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范例

食品监管

食品监管范文1

在欧美发达国家,食品召回保险的出现降低了企业召回缺陷食品的成本,是食品安全事故有效善后措施,对我国合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重要借鉴意义。但在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初步建立的情况下,食品召回保险尚处空白阶段,保险产品缺乏有效供给。找出其阻碍因素,是建立我国食品召回保险的关键。

一、症结与困难

(一)学术界对召回保险定义不清

学术定义不清主要表现为召回保险和责任保险定义的混淆。召回保险是以召回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为保险标的的独立险种,但目前理论界存在将产品召回保险归为责任保险的错误,将此类保险冠之以"召回责任保险"之名,如杜波认为食品召回责任保险是以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这既不利于从理论上阐明召回保险的特征,也容易使厂商承担过重的保险负担。而近些年,"召回保险"的使用频率呈现上升趋势,如曲建昌将"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召回保险"并列归类,尽管他提到产品召回保险可以作为产品责任保险范围的组成部分,但又称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并认为产品召回保险更有利于损失预防,这与风险管理的最优化目标一致[2],是中间派。而吴祥佑则明确提出产品召回保险不是厂商对私法责任的承担而是对公共义务的履行,是一种义务保险而非责任保险[3]。我们认为召回保险与责任保险,其产生时间、保险对象、责任范围都有所不同,是独立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险。

(二)食品召回保险市场需求少,投保动力不足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集中表现。保险市场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市场,同样具有完整的市场构成要素,体现市场供求关系,遵守市场供求规律。食品企业的召回成本与违法成本(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信誉损失)的高低决定着召回保险推广的前景,当前者一定时,后者的变化起着决定性作用。

首先,企业违法成本的降低主要源于目前我国食品行业监管制度的缺陷。虽然主管机构在努力使我国食品行业向世界先驱行列迈进,但因我国食品行业本身技术的匮乏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致使食品本身安全问题较大。其主要表现为食品监管不成体系和召回制度缺乏救济措施。具体而言,今年6月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指出,食品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清理完善,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其次,目前国内具体关于食品召回的法规仍旧处于空白状态,食品卫生安全类法规虽对此有所涉及,但规定较为笼统,适用性不强。而食品召回保险是建立在食品召回制度之上的,食品召回实施规定的缺少导致了食品召回保险的存在没有具体规则支持。此外,消费者缺乏有效自主救济渠道来督促企业开展召回,如美国日渐成熟的"公益诉讼"在我国鲜有出现。综上,召回机会少,成本低,企业没有必要购买高额的保险,即使召回后的产品又有机会"回炉重造",再次包装后可逃避监管,重回市场,因此,召回的代价通过灰色渠道冲抵了,商家敢于采取违反道德甚至法律的方式来降低成本。

第二,食品行业自身特点也降低了投保动力。由于食品行业的生产量较大,小微型企业与加工型企业数量多,上下游企业联系紧密,在运输链的帮助下,某种食品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形成连锁反应。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若愿意承担风险,必然要求较高的保费,同时会对其客户进行一系列的深入了解,在合同书上对客户的权利进行限制。其结果可能是客户在出险后因不符合同的规定而无法获得赔偿,即使能够获得赔偿也是以支付大额的保险费为前提的。而保险费的支出必然要转嫁到成本上面,这与商家要降低成本的目标是相悖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下我国食品问题的出现往往呈群发性,且伴随着严重的后果。问题出现后,在舆论的作用下,监管部门往往对问题行业施行定点整治。如2012年4月份的"问题蜜饯"事件发生后,全国加大了对食品的检查力度。但这种"剿匪式"的食品监管很大程度上受舆论推动,在出问题之前对生产商缺少监督,出问题之后对责任人严加惩罚,这样的体系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很低。此背景下,生产商的投机心理会被加重,整个行业的风险继续加大,相关的保险更是无人问津。

(三)市场空白,保险公司缺乏有效供给

虽然我国在汽车、家电等行业召回制度保险日趋完善,但国内保险公司对于食品召回保险无经验,开发一个新保险项目的前期投入大,花费高,见效慢[4],在信托责任尚未普及的情况下,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各类食品也具有复杂性,多样化,再加上保险公司在积累数据方面不足,难以计算损失率。

