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文化线路遗产保护比较探究

国内外文化线路遗产保护比较探究

[提要]横跨或纵贯多地区、多国的大型线性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实践处于起步阶段,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文化线路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在全球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总结学习国外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方法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对我国文化遗产尤其是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在对线性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类型进行总结归纳的基础上,从共性经验、特性经验和同类型文化遗产的开发经验等三个方面,对国内外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开发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线性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利用;国内外经验对比

一、文化线路遗产特性及类型

线性文化遗产是指在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带状或线形区域内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群,通常是出于特定目的而形成的一条纽带,构成链状的文化遗存状态,真实再现了历史上人类活动的移动,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交流互动,并赋予作为重要文化遗产载体的人文意义和文化内涵。线性文化遗产历史悠久,大多代表了早期人类的活动或运动路线;资源丰富、种类多样,涉及到沿线区域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复杂的自然生态系统;线路长,涉及范围广、维度多、尺度大,多为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跨国的线路;具有动态性特质,承载着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与变化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与点状、块状的文化遗产相比更为复杂。线性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容多样,河流峡谷、运河、道路以及铁路线等都是重要表现形式。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归纳出国内外文化线路遗产类型主要包括工程主题线路、交通主题线路、景观主题线路、商贸主题线路、宗教主题线路、历史事件主题线路等六大类型。(表1)

二、国内外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开发现状

(一)国外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开发现状。国际上对跨区域线性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注较早,文化线路领域的理论和实践欧洲国家走在世界前列,作为欧洲线路类遗产和文化保护项目,早在1987年欧洲委员会就开始实施“欧洲文化线路”计划,截至2019年底,欧洲委员会共认定38条“欧洲文化线路”,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西班牙圣地亚哥朝圣之路等。美国也是较早开展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主要做法是设计了绿色通道,并在此基础上顺应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化的趋势,发展形成了遗产廊道,国家遗产区域和国家遗产廊道已经成为美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伊利诺斯和密歇根运河国家遗产廊道是其典型的代表。纵贯或横跨多国的线型文化遗产,越来越成为当今人们价值认同、民族交融、文化互动的媒介,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由单体文化到某个地段或区域,再至串联几十座城市甚至多个国家更大的区域。印度大吉岭铁路、日本的纪伊山脉胜地和朝圣之路、印加之路等相继申遗成功,就是最好的印证。

(二)国内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开发现状。我国关于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关注与大力支持,随着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增强,一些重要的文化线路遗产相继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均已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线型文化遗产项目,这三个文化遗产也均编制了总体规划。立法保护方面,2006年《长城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使长城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这是我国第一次就单项文化遗产颁布的专项法规,也是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开端,浙江省、杭州市针对大运河,西安市针对丝绸之路出台了地方性专项法规。我国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工作虽已逐渐引起重视,加强了对大型文化线路遗产的整体保护研究与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线性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分散;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等缺乏统筹协调,尤其是大型文化线路遗产缺乏国家层面行之有效的文化线路遗产协调机制;不合理开发建设与利用使文化线路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破坏严重,为文化线路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带来挑战;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缺乏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总体保护规划;对线性文化遗产周边的自然、生态、人文等保护与整合不够;资源环境形势严峻、生态空间挤占严重等问题。

三、国内外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开发比较分析

(一)共性经验对比。1、强调遗产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是文化遗产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国际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基础性文件《文化线路宪章》指出:“在开展旅游活动前,要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避免旅游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线路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线路遗产不仅应该考虑道路本身,更应该注重线路产生的文化影响,在保护时‘应该超越地域的界限,综合考虑到遗产的价值’,在更广阔的背景中用新的视角来看待遗产,以更准确地描述和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文化和历史环境间直接而重要的关系。”国内外发展较好的线性文化遗产区域都高度重视如何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并在具体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成效,尤其是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遗产价值观和保护意识。21世纪以来,英国开始拓展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从“有形”物质文化保护开始转向“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简单的“记录保护”转向为“保护及利用并存”。为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可持续发展,英国出台了一系列国家规划政策框架,为已受到经营开发影响的文化遗产进一步提供保护,地方规划部门必须根据包括遗产保护政策在内的国家政策制定计划,不能出于经济考量对文化遗产进行过度开发利用。瑞士雷蒂亚铁路以铁路线为纽带,将周边景观与资源连接起来,进行整体开发,作为其主干线的阿尔布拉铁路、伯尔尼纳铁路以及沿线的车站、小镇、住宅等建筑都保护完好,如贝尔金车站,经过简单翻修,大部分建筑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打造成为阿尔布拉铁路博物馆,采用多媒体、互动式、传统实物等多元化展示方式,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体验。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红军长征线路等大型文化线路遗产的整体保护与传承展示,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了《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旨在通过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协调推进沿线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相关规划及项目建设有序推进。2、丰富发展载体。旅游业是遗产保护的驱动力和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大吉岭—喜马拉雅这段古老的铁路系统于1881年开通时,便成为了当地旅游观光的一部分,所经之地有着丰富的自然景观和红茶资源,在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更是推动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塞尔维亚伊巴尔河流域既是一条文化路线,又是一座生态博物馆,伊巴尔河谷一直较为注重自然景观的多样性保护,其丰富的自然文化资源大大提高了该地区的吸引力,在进行文化旅游开发中,将博物馆、剧院、艺术活动、手工艺、美食等文化元素与自然遗产元素相结合,在保护好遗产的前提下,精心开发遗产经济,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大运河沿线各地扎实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积极推动运河与文旅融合发展,2019年1月江苏省政府设立大运河文化旅游发展基金,首期规模200亿元。依托大运河丰富的历史人文生态资源,正着力打造运河文化标识,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文化旅游风情小镇、文化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民宿、星级乡村旅游区等建设。顶层设计方面,2020年编制印发了《大运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规划》,为以文化旅游发展为载体,更好带动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设计了总体框架。3、强化法律法规保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基础。国外线性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较好的国家、地区都较早的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形成了完备的保障体。法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米迪运河工程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两海运河上建筑和景观建设的规定》和《米迪运河景观建设章程》等工程类规章,《米迪运河遗产管理手册》《建筑和船闸、运河住宅与景观管理手册》《植物管理方案》等主要针对一线管理人员、遗产点和景观提出具体要求的管理类章程。英国是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1882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案———《古迹保护法》,在英国开启了不断改革和完善的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保护体系,《1913年古迹综合及修订法》的出台,取代了此前的三项法律(《1882年古迹保护法》《1900年古迹保护法》《1910年古迹保护法》),此法律为保护古迹而制定的较为全面的法律架构,赋予了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以强制性。加拿大是世界上最早出台国家公园法的国家之一,还制定了《国家历史遗址及古迹保护法案1952-1953》《历史运河保护法规》《规划法1990》《安大略遗产法1990》等针对线性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等的立法和相关政策。加拿大的《历史文物法》要求每处遗迹都要有一套管理规划,这项管理规划是以公众意见为基础,线性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尼泊尔对加德满都河谷世界遗产制定了比较系统的法案进行保护,如《古代遗产保护法》(1956)《古碑保护法》(1956)、《地方自治法》(1999)、《城镇发展法》(1988)、《帕舒帕蒂地区发展信托法》(1987)、《古提公司法》(1964)、《建筑细则和指南》(1991)等。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尚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某个文化遗产的专项法规或者地方性专项法规,如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长城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单项线性文化遗产颁布的专项法规,为长城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长城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大运河沿线地区制定并实施了《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这些对加强对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具有重要的政策保障意义。

