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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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

经济法规范文1

在民商法因自身局限性而难以克服市场经济自身漏洞的社会大前提下,经济法为社会经济功能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建立在以民商法作为基石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经济法的发展过程经历了由企业追求个体平等所应具备的权利到国家干预、宏观调控的历史过程。在此,笔者将探讨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我国现有经济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

国家干预;市场调节;民商法;社会经济功能

就现在社会背景看,经济法作为一个已被确立的单独法律部门,其所涵括的大量由国家正式颁布并严格施行的具有重要地位的经济法法律针对国家经济调节等问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经济法作为我国现有的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可以涵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我国现有的经济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施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现今社会背景下,我国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就目前情况来看,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我国现有的、已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在极大的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的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之所以可以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是因为它可以起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①经济法可以发挥自身作为法律的本具有规范作用为我国社会体制改革向着正确方向发展作保障。②经济法可以发挥自身作为法律的本具有的强制性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提供可靠的保证。③经济法可以通过法律手段针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进行一系列保护措施。

(三)使得对外经济技术活动范围变广

我国现阶段针对有关涉外金融、对外投资等方面的内容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为了扩展对外经济技术的发展空间以加强其交流和合作。

(四)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作保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正确的认识到经济法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也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在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类经济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这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从中做调节以寻求平衡以保障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之路的持续、快速、健康。

二、我国经济法现存问题

(一)经济法的制定所存在的问题

①未形成完善的经济法体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体系在立法环节存在漏洞,有些经济行为根本无法对其进行定义;二是该体系中一些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当今全球化程度加深的中国社会;三是该体系中法律法规没有做到有效衔接,造成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不协调的问题。②我国现有经济法可操作性差。一般来说,立法包括两方面,分别为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程序立法可以保障实体立法的有效实施。就我国目前经济法立法情况来看,其程序立法较为简单抽象,导致实体立法难以有效实现。

(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普遍存在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执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一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为了维护其区域的经济利益而在执法过程中实施地方保护主义且该现象普遍存在。与此同时,在经济执法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导致权力来乱用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针对我国经济发现有问题提出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完善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可或缺的。2011年12月份,我国居民的消费价格大幅度增长,其存款同时也出现了负增长的现象。若要解决此类问题,就要政府对经济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的恶劣行为。

(二)针对外汇管制制定相关法律

在全球化不断加深的社会背景下,针对外汇管制制定相关法律这一建议的有效落实是刻不容缓的,这也是为了适应社会背景所必须的。如今的当务之急是我国必须吸取其他国家外汇管制相关法律的精髓从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并能够应对全球化汹汹来袭之势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法规的制定落实,在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稳定、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有着深远的意义。

(三)完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随着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价疯涨、物价动荡等都对国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近些年的食品安全问题更是让人担忧,在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的同时还严重的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在如此社会背景下,国家通过完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打击不良商家的同时维护国家的国际形象,以健康且和谐的姿态迎接全球化,发展国民经济,使得社会主义市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四、结语

总而言之,就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来看,其还需要学者和业界携手就现实现存的经济问题、总结国内我历史经验来完善,以确保我国的经济法体系可以接受复杂经济市场的考验,同时还要对经济法的内容、构架等不断调整以确保适应社会法杖。只有做到了这些,我国的经济法体系才可以做到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才可能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石云 单位: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崔心觉.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J].环球人文地理,2014(14).

[2]江晓波.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8-15.

[3]黄秀甜.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探讨[J].赤子(上中旬),2015-03-15.

[4]赵昭然.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新论——以发展观为视角的解读[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03-15.

经济法规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金融市场;风险防范;应用价值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存在各类潜在风险,而金融风险一旦触发将对整个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其破坏力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经济法的作用就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经济领域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性,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强化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能力。因此,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比如安全性价值和效率方面的价值。通过应用经济法,可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各项活动都有法可依,减小金融市场风险发生的概率,提升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持续发展。

一、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一)安全性价值分析

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如果出现金融风险则会对整个金融市场或者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法律的出现就是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确保国民经济安全稳健运行,因此经济法首先要实现安全价值目标,这也是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不断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为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确保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国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金融风险的诱发因素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经济法在确保金融市场安全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效缓解了金融风险压力,在促进金融市场及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方面具有重大贡献。科学有效的推进经济法的实施,能够有效规避各类金融风险,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打造优质环境。

(二)效率价值分析

我国法律学家大都认为社会功能是经济法的显著特征,经济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导主要是看重其经济效益,将社会主体作为经济法的重要基础,进而可以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也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目标之一。全面实施经济法,可以有效提升金融市场效益,进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以此推进整个经济社会的高水平发展。经济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和金融行业快速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法对经济趋势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科学引导、教育和监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规范,其效率价值也充分体现在经济管理各项活动中。经济法可以借助效率价值对各类金融活动进行严格的筛选,实现对市场资源的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进而为金融行业的风险预警提供有效保障。

二、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应用策略

(一)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从全球金融危机的诱因来看,政府监管不到位成为首要因素,由于缺乏政府部门的干预,因此金融市场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也大大提升,因此强化政府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政府部门要完善自身职能建设,对金融行业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和完善,并根据金融风险防范需要及经济法现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获取银监会及各级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完善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力。同时,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强化对金融行业改革发展的引导,将政府政策融入到经济法范畴中,加快推进金融行业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将金融市场保持在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内,以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最后,政府部门要科学引导经济法的实施,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原则的基础上,将公司法融入金融行业发展全过程,以公司法强化对金融公司的管理,以有效规范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