(四)消费者平均收入水平不高

由于企业支出的保费最终转嫁到食品价格上,由消费者买单,保险产品的推广需要消费者收入水平的上升。原因有二:第一,只有消费者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增大消费后的剩余,才能提高保险的现实购买力;第二,现有财富量的增长会导致消费者风险财富增多,而大部分人是风险中立者和回避者,在设法规避风险时自然会增加保险的需求。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是,企业通过严格控制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希冀用低价产品吸引更多消费者。因为企业深知即便生产出有质量保证的优质产品,高昂的食品价格也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因此在现有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力水平下召回保险难以推广。

二、反思与构建

鉴于食品召回保险的优越性,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及当前推广条件的匮乏性,今后食品召回保险制度在国内的发展,应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一)排除概念混同,廓清用语的含义

严格区分产品责任保险与召回保险,将保险标定限定在是承保缺陷食品在召回过程中产生的召回成本,包括告知、运输、仓储、销毁、员工加工加班、重新装配等费用中,使产品召回保险获独立地位,也使企业认识到食品召回保险应属于一种特殊的企业财产保险,而不属于责任保险,是对企业召回成本的弥补。

(二)保险公司逐步开发、完善食品召回保险的合同设计

从基本的市场规律出发,研究消费者的风险偏好。风险喜好者、风险中立者以及风险厌恶者对于保险产品会显示出不同的态度。通常,风险厌恶者会有更大的保险需求。这要求保险人能够根据投保人的喜好提供最佳的规避风险方案。除此之外,根据保险产品自身的特性和节约自身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讲,具有专门知识的保险中介积极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如精算师、理赔员、风险评估员等。保险人才越充足,保险供给的质量就会越好。保险人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也要逐渐提高,这样才能增强保险的供给力。#p#分页标题#e#

食品监管范文2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不超过十倍的损害赔偿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流通许可制度,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制度等。另外,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问题食品的流通,取消了食品范围内的免检制度。总得来说,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侧重点逐渐转移到了事前防范上来了,说明国家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加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2.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协调及指导,统筹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根据201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并不在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此,我国基本结束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散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但另一方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撤并也是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失去了具体的事务执行机构,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近年来,国务院卫生部着力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对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整合,卓有成效。首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一批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其次,卫生部循序渐进的进行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部署了数百项食品卫生标准的清理工作,对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含量等标准通过科学研究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后,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地带进行了填充,出台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如乳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总得来说,在监管标准上,体系已逐步趋于完善,但仍然要加倍警惕新的食品毒素等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互相推诿   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以往食品安全“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一直为专家学者所非议,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端,根据其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增设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然坚持了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主体并行监管,使得监管主体之间仍然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如“地沟油”事件中,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就称其局没有执法权,只有督查权,而该地卫生监管所则表示地沟油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质量监督管理局又认为地沟油的无证经营等问题应当有工商局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源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更是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的结果。   2.法治建设不全面,人民法律意识水平低   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当前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甚全面,遭受食品安全侵害时,人们的救济途径较少,仅能寻求法院的救济,并且通过诉讼来维权取证困难,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很多人虽然意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引起足够重视,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不配合、不理解,特别是很多商业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只是繁文缛节,影响生产。民众虽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健康,但是也还没有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食品安全,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要制定具体的制度执行规范,完善其配套规则,以使此制度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执行,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上文所分析的问题中,对于召回制度,要制定一部关于食品召回的细则,明确哪些食品是问题食品,哪些问题食品又应当召回,召回的主体是谁,具体如何执行等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则要细化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监测机构及评估组织,并对监测及评估的结果的用途或效力进行规定,以使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在食品安全的事先防范机制中充分体现其价值等。总之,不管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还是其他立法主体、法律法规中的食品监管制度都应当有配套的实施制度,而不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摆设规定。   (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   首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除了《食品安全法》等几部专门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使得食品安全的执法依据不一,甚至互相冲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律,对各个单行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交叉、重复、空白等问题,统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对于我国还未来得及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制度等,要加快立法进程,尽量减少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如要加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饮用水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审核,尽早填补法律的空白。   (三)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刚性行政主体   在美国,其食品安全局在性质上来说是一个行政机构,能够对各个行业的各个企业展开食品安全调查,发现问题的能够给予处罚及制裁。而中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由多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享有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履行的是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功能。由此也导致食品安全委员会只能在宏观上引导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方向,起到的仅是引导作用,而没有实际的权威。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变为一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刚性行政主体,使其具备对问题食品企业的制裁权力,不仅能从宏观上把握食品安全的政策方向,而且也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双管齐下,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执法性,或许能改变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与质量。   (四)全面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人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人民公共监督权利的行使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人民的监督遍布食品安全的各个角落、各个链条,调动全社会人民力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那个机构、哪个部门寻求救济,应当如何追究不良商家或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这就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氛围,全社会保卫食品安全。全面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将起到重大的实效。   作者:张静 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食品监管范文3

