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范例

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范文1

有各种各样的网络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存空间里,本文论述的网络仅指互联网,以及其他相关的某些专门网络。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专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借助网络和计算机侵犯其系统和网络空间内的信息的行为总称。①这种行为既包括行为人运用自身掌握的加密、解密、编程或其他技术和工具在网络空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行为人通过网络系统、软件指令或其他网络技术以及法律的漏洞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包括行为人利用其自身的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行为。概括地说,网络犯罪就是利用网络以及针对网络进行的犯罪,其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空间以及信息的秩序和安全。如今网络系统的功能不断扩大,其中蕴含的价值也随之提升,同时互联网的使用规模也在迅速膨胀。截至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6.5亿,其中86%为移动端,数量达到5.6亿。在这个数量巨大的虚拟世界里,存在着各种犯罪力量,他们随时准备侵犯虚拟空间中的信息。网络犯罪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他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方面的正常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干扰。信息安全犯罪近年来正以极快的速度增加。青少年进行的简单的黑客攻击在这些犯罪中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还有很多是员工因为对企业主不满而进行较为复杂的黑客入侵和网络攻击行为。某些病毒传播者、黑客以及恐怖组织和犯罪集团为了追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不惜进行网络犯罪,使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在互联网时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网络犯罪的特点

这种在虚拟世界里实施的犯罪与在物理空间里实施的犯罪相比有如下特点:

(1)具有跨国性。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在这里没有社会和阶级的界限也没有国境线。这就使得双向性、多向性的交流传播变得容易,因此犯罪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失去物理空间的限制。同时,网络信息在网上的传播极为迅速,在全球最远的两个地点之间的信息传递时间也是以毫秒为单位的。因此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世界里,距离的概念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不存在物理空间上的远近之分了。

(2)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信息犯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都是专业从事计算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另外还有部分是对网络或者计算机有特定兴趣和天赋的人群,这两类人共同特征是高智商,因此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因为本身就是网络从业人员,因此他们不但精通计算机技术,还了解网络系统中的漏洞。犯罪分子的这些特质和能力使得网络犯罪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案件的侦破也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支持才能够顺利进行。

(3)犯罪低成本。因为网络犯罪通常不会出现血腥等惨状,犯罪分子也不会了解到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因此犯罪分子的心理负担较小。再者犯罪行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且不在物理犯罪空间因而行为人恐惧感也较低。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一般仅需通过网络就能完成,不需话费太多物力财力,进一步降低了成本,使得犯罪更容易进行。

(4)连续犯罪性。网络犯罪的高度隐蔽、低成本完成以及侦查工作时难以取证,导致网络犯罪不容易被发现。而犯罪分子在进行了几次犯罪行为均未被发现之后,会更加肆意妄为的实施犯罪,因而网络犯罪具有连续性。其次,在网络犯罪巨大的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会更有多次进行犯罪的冲动。

2侦查网络安全犯罪

信息犯罪有较强的隐蔽性、专业性、跨国性等特点,因此取证困难。此外,犯罪分子通常连续作案,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打击网络犯罪要在借鉴传统侦查方法的同时,根据网络安全犯罪的特点采取与其特点相对应的对策。网络犯罪的侦查主要包括获取信息安全犯罪案源、初步侦查案件和勘察犯罪现场三点。

(1)获取信息安全犯罪案源。网络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突出特点之一就是被害人不愿报案且难以发现犯罪行为。因此应建立一个网络系统以获取犯罪信息。在组织结构层面,要建立打击犯罪机构。在思想意识上,要明确与组织结构相对应的规章制度并达成思想上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提供保障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初查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网络信息安全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只有进行细致的初查后才能决定立案。首先要对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材料和线索进行细致的审查,以判断是否确实存在犯罪情况。在确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就要制定侦查计划,保证后续工作有准备有组织的顺利进行。当计划确定之后,就要对案件以及犯罪分子进行秘密调查。这就需要侦查员和公安技术人员通过隐蔽身份来收集案件相关的情报和信息。

(3)勘察犯罪现场。对于网络犯罪也要特别注意运用科技手段来进行犯罪行为的监测。即利用各种现代化计算机技术监测或者搜寻犯罪情况并进行深入的监视进而发现案源,力争比犯罪分子掌握更先进的技术手段。相关执法部门也可以建立综合性网站,可以在网站上公布网络犯罪新闻、法律政策以及司法部门的相关报告和通知,受害者以及案件相关人员也可以利用网站提供案件所需信息,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

3网络犯罪的防范措施

为了控制犯罪,通常主流社会采取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措施。教育就是通过舆论和说服对行为人施以影响,以纠正其叛逆、变态、畸变的心理。惩罚就是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和刑事处分的措施。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在促进互联网和技术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重视研究和开发信息网络技术安全,增强计算机系统网络的自卫能力。相关主导部门和政府部门要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要在依法进行的基础上保证有效性,防止在网络上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种社会力量防范网络犯罪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3.1政府掌握“制网权”

由于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包括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内容,因此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问题,因此政府必须掌握“制网权”。同时也要警惕某些公司可能在软硬件上才去的措施。我国并不掌握计算机核心技术,外国很可能以此对我国实施电子封锁。信息安全管理的特征之一是负责性。现实社会中需要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网络虚拟社会也是如此。可监测进出网络的任何个人和实体,这些个人和实体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目前注重研发安全监测和审计的技术以及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国外采取政府和民间两种形式管理网络安全,中立的民间机构对信息安全产品进行质量认证。而对于市场准入以及管理技术,需要的是中立、权威的第三方。目前我国首先要提高对网络安全的认识程度,在企业和政府部门,应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网络系统的维护与安全保卫工作。施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防范来自单位内部和外部的侵犯。在关于信息技术的研究中,也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研究,使得整个信息系统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3.2司法公安系统的专项整治

司法系统针对网络安全,一方面通过立法来保障信息安全,另一方面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和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整治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因此司法系统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两方面:

(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根据互联网发展以及网络犯罪现状来制定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现在我国已经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是这还不够,应该加强数据保护、信息犯罪、计算机网络安全、网上知识产权以及保护网民隐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从而形成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完整的法律体系。

(2)公安系统的综合治理。面对数量增长迅速的网络犯罪,公安机关必须实行“综合治理”。要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我们必须意识到除了要完善法律法规还要加强综合治理。公安机关信息系统安全监测应立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信息系统方面的监管体系,在法律和技术层面做好网络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的管理制度。开展这项工作,具体应从四个方面着手:第一,指导、检点单位和部门的信息安全保卫工作,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能进行技术侦查;第二,组织专门的技术人员组成网络警察,侦查和打击危害网络信息安全以及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执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在审核、监督、查出方面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第四,利用自身工作和技术经验,为加强网络安全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咨询。公安机关在进行网络安全监督指导的工作时应完成由命令型向指导型的转变。公安机关应根据自身条件,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的专门从事打击网络犯罪的公安队伍,使得网络犯罪监察和侦破成为常态。

(3)加强国际合作的开展。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物理世界中的国境线的空间,因此要抓捕网络犯罪分子,往往需要世界各地的警察和司法机关制定合作战略,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在各种类型的犯罪中,网络犯罪是最具有国际性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犯罪分子利用设在全球离岸中心的网站进行犯罪,以及利用欠发达国家的信息安全管理松散不健全的情况进行犯罪。如此一来,世界各地的犯罪分子就很容易进行跨境犯罪,这就使得世界各地的执法力量必须联合起来打击犯罪。为开展国际合作,我们应做好三点:第一,同步各国网络犯罪立法进程。全球内的网络犯罪要求我们建立全球内的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二,在国际合作中充分利用企业的力量。在打击跨国犯罪时,因为各国对于自己权限以及受到犯罪危害程度的不同,因此在经费保障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而同时很多网络犯罪会给大型互联网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因此这些公司愿意对打击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各国执法力量,应充分利用这些资金,并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公司投入资金。

作者:张健翔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

引用:

网络犯罪范文2

网络作为新时代的特征标签,对社会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规范体系以及社会价值等方面重新定义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形式的衍生与内涵的细化是网络全球化带来的结果,而经济一体化同时也促成了网络犯罪在经济领域内的产生。网络经济犯罪的发生发展有其固有的特点和规律,全面分析其表现形式是打击防范此类犯罪的基础,而有效的打防对策是杜绝此类犯罪的恶化、蔓延趋势的关键。

【关键词】

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打击防范

【基金项目】

本文为吉林省公安厅科研项目“涉网类经济犯罪的打防控情报体系构建”(编号:KY14-2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网络时代与网络经济犯罪

网络时代的称谓来源于计算互联网络的产生和发展。互联网已经展现的和可以预见的巨大潜力,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存状况密切相关,它带来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变革为人们所普遍感知。同时,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兴起与发展也拓展了“网络”的内涵,使网络不仅仅指代计算机网络,同时也包括移动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等所有能彼此通信的设备组成的网络通讯系统。用网络这种标示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决定性生产工具为名来指代一个时代———“网络时代”的做法,就是网络对社会变革巨大推动力的最好证明。以计算机作为工具或作为犯罪侵害对象的不法行为,这种方法或目的在于影响计算机运行的犯罪行为,这种以信息技术作为方法致使受害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而其行为人已经得到或可能得到利益的故意行为,都可以被定义为网络犯罪。

二、网络经济犯罪类型分析

新的经济形态会带来新的经济犯罪。网络经济犯罪的发展随着网络技术的产生而产生,其内容与形式也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衍生与升级。网络经济犯罪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定义,而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特指利用网络作为工具来实施经济类型犯罪的一类犯罪形式,是经济犯罪网络化的具体表现。当前,网络经济犯罪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利用网络的侵财类型经济犯罪。

一般利用网络进行的侵财类型犯罪主要是诈骗犯罪。这种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类型犯罪是类罪,主要包括利用网络实施的普通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具体从形式上而言,这类犯罪主要是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和神秘性来创造条件,利用网络的高传播率来进行宣传,再加上网络的空间性特征,使犯罪易于发生并且不易于侦查。比较常见的有无风险投资诈骗、电信欺诈、信用卡欺诈等。

(二)利用网络的金融类型经济犯罪。

目前国内外的金融业中,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账户数据、交易数据正在取代传统的货币、票据实物形式,交易数据的变化即为资金转移的表现形式。利用网络的金融类经济犯罪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利用网络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网络出售、购买伪造或变造货币;利用网络泄露内幕信息,编造虚假消息;利用网络进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利用网络进行洗钱活动等等。二是利用网络进行的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等。

(三)利用网络实施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经济犯罪。

这类犯罪的主体身份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应用计算机利用网络实施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要类型包括通过个人的特殊权限来进行非法操作单位财物或管理业务的操作系统来侵占单位资金;另一种是利用所掌握的财务系统或业务系统的漏洞和缺陷来窃取单位的资金。