(二)强化对金融市场内部监管

建设金融市场内部结构也是强化金融风险监管和有效应用经济法的重要举措。我国金融行业的起步发展时间较早,整体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其面临的问题依旧较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还相对落后,存在诸多的欠缺,主体体现在金融企业内部监管工作难以确保金融企业的安全。所以,政府部门要强化对金融市场内部的监管,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并完善实施办法,强化金融企业的监管工作,促进经济法在金融领域内的顺利应用,使各类型金融企业能在安全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顺利开展各项金融活动。另外,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经济法相关要求,不仅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还要积极接受外部金融机构及各部门的监督,对内部金融监管的条件进行不断改进,制定风险防范机制和止损机制,确保金融企业的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借助法律手段树立正确价值观

经济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要保障经济安全,这也是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行业呈现出日新月异的状态,因此要借助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正确的经济价值观的树立。首先,科学确定经济法的适用范围,要充分涵盖金融市场活动的始终,以金融行业安全运营为核心,实现全面有效的管控。同时,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加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面临多种因素的冲击,其不稳定性大大增加,因此金融企业必须要科学利用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金融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要以经济法所规定的范围为基础,借助法律作为企业发展的保护伞,提升对经济法的应用能力,在整个金融领域内广泛宣传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培养金融企业懂法、用法和手法的能力,打造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完善金融行业立法环境

我国现行经济法目前还基本适用于大部分的经济环境,对金融风险防范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断迈向新阶段,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呈现出很多新特点,经济法的适用性越来越受到挑战。为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必须要对经济法进行适度的调整和优化。首先,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要全面强化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对金融监管机制进行充分熟悉,明确其优缺点,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国外金融市场监管的先进经验,实现对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全面完善。同时,要在经济法及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基础上构建金融企业法律框架,通过广泛征求立法意见建议,确保立法形式的有效性和内容的完整性,以此为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应用提供更多保障,进而可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强化经济法与信息技术的融合

随着大数据及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各行业都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实现经济法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有效融合能够提升对金融风险防范的效率和效果。首先,要加大对金融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处理以及风险防范等软硬件设备的投入,以此确保数字化信息技术能够在金融风险监管中得以顺利应用,充分满足现代化信息技术监管的需求。同时,要立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础,积极吸收发达国家优秀法律法规的经验,强化对数字技术与各类规章制度的组合,实现对数字化金融工具的研发,以更好地开展金融风险监管工作。另外,在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给予我国互联网金融必要的关注,对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有效弥补,通过经济法推进整个金融系统内部的协调性和稳定性,进而有效防范金融危机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乃至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金融行业一直以来都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峻。所以,要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促进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应用,以更好地化解金融风险。首先,在经济法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广泛动员各个监管部门的积极参与,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要对用户的隐私进行严格保护,还要及时开展自身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平台用户能够及时了解风险隐患,并根据自身能力参与相应的金融活动,促使各方实现风险可控。最后,要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用户信息系统,强化实体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更加高效的应用经济法律法规,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我国金融市场的起步发展还较晚,存在着多种风险性因素,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乃至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打击。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所导致的金融风险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在风险防范方面还存在制度上的缺失,而经济法通过其安全性和效率性价值在金融风险防范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从本文的研究来看,可以从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金融市场内部监管、树立正确价值观、完善立法环境、强化经济法与技术融合以及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出发,强化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以此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及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美琦.金融风险防范中经济法的价值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1(7):178-179.

[2]谭舒月.探究金融风险防范中经济法的价值作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3):82-84.

[3]朱昱函.简述经济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价值与功能[J].内蒙古煤炭经济,2020(11):98-99.

经济法规范文3

经济法课程实用性特色突出,如果仅仅依靠教师说教来教学,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难在课程上体现出来。近几年,案例教学法等逐渐应用到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但总体而言实践环节仍不多,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也没有很好地应用在教学中,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学效果和效率的提升。

成绩考核评价机制仍不完善。中职院校的成绩考核因为院校培养人才基本为技能技术型人才,所以在考核上基本遵循理论与实践考核的方式,但是这种考核方式如何具体应用在经济法这种理论性知识较强,同时对学生实践也有较高要求的素质课程,还是处于探索过程中。中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现状是有的专业设定为考查课,有的专业设定为考试课。考查多以论文考核,考试课则以闭卷考试为评价。综合看,现有评定成绩方式单一,如何能结合学生的平时表现评定出综合成绩,体现出考核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尚待商榷。

1.注重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课程的实用性。经济法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课程。它包括经济法学与经济法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应当是在经济法学基础上的经济法规的学习。

但就中职学生而言,考虑到他们文化基础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如果是单纯的为了法规而学法规,其教学效果极其有限。另一方面经济法规数量多、种类繁,要在课时有限的教学过程中熟练、全面把握是不切实际的。这就需要选取有代表意义的、与学生未来就业最息息相关的加以讲解,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与统一。