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因为我国的食品大多数来源与农村,这也说明了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督是基础部分,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科学有效的食品监督体系能及时的发现食品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采取措施进行问题控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的保证食品安全,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2当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政府职能部门不够重视

农村食品安全监督最直接的手段是行政监督,同时也是最有效果的手段。行政监督有着强制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在农村食品安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我国的政府机构不够完善,再加上政府相关单位的不重视,导致我国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并没有做到位,也无法及时的避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2.2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当前相关监管机制不能及时的将零散的农村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行业间的监管组织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监管职能并不成熟,严重的制约着行业的发展。此外,农村食品安全生产和流通等方面都没有行业制约,导致整个农村食品生产安全处于空白,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2.3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差

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在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督中是最有效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在当前也是农村食品安全事件发现的重要途径。但当前我国的农村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监督上的意识仍然比较差。

3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策略

3.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在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方面一定要及时的承担起自身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对此应当定时或者不定时的对农村食品进行质量检测,同时结合举报和动态走访等形式来实现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及时了解到食品安全问题。为了避免出现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上各个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提升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3.2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首先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有《食品卫生法》作为基础,应当在此之上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以适应于当今的食品安全形势发展需要。同时我国地域辽阔,要想建立起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因此,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对集中,并明确职责,以此来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3.3提升农村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监督意识

食品安全问题最直接受到影响的就是农村居民,同时他们也是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最基本人群。面对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督意识差的问题,可以通过传单和讲座等方式来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农民积极的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去,可以采取奖励制度来鼓励群众,只要是举报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农民都能得到相应的奖励。此外,也可以设置一些举报箱和投诉电话,让农民们能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提升监督的效果。

4结束语

食品监管范文4

1、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宣传。但我国广大消费者防范意识淡薄,应对食品中毒态度消极。《生命时报》曾对北京、广州、重庆、武汉、上海5个城市的1367名市民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在问到如果购买了问题食品如何处理时,有84.3%的人选择扔掉不吃,10.1%的人觉得问题不大可以继续食用,只有5.6%的人采取其他处理办法。公民对问题食品的漠视、对危险食品的视而不见,助长了造假人员的侥幸心理,纵容了他们的违法行为,使得他们为了暴力不择手段、置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危于不顾。

2、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修改),公布了173种(类)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制定了中国200多种兽药的休药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颁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共收载了222种兽药的残留限量、200多种兽药的休药期)、《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规定了30种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的适用动物品种、适用阶段、适用剂量、停药期和配伍禁忌)等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让奸商们为了谋取暴力钻法律的空子,给广大消费者造成很大的困扰。

二、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措施

1、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监督部门要抓好畜禽饲料的质量、兽药的经营管理和使用、加强休药期药物残留的检测、疫病的预防、饲养环境的监控、屠宰检疫出证等诸多环节的工作。

2、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

在饲料、兽药的生产经营环节中,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规范畜禽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执法人员对各环节加强管理,才能保障畜禽饲料的安全卫生,保障动物性食品对人类的安全。

2、建立标准化养殖场及养殖小区

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小区,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之路,提高畜牧养殖效益,严格把好养殖场(区)誗观察与思考的环境卫生条件关,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办事。对畜禽的不同生长阶段注射必备的防疫疫苗,减少畜禽疫病的发生,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疫病发生的机率,提高养殖场(区)的经济效益。对动物饲料及兽药等畜牧投入品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化验,并对即将出栏的畜禽进行药物残留指标检测,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性。

4、实行畜禽定点屠宰,监管到位

畜禽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屠宰前必须由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活畜的产地检疫证明及出县境检疫证明等证件,经工作人员检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屠宰;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屠宰后的牲畜需由动监人员进行屠宰检疫,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并可以进入流通环节,进行出售;检疫不合格者则应在动监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畜禽食品加工环节进行督察

食品监管范文5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更直接着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出来,其中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全国人民都十分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就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现状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度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在食品安全这一问题上,仅仅依靠市场调节和企业自律是不够的,想要让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出安全的食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安全监管,促使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正规的生产活动,生产出令消费者放心的合格食品。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当前现状