(四)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经济犯罪。

在我国,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数量越来越多,类型主要包括未经允许在网上复制刊登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美术、计算机网络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利用网络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经济犯罪。

随着互联网络的推广、互联网网民的增多,网络利用率的提高,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利用网络高传播性来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行为越为越多。

(六)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犯罪。

即个人或单位故意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窃取商业秘密或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而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犯罪。这类犯罪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目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出现数量激增的势头。

(七)利用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的经济犯罪。

利用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的经济犯罪主要形式有计算机网络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网络传销、、等活动。这些网络非法经营犯罪比传统非法经营活动方便、风险小,例如,在网络中,赌客都是通过信用卡在互联网上下注结算,无需携带现金,使得投身网络的赌徒越来越多。

三、网络经济犯罪的打击防范对策

网络类型的经济犯罪由于其利用第三方媒介,因此是一种非接触性的犯罪。这类型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破案难、追赃难,但是其防范的效果却比其它类型的刑事犯罪要有效。

(一)构建共享性强的情报体系。

网络经济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借助网络作为工具实施犯罪,因此,其犯罪行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并且在网络上有大量痕迹信息存在,这些与犯罪有关系,能够证实犯罪事实以及犯罪环节要素的网络痕迹都是一种犯罪情报存在,而对这些情报最好的应用和组织就是构建一种高度共享的情报体系。这一体系中应该包括网络经济犯罪情报预警体系、网络经济犯罪情报共享数据以及情报研判平台。

1.网络经济犯罪情报预警体系。

预警平台的建立需要依托互联网资源、公安内网以及各种社会信息资源,通过预先制定的积分标准,进行积分等级判断,并由专门的部门处理预警信息的落地。

2.网络经济犯罪情报共享数据。

投入警力整合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信息库资源。包括高危人员数据库;案件手段、案件特点、案件基本信息数据库;同时要整合各种犯罪线索数据,以便于及时进行梳理,圈定重要案件。

3.情报研判平台。

积极开发合适的研判工具,形成高效研判的机制,与社会信息共同进行多点碰撞研判,并将研判结果进行评估与应用。

(二)建立综合防范宣传体系。

网络经济犯罪的综合防范体系要立足于一个城市,需要一个多层面、多方位的立体体系。

1.做好社区防范。

由对社区居民构成和经济文化掌握最清楚的社区民警来结合社区实际对居民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具体可以通过海报、宣进会、宣传单发放或者宣传短信等形式对各种知识层次的居民进行网络经济犯罪的防范教育。

2.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多媒体进行宣传。

具体可以采取制作网络经济犯罪宣传海报或宣传单、防范网络经济诈骗的视频短片、制作流动宣传车平台、利用报刊、电视及网络等受众人多且覆盖面积广的媒介以及普法教育宣传等工作进行宣传。同时可以结合腾讯、搜狐等大型门户网站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平台受众性,培养其成为网络经济犯罪防范的宣传阵地。

3.注意联合多个社会部门,群策群力,共同防范。

网络犯罪范文3

近年来,网络经济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随着新兴技术的出现不断演化,衍生出新的犯罪类型,并保持不断增长的趋势。网络经济犯罪危害范围大,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主体多元化,涉案数额巨大,国际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应尽快完善相关网络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支正规高效的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的公安队伍,建立国际执法协作机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

网络经济犯罪;侦防对策

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兴的犯罪,发展迅速,尤其是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型犯罪、网络洗钱犯罪、网络传销犯罪、网络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犯罪。网络经济犯罪给被害人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网络经济犯罪刻不容缓,有效侦破网络经济犯罪迫在眉睫。

一、网络经济犯罪概述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内涵

网络经济犯罪是一个合成名词。网络经济犯罪是网络犯罪的一种,网络犯罪也称计算机犯罪,是当代最主要的一种犯罪。网络犯罪是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为工具或以电子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网络犯罪看似与人们日常生活相离甚远,其实不然,稍有不慎,人们就可能落入网络犯罪的陷阱之中,成为被害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三个大类。经济犯罪产生一定要有经济关系存在,而且破坏的不仅是经济关系,还破坏着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秩序的破坏在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更有可能动摇区域性的社会稳定。网络经济犯罪的概念是近几年开始使用和流行的,美利坚大学学者奥古斯特•比库艾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获取金钱、财物、服务和政治上及工作上得到好处为目的,利用计算机进行诈骗、隐匿和伪造等犯罪活动。[1]网络经济犯罪就是以电子计算机为载体,以获取他人金钱财物为主要目的,对被害人进行诈骗,隐匿、虚构、伪造事实真相以蒙骗被害人,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服务等目的。网络经济犯罪从犯罪本质来说依然属于经济犯罪,只是借助高科技手段和互联网平台,从而转化为一种新型犯罪。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外延及常见类型

网络经济犯罪的外延较为宽泛,经侦部门管辖的89种经济犯罪在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平台为工具的犯罪情况下,或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为侵害对象的经济犯罪情况下,均可延伸。我国常见的网络经济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1.网络金融诈骗犯罪;2.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型犯罪;3.网络非法经营犯罪;4.网络洗钱犯罪;5.网络传销犯罪;6.网络虚假宣传犯罪;7.网络销售伪劣商品犯罪;8.网络走私犯罪。

二、我国网络经济犯罪的现状

(一)网络经济犯罪数量迅速增长,已成为经济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互联网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无限便捷,网络时时刻刻都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在享受网络生活便利的同时,大量经济犯罪活动也快速滋生蔓延。网络犯罪是这个高科技时代的必然产物,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个经济、网络高速发展的好机会,一步步实行网络经济犯罪。据美国金融时报和美国联邦调查局2009年统计,美国每20秒就发生一起入侵因特网的事件,美国前几年因网络经济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美元。[2]在网络犯罪中,网络经济犯罪占比例极高,最严重的一类就是网络侵财性犯罪。网络侵财性犯罪发案率高,涉案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网络、经济高速运转,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发案,可以用秒计算,涉案金额也愈来愈大。如何某特大网络传销案,[3]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的典型案件。何某,湖南资兴人,2006年,何某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法国蝴蝶夫人”公司,对外宣称该公司于1928年在法国成立,主营高档化妆品和成衣,是世界500强企业。之后,何某在广东成立公司进行,经多次注册,“左手换右手”的把戏,发展会员缴纳金额不等的会费入会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通过建立网站,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会员,传销活动涉及全国29个省市。可以看出,该案犯罪特征明显,涉案财物巨大,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涉案人员众多,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代不断更新,信息日新月异,而网络经济犯罪手段也时时翻新,但我们对网络经济犯罪的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还不能及时有效地跟上犯罪手段的步伐,工作基础十分薄弱。此外,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勾结,甚至大张旗鼓在互联网上征集犯罪同伙,形成结构化的犯罪网络体系,给侦办案件带来极大难度。

(二)网络经济犯罪手段多样化,紧跟防范措施和新业务的发展

互联网消费的快速增长给网络经济犯罪带来了诸多机会,互联网的便捷沟通也给网络经济犯罪带来了许多方便。全民热衷于网上购物的同时,种种陷阱、圈套也接踵而来。譬如女青年沉迷于网络代购日韩、欧美化妆品、护肤品,认为代购方便、安全、可靠,殊不知,海外代购产品大多是产自小作坊、小工厂的贴标伪劣产品,使用后不仅不能使皮肤得到修复,反而对皮肤会造成一定伤害。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紧跟新时代网络犯罪的产物,利用女士爱美之心,利用互联网搭建平台,制假售假,牟取暴利。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经侦部门应接不暇。同时,网络经济犯罪分子在公安部门新业务的拓展中“见招拆招”,始终让公安部门处于被动状态,以至于防不胜防。一项新的手法刚被公安部门掌握击破,又换了新的面具,但实质上,换汤不换药,换了犯罪方法依旧是有规律、有窍门可循的,这就要求公安系统经侦实战部门必须掌握扎实的业务技能,掌握社会经济第一动态,牢牢把握主动权。万变不离其宗,把握好网络经济犯罪的大方向,是掌握网络经济犯罪的第一步;观察好网络经济的新动向,是击破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学习好打击网络经济犯罪新技能,是铲除网络经济犯罪的坚实基础。

(三)犯罪主体专业化,犯罪产业化严重

1.专业化。犯罪主体是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网络经济犯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拥有高学历、高技能、高水平、高智商的“四高”人员。显然,网络经济犯罪第一项技能就是懂得应用网络信息技术,而懂得应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人员通常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这样的专业化主体犯罪隐蔽性强,反侦查能力强,懂得如何藏匿而不被发现,往往使案件侦破陷入被动。这样的“四高”主体,时常让办案部门感到棘手,他们懂法律,知道如何钻法律的空子;他们懂技能,知道如何将犯罪事实巧妙隐藏;他们懂程序,知道如何处理犯罪当中的破绽,无形中给网络经济犯罪侦查制造困难重重。“四高”人员其中一高就是高智商,这不仅体现在如何隐藏犯罪事实,还体现在如何创新犯罪手段。他们紧跟信息技术发展,紧跟当代社会刚性需求,紧跟大众实时心态,新的犯罪手段花招百变,时时准备好圈套,攫取人们的财富。

2.产业化。从零零星星的犯罪到大批量大批次的“产业”犯罪,从诓骗一个人到蒙蔽大众双眼,短短几年,网络经济犯罪已具备规模化的特点,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的每个角落,人们每时每刻都处于受害的危险之中。

三、我国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经济犯罪依赖于互联网信息平台,智能化程度高

网络经济犯罪离不开互联网信息平台,以互联网为媒介,在互联网传递信息的同时,犯罪的“手”也随着万维网络辐射到四面八方,网络经济犯罪分子以信息技术平台为载体,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迷途不知返。传统经济犯罪与新型经济犯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依赖高科技手段,传统型犯罪一般来讲比较机械、老套,容易被人识破,难以达到大面积令人受骗的目的,不过也不能忽略传统经济犯罪对网络经济犯罪的影响。新型经济犯罪更多地运用现代科技,比如各类软件、购物平台、网页,借助新型道具,给网络经济犯罪注入了新血液,让犯罪花样层层翻新,让侦查部门难以掌控。犯罪日益趋向智能化也是十分明显的。利用智能工具实现周密的网络经济犯罪,新的科技资源无疑在给我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通过技术手段,网络经济犯罪迅速渗透到生产、消费、医药、卫生、文化、科技、建筑、人才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特殊技能以及高超的骗术,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软件,手段不断转化升级,继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证券操纵的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电脑网络可以足不出户,对电脑下达指令即可让证券市场翻云覆雨。而这种犯罪通常几秒钟就能完成,技术含量高,社会危害性大,电子证据容易销毁,难以保存,可以看出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十分棘手。