2.经济法课程的改革可以从教学计划、教材选取、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

①以教材选定为突破口,以教材的适用性与先进性作为选定标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环节,教学质量、教学水平与教材直接相关。因此,在教材上,应遵循“先进性”和“适用性”,体现“特殊性”和“差异性”。如针对广告专业的学生可通过增添广告法律法规内容,针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可把与专业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穿插进去,这样就能拉近教材和学生的距离,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又突出课程的学术特色和时代特点,最终达到教材更好的为教学、为专业服务的目的。

经济法规范文4

(一)缺乏统一的课程标准

目前中职和高职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不够合理,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不但课程名称一致,而且课程内容重复率高,甚至还选用同一本教材。这不仅导致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效率低下,而且还造成了教学成本的浪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中高职教育联系不够紧密,会计专业中高职衔接缺乏统一的课程标准,中高职院校都是根据自己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课程标准,因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中职学校没有考虑到部分中职毕业生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升入高职院校学习,在课程设置上难度较低,重实践轻理论,致使中职毕业生升入高职院校后感觉不适应。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上也忽视了中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实施与高中毕业生相同的教学计划,出现了《经济法》课程在高职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

(二)应用能力的培养有所退步

高职院校有很多是由原来的中职学校升级而成的,然而刚升级的高职院校在教学理念、教学思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都缺乏创新性,有的甚至依旧沿用中职老一套的教学模式,这难免出现中职学生进入高职学习后技能倒退的现象。中职学校在《经济法》教学中注重案例式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高职院校要强。部分高职院校缺乏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在《经济法》教学中过于注重理论讲解,忽略了实际案例的运用,使学生对经济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反而有所退步。另外,部分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财经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有重合的地方,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部分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和《财经法规》课程的教学课时比中职学校设计的课时少很多,导致了部分高职院校学生会计证的通过率还不如中职学生。然而,会计行业又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学生毕业时若拿不到会计证,将无法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专业中高职《经济法》课程衔接的设计理念与思路

会计专业中高职《经济法》课程衔接的设计理念应以“职业面向”为核心,打破以往不分专业的教学理念,依据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设计适合会计专业特色的教学。具体而言,第一,《经济法》课程设计要以会计职业能力为核心。在对会计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经济法》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使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能够满足会计专业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第二,《经济法》课程设计要以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中心。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通过本专业学习,使学生掌握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综合能力,因此《经济法》课程的设计应围绕“综合能力”的训练来定位。第三,《经济法》课程设计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宗旨。《经济法》课程设计不仅要具有针对性,而且要具有一定的适应性。既要紧扣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以职业岗位群对知识、能力的需求来确定课程内容,又要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会计学生的能力要求增加新的内容。会计专业中高职《经济法》课程衔接的设计思路应以培养会计专业的职业能力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为依据,参考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大纲,构建以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为主线,提高学生会计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为目的的任务引领型课程。课程设计有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财政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合同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等14个任务模块。课程内容的选取以会计专业培养目标为前提,紧紧围绕完成会计工作任务所需要运用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充分融合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会计专业中高职《经济法》课程衔接教学内容设计

笔者建议把会计专业中高职衔接的《财经法规》课程并入《经济法》课程中进行讲解,把税收实体法的内容放在《税务会计》课程中进行讲解,《经济法》课程主要讲解税收程序法的内容,以避免多门课程之间教学内容的重复。建议《经济法》课程总学时156节分别开设在第三学期(60节)、第四学期(48节)、第五学期(48节)。具体训练项目、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见表1。

四、会计专业中高职《经济法》课程衔接教学方法设计

《经济法》课程内容以法律条文为主,理论性极强,如果采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单项式传统教学方法,由教师代替学生思维,学生则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理论知识一知半解,学起来枯燥无味,课堂气氛势必沉闷,教学效果肯定不会好。因此,要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就必须要在教学方法上有所创新,设计教学情境,采用案例式教学方法,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在具体组织上,可以把全班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小组(建议6-8人为一组),要求每位学生必须将自己对案例的见解和看法在小组上进行发表。学生应将自己分析和参与小组讨论后归纳得出的结论写成一份发言稿,以备教师提问并作为作业上交。这样,学生带着任务和问题,为了找到答案,必能积极思考、参与讨论、归纳观点,从而大大调动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教学效果。另外,还要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与传统教学方式之间的结合,注重课程资源和现代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开发或利用世界大学城《经济法》网络课程资源。在教学中,教师应尽可能运用现代化、多样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理论教学和实践指导,做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提高教学效率与效果。

五、会计专业中高职《经济法》课程衔接考核标准设计

经济法规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相关性

0引言

市场经济属于我国独有的经济体系,对于我国市场的快速发展与转型也具有关键性的推动意义。而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与行为的主要法律。两者之间既存在重要的关联性,又存在相应的差异性。这两者相辅相成,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以及持续发展。而就此,笔者将通过本文,就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入手,进行具体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1市场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1.1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

对于国内而言,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特征理念:第一,保证企业获得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而且市场能够取得人才竞争的时机;第二,最大程度上保证所有人的合法效益与经济收益;第三,各类企业以合同开展相应的经济操作,而国家则将法律法规作为控制经济行为的主要手段;第四,在经济条件变化时依然凭借市场的控制水平进行自适应调控;第五,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限,提升各行业的创造力与创新水平。

