教学面临国际化不足等问题

1.法理学教学大纲中关于国际化的内容非常少,但法理学中的很多核心理论例如人权和公共秩序等均来源于西方。如果在教学中教师并未将这些理论的来源和背景教予学生,学生不仅难以理解理论内涵,更丧失了形成国际化视野的机会。目前法理学的教学内容太过限于理论本身和国内法,未能延伸至国际层面,这是如今法理学教学未能走向国际化的固有障碍。

2.法理学教学方式大多重视理论灌输,教学模式较为传统,教师重视意识形态的内容而忽视了实践的部分。在上课时往往只是讲述理论内容,却没有让学生去通过实践感受理论的应用,学生理解起来很抽象,作业也大多只是一些记忆性的练习,很少让学生进行发散性思维的训练。这样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不仅在理解记忆上有困难,在今后学习国际私法等国际法相关学科与法理学理论交叉的内容时也缺乏一定基础,发挥不了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基础性作用。

二、改革目的

(一)何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

1.具有全面的视角看待问题。看待微观问题能从宏观着想,即自觉站在全球化视角思考,而面对宏观问题也不忽略从微观去考虑,在思考上更加全面。对于不同的法律问题都有从宏观或是微观角度去考虑的意识,从而选择最适合此问题的角度,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法。

2.对国际热点事件和法律焦点密切关注,在国际问题中能敏锐地察觉到与法学相关的信息,捕捉法律动向,做出及时的反应,拥有清醒的头脑。关注国际热点事件不仅仅只是关注跟我国有关的,其他国家之间的事件也同样给予关注,因为在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背景下,每个国家之间的事件都有可能影响到其他国家,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便是如今需要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关注每个国际热点事件的重要原因。

3.具有多元化人才的素质,不仅精通法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其他领域也均有所涉猎,例如金融、科技等领域,并至少掌握一门外语,了解国内国外法律规则,从而在面对国际事务时游刃有余,具备处理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比如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提倡并实施近三十年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为两个市场培养“三会”人才,“三会”即精法律、懂经贸、会外语。“两个市场”即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这种教育模式就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多领域的涉猎可以让法学人才具有更强的能力和更广阔的视角,所以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离不开加强其多元化能力。

4.对于和我国有合作或者竞争关系国家的立法司法等规则要有系统化理解,熟悉其中的差别和背景,在面对具体事务时能熟练运用法条或者是规则从而找到正确逻辑解决,在国际沟通中发挥核心作用。一个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一定不只是对本国的法律规则或是国际法了如指掌,还要对其他与我国交际密切的国家法律也有一定了解才能处理好具体的国际法律事务,并善于发现其他国家与我国法律差异,抓住其中可以利用解决问题的点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涉外法律人才[3]。

(二)丰富法理学教学特色内容

1.现在的法理学教材中的理论内容很多都移植于西方法学,例如人权、公共秩序等核心理论最早都是来源于西方,但作为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也应与时俱进拥有自己的特色,所以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基础性学科,更加需要发展更多属于中国的特色理论,当然这也离不开深入了解国际化法理学理论内容,故进行国际化改革能更好进行国内国外法治的一体化思考,从而形成属于中国的法理学特色理论。

2.通过法理学教学改革,能在法科学生接触法学的最初就有从国际化角度看待问题的意识,从而在今后的部门法学习中能结合两种视角看待问题,更加全面立体地审视这门学科,有利于培养出拥有国际化视野的优秀涉外法学人才来丰富法理学内容,更好地发展这门学科。

3.法理学作为法学这门学科的基础性学科,与同样作为法学基础性学科的比较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各部门法里都有所运用,不管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这些比较都有助于发展各部门法理论,在比较中发现本学科的不足和优点,并了解更多国外法或部门法的内容。但在法理学的教学中比较法学的内容比较少见,老师也大多不会在课堂上运用比较法教学,所以可以引用比较法的方法教学法理学,让学生了解比较法研究方法,不仅有利于后面部门法的学习还有利于其接触更多国外法理学部门法的知识,为国际化视野的形成打下基础。

三、改革方法

(一)教学内容改革

1.法理学教材中关于国际化的内容寥寥无几,涉及西方的理论例如人权,法治,自由等也只是简单阐述了这些理论的概念以及内容,并未向学生解释其来源,包括这些理论在西方环境下衍生发展的过程。如果在教材内容中加上这些理论的来源以及在西方环境下的发展过程,不仅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这些理论,还能让学生对西方的法律环境及发展有一个大致认知,为其形成国际化视野打好基础。例如,法理学中的人权理论经历了洛克的理想化人权理论到实证派注重现实忽视理想化,再到庞德的最优利益平衡学说,最后又回归自然法的理论。这一系列变化都是每个不同时代的产物,体现了每个时代的环境,如果将这些理论的发展过程融入教学内容,让学生在理解理论的同时还能了解西方的法律环境变化,有利于学生对国际化的法学学习模式有一个最基础的认知。

2.法理学教材中有关于对各国立法差异的介绍,但并未扩展这方面内容。若在教学各国立法差异的时候加入理论研究内容,能让学生对各国法律的差异形成一个基本的认知。孟德斯鸠是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法律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法学家,法理学教材中也有借鉴其《论法的精神》这本著作里关于立法差异等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的立法与其地理、经济、宗教、人口有紧密联系,所以立法差异也正是来源于这些因素的不同。如果在教学立法差异时扩展一些立法差异如何形成的内容,不仅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差异,还能让学生了解到各国环境的不同,加强兴趣,有利于国际化视野的培养和后面国际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习。

