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自主治理模式研究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自主治理模式研究

摘要:我国农民体育需求不断提高且呈现出多元化、差异性特点,同时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管理模式也显现除了低效与失位,因此对现有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优化势在必行。基于此,提出了农村公共体育管理中实施自主治理与政府嵌入的统合模式。农村公共体育自主治理包含边界清晰、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管机制、奖惩机制、冲突解决机制、组织独立、组织精英、社会资本等八个要素。

关键词: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自主治理

1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自主治理的运行要素

Ostrom以多项自主治理的实际案例为基础,总结出了8项自主治理的原则,也可看作是自主治理所必备的8个要素:清晰界定边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相一致;集体选择按安排;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分权制企业。在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借鉴或运用自主治理的模式,则需要构架起符合上述要素的运行框架,即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组织或构建同上述8个要素相契合的具体的机构或手段。

1.1边界清晰

边界清晰是组织集体行动的基本前提,边界是指集体行动的范围,只有在范围之内解决问题才能保证自治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农村公共事务中,一方面要准确定位所应处理的公共事项,另一方面也要明确自治组织的权利行使范围,明确自治组织对不同事项的处置权限。实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自主治理模式,首先需要明确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管理边界,而这种管理边界的形成需要上级体育职能部门做到“权利下放”。上级体育职能部门可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监督权、农村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日常管理权、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参政议政”权下放给具体的乡镇和行政村,并根据权利的范围组织具体的工作机构、指派具体的工作人员,并依据制度明确各个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权利范围以及相关的工作责任范围,明确奖惩机制,将具体的操作性工作下放于自治组织,让自治组织在明确的范围内充当上级政府部门于农村之间的沟通桥梁。

1.2集体选择的安排

集体选择的安排是指绝大多数人能够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中,即有关自主治理的制度和办法应由组织成员协商讨论形成,保证自主治理成员在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从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管理来看,虽然受益者是农民群体,但是从宏观指导到微观操作几乎同农民之间处于“脱节”状态,这就导致农民在公共体育管理上表现出“管不了也不想管”的实然困境。因此,实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自主治理,首先需要让农民真正参与到公共体育服务的管理之中,要搭建农民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平台,让农村群体自主进行制度建设和方法选择,要让农民成为自治组织的主要成员,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农村的参与性,同时也能够让农民根据自身需求及实际条件进行公共体育服务管理,有效缓解上级职能部门与下级农村群体之间的“脱节状态”。

1.3监管机制

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自主治理,是要把实际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权限下放给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受众群体,但是由于自治组织成员多为缺乏管理经验的农民群众,因此难以避免在个体利益主导下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自主治理必须要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予以约束,其目的就在于在尊重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维护集体利益。但是,自治组织中的监管并非目前我国公共体育主要推行的“自上而下的强制行政干预”,而是组织内部所达成的一种信任和承诺。对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自主治理的监管而言,应逐渐由单纯的政府监管向“一定双评”监管模式转化。所谓“一定”,就是让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所涉及到的村镇政府、自治组织、村民、文体工作站等“定承诺”,明确自身在公共体育服务管理中“承诺”性责任;“双评”是指“组织评”“群众评”,自治组织和所在地村民定期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管理工作进行考评,整体的评价过程要受到上级政府部门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1.4奖惩机制

美国经济学家Olson认为激励模式和行为可以在潜在集团中产生具有集团导向的行动,而自主治理的目标就在于能够通过一种集团导向的行动来加强对于农村公共体育的管理,因此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十分必要。就激励行为而言,不仅包含鼓励良性行为的正激励手段,也包含遏制不良行为的负激励手段,即奖励和惩罚机制。对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自主治理而言,一方面要设置自治工作奖金制度,由乡镇政府或村级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基金,对于工作成效显著或集体评价良好的组织成员给予物质奖励,同时也要对存在“搭便车”“机会主义”的成员实施组织清退。

