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及控制路径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及控制路径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得以不断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也为吉林省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提供了有效供给。但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贷款质量不高、市场定位偏离、资金来源有限等问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使其面临较高的经营风险。针对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部建设、加强外部监管,以保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路径;吉林省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也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从而催生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村镇银行,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但由于其成立时间短、运行机制不尽完善,因此出现了一些有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问题,特别是承受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并由于所处外部环境的特殊性,使其所面临的风险相对较高。

一、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

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吉林省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为这一需求提供了有效供给。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人们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认知及信任度也有了一定的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逐渐增多,资产规模越来越大,在支农支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机构数量不断增加

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内共成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0家,其中村镇银行65家、贷款公司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家。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省内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推进了金融扶贫工作,为当地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652.43亿元,比2015年增长36.73%。其中各项贷款301.97亿元,增长33.75%;负债总额608.26亿元,增长37.5%;各项存款526.81亿元,增长30.77%;所有者权益44.17亿元,增长26.95%。2016年末实现利润5.27亿元,增长11.79%。

(三)支农支小作用日益增强

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40.02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9.49%,比2015年增长26.84%;农户贷款5万户,余额155.13亿元;小微企业贷款1万户,余额174.87亿元;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87.6%。自成立以来,累计向农户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484.51亿元,为21万农户和5万家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助推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8年以来,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吉林省内农村地区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服务,推进了吉林省的农村金融改革,对吉林省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可轻视的风险。

(一)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偏离市场定位

我国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初衷是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1]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40.02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9.49%。总体上看,大多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够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但是,我们也注意到,随着规模不断的壮大,当前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却日益呈现“脱农”倾向,更多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主要表现在,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服务对象由贷款额度小、地域不集中的农村地区转向了回报相对更高的城镇地区。此外,个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机构还存在存贷比不合理问题。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为56.63%,但有18家成立一年以上的村镇银行的存贷比低于50%。

(二)社会认可度较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顺应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而出现的新事物,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其还抱有怀疑态度。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本质是信用,因此,相对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发展时间较长的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百姓心中的地位还不是很高。而想要获得更多客户群体的信任和认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需要经历更长久的积累和发展。对于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发展初期要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存在一定的劣势。另一方面,上世纪吉林省农村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失败的记忆也使农民群众对此类新型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以松原市村镇银行为例,调查中发现,甚至有部分群众认为它是非法金融机构。银行是人们心中的“保险柜”,“保险柜”的质量是关键;银行是否能够长久经营、客户存款的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相对此类新兴起的小型村镇银行,大部分群众更愿意将钱存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三)经营管理水平低下

1.缺乏合理的经营理念。有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过于追求效益,从而忽视了风险。个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合理的经营理念,导致超风险经营。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内大多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控制在10%以下,但有2家机构超过10%的监管标准。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盲目追求利润,注重数量而忽视质量的现象。2016年末,吉林省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呈双升趋势。不良贷款余额为3.38亿元,较年初增加了1.98亿元,增长141.12%;不良贷款率为1.12%,较年初增加0.5个百分点。此外,还存在个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备提取不足的情况。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备覆盖率为257.02%,超过监管要求107.02个百分点,但有1家机构低于150%的监管标准。2.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与其他传统金融企业相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吸引人才上缺乏竞争力,导致其专业人才缺失。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容易引发操作风险;同时,缺乏相关专业的人才造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低下,也使得某些业务很难开展。而对于新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其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于机构自身的建设上,忽视了对员工的培训,从而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难以得到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外部监管不足

不同于其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需要创新一套适合其特点的监管办法。监管体制的不完善很可能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陷于风险之中,进而影响其正常运营。当前,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于几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不一致。一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地区性的村镇银行及农村资金互助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的监管机构所执行的监管标准有所不同,这不利于保持监管政策的统一性及其有效落实,也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运行,甚至有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第二,监管力度不够。从吉林省的情况看,现阶段对农村金融机构尚存在大量的监管空白,农村金融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甚至有的地方的监管部门尚未设立。第三,缺少针对性的监管办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属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创新产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需要在监管过程中不断探索适合其运营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监管手段。

三、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相对于其他传统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更加突出。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使其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内部员工的整体素质状况使其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而其自身规模小、资金来源有限的局限性则使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一)信用风险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面对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而其服务对象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农业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农业贷款也会随着农民收入的波动而面临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相对而言,整体上我国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素质偏低,信用意识较差,可能存在人为故意拖欠还款的情况。因此,相对于其他传统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

(二)操作风险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容易造成操作风险。就吉林省而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间较短,相当一部分人对其未来的发展前景抱有怀疑的态度,这使其很难吸引到相关的专业人才。人员素质成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以及发展壮大的重要瓶颈,也使其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时间短、规模小、融资能力有限,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从吉林省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社会认可度低、服务范围狭窄等劣势,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有限,而农村地区对于农业贷款的需求又相对较大,形成了较严重的存贷比倒挂。另一方面,由于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扩张规模,从而增大了流动性风险。[2]

四、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路径

(一)明确市场定位,大力开展普惠金融

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顺应农村金融改革而诞生的新兴事物,其目的是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新形势下,农村金融机构应定位为发展普惠金融。一是加大扶贫信贷投入、创新金融扶贫方式方法,对扶贫对象提供精准化的金融支持。二是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缓解农村地区市场信息缺失、销售渠道不畅等问题,提升精准扶贫质效。三是加大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力度,提升金融服务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效能,多措并举满足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进一步降低第三方收费等隐性成本,全力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普惠金融工作,一方面可切真切实地服务于老百姓,另一方面也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起到了极大的宣传作用,从而大大增强其社会认可度。

(二)完善机构自身建设

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整体运营上也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的原则,其中资金的安全性最为重要。首先,要提高其员工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贷款高度集中等问题出现。其次,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同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在规范员工行为的同时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最后,建立合理的风险预警体系。[3]

(三)加强外部监管,控制金融风险

针对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一方面,应做到严格坚守风险底线,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一是严格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完善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切实将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落到实处,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二是强化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风险预判能力,做到前、中、后台相互协同,一旦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将风险化解在萌芽中。三是加大信贷资产管控力度。全力处置不良资产,化解存量贷款风险;做好逾期贷款贷后检查工作,防止资产质量下滑。另一方面,加强沟通交流,积极开展联动监管工作。采取联动监管、约见谈话、风险提示和审慎会谈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与主发起行和各银监分局的沟通交流。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机构存在潜在风险和问题,及时与主监管部门及主发起行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指导机构进行整改,提高风险防范效率。

[参考文献]

[1]孟宇航.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亟待关注———对吉林省部分机构的调研[J].中国农村金融,2010,(5):45-46.

[2]聂勇.基于制度视角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研究[J].浙江金融,2013,(5):11-14.

[3]高晓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15,(2):,(2):87-91.

作者:高晓光 于树莉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