3.法理学教材里关于法律价值的章节里包含人权、自由、秩序、正义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人权学说是多种西方政治思想的结晶,不仅有斯多葛派,基督教思想还有罗马私法的结合;自由学说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同时伴随着他关于理性的相关理论;秩序理论最初起源于德国[4],其形成的原因与历史上历史学和法学在德语环境中对于经济学观念的发展具有很大意义有关;正义理论由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提出,概括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等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试图使契约论基础上的正义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然而在教材里只是介绍了这些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并未涉及理论的来源和具体形成过程,学生学习起来没有完整的逻辑链条,并且后面要学的国际法中这些理论也有相关篇幅,如果在法理学教学时就能从源头讲述透彻,那么也能让学生在今后学习国际法等相关部门法时形成基本的理解基础。

4.法理学老师教学的传统课程设计步骤往往就是讲述概念、内容、各种学说、分类、特点、意义作用等,几乎很少让学生了解到法理学重要学家的生平经历,但实际上法理学学说的产生和差异都与这些法理学学家的生平经历和生活国家的环境变化息息相关。比如非常著名的法理学家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急剧没落的时期,整个社会在动荡之中,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和思想领域的革命开始出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是他后来《论法的精神》这本包含他思想的著作产生的基础。所以如果在讲授学说前向学生介绍这些学家的生平经历和所属国家的时代变化,不仅有利于学生体会其思想的核心,还能更好地理解学说产生背景,同时也了解了更多思想政治环境的变化过程。

5.在教材中引入比较法相关内容,用国外法或是国内部门法的内容与法理学内容进行横向或是纵向比较,从而让学生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不仅能从不同角度看待法理学问题还能了解外国法的相关内容,并通过比较发现其中异同点,熟悉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为国际化视野的培养打好基础。了解外国宪法也有利于学生从事涉外法律事务,树立一种差别意识[4]。而法理学作为法学各部门法的基础理论,在对国内各部门法的比较研究、对中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世界各法系的比较研究等比较法的研究任务过程中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所以在法理学教材中引入比较法内容以及国外的法理学内容,进行比较教学,可以让学生在刚接触法学这门学科时就能通过法理学课堂了解到作为法学的基础研究方法之一的比较法,有利于学生在学习后面的部门法时多一种解决问题的角度,拓宽视野,向国际化视野发展[5]。

(二)教学方法改革

1.如今法理学的教学课堂基本是中文教学,而为了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老师可以适当地融入双语教学。2001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2005年教育部《若干意见》第13条再次提到“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可见双语教学的重要性。比如介绍名词解释和相关学说名称时将其英文翻译放上去,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相关术语的英文有更多了解,为涉外法学人才的培养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推荐学生多看国外的法律影视作品,比如《十二怒汉》《纽伦堡的审判》《费城故事》等,不仅学习了法学相关术语的外文翻译,还能提高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兴趣,为学生形成国际化视野建立语言基础。而这项改革会对老师的英文水平要求较高,所以也需要老师提高英文水平并重视英文教学从而更好地引导学生双语学习。

2.实施多元化教学,教学形式不拘泥于课堂讲授,可以线上线下结合,多进行实践性教学。教师可以改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在课堂上融入案例式教学,让学生不仅仅只是消化难懂的理论知识,从案例中领会到法理学理论的逻辑思维,更加形象。案例也可以不仅仅只是国内案例,国外经典案例的引入更容易让学生领会到法理理论形成的西方背景[6]。实践性教学应用于法理学的方式也有很多,比如将学生进行分组,布置任务,让其自主完成并在课堂上展示成果,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引导其发挥主观能动性。作为法科学生上大学以来第一学期接触的法学基础性学科,在法理学实践性教学中还可以适当地让学生接触一些专属于法学学科独特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比如模拟法庭,辩论赛等,不仅可以提升学生兴趣,让他们在后面的法学学科学习时有相关经验,还能让他们在完成这些任务时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相关内容。

3.借鉴美国在教学其宪法时引用外国法进行比较教学的方法,可以加深学生对本国宪法的理解。法理学课堂也可以运用这样的教学方法。比如在司法审查制度上,绝大多数美国学生很容易认为建立这一制度以保障宪法实施属于理所当然。但比较法的知识能够让学生知道英国就缺乏这种制度,这也表明它并非民主制国家所必备,进而延伸至欧洲人权法院、德国宪法法院等不同的审查方式。通过讲解这种审查方式的多样性有助于学生以此来评估美国自己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法理学的教学也可以引入国外法理学或是外国法与教材中的法理学理论进行比较,让学生通过某一个问题的国内外差异比较其更深层次的内涵和差异形成原因,这样不仅对本国法理学的内容有更好了解,还能树立一种意识即其他国家并不必然拥有与中国相同的法律法规,让其的国际化视野初具雏形[7]。

4.在教学中融入一些国际法律热点事件,让学生进行交流讨论,寻找其中蕴含的法理学知识,从而培养其国际化意识。比如在洞朗对峙事件中,中国根据国际法基本原理,运用证据证明规则理论,通过公开证据资料,戳穿印方捏造事实、歪曲法理的欺骗行为,直观清晰地反映洞朗对峙事件的是非曲直,揭示了印度欲单方面改变中印边界锡金段现状的企图,这个事件就体现了舆论宣传需要借助法理造势攻心,法理攻击需要借助舆论宣传扩大效果,有很多值得学生讨论领会的法理逻辑。如果在课堂上适时引入一些这样的国际事件,引导学生发现其中的法理学知识,介绍一些看待这些国际事件的角度,学生不仅能了解到更多的国际事件还能逐渐形成国际化意识,从基础上培养其国际化视野。