(二)网络经济犯罪日益复杂化、团伙化,涉案数额大

犯罪主体多元化、复杂化、团伙化、年轻化、专业化是现在网络经济犯罪主体最主要的几个特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更新意味着对犯罪分子有着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具备更高的信息操纵能力和数据操控能力,而通常具备这些能力的都是受过教育的年轻人。各个行业的人,如白领,都可能从事网络经济犯罪活动,多元化的犯罪主体无疑给打击网络经济犯罪工作增加了难度,专业化的犯罪水平让原本棘手的案件更为难办,年轻化的犯罪队伍让最初单一的犯罪变得复杂。实现网络经济犯罪通常是由多人完成,并且不受时间地域空间的限制,团伙化特征已越来越明显。需要注意的是犯罪网络组织构成通常由网络上集结,进而分工协作达成犯罪目的。经济犯罪是一个大的范畴,发生在与经济有关的各领域,波及范围广,犯罪对象也直指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网络诈骗、网络非法经营、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证券业务等案件实属常见多发的网络经济犯罪案件。证券交易权限一经授权,交易数额少则几万,多则亿计,所以一旦证券交易权限遭到侵犯,证券交易市场必将遭受巨大损失。网络经济犯罪易于操作,受骗范围广,转移数额巨大,都是其显著的特点。这不仅威胁到私人财产,让受害人蒙受数额不菲的经济损失,更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三)网络经济犯罪空间跨度大,不受限制

网络经济犯罪对犯罪人所处时间、地点没有要求,该类犯罪通常没有犯罪现场,远程操控即可实行犯罪行为,在施行犯罪活动后,能够迅速隐藏犯罪地址、链接,让犯罪活动不易被人察觉,隐蔽性强。电子证据的收集也十分困难,犯罪活动的后续就是隐藏恢复无形的“犯罪现场”,清理过后,没有任何现象能表明这里已经被侵犯并且损失惨重。

四、网络经济犯罪的趋势

(一)围绕互联网发展的网络经济犯罪不断衍生

网络经济犯罪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第网络经济犯罪水平也在不断提升,演化成不为人们所熟知的犯罪形态。

1.网上信用卡诈骗案件。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项高技术的犯罪,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信用卡犯罪高技术趋势明显,窃取信用卡技术日益精进,犯罪工具、手段的传播也越来越快。IT技术的革新也让设备更易取得,犯罪成本日渐低廉,这些都将使经侦部门面对更严峻的挑战。利用网上支付方法盗取卡号密码,利用网络售货,黑客软件、网络病毒,网上假冒金融机构等盗取信用卡资金都是常见的犯罪手段。境外的信用卡犯罪集团也正利用防范技术失当的间隙,加紧活动,大力吸金,被害人往往是国内发卡银行和持卡人。

2.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排他性、区域性、时效性和可复制性的特性,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著作权在网络上是十分普遍的。互联网网络具有开放、自主的特性,电子数据容易被拷贝、存储,容易被他人非法拦截或复制,给知识权利人造成巨大的亏损。2004年7月,中美警方联手破获一起特大跨国贩卖盗版DVD案件,美籍犯罪嫌疑人Randolph•Hobson•Guthrie于2004年3月花10万美元在上海设立了一个网站,通过该网站以每张3美元的价格对境外兜售盗版DVD,其客户遍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家,案发时已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人民币。[4]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愈演愈烈。

3.网络制假售假案件。网络代购是时下备受年轻人喜爱的新兴购物方式,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跨境代购数量连年递增,犯罪分子在暴利的驱使下,制假售假,将伪劣产品通过精细包装伪装成合格商品,通过网络平台打着代购的幌子堂而皇之地进行销售。化妆品、奶粉、奢侈品、保健品等产品制假售假的低成本、高利润,让不少网络经济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二)互联网经济犯罪方式翻新,网络经济犯罪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发展最初的网络经济犯罪只在电子商务领域,随着各类软件、购物平台的发展,网络经济犯罪有了更广泛的空间,犯罪模式发生巨大变革。电子交易平台为网络金融类犯罪提供天然场所;虚拟购物服务软件简易快捷为网络经济犯罪供养温床。行业的兴起和利润的可观都能促生网络经济犯罪,购物平台兴起后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犯罪问题都是值得思考的。洗钱活动的网络操作、税款流失的网络操作、中奖兑奖型的网络操作、涉众型网络传销活动,都是传统经济犯罪向网络经济犯罪的转型。网络经济犯罪通常需要借助电子计算机,但是,移动设备的技术革新使得移动手机、平板等更适合携带的电子工具逐渐成为网络经济犯罪的主流工具。同时,大多数人对移动手机、平板电脑并没有太多的安全防范意识,不知道移动电话、平板电脑也应该像电子计算机一样,需要安装病毒、恶意软件防护措施。安全漏洞的疏忽容易泄露用户个人资料和密码,在拥有这些信息后,加上专业化的技能,犯罪分子控制账户资金流易如反掌。

(三)网络经济犯罪工具的变化趋势

网络经济犯罪工具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数字化家电等。近年来,网络电话的发展,被网络经济犯罪分子所利用,逐渐成为异地POS机刷卡套现、合同诈骗、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新的作案工具。在POS机刷卡拨号的过程中,利用网络电话不受地域限制,可以自行设置号码的特性,躲避银行监控,轻松实现异地套现。合同诈骗、电话诈骗也是犯罪分子利用任意来电显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实施经济诈骗活动。(四)网络经济犯罪跨国趋势明显信息技术冲破地域的限制,为网络经济犯罪提供了世界性的犯罪场所。有些犯罪分子利用境外个人信息账户,在境内制造虚拟购物网站,再冒充客户虚拟购物,骗取客户购物款。包括一些看似正规的网上代购,从海外代购各类所需物品至国内,实质上也是一种网络经济犯罪,不仅涉嫌制假售假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网络走私犯罪。2006年,绍兴市共立涉外经济犯罪案件9起,涉案金额1089.8万元,同比分别上升250%和1242.57%,涉及美国、加拿大、韩国、马来西亚等国。[5]经济犯罪的国际化同步影响着网络经济犯罪国际化,因此,跨国网络经济犯罪的趋势所带来的侦查难度可想而知。

五、网络经济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侦防对策

(一)网络经济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1.网络经济犯罪防范难。公安部门应加强打击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展开宣传,让广大民众能够了解网络经济犯罪的手法,提高防范意识。要针对性地对民众开展风险意识、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让民众正确认识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导网民理性投资。同时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警醒网民一些诱惑性强的虚假宣传,增强网民的自身素质,提高法制观念,规避风险,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要让以身试法者知道什么行为该做或不该做,做到清洁网上环境,从源头阻断网络经济犯罪。

2.网络经济犯罪嫌疑人抓捕难。预测网络经济犯罪的新趋势有助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掌握犯罪分子最新动态,发展情况以及下期目标,只有掌握了这些情况,才能准确、有力、高效地打击网络经济犯罪活动,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二)网络经济犯罪侦防对策

1.完善网络经济犯罪的法律法规建设。网络犯罪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制定计算机犯罪法、健全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保护制度,能有效保障网络经济活动的正规运行。电子商务交易正常进行,应建立完善的、统一的实体法。由于计算机网络的无国界性,各国实体法之间需要协调,才能处理全球性的网络案件。犯罪发生地和结果地往往发生在不同国家,国内法与国外法的效力不一,致使有效遏制犯罪体系难以形成。为了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欧洲理事会就网络犯罪达成一致理解并迅速展开合作。《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自1997年4月至2001年11月,历经21稿,在2001年11月8日获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目前已签署国家有33个。应借鉴《公约》程序法规定,完善我国电子证据调查制度,利用国际司法协作,打击网络经济犯罪。逐渐形成一套国内法与国际法互相结合、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互相配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互相发展的有机网络法规体系。

2.加大警力投入,加强对网络经济犯罪平台的监督管理。可采取如下措施:(1)增强警察队伍的建设。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管理的正规化、专业化的网络建设,提升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的实力。警察队伍应尽快开发并配备高科技装备,如网络安全预警机制、网络安全检查系统、入侵检测系统、有害信息发现预警、病毒控制装置、电子数据取证等装备;建立信息网络举报机制,对相关网站进行巡查,发动网民举报有效信息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反计算机犯罪人才培养的投入,以充实警察队伍,减少案件查证的困难系数,提高打击网络经济犯罪实战能力。(2)加强网络执法队伍培训,提高网络执法部门对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能力。网络经济犯罪侦查是经济犯罪侦查的新领域,当务之急是加强侦查人员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建设一支精通网络经济犯罪侦查的实战队伍。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追缴赃款赃物,挽回经济损失。

3.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加强国际间网络信息的司法合作,建立全球范围内的惩罚法网,应对网络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不受国界限制,这要求各国立法与国际迅速接轨。如《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的推行在世界范围内对网络犯罪影响深远,国际针对网络经济犯罪的合作打击犯罪力度渐渐加大,快速有效地预防网络经济犯罪进一步蔓延,通过各部门的分工配合,遏制网络经济犯罪的发生。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增强对网络经济犯罪的控制;有利于惩治网络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信息安全;有利于世界各国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高发、多发的经济犯罪防范打击网络经济犯罪不只是靠国家采取措施,靠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实施对策就能彻底杜绝的,而是需要每个公民重视参与。公安机关根据此类犯罪的特点,认真分析案情,迅速采取侦查措施。可以向社会开展防范教育工作,主动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公民对网络经济安全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杨柳青 单位:江西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1][美]奥古斯特•比库艾.利用计算机犯罪[J].殷国莫.译.法学译丛,1985,(1).

[2]李春明.网络经济犯罪相关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程小白,吴秋玫,徐鹏.经济犯罪侦查执法办案案例评析[J].江西警察学院,2014,(8).

