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信用法律体系研究

平台经济信用法律体系研究

摘要:平台经济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大环境下出现并发展起来,将知识和经济紧密结合下最经典的产物,但它在深刻改变人们传统的交换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同时涌现出许多问题,电商售假、网约车命案、网贷平台欺诈等不法现象接连向现有的法律规范发出挑战。这些原本分散在单个市场交易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因平台经济大量集中交易活动而被无限放大,从而暴露出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正面临的一个严重危机———信用缺位,与之相关科学、规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正亟待完善。

关键词:平台经济;信用缺位;信用法律体系

一、平台经济的概念及其信用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平台经济的概念

平台经济作为一个新的商业模式方兴未艾,但其至今也没有被赋予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平台作为一个汉语词汇,意指高于附近区域的平面,通常引申为供人们舒展才能的舞台或进行工作的环境与条件,它所展现的是存在于二维平面的一个区块。经济作为经济活动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统一体,呈现出的是一种线性状态。当平台和经济由信息技术结合成一个整体时,它表现为一个连接了消费者、经营者以及平台的三维的立体空间,把世界上纷繁复杂的经济形态都浓缩到一个有限的空间中体现,凡是与人们生活有关的方方面面都能够在其中找到映射,如:网上外卖、网络游戏、网银支付等。本研究认为,平台经济是一种虚拟的交易中转站,其本身并不生产产品,但可以缩短供求双方或多方之间交易的物流和资金流,方便快捷地促成交易。

(二)平台经济信用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物质非常丰富、需求多样化的现代化社会里,人们对诚信的需求充斥在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诚信对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平台经济是集信息化、网络化、市场化于一体的新兴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1],它的出现极大缩短了产品宣传在时间纬度上的积累,但买卖双方互不见面,仅数字化的信息交流沟通方式弱化了经营者对信用坚守[2],致使投机致富成为一种捷径,像上海同济这种基于信用而形成品牌效应的百年老店变成了特立独行的经营方式。虽然,这个由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会议上产生的理论更多的是在推进这个世界的发展进程[3],带动几乎所有的传统行业进行结构转换升级,将生活中的普通现象通过平台包装经济化,继承扩展了原有的经济体系,如:网络直播,它将人们之间可视化的交流变成一种个人魅力营销。这个庞大的交易中介模式发展前景无两,可谓势不可挡。但伴随而现的一系列信用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出现正发出警示,完善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已是当务之急。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不高,如“扶不扶”“霸座女”等社会现象频频出现,社会信用坍塌越发严重。结合中外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法治经验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根本途径就是加强法制建设,积极推动国家平台经济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司法程序保障制度建设,以此来充分保障法治经济的顺利实施和建设[4]。

二、我国平台经济信用问题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的市场经济归根是法治经济,这种动态的经济平衡需要相关的法律体系加以辅助和推动,不论经济模式内容如何改变,信用作为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商业道德地位并不会动摇。然而,不论在任何搜索引擎输入平台经济信用规范的词句,我们都无法获得词条中明确显示规范此类对象的单独的综合性法典[5]。我国从第一次计算机普及高潮到2004平台经济的提出,在历经十几年的发展过后与之相关的信用法律体系还处于空白,在以分秒为计算单位进行交易的今天,平台经济信用规范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从立法看来,2018年以前我国没有一部调整平台经济信用问题,且普适于全国的法律法规来规范[6],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零散有涉及到信用问题的法条,但条款的表达都过于宽泛和抽象,无法直接适用于平台经济纠纷。以广告代言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改前,只规定了因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主体仅包括社会团体和组织,修改后才增加了个人,代言明星方才被纳入责任的承担主体之中。由此可见平台经济信用规范立法严重滞后,会造成社会上一些失信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有效的经济法律层面的惩罚,直到一桩桩由此导致的悲剧或事故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里首部综合性法律,也是平台经济首创性综合规定,其中将网络中刷好评、网络搭售、电子支付错付等一系列现实发生过的平台经济信用问题做了规制,虽然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新法律不仅是被制定出来收拾烂摊子的,更应起到预警机制的作用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平台经济信用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隔靴搔痒式的惩罚是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最直接的体现。以国内电商诉刷单平台第一案为例,简世公司经营的傻推网通过组织刷手刷单,扰乱了淘宝公司和天猫公司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给以信用评价体系为其核心竞争的淘宝公司和天猫公司的竞争力及声誉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该案发生于2016年,最终被以不正当竞争判决处罚,其做出时间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之前,是一例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的又有创新性指导意义的案件。但即使是有如此光环的经典案件也难掩判决对信用价值的轻视,诉求近200万元的案子最终以20多万元的处罚终结。且不论该案原告的诉请赔偿数额是否完全合理,就被告破坏现有的信用体系这点来说,几十万元的处罚未免过于畸轻,就案论案的判处忽视了判决给市场经济中其他信用违法主体的不良暗示:低风险成本的不良经营模式不免会被投机商们看作是盈利的新手段而肆无忌惮的投入其中。从执法方面来看,虽然我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为保障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通报和惩戒,但本研究认为,这些规定在高速发达的信息社会里流于形式,个人或单位的各项评价指标都被数字化标签所展示,而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按照个体需求被篡改,丧失了其原本与主体间一一对应的属性,如失信企业只需要重新注册一个名称即可卷土重来进入市场之中。这凸显出针对平台经济信用问题主体在执法方面无法精确打击和规制的不足。综上,我国目前平台经济信用缺位的原因,既有宏观调控中的体制障碍因素,也有微观规制中的管理漏洞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信用法律体系约束和保障力度不足。平台经济中交易双方各自的信息均被数字和技术处理并模糊化,现有的法律无法全面维护经济协约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7]。第二、征信体系信息记录不够精确化。可参考信息有限,给信用缺失的风险造成一定的可乘之机。第三、平台经济下交易双方对象可选择的广泛性使经济活动双方或多方信用观念淡化。第四、个人和企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缺乏长足地考虑。特别是观念的偏错和道德的沦丧,导致交易行为主体的信用观念处于涣散的状态。