(三)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1.要想培养法科学生的国际化视野,不仅要从教学方式内容上改革,还要从考核方式上进行改革。如果考核方式过于单一,会导致有的学生不重视这门学科,只是应付考试型地学习,这样的话,教学内容方式的改革也就功亏一篑。传统的法理学课程考核都是在期末考试时用纸质试卷测试学生对这门课程的掌握程度然后根据答案进行打分,这导致学生经常在考前一两个星期进行突击记忆学习,考完以后也就忘记了这门课程大部分的内容,这种应付考试型的学习方式对于学好法理学这门基础性学科并没有任何帮助。所以要想让学生真正地学好这门课程,就不能只是采取期末闭卷测试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

司法理念论文范文7

关键词:微时代;法学专业;案例教学;完善对策

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不断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是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重要目标。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法治人才的本科教学方式有必要与时俱进,着力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理论素养和实践水平。

一、问题的提出

“微时代”背景下,信息传播主体呈现去中心化、信息传播方式呈现立体化、信息内容呈现碎片化,这对于法学课程的案例选择与法理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著名的法学家霍布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旨在说明法学人才的培养需要较强的实践性,同时反对僵硬的法条教学模式。通过案例教学活动,首先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宽度,其次能够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最后有效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因此,案例教学对于法学教育而言意义重大。就现状而言,虽然案例教学已经在法学课程中得到普及,但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还有待明确和提升。“微时代”对法学案例教学提出的诸多要求尚未得到较好回应,案例教学对推动法治人才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同时,现有的法学案例教学还存在着教师单项讲授为主、碎片化知识记忆、授课方法单一、论证过程过于简单等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法学案例教学展开深入探讨,以期提升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和作用,为依法治国夯实专业人才基础。

二、“微时代”下法学案例教学的弊端剖析

(一)目前法学案例教学的积极作用未充分发挥

其一,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还有待提升和明确。在法学教学领域,英美法系国家以案例教学为特点,以培养律师为法学教育目的。主张“让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教师并不直接教授学生法律的知识要点,而是通过学生的提问与教师的回答,在共同探讨问题的过程中掌握和实践法学的理论知识[1]。此种案例教学方式建立在学生自主预习的基础上,强调课堂讨论的重要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属于“实用主义”的美式法律人才培养特点。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以德国为代表,以培养法官为法学教育目标。提倡案例研习+实习模式,与美国法学教育不同的是,德国法学教育以教师直接讲授法学理论为主线,配以相应的练习课与研讨课,补充讲授课的不足。德式法学教育同样要求学生在课外阅读大量的专业书籍,在学生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后才能体现实务教育的价值。在中国,现有的法学案例教学存在教师单项讲授为主、碎片化知识记忆、教学方法单一、论证过程过于简单等现实问题。较少学生能做到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这些问题均集中反映了法学案例教育的作用未得以充分发挥。其二,法学案例教学在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未得以充分重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依靠坚实的法治人才队伍,其中,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基层法治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都略显不足,存在的执法不严、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反映了法学人才在培养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对此,有必要引入恰当的案例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夯实法治理念和树立行为准则,从案例中汲取重要的法学理论知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并且在案例分析中突破法学学科的内部与外部学科壁垒,提升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意识[2]。

(二)“微时代”下法学案例选取有待与时俱进

“微时代”下,信息传播的成本不断下降,信息传播的速度不断上升,信息传播的方式日益多元,信息传播的主体呈去中心化。这样的变化要求法学案例的取舍必须满足“时效性”“关联性”和“知识性”的要求。所谓“时效性”,是指案例的选择应是当下发生的且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性”是指教学案件的选择应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尤其是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点。“知识性”是案件分析的内容应涵盖事实和理论,教师能引导学生运用搜索引擎和掌握案件的主要事实和分析背后的法理依据,做到学以致用。以笔者所讲授的《刑法学》课程为例,将2018年发生在陕西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作为典型案例,主要考虑三点因素:第一,该案复仇杀人的杀人动机引起了全社会的热烈讨论,学生普遍关注度较高,选取该案例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该案背后蕴含的法律与道德的碰撞,通过教师的引导和分析,能够让学生更为清晰、更为具体地掌握刑法的正当性及刑罚的意义。第三,该案在网络空间引起的讨论,亦值得关注。对此,可从网络舆情和法学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对于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各自的特点,以及网络空间中的侮辱、诽谤等行为进行评价,教育学生如何理性看待社会热点问题,培养其独立的判断能力。

(三)“微时代”下法学教学目标有待更新

“微时代”背景下法学案例教学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以知识层面的延伸为主线的案例教学,其二是以能力层面的锻炼为主线的案例教学。第一种的案例教学方式一直存在,但受制于授课方式单一、学生主动学习程度等因素,实际效果多与预期不符。第二种方式的案例教学,在“微时代”背景下值得深入探讨。对此,将能力训练为主线的案例教学分为三个层次。首先,通过解题模式的案例分析方式,采取设问、定义、涵摄、结论的格式,训练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其次,教师将案例主要争议进行归纳,安排学生列举出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训练学生正反两方面的思考能力;最后,运用真实案件,着重训练学生阅读、筛选、精炼法律材料的能力,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总之,“微时代”下法学教学的目标不应仅停留在学生知识面的扩充上,更应结合真实案例逐步提升学生的问题思考与问题解决的能力。