网络犯罪范文4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犯罪;侦查难点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作为新兴的智能性犯罪,其对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思路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网络犯罪分子窃取,并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网络犯罪。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完成网络犯罪,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均将受到侵犯,而一旦网络犯罪成功实施,将会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使得人民群众在享受信息化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受到网络犯罪的侵害。不仅如此,网络犯罪在形式和技术上不断更新换代,使得公安机关网络犯罪侦查方式呈现滞后性的特点[1],同时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威胁。为充分认识这一现象,本文梳理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几个重要特征。

(一)犯罪成本低且收益高。现今手机使用率高,而无线流量卡话费也比较便宜,无线网络覆盖面积大,对于网络犯罪分子,其具体的犯罪成本往往就是几部电话、几台电脑、几部手机,尤其电信诈骗中,被害人被骗后直接将钱打入网络犯罪团体的账户中,几秒钟就可能转移于多层账户中。如果有的嫌疑人使用的是聊天软件,那甚至不需要承担电话费的花销。另外在心理成本上,设想面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话,行为人心理相对会比较紧张,而网络犯罪由于没有双方当面的接触,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相对比较放松,同时有现成的骗术脚本供犯罪分子使用。隔着网络,在电信诈骗案件中,钱款直接汇入账户,使得其更加没有负罪感,从而不断地实施网络犯罪,即网络犯罪成瘾。

(二)犯罪行为智能性。网络是信息技术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因此实施网络犯罪的嫌疑人一般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根据有关调查,网络犯罪作案人员大多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智商较高,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突出,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擅长网络操作技术,他们了解网络具有双刃性的特点,运用高超的操作技能,借助网络的便利,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络犯罪手段复杂隐蔽,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较大的难度,而且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犯罪行为的手段也更趋专业化、智能化。

(三)犯罪行为复杂化。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不断增长、变化,数据信息本身就相对复杂。其次,网络犯罪的主体可以来自不同的国家、城市、地区、民族,通过一台计算机和整个网络可以合成一个犯罪团伙,并且可以通过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实现有效的逃避侦查。再次,犯罪内容复杂,犯罪分子运用通信、大数据技术修改他人数据库、云计算库,从而难以识破其具体犯罪行为。最后,犯罪工具复杂,各类聊天软件层出不穷,很多具有黑科技的电子产品功能多,网络犯罪工具更新速度快于侦查机关的学习力度。网络犯罪的方法多样化,类型扩大化,传统犯罪类型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例如嫌疑人绕过网上风险管控,实行网上盗窃。网络犯罪的主体可以来自不同的国家、城市、地区、民族,通过一台计算机和整个网络可以合成一个犯罪团伙,并且可以通过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实现有效的逃避侦查。不仅如此,网络犯罪所使用的电子工具复杂,而且更新速度快于侦查机关的学习力度。犯罪分子运用通信、大数据技术修改他人数据库、云计算库,从而难以识破其具体犯罪行为。

(四)犯罪分子低龄化。从日常生活中可得知,当今青少年从很小就开始接触网络工具,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情况统计报告》,在年龄结构上,我国网民以10~39岁为主,而10~19岁占比达到20%。而且,网络犯罪分子在年龄结构上也呈现出橄榄型的特点,属于典型的低龄化、年轻型犯罪。这主要是其他年龄段的人远不如年轻人更加了解和依赖互联网,对互联网的应用、服务及各种技术的获取也相对陌生。

二、大数据视野下网络犯罪侦查的难点

现今社会,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移动网络进入寻常百姓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电子交易平台使用量爆发性增长,手机不仅仅是通话工具、娱乐工具,还是支付工具。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但同时一些嫌疑人在网络上对被害人手机、电脑侵入,病毒侵入、转账窃取等屡见不鲜,而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保障性仍然有待提高,对于网络犯罪,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相关法律有待完善。由于《刑法》制定初期网络犯罪案件相对较少,产生的社会影响也相对较低,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制化进程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网络犯罪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法律法规有待[2]进一步完善。面对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仅靠侦查机关对已发生的网络案件进行侦破,难以遏制网络犯罪发展的势头。必须要继续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体系和司法程序,提高侦查人员网络安全防范和犯罪侦查的技术能力,建立网络虚拟社会道德规范,加强公民网络犯罪防范意识教育,构建起“打、防、控”体系,从而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电子数据取证难度高。相较于传统的痕迹物证,电子物证具有虚拟性,与传统的物理性的痕迹物证有本质的区别。电子数据的载体多样,现在有很多与网络犯罪有关的信息被犯罪行为人存储在云端,导致行为人可以在远处对电子信息进行删减,从而加大了侦查人员提取信息的难度。电子设备保密性强,破译难度大,相较于传统证据的直观性,电子数据证据勘察取证的难度较大,而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的现场勘察、取证分析鉴定是完全不同的。在电子数据取证中,要注重对原始证据的保护,对证据进行勘验分析时讲究的是对源盘镜像后的目标盘进行分析,而传统证据中要针对原始证据进行逐个分析鉴定。

(三)侦查人员关于网络犯罪的侦查技能有待提高。从警察队伍来源角度分析,警察招录的主要是警校生、地方大学毕业生,警校学生在警校期间,学习传统犯罪案件的侦查思路和方式较多。当然,近些年,各地警校也都开设了网络犯罪侦查、大数据等相关专业,但是在本科四年或专科三年的学习道路上,更多的是建立了网络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的知识框架,还需要在工作中通过不断学习、不断总结方能提升自身的网络犯罪侦查能力。而地方大学学生,大部分人员为法律类相关专业,网络犯罪侦查案件对其来说工作难度也比较大,近些年公安民警招录面向的更多是理工类学生,这有利于改善公安民警的人员结构,但总体来看,大数据与计算机专业人才仍有匮乏,网络安全工作中数据资源有限,数据治理能力偏低,公安人员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网络侦查的能力。

三、大数据视野下网络犯罪侦查工作思路

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建议通过如下举措提高公安部门对网络犯罪的侦查能力。

(一)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在这里所说的是将大数据融入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侦查工作属于公安工作,而公安工作包含侦查、治安、户籍等与人民群众安全、利益相关的工作,各工作之间存在有机的联系。如今提倡大数据侦查,然而仅仅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工作,往往会有局限性,因为侦查工作与治安工作、户籍工作、阵地控制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公安工作中,全方位、全角度地应用大数据技术,不仅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整体效率,从长远看,也有利于提高公安各项工作的质量。因为侦查工作与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之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密切相关的关系,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整体公安工作中,网络犯罪侦查工作质量也许能更上一层楼[3]。

(二)建设部署网络犯罪侦查预防机制。网络犯罪本质属于非接触型犯罪,这类犯罪,仅通过案发后去侦查,一方面侦查难度较大,需要耗费大量警力资源,另一方面难以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所以应该从由案到人的被动型侦查向由人到案的主动型侦查转变。利用大数据的预测技术,提前对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方式、活动时间、活动规律等进行预判,将犯罪扼杀在萌芽当中,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对于网络犯罪的初犯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因为网络犯罪成员呈现年轻化,尽早地侦破犯罪,有利于扑灭刚刚加入犯罪团伙的年轻的犯罪行为人今后犯罪的想法,达到对年龄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惩戒、教育的目的。利用大数据的挖掘技术,对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不同类型网络犯罪案件的规律,从而能够为之后的侦查工作提供经验,避免走弯路,毕竟侦查工作作为执法性工作,属于社会工作的一部分,而社会的生产、生活、管理工作,都是可以总结出相关规律的,可以找到大量的、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进行研究、分析,理论上可以总结出各类网络犯罪的规律。

(三)构建以公安机关为主、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相配合的合成作战体系,强化区县合成作战。近些年,合成作战被很多公安机关所提及,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更是利用合成作战,在短时间内破获了大量性质恶劣的案件。如厦门公安局在2014年为了破获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与银行、网络企业合成作战,在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与网络企业合力,确定犯罪嫌疑人,查找资金动向,银行及时进行止付,从而及时帮助民众挽回损失,并高效抓捕犯罪嫌疑人。合成作战自身的先进理念、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合成作战取得的工作成绩,证明了合成作战的价值。而与大数据结合,开展大数据技术下的合成作战,对于侦查工作来说是如虎添翼。并且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进入千家万户,大数据技术不一定会耗费侦查机关太多经济成本,各地公安机关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采用切实可行的大数据下的合成作战方式,有助于提高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4]。

(四)侦查人员定期进行大数据网络理论与技术培训。在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网络技术欠缺,处理网络犯罪侦查案件有可能需要现学现侦,而犯罪嫌疑人在暗处,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如果侦查人员仅仅在处理网络相关技术上就耗费大量时间,那么嫌疑人很大可能就会逃脱法律的制裁。现阶段为了对电信诈骗进行有效侦查,各地公安机关向基层抽调年轻警力,到警校、公安培训部门进行反电诈培训,从而提升了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效率,从更远的角度出发,培养了一批在电诈案件中具有相关侦查经验和技术的警务人才。目前很多民警对于计算机网络的知识相对是比较匮乏的,侦查人员是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的主力,因此侦查人员需要掌握网络技术的理论知识、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技术,进而应用到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自身网络犯罪侦查能力。

四、结语

网络犯罪范文5

【关键词】刑法规制;网络犯罪;信息系统;禁业令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进程、规制现状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已有规制。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网络犯罪的立法过程可以发现,宏观上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数据的犯罪,一类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带有一定程度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确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境内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准入资格限制的规定,两部行政法规顺应当时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趋势,初步构建了计算机信息网络保护的体系。前述两部行政法规确定的保护机制及行政处罚转刑事责任的追究仍需要《刑法》去对接、完善、细化。1997年《刑法》在区分被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领域这一基础上做出规定,即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破坏上述三类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完善建立刑事追责的罪名体系,增加了打击非法获取系统数据行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七)》对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的帮助犯单独评价,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截至于此,我国完善并确定了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建设。但此时在体系上出现的问题是在情节认定上没有量化标准。201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计算机网络犯罪各罪名的情节认定量化标准。随着计算机网络犯罪团队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趋势和特点,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单位可以作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至此,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不足

(一)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特征不匹配

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使用主体呈现出低龄化态势。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的是有限刑事责任范围,仅仅对八大类犯罪负刑事责任,那么,在该规定下,无法对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年龄段内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单位不属于部分犯罪中的犯罪主体,罪责刑不适应。实务中接触到部分企业,在企业经营中存在不合规之处,如非法经营。根据非法经营罪的理论,没有设置单位犯罪。在未设置单位犯罪的案件中,部分刑事责任转嫁于员工个人身上,很难以起到相应的惩罚作用。

(二)罚金刑罚设置不均衡

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下,《刑法》只针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中设置了罚金刑,而针对造成社会危害及财产损失更大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设置罚金刑。上述犯罪均与谋利相关,在具有非法侵财、获财型案件中,罚金是能够产生加大威慑、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均衡设置罚金刑。

(三)“国家事务”认定标准不明确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这三个重点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判断,理解其包含或指向处理全国层面的国家内部治理事务和外交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争议,经常引发争议的是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包含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政务公开或网络办公系统?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手段之一“干扰”认定标准不清

干扰,是指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行使其功能①。笔者根据实务中案件出现的争议进行总结发现,因系统功能及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区别,导致对“干扰”的理解和认定产生不同的裁判规则。笔者一起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在对干扰、控制上的理解,因对影响的功能不同而导致案件出现不同的结果。

(五)禁业令形同虚设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款,对于实施违背特定职业下特定义务要求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禁止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实务中,司法机关几乎从未使用该条款。基于技能及择业问题,绝大多数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会从事计算机网络方面的工作,刑罚的威慑相对小,在《刑法》设置禁业规定的情况下,实务未能与时俱进。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降低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四周岁