早在2009年,为了更好的监管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就已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并为此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食品监管行政职能部工的工作情况,也就是为了督促食品监管部门更好的发挥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然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问题血燕”、“有毒血旺”等食品风波仍是层出不穷。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足以证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被认为不能存在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只存在法律责任,这个法律变得狭隘和不健全,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的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监管部门数量多,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分段式的监管方式,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统一管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出现漏洞。第三,由于多次机构改革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普遍存在管理职能定位不准确、权责不清的情况,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无法良好的运行。第四,自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整合,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组合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部分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缺乏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很难胜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五,在市场交易中,常常出现欺骗行为,这就导致市场失灵,消费者无法了解到真正的食品真正信息,虽然在已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属实,但还是有少部分食品安全新闻是由人编造出来的。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速且传播量大,导致很多人信以为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最后,我国对出现问题的食品缺乏相应的召回制度,同时食品风险预警制度也不够健全。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参考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建设远早于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也更为健全,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借鉴。以美国为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首先要依赖于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个监管主体所需监管的食品安全领域做出明确的法律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其次美国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不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并且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更高,能够有效的尽到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最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拥有完善的召回制度,一旦发现某些食品有问题,立即召回,保证问题食品尽量不会流入市场。除此之外,对食品风险的预警能力也更强,彻底将食品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食品监管法律

想要更好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所以完善食品监管法律是前提。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展开食品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责。

(二)明确监管机构的权责

食品监管机构的权责化分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食品监管机构普遍存在责任模糊或者空白的问题,导致监管出现漏洞,部分食品领域无人监管的情况频繁出现。对此要明确的落实责任,务必使各个食品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使监管机构覆盖整个食品领域。

(三)实行高效的全程监管

我国一直实行分段式监管方式,对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全程监管模式,将监管权进行整合,从播种种植到企业加工最后端上餐桌,全程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甚至是停止或召回食品,并及时发出预警。

(四)加强信息交流

各个食品监管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时时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同时通过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整理、分析和研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加强食品风险的预警职能。

(五)加强公众参与监督

仅靠政府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毕竟监管部门资源和能力有限,此时就需要购买者和消费者也要对市场进行监管,利用媒体等渠道,对于有问题的食品及时举报,及时监管,及时扩散问题食品信息。同时对这些信息严格把关,杜绝谣言。

作者:马国荣 单位: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参考文献]

食品监管范文6

关键词:公共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监管体制

2018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局)正式挂牌成立。组建后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等工作。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主要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欧盟、美国和日本进行了比较研究。

1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比较

1.1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欧盟在食品安全监管上采取欧盟与成员国两级监管的体制。欧盟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3个:①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政策。②欧盟委员会及其相应的常委会,负责提供食品安全建议和议案,其下属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的食品和兽类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③欧盟食品安全局,负责监管整个食物链以及风险评估和交流工作。

1.2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了全国与各州的两级监管的模式。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安排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具体执行的部门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负责肉类、家禽、加工蛋以外的食品安全;农业部负责肉类、家禽、不带蛋壳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农药及制定耐药标准。

1.3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主要包括由内阁府管理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由中央省厅管理的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3个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风险信息的沟通与公开;厚生劳动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林水产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2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的比较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包括《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含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在其他的法律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亦存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定[1]。

2.1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欧盟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欧盟的法律法规,覆盖了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的所有环节。欧盟所有的法律都以2001年的《食品安全白皮书》为食品法律法规的主要目标。在这一白皮书的指导下,欧盟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动物饲料法规以及添加剂》等法律。除欧盟层面法律之外,各成员国也制定了法律。

2.2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是全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最健全的国家,以《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为核心,建立了《统一产品责任法》《纯食品与药品法案》《婴儿食品法》等众多法律,以保障美国的食品安全。2011年1月4日,《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颁布使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已经达到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80%[2]。

2.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日本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核心法律,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农药管理法》《植物防疫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等法律。此外,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规章,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实施性和可监管性。

3食品安全标准的比较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纵横交错。纵向方面,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类。横向方面,包括卫生标准、包装标准、产品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准4类标准。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被称为是全球最严格国家之一,其80%标准沿袭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标准。除了欧盟层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各成员国亦制定本国标准。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在其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美国制定了400多项食品技术法规,建立了接近700项食品安全标准。美国制定和实施了完善的HACCP体系,以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日本食品标准实行三层标准体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多为国家标准的补充,企业标准多为与企业的生产操作流程相关。日本作为国际上较大的食品进口国,在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上相当严格,在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上表现的有为突出。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全部为强制标准。列举法编制标准,提高了监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3]。但是,这种编制方式极易产生标准空白。我国编制标准的方法应吸取其他国家的优势,尽快做出相应的调整。

4结语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本文旨在发现差距,为后续改革提供建议。

参考文献:

[1]孙成媛.中国与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17.