三、“微时代”下法学案例教学的完善对策

(一)适时转变法学案例教学的理念和方式

其一,以往的法学案例教学存在教师讲授为主、碎片化知识记忆、教学方法单一等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案例选取中把握好时效性、关联性和知识性。具体而言,通过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案例选择上的调整,营造学生主动学习的环境,并相应优化课程成绩的评价标准。在教学方式上,以64课时的《刑法学》课程为例,应设置6—9课时作为案例讨论课。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案例讨论的目的首先是训练学生的文献搜索及阅读能力,在大量的材料中提取有价值的部分。在案例讨论课中,通过分组的方式让学生自由组成学习小组,并要求学生自行分配好工作任务,如文献搜索、文献整理、撰写观点、PPT制作和发言人。学生根据自身的优势分配任务,教师根据每项任务的完成情况予以打分。教师在听取发言后,根据学生所展示的内容和发言的状态予以点评。如果没有案例分析的课程设计,则学生较少会去阅读法学专著及与案例相关的论文。因此,为避免学生反复进入简单学习的状态,有必要通过案例分析课程,引导学生就案例相关的文献资料展开有目的性的阅读,并形成阅读笔记,逐步提升学习的深度。其二,在法学本科案例分析中,应重视法学理论层面的教育。少部分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以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率作为教学水平高低的评判标准,笔者认为不妥。固然司法考试通过率对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有直接影响,但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才是法学教育的重点。反观法学案例分析,有些教师以学生答对案情争议要点为评分高低的标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背后的法律文化、法学理论避而不谈,长此以往,学生容易忽视法学理论的学习,造成“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从教学的顺序看,案例分析应建立在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研读案例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3]。在单一的教学方式下,学生较少在课前预习,更少做到课后复习,仅靠课堂上了几十分钟去理解和掌握法学概念、原则和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学生能做的多是安静的听众。因此,教学方式的转变,必然带动评价机制的更新。其三,建立多元化课程成绩评价机制。现有的课程成绩评价机制,多由期考成绩和平时成绩两方面构成,平时成绩最大占比能达到40%。即使如此,学生也往往是花费一周的时间复习就参加考试,考试成绩的高低虽然影响奖学金的分配,但未能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就《刑法学》课程而言,据笔者私下了解,能完整读完教材的学生仅个位数,更多的学生将教师的PPT视为复习的重点和全部。究其本质,是教师在浅层次地教授和学生浅层次地学习,期考的泛形式化,折射出单一化课程成绩评价机制的不足,故有必要完善课程评价机制,鼓励教师围绕法学理论展开案例教学工作,促进学生提升学习的深度。

(二)鼓励教师积累实务经验,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实践中存在司法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在授课时容易局限于案例分析的本身,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学理论缺乏足够的分析,导致理解和分析的片面。同时,也存在实务经验不足而照本宣科的教师。没有接触或较少接触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学教师为学生讲授案例分析,容易陷入从理论中来到理论中去的陷阱。因为缺乏足够的实务经验,案例分析中涉及的操作要点,很可能就忽略了[4]。如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的把握,不应仅停留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层面,还要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有清晰的认识,如诉讼到了哪个阶段、公检法审理的期限、律师的诉权如何行使等等,都是相当重要的知识。学生从不同法律职业提出观点时,教师应引导和提醒学生该法律职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点。因此,法学教师应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从而真正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够做好案例的适时更新和科学分析。对此,高校应鼓励并培养“双师型”的法学教师。在完成每年学校安排的工作量之余,鼓励其接触法律实务工作。法学教师通过积累实务经验,能有益于拓展法学理论的宽度和深度,将有力地提升法学案例教学的质量。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提升法学教师综合素质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引导学生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在“微时代”案例教学模式下,案例选择契合学生的关注点,应更加注重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将学生的能力训练和能力提升作为考核中心,即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理顺思维逻辑和清晰表达观点的能力,使得学生真正成为教学的主体。虽然案例教学有诸多好处,考虑到教学的对象是本科生,因此法学教师不可忽视理论知识的讲授,须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方法有机结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加强高校法律实践平台建设,拓展教学实践路径

实践是延伸的课程,是检验法学本科生教学成果的重要标尺[5]。当前法学专业实践合作基地数量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学生接触不同法律职业的需求。对此,高校有必要积极推动法律实践平台的建设工作,增加合作基地的数量的同时确保合作基地的质量,真正实现学生践行司法实践的目的。具体而言,其一是拓展法律实践平台合作单位的范围。以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为例,法律实践平台集中于广西各地法院系统。从往届学生就业分布来看,公检法司均有涉及,亦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从事律师职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推进,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范围得到了进一步延伸,如企业法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人大机关等,进而要求高校应拓宽思路并逐步拓宽法律实践平台合作范围,即加强与上述单位的合作。其二是加快建立校内实践平台,充分利用校内资源。考虑到校外实践平台拓展过程较为缓慢,建议充分利用高校内部资源,通过建立校内实践平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如高校可通过争取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基金,建立校内的法律援助中心,招录学生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积极参与法律咨询服务,提升学生的就业意识和实践水平。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援助基金,能够解决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等合理费用,保证学生参与实践的质量。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实时服务。换言之,以高校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互联网提供实时法律援助,能够解决一部分学生在日常生活遇到的法律问题,亦减少了大学生陷入法律陷阱的概率,将有力地推进法治校园的构建。

四、结束语

“微时代”的到来给法学案例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提升法学案例“时效性”“关联性”和“知识性”的同时,通过授课方式的有益转变和评分标准的合理分配,可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的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中教师应当教授的基本内容[J].河北法学,2017(2):12—13.

[2]郑丽萍,宁势强.美国案例教学视域下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之改革[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108.

[3]陈文琼,谢恩芝.内涵式发展理念下地方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95—98.

[4]刘文燕.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探索,2014(12):56—57.

