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

金融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2018年,在亚洲博鳌论坛上宣布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模,届时中国银行业将全面放开外资市场准入。外国资本的涌入势必会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构成极大隐患。新形势下银行业总体结构更加复杂,原有监管体系无法尽数囊括,这就迫切需要改变现有的监管模式,有效展开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以适应全球化金融发展浪潮。聚焦全面开放背景下银行业的潜在金融风险与法律风险,结合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先进理念,分析我国银行业未来的监管方向并进一步思考我国应对全球化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风险;国际合作;新巴塞尔协议;法律规制

1全面开放下背景下银行业潜在的金融风险

1.1系统性金融风险

即全局性风险,是一种通过局部风险传递而造成的连锁反应,对金融体系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具备摧毁作用。本文涉及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为政策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

1.1.1政策风险

银行业对外开放必然会使得更多的外国金融机构参与到中国的金融市场中,为了在金融市场占得一席之地,也为了争夺更多的市场资源,这些金融机构往往会采取一些较为激进的方式来扩展自己的金融产品。然而这些行为极有可能触碰到国家的底线从而起到反噬作用,增加金融机构经营上的成本,使得投资者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1.1.2利率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影响利率的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央行政策、国际经济形势等。但本文重点阐述经济因素中资金的供求因素。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会使更多的外资流入到我国金融市场,资本的渗透使得社会总流动资金额得到增加,因而市场利率会出现不确定的变动。当市场利率下降的时候,商业银行贷款所获得的利润也就减少了;而当市场利率上升的时候,由于投资于固定收益债券或其他利率不变的金融产品,从而损失了商业银行资金的机会成本。

1.1.3汇率风险

所谓汇率风险指的是一定时期的国际贸易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因汇率波动而导致其价值增减的可能性。汇率的变动会影响外资企业的进入及资本的流入,当汇率下降时,外国货币兑换的人民币将会减少,这不利于外资企业的进入;当汇率上升的时候,外国货币兑换的人民币将会增多,这有利于外资企业的进入。因此,当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得到具体的落实,那么外汇汇率必然会向着上升的趋势增长,因而国内商业银行以外币计价的负债因汇率上升而增加了更多的成本,这便是汇率风险之所在。

1.2监管风险

影子银行是脱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体系之外的一种信用中介组织,它同样会带来金融风险,特别是对短期流动性的影响十分显著,借助金融信贷业务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成倍放大;此外,它还会带来严重的监管套利风险和信任危机。“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当前,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之间没有明确彼此之间的职责,监管主体严重缺位。此外,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例如,人民银行建立了第三方支付准入制度,但是没有制定更加具体的操作条例,监管不到位。而外资一旦对这些“影子银行”大手笔地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话,在利益驱动的背景下,这些“影子银行”也就成了影响经济的又一个隐形炸弹。

2法律视角下的潜在风险

在这个金融业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也需要从法律方面提前预测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并作出正确预警,完善监管制度。

2.1跨国银行母行与其子行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利于东道国

根据目前的现行制度和状态来看,外资银行在东道国的主要有三种存在形式:(1)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2)外资控股或独资的子行;(3)外资设立的合资机构。在法律风险责任归属上,由于分行是母行的附属,不具独立法人格地位,母行需对其在海外设立的分行成立无限连带责任。而母行在他国设立的子行因具有法人格地位,母行仅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子行的相对独立性,必然使得危机到来之时,东道国的风险责任加剧。

2.2缺乏对外资银行确定的流动性支持

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我国采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相同的准入与监管标准。但在外资银行流动性支持问题上我国缺乏对外资银行明确的可行性与流动性支持救助措施,倘若外资银行母国出现无法预期的资本变动,外资银行流动性支持缺位,而东道国一方又无针对外资的流动性支持完备制度,这将不利于维持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此外,虽然我国现存法律具备对发生支付风险的银行进行援助的相关条款,但随着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现存法律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各项法律相互之间缺乏制度协调感,无法成立一套完备可行的实施体系,这也使在现实中决定是否给予或者如何提供外资银行流动性支持时增加障碍。

2.3银行业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体系不尽完善

(1)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存在缺口增加了监管机构和跨国银行之间信息交流传导的不对称性与缺乏可操作性。(2)跨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缺失。存款人与银行相较趋于劣势,而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则能巧妙平衡存款人与银行两者间的地位关系。跨国银行的运营活动范围涉及广泛,而一旦出现经营问题,不仅会直接损害到其名下客户,严重情况下更是会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非常具有跨国银行存款保护机制建立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跨国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比较于发达国家本国存款人优先于海外分行受偿而言我国存款人处于弱势地位。

3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的银行业发展的影响与启示

作为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的重要国际协议,巴塞尔协议体系对世界银行体系的构建及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着极大作用。巴塞尔协议重点突出对资本充足率的控制,强调国际银行之间的共同监管与协调合作,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与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不可否认,较与英美等发达国家而言仍存在一定差距。而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质量、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周期等方面的较高要求,短期内势必会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带来挑战。因此我国在引入新规同时也应兼顾自身国情,在拓宽金融业务范围的同时兼顾资本质量,稳步地推动金融业的战略升级。

4法律规制建议

4.1健全立法机制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1)建立标准化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对银行的经营环境、管理水平、风险程度与风险管理、经济资本等展开综合性评估,并向社会及时公布评级结果。着重完善建立各银行内部风险评估机制,一方面鼓励银行自身建立自己的内部评级制度,加强自身的资本管理;另一方面健全外部评级机构,为各银行企业进行专业评级,构建一个内外双重保险评级制度,以减低风险发生率。(2)建立健全风险处置程序和规避手段,完善危机处置的法律框架。全方位对跨境风险的形成、发展和演化各阶段的情景模拟分析,有所针对性的对相关风险进行预估、检测和应对。根据风险种类、级别等情况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和防范程序。

4.2完善防范风险暂行办法制度

完善紧急贷款管理制度,为外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对危机起到预期遏制的作用。建立完备的跨境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减小损害波及范围,维护金融体系和全球范围的金融稳定性。

4.3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加强审慎管理的理念

建立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审慎监管制度,发挥中央银行的主导地位,明确各级监管职能,维护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借鉴巴塞尔协议和各国先进的风险管控经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提高风险管控与预警能力。

4.4强化银保监会的监管职能

在放宽限制的同时也需提高风险意识,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方式等的限制,强化对外资分行与子行规范性的管理。明确负面清单制度,加快对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完善工作和各类举措的落实工作,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4.5加强国际银行间的合作,明确信息披露制度问责机制

在构建具体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同样也需重视母国监管方对母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引导,加强东道国与母国监管方的信息传导协调合作,明确母国银行具体责任,从东道国和母国双方角度进行全面监管,在机制性安排上致力于风险值管控至最低,构建双方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

4.6深化银行内部的控制作用

健全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机制,强化银行内部的监管主动性,发挥管理层的带头作用,切实落实“双人制度”。从整体上协调资本运营,在强调银行自身的督促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以防银行管理层的权力滥用。

5结语

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是我国实现全面改革开放的必然进程,当前,我国金融业改革由点及面,经历了从特定区域、部分业务领域的试点开放到如今的覆盖全国范围、全面业务领域的开放历程。我国银行业遵守入世以来的承诺,不断参与更广泛、更深层次、更多样化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展望未来,不可否认的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全球化的金融发展浪潮,我们既要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也要做好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工作,平衡好改革开放与金融安全两者间的关系,为我国拓宽海外市场,实行新的国际化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作者:曾筱璐 严超 胡雅宇 邱爱民 单位:武汉东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