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三类选择标准

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三类选择标准

[摘要]从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制度演化三种理论视角归纳了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选择标准,各标准有着不同的假设前提与研究变量、分析方法、理论依据和最优化原则。不同的交易治理结构应根据交易属性对组织模式进行合理选择,以最小化交易成本。不同的组织模式对应于不同的剩余权利配置状况,应根据专用性资产投资具体状况进行选择以实现剩余权利的合理配置,最小化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根据所在地区所处行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外部制度环境完善程度对组织模式进行选择,使得组织模式调整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以最大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总之要综合考虑三种标准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以实现模式的最优选择,从而促进乡村振兴。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治理结构;不完全契约;制度演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显著激发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积极性的同时,也导致了“小农户”与“大市场”间难以有效衔接的新矛盾:农产品的产量与市场需求量不匹配,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影响农业的稳定投入与健康发展;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偏低、种类偏少,难以满足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导致供给侧结构性矛盾。为消除这些矛盾,全国各地陆续推行农业产业化,但是,有些地方将农业产业化程度视为政绩,盲目推广与套用其他地区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导致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不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低下。党的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乡村振兴的基础是产业振兴,基本途径在于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制度载体,关系到农业产业化各参与方的利益,会显著影响各经营主体的行为,是影响农业产业化绩效的关键因素。在此背景下,通过从交易成本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制度演化理论等视角分别建立分析框架,较为系统地归纳出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三种选择标准,为组织模式的选择提供多个维度的参照与指导,可避免单一选择标准的片面性、局限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实现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有效选择、合理调整与优化,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提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乡村振兴,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基于交易治理结构视角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

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与不确定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三个关键因素,一般而言,资产专用性越强,交易频率与不确定性越高,则交易越复杂,交易成本越大,为降低交易成本应选择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治理结构[1]。市场治理、三方治理、双方治理、统一治理四种治理结构的一体化程度逐渐升高,建立治理结构的成本也逐渐增大,不同的治理结构对应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只有根据交易属性选择合理的农业产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如下表所示,才能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具体而言,农业产业化交易频率往往偏高,不是偶尔进行的,所以可分为较经常、很经常两个方面,农业产业化交易相关资产通常没有非专用性的,所以资产专用性程度可以分为低专用、中等专用、高度专用。从交易治理结构理论视角具体分析如下:

(一)市场治理

对应的是松散型的“龙头企业+农户”,在此种组织模式下,交易双方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的是农产品远期购销契约,双方在产前、产中环节没有其他联系,与自由市场交易不同之处仅在于事先确定了交易价格与数量,比如龙头企业向农户订购普通大米,简单加工、包装后销售,此种情况下就适合采用“龙头企业+农户”模式。

(二)三方治理

对应的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大户(经纪人)+农户”、“龙头企业+基层政府+农户”,此类组织模式相对于“龙头企业+农户”引入了第三方,即合作社、大户、经纪人、基层政府,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难免会出现履约问题,出现争端时候,虽然可以借助法院解决,但诉讼成本相对于标的物价值过于高昂。合作社、大户、经纪人、基层政府等第三方的引入利于解决双方的契约纠纷,这是因为龙头企业与农户彼此间的信任程度往往较低,而双方更信任第三方,所以出现契约纠纷时候,第三方容易做出评判,减少争议,也可以约束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有效减少交易成本,此种模式适用于交易频率较经常、资产专用性中等的交易,例如普通水果、蔬菜的收购、加工与销售。

(三)双方治理

对应的是“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即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基地农户)间通过紧密的契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关系治理。如此有助于减少短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由于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均保持独立利益主体地位,双方的市场激励很强,可以避免完全一体化导致的偷懒等监督问题,关系治理使得内部交易成本也较低,所以总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此种模式适用于交易频率较经常、资产专用性也较高的交易,例如鸡鸭养殖、加工与销售,建造鸡舍、鸭舍,或建立专门的鸡鸭养殖小区,购置鸡鸭加工与储藏设备都需要进行较多专用性资产投资,龙头企业与养殖户间的交易频率也很高,所以塞飞亚集团、温氏集团分别采用了“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

(四)统一治理

对应的是“龙头企业+租赁雇佣型农场”、“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合办型企业+农场”,此时龙头企业与农户完全一体化为同一产权组织与市场主体,此种模式适用于资产专用性很高的交易,如不采用统一治理,敲竹杠等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大大提高市场交易成本。尽管建立完全一体化组织模式的成本较高,也会带来较高的监督成本,但可以大幅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由于交易频率高、交易次数多,所以多次交易后,完全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总交易成本还是相对低的,因此,名贵花卉栽培销售、有机食品加工销售企业往往采用完全一体化组织模式,即企业租赁农户土地并雇佣农民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种植,或者使农户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和企业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果本该采用三方治理对应的组织模式却采用了双方治理或统一治理对应的组织模式,则非但没有明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资产专用性较低,市场交易成本原本较小),还显著增加了内部交易成本,导致总交易成本增加,很不划算。如果本该采用双方治理或统一治理对应的组织模式却采用了市场治理、三方治理对应的组织模式,则市场交易成本会大幅增加,而内部交易成本节约较为有限,也会导致总交易成本增加,所以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不合理会降低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