1.2民商法的基本理念

从字意上去诠释,民商法本身属于民法与商法的合并产物,例如公司法、民法通则都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且民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主要影响在于微观方面的调控。简单来说,主要是调控与解决统一进行单一经济活动的不同经济体彼此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当下,民法与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工作正在不断开展,但是两种法律之间的独立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简单而言,两种法律的着重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以民法为例,主要是市场条件下,实现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相对而言,商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是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保证这些经济活动的合法及落实。

1.3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虽然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我国已经有明文标识,但是经济法建立的周期相对较短,这也导致经济法的构建往往会被诸多市场经济的内因和外因作用,其主要的含义也被区分为多类进行曲解。经济法的构建对于市场经济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宏观上的调整和控制作用。经济法是一切管控与调整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简单来说,经济法主要是补足了民法适用于市场经济时在立法、司法角度体现出的缺陷,而且一般经济法的涉及范畴较为广泛,排除一般常见的法律法规,经济法本身还涵盖合同法与公司法等,其主要的作用在于强化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综合控制水平与效果。

2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

2.1调节目标存在差异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落实往往需要面对各种不同的差异性,民商法面对的目标是对等的,主要是描述各个保护对象的关联性,例如:财产的关联性以及人身的关联性。而在经济法条件下,关键性的调整目标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市场的综合运作在经济环境下的关联性,主要涵盖国家和公司以及公司彼此产生的社会公共经济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往往不涵盖人身关系的调整。

2.2调控手段存在差异

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而言,主要的差异性还体现在调控手段的差异性。首先,对于前者经济法来说,在针对调控目标落实法律行为时,往往体现出多样性和整体性,同时也包含相应的社会特征与激励特征;其次,对于后者民商法而言,落实则更加关注调控目标的特点,而且调控的流程主要是侧重于研究各个调控关联对象的联系调整,从而保证对一些不当的行为与活动的补偿与完善,主要是体现出社会的个体特征。

2.3对象关联存在差异

对于民商法来说,主要的主体涉及企业及公司的自由人、法人或者管理机构,面对的所有落实对象都是统一的,对等的,因为这些对象本身不具有等级、层次等管理关联性。而经济法面对的对象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其对象呈现出多样性,即不但涵盖国家部门、社会机构、企业事业机构,还包含私有公司、个体经营户及自由职业者等,所以经济法的面对对象较为多样,而且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因为在落实过程中往往无法保证所有对象的地位统一性与对等性。

2.4整体内容存在差异

民商法主要阐述的内容是针对各个民商法律适用的对象、权益、职责以及义务进行限制,而在法律规定中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公司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方面。而在经济法设计的关键性内容中,标准化概念主要是指经济法需要保证市场正常运转,并且针对经济纠纷问题具有一个标准化的管控体系与规则,即如市场垄断、市场经济进步与完善等等方面的规则。

2.5社会效力存在差异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由于价值定位不同,它们的社会效力与作用方向体现出显著的差异性与区别性。民商法的社会效力体现在保证商品交易的公平与灵魂上。而且民商法属于服务公民与社会的法规,主要的社会效力都是保证民事主体对象的自身权益,法律作用范围较为有限;而经济法可以按照法律效力的差异性,区分为民事类与刑事类,而且涵盖的整体比较多样,整体社会职能及方向也更为宽泛。

2.6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在我国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引导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平台。为保证国家的有序发展,首先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构建经济资源分配合理、财富均衡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最大程度降低国民经济两极化发展表现,来保证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性战略达成。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具体流程中进行有效执行,统一体现出国家、社会、个人等不同对象的协调进步。经济法注重的是社会整体经济权益的维护,更贴合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需求;而民商法则注重个体权益的维护,表现出更为明显的执行优势。二者的有机融合,能够高度协调国民经济资源,促进国家整体市场经济的增长。

2.7民商法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不同

虽然民商法在强调财产的自由分配、对个人交易与权利的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带来显著的约束效果。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自治和契约不断完善,可以在一定的角度上不断带动社会经济发展。但过于追求个人利益,也会引起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导致国民经济的两极化发展,进而造成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单一的民商法调控会过多体现出个人利益价值,相对来说,单一经济法调控则会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增加社会矛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衷违背。这一问题也是经济法本质所引发的,因为其主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私利与社会公利的矛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所以通过民商法调节,再结合经济法进行干预,才是高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正确方式。

3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3.1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内容具有相似性

对于民商法和经济法而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体现出的相似性主要是在内容方面,因为两种法规都属于国家的明文法规,也是为了完善国家的监管与及控制而存在的,而两者存在的差异性依然是服务目标及服务职能的差别。一般来说,经济法的服务价值在于从国家整体角度进行调查,同时实现有效的经济资源分配与完善,这也是保证权益的主要方法。而在这一层面上,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歧是十分明显的,以民商法为例,其是针对个体对象的权益进行保护,从而实现对整体社会市场经济的权益管理,但是对于个体权益的过于关注与保护,也会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隐患。相对而言,经济法过于注重市场经济的宏观发展与调控,忽视了对于个体对象的权益管控。