计算机教育系初中教育的必修课,十四岁左右的学生基本上都在接触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教育、学习。尤其是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更多低龄儿童在接触计算机技术。加之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适度降低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有一定必要性。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责任年龄设计,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对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大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考虑计算机网络犯罪低龄化的特征,可以考虑将计算机网络犯罪纳入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

(二)明确概念及概念的认定标准

1.国家事务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仅指处理全国层面的国家内部治理事务和外交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也不能扩大理解为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政务公开或网络办公系统。《刑法》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中,以并列式列举的方式提出对三个领域的重点保护。从体系角度可以论证得知,“国家事务”应当是指和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一样对整个国家有重要意义的事务,也即全国层面的国家内部治理事务和外交事务。从历史解释的角度看,在特殊领域的明示范围的演变上有个过程,从演变过程来看,也应当对国家事务进行限缩性理解。1994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1997年《刑法》选择性地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个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刑法保护对象。从历史解释角度看,不能扩大理解或解释国家事务为各个层面的国家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否则有违立法本意。

2.干扰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系统自身功能是刑法重点保护对象,而对于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影响,如电脑网页,对其提供服务的功能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网速、正常点击浏览量等。对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影响、因影响因素较多,不能确定攻击等犯罪行为与影响这一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建议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干扰的表现形式,以解决实践争议。

(三)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设置罚金刑

《刑法》只针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中设置了罚金刑,而针对造成社会危害及财产损失更大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设置罚金刑。侵财型犯罪案件中,罚金是能够产生加大威慑、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均衡设置罚金刑。

(四)加强资格刑的广泛适用

当下,几乎家家都有计算机,人们的生活也离不开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加强资格刑的使用,能有效减少再次犯同种类犯罪的概率。资格刑的存在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实务中却很少见到使用。究其因,需要法院自上而下主动使用或被害人一方申请适用相匹配。作为执业共同体,在个案之外,仍有更高的社会责任感。辩护人基于委托关系,不能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为,但被害人一方是申请该资格刑的重要角色。

参考文献:

[1]张军.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6.

网络犯罪范文6

关键词:网络犯罪侦查;网站构建;网络安全与执法;课程建设

1引言

网站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最为常见的信息、获取的平台,也成为很多网络犯罪依托的平台或攻击的对象,例如黄色网站、网站、钓鱼网站、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站漏洞进行攻击的案例层出不穷。网络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对涉案网站的分析就成为网络犯罪侦查与取证的关键。鉴于此应用背景下,很多公安院校的“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开设《网站构建与分析技术》《Web开发技术》等网站开发相关课程,也是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网站构建技术”类课程构建也具有显著的意义:首先,课程建设有助于提高学生专业核心能力。对违法网站的侦查能力是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重要培养能力,研究整合网站开发知识结构,可以有效地将专业知识与实战案例相结合,依托案例贯穿于教学,提高学生实践与实战能力。其次,课程建立有助于凝聚学科能力、促进专业建设。该课程多门专业课的后续课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实践性,以网络犯罪案件侦查与取证为任务驱动融合专业知识,使专业知识更具凝聚力。目前,对于网站构建与分析技术,立足于网络犯罪侦查角度的课程资源很少,近几年该课程内容也没有以公安实战为导向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出版。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迅速,原有的课程资源知识体系相对陈旧,实践性不强,不能满足现有的教学需求。该课程建设中将结合专业培养定位、行业能力需求、专业知识结构组成等方面对“网站构建”课程的定位、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

2课程定位

2.1从专业培养目标定位课程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重要指示,网络安全被正式划入“十三五”规划重点建设方向,在政府未来5年的100项重大建设项目中排在第六位,政府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工作进入一个全新阶段。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涉及网络运行安全、网络空间治理和网络违法犯罪侦查等方面。2012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正式批准成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083108TK),将其作为工学门类中“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进行建设。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和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治理,维护网络安全,是公安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这就是需要该专业培养的学生具备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以及互联网违法信息的监控、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侦查办案能力。网站已经成为很多网络犯罪依托的平台或攻击的对象,从业人员需要熟悉各类网站平台、掌握关键文件与数据查找与分析方法,才能获得有效的电子证据和案件线索,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的保障。网站设计属于软件工程范畴,研发过程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涉及技术非常多,包括Web前端技术、服务器程序、数据库技术、数据交互等。传统的网站构建与分析学习是立足于网站设计、建设、性能优化的角度,针对某种开发技术框架的应用程序系统化开发能力培养。一方面,如果按传统教学思维侧重程序设计实践,难以切合专业培养目标,另一方面,如果仅介绍技术理论,学生对网站程序没有直观立体的体验,难以对相关网站结构、文件及关键信息进行分析。而“网络安全与执法”所开设的“网站构建”是为从业人员在进行网络犯罪侦查时,对违法行为所关联网站更多的是进行逆向分析,从网站侦查和取证的角度出发建立知识框架,所以该课程所构建知识体系是网络犯罪侦查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2课程在专业知识网络结构中的地位

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根据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的工作职责要求,可以将网络违法犯罪打击划分为违法信息监测、违法网站侦查、侵害网站违法行为侦查三个实战应用方面。由于网络安全所需技术属于计算机应用范畴。如图1所示,从实战应用层逆向构建课程体系,实战中对违法信息监测所需要的技术能力为网络信息获取与分析、计算机取证技术等;违法网站侦查所需能力包括计算机取证、网站构建与分析等;侵入网站违法行为侦查所需能力包括计算机取证、网络构建与分析、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等。而通过对违法网站的构建与分析可以支撑违法网站的取证工作,也可以支撑利用爬虫技术抓取网络海量信息进行分析,同时也支持网络安全与防护中的网站服务器安全,所以网站构建与分析技术在整个技术能力层中又属于关键支撑技术。同时计算机科学本身具有较深的学科基础,而基本的编程、数据库、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密码学等又成为整个能力体系的底层基础知识,同时对于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知识又成为监管、执法的基础知识。

3课程知识体系建设

课程知识体系的构建将网站侦查视角对网站构建技术的相关理论与知识结构框架进行界定,涉及常见类型的网站构建理论、技术等基础知识,又需要涵盖网站调查取证方面的内容。对所涉及的网站开发、网站运维、网站安全等关键知识进行梳理,以侦查取证案例融合重要知识点,形成课程教学内容,在教学实践中依托案例开展多形式教学。

3.1网站侦查视角下网站构建理论框架界定

网络犯罪行为主要依托非法网站平台或者对正常网站进行非法操作,对网站构建分析需要对网站开发、网站运维、网站安全等全方位理论知识都要有基本掌握。如图2所示,在网站开发方面包括网页设计技术、数据库编程技术、网页前端与后台数据交互技术;在网站维护方面包括网站部署、网站日志分析、网站文件结构;网站安全方面包括恶意代码分析、敏感信息定位、网站漏洞分析等。而构建这个知识框架需要学生具有的相应前导知识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库技术、面向对象编程技术。

3.2关键技术知识点分解

针对上述所构建的课程理论知识体系框架,课程内容需要涵盖的具体知识点分解如下:(1)网站开发方面:网页设计技术涉及HTML标签、CSS样式、JavaScript脚本、DIV等;数据交互技术涉及包括服务请求机制、常用的网站内置对象、XML技术、JOSN技术、AJAX技术、JQuery技术;数据库编程技术涉及数据库连接技术、数据库操作对象、SQL语句嵌入等。(2)网站维护方面:网站部署涉及ASP.NET,PHP及JSP三种服务器开发技术、Web服务器、Http协议、网站部署方法;网站日志分析包括不同Web服务器中的日志文件分析;网站文件结构包括不同网站文件与文件夹的设置、常用文件含义。(3)网站安全方面:包括常见的安全漏洞产生原理、危害,网站安全管理及网站恶意代码识别、网站违法痕迹等。

3.3课程内容设置

具体课程内容将在所构建的理论体系框架界定下,遵循教学规律与内容逻辑递进关系,将课程内容分为以下七部分。(1)网站构建概述:该部分对网站技术做整体的概述介绍,包括WEB基本原理、发展史,网站的工作原理、组成结构、主流开发技术、WEB日志与WEB安全隐患。(2)WEB前端技术:该部分将介绍网站前端技术原理与常用方法,包括HTML基本构成、常用标记、HTML事件、Javascript脚本、CSS+DIV布局、WEB数据交互技术。(3)ASP.NET网站构建分析:该部分介绍ASP.NET网站开发与分析,包括ASP.NET页面结构与文件、ASP.NET内置对象、C#后台语言、数据库编程IIS日志查看方法、网站构建与案例,网站信息痕迹分析案例。(4)JSP网站构建分析:该部分介绍JSP网站开发与分析,包括JSP网站技术原理与环境搭建、JSP网站开发与、JSP网站及日志分析。(5)PHP网站构建分析:该部分介绍PHP网站开发与分析,包括PHP技术概述、LAMP平台简介、Windows平台下PHP环境搭建与网站、PHP网站及日志分析。(6)网站安全:该部分介绍网站安全与侦查,包括常见的网站安全漏洞问题、网站安全管理、网站信息查询。(7)网站安全分析案例:该部分给出了三个网站案例分析过程,包括钓鱼网站、SQL注入、WEB木马中恶意代码分析、敏感信息分析等。

4教学内容实施方法

4.1课程教学案例设计

网站构建分析所涉及的知识面较广、多种技术交叉使用,单一技术点实践无法将使学生可以将技术应用进行拓展,综合性太强的网站案例中,各种业务、数据、样式文件错综复杂,又难以让初学者上手实践。由于主流网站涉及ASP.NET、PHP、JSP,对网站分析关键技术涉及网站查看、网站文件结构分析、关键业务代码分析、关键信息查找、网站被攻击痕迹分析等。课程将抽取网站统一的技术实现模式为逻辑线索,构建了8个案例,如表1所示,以点带面的形式将能力所需知识融入案例,达到知识逐层深化学习。