司法理念论文范文8

一、经济法学的特点

经济法知识的跨度非常大,而且内容庞杂,涵盖了与社会经济生活相关的诸多法律知识,章节繁多。如企业法与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和对外贸易法等等。同时,法学专业的经济法体系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体系有很大差异。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比较枯燥乏味

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计划中,经济法属于专业基础课,学生在思想观念上并没有把法律作为主课或者重要课程看待,传统的授课方式下,学生学习法律基本上都是从法规到法规,从法律条文到法律条文,既单调又乏味,因而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是应付式的,影响了授课效果。

2、课时少、内容多,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课时一般不多,因专业而异。以云南农业大学为例,目前经管学院经济学、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电子商务、信管、行政管理六个专业的经济法课都是48学时。在此之前,学生一般只是在大一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学习过少量法律知识,这样有限的课时,需要学习的经济法律、法规数十个,涉及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要了解的法律理论、法律原则和规则很多,很繁杂。

3、学生重视程度不够,不能主动学习相关知识

由于经济管理学院的学生都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他们对于经济法课程大多数并不重视,认为与自己将来的就业没有太大的关系,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去学习,课下大多不会主动去学习相关的知识,甚至有时候对老师明确要求需要上网查找的补充性资料,能完成的学生比例也不是很高。

4、经济法教学体系杂乱,难以选择一本合适的教材

经济法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各高校开展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时间较晚,大多是上个世纪90年代后才开设的,体系不成熟,现有大学教材的编排与设计一般参考法学专业教材,现存版本教材很多理论性较强,而有的经济法教材则财会金融类内容较多,还有一些经济法教材则把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都涵盖其中,即“大经济法”。教学中,我们用过多种版本的教材,用过法学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法教材,也用过通识性较强的经济法概论教材。但是这些教材给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学生要么反映学理性的东西太多,看不懂,要么反映教材过于简略,不能支持他们分析实际案例。因此,选择一本适合不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教材并不是件易事。

5、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缺失,使获得的法律知识难以巩固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这就要求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经济法律的实务能力,因此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至关重要。目前教师一般是通过案例教学以及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来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涉及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三鹿的破产,让同学们重新审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缺陷和什么是依法办事。但总体来讲还是教师发挥主导性,与实际情况还有一段距离。6、考核方式单一,不能有效考察学生能力囿于缺少科学的考核体系,目前大多数学校包括笔者所在学校多是以闭卷考试的形式作为主要的考核方式,虽然加入了平时成绩的考核,但所占比例很小。这样容易给学生带来只要期末之前背一背,就能过关甚至得高分的印象,忽略平时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累积,无法有效考核到学生真实的掌握情况。

三、经济管理专业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1、立足素质教育,融入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

作为未来的国家一线建设者,本科生们必须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具有社会责任感。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除法律基础以外的又一门法律课程,经济法教学责无旁贷地负有培养现代公民意识的使命。经济法教学应当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向学生灌输蕴涵在法律条文深层中的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通过课堂、实训、考试等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诚信观念。经济法教学通过这种融入,让学生不仅成才,更要成“人”。

2、根据科学的培养目标确定授课内容

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要求,选择一本通用性的适合经济管理学生的经济法教材,适当进行取舍,制定授课计划。在内容上,在用4—6课时普及民商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之下,针对不同专业,重点选取几个相关部门法讲授。比如会计专业,侧重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票据法等;而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则侧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市场规制法等;电子商务专业侧重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工业产权法等。其中,合同法、公司法对于所有专业的同学都很重要,在学时分配上要有所侧重。在深度上,做到学一个部门法,懂一个,精一个,同时引导学生掌握学习的渠道和方法。

3、多种教学手段配合增强教学效果

(1)授课前提示与学生预习相结合。在授课前提示学生注意本课的知识点和重要内容、难点内容,使学生在听课前就对本课内容有个大概了解,可以有的放矢地听课和记笔记,提高学习效率。

(2)多媒体与板书相互补充。为方便教师的讲解,多媒体投影屏应当放置在黑板的一边,教师可以按照授课进程的需要自由地在两种教学方式中转换,更好地发挥两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同时,将短线鼠标改长线鼠标或者无线鼠标,这样教师可以不必来回奔走,可以面对学生讲解,为师生之间的互动创造条件。

(3)选用互动式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改变教师为主体的授课模式,让学生也成为课堂的主体,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讨论课形式来增强与学生的互动。具体实施过程中,案例式教学要选取有代表性同时又能涵盖一个阶段性知识点的案例,使学生能在一个案例中对所学知识有个整体的、全面的认识。同时,案例的选择要具有较强的时代感,最好是当前的热点问题,这样才能引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的热情。讨论课的形式就更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扮演组织者的角色,完成给学生分组、布置讨论任务的工作即可,在学生积极展开小组讨论的时候,教师应该控制全场,及时给各组以必要的指导,控制分组讨论的时间。分组讨论结束时,教师要鼓励各个分组积极表达自己观点,并及时总结和点评学生观点,给予肯定和评价。

