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创建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创建

本文作者:黄文艺 单位: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在中国这样一个国情复杂的大国,如果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理论指导党和国家的各种法律活动,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不可能持续而稳步地向前推进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建国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律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旗帜鲜明地提出并不断深人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要理论成果。这些理论成果较为系统地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各种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向前推进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指导。如果我们系统地梳理、分析这些法律理论成果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现它们之间内在的一致性和密切的关联性。事实上,以一定的逻辑结构把这些理论成果组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法律理论体系。本文的核心观点是,通过梳理和整合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各种法律理论成果,可以构建起一个较为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为了证成这一核心观点,本文主要讨论三个问题:为什么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由哪些法律理论成果所构成?这些法律理论成果以什么样的方式构成一个理论体系?如果说第一个问题是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的必要性分析,那么第二、三个问题则是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的可行性论证。

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的重要意义

很多研究政治发展和法律发展的学者都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政治混乱、社会动荡乃至军事政变,强大的政府和有效的法律对于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是相当重要的。①在过去的30多年,中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的同时,经受住了国内社会深刻变革和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种种考验,有效地保持了国内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究其原因,就在于我们拥有一个强大而有权威的执政党和政府,同时在党的领导下成功地开创了中国自己的政治和法律发展道路。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在2009年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领导人民不懈探索,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①改革开放以来所提出和发展的各种法律理论成果就是对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中国经验的最佳理论诊释。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将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系统化,有助于向世界展示中国法治建设经验,同其他国家交流法治建设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取得的伟大理论成果。如果把这个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的内容加以解析,它实际上是由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军事、外交、党建等各个领域的一系列重要思想理论所构成的。而且,每一个领域都包含有若干重要思想理论成果,这些思想理论成果可以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理论体系。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引向深人,就必须加强对各个领域内重要思想理论成果的全面总结和系统梳理,深人把握这些思想理论成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将其整合构建为一个个结构严谨的子理论体系。各个领域的子理论体系的构建,不仅使我们能更清晰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内容,而且有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实践指导功能。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把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诸多思想理论成果整合升华为法律理论体系,有助于推进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

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将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攻坚阶段,也是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在新时期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面临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必然面对更为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因而需要更加切实有效的理论来引领实践。这样的理论,既不可能从国外获得,也不可能从本本上找到,只可能来源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来源于我们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升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各种法律理论是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产生并经过法治建设实践检验和证明了的正确理论。把这些理论成果整合为一个法律理论体系,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新发展和新创造奠定了高起点的思想平台,也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理论指导。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相当长时期内,由于我们自己的法治建设经验和理论较为贫乏,中国的法学研究主要是吸收引进国外特别是西方的法学理论成果,因而难以形成原创性的法学理论成果。当时,有的学者曾尖锐地批评说,法理学的一些创新不过是西芳法理学古老成就的炒作,一些创见并未跳出国外法理学概念、范畴、原理的案臼,把这些舶来的内容抛开之后,还能剩下多少是有中国特色的?②如今,这种状况已有明显的改观。日益推进的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为法学理论研究开辟了大有作为的学术研究舞台,日益成熟的中国法治建设理论则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本土理论资源。把本土实践中形成的各种法律理论成果整合为一个法律理论体系,无疑将为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学科体系、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

中国共产党在过去30多年的法治建设实践中提出了相当多的法律论断、思想和理论,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的内容相当丰富。在我看来,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理论成果可概括为九论,即政治文明论、依法治国论、法治理念论、法律体系论、依法执政论、依法行政论、司法改革论、普法教育论、综合治理论。这九论分别了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的主体内容。

1.政治文明论党的十六大突破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二元划分的传统理论,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命题,并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归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范畴。这一理论回答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本质特征、基本原则等问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内容,但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①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提出,解决了民主法治建设的文明归属问题,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文明的理论认识走向深人。#p#分页标题#e#

2.依法治国论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就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依法治国的概念,但邓小平的这一论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主张法治、反对人治的鲜明态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告这一理论的正式确立。这一理论回答了什么是依法治国、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以及如何依法治国等问题。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法律体系完备、宪法法律至上、执政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公民自觉守法。

3.法治理念论从2005年同志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到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这一理论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在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作为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作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

4.法律体系论从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20H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我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这一理论比较系统地回答了我国要形成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如何形成这样的法律体系以及如何完善这一法律体系等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构成。这一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①形成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②