二、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

农业是有生命物质的再生产活动,自然因素的不可控性导致农业经营面临显著的自然风险。并且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往往较小,而供给弹性较大,农产品价格与产量容易出现剧烈波动,所以农业生产还面临明显的市场风险,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农业产业化契约缔约各方也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科学文化素质较低,有限理性特征更加显著。由于有限理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契约缔结与执行中必然存在预见成本、缔约成本与证实成本[2],农业产业化契约是不完全的。龙头企业与农户双方专用性资产投资往往不平衡,在此条件下,契约不完全会引起再谈判[3],进而产生的敲竹杠会导致农业产业化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应将剩余权利更多地配置给进行较多专用性资产投资的一方,提高其谈判地位,从而能够降低再谈判时敲竹杠带来的损失,减少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4]。实际上,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对应于不同的剩余权利在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配置状况,应根据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具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如此方能实现剩余权利的合理配置,从整体上增强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为便于分析,将与龙头企业合作的多个农户标准化为一个农户,根据龙头企业与农户间不同的专用性资产投资状况,分如下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双方专用性资产投资较为均等

若龙头企业与农户专用性资产投资大体相等,无论专用性资产投资数额多还是少,敲竹杠都不会给机会主义者带来额外的收益,此时并不会出现显著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问题,无须调整剩余权利配置,直接采用“龙头企业+农户”组织模式即可。例如普通大米的简单加工与销售;龙头企业收购杞柳、席草,加工成柳编工艺品、草席并销售。

(二)龙头企业专用性资产投资显著多于农户

当龙头企业专用性资产投资明显较多时,例如芦笋等特种蔬菜,为减少农户敲竹杠所导致的龙头企业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需增强龙头企业的谈判力,使其享有更多剩余权利。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可以带来不同的剩余权利配置状况,此时可由龙头企业出资建立服务型合作社,吸收签约农户加入其中,形成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建立“龙头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或者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农户土地并进行修整,建立生产基地,然后分块承包给善于经营的农户,建立“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领办型合作社与生产基地土地的出租权均能增加龙头企业的谈判力与剩余权利,有效减少农户敲竹杠对龙头企业造成的利益损失,龙头企业所获收益将接近甚至达到初始契约时的水平,从而有助于维持龙头企业很强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若龙头企业投入资产的专用性极强且远多于农户,例如,名贵花卉、有机蔬菜与有机水果的种植与销售,为有效增加龙头企业的剩余权利,可由龙头企业租用农户的土地并雇佣农民,建立“龙头企业+租赁雇佣型农场”模式,或允许农户以土地、生产资料、资金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模式。此类组织模式下,龙头企业拥有全部剩余权利,从而可避免敲竹杠问题,龙头企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最强。

(三)农户专用性资产投资偏多

若农户专用性资产投资较多,例如荔枝、草莓等保鲜期较短的农产品的种植与销售,为减少龙头企业敲竹杠所导致的农户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农户可联合起来创办合作社,再与龙头企业对接,建立“农户+自办型合作社+龙头企业”组织模式,可显著增加农户的谈判力与剩余权利,有效减少其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若农户资本积累较多或融资容易,从而投资时面临的资金约束较小时,农户可联合建立合作社,合作社进一步创办加工销售企业,采用“自办企业+自办型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如此农户拥有全部的剩余权利,可以消除敲竹杠,从而最大化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

三、基于制度演化视角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

“龙头企业+农户”是最初产生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即初始制度安排,但具有很多弊端,比如交易成本过高、分工协作不足、经营规模偏小。随着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消费逐步升级,农业生产技术逐渐提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断优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资本也不断积累,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完善,资金约束逐渐降低,建立新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逐渐成为可能,也会带来更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收益,从而推动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不断演化,出现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协会、大户、经纪人)+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租赁雇佣型农场”、“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合办型企业+农场”等新的组织模式。

(一)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纵向演化

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纵向演化的动机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分工协作收益[5]。具体而言,“龙头企业+农户”组织模式下,双方间存在的是松散的商品契约,所以价格波动时经常出现农户向市场直接出售农产品或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时“压级压价”等违约问题,交易成本高昂。合作社的引入能够减少交易对象,强化监督,降低交易成本,并且能够低成本地与农户对接,所以产前生产物资供应、产中技术指导与生产性服务供给、产后农产品收购逐渐从龙头企业与农户业务中分离出来,由合作社专门负责,深化了分工协作,所以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逐渐演化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比较优势,“龙头企业+农户”逐渐演化为“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大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组织模式,此时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或家庭农场间的契约也突破了商品契约的局限性,加入了要素契约的内容,即超市场契约,从而实现资源在农业产业链上的优化配置,家庭农场更加专注于精细种养,农产品产量与质量都会明显提升,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新产品开发效率也会显著提高。同时,此类新模式对应的是“双方治理”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主要为关系契约治理,从而实现有效的关系契约治理,显著降低交易成本。随着消费升级,交易相关资产专用性增强,交易双方间的契约转变为要素契约,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也演化为“龙头企业+农场”,实现了统一治理,有效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也更好地实现了分工协作、要素融合、资源的共享与优化配置。