(4)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尝试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体验去探寻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全过程,使他们的自学能力、逻辑思维、人际交往等多方面能力得到培养。让学生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融入到实践中。如笔者所在院校,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第三学期尝试让经济学专业的同学走出去到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庭庭审,回校后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尝试过两种做法,一种是从材料的准备到角色的扮演到“法庭”庭审全由学生自己作主,各组组长作为评委打分,教师进行评价;另一种则是由教师选择适当的案例分给各小组,由各组学生对素材进行研究,准备司法文书进行庭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改革考核方式补充课堂教学的不足。经济法考试应该以能力考核为主,从单一评价到多元评价,改变现在的平时成绩多以出勤、作业为主的考核方式。可以增加平时考试的次数,并以一定比例计入到最终的成绩之中,具体可以结合每个专业的课时,平时安排1到2次的中期考试,每次覆盖的内容大多为1—3章不等,占到20%的比例,平时表现占10%,案例讨论和论文等大作业的形式占到10%,最后期末考试占60%。在考核内容上也可以多样化,将讨论课上的表现计入平时表现考核中,适当增加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小论文等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6)完善教学内容。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应采用21世纪课程教材或优秀教材,并针对不同专业制定不同内容或同一内容不同侧重点的教学大纲。教学过程中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教学,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密不可分。多方面收集最新的教学内容和经济法案例,对现有的《经济法案例集》的内容要经常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力图克服同类教材、资料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遵循“体系健全、结构完整、反映新成果、勇于创新”的原则,以案例为素材,以法条为基础,着力于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经济法知识分析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能力。实践证明,教师必须结合学生实际,把教学的成功和失败之处总结出来,不断改进教学的各个层面,才能有效地保证授课质量。

作者:马翡玉 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二)

一、财经类民办本科高校经济法教学现状

1、存在重教学形式,轻专业针对性问题

综观国内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经济法教学情况,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大多数高校囿于不同原因并没有注意到财经类本科专业学生法律素养,同时,忽视不同专业学生对同一本经济法教材需求不同现状,仅仅按照一个经济法教学体系、同样经济法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这种不能按照专业要求培养学生经济法教学模式,导致经济法教材对不同专业学生需求不具有针对性,同时,对教师与学生造成不同影响:其一、对教师而言,一般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经济法课程开设课时大多在36-54课时之间,经济法又具有领域广、内容杂和专业性强的特点,这对于教师授课可谓是灾难性的;其二、就学生而言,经济法课程量大、课时少,对学生学习领受,无疑也是灾难性的.这种只重视经济法教学形式,而忽视专业针对性的问题亦造成一个最大隐患,就是经济法教材不能得到合理取舍,最终形成“因教材施教”而不是“因材施教”后果.

2、存在重笔试考核,轻考核形式创新问题

多年教学经验表明,考试只是对某一课程测试与评价手段,最终目的是测评该课程教学效果,以此为基点,促进该课程教学方式改进,经济法也是如此.但,当前,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经济法课程考核模式存在着考试结构僵化、考核内容形式化、考核方式单一化等缺陷.这种重笔试考核方式,导致学生“课前不预习、课上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忘笔记”现象的出现就不足为奇了,同时,这种经济法授课模式具有明显轻上文述应用能力培养倾向.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法上述考核效果实现,从而影响发挥经济法课程考核的反馈调节功能.最终不仅影响发挥考试正确导向作用,更不能达到学生应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经济法问题能力提高的目的.

二、财经类民办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路径探讨

1、经济法教学创新秉承教育理念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坦白的说,作为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需要深层次探索如何为市场培养其所需人才这一视角来思考经济法教学创新问题,如此,本文以为: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经济法教学创新应当秉承以下几方面理念:其一,秉承以学生为主体经济法教学模式理念.如上文述“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经验大于学问的学科”,经济法亦如此,在上文提到在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新构建经济法知识体系下,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参与经济法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在学生积极参与过程中,学生方可以在更深层面理解经济法基本原理,并用所学经济法原理独立解决现实生活与工作中的经济法问题,这也正契合美国教育学家阿德勒的教育理念“所有的真正的学习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学习要用脑子去思考,而不仅是记忆.学习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秉承以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教学模式,应当成为财经类民办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理念.其二,秉承切实培养学生应用性技能目标理念.综观国内民办财经类本科院校经济法教学,大多采取“一个教师、一支粉笔、一本书”经济法教学模式.不是说这种教学模式不可取,而是这种经济法教学模式过于注重学生知识量与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忽视学生诸如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提升,造成后果是,学生考场潇洒自如,现实生活与工作中遇到经济法问题却无处着手解决.这也就是事实上偏离了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以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为主的办学理念.为改变这一经济法教学尴尬现象,财经类本科院校应当秉承切实培养学生应用性技能目标不动摇.其三,秉承经济法考核反馈机制呈现积极效果理念.上文述,多年教学经验表明,考试针对教师教学效果与学生领受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为了真正把教师教学真正效果与学生真正领受能力得以真实体现出来,就必须把教与学的目标放在培育学生独立思维能力与实际应用能力上来,这也正契合著名教育学家乔纳森的教育理念“评价学生的任务应该展示学生如何解决问题,而不是老师事先把任务进行程序化”.因此,教师对经济法教学效果进行考核,应当针对学生独立思维能力与实际应用能力着重分析,使得经济法考核反馈机制呈现积极效果理念得以回归教学真正目的上来.

2、财经类民办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路径

(1)纳合理编排经济法教学内容与教学、社会需求相统一理念上来为社会培养人才是大学应当承担的根本任务,而培养各层次人才也只有高等院校才有能力与实力,但,在素质教育环境中,本科生培养质量是每一高校重中之重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说,提高财经类民办高校办学质量对于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进而提升全社会素质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聚焦到财经类民办院校经济法课程创新上来,经济法内容编排就必须厘清,是以经济法学习为要,抑或是以经济法与商法介绍为主之间的差异.本文观点,在秉承教学与社会需要理念指导下对财经类民办本科经济法课程设置必须兼顾基础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在实用性与理论性中,适度倾向理论内容.在厘清经济法内涵基础上构建合理经济法理论体系,该经济法理论体系,可以既涵盖法学类经济法学部分内容,亦可包含法学类商法中本分内容,还可以植入法学类民法学部分内容.同时,在秉承教学与社会需要理念指导下对财经类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根据专业异同与专业教学设计要求差异合理取舍,使之适合本专业教学要求.最终达到纳合理编排经济法教学内容与教学和社会需求理念上来的目的.