1.5冲突解决机制

自主治理的重要环节就是解决围绕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各种冲突,既包括自治组织与其他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他组织之间冲突,也包括自治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冲突。将自主治理模式引入到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管理中来,其目的就在于能够进一步化解传统科层制管理模式下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因此能够建立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是自主治理能够适用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自主治理的冲突解决机制而言,重点在于“联动”和“分责”。联动需要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自主治理组织以及村民代表形成“三方联动”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重点通过三方协商机制来化解管理中的矛盾和冲突。分责则是强调一种责任划分和责任明确,对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中管理中的一般问题,在明确责任的情况下由各个责任方进行解决,但是一旦涉及到如资金保障、公共体育监督、农村体育赛事运作等重大问题时,可由责任方作为主体,协调其他各方进行协同配合。如遇到涉及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相关的重大群体事件时,可由自主治理组织作为责任主体,请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派出所、街道社区管委会负责人等协同解决矛盾冲突。

1.6组织独立

自主治理的主体在于自治组织,而对于自治组织最低限度的认可,就是组织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以及所做出的各项决定不受外部政府的无端干预和挑战,即要保证一定的组织独立,这既是自主治理之“根本要义”,也是自主治理的“价值所在”。对于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而言,其并非简单的同政府形成一种抗争态度,也并非一种行政化的科层延伸,更重要的是达到管理方式的清晰化和可预期化。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自治组织而言,其独立性不在于完全的脱离政府或同政府形成一种对抗态度,而是需要同政府形成一种管理合作,将独立性体现在所扮演的责任主体之上。对于上级政府部门而言,也要真正做到“权利下放”,要给予自治组织较大的自主权,在不违背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充分“三方联动”会议所形成的各项有关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决定,要将政府部门原有的“管理者”角色转换为管理平台的“搭建者”以及自主治理的“服务者”。

1.7组织精英

组织精英是指组织内部具有某些突出能力和才干的成员,其相对于其他普通成员而言更加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虽然Ostrom在论述自主治理理论时并未明确提出“组织精英”这一要素,但是从其对若干个实践案例所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组织精英对于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著名汉学家PrasenjitDuara在分析中国民间社会自主治理的时候明确指出,自组织能否发生的关键不仅在于自身是否拥有基本的社会资本存量,也在于是否存在一个或若干个民间领袖或精英。我国学者罗家德也指出自组织中的“能人”是组织运作从无序到有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可以看出,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自主治理而言,自治组织的良好运作是基本前提,而组织内部的精英成员则是组织能够良好运作的重要因素。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自治组织成员选拔时,一方面要多方兼顾,确保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群体、不同性别都能够有代表成员进入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则要挖掘和培养精英成员,尤其是从事过体育工作或文体宣传工作的村民、体育爱好者、退休村干部等人员要进行重要培养,充分发挥其在体育工作以及其他相关组织领导工作方面的优势,让自治组织能够在精英成员的带领下明确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效率。

1.8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就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网络资源,其可以细化为个人关系、成员身份和社会网络,其核心要素是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自主治理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加强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同政府职能部门在治理过程中的有效互动。但是,自主治理也因此失去了政府所带来的行政权威,无法获得政府的外部强制保障。因此,自治组织需要更多地依靠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同其他组织成员的人际关系网络。就农村公共体育管理而言,其由科层制管理模式向自主治理管理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诸多矛盾和问题,但是这些矛盾和问题难以再有政府出面进行强制解决,这就需要农村自治组织内部成员之间逐渐建立起一种信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一方面,要选拔一些相互之间信任关系良好的成员有限进行自主治理的常识,之后逐渐吸收其他成员,并逐步将成员的信任关系形成一种组织认同或组织文化加以保留和强化;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在自主治理前期发挥一定作用,要帮助尚未成熟的自治组织取得一些在农村公共体育管理方面的成就或荣誉,激发自治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集体荣誉感,进一步提高自治组织的集体自豪感,提高自治组织在上级体育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等各方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2结语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与现实诉求,对自主治理管理模式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中的应用进行理论的构建及实践的指导,以期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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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伟 单位:大同市少年儿童体育运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