4.2以案例为依托的多形式教学方法实践应用

课程在实践教学中,可以依托案例引导学生主动、积极、自觉地掌握知识,具体的教学方法可以考虑采用“启发式、任务驱动式、情景式”等多种课堂教学方法,并适当利用翻转课堂、小组合作形式根据教学主题内容对实际案例进行再加工。(1)启发式教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目的、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引导学生主动积极探索问题,在自己探索分析中掌握知识,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例如在讲解网页挂马中,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经验,讨论网页“挂马”会产生哪些问题,会有什么现象?然后用实际网站案例进行展示,引导学生观察打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向学生提问是否平时上网也有遇见过,这些异常什么时间被触发?引导学生在网页文件代码找出关键恶意“挂马”代码。(2)情景式教学:根据教学内容和实验条件,可以设置主题情景,将教学的核心知识融入相关背景,组织学生以小组分角色进行实践。例如在讲解SQL注入漏洞时,可以部署一个SQl注入漏洞的网站,将任务分解为注入攻击和侦查取证两组。分解任务4人一组,2名攻击者对网站进行漏洞扫描,进行注入攻击,修改数据库中人员工资数据。2名分析者通过Web日志和数据库修改日志确定攻击者IP、修改数据的痕迹及被篡改的数据。整组人完成在一起对网站源代码进行分析,找出注入点存在的原因,提出防御方法,完成完整的实训报告。(3)任务驱动:是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在强烈的问题驱动下,积极主动利用学习资源,互助协作完成任务的同时掌握课程知识。例如在网站构建案例中,知识相对比较多,可以根据教学内容提前每个团队提出实践任务。教师可提供一些教学资源,列举一些调试中常见的问题,引导学生通过互联网资源自行解决,从而让学生在反复实践、试错的过程中掌握课程知识。(4)翻转课堂:在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后,在学生专业实践能力范围内将教学的主导权转向学生。教师可以将重要操作技术录制视频教师可以将重要操作技术录制视频供学生课后学习,引导学生以项目形式分组完成任务。例如在已经讲授了一种网站构建分析过程后,对于另外两种JSP和PHP网站案例采用翻转式课堂,网站的构建过程由学生在课外完成,在设计中存在的差异问题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教师再进行针对性解答,训练学生举一反三能力,从而更深层次地掌握网站构建原理。

5小结

网站构建与分析是网络犯罪侦查取证的重要支撑技术,而公安专业的教材相对普通高校落后。本文紧扣专业定位中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侦查办案能力,以系统化、全局化视角,将课程放入专业建设整体网络中,构建网站侦查所需的理论技术知识图谱,界定课程自身知识体系。以公安实战为导向,以案例驱动和实战导向设计课程教学案例,优化现有课程资源,依托案例可以开展主题情景、任务驱动等模式丰富教学方法促进公安网络犯罪侦查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1]肖萍.《网站构建分析》课程的主题情景教学模式探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11):144-145.

[2]唐静.应用型公安院校"案件查处模块"实践教学模式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7(019):93-97.

[3]李樱?.公安院校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刍议[J].教育与职业,2010(018):107-108.

[4]王慧,张民,常安安.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软件类课程群建设与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0(1):94-96.

[5]邢盘洲,刘秀珍.情景教学法在公安管理学课程教学中的实践探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31(3):102-105.

网络犯罪范文7

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因固然脱离不开网络文化的影子,网络文化对于青少年主体性的成长、培育也带来诸多挑战。网络文化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解读透露出主体性迷失的主导归因,但又与传统型犯罪具有根本上一致的规律性。网络文化信息泛滥等特点启迪教育改造未成年犯必须突出精神性主旨和走向文化。文化是精神创造和精神影响,从文化维度关注犯罪预防和未成年犯的改造、教育,对于从根本上架构全面、宏观的思维能力和有效提升辨别能力及应对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主体性构建是改造的基石,培育主体性的善与爱、良知与理性是教育的旨归。未成年犯的主体性培育是改造的根本落脚点,也是未成年犯管教事业的价值指向。

关键词:

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网络视野;主体性;文化

如果把未成年人犯罪看作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则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个人因素,也有家庭和学校的因素,更有复杂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未成年人犯罪对于犯罪人自身及家庭固然是悲剧,对于社会和国家都意味着巨大的遗憾,因为这一群体本来应成为未来、希望,应属于青春、美好的范畴。未成年人犯罪如雏鹰折翼、花蕾枯萎,外部环境如阳光雨露、土壤温度等,都是重要影响。放眼当下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犯罪,网络影响无疑是首先纳入视野的外因之一,在众多因素中格外引人瞩目。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成长环境和特点,新的历史时期未成年人与网络的关系很难从历史上寻找镜鉴,甚至由于网络文化的开放性、虚拟性、平等性、及时性、交互性以及去中心化、多元化等产生了包括文化传承上的“后喻”1特征等一系列深层意义上的影响,这些影响及其引发的可能性与身在其中的个体息息相关,手机、微信的使用更令当代人感到个体与网络几乎密不可分。未成年人对于网络文化的使用和深入程度丝毫不输于成年人,并真实出现某些方面的“后喻”性。另一方面,网络文化的复杂性、自由性加上未成年人的辨识力低、自控力差、可塑性强等特征,的确隐忧不小。这是未成年人成长和引发犯罪的一般性背景,在此基本视野下可以走向犯罪的具体解读并进行改造的要旨研究探析。

一、互联网环境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一般认为,信息时代迅猛发展,处在网络文化海洋包围中的青少年饱受“网络之害”,网络亚文化成为引发犯罪的重要“杀手”。这一研究观点代表性较广,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客观例证,另一方面也缘于符合一般的认识习惯或“规律”。尽管网络文化确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但也不可忽视“山容海色本澄清”的本然实理,况且还有更多的主观能动作用以及教育防范,就像“黄赌毒”虽然可怕,大多数人的成长还是可以远离和免受伤害的。“谈网色变”也可能导致盲目性,现实中具体较深地沉溺于网络亚文化的未成年人数量如果很大,将意味着网络监管和家庭、学校教育的重大疏忽和失败。当然,即便是数量较少,也不意味着可以轻忽懈怠,毋庸置疑要充分重视,保持足够的警觉。同时,网络文化的影响和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是变动的、发展的,随诸多因素而变化,不是一成不变,自不待言。从实证出发是较为可取的路径,可以较为客观、准确地把握一个时期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情况,并可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解读产生科学、有益的启示。

(一)实证分析

选取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犯作为对象进行调查,对现有犯罪情况进行统计,涉网犯罪人数占比在百分之十以内。该结论透露出的启示之一是,网络不是“洪水猛兽”,它直接导致和产生的犯罪不像想象中那么多、那么可怕。对涉网犯罪类型分布情况调查统计看出占前三位的犯罪类型分别是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三项占比80%。这三种犯罪均是恶性犯罪,可见深受负面网络文化影响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调查显示共有8类犯罪,基本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类型,说明网络文化影响对于深陷其中的青少年还是比较广泛的,并不一定专门针对某个方面,而是具有多种可能。调查还发现,未成年犯涉网犯罪性质尽管恶劣,但情节相对简单,这和犯罪人的年龄及心智特点都是相吻合的;犯罪时年龄集中在15岁前后,文化程度都较低,分辨能力差,容易被负面文化俘获走上歧途;家庭情况大都一般,父母素质较高、具备良好家庭教育的极少;在网吧等外部环境上网的较多,连续长时间上网的较多;犯罪人上网集中在玩游戏、聊天、看不良网站等方面,用于正面学习交往的极少;涉网犯罪的未成年犯大都呈现出懊悔意识,对网络的认识主要表现为有害性认识,依然较为片面,大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之感。同时,为防止调查结果偏差过大和印证可信度,对部分未成年犯进行了访谈,不少人虽然也上网较多,但很确切地认为网络与其犯罪无关,而是为其生活、交往、娱乐以及了解社会、查阅信息等提供了便利,没有感到网络的危害,犯罪是因为其它因素。1

(二)案例分类解析

1.暴力型、财产型犯罪

从系列典型案例看,暴力型、财产型涉网犯罪中网络主要是诱因作用,抢劫、盗窃等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上网的资金来源。如某甲“随着对游戏痴迷程度的不断加深,上网也日渐频繁,家里给的生活费和打工挣的钱除了满足吃饭的需求外,其余都用于上网。……随着上网开销越来越大,16岁没钱上网的他伙同他人抢劫作案3起,盗窃作案15次。”犯罪人上网的主要内容多为玩游戏,特点一般表现为长时间沉溺网络并上瘾;思维简单,犯罪具有简单粗暴特点,性格较为莽撞,如某乙“没钱上网,就和一起上网的人去附近学校抢劫。”某丙“上网玩游戏,没钱了,又没工作,受人邀约,参与抢劫,铤而走险。”某丁“喜欢《古惑仔》系列,崇拜电影中的暴力,生活中经常模仿,参与打架,手持镐把、砍刀等将人砍伤。”

2.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

一些网络游戏等亚文化严重伤害和扭曲了犯罪少年的生命意识,有的痴迷成瘾,认为网络游戏中“杀人”行为很刺激,进而在实际中也如法炮制,酿下苦果。一名青少年由于沉溺于枪战恐怖类网络游戏,某天突然产生了弄一把手枪的想法,因没找到购买途径,最后便预谋到公安局弄枪,事先购买了铁锤、酒精,两次到公安局熟悉环境并盗窃了匕首、警服等物。2013年一天,携带背包、匕首、大锤等物进入县公安局办公楼,被发现并劝其离开,该犯趁被害人不备用匕首刺中其颈部致其死亡。有的杀人之后还若无其事地去上网或者做别的事,流露出一种极端的麻木和残忍,对生命缺乏最起码的尊重。

3.性犯罪

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由于生理因素的客观性,很容易把本来美好自然的两恋扭曲异化,特别是在外部环境和教育沟通不能充分发挥正面影响和作用的情况下,过剩的精力加上冲动无知,一遇诱惑就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在这个时候网络文化中的色情因素充当了罪恶推手和加剧催化等角色。如某戊“好奇地浏览一些不健康网站,包括看色情电影,受不健康网站及色情影像的影响,引发了性犯罪。”还有的犯罪人通过网上聊天进而发展为性犯罪,网络充当了媒介、工具和诱发手段。

(三)定性分析与启示

1.涉网犯罪与传统犯罪根本上具有一致性

必须指出,犯罪除了年幼无知和青春萌动,更重要的还是主观上有恶意。主观恶性仍然是引发和导致犯罪的根本问题,矛头除了指向外部网络文化或其它诱发因素的助推力之外,更重要的要指向犯罪人不健全的主体性。涉网违法犯罪和其它犯罪没有本质区别,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都是采取和传统犯罪一样的手段实施,无非是引发的原因有差异,目的有不同而已,但作为犯罪的性质是一样的。

2.犯罪与网络文化的关系应审慎界定

犯罪与网络文化之间的关系没有必然性。并非网络文化一定会引发犯罪,更多的网络文化应是有益于犯罪预防的,也就是对青少年成长具有积极作用。网络负面文化或亚文化指向很清晰:暴力、色情、部分游戏,以及以聊天为媒介的不正常交往。引发犯罪的仅仅是网络文化中的亚文化、负能量,尽管不容忽视、不可小视,但其界限很明显,规避危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非无孔不入、无可奈何。网络文化的概念是广泛的,有更多的正能量,需要客观地认识和评价。涉网犯罪的青少年接受正面影响极少,属于“取其糟粕,去其精华”的歧途和误用。从总量上看,青少年上网带来的负作用远未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当然不可麻痹大意,但也要客观地评析主流。

