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欺诈成因及防范

财务欺诈成因及防范

一、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造假表现形式

从前段万福生科的造假行为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达到国家法律政策要求上市公司的要求,对财务造假作了方方面面的周密的造假账务.一般人员根本看不出什么破绽.从企业的内部高管,财务人员还有跟外部的客户之间的密切配合,使财务欺诈造假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与隐蔽性,形成了造假一条龙工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密切协作,对整个造假流程具有较为完善的控制。为了更加全面防范与识别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监督、审计人员需要从企业、客户宏观层面以及企业账务处理微观层次进行把握,了解企业财务造假的特点,从而不被企业具体而繁琐的"造假假象"所迷惑。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活动可以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两环节的资金循环可以增加造假的真实性:使虚增的收入变得现实.第一为收入确认与收入资金流入循环,第二为收入资金消化与收入资金支出循环。

二、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企业面对上市前的财务状况造假都做了比较全面的隐蔽性与系统性,但由于数据的虚假性从而必然存在识别造假的突破口。根据突破口以及造假方式和特点的分析判断,要识别上市公司的造假财务也不是很难,一般可采用几种方式来来解决种种欺诈上市的发生。

1.关注企业上市前三年财务状况

为了能够使企业在资本市场中长期健康的发展,保证资本市场的资金得到安全合理的利用,规范资本市场的种种行为,使之保持长久健康发展,根据我国证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准备上市的企业在上市前三年的财务状况需达到上市公司的财务评定要求。而一些并没有达到某些财务指标标准的公司为了实现能够尽快尽早的上市,把上市的财务要求在企业内部进行财务造假,从而达到上市公司的财务评定标准。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在公司财务造假过程中与一般的公司财务造假有很大的不同,为了实现上市将其它财务数据会根据证券法的要求进行人为的造假虚构,使企业在上市前三年的时间里财务达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使这一切都能够应得合法化和真实性。笔者以万福生科为例,对其2011年9月上市,因此可以对其2010、2009及2008年这三年间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进行系统全面分析。从中可以看出,万福生科上市前三年毛利率与净利率较为平稳,变动幅度控制在1%左右,而营业收入从2008年2.28亿增长到2010年的4.34亿,这满足证券法对公司连续盈利与稳步增长的预期要求。同行业企业天康生物在2008-2010年的毛利率与净利率变动较大,毛利率由2008年的21.57%下降到2010年的16.99%,远低于万福生科23%左右的毛利率水平。天康生物作为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其上市时间为2007年,比万福生科提前上市近4年,按常理而言其发展速度应该比万福生科较为平稳快速。因而对于显得过于完美的万福生科财务数据,监督、审计人员在审核肘,应该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以及合理的怀疑,在必要时实施进一步实质性审核。

2.关注往来款项波动情况

由于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性关系,虚增销售收入的财务造假一般会涉及到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万福生科与以往单独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虚增收入的财务造假方式相比,使用造假方式更加"巧妙目,使造假财务变得更加复杂化,项目更加多样性,从表面上看显得更加的真实因,从而造假显得比较隐蔽,但其它最终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希望通过一系列的财务造假处理,把虚增的收入能够消化掉,使虚增的收入变成现实.通过消化虚增的收入,使公司的收入大大增加,从而能够达到尽快尽早上市的目的。本例中万福生科为了消化虚增的销售收入,通过预付账款这个中介科目进行中转,资金的流向应得复杂,在所有的账目中对于一些特殊款项的来源与去向以及资金金额波动较大的资金项目.应该收起我们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与怀疑,确保审计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

3.扩大往来款项的函证范围

函证是审计活动中验证往来科目与银行存款存在、真实与否的重要方法,作为一种获取外部凭证的直接证据也是最有效方式,函证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客户自身提供的审计证据相比更加充分、客观,真实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督审计人员对企业与客户往来的款项进行函证核对时,由于使用目标和范围的狭隘性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增加了审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增加了审计的成本,有时审计人员为了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只对审计对象进行一般的简单的余额函证,而对该科目的历史交易记录较少进行函证,这种只关注结果而不注重过程的函证目标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漏洞,为某些公司虚增收入得到了妥善的合理的处置消化,进而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由于在实际中客户可以通过伪造原始凭证等单方向的方式虚构交易收入,因而审计人员不可停留在抽查凭证的原点上对交易事项进行简单的审计。在实务中通过对交易记录进行函证核对,在源头上杜绝财务造假的发生。

4.关注银行对账单

审计人员的另一个重要凭证可以从银行取得,根据银行的交易记录可以看出企业的资金动作以及资金的来源与去向,是审核人员对企业审核时的最直接的审计证据,其证明力和权威性比企业内部自己所提供的更强,更具有说服力。但实际中操作中由于一些信息不全或者是提供交易客户信息的缺陷,使得在审计的时候无法获得企业财务的真实性,从而为企业利用银行对账单进行收入造假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还应进一步检查银行账户的开户人以及最终控制人信息,完善企业在银行里开户信息和最终控制人信息,以保证交易事项的真实性,防范财务的虚假构造,预防企业通过内部或关联交易虚构销售收入。同时在监督审计时审计人员更要关注银行对账单上的资金流入,流出等资金流动情况情况,以防企业与客户串通进行虚假的销售造假,为了降低审计风险与防止财务造假,需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总结

欺诈上市作为一种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造假行为,其发生对个人、企业与社会都将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制度的不够完善与法律惩罚力度的不够严厉,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公司走上了欺诈上市的不归之路。为了减少欺诈上市行为的发生,保证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长久发展,应从方方面面着手,不仅需要从外部出发,加强结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也要从企事业内部加强管理,制定出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从原头上防止欺诈上市的发生。

作者:刘耀钦 单位:河南义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