[2]刘录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

食品监管范文7

随着网络食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个别假冒伪劣的食品、三无食品、不合格的食品也随着正规食品企业大军充斥到网络消费市场;网络销售食品的进货、储存、销售渠道等是否符合食品流通环境?食品包装袋材质、食品配方、添加剂、保质期等食品元素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方面目前均无法有效全面监管,而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是关系社会切身利益的问题,重视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值得庆幸的是,相关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已意识到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

二、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

所谓的网络销售食品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的方式,为食品产品提供交易的一种特殊售卖模式。通过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将对日后网络食品销售工作的发展、食品品牌都会产生极大影响。本文结合当前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探究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问题及困境,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发展空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带动作用。

1.网络销售食品的质量。

据不完全统计分析,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食品,大多数是正规、具有合法“三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但鱼目混珠,网络平台上往往出现“自制食品”、“秘方食品”、“特色自制”,这些“特色”产品在生产环境、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卫生状况等方面与正规企业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质量方面存在着安全卫生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食品上市的质量,包括对食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唛头和商品外观的特性、食品理化指标以及其它一些卫生指标都必须要有严格的送检要求。而这些“自制”厂家,他们为了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了产品利润,并没有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配比、生产车间的安全卫生、生产流程、产品包装、储运等环节,都没有产品标准。如添加剂方面,存在着违规或超量添加剂的现象;在包装物上,采用低廉的非食品级包装物,这些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也将会给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2.网销进口食品存在较大风险。

在网络食品销售的过程中,大多数进口食品的价格比市面上畅销的产品价格会低出百分之二十左右,这也是导致部分人选择网上购买食品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的食品经营者纷纷开始进口食品的销售或代购业务,以获得高额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进口食品的商标大多数是英文标注,这些食品是否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进口食品是否真的属于进口食品?代购风险一旦出现,消费者维权就出现了较大的取证问题。

三、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

结合网络销售食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的分析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将会对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重视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的探究工作,对于网络销售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1.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

为了在短时间内解决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问题,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尽快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的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从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来完善网络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从政府及相关机关的职责角度出发,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才能有效的促进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就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这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2.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

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非常重要。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这就需要商务平台提供方加强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合作。通过与网络经营者的交流,促使网络食品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机制、严格依商务平台的要求将食品上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拒于平台之外。同时,商务平台提供方也要主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商务平台食品销售的日常查核,对查处出食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的机会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让食品经营者销售合法、安全的食品,因而有效的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促进人们不断的提高生活质量。

3.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

在网销食品环节中,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避免网络销售食品的商家对其商品进行无限夸大的产品描述,对消费者进行诱购。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者的管控,及时审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不符合产品实质的虚假宣传,必须立即进行处理,以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此外,还应加大网络商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使人们正确的认识网络销售食品真实性问题的重要性,因此,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对于解决网络商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四、结语

食品监管范文8

关键词:共治视角;食品安全;社会监管

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尤为重要。在当前监管工作中,逐渐暴露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治理体系难以满足监管全面性的问题,且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传统的突出政府监管的模式逐渐向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模式进行转变和过渡。

1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消费者参与度不够

消费者参与程度是衡量政府民主管理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治理质量的重要环节。现阶段,食品生产企业乃至及整个行业都在积极推行“透明化”生产,积极主动地接受消费者群体的监督,这一发展背景下,食品生产的安全性大大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任度不断提升。但从整体发展现状来看,很多地区的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参与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未能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部分地区一些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较为匮乏,在购买食品时,判断食品的安全性仅通过产品外包装的信息了解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以及生产厂家等,凭借上述信息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但对具体的食品原材料、营养成分、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了解不多。同时,消费者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一个交流和连接的平台,消费者能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渠道较少[1]。同时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中,长时间处于被动地位,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所承担的角色不仅是消费者,还是监督人员。但作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消费者角色,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未能充分履行责任与义务。例如,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因认为维权麻烦、成本高,且耗时耗力而不及时投诉或举报,或因不信任相关部门而放弃维权。长此以往,消费者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1.2媒体监督规范性不强