(二)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横向演化

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横向演化以实现规模经济为主要目的。“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当前我国“小农户”的局面,农户经营规模较小,采用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落后,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生产成本高昂。为获得规模经济收益,“龙头企业+农户”模式逐渐演化为“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大户)”模式,但这只实现了生产环节的规模经济,为实现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产品加工与销售环节的规模经济,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进一步演化为“龙头企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企业集团+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其中,合作社联合社既包含提供相同服务的合作社,又包含提供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服务的合作社;企业集团由龙头企业与农业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中小微涉农企业组成,从而获得可观的规模经济收益。

(三)制度环境变化与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

若龙头企业较小,资本积累较少,所在地区所处行业的农业产业化处于初级阶段,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约束较大,适合采用“龙头企业+农户”初级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当农业产业化达到成熟阶段时候,龙头企业规模较大,资本积累较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也较多,所以适合采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随着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市场的完善,要素约束逐渐变小,在此条件下适合采用“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模式;当农业产业化达到完善阶段时,不仅龙头企业实力较强,合作社资本雄厚,生产技术水平很高,农村金融市场、人才市场、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等要素市场也比较完善,此时适合采用准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即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合办型企业+农场”等完全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总之,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经济绩效与所在地区所处行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外部制度环境完善程度密切相关,超越或者滞后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制度环境完善程度的组织模式都不能获得最高经济绩效。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农业不同具体行业间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决定了我国在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方面不能搞“一刀切”,多种不同组织模式会长期共存。在制度环境不够完善的地区,可采取“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户”等较为简单、容易建立的组织模式,随着制度环境的优化与完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也会逐渐演化,应采取更复杂、更紧密、一体化程度更高的组织模式。

四、三类选择标准的比较与启示

上述三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是从不同理论视角推导出的,基于不同的分析逻辑,都是科学合理的选择依据。三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有着不同的假设前提与研究变量、不同的分析方法、不同的理论依据、不同的最优化原则,下面分别从这四个方面对三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进行比较。

(一)假设前提与研究变量

基于交易治理结构视角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假设生产技术、经济体制、消费需求、要素市场体系均不变,认为它们是恒定不变的外生变量,研究变量是交易属性,主要考察交易属性与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间的对应关系。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的选择标准同样假设生产技术、经济体制、消费需求、要素市场体系等为恒定不变的外生变量,研究变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双方间专用性资产投资状况,主要考察专用性资产投资状况与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间的对应关系。而基于制度演化视角的选择标准则假设内外部约束条件随时间不断变化,以生产技术、经济体制、消费需求、要素市场体系等为研究变量,考察它们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影响。

(二)分析方法

基于交易治理结构、不完全契约视角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均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相对孤立地、静止地考察交易属性、交易双方间专用性资产投资状况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影响,属于静态分析,优点在于简便、直观,易于理解与把握主要影响因素。基于制度演化视角的选择标准则考虑生产技术、经济体制、消费需求、要素市场体系等内外部约束条件随时间所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演化的影响,属于动态演化分析,其优点在于能够全面、详细地把握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演化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过程。

(三)理论依据

基于交易治理结构视角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的理论依据为交易成本理论,具体为威廉姆森(O-liverEatonWilliamson)的交易治理结构理论。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的选择标准的理论依据主要为哈特(Oliv-erHart)等人建立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也称GHM模型。而基于制度演化视角的选择标准的理论依据主要为制度演化理论。

(四)最优化原则

基于交易治理结构视角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的最优化原则是,根据龙头企业与农户间交易的属性(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不确定性)选择相对应的组织模式,以最小化交易成本。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的选择标准的最优化原则是,根据龙头企业与农户间专用性资产投资状况选择相对应的组织模式,以最小化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基于制度演化视角的选择标准的最优化原则是,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调整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以最大化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经济绩效。总而言之,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没有单纯的优劣之分,并不存在绝对的、普遍的最优组织模式,所以不能迷信某种模式,每种组织模式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相对最有效率的。不同外界条件(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要素市场完善程度、市场需求状况、经济制度健全程度)、不同内在情况(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不确定性、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经营规模、资本积累、行业特征)下有不同的最优模式。要综合考虑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制度演化三种理论视角下的组织模式选择标准,以避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单一选择标准的片面性、局限性,有助于准确把握不同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实现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最优选择,从而最大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促进乡村振兴。

作者:戚振宇 李新光 单位:吉林大学 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