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档案观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

大档案观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对信息管理逐渐向网络信息资源管理阶段演进。与传统信息资源相比,网络资源具有表现形式多样、增长迅速、传播方式动态化等特点,日后同样是人类社会宝贵的文化遗产。但其易逝性的弱点,警示我们对其施以档案化保存的紧迫性。本文试图通过一己管窥之见,以期在“大档案观”所倡导的全方位信息资源整合建设的理念与目标下,为维护人类共有的网络文化遗产和留存社会记忆,探讨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的可行之路。

一、“大档案观”的理论价值

“大档案观”理念是21世纪以来针对传统综合档案馆服务能力下降等瓶颈而提出的新命题。它站在更为广阔的理论高度,提出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标准与新方向,主张将所有具备保存价值的档案纳入归档范围,并变专门管理为集中统一管理,旨在宣扬高效、开放的服务意识。这一理念是未来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实践带来了一些新思路。

1.有利于变革思想观念

“大档案观”打破传统“归档即为档案”的思想禁锢,主张将一些隐性档案资源,即可能拥有档案价值的资源皆纳入收集范围,以改变原有档案机构单一的资源结构,丰富馆藏。如今网络信息业已成为人们把握时代脉搏、了解社会、体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因此,谨慎抉择并妥善保存好网络信息,并研究其提供利用之法,对于保护社会文化记忆具有重要意义。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工作应当承接“大档案观”的理论精髓,努力将具有潜在价值的资源全面收集齐全,以备满足将来利用之需。

2.有利于拓展档案工作业务

“大档案观”理念意在通过强化资源的归属问题,实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提升档案馆的服务水平。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分散管理的传统模式,转为集中有效管理。“大档案观”这种开放、先进的思维方式,为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工作提供了一种颇为有效的形式。同时,也为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提供一个更为开阔的思路、视野,拓宽档案服务大众的渠道,有助于网络信息档案管理水平的总体提升。

二、涵义及与相近术语辨析

1.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涵义

关于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的定义,档案学界可谓众说纷纭。尽管表述不一,但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几个关键内容,即重在明确保存的对象、保存的行为主体以及如何保存这三个主要方面。多数人认为,网络信息的档案化保存,从广义上讲,就是指有关主体有选择性地对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网络信息予以捕获、归档、存储等档案化管理的过程,其基本目标是通过网络信息资源的存档,更全面、真实地反映和再现社会活动的本来面貌,并满足相关主体对网络信息的长远利用需求。由此,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可以简化理解为:采取档案化的管理方式,将网络资源保存起来以备将来利用。

2.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与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

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关键在于“归档”。单从字面理解,归档保存重在强调已经归入档案的事实结果,是档案化保存的最后程序。就是将处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网络信息资源集中移交到所属档案室(馆)保存备查,并赋予其档案属性的必要程序行为。本来,传统档案管理中的“归档”含义意味着其由文书管理阶段转为档案管理阶段。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并不是档案管理的最后阶段,而是渗透在整个管理流程,延伸至进馆(室)之前的相关准备及后续阶段的工作,如资源采集策略的制定、采集对象的选取等方面,并关注归档后管理方式的选择与为大众提供长远服务的意识。显然,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的涵义范围大于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

3.网络信息资源保存与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

据上文所述,网络信息资源保存与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的共同点都是为了维护网络信息资源的完整齐全,以免重要资源流失造成缺憾,并满足人类的长久利用需要,因而在保存技术与方法上有共通之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资源内容本身的存储,其着眼点在于只要将有价值的网络信息保存起来即可。而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突出强调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保存的目的在于维护其参考凭证价值。由于档案本身就是资源系列中的一种,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更多是从档案专业的角度出发而开展的一种资源保存方式。因而,资源保存的涵义覆盖面要大于档案化保存的概念。

