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发展土地产权改革研究

农村经济发展土地产权改革研究

摘要:

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如激励约束功能缺失、集体土地产权不清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有效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要积极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土地的物权性质加以明确和强化,合理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该文就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研究

目前,我国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土地资源紧缺,土地相对分散的问题,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加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十分必要[1]。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而言,其主要地对农地产权进行行使、保护、界定、确定和划分,集合了农地抵押权、农地使用权、农地转让权和农地所有权。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健全与完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要想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需要将其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对农民权益进行切实保障,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1.1缺乏明确具体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只有保证产权的明确化与具体化,才能准确界定土地财产与现实主体间的关系。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缺乏清晰的归属与明确的主体,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其主体相对模糊,弱化了土地流转的利益主体,无法满足现代化市场的发展需求,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1.2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法律

对于土地流转而言,主要是利用地价与地租等价格机制来刺激土地集中,其需要以党的指导方针以及行政法律等为基础加以实施。但是我国现行的相关行政法律体系中没有涉及土地流转,而农民对用地的需求量大,受经济利益驱动形成土地的自发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分为抵押、出租与出卖等形式,但是土地私下转让的形式不能进行权属转移登记且不受法律保护,易发生产权纠纷现象,不利于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2]。

1.3农民土地产权权益受损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征地审批程序,对城市规划需占用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军事、矿山、水利、交通和能源等)占用的土地进行规定,认为其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方面。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城市规划用地需要分批次征用,建设项目的使用随意性大,谁申请使用则政府就划拨给谁使用;同时对于经营性项目或国家公益性建设项目等,只要其对集体土地有所涉及,基本都采用国家征地权,超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

1.4缺乏健全的中介组织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而言,缺乏统一完善的中介组织,并且中介服务体系缺乏多功能性与网络化,导致信息的辐射面小、流通不畅,具有转让意向的农户难以找到合适的受让方,从而导致土地流转成本增加,流转空间狭小。同时部分土地的流转多是组内或村内进行,其效益、规模和程度低下,难以实现区域范围内的流转。此外,中介组织难以严格按照市场法则进行土地流转,致使土地缺乏有效的集中与流转,不利于土地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我国在1950年初期具有较高的生产力水平,但是在取消农民从集体退出的权利后,农业产量下滑,直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才逐渐恢复。我国在1978年到1984年之间,如果保证农作物总产值价格的不变,其生产率约达到43%,大部分都是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而带来的提高;而在1984年之后,农村改革基本完善,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农作物增长速度则有所放慢[6]。由此可知,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和水平产生一定影响。就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城乡收入比在1985年为1.86,达到最低水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在1986年到1997年间,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先扩大后缩小的现象,其主要是因为我国确立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鼓励农民利用集体土地自主创办企业,激发了农民生产的创造力,并推动了乡镇企业的发展,有效解决了农民收入与就业问题。乡镇企业在1985年到1995年间吸纳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一亿,但是乡镇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末大多倒闭或转制,集体经营与集体所有的企业基本消失,农村劳动力开始离乡进城,乡镇企业基本难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城乡收入比以及城乡经济发展差距扩大。我国在2004年颁布农村新政策,要求利用5a的时间对农业税加以逐渐取消,对除烟叶之外的农林特产税加以取消,加大农业投入,并采取直接补贴政策,对农民的补贴程度与范围逐步扩大。而在2006年我国就已经全部免除农业税,由于国家实施农业补贴和免除农业税,城乡收入差距则有所下降。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在1978年之后呈稳步提高的趋势,农民收入的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在1990年至2009年间,家庭经营纯收入比例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比例中有所下降,但是其仍然占农民收入的主要部分,这表明农业土地的增值能够影响农民收入;而工资性收入比例的上升则表明农民非劳动力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3土地产权改革下经济发展策略

3.1优化资源配置,长远发展经济

工农业生产的重要影响因素就是生产要素,如技术、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其配置存在一定的替代性与竞争性。土地资源对工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利用类型的不同会使得产出也不尽相同,如建设用地与耕地在产出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一般而言,土地增值可分为2种形式,一是对土地用途不加以改变,土地数量投入可由技术和资本的投入来代替,从现代农业生产与经济活动需要方面出发,将单位面积的产值加以提高实现土地的增值;二是对土地用途加以改变,将其用于高产值行业,如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等[4]。但是由于小农经济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土地分割的情况严重,难以进行农业机械化作业。要想有效实现土地的增值,必须要改革现有的土地增值方式,在农田改造中有效运用现代科技,在农业管理中合理运用现代公司经营制度,从而避免耕地变为难以恢复的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5]。

3.2完善土地增值,提升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是农民集体出租或转让土地给建设用地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其中前者多发生在发达地区,后者能够将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而言,其主要是实现“三权”(经营使用权、承包权和所有权)分离,利用土地流转集中的形式进行经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与产权化。当然该产权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使用,并严格按照用途进行折股与流转,适用于合伙经营、合作经营和股份经营等方面。同时土地增值收益在实际分配过程中,应将生产要素和按劳分配进行有机结合,保证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与规模化,实现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3.3明确土地产权,合理分配收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能够有效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及消费生产的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该制度缺乏系统的政策组织以及成熟的理论指导,仅仅只能调整农业经营的方式,保证农民的收益权和经营权,而难以有效深入土地产权制度,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产权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关键内容,如果农村土地制度缺乏产权要素,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积极改革农村土地产权,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土地的增值与良性发展[7]。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权作为一种抽象而完整的绝对权力,其涉及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与占有权,不同主体可行使与享有不同的权能,但是主体不能非法剥夺与侵蚀约定或法定权利,只有进行合法征用与征收,才能获得合理补偿。总而言之,产权清晰能够对土地拥有者所享有的权益边界加以界定,并对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加以界定。

4结语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需要在原有制度上对其进行改革。对于土地经营规模而言,经济、社会和自然等因素都会对其大小产生影响,如果仅仅只追求大规模经营与土地集中,将会影响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各个地区推出了农地创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想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应对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土地的物权性质加以明确与强化,统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并对其中介组织加以完善,健全农村社保体系,从而有效体现土地的财产性,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冷静 单位: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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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贱阳,车士义,谢欣,等.农村产权制度、金融创新和农村发展—基于10个土地产权改革典型县的实证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2(05):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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