(2)纳理论教学与学生实践互动回归与经济法培养目标切实一致上来前文述,在当前教育大环境中,理论教学在高校中大行其道.但,财经类民办本科院学尤甚,破解这一尴尬之局的最佳途径无非是纳理论教学与学生实践互动回归与经济法培养目标切实一致上来.多年经济法教学实践显示,实践性互动式教学就是教师改变单方传授方式,在传授学生经济法理论过程中积极鼓励学生通过诸如案例教学法、互辩式教学、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借助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方式,让学生充分利用其自身掌握的经济法理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法问题,抑或由教师带领参与法院旁听方式,让学生亲身体验经济法工具性学科作用,并在此过程中使学生更深层次领悟经济法基本理论,达到学以致用目的.为避免这些方式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效果,教师可以将与实践教学互动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做前期交代,帮助学生找与该实践教学有关素材如:案例介绍、案例涉及各方主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以及实践教学后对相关经济法知识分析点评三个环节,引导学生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现实生活中经济法问题,并进一步提升学生对经济法进行横向联系与纵向思考能力,最终达到纳理论教学与学生实践互动回归与经济法培养目标切实一致上来目标.

(3)纳经济法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达到相辅相成目标上来经济法课程考核对教师与学生而言具有不同的考核效果,但是该二者效果都聚焦于进一步提升经济法教学效果上.就经济法教师而言,经济法课程考核在一定意义上是经济法教师因材施教的重要调节手段之一;但,就学生而言,经济法课程考核方式,是培养学生对整个经济法课程学习效果的自我认知、体验、评价及改进的重要标尺.因此,财经类民办院校经济法课程考核方式,既不能简单以笔试为主要考核模式,也不能简单照搬法学类经济法考核模式,因为,经济法课程本身具有领域广、法条晦涩、条文繁多的特点,要学生在有限时间里接受并强行死记硬背其原理,无论是对教师抑或是对学生无疑是无法想象的.本文认为创新财经类民办本科经济法教学模式应该通过理论加实践的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为主,闭卷考试内容为辅.只对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采取闭卷考试,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查,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最终达到经济法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达到相辅相成目的.

作者:杨小辉 单位:安徽三联学院经济法政系

(三)

一、课程设计

(一)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课程应以“学法有用”为设计理念。一方面,对大学生而言,考入大学不仅意味着学历教育层次的提高,更重要的是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法律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学习法律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教育国情现状,考入大学的学生基本上是18周岁,入学不仅意味着要离开父母在生活上独立,更重要的是已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而法律上独立,也就是说考入大学的学生要对自己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对院校而言,高职院校区别于本科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导,高职毕业生就业更多的是面向基层,从事一线行业。在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不仅要遵守公认的社会道德及交易习惯,更多的是要与法律法规相一致,也就是行为活动的合法性。此外,会计从业资格、助理会计师和助理审计师考试等就业门槛考试中都有经济法内容的身影。因此,经济法教学的过程要通过不同形式突出学习的重要性,也就是将学法有用的理念灌输给学生。实现“学法有用”理念的具体途径,一方面需要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在教学中淡化理论知识的传授,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那些高度抽象概括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经济法法律关系等不易被理解和掌握,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需要通过一些具体实例讲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另一方面,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应以“必需,够用”为指导,调整教学内容,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教学内容进行筛选,详略适当,有的放矢。

(二)课程目标

不同的课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所承载的使命不同。经济法课程目标的制定,既要与高职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一致,又要结合学生发展的自身需求特点。

1.制定课程目标的依据。制定经济法课程目标,要将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学生未来的发展要求相结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高职教育最终的目标是就业,如何使毕业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顺利地完成“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夯实基础,是经济法课程所要实现的目标。

2.具体的课程目标。

(1)知识培养目标。即通过学习经济法及其相关法学课程,了解和掌握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制度构成和基本内容。具体而言,全面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地位、作用和经济法法律关系等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内容。这一目标是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最低层次的要求。

(2)能力培养目标。即在知识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为使学生的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等各种实用能力进一步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是更高层次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更主要的是让学生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提高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做到灵活“用法”;另一方面,学生在“用法”能力提高的同时,要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全面提升职业核心竞争能力。

(3)思想培养目标。经济法课程的终极目标在于思想培养目标,培养学生用辩证唯物主义去认识事物,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去主动探索、勇于发现、树立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去改造世界。

二、教学设计

(一)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篇经济法基础,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重要内容;第二篇市场主体法,包括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三种企业法律形态,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其设立条件、程序及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三篇市场运行法,包括合同法、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法律制度等内容;第四篇宏观调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是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财政法、税法以及金融证券法的一般规定;第五篇经济纠纷的解决,重点掌握经济诉讼和经济仲裁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程序。简言之,经济法内容既涉及国家的宏观调控又涉及政府的微观管理,内容复杂,包罗万象。

