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农业保险论文(共3篇)

地方农业保险论文(共3篇)

(一)

一、农业保险供给方面制约因素

1、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

目前,在吉林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数据显示,吉林人保自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不算运营费用,累计赔付率已超过70%,个别险种赔付率达到400%,平均赔付也达到了130%。加上公司向国家上缴的税款、提取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公司运营费用开支,此项业务已经是亏损连连。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2009年共投入查勘人员14781名,对全省旱灾情况进行了全面踏查,最终确定全省120万农民、124万公顷粮油作物受灾,共支付赔款4.01亿元,赔付率达到了80.36%,过高的赔付率使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望而生畏。如图所示,2010年人保平均赔付率达到了167.46%,安华是80.36%,从这两个数字我们不难看出农业保险是财产保险所有业务中赔付率最高的,达到了80.82%,是信用和保证保险赔款的2倍。高损耗率是当前很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项目的一个状态,因此他们只有在放弃农业保险项目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利润的最高值。这也成为阻碍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因素,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农业保险在吉林省出现供给不足的局面。

2、农业保险人才匮乏

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是人才,只有人才储备充足、人员结构合理,使得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展开。我国的农业保险项目在长时间以来都遭受到了各类因素阻碍,几经起伏,最终导致了农业保险业务人才严重缺失,对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对于农业保险来讲,其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包括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种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而目前吉林省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几乎都是商业保险人员转化而来的,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农业保险教育,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等原因,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业保险都是敬而远之,导致了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流失率很高,在这种现实状况下,懂农业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奇缺,极大的阻碍并抑制了吉林省农业保险相关业务工作在本省的顺利实施。

二、农业保险需求方面的制约因素

1、农民保险意识阻碍农业保险的发展

吉林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吉林省220个村参加农业保险的户数为34579户,在农民回复生产和挽回经济损失方面,保险公司和相关保险机构中的保险保费赔款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其中认为作用不是很大的农户占总户数的17.7%,认为作用较小的农户占总户数的41.6%,认为几乎起不到太大作用的农户占总户数的4.7%。这一系列的数据我们可以很清晰的认为农业保险作用很大的还不到总数的五分之一,农民参保意识很淡薄。主要原因是因为吉林省的农民文化素质基本上是比较低的,这就使得很多农民只在看重眼前的利益,缺乏对为了事件的各种考虑和全面分析,总是认为买完农业保险之后没有发生任何的经济损失,导致农民利用多元化的种植渠道、出租自己的土地、间作等很多手段来努力的降低农业生产中对农业造成的所有可能性风险。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农民还不知道农业保险到底是什么?很多的农民都以为是“收费标准”,把它当成一个“包袱”不愿购买。

2、农民对农业保险公司赔付的比例不认同

吉林省统计局对全省23个县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参与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表明,2010年,没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用于有906户,这些农户未参加保险的原因:首先,他们认为:在当前开展的农业保险的保障水还处于很低的状态;其次,因为前一年度已经取得了丰收,使得253户农户们都认为没有投保农业保险的必要;最后,认为农业保险在理赔过程中,手续非常复杂,理赔难度也很大。此外还有79户农民因为个别原因造成的没地、少地的情况,这其中也涵盖了退耕还林户和土地转包户或者是菜农等。根据吉林省统计局2010年对吉林省参保的220个村进行调查的数据显示,对于作物减产达30%的,予以赔偿。有大约57.6%的农户,还是希望作物减产10%~30%就开始给予相应的赔偿。有大约18.2%的农户还认为损失小于10%就应给予赔偿。只有大约24.2%的农民认同30%以上开始赔偿的比例。因此,目前农民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认同也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作者:王奥 刘立志 单位:长春科技学院

(二)

一、地方财政补贴不足

1、保费补贴比例较低

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费率普遍偏高,国外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费分担有明确规定,依据保险品种、费率的不同,政府分担比例一般在30%-80%。而对于吉林省各级政府分担的保费的比例相于这个标准来说,都处于比较低的水平。2010年,吉林省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为0.36亿元,仅占保费总额的25%。

2、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超赔补贴不足

吉林省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补贴多数作为保费补贴,而作为对于保险公司超赔的补贴、经办费用补贴较少,尤其是当巨灾风险发生时,由于地方财政对巨灾风险补贴不足,造成农业保险赔付资金匮乏,而且对保险公司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吉林省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也比较高,除2008年之外,2007和2010年均已达到保险业界所认为的临界点70%,因此,除去正常理赔支出之外,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经办费用及缴纳的各项税收,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处于亏损状态的,尤其是遇到严重超赔的情况现象,例如2007年,单凭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很难保证保险公司正常的理赔。

二、农民投保能力低下

从吉林省范围来看,安华保险公司在吉林省范围内的农业保险业务量、农业保险供给以及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承保的农户、承保面积均未达到50%,并且承保农作物种类较少。吉林省无论在粮食的产量及出口量上都一直保持着全国领先的地位,因此,吉林省的农业保险需求也本应该占有很重要的一席之地。但事实却与此相反,吉林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参保率低。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农业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基本保障的险种,对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通过立法实施农业巨灾保险是国家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农业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

