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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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1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effectiv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pros and cons of fixed price contract for the contractor and proposes good solution strategies for the risks and risk control of project contractor in fixed price contract, hopes to provide good guidance and advice for the benefits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ontractor.

关键词: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风险;应对措施

Key words: fixed price contract;contractor;risk;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4-0087-02

1 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1.1 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也被人们称为“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闭口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主要是指约定的合同项目中应该完成的工程量和实施工作的总价款是固定的,该总价在结算是固定不变、闭口包干的,除非发包方有增减工程量或者施工设计的变更情况出现,否则总价一律不做调整。

1.2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更加易于结算。固定总价合同的总价是提前就固定好的,因此在项目施工单位(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的内容与合同施工的设计形式时,固定总价合同最初所约定的总价款就是项目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施工单位(发包方)而言,能够提前就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进行良好的控制与管理,节省了大量的工程计价与核价工作,对项目的发包方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②固定总价合同将项目实施的风险更多的转嫁给了项目的承包商,这主要是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对项目的施工量与材料价格等因素都进行了约定,将这些完全交由给项目的承包商负责。因此对于项目的承包商而言,合同所约定的量与价是其将要承担的主要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就意味着承包商在合同的履行中必须承担价格的波动和工程量漏算、错算等风险,而这些恰恰是承包商在项目承包前最难以预计、控制和把握的。

③固定总价合同更多的维护了发包方也就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承包商的索赔机会很少。固定总价合同通过一口价的形式将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约定,并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价与量风险转嫁给项目的承包方,极大的维护了项目施工单位的利益,更好的降低了发包方的风险。这些客观情况使得项目的承包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其主动权,能够索赔的机会也大大减少,因此固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的利益维护者,故而备受项目施工单位的推崇。

1.3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条件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范围必须清晰、明确,以便能够让项目的承包商进行准确的工程量预估,避免因承担项目的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风险与损失。

②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必须详细、完整,只有保证项目图纸的完整性与详细性,才能够最大确保项目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工程量的遗漏与错误。

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构和技术要求必须比较简单,尽量要求工期短,工程量小,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因素,加强工程条件的稳定性,很多固定总价合同将建设工期设置在一年以内,以有效降低操作等风险。

④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投标期要求时间比较宽裕,以方便项目的承包商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现场调查与工程量计算,从而有效降低承包商的报价风险。

⑤固定总价合同要求双方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楚清晰的表达,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疑义。

⑥固定总价合同要求对合同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中必须明确具体到风险的分担内容与补偿范围等规定。

2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利弊分析

对于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能够帮助承包商尽早收回工程资金,节约成本,为承包商提高工作效益。但是其一口价的约定合同形式,也极大的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价格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项目的价格风险就随之而来,具体来说,价格风险主要包括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风险,该风险是全由承包商所承担,发包方对此不予进行补偿。

2.2 工程量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项目的工程量风险也会随之而来,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项目的发包方有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但是在承包商在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时却出现了复核的失误或者计算的错误等问题,从而导致承包商风险;第二种是项目的发包方未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将由承包商自己负责,这种情况下,受自身经验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承包商无法准确的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量进行准确的把握与理解,从而导致工程量的估算工作出现纰漏或者遗漏,由此所导致工程量漏算、错算等风险与亏损问题将由承包商全部来承担。

2.3 索赔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以一口价的形式提前对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价与量的约定,而这一约定对项目的承包商是较为不利的,除非施工单位需要变更设计或者增减工程量,否则合同所约定的价格款项是难以调整的,这样极大的加大了承包商的项目索赔风险。

3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3.1 价格风险的防范措施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格风险有些是因为承包商报价计算的失误所产生的;有些是因为承包商漏报项目所产生的;还有一些是因为市场的变动所产生的,但是这些因素所引发的价格风险无一不是由承包商所自行承担。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必须对项目的物价和人工成本情况做系统性的核算与评估,充分考虑项目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并结合市场的变化情况,在合同中就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有效的降低因材料涨跌情况所造成的承包商风险与损失。

3.2 工程量风险的防范措施

不明确的合同工程范围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风险的最大来源,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很明显,如果承包人在工程量计算时未包含发包人指令增加的新的分项工程,那么承包人将无法得到相应分项的工程款。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提前就合同工程的范围进行明确极为必要,只有明确合同的工程范围,才能最大的建设承包商的工程量计算失误,从而有效的降低工程量风险。此外,要有效的规避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还必须尽量要求项目的发包方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资料,并有效保证相关资料的详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有效的减少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量计算错误,从而有效的降低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

3.3 索赔风险的防范措施

除了对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与量进行详细的沟通与有效的复核,还应该针对合同中可能涉及的发包方设计调整与工作量增加做明确具体的约定,从而有效的增加承包商的合同主动权,降低承包商的索赔风险。

4 结束语

总之,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对于承包商而言既有利也有弊,在实际的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做到趋利避害,详细的对相关项目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准确的评估,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价格与工作量的变动做准确的估算与风险防范工作,以有效降低合同承包商的风险,为合同的承包商谋取更大的利益与合同履行保障。

参考文献:

[1]胡志强.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的风险与规避[J].天津科技,2011(04).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2