3.主体性建设应成为关注重点

穿越现象透析根本,涉网犯罪中网络是重要诱因,但无论多么重要,都属于外部因素,根本问题是内因不足,是主体性建设太差。主体性是根本内因,也是抵御不良侵害与诱惑的基础和依靠力量,是动力源泉。对网络建立起基本的免疫,和其他实际领域一样,只不过网上来得容易、便捷,现实里的黄赌毒一样可怕,只不过接触的难度大些、几率小些。主体性研究属于文化问题,从文化维度关注犯罪预防和未成年犯的改造、教育,对于从根本上架构全面、宏观的思维能力和有效提升辨别能力及应对素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网络文化视野下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要旨研究

(一)未成年犯涉及的网络文化简说

与未成年犯相关的网络文化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网络文化是未成年犯因网络影响走上犯罪的因素、背景,主要是亚文化;广义的网络文化则意味着从广阔全面的视野观照这一文化形态。现实中因网络游戏沉溺而犯罪的很多,没钱了去偷去抢,有的甚至去绑架、诈骗,网络游戏几乎成了新的鸦片;因浏览暴力视频而模仿进行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是网络暴力文化的衍生品;因浏览色情内容而诱发和导致的强奸、猥亵妇女等犯罪,也大量存在。现实中与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关的网络文化是网络亚文化,是网络承载的不良文化,网络是载体,有害的因素借尸还魂,在网络环境中复活,青少年由于缺乏成熟的分辨力、较强的识别力以及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很容易诱发犯罪。亚文化显然不是网络文化的全部内涵。现代信息社会,孩子们从小就生活在网络环境中,但是大多数能够健康成长,犯罪的毕竟是少数,因而网络文化的范畴里面,一定是正能量更多。网络文化在网络社会、信息社会中必然要承载主流文化、健康文化。

(二)网络文化解读及启发

网络文化的涵义一般认为是指“人们在以互联网为主的网络环境下,以收发信息为核心,在进行工作、学习、交流、娱乐等活动中形成的行为方式及思想观念的总和,是一种与现实文化相联系又区别于现实文化的文化。”1通常对于网络文化的认识建立在对于网络和文化两部分的认识基础上,虽然不是简单的相加,但深层意义尚需进一步解析。

1.基于文明梳理维度的网络文化分析

从文化的精神视角来看,网络文化是文明的交织。文化从大的视野看是人文,是对于人的精神和人类文明的关怀,从个体视角看是具体的精神价值系统和行为方式,核心在于人的精神层面,放大而言即人类的精神信仰和文明。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至今来看,脉络是清晰的,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今天以信息和网络为特征的文明,社会发展的阶段也吻合着人类解放的路径。农业文明解决了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即温饱;工业文明大大提升了生产力,解放了人的身体;而互联网和信息革命则将人的智能推进到一个全新的场景中。从文明特征梳理的情况分析,网络文明是最能切入人的精神系统的,这一变革的重大意义正随现实发展而日益显现。“轴心时代”1被看做人类文明史上的智慧大爆发,人类思想的射线在一夜之间觉醒和释放,构成精神视野和思维模式的新的“网络结构”。“可以说,现代人的‘思维操作系统’,无论表面如何多样纷呈,其内核‘源代码’都是在轴心时成的。”21969年人类登月,这一年互联网诞生。互联网技术不是孤立和单一的,而是一个可以席卷一切领域的新兴力量。“互联网更是一次世界观革命。它触及了人类更深层的精神本质,包括我们的信仰和价值系统,甚至撼动了文明的基石。互联网正在重新格式化和升级人类的‘思维操作系统’,为我们开启一个新的轴心时代。”3网络出现具有颠覆性的革命意义。以往的文明进程总的来说还是相对温和舒缓的,网络文明则是爆发式的。网络的门槛越来越低,网络承载的内容无限扩展,人在接受信息方面出现了历史性的改变。人是社会动物,人的根本属性是文化属性,即有精神、思想等高于动物性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人的成长特别是精神的成长主要来自于学习,学习一方面是直接的学习,另一方面是间接的学习。传统时期间接学习的途径主要来自于学堂、书本和外来传授,主动获得知识、信息、经验的渠道是有限的,获得知识信息的量更为有限。更重要的是,传统被动式的获得信息、知识已经过层层过滤、把关,具有较高的纯度,特别是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非礼勿视、非礼勿听”以及统治者的愚民政策、思想钳制,人的精神是在一种极其狭窄的空间里发育的。而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的获取呈现出以爆炸式和免费、海量甚至裹挟着天风海雨、污泥浊水的状态,人的精神面临的获知渠道完全改变,根本无法再完全控制,在一时失控的惶然境况中,究竟会产生怎样的结局,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几乎难以评估。

2.网络文化影响的理性省思及启发

知识、信息等对于人的精神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时代,信息出现了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变化。可以说,信息是信息社会决定人的主体性成长的根本要素之一。网络文化的典型特征是信息的爆炸式产生,甚至无限泛滥,这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和自由的同时,也给人的主体性发展造成困扰、束缚和压抑。信息的海洋使人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带来大量的“垃圾”甚至有毒成分。这些对主体性发展都极为不利。“从心理活动的规律来看,当外界输入的信息量超过人的正常负荷后,信息便不再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反而容易造成压力和混乱,使人的紧迫感、压抑感、浮躁感上升,对信息消化程度降低,感觉麻木,思维不畅,深层次思考受到妨碍。”1信息的负面冲击甚至对主体性带来摧残,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等更容易将主体性引入迷途,造成异化。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网络文化加重了教育的艰巨性与重要性,廓清纷纭、提纯主旨的任务更为凸显。如何保证主体性发展需要的良性供给和精神主导,使健康文化得以强势注入保持主流,成为信息时代的重要命题,也是主体性发展的主导课题。对于监狱而言,改造罪犯更要抓住根本,而对于未成年犯,突出主体性培育正是改造的关键。信息社会必须警惕被信息耗费生命和吞噬精力,人们在占有信息的同时也被信息“反向占领”。未成年犯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如果不加辨析和选择,更会对主体性造成冲击和带来迷茫、扰乱。网络文化夹杂的大量无用信息如同厚厚的尘霾,遮蔽了未成年犯的良知,扫除这些尘垢,才能复苏其良知本心。这一理念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中是具有重要启发意义的。余秋雨在散文《北极雪路》中记述了香港凤凰卫视的刘长乐半年来天天追随新闻,梳理发生的国际、国内重要新闻,15分钟说完再无可说,于是叹道:“当代民众所享受的新闻拥塞、网络井喷,其实是一种‘反向占取’。也就是说,大量无价值的新闻,把民众的珍贵生命占取了。”对于信息及其价值,理性分析和判断取舍显得格外重要。“生命苦短,有去无回。任何人都不可能重新拥有这个季节的这一天,更何况是半年。相反,信息,却时时刻刻如浊潮涌来,毫无节制,而且绝大多数质量低劣,几乎全部与接受者无关。因此,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互相占取。”2改造未成年犯需澄明其心志,警惕被无用信息占据,而荒废本已浪费不少的宝贵光阴,更妨碍了良知的呈现。网络文化是开放的,而主体性的成长则需要时时加以呵护,传统文化强调的“修身”具有永恒的意义,正如树木成长,枝杈横斜,野草杂生,既需要割除删刈,也需要裁剪施肥,阳光雨露等正能量、主营养须得保证能够对于根系、主干有所施加,才能茁壮成长为参天大树。

(三)未成年犯改造的范畴及要旨

统观而言,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包括三个层面:一是适应,即适应监管环境、监狱服刑生活,包括生理、心理两方面的适应,如入监教育、行为规范和遵法守纪教育、心理教育、反脱逃教育、安全教育等。二是提高,即提升其生存发展素质,如职业技能教育、基础文化知识教育等。三是文化,即培育文明、爱心、善良、理性,如着眼于法治精神和道德的深层教育,生命教育,着眼于陶冶精神、情操的艺术教育,触及灵魂的忏悔教育和报告会等。适应类教育目的是安全度过刑期,不出问题不惹事;提高类教育目的是出去能谋生,不至于因为无法生活再犯罪。以上两类都是着眼于罪犯的人身,是在身体、行为和生活层面。即使心理教育,也主要是着眼于对外在环境、条件的适应,着眼于调节感应、反应、情绪等,是生物性调整,如急躁、煎熬或者高兴、开心,动物一样也会时而平静,时而发狂。两类教育都没有进入精神价值层面,也就是动物性层面的色彩重,人性的光度很少或未触及。只有文化的教育,着眼于精神,培育善良和爱心,建树文明和理性,才是人文的、呼唤人性光辉的教育,相对于前面两类,可看做是“形而上”。由此文化改造可以说是改造的“形而上”,目的是“变好”,也就是即便在不利的外在环境和条件下也不再犯罪,像许许多多善良的人一样,这是文化改造的任务,也是监狱应着力的根本。未成年犯管教所为关押未成年犯的监狱,不仅不外如是,而且使命更重。改造人的宗旨和神圣使命,要进入文化改造的深层次。由前述对于网络文化的详细解读和启示,可知删繁就简、披靡纷纭乃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重要思路。如主旨不能尽显,放在至关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则势必分散精力,消减改造的力量甚至将改造主旨稀释、冲淡和消解。网络文化视野下,更需要牢牢把握主旨,减轻干扰,以有限的改造精力对未成年犯施加主体性的关键影响。教育改造未成年犯必须突出精神性主旨,必须走向文化,这是网络文化视野下改造未成年犯的最大启发和根本要旨。否则,将有限的改造资源和教育精力放诸琐屑之域,混同精神与生计的界线,甚至认为重塑灵魂不如培训技术,则无异于在网络信息中走向茫茫海角,主体的迷失庶几无救。

(四)未成年犯主体性构建的策略

主体性构建是改造的基石。没有基本思维的架构,没有健康人格的确立,人的道路随时可能出现变化,一有犯罪诱因,就无法保证不迷失航向。不少未成年犯主体性成长中“灰色”成分较多,甚至染上“黑色”“黄色”等,没有建立起基本的对于人生世界的主体认知,也没有对于是非善恶的起码的独立思考与理性判断。这样一来,主体性残缺不全,就像一辆发动机有问题的机车,随时都可能出轨或者横行、翻车。未成年犯的主体性培育是改造的根本落脚点,也是未成年犯管教事业的价值指向。