(二)个性经验对比。1、发展理念。国外文化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致力于构建有利于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机制,将公益性作为重要的发展理念,遗产管理者大多以“管家”定位,而不是所有者,是作为国家公共财产的管家或服务员,建立与之相应的管理机制、经营机制、监督机制等,以保证管理目标与管理理念相匹配。我国对文化遗产实行分级管理,由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对诸多问题的认识不一致,部分文化遗产的公益价值被忽视或弱化。2、多元资金投入。欧美发达国家对遗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资金来源除政府财政支持外,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个人等也是重要的渠道,并为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制定相关政策,如美国政府保护资金投入相对较少,且主要用于政府拥有的遗产保护,对于大部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通过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减免、物业税减免等)、经济优惠措施和财政投入带动社会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金投入保护。美国内政部在审核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会考虑当地居民支持率以及民间资本的承诺,《伊利运河国家遗产廊道法案》中明确规定联邦政府的资助不得超过总支出的50%。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资源来源较为单一,基本由政策财政拨款为主,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开发的制度环境还不够完善。3、协调统一的统筹管理部门。建立协调统一的管理部门是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的重要保障。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组织体系基本为单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主管部门工作。如,英国世界文化遗产由英格兰遗产委员会具体管理,其是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由英国文化部赞助,为进一步明确分工,2015年英格兰遗产委员会成立了两个单独的部门:一是英格兰历史遗迹委员会,主要对英格兰的历史建筑、文化遗迹进行保护、研究、修复等;二是英格兰遗产信托基金会,该基金会已获得超过400个国有资产的经营许可。地方层面主要是在中央政府和英格兰遗产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操作。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队伍复杂,有各级政府文物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乡镇村行政机构、旅游公司等,不同单位管理文化遗产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其管理方式和效果也大有区别,尚缺乏统一的管理体系,条款分割的组织体系极易造成多重管理和利益上的冲突,不同区域之间行政壁垒现象突出。

四、结论及启示

完善的管理体制是线性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根本。线性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由所属地区文化遗产制度与政策决定,责权统一、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对遗产的保护尤为重要。由于线性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线性文化遗产涉及的部门与区域众多,目前我国线性文化遗产管理亟须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强有力的协调保护机构,并设立多样化辅助管理机构,与文化线路遗产沿线相关各省市、各部门协调进行保护工作。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基础保障。特别是对大运河、丝绸之路等超大时空尺度的文化路线遗产,均应制定专项保护法规,加大依法保护的力度,对于跨国文化线路遗产要探索制定国际立法保护。加强顶层设计是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据。各类线性文化遗产因地制宜编制具有前瞻性、战略意义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划定核心区、拓展区和辐射区的范围,明确各区域保护要求和发展定位。有机衔接周边资源环境,注重科学与系统展示,是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路径。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应联动周围的环境、资源、人文等因素共同开发,实现共赢,在重视对线性文化遗产沿线的古城址、古遗址、古窟寺、古建筑、古驿站等进行妥善保护的同时,也应重视对沿线可移动文物的收集、保护、展示,同时也要重视与文化线路遗产相关各个族群特征、生活习惯、传统技术、民族语言、传统服饰、音乐艺术、建筑风格等非物质要素保护与传承,更应注重对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与社会环境相协调。运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建立完备的信息数据库,突出整体连贯性,合理地规划设计阐释和展示的环节与要素。整合多方资源,强化社区参与,提升综合效益,是文化线路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整合文物、文化、旅游、科技、教育等多部门多学科资源,加入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探索PPP、众筹等模式,拓展社会参与遗产保护的渠道和路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构建多元投资结构。鼓励线性文化遗产沿线社区通过智力支持、就业岗位提供、资金入股、收益共享等方式,积极参与到遗产价值传承,遗产的保护、规划和管理中。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知识,激发沿线社区和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兴趣,明确线性文化遗产的公益性价值,在保证线性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作者:张海芹 李树信 陈秋燕 单位:四川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