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浅议

知识产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浅议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现代社会进行文化艺术创新的文化基础,国际上很早就开始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失传的危险。那么如何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一项值得探讨的重要工作。现主要以知识产权法为保护基础,论述我国民间艺术存在的问题,分析知识产权法对民间艺术保护的合理性以及就知识产权法为基础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和构思。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一词源于英语中的“folklore”,其含义是“民间文学”或者“民众的传统和知识”,后被我国民俗学界所引进并采用,形成了现在我们说的“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亦被称作民间艺术、民间文学作品。从狭义上说,其等同于传统文化下的民间文义,包括了民间的文学创作表达、民间的歌曲、民间的美术、民间的舞蹈和民间的工艺等方面的内容。从广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生产、生活、信仰、习惯、风俗等领域以某种具体的形态、形式体现的“民俗”有其文化上的审美价值和商业价值,这些表现形式有可能被称作“民间文学艺术”,被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接受、传承、发展。在我国法律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但都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是被人们接受、认同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方式和形式,反映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风俗、思想等,其符合人们的审美。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

第一,区域群体性和个体特性。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定区域内具有共同的劳动生活习惯的人们创造出的,是人们共同创造和传承积累的成果。在一定的区域内和特定时间内,人们存有共同的文化、习俗认同,所表达的思想、生活生产习惯具有共同性,从而形成的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区域群体性特征。也只有当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区域群体性,才能更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进而使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其发展的生命力,得以传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具排斥个性化的存在,恰恰相反,一项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表达思想就其源头而言多为个体或某一群体所创造,本身就具有个性特质,且不同区域、不同时期,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就具有独有的特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和个性是融合的,群体性和个性的相互融合促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第二,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成不是由个人直接创作就完成并就此结束的,而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人们以口传、身教等方式经历世代相传发展沉淀下来的智慧成果。民间文学艺术最终形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如此循序不断。不论是民间文学艺术所表达的思想还是表达方式,通常都是通过口传身教的方式开展,其因每项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人们对其理解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但其原有艺术所表达的思想,形式并未完全改变,因此民间文学艺术饱含着传承性的显著特征。第三,变动性、发展性。发展是一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同样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传承亦是处在一个变动发展过程中。一项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流传至今,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从形成创作到被认同被接受再到传承、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传承上的时间连续性使其拥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在各个时代进行传承有其变动性的特点。此外,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也要求民间文学艺术拥有发展性,在特定的区域内,一项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才能进行传承发展,而每个区域内、每个时代人们的审美观、认同感因其生产生活条件、习惯、风俗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播的过程中必须在其原有的创作基础上进行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合理性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具有特定的时代、社会背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生活状况及政治状况。若处在我国古代的盛世,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必然呈现出盛世给予人们的幸福感和满足感,例如东北的《二人转》;若处在动荡的时代,民间文学艺术也饱含着人们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以及对黑暗时代的控诉,例如杜甫的《三史三别》;若处在革命的时代,民间文学艺术充斥着斗争思想,例如《革命军》等歌曲。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是历史的写照,拥有历史价值。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文化的客体,能够满足不同的人的生活需求,具有审美价值,因而拥有经济消费市场,具有经济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层面的消费,民间文学艺术的作品能够得到一定区域内多数人的认同,成为人们精神消费的选择。例如我国传统的京剧、川剧拥有广大的消费市场,甚至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舞蹈、民俗也成为了旅游影响点的卖点。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因其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代而具有不同的文化内涵,且是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和发展,具有浓厚的文化性。同时其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文化、文学的传承和发展,离不开民间文学艺术。文化文学的发展必须借鉴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的审美观点和表达方式。总之,民间文学艺术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社会生活生产中创作出的成果,拥有其历史价值、经济价值,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思想、审美与情感。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恰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的表达方式,而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恰恰符合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条件,决定了它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1]

三、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性、文化性决定了其必然属于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性,他表达的思想从侧面反映出了历史的痕迹,因此我国《宪法》对民间文学艺术有着明确的法律保护态度。且《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范围,然这条规定尚未具体出台。

(二)权利主体间的冲突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法》究其根本是为了保护作者个人对作品的首创、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艺术作品,在权利主体方面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在一定区域内因生活习性的不同而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群体性创作,群体中许多人参与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他们付出的努力和智慧已经融合到整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中,这种融合并不是简单的相加。因此,若要在某项民间文学艺术中找到一个明确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作者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著作权法》须解决权利主体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权利主体间的冲突。

(三)保护期限的矛盾

国《著作权法》对首创、独创的表达方式进行保护,其保护的是作者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然对这种权利的保护加以时间上的规定,因其具有明确的作者即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这种作品表达必定有发表时间,因此《著作权法》的保护能对其规定明确的保护年限。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在这一过程中是不断变化发展动态生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难以对其界定一个明确的形成、发表时间,因此若《著作权法》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期限上的规定,则难以寻求一个明确的时间点开始计算。这亦是民间文学艺术在《著作权法》保护上的另一个冲突。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措施的借鉴及若干建议

(一)国际上以及国外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

第一,《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1971年巴黎版本的《伯尔尼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取一种模糊保护的态度。[2]《伯尔尼公约》只规定了作者身份不明的民间文学艺术,这就将一些有明确作者的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外,显然无法达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伯尔尼公约》只保护那些已经成为作品的民间文化艺术,对那些尚未形成具体的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并未开展保护,如技术。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必然存在多样性特征,因此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应注意此问题,避免保护不全,保护不到的缺陷。无论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还是非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我们都需要保护。第二,英国、澳大利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式。英国作为最早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令》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奠定了此后英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法律保护。澳大利亚作为一个西方判例法国家,并没有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写入法律条文中,而是依据以往的判例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并不是某个方案定然适合保护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应当依据不同的国情,研究出具体的方案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我国民间文学艺术。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相关建议

一是法律保护模式方面。我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各地的民间文学艺术在表达方式、所表达的思想上各不相同,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可在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重新设立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才能涵盖我国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也只有全新的法律制度才能全面地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通过新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来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流传和发展。二是完善著作权法方面。建议修订《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列为权利主体,还要保护个人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上的权利,刺激个人投入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创新和发展。同时还应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使用上进行规定,确保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正常学习和研究,在商业利用方面应当严格规制等。三是对专利法的借鉴。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和首创性的发明创造,在民间文学艺术的长期形成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某个群体或者个体对某项民间文学艺术的新的发明创造。因此,并不是专利法完全无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相反,其对我国某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具有借鉴之处。因此借鉴专利法对其进行保护能够更好地促进这类民间文学艺术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年5月.

[2]王鹤云.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制度[N].中国知识产权报(理论版),2002-07-05.

作者:高卫炬 单位:华侨大学 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