3.2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发展的保障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国家发展的保障,而在这一层面上,两者的整体发展方向是统一的。从个体角度进行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保护与服务目标却是也不具有差异性的,因为对于民商法与经济法来说,主要是的获益对象都是针对一般公民,这也是明确我国公布的诸多法律存在的通性,就是对于弱者或者受害者的权益维护,所以无论是民商法和经济法,落实都以对于经济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关个体或组织保护作为主要目的。

3.3民商法与经济法具有互补性

民商法和经济法具有互补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和经济法都能够保证调整的效果,最后实现市场资源科学匹配与完善。当然,对于经济法来说,其管控范畴相对较大,主要是对经济市场进行综合管控,而且注重国家的整体管控,从而保证其对于经济市场的主动调控效果。此外,经济法充分融合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调控效果,通过有效的协调配合,带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经济的全面稳定发展。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及关联性论述中可以看出,两者都是为了国家的发展而建立的,但它们的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等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更好地阐述在如今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下文将通过其在实际运用中的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

3.4民商法与经济法具有相同的价值观

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更加注重资源的平等划分,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的同时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在这样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无论是民商法还是经济法的执行,皆是以注重社会主体性为基础,在保证社会及市场的公平、协调、效益完善方面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由于经济法具有均衡经济运作的一般功能,在一般运用过程中,可以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进程,并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适当的调整,改善经济市场在高速发展中显露出来的弊端,并对社会财产进行合理、平衡分配。而民商法主要规范民事责任,对个人权利与利益进行了有效保障。两者都是为了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出的法律,故而从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关系调整角度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执行功能价值。

4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发展存在密切的相关性。而经济法的功能则体现在保证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协调与稳固。也只有完全意识到两者存在的差异性以及存在的潜在联系,才能保证两种法律法规的协调,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互相完善,从而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系统,保证我国经济与市场的科学发展与进步。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晶.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对经济法的影响[J].山西农经,2017(4).

[2]刘志云,刘盛.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挑战与回应[J].政法论丛,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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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乃新.经济法的司法空白之弥补[J].法学论坛,2017(5).

经济法规范文6

【关键词】经济法;学术体系;研究成果;进展;分析

自打我们国家经济法学理论构建并推出以来,针对于经济法基本性学术理论的探究始终是处在持续性的深化进程之中,在每一个具体的研究单元中都完整的构建出了在其内涵性及思想性上各异的专属性学术理论及特定派系。先期的经济法学术理论研讨中秉承着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传统化经济法”宗族,相关于经济法学体系中的思想理念、拟定目标、学术指针等诸多问题上的认知还欠完整和科学化。在和相对应的民事法归、管理性法规等体系内“拉力赛式”的争论进程中常常受到排斥、攻击及嘲弄的下场,其自身的体系构建问题一直是倍受质疑。

一、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研讨思路及观点整合

在当今的市场化经济运行状态下,伴随着相关学术理论研讨进程的不断深化,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讨已经逐渐走向科学与完整,针对于经济法学理论调合目标等一连串问题的解答愈发科学化,其外在的自主性问题已经得到全面的解决。然而,现阶段,涵盖了经济法学理论调整目标、经济法学的理论组合亦即经济管理的思想观念在内的经济管理学术理论构建还不能构建出完整统一的语言结构体系,学术内的不同流派各表己见。因为研究视野上存在着差别,完整构建出了内涵各异的经济法学术派系及学术思维。

二、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研修现况分析

(一)经济法学学术体系已经逐步走向科学化、完整化

依托对上述学术派系、理论观点的整合与评定,不难看出,尽管横向去观察,不同的学术派系之间表现出了很大的差别性,然而有关针对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研修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了持续性深化的一种历程。由各个流派本身的学术发展、继承和创新的路径上就能够观察到,在历史上的各类发展阶段中,每一个学术派系中的经典性人物亦在持续性的整合和完善自身的研修成果,全力汲取他人的研究优势,顺应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连续性的对自身的学术理论展开深化、批驳与继承等演进过程,逐渐趋于深化和完善。由对经济法理论调合目标认知上的推进至经济法对应学术体系的调合,均在展现着一个从大经济法阶段走向完整、严谨化的小微经济法阶段的转化历程。此乃整体经济法界研究人士持续做出深入化研修所获得的学术成果,亦展现出经济法学学术理论研修及经济法学体系的日趋完善态势。

(二)研修成果花样繁多,然而不算协调统一

经济法学学术理论是属于一种新兴起的学科门类,眼下在经济法学术领域还未推出学界共同认可的成熟性理论,其针对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认知及表答互不统一,由此造成其专业学术体系及课程理论体系的互不协调。正是因为此款理论还未达到完全成熟的地步以及彼此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性,由此诱导出了众多经济界法学人士进行深入化学术探讨的激情,从而抓住其内在的本质。尽管现实相关的学术理论研修活动非常多,然而他们却缺乏协调统一的研究视野与范围,致使学术观点繁多而零散。即便是由主流见解上去观察,针对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归类尽管已经达到了彼此间默许、重合、相融水平,但是在具体的探求思路方面存在着差别,对于内部的经济管理思想理念、拟定任务、课题内涵、学术思想、探求规则等具体认知上的相异性,造成研修成果上产生较大的差别,每每都是在针对此项问题的研修过程中自园其说、进行个性化表白,很难实现完整统一,对其自身在研究路径方面的整合过程造成很大的阻碍。此款学术观点的竟相展示不但无助于给年轻派的经济法界人士所实施的研究扫清道路,反到更容易出现心理困惑,无助于对此项问题的深入化研讨,并且亦给相关学术理论的研究和完善造成困难。