1.凸显主体性培育的意识

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根本乃在于穿越外界的迷雾,建立主体的良好自觉和理性自律,明确根本的人生要义和方向。越是面对复杂纷乱的外界环境,对于主体本身的要求也就越高。如果能够培育出较为强大、坚定的主体性,则包括网络文化在内的一切外因的正效应会超过负效应,反之则是负效应强化。在剧烈的外在变化中,会出现因措手不及、准备不足带来的惊慌失措甚至迷失,但即使引发违法犯罪,痛定思痛,根本还是主体性本身存在问题和不足,这既是应对的根本着力点,也是以不变应万变的要旨所在。以应对网络环境为喻,“面对网络空间,青少年是一个主动行动者,网络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的影响程度,会因为青少年的个体差异而有所区别。”1无论网络文化如何强大或者“可怕”,也和所有的外部影响一样,要通过对主体施加作用才能产生影响力,如果不接触网络,也就无所谓网络文化的影响;如果在接触网络的过程中具备了足够的“免疫力”,也能够避免危害,可见主体性培育是根本。

2.明晰文化的根本要义是主体性培育的核心

对未成年犯进行主体性培育,根本在于使主体性走出迷失,复苏本然,趋于健康、文明和稳定,以应对复杂的外部环境。主体性培育的主要手段是教育,而又以对精神产生重要启迪引导为肯綮,文化无疑是最重要的内容和方式。为此,明确文化的根本要义,就成为进行主体性培育的核心问题。否则,一是会在根本问题上产生迷茫,导致不能在最重要的核心方面注入最需要和最关键的教育成分,二是在实践中难免会造成内容选择、方式选用方面出现重心错位,甚至本末倒置。必须明确,文化的根本要义在于普及善良和爱,在于提升人的文明素质,丰富人的精神世界。文化如果不能对精神和人格产生积极向上的影响,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文化=文+化。信息、知识等积累下来的各种各样的文明成果,无论多么优秀,都只是文化的静态存在,属于“文”的部分;对人产生文明理性、健康向上的影响,就完成了“化”的部分。文化是精神创造和精神影响。文化要合二为一,不能割裂,否则,很有可能仅仅完成知识的传授,而知识再多,如不能产生良好的精神作用和文明教化,只是一个储存知识的机器,亦即没有人文价值,文化必须是人化,否则,只是存储知识,与电脑硬盘、书橱又有何区别?对知识、信息如果不进行人文意义上的转化,人性的光辉又如何产生?因此,确立文化的这一信念,对于主体性培育至关重要。教育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把人教育成人,成为文明的人、善良的人、有爱心的人。这也是改造未成年犯的根本追求。未成年犯要摆脱迷茫,重新确立基本的思想观念、行为原则,也一定要从文化中获得参照和坐标。事实上,一个人的人生观念恰恰是他受到的文化影响综合形成的化合物。人对于他的人生选择、人生方向的判断取舍源于他的文化。文化构成了人的观念、行为的内动力,也是认识基础、行为基础。这里的文化概念不仅包括知识结构,更包含精神价值。如果人不能建树起基本的文化,则动物性成分会更重,核心的教化实际未完成。文化就像认识的导航明灯,点亮并照耀未来。另外,文化还是心灵拯救的根本之道,文化可以奠基心灵的家园,未成年犯的改造目光应强烈而专注地投向文化。

3.导入宏大思维和高远境界是主体性培育的关键

未成年犯虽然犯了罪,但主体性尚不成熟,可塑性强,这恰恰是教育的契机,在看似懵懵懂懂的未成年犯精神世界中导入宏大格局的愿景是可行而必要的。这也是教育技巧上“取法乎上”的考量。事实上,在发展中有无数的可能性,而往往因为“无知”走向误区。如果切实的高远愿景引导有力,则会像信仰一样带来坚毅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知”是必要的,也是行之始,只要科学设置宏大思维和人生完整图景的理性教导模式,未成年犯的理性一定会大大提升,宏观架构也会凸现出来,这对于一生成长都是有益的。即使是面对纷繁的网络文化的影响,也能培育出一个更为广阔的坐标和底蕴。当思维的外延扩展到足够宏阔时,外力的影响会相对缩小减弱,境界的确立十分重要。古语说:志当存高远。没有远景,脚下也会无力。精神更要有“奔头”,这对于未成年犯尤其重要。未成年犯主体性觉悟、猛醒乃至转化、嬗变具有极大可能。未成年犯若能深刻体会人生的多面性、丰富性和曲折性,深谙来日方长、相信未来的涵义,彻悟改过迁善、回头是岸、浪子回头金不换等至理,未必不能觉悟自新,改弦易辙,走上光明人生路。4.强化扬弃思维和明辨意识是主体性培育的重要策略在教育改造和学习实践中要有选择的意识,就像面对浩如烟海的书籍,读什么书比读书本身更重要,必须强化扬弃思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择善而从,要善于从众多物质和现象中选取有益的部分为我所用。“博学之,慎思之,明辨之,审问之,笃行之”,传统时代尚且要求有分辨的思维,面对复杂多变、良莠并存的信息时代和网络文化环境,明辨的意识更加重要。对于不良信息要有意识地进行理性隔离,尤其应注意警惕亚文化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冲击。在主体性中建立起强大的“防火墙”,安装上有效的“杀毒软件”,既是保障主体性健康发展的要义,也是预防重蹈覆辙和遭受侵害、走向堕落的根本。境界的向上性、选择的重要性、方法的科学性、有利的原则性都是明辨意识建树的要义。

三、文化维度与改造的境界

网络犯罪范文8

关键词: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点;防控对策

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新兴产业借助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经济创新成效显著。但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推进经济创新的同时,也集聚了相当大的经济风险隐患。传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借助网络工具和数字化手段,具备了更强的隐蔽性,给侦查人员侦办案件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和挑战。针对危害性极大,涉及领域极广的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做好前端防控比事后的追赃挽损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一、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

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词应运而生。以互联网为工具,针对众多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实施的经济犯罪就是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类罪,而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总称。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体表现为:以网络为依托,计算机、移动设备等终端工具为辅助,从事网络涉众类经济犯罪,开展网络传销、网络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活动,谋取不法获利的犯罪行为。[1]主要包括以下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其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类等)。

二、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特点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明显的网络犯罪的特征,该类犯罪以互联网为载体,不法分子为逃避追查往往会藏身境外或在境外设立网站,远程作案。纵观当前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呈现几大特点。

(一)犯罪扩散性强、行为全球化程度高。网络涉众经济犯罪中网络这个载体决定了这是一个跨时空的犯罪。网络是没有国界和区域划分的,这为网络涉众经济犯罪嫌疑人跨地域、跨区域作案提供了可能。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通过网络扩展了宣传面,扩大了影响范围。受害群体的目标也因为网络的缘故变得更为广泛,涉及的地域数量增加的更多。我国互联网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不仅国内滋生了一批利用互联网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人员,同时在网络经济犯罪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已成为全球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网络之一。侦查地域管辖权的条块分割和网络的无国界性在缩减了犯罪嫌疑人犯罪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侦查人员的侦查成本,提高了侦查难度。[2]

(二)犯罪专业性强、主体年轻化。实施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普遍拥有较高学历,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经济管理、投融资知识,善于钻研政策空子和利用法律漏洞,犯罪专业化的特点比较强。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组织结构、成员分工严密有序。各层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培训和管理上具有企业化的组织管理特点。在犯罪组织内部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理念,甚至具备完善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流程,有些犯罪组织还会进行反侦查培训。同时,我国现发生的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年龄集中在20-35岁,由年轻人主导或者具体实施的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占比越来越高,年轻化的特点非常明显;与之相对应的受害人年龄普遍在40岁以上,以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单位退休人员和农民为主,也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与,但随着“P2P”等形式的蔓延,很多青少年也开始参与其中。

(三)犯罪虚拟化程度高,调查取证难。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内。互联网作为犯罪实施场所,其虚拟化的特点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犯罪嫌疑人常常通过伪装IP地址、使用境外服务器等方法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互联网的虚拟性造成了案件发生地、犯罪行为地、结果地的模糊,这也加大了惩治违法犯罪的难度。[3]在实施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网络中的多台计算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可能存储于不同的服务器、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以及外部存储器上,虚拟化程度极高。另外,一些证据又是以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中,非常隐蔽难以发现。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极其容易被篡改、破坏甚至销毁,导致证据灭失。

三、当前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而值得我们去关注,并且能够积极采取相应对策,有效地对该类犯罪案件实施防控:

(一)构建大数据实战应用体系,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应突破传统的侦查观念,以科技、智能等手段作为坚强后盾。由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建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监测预警平台”。1.积极将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科技与经侦业务融合对接。强化“信息查询、类案研判、动态分析、资金查控、技术支撑、信息化建设”六大信息化工作职能。整合经侦资源库、资金查控平台实战平台,共享公安专业数据、政府管理数据、机构业务数据、互联网数据等四类数据,获取各类基础数据资源,建立网络涉众经济犯罪数据库,积极整合各类社会信息资源,确保经侦情报信息及时、准确、鲜活。2.重点加强可疑账户和资金异常动向监测预警。各地公安经侦部门应携手将资金查控侦查手段做大做强。创新可疑资金交易线索核查方式。以异常金融交易信息为抓手,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类罪资金交易模型”,探索建立资金查控专业队伍,不断提高识别和发现犯罪的能力。创新资金查控技术。运用相关分析软件,开发建立资金分析技术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对重大案件的账户和交易信息进行梳理和分析,逐步形成账户申并、交易比对、性质甄别、流向图绘制等专业技术。创新账户查控协作。进一步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的联系,建立手续简化服务实战的账户紧急查控、批量查询和冻结等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反洗钱、信用卡跨行交易信息等资金查控工作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和职能优势,从中掌握可疑动态线索,及时作出研判预警和防控。

(二)以协同作战为模式,形成联动联查的打击合力。经侦部门要加强与情报中心、国保、治安、刑侦及网安相关警种的配合,实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统一报备、统一研判、统一经营”工作机制,实施多警种捆绑作战、协同作战和同步上案,在情报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联动侦办大要案件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合力做好案件经营、集中收网、办案维稳、舆论宣传等各项工作,提升整体打击效能。同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要建立紧密的执法协作关系,切实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制定预防和控制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有效措施,形成打击合力,从全社会预防、联动控制、全面打击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入手,实现各部门合成作战。

(三)以舆论宣传为导向,提高群众防范意识。1.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防控,需要经侦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密切配合,加强舆论宣传。经侦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针对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通过宣传短片、微电影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2.加强网络普法,提升网络安全性。推进网络普法,使广大群众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认识,在原有公安官方公众微信平台的基础上,构建多平台覆盖体系,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揭露非法集资、传销等常见经济犯罪伎俩,提升全社会风险防控意识。3.设立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群防群治。利用举报箱、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中心等多种形式,增强人们的举报意识,及时和扩大收集经济犯罪活动信息,对群众提供的有价值线索要给予适当的奖励,为防范和控制犯罪提供辅助作用。

四、结语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根据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以大数据为依托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有序推进集中处置行动,进而有效防控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包雪昕.论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

[2]戴丽.论数据思维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侦办中的运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35(01):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