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农村婚姻家庭是保持农村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农村婚姻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发展。农村婚姻问题的解决必定要依靠《婚姻法》,而现有《婚姻法》在农村婚姻方面的规定有所缺失。本文通过研究独店镇村民婚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使其在构建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调查;婚姻现状;法律建议

一、独店镇基本情况

独店镇位于灵台县东部,居于陕甘两省交汇处,交通便利。全镇共辖21村168个合作社,总人口三万余人,面积172.22平方千米。独店开发较早,有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针灸鼻祖皇甫谧诞生于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果品产量达到7506吨,独店磷肥厂、灵泉酒厂等一批企业不断改革,进行优化。以农村淘宝为代表的电商迅速发展,加强了商品流通,为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近年来,独店镇党委重视党建工作,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乡村振兴为契机,实施依法治镇,加强文化建设,全镇政治稳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独店镇的婚姻状况

此次调研采用随机发放问卷的形式,一共发出了问卷100份,有效问卷100份。在100例被调查对象中,20岁至50岁的占82.2%,其余年龄段共占17.8%,女性占58.9%,男性占41.1%,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60%,其余学历共占40%。从调查问卷中得到的数据来看,绝大多数的人对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但大多数的受调查者对婚姻法的相关专业性较强的知识基本上不了解;11.1%的受调查者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感到不幸福;有近一半的人存在潜在离婚的想法;有68.89%的村民认为彩礼收1万—10万较为合适;在发生了家庭纠纷后,有76.7%的人是自行和解的,只有13.3%的人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家庭纠纷;发生家庭纠纷时,人们的解决方法依次是口头协商、书面协商、调解仲裁、最后是诉讼程序。通过对上述一系列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婚姻法在我国农村地区的适用情况,促进对农村地区的普法活动的开展,从而不断完善法律,构建和谐社会。

三、独店镇婚姻状况之评析

(一)高价彩礼及相关法律思考

1.灵台县独店镇彩礼现状

根据走访调查,独店镇有68.89%的村民认为彩礼收1万—10万较为合适,然而目前独店镇的彩礼价格为15—18万元左右,而村民年平均收入为3万元,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相符。因此,研究本镇的彩礼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全县彩礼问题有着指导性意义。

2.独店镇高额彩礼引发的问题

(1)影响婚姻质量。农村彩礼间接影响着婚姻质量,男女双方结婚后,会因为彩礼的费用问题引发纠纷,更有甚者会引发家庭暴力,甚至出现恶性事件。男女双方结婚本来是一件幸福的事,却因彩礼破坏了婚姻质量,这是令我们十分痛惜的事情。(2)引发逃婚现象。面临着高额彩礼的诱惑,许多女性骗取男方彩礼后却不之结婚,携款而逃,严重侵犯了给付方的财产权益,使男方的金钱得不到法律保障,人财两空。对于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村民而言,很可能会造成彩礼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3)加剧贫困程度。高额彩礼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会加剧给付方的贫困程度。彩礼是男方家长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财物,近年来,除了高昂的彩礼之外,农村还要求男方准备房子、车子等物品,使许多靠种田养家的普通家庭面临巨额的金钱负担,只好向亲戚朋友借钱,造成农民的债务负担。

3.关于农村高额彩礼的对策及建议

(1)明确返还彩礼的主体生活困难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返还彩礼,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法官们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判断是否达到了生活困难的界限,由此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2)明确彩礼范围。彩礼仅包括金钱,这种看法已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在当今社会,彩礼还应当包括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前男方给予的物品,如房子、车子,即彩礼应当为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男方经济上的压力,也可以体现出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3)明确彩礼数额。《婚姻法》可设定彩礼的最高数额,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当地省、自治区的人大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等方式明确本地彩礼数额,具体政策由本地政府落实和实施。