三、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研修现况的内因剖析

(一)经济法推出期较晚,经济法学术研修功底欠缺

作为当今一款新立的法律门派,经济法学术理论的建立是大大的迟于民商法规、行政性法规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古老型法律门类。尽管经济法概念的构建略早,但是法律系统内的相关人士却普遍性的认为现实层面上的经济类法归是出自于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期的混乱经济竞争转向经济垄断的这一过度时期。在经济的市场化运作进化到较高程度时,其本身内涵的调理迟滞性、自发性、追利性等诸多缺陷会逐渐演进成竞争畸形(垄断化、自由化恶劣竞争)、讯息不共享、外向性等异常失控情况,特别是以垄断模式等非正当情况暴露的最为明显。市场竞争情况发生以后,风靡于欧洲自由思想泛滥时期很久的自由化平衡性竞争学说受到了冲击,力主对社会经济实施整体管控的凯恩斯经济学说逐渐顶替了自由化平衡竞争的法律理论,已做为处置竞争格局的思想指导。此种形态下的经济法规即做为了国家用于管理市场经济运作秩序并保障市场正常运作的一款成型的政治管控手段。我们应当关注到,虽然经济法已经走过了凯恩斯理念演进及自由竞争学术理论演进这两个过程,到现在为止已经不再可能继续关联到市场运作的平稳化和规范化,然而这并非说明经济法的存在、贯彻和执行对现有市场形态不会造成任何影响。我们尚须搞清这一点,那就是经济法作用的存在是实现经济正常发展的根本保障及唯一遵循,市场运作中畸形状态的出现必然是由于经济法内容的偏激所造成的。因此,市场的走偏情况是需要经济领域专家对现实所实施的经济管理理论进行必要的完善,在眼前的完善环节中,必须加以重视的是,政府机构不可乱用职权来对经济法做出随意调整。在需调整经济法内容时,需要经过相关法律仲裁部门的认可。显然,经济法的推出脱离不了现行社会经济及政治生态的演进。

(二)研讨思路及视野局限

上文阐释了经济管理理论的研究历程及思维眼界,其上面所存在的相异性可引发研修成果的有别化。眼下相异观点的阐释重点在于探讨思路的差别上,对经济管理理论的归类基准彼此不同,致使对系统归类上存在着相异性的见解。然而针对于众多的探求思路,其绝大多数尚为归根于对调制目标探求的逻辑原点处。眼下调配目标尚为广泛认可的有关拟建分支性法规的外在标准,调配目标弄明白了,经济管理的定义即容易搞定。

(三)对整体理论与分体理论研究的次序出现偏差

探讨现实经济法的学术理论,其目的在于更为完整地构筑经济管理学说的相关理论依据。即如同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性法规等传统性法律界的法律学术理论研修过程一样,由针对常规性理论的研修工作开始。尔后再进行持续性的深入。在经济类的法学界,有很多的研究人士他们都还相当年轻而且具有的理论知识功底都比较肤浅。就理论层面而言,倘若在一开始即投入到基础性的理论研修工作当中或直接进行思想引领,肯定会涌现出很多难以应对的实际问题,并且可导致古老式经济法学的基本思想和本系统学术思想之间产生明显的区别性。故此,想编制好专门的经济管理法律条文,那就要求专业人员率先研修好已经走向成熟的经济法学门派,尔后再逐步完整性的阐释常规理论的内涵及对应商法的研修。

(四)增强经济管理法规的实效性

经济类法规的遵从是说经济界及法律界管理层的行为要遵从经济运行准则。其中涵盖业务的实际需求,法律的对应性,商业界管理的应用及经济管理法的内涵确定。在遵从进程中,若出现有勃于法律,偏离法规等情况的话,即应严格处置。法律的功效是决定于落实的程度。

四、结语

针对目前研究过程中体系不统一、探讨创新难的问题,要勇于担当经济法学人的理论传承重任,应结合经济法学的研究历史及特点,认真分析目前关于经济法体系的各派观点,寻找共同点和分歧所在,进一步探寻研究角度、研究视域的创新。

参考文献:

[1]张金艳.我国经济法体系研究现状探析[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8(03).

[2]杨帅军.关于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J].法制博览,2019(26).

[3]朱敬知.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J].中国集体经济,2019(08).