三、国内现状

1.意识不强

一是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工作并未得到广泛关注。目前,国内尚未成立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行业主管机构,网络信息资源保存呈分散状态。同时,我国的网络信息档案化保存工作宣传、普及力度不大,许多单位都未意识到其重大价值与战略责任。只有若干经济较为发达、档案管理水平高的地区,才初具这一意识。另外,当前对此课题的研究也相对较少。二是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责任主体尚未确立。档案部门对实施网络信息存档行为表现并不积极,未将其作为自身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事实上,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是新形势下“大档案观”理念的一个最好的例证和载体。

2.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十分薄弱。诸如网络信息资源采集、企业网络信息资源档案管理、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责任主体及其职责等方面,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或相关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在保存实践中会遇到一些与现行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冲突的问题,涵盖信息的采集、保存、检索等多个方面。如:网络信息资源的下载、复制、备份权利;网络资源档案化保存机构是否有权无限期保存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网络信息,以及是否有权将所保存的信息提供给用户利用。目前,这些问题都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示,严重阻碍着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工作的顺利开展。

3.标准化程度低

制定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标准,有利于实现网络数字资源长期有效读取。与国外相比,我国对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标准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标准化程度很低。主要表现为:采集标准、存储格式及存储载体不统一,致使有关部门在具体选择采集方式时产生困惑。而一旦采集方式选取不当,网络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就难以保证。在如何描述已采集的网络信息资源,以及通过怎样的界面来提供检索与浏览等方面并未达成一致。另外,我国现阶段只是单纯照搬国外现成的相关标准,总体上处于被动、模仿与初始阶段。

四、若干思考

1.强化责任意识

所谓“大档案观”,是将一个地区应永久或长期保存的档案集中到一个地方保存,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需要改变长期以来分散保存的档案管理体制,界定各有关单位的职能范围,创新管理机制和强化职责意识。首先,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部门或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的制度和保障措施。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承担起领导作用,实施宏观组织协调,给予充足的资金作支持,并派专人进行业务、技术上的指导、监督。其次,档案部门应当主动承担起网络信息资源的采集与存储责任,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网络技术管理技能培训。可以考虑在档案馆网站中,增设网络信息档案馆一目,集中收录网络信息资源。可以考虑建立由个别学者提出的部级网络信息档案馆。同时,还应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并将其纳入专业教育体系,尝试建立网络档案学。

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出台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法律或政策,明确责任者。对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及公民隐私权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使保存机构能够止纷息争,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制定相关标准,以保证网络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和永久可读取性。在网络信息采集上,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网络呈缴制度、版权许可等标准规范作辅助。针对保存主体不明确问题,可以允许第三方授权的方式,暂时利用档案技术进行保存,待法定保管机构确立后,再统一收集保存。另外,还应充分借鉴国内外网络信息资源法制建设的成果和先例,制定更为具体化、规范化的标准或政策。以此提高依法治档、管档水平,确保网络信息档案化保存工作有法可依、更加长久和稳定。

3.构建分工协作、互惠互利的保存体系及机制

“大档案观”倡导“多档合一”的基本理念,网络信息资源的档案化保存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类主体只有通过通力合作,整合各有关方面的经验、成果,才能有效地解决技术、版权和资金等方面的问题。比如,保存机构可以和网络信息生产者及出版商建立合作关系,以解决信息保存过程中涉及的版权纠纷,确保保存机构有权对网络信息资源实施存档。在技术上,可以考虑与一些软件开发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的技术水平。另外,档案机构应吸收图书馆长久以来在资源保存方面积累的有益经验。档案部门还要协调各方,争取较多的资金、设备支持,以提高保存效率。

总之,开展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工作是大势所趋,对于社会文明传承具有重要意义。档案馆作为网络信息档案化保存工作的主体,承担着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的神圣职责,应善于运用“大档案观”的理念开展工作,加快研究与规划的步伐,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系统的网络信息资源档案化保存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式目录,充分发挥档案在服务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作者:葛婷 蒋卫荣 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