5.依法执政论这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其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事件是,1982年“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人宪法和党章,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2(X)4年《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2侧拓年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上深刻阐述依法执政问题。这一理论明确回答了为什么要依法执政、什么是依法执政、如何依法执政等问题。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转变。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③依法执政的基本任务是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领导立法,表现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带头守法,表现为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执法,表现为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依法行政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国务院先后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X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等几个重要文件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问题。依法行政理论明确回答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等问题。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包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立法和行政制度建设合宪合法,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而有效的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任务包括:建立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建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7.司法改革论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和阐述了司法改革的主张。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主张。2002年,党的十六大阐述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此后不久中央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07年,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大战略部署。党中央先后的《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1979)、《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20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2‘X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等重要文件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司法改革理论。这一理论涉及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内容等问题。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p#分页标题#e#

8.普法教育论在法律制定出来后,让全体公民知晓、接受从而服从法律,无疑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探索出来的成功经验是普法教育。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开启了一场涉及十几亿人口的伟大的普法教育工程。198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批转了五个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了五个普法决议。这些普法决议和规划提出并阐述了普法教育理论。普法教育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普法教育的目标、对象、形式、阵地。普法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普法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普法教育的形式包括法制讲座、法制节目栏目、法律主题宣传活动、法律知识考核、法律咨询服务等。普法教育的阵地包括新闻媒体、互网络、公共场所、学校、法律服务场所等。

9.综合治理论在社会治理方面,特别是在社会治安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不仅重视政法机关和法律手段的作用,也强调人民群众和非法律手段的作用,提倡一种综合治理的模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党中央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90年代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2001),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也深人论述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综合治理论明确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工作机制、手段方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综合治理要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采取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多种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始终保持社会大局稳定,成为世界上社会治安最好、人民群众安全感最高的国家之一,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找到了一条通过综合治理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成功之路。①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

彼此矛盾和排斥的理论成果是无法共存于一个理论体系之内的,因而众多理论成果构成一个理论体系的首要条件是内在的同一性。上述众多法律理论成果的内在同一性体现为指导思想、实践基础和创造主体三个方面。这些理论成果皆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具体应用的产物。这些理论成果均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些理论成果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是党的智慧和人民智慧的结晶。因此,这些理论成果在立场、观点、方法上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可以构成一个内部和谐的法律理论体系。

不过,理论体系的一个更为重要的特点是,众多理论以某种逻辑关系有序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内部结构清晰而严谨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不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而且拥有严谨的逻辑结构。这一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是建立在法治这一基石范畴的基础之上。任何成熟的理论体系都有自己的基石范畴。①基石范畴既确立了理论体系内各项理论成果的共同主题,又预设了理论体系内各项理论成果的共同观点,因而对理论体系的形成或构建是至关重要的。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石范畴,对这一理论体系的构建具有两方面功能:

第一,法治范畴是把理论体系内各种概念、范畴、理论排列组合起来的逻辑线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内的各种理论成果都是围绕法治范畴所包含的诸多问题而展开的,因而可以法治范畴所包含的诸多问题为线索确定其位置。法治范畴所包含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可以按照下列逻辑顺序排序:(l)法治的文明归属问题,即法治属于何种文明的范畴。(2)治国方略问题,即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治国方略。(3)法治的意识形态问题,即如何理解法治的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实现途径。(4)有法可依问题,即法治之法从何而来的问题。(5)执政党执政方式问题,即执政党如何按照法治的要求执政的问题。(6)行政运转方式问题,即政府如何按照法治的要求运转的问题。(7)司法权配置和运行问题,即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如何改革的问题。(8)法律的普及问题,即公民如何知晓和接受法律的问题。(9)社会的治理问题,即社会如何有效治理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内的各种理论成果可以按照对应的问题进行排序,这种排序就构成了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

第二,法治范畴也是把理论体系内各种概念、范畴、理论贯通整合起来的思想线索。法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包括了法律至上、法律公开、法律平等、法律稳定、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和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内的各种理论都贯串了法治范畴所蕴涵的各种原则和思想,因而表现出共同的价值取向和思想旋律。例如,法治所强调的宪法法律至上原则是各种法律理论所普遍承认和坚守的原则。无论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还是党的执政活动、政府的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还是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社会治理活动,都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这也意味着,法治范畴所蕴涵的原则和思想通过这些理论贯彻到了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从而构成了整个法律理论体系的核心和精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纵深推进,党的法治思想理论成果和人民群众的法律实践智慧的不断积累,这一理论体系的思想内容将更加丰富,理论认识将更加深刻,中国特色将更加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