媒体是食品安全多元化社会共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媒体相关报道,发挥食品安全舆论监督,消费者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食品安全信息。近年来,媒体在我国发生的多次食品安全事故发挥的作用较大,通过对事件的直观报道,使更多消费者正确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并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媒体的发展使人们与网络之间的联系更密切,人们通过网络能及时了解到与自身联系密切的信息。同时,媒体能借助相关技术,及时向人们推送信息,扩大信息的影响力,发挥舆论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但当前媒体监督规范性有待加强,依然存在一些媒体为博人眼球或增加影响力而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不实报道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食品滞销等问题,给很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这与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知识欠缺、职业素养低等因素密不可分[2]。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食品安全领域对媒体从业者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依然有很多媒体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停留在表面,有时还会出现问题报道了但后续未能做好跟进的情况,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行以及社会发展都是无益的。

1.3消费者协会作用尚未真正发挥

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自发形成的民间社会组织,其在行业管理与服务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管的主体,是食品安全社会参与的重要力量。在监管工作过程中,食品行业协会所具有的独有优势能够起到的作用较大,但其在我国发挥出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当前在我国很多地区成立了很多消费者协会,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消费者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促进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但当前消费者协会未充分发挥作用,其功能作用仅停留在打击一般假冒伪劣产品方面,对自身所具备的职能与需发挥的作用并不清楚,使得很多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不会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导致消费者协会虽具备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但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3]。

2社会共治视角下多元化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

2.1优化食品安全监管环境

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要改变过于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现状,使社会多方力量都可以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政府监管部门要明确自身的主导地位,积极主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并积极构建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模式,引导社会大众以及相关组织积极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政府应持续做好社会共治的宣传工作,营造一个社会上下和谐共治的良好氛围,保证社会共治理念深入人心,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中,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新局面。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和完善社会共治制度,明确多元化主体之间的监管范围,对于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曝光,保护举报的媒体和消费者,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中。

2.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消费者当前可从多种途径掌握食品安全信息,为避免获得的信息不准确,还需规避信息提供不匹配问题的存在,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政府监管部门要及时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公示,并要求相关生产企业做好各项信息的公开,主动接受监督。食品生产企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公开各项应公开的材料,便于消费者做好查阅和媒体进行报道[4]。政府监管部门应搭建食品安全平台,通过检查的产品进行登记,便于消费者从平台查阅。

2.3提高消费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消费者参与社会共治的积极性与参与渠道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相关监管部门还应构建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消费者方面出发,建立食品安全投诉网络平台,对于消费者的反馈要及时接受并作出反馈。以往食品安全投诉更多通过电话拨打等途径,易在细节方面存在偏差,投诉问题的真实程度需进行进一步取证,在建立投诉平台后,消费者能够实现线上投诉,做好事实陈述的同时,可上传图片和视频,还原具体的事件。由于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掌握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应做好宣传引导,除借鉴报纸、广播、电视等途径外,还可合理利用新媒体,通过公众号或微博平台、官方网站等,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人们对虚假新闻的辨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科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除做好相关新闻案例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外,做好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工作,切实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可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的方式,引导人们通过网站浏览,掌握相关政策法规、食品检验检测信息以及召回信息等内容。还可以开设专栏,便于消费者进行咨询,后台及时为其答疑解惑[5]。合理运用多种途径,做好教育工作与知识普及,增强人们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提高媒体自觉性

新媒体时代,人们随时随地、每时每刻都能通过多种媒介了解更多的信息,信息传递更加便捷,人们获得信息的途径更多。需要在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技术进行合理的应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针对只为博人眼球而进行不实报道的媒体,要不断进行规范与约束。从事食品安全报道的媒体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避免出现虚假报道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对那些人们关注的问题做好持续报道与跟进,切忌出现片面报道以及后续报道不了了之的情况,更不要误导人们。关注媒体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养成,对于媒体职业道德失范等情况,当前很多国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进行规范,逐渐构建起较成熟的行业自律体系,出台和完善了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媒体行业进行科学的约束。要不断提高媒体的影响力,致力于权威、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传播,发挥媒体的作用,精准传达信息,引导人们正确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5通过内部知情人士举报违法行为

当前食品领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违法行为隐蔽等特点。因此,需充分调动内部知情人士的积极性,鼓励其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于查证属实的情况,政府监管部门可结合相关标准,给予嘉奖,同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当前,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外卖平台合作的情况,由外卖员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情况,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还可以鼓励进行匿名举报,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面对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需做好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努力,做好监督管理。社会共治视角下,要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丽.社会共治视角下绵阳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9.

[2]李路.多元主体共治下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9.

[3]方剑.社会共治视角下大庆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研究[J].大庆社会科学,2020(5):113-116.

[4]邵畅志.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主体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