经济法规范文7

“促进型”这一条经济法在经济法规范中为一重要部分,它是独特的“限禁型”经济法,并在实现经济法的职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设计制度上,此种经济法中贯穿了“促进理念”,不但从功能定位的角度应用保守性以及诱致性等手段来对市场的主体进行引导,而且还在功能与结构方面,应用鼓励性与指导性规范,在市场与公权机关间构成了均衡的义务配置以及权利,希望双方主体间能够达到实质的平等。

【关键词】

促进型;经济法;功能;结构

“促进型”经济法主要就是把鼓励以及促进作为目的的一种经济法规,它是经济法规的一主要内容。“促进”和“限禁”在我国管理经济中都为必要的手段,想要实现经济法的功能不但要限制以及禁止一些违法行为,还要鼓励和促进我国所倡导的一些行为。在实际运作时“,促进型”这种经济法与“限禁型”这种经济法完全的不同,它以其特有的方式来保障着经济的稳定,还促进着经济不断向前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对“促进型”经济法加强重视,对此笔者在下文对它的结构和功能做了相应的介绍。

1对“促进型”经济法进行界定

在法律不断更新过程中,逐渐增加了一些以促进为目的的法律法规,针对法的功能与结构而言,可以称此类法为“促进型”法。在法律体系当中还存在一个与之相对的法,这种法以限制为目的,被称作“限禁型”法。这两种法所包涵的范畴是相对应的,从广义角度来看,每个法律部门中都同时存在“促进型”和“限禁型”这两种法,其实每一种法律的功能与目的都可谓是限禁和促进的结合。“促进型”经济法在经济法当中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首先,它的调制模式开始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经常被应用到金融、财务、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上。其次“,限禁型”经济法有着较为单一的执法方式,这样其在应对复杂多变的问题时,很容易被拒斥,进而使法律功能受到影响,所以,在建立经济法的时候,应该提升“促进型”这种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2对“促进型”经济法进行功能定位

2.1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对“促进型”法进行功能定位

针对经济法的实际发展历程来看,假如以前的经济法还比较重视“限禁”这种因素,主要就是实施严格管理的话,那么在不断整合和分化规制的过程中,对经济法的定位已向着温和的趋势转变。其实,在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经济法所发挥的作用主要就是因为其具有适度变迁的功能。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并增加经济收入。想要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入手,首先,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罚;其次,对有关主体进行积极的引导,进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在经济法中这两种方式都有所存在。

2.2从理论上对“促进型”经济法进行功能定位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想要使法的功能得以实现,就一定要使违法行为减少发生,这就需要威慑,而在现代化的法制当中,威慑的严厉性使违法行为变得更加的隐蔽。一个人在从事违法行为的时候,首先就是考虑惩罚的概率和轻重程度,假如惩罚概率非常的小,即使有着严厉的惩罚,威慑也是有限的。“促进型”经济法主要就是想解决一些经济问题,而在经济上存在的违法行为都是较为隐蔽的,从事实来看,针对那些有着较强隐蔽性的行为来看,最好的方法并不是惩罚。严格的惩罚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会对不少的企业起到威慑作用,但在隐蔽处会随时有很多违法行为发生。因此,想要执法更具实效性,不能只依靠严格的处罚体系。从事实上来看,促进型的激励方法,可以为个人行为做很好的引导。从保守的功能定位角度之下“,促进型”经济法当中的众多规范都为一些相关优惠制度引导的,其中“促进型”法中主要内容是由财政、金融以及税收等优惠促进手段一同构成的。

3“促进型”经济法的构成

3.1种类或性质

针对“促进型”经济法的种类或性质而言,需要在经济政策当中表现其抽象性。这种法规当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我国的经济政策有关,大部分的政策规范都为抽象的。部分规范主要就是体现政策内容当中的一些有关制度,这些规范相对而言是比较具体的,但从整体上来讲依旧为一种制度宣示。即抽象性法规为“促进型”经济法的一主要组成部分。“促进型”经济法当中抽象性的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其一,抽象性的规范就是表达政府的立场,针对于市场与有关主体而言,起到宣示的作用,这就需要其内容要具备概括性;其二,从法律形式的角度来看,此类法律没有完整的形式。也就是说“,促进型”经济法之中的抽象性规范对法律的责任很难进行设置,很多时候此类规范不能直接执行,而是用来限制、监督以及补充具体规则的,并被广泛的应用到了法律的解释和推理当中。

3.2规范类型

针对“促进型”法的规范类型而言,主要包括指导性、鼓励性、强制性的规范,其中应用较多的是鼓励性规范,而强制性这种规范相对来说应用较少。这和“促进型”法的功能定位、目的以及调整方式等有关。此种经济法当中的强制规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其一,针对市场主体而言,要求市场主体一定要遵守的行为;其二,对于政府而言,主要对政府的促进作用加以强调。其中市场主体一定不能实施阻碍促进政策的一些行为,譬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明确规定:针对那些进口、生产和销售的设备、材料以及设备等,金融机构一定不能提供授信支持。在“促进型”经济法当中还有很多与政府责任有关的规定。因为此法主要就是解决市场中存在的成本过高或是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要对其进行积极的引导与推动,这导致“促进型”经济法与政府责任产生了不可分割的关系。

4结语

总而言之“,促进型”的经济法可以稳定向前发展,主要就是因为其在设计各项制度的时候贯彻了促进的精神和理念。此种经济法不但从功能角度体现了保守性以及诱致性,还有效的应用了各种各样的促进手段来对市场的行为进行引导,这样“促进型”经济法就很容易被市场主体所接受,同时还具备了各种规范结构。这些结构的安排以及设置,使“促进型”经济法可以实现其功能。