(二)教学设计与方法

如何将经济法课程内容传授给学生是教学工作者一直致力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为生活服务”应作为经济法教学设计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设计每一堂课的教学内容时,一定要与学生的现实生活密切关联,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兴趣,促使学生主动去学。例如讲授合同的订立时,我们可以设置这样一个情景:中午下课后,甲去食堂买饭,甲问好价格叫工作人员给他打一份鱼,工作人员准备给他盛鱼的时候,甲反悔,转身离去。甲买好饭菜回宿舍的路上去超市掏出一元钱放在桌子上,从冰柜里拿出一瓶矿泉水离开。这是学生每天重复的生活,但是很少有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甲的行为。我们可以向学生提出,甲是否订立了合同?甲买鱼反悔是否违法?甲买矿泉水没有说一句话是否属签订合同等等问题,启发、诱导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积极开展课堂讨论,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从传统的被动式接受转变成主动式学习。再如公司法的教学,国家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问题,出台许多举措,诸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等等。大学生自主创业往往会采用公司制企业模式,开设公司需要哪些条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公司如何运作等一系列问题抛给学生思考,教师概括总结。最后,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验证教学效果,布置学生以寝室为单位,模拟开设一家公司,要求学生上交书面形式的公司企划书。上述教学设计,充分运用了案例式、启发式、提问式、讨论式、传授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由此可见,教学方法体现在教学设计中,教学设计是基础,教学方法是教学设计的体现。

(三)教学评价

课程的评价反映了教学实际效果。经济法课程不仅有丰富的理论性而且极具实践性。传统的经济法课程评价是以坚持“统一试卷,统一评卷”的命题要求,将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加权合成定量评价,这种评价机制不能反映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经济法课程评价体系应在传统的评价体系基础上,加大实践能力的考查,将评价体系分为“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实践成绩”。

三、教学改革

(一)存在问题

1.课程自身的复杂性。第一,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学学科的专业知识较多,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较薄弱,在理解相关专业知识时有一定的困难。第二,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深入,原有经济立法与现实的脱节日趋明显,每年都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知识更新快、变动大。第三,就经济法内容而言,内容庞杂,每一章节内容之间联系不紧密,如何压缩理论教学、加大实践教学,突出重点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

2.课程安排不科学。经济法课程的开设集中在大二第一、第二学期,不仅导致课程衔接的断裂,而且无法满足学生考证的需求。根据教育部课程及教学改革的要求,大一新生第一学期开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公共课,便于学生及早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有宏观的了解,学生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然而时隔一个学期才开设经济法,无疑会挫伤不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与兴趣。有些学生大一就开始参加各种从业资格考试,这些从业资格考试中许多考试的内容都涉及经济法,而考证结束才开设经济法无疑导致学生的抵触情绪。

3.资源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教师资源的有限性。如前所述,大一新生开设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这门课程是教育部为优化课程将思想道德课程与法律基础课程两门课程合并为一门的,目前许多高职院校这门课程由思政课教师讲授,受专业限制,教授过程中往往重思想道德而轻法律基础。其次,教学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法理论知识颇多、案例教学中案情复杂等因素,导致传统的粉笔加黑板无法满足经济法日常教学,更无从谈起像模拟法庭这样的实践性教学。再次,教材的有限性。目前,经济法教材种类繁多,但每部教材的体系安排、知识结构不尽相同,难以把不同专业的专业特色与要求一一体现。最后,课时的有限性。经济法课程开设一学期,每周4课时,课时的有限性与经济法内容的庞杂不可避免地导致内容的取舍。加之,经济法教学还要与学生考证相结合,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4.评价量化标准难以统一。经济法教学及考试大纲针对不同专业将经济法内容分为三个等级:了解、熟悉和掌握。不同的内容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要求不同,例如合同法,对市场营销专业要求掌握,而金融管理专业则是熟悉。因此,在考查学生掌握情况评价教学效果时,针对不同专业很难制定统一评价标准。同时,实践教学过程中,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统一评价标准也有待研究。

(二)教学改革设计

1.课程安排设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设计。高职院校大一第一学期开设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为学生学习法律奠定了基础,为了解决时间间隔带来的弊端,经济法课程应该设置在大一第二学期,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学习法律内容的连续性,也方便为学生考证服务,一举两得。另一是内容上的设计。经济法内容庞杂,不同的专业对经济法内容掌握程度不同,因地制宜,根据专业特色整合课程内容,将经济法教学内容分为基础模块、专业模块和任选模块。基础模块主要包括经济法的产生、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经济法法律关系等,这一模块的内容适用于各个专业;专业模块就要针对高职不同的专业来进行模块整合,坚持“两点论,重点论”的指导原则,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差异性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任选模块主要是在一些选修课、知识讲座和课外活动中运用,这样可以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甚至其他法律的认识,拓宽了学生的视野,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这种模块教学不仅可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还可以解决如何选择经济法教材的问题。

2.课程模式的设计。课程模式应丰富化、多样化,具体而言,课程模式应采用必修课、选修课和知识讲座相结合的模式,根据高职各专业课程改革与实施方案,对经济法课程要求不一。必修课属于专业必需要开设的课程,对于教学内容及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可以整合现有师资力量,由教学经验丰富、具有经济法教育背景的专业教师承担授课任务,课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证教学内容能够完成,提高教学效果;选修课则是为了提高学生兴趣,扩展知识结构而进行的“学法律、用法律”的教育,重在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兴趣,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时可以适当减少,教学任务可由一些教学经验相对不足的年轻教师担任;知识讲座则是进一步熏陶法学不再是空洞和枯燥的,而是现实的、美丽的,学习法律不再是一件苦差事,而是一种高层次的享受,因此每学期可以根据社会热点问题邀请校外专家举办几次专题讲座,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3.教学手段设计。在传统的黑板加粉笔的教学手段基础上,应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将传统的黑板板书变为有声有色,更加形象直观的电子课件,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传统教学手段太过枯燥的弊端,还可以节约大量板书书写的时间,增加每节课的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提高教学效率的同时,进一步丰富了教学方法,例如今日说法视频教学,将真实的案例以视频形式展现在学生面前,使教学内容更加直观更加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