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公司比对探析

建筑节能公司比对探析

作者:刘桦 李晨 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我国涉及建筑节能的法律条文较少,虽然《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都涉及到建筑节能,但对其行为规范不够具体,相关条文较少,内容较为原则,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在过去几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多项建筑节能行业标准,但在实践中却难以落到实处。由于缺乏具有法律依据的奖惩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更是发展缓慢[2]。我国对建筑节能改造的补贴力度仍然偏小,而且没有统一的合同文本,没有统一的参照基数,节能量和节能效果如何认定都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容易出现纠纷。

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BESCo主要来自于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和附属于设备供应商、公用事业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施工企业、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的节能服务机构[3]。其中设备供应商下属的子公司,一般是专业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其市场份额最大。日本的BESCo本身就是大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BESCo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大多是大公司或附属于大公司的子公司,以专业化的方式运营管理,能为客户提供最佳节能方案,所提供的服务既有专业性的又有综合性的服务;那些附属于大公司的BESCo,通常不生产和经销产品,而是依托其母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因此它们被列入服务行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我国的BESCo大多为中小企业,包括以下几种组织形式:一种是新设立的公司,专门提供建筑节能技术咨询和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服务;另一种是建筑设备、楼宇自控等产品生产商,它们开发、研制和推广其节能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节能产品安装、调试及能效检测等服务;提供节能建筑设计、施工承包服务的企业也属于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此外还包括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等[4]。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BESCo在节能服务运营资本和经营规模上差距较大,相当一部分企业具有建筑节能服务和节能设备供应商双重身份。它们被税务部门简单地作为节能设备销售商,本应按服务税计税的节能服务业务,被视为设备销售业务,按增值税纳税。

企业服务对象与市场开发在美国,各市或州政府、高校、公共免费义务教育学校、医院和联邦政府部门(简称MUSH机构)是节能服务产业的核心用户群,它们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中一直占有较大的份额,且有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根据美国国家能源服务公司协会(NAESCO)2010年的研究报告,2008年针对MUSH机构和联邦政府部门的节能服务收入就占企业全部收入的84%。在日本,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综合改造项目业主是BESCo的主要服务对象。在欧盟,由于政府和公共机构是能源消费的最大用户,因而欧盟国家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措施就包括在政府办公楼或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优先选择专业节能服务公司[5]。目前,我国BESCo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工业和商业建筑的私营业主,而非政府部门,住宅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也屈指可数。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这两大建筑节能服务的主要市场还没有释放出来。

项目运行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建筑节能项目运行的主要模式,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普遍得到应用。从数量上看,美国、78日本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类型主要是保证节能量型合同。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项目有比较明确的节能目标,项目资金由节能服务需求方负责筹集,项目风险由节能服务的需求方和BESCo共同承担,因此有利于BESCo的发展。然而,我国由于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建筑节能标准和能效评估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项目中尚未普及,即便采用,也是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为主。在这种合同模式下,BESCo不得不独自承担项目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同时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会出现节能改造所产生的大笔现金流出,每年回收收益的方式也使其现金周转速度变慢,这无疑不利于BESCo的成长[6]。

项目融资渠道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资金供给比较充足。在政策支持下,银行降低了节能服务业的贷款利率,延长了贷款期限,在法律上也延长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限。除了常规的银行贷款外,美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能得到REEP(Ratepayer-fundedEnergyEfficiencyProgram)专项基金的支持,这项基金主要来源于用户支付的电费和增容费[6]。近年来,美国开始利用清洁能源房产评估债券为节能改造项目融资[7]。日本的BESCo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节能专项资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等多种渠道获得节能项目资金[8]。德国复兴银行对节能建筑给予贴息贷款,联合银行利用国家担保和补贴建立专门的资金、重建信贷机构推出“二氧化碳减排项目”和“二氧化碳建筑改建项目”为节能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此外,政府还在资金上鼓励个人和企业在住宅节能领域投资[9]。目前,我国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建筑节能项目,其资金主要来源于BESCo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形式使BESCo承担了项目融资的全部压力。由于从政府获得的项目资金十分有限,多数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只能从银行或民间借贷。然而,因公司的大量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留在客户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亦不认可把这种资产作为信誉抵押。另外,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作为新兴产业还未广泛被公众所了解,许多民间资金的投资者对其态度比较冷淡。

专业技术发展与人才培养发达国家的BESCo经过20多年的成长,汇集了建筑节能服务领域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具备节能方案设计、施工、项目管理、融资等能力,其服务标准完善,服务质量水平高,服务内容比较丰富。美国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评估体系(LEED),为建筑节能领域提供了统一的执行标准。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下属的各实验机构,分别从事新型建筑材料、能源、光源以至灯具等相关研究,并通过企业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10]。在人才培养方面,美国社区大学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团体联盟组织是节能人才的主要供应源,为节能领域培养了能源经理、暖通技术员、能源审计师、可再生能源专家和建筑分析师等专业人才[11]。日本“建筑物的节能标准”以及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价系统(CASBEE)[12],为建筑节能领域提供了统一的参考标准。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开发机构(NEDO)对附属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建筑节能研究所的研发项目负责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12]。在节能人才的培养方面,日本专门的节能管理学校为节能服务公司培育了一批节能专业人才,经过培训的学员,可以获得国家颁布的资格证书[13]。德国高等院校及相关机构开展的能源管理师培训,为建筑节能领域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服务领域的企业较少,缺乏专业精英,服务标准不完善,服务内容较为单一[14]。其次,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建筑设备、部品、材料等产品的节能标准和能效检测与评估标准等发展滞后,建筑节能技术创新机制尚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从事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的队伍比较松散;企业与科研院所、大学、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之间缺乏相互沟通;一些大学或科研机构研发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难以在建筑节能项目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另外,在大学里,也没有设置相应的专业和课程、以及专门培养建筑节能服务领域的专门人才。#p#分页标题#e#

我国与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的差异比较中国由于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在基本国情、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时间与国民理念等各方面不尽相同,因而现阶段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状况表现出巨大差异。下文从法律与政策环境、组织形式、市场开发、服务模式、融资渠道、专业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这6个方面做了差异比较总结(见表1)。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相比,在法律与政策环境、组织形式、市场开发、服务模式、融资渠道、专业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针对以上差距,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在法律与政策方面,政府必须作为“领头羊”,通过法律手段和补贴、贷款、税收等经济激励措施,为建筑节能服务业营造健康的发展环境,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及其事业才具有生命力。(2)在组织形式上,我国BESCo在公司的设立上存在先天不足,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现有的公司组织形式中独立出来,走专业化运营管理的发展道路。(3)在市场开发中,积极开发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这两大潜在市场,为我国BESCo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业的成长。(4)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服务模式的发展经验表明,节能效益分享型适合于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初期,适用于规模较小的项目。随着建筑节能服务行业的规范和成熟,以及节能项目规模的扩大,保证节能量型合同应将逐渐成为主要采用的合同形式。(5)在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和金融机构联手为建筑节能项目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才能使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6)在专业技术与人才培养上,建立建筑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完善创新机制、形成有效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发展建筑节能技术、提高企业素质和行业素质的一个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