三、完善平台经济信用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与平台经济信用缺位相关侵权法律制度

随着平台经济在我国市场活跃程度地不断提高,各式各样的信用缺位行为也花样翻新地涌现,这使得合法经营者和守法消费者防不胜防。世界作为一个各要素间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没有任何一个事物或行为是可以脱离环境里的其它对象而单独存在的,信用缺位问题也不例外。依旧以淘宝、天猫与杭州简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其被告虽然手段上来看似只侵犯了两原告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实则它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利用评价系统衡量商品优劣的知情权。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严重侵害平台经济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社会经济运行中买卖主体间的信任程度降低。本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应对与平台经济信用有关的侵权现象,作为对应侵权行为条款的从重处罚情节,使得此类行为的牵连行为有法可依。

(二)完善平台经济企业信用数据的采集与公示

政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尽可能收集和录入平台经济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资信信息与平台经济企业主体的一一精准对应,随其变化实时更新,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弊端[8]。严格信用档案的建立,同时必须践行信用信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既要专业化、精确化体现该类企业的信用程度,也要尽可能把企业的各项信用指标公之于众,让企业的信用程度在低于一定标准之后必然走向灭亡,让失信的巨大风险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悬于平台经济企业头顶,使他们时刻谨记运用信用建立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交换关系。但是法律也不应强人所难,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也应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调档查询。

(三)促进平台经济企业建立信用的品牌理念

卡尔•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论述资本原始积累时描述传统资本的形成无不带着征服、掠夺、杀戮的印记。在和平与发展作主题的新时代,资本融入了更多具有时展特征的元素。信用作为一种新的资本组成元素在平台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美国便是公认的信用经济发达的典型代表。它在两次金融危机的洗礼后发展为世界金融中心,并且以其建立起来的信用金融体系为风暴中心吞噬着全世界的财富[9]。其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完整的征信数据库、发达的信用管理教育在这一过程中功不可没,使得美国对世界资本的强烈吸引力变得好像地球绕着太阳转那种理所当然。由此本研究认为,信用的品牌效应远远超出了物物交换的范畴,是一种能够吸引财富的无形财产,处在平台经济中的企业若是能够以信用作为资本增长的助力器可谓是如虎添翼,极大程度延展平台经济超越时空和领域的经营优势。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最基本途径就是平台经济企业建立信用的品牌观念,因为只有将信用这种人们内在存在的品质根深蒂固下来,才可以实质转化成为自觉的行为,信用法制的效果才能间接被推进,简言之,信用法治的目的也才得以实现,信用活动可能性的才能得到充分根本保障。

(四)严格失信惩戒机制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能,无论是市场还是守夜人,我们都无法期望它在牺牲自身利益的前提下自发的而关注信用。现今群众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法律执行力的问题反映最为强烈。失信惩罚机制应该被作为平台经济信用体系最基础的重要内容构建[10],以此来推动平台经济引领下的我国经济发展向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地转型升级之路。本研究认为,重新塑造失信惩罚制度的地位和功能,关键在于我们能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实施实现对平台经济失信方重拳出击,让失信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生活中寸步难行,从而激发出失信者对信用的敬畏之心,进而推动他们去主动追求良好的信用环境。故而我国可以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涉及平台经济交易法条中增加惩罚约束条款,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以将社会信用会遭到破坏的可能性或由此引发的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蔡柏良.平台经济视野下的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发展[J].业经济研究,2016(16):5-8.

[2]阳镇.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治理与评价[J].经济学家,2018(5):79-88.

[3]李凌.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管制模式变革[J].经济学家,2015(7):27-34.

[4]廖成林,靳军.信用缺失现象的博弈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03(1):59-62.

[5]吴晶妹.信用规模、信用结构与经济增长———从美国信用活动轨迹看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J].金融论坛,2004(2):34-39,63.

[6]李陵生,李文陆.重塑社会信用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经济师,2003(7):273.

[7]李晓安.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结构缺陷及演进路径[J].法学,2012(3):143-154.

[8]赵丽娜.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构建刍议[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5(3):106-108.

[9](美)约翰•S•戈登.伟大的博弈华尔街金融帝国的崛起(1653-2004)[M].祁斌,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10]高广春.信用交易市场的缺位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短板[J].银行家,2015(3):40.

作者:姚涵孜 单位: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