作者:黄洪强 彭学 单位:赣南医学院

【参考文献】

经济法规范文8

关键词:国家干预;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市场

我国的经济法是经过三十年不断探索实践形成的,它的出台收到了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关注。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充分结合了我国的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且它制定的出发点就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在法律的规范下为我国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氛围,带动我国的前进和发展。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特点概述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性

社会整体利益本身就立足于社会,它与个人的利益不同,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性就体现在它是整个社会进步的需要,所以不同时代的社会利益各有不同,它的内容复杂包罗万象看似抽象却又与生存在社会中的每个人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二)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性

在整个社会利益中,生活在这个整体的人都可以享受,所以具有明显的公共性与共享性,比如共同的基础设施建设,共同的对社会某些法律法规进行决策等等。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维持和保护着绝大部分人的自由和权力,只对少数人进行约束和限制,所以那绝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就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性。

(三)社会整体利益的整体性

整体性是社会整体利益所必须含有的特性,社会整体利益不会因为让绝大多数人生存或者为绝大多数人谋取利益而损失牺牲剩下部分人的利益,不会出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情况,社会整体利益的整体性就是要保障在社会中生存的每个人的利益。虽然,也有人在社会生产中失去了某些利益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不能享受或者失去社会整体利益。

(四)社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

长远的目光和发展道路一直是自古以来的经验教训所得的真理,经济的发展需要长远的计划和目光,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如果盲目追求短期的利益反而会导致整个社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无论是从经济还是社会来说。长期性无疑是整个发展的必然属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安全稳定的功劳。

(五)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

我国的经济法颁布的目的就是维护我国社会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所以社会整体利益具有目的性是毋庸置疑的,这种目的性也为我国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了动力。

二、社会整体利益与我国经济法的关系

(一)在经济法的调整目的方面

市场的变化是无常的,在整个市场的运行中总会有一些突发情况出现或者市场调控无力的情况出现,这个时候就需要经济法的调控和管理。市场调控的无力或者失灵的情况是整个市场在发展运行中最不理想的情况,一般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某些个人由于自己想要谋取非法利益从而对整个社会利益造成伤害,而经济法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就是保障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从而达到稳定秩序的效果。

(二)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

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规则都是经济法需要调整的对象,当市场失去了其本身的调控作用,就需要国家干预来进行调整和维护,从而保障整个市场可以在理想状态下进行;从另一方面来说,当市场中的某些规则出现了问题或者弊端,就会导致政府或国家的调控力下降或者失灵,这个时候经济法就要对市场的规则进行调整,对畸形的竞争关系和恶意的垄断经营做出改变等。

(三)在经济法的调整特征方面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和行政性等都属于经济法的特征,但是对于经济法来说最重要的仍然是在市场经济的整个秩序中把握住整体的经济效益,并且要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

三、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中的作用

(一)经济法可以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

首先经济法并不是对原本的经济提出了约束和限制,反而是为了保护原本经济的自由。举一个例子来说,在一个专门贩卖蔬菜水果的市场,其中有且只有一个商家卖西红柿,那么对于其他商品的商家来说,这个西红柿没有丝毫的竞争力,这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市场上有100家贩卖西红柿的商家,但是这些商家都属于同一个人,那么对于其他商家以及将要卖西红柿的商家都是不公平的。通过简单的例子不难看出只有对杜绝垄断或者畸形竞争等情况,才可以让整个市场以更加包容理想的状态接纳新的活力。另外,经济自由一直是我国对于经济提出的要求并且是支持的,但是自由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近年来我国也提出了鼓励创业的方针,鼓励更多的行业或者大学生的进入,这样不仅可以丰富我国的经济体系还可以缓解当下社会产生的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情况。经济法对于经济秩序的维护就是在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经济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公平性

我们已经说过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不是只要保障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可以,必须要保障社会中的每个人的利益。经济法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帮助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比如我国就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例如,“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新的惩罚性赔偿法律法规。这充分表明我们可以减少旧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从另一方面来讲国家的重视和经济法的实行还可以更好的维持竞争的良性状态以及拉近社会中不同人群之间的距离,从而达到整体提高的效果。

(三)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的重要途径

经济法起源于市场经济。这些内容决定了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首先,法定权力可以用来确定权力分配和干预边界内容,从而减少当前社会法律和权力滥用的现象。其次,整个社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分歧。为了使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更加接近,有必要运用我国特色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和引导,以缩小差距,减少整体利益损失。

(四)经济法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纳入法律法规

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一内容确立在法律法规中,不仅可以更好的有助于维护行动的执行,还可以为其提供一个规则参考以及指导。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也凸显了国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视以及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和立脚点,同时相关法律的颁布还有利于稳定社会,促进人们消费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又可以维护个人的利益。

四、总结语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则,是对绝少部分人的限制和强制,可以更好地让国家在正轨上前进发展。经济法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还可以在微观上维护每个消费者或者投资者的利益,从根本上说也是保障人们可以过上更好的生活。它的出现不仅营造了一个更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弱势群体的步伐。总之,经济和市场的良性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支撑,离不开国家和政府日复一日的完善修改执行,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影响。另外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规范自身,这样才可以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又可以享受社会整体利益带来的幸福感。

[参考文献]

[1]张智慧.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现代经济信息,2018(01).

[2]王薪其.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途径[J].纳税,2018(32).

[3]胡屹霄.浅谈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20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