2、自愿、强制保险方式相结合

农民们参保意愿不够强烈,导致保险的意识非常淡薄。我国长期以来都收到了传统文化以及收入水平等些许因素的影响,而农民们长期都是自己或靠亲属们来应对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小农意识强烈,因此他们不愿购买农村农业保险。而就保险本身而言,宣传力度、投保各项保险的业务知识都未得到大力宣传,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册、纪录片以及光碟、墙体广告、送戏下乡等手段宣传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公司,使广大农牧民认识、并且熟知相关农业保险业务,为农业保险在农村的广泛应用上创造必要发展的因素。农业保险,做为一个公共产品,在农业保险基本理论和实践中,要实行政策性与强制性像结合原则。当前,我们在发展农村农业保险的同时,更要大力宣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业务,使得农民及早的了解并熟知农业保险,还要对一些重要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牲畜实行强制性的保险政策。

3、强化财政税收补贴力度

目前财政拨款能占到吉林省已开展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80%,但是必须看到吉林省还有四分之一的县(市、区)没有覆盖农业保险,究其原因主要是限于财政支持能力的制约。所以,吉林省各级财政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也要极力争取中央财政对农业大省农业保险的经费支持。虽然,近些年国家对农业补贴有所增加,但大多数都是退耕还林和还草的补贴,还有一部分是对粮食直补和各类农机用具的补贴政策,在这些补贴政策中很少是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补贴。我省的农业保险可采用政府补贴的政策,促进专业保险公司市场化的运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自己在分配过程中的流动性,建议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资金可直接向各省市、地区的保险机构分公司进行结算,并在适当的时间内分配。主要意图是以保护农民的在生产能力,在做到保证成本的同时,逐步进入到保产量、保收入的阶段。因此,在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财政的补贴标准也应该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作者:王奥 山珊 单位:长春科技学院

(三)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及特点

农业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频率低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据数据显示,普通风险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次,而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有一次。以夏季低温为例,1949—2002年,黑龙江省共发生过10次夏季低温冷害。

2.风险波及范围广且损失严重

一般风险只是涉及一个或者几个保险标的,但是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大,往往使一定范围内大量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数以亿计的巨额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以1998年洪水为例,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受灾面积3.18亿亩,成灾面积1.96亿亩,受灾人口2.23亿人,死亡3004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

3.风险难以预测

巨灾风险的发生原因非常复杂,尽管人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巨灾事件的预测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类驾驭巨灾的能力仍然有限。而且由于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巨灾资料通常残缺不全,而且由于时间跨度过长而使资料的参考价值较低,一般理论界认为巨灾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

4.风险难以分散

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因而不能通过一般的保险手段来管理。巨灾发生频率低,从而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这样一个保险公司,其实力强大到足以独立承担巨灾,它也不可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定律发生作用;结果是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充分分散,也不能化解。

二、黑龙江省巨灾风险及农业保险现状

(一)黑龙江省巨灾风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基础薄弱,调蓄能力差,导致全省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自然灾害具有春旱秋涝、西旱东涝、水旱交替的灾害特点。黑龙江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灾害、风灾及沙尘暴冻害、森林火灾、农业病虫害、地质、地震灾害等自然风险。这里以气象灾害为例进行简要介绍,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霜冻、冰雹、大风、低温和旱涝等,对黑龙江省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总损失的70%。这些气象灾害中以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主要集中在夏秋两季。如2013年6月份,强降雨造成黑龙江省13个地市180个乡镇43.51万人受灾,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2亿元人民币,农作物受灾面积398.75万亩。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年就开始在黑龙江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包括烤烟、林木、塑料大棚、肉牛、肉鸡等险达15种。2005年全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挂牌经营,开始了以相互保险的方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但黑龙江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作为农业大省和国家的重要商品粮基地被纳入财政部全国范围农业保险试点范围。2013年,被列为先行试点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截至目前为止,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险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大地财险经营少量商业农业保险。自试点以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持续增长,政府补贴力度逐年增大,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对商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甚至出现萎缩,如农业保险的险种由最初的60个降为30个;二是亏损严重,赔付率极高,有数据显示,1986—2008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4.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4.25亿元,赔付率高达85.3%,超出保险业界的公认临界点;三是投保比例相对不足,农业保险保障相对不足。如2012年全省承保覆盖率为47%,虽较200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绝大多数的农民未能够得到农业保险保障。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通过SF模型分析可以得知,在风险确定的条件下,保险人的初始资本金越大,保单数量越多,保险人的安全性经营越容易实现。针对黑龙江省常见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这就要求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省保监局及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同时多渠道的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在吸引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时,应当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资产、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等情况,只有资产雄厚、资本运营良好、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公司才有资格开办巨灾保险,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严格禁止开办巨灾保险。

(二)建立健全巨灾风险数据库通过模型分析,保险人对模糊风险存在着)厌恶,相同损失期望值下,保险人会选择较为确定的风险。而且目前国际上如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灾害数据库,将一些居民区和商业区和公估部门及基础设施设计,以及这些区域的地理位置和灾害关系的相关信息都输入该数据库,利用这些信息评估该地区防御灾害事故的能力进行评估。黑龙江省在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数据库,将各地区的农业设施、农产品种植、历史灾害等情况输入该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对该地区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建立巨灾保险产品及风险防控机制等提供理论和实务依据。

(三)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设通过相关模型分析得知,总损失和概率的期望值、方差及相关系数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关系数和概率越小,总损失的条件期望越小,保险人的安全性约束越容易实现。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幅员辽阔,各类巨灾风险发生频繁,为降低巨灾风险给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我省应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个人、企业和行业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建设,从根本上降低巨灾的影响。

(四)利用资本市场健全风险的分散机制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瑞士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产品、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引入资本市场力量,可以协助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更好地找到利益平衡点,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

作者:秦玲玲 章彬 刘任重 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投资保险系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