(二)离婚救济制度研究及其完善

1.离婚救济的现状

近年来,出现了闪婚闪离的现象。根据走访调查,独店镇存在家暴、婚内出轨等婚姻,这些现象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农村离婚率的大幅上升,而离婚纠纷也呈增长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救济制度便成为我国离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订时,我国加大了对离婚的救济力度,确立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构成: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实际上这些救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用的并不算多,甚至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且就离婚救济这个制度本身而言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漏洞,例如有关离婚救济的措施规定的太过简单,补偿赔偿的标准也不够明确,一些离婚案件在进行救济时就全靠法官的自主裁量,也就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应该怎样适用有关救济的法律,也并没有准确的标准去衡量救济的公平与否。这种无标准的状态下的法律适用暴露着这个制度的缺陷与漏洞。

2.离婚救济途径

关于离婚救济的途径,主要规定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和四十六条之中。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离婚救济中家务劳动补偿相关问题,很清晰地展现在婚姻关系中付出少的一方就需得对付出多的一方进行补偿。但这个法条有两个前提:第一,婚姻双方的财产需的分割开来,即婚姻双方的财物并非公用的;第二,这个补偿的决定权在有请求权的一方手里,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补偿,那么法院也不会主动判决书说必须补偿付出多的一方。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体现了我国现今互帮互助的新型关系以及扶弱济困的道德观念。且在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的解释了一方生活困难的含义,即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及婚后分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也包括婚后没有地方住的情况。这就有效的防止了一方翻脸无情将另一方净身出户的现象,有效地保障了离婚自由。但这个财产帮助也是有前提的,其一,在离婚时有困难的可救济,离婚后便不再有这种救济;其二,救济方需得有一定的能力去救济,如果没有能力在要求其去救济,便显得有些强人所难;其三,不能用夫妻应分的共同财产去救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体现了离婚救济赔偿制度。这里需注意的是离婚补偿和赔偿并不是一个概念。

3.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观念也随之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完善也就愈加重要。为了紧跟时代,顺应时展,解决农村婚姻相关问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离婚救济制度:(1)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一,由于离婚原因多样,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中可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将其他离婚情形包括在内,增强法律的预见性。第二,可提高赔偿数额,更好地保障离婚救济当事人的经济权益,给因离婚导致经济困难的农民以合理补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2)完善经济帮助制度。首先应该明确“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现行法律采用相对困难论,扩大经济帮助范围,将离婚导致一方当事人生活水平降低包括在内,更好地补偿离婚救济当事人。其次,应当细化经济帮助制度,如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形、帮助的途径等,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3)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各类基层组织与农民联系密切,他们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农民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乡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可以组织村民进行法律培训,进行法律基础知识讲解,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援助,让农民了解法律常识,进行维权。

(三)婚后财产分割

1.婚后财产分割的现状

现代社会人的婚姻观念改变,离婚率大大提高,而关于夫妻的财产分配就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在婚后,财产也有可能变成夫妻产生矛盾的原因。一对夫妇要想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而对于财产的分割也能通过协议和法院判决分配。要是想减少离婚时财产方面的分歧,最好是做婚前财产公证,但中国没有这个习俗,年轻人都认为做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不抱希望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提高离婚案件的结案效率,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婚后财产分割的相关建议

(1)出台相关政策。婚后财产分割对于婚姻破裂的家庭是极其重要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法院审判离婚案件的效率,也减少了离婚双方产生更大矛盾的可能性,降低了社会矛盾的发生率。(2)完善相关法律。目前,我国《婚姻法》继承、赠与所得财产与《继承法》的具体规定相冲突,当两个法律互相矛盾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律,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明确这一问题对于我国夫妻财产分割有着重要意义。(3)提高个人素质。我国《婚姻法》重视男女平等,关于男女平等原则并没有其他制度加以维护,这就无法保障此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因此,我们要大力提倡男女平等,提高夫妻双方素质,使婚后财产分割更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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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丽丽.关于我国结婚彩礼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06).

[4]孙若军.离婚救济制度立法研究[J].法学家,2018(06)

作者:郭林玉 尚凌晖 薛娜 武喜玲 王泽民 单位:甘肃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