关键词:激励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多因素

基金来源: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青年基金项目(Q08JZ003)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单位众多,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工程参建单位的行为都受到最大化自身利益动机的驱动,其某些行为可能有损于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这是由于项目业主和各工程参建单位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合约不完整,工程建设单位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即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项目业主的潜在利益受到损害。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委托人对人工作的努力程度及个人能力的信息无法获得,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为降低工程建设单位的道德风险,信息经济学认为业主必须建立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工程建设单位释放真实信息,从而使得工程建设单位理性的自利行为的结果正是项目业主期望所要达到的目标。

激励把工程客体和各方表现紧密联系起来,把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契约关系、风险关系整合成一体进行管理,对于提升现阶段工程管理的效能具有深刻的意义。建筑工程中的各种关系方经常呈现对抗性,根据激励理论,通过缔结各种契约达到平衡,而这个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一、激励合同设计的理论基础

(一)激励机制。在激励机制中,工程建设单位是作为客户(买方)而存在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设计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等各方的动机尽可能紧密联系起来。这个过程取决于订立于各方关系的各类合同。为了达到项目控制的目的,建设单位的目标必须清晰和稳定。Bames指出合同主要有三种功能:1、工作传递;2、风险传递;3、动机传递。在大多数合同中,风险和动机之间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冲突。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激励主要是鼓励承包商同化客户的工程目标。在合同中实施有效的激励,需要至少间接地同化客户的工程目标。激励的有效性由客户感知的工程目标的完成度和表现来衡量。激励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承包方能有效地完成合同,尽可能地给予他最大利润的机会让承包方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般目标。

有效的激励制度应该既要追求承包方的利益最大化,又要关注建设单位的利益,在实施激励方案时,建设单位一定要分析导致施工企业效益水平或高或低的原因,不能盲目奖励或盲目处罚。

(二)合同类型介绍。建筑工程合同是联系业主和承包商的法律形式,根据不同的要求和条件,一种比较粗略的分类方法是:固定价格合同和成本加合同,几种常见的合同的形式和它的风险状况如图1所示。(图1)

在固定总价合同里面,承包方承担着成本上涨的风险,于是有很强的降低成本的动机,而合同一旦签订,发包方便失去了相似的动机。这里存在的一般原则就是合同的风险传递将双方的动机进行了区别,这个原则的结果导致了共享的风险联合了动机。一份固定价格合同可以包含适合或者超过工程目标的激励,比如设置进度目标。

另外,在成本加百分比酬金(CPPC)合同中,业主承担全部的风险。FFPC和CPPC是两个极端的合同,张双甜在研究中指出,在现代工程中,合同的计价形式有20多种,上述的五种是具有代表性的几种。

二、激励合同模型的建立

如何把成本、质量、工期这三项招标人比较关心的因素作为激励因子整合在一个数学模型中,首先做的工作就是要统一多激励因子的衡量标准。本模型是假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基础上,所以成本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要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多个要素的集成管理,最根本的是要控制好项目各要素的变动,从而达到施工项目的总目标。

(一)质量与工期交换关系。工程质量是由单元工程的质量决定的,每个单元工程又包括若干工序。工序质量是形成工程质量最基本的环节,不同的完成时间形成不同程度的工序质量。假设在其他施工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各工序的完成质量与各工序的完成时间成直线关系,而且评价工程总质量的指标,是各项工作完成质量的总平均值,得到工序完成时间与完成质量的关系图。(图2)

假定工序在正常的持续时间T下满足要求,100%地完成工程项目质量,随着持续时间的压缩,工序的质量受到影响,成线性变化。当工序的持续时间压缩到极限时间T,工序的完成质量为Q。则i工序的质量计算公式为:

Qi=Q+(T-T)(1)

式中:T和T分别是作业i的正常历时和最大压缩历时,Q为最小作业历时所对应的质量水平,如果Q很高,甚至Q=1,表示该作业时间的压缩对质量无影响,若Q很低,甚至Q=0,表示该工作的时间压缩对质量影响非常大。同时,Q也表示了对作业的最低质量要求。

在优化模型中,考虑质量可以采用两种方式:(1)把质量作为一个优化目标,进行多目标优化;(2)考虑最低质量要求,设置质量约束条件。对于工程项目总的质量目标,应在考虑网络计划中各个作业的质量水平以及各个作业质量在整个工程项目中的重要程度的基础上来确定的。工程项目总的质量水平就是各个作业质量水平的加权平均。

Q=Q(2)

该模型采用第二种方式,设该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为Q*,则有,

Q*≤Q(3)

(二)工期-成本交换关系。假设网络计划中的部分关键活动是资源驱动的,在一定的限度内,增加资源(成本)可以压缩活动的持续时间。一般而言,对于单个活动的持续时间的缩短,成本相应的增加,时间越短成本增加的越剧烈。A.J.G Badu连接C(赶工点)点和N(正常点)点来表示直接成本-时间的关系。这样计算的成本要略高于实际成本,在工程实际中是允许的,已经在相关文献中得到了论证。在此,我们采用C点和N点的连线来表示时间-直接成本关系。所以,单个活动的时间-直接成本的关系如图3所示。(图3)

其中:Cc是赶工成本;Dc是赶工下持续时间;Dn是正常施工持续时间;Cn是正常施工成本。

那么,i工作的工期-成本的曲线斜率为:

S(i)= (4)

则i工作的实际成本是:

C(i)=C+S(i)D-D (5)

其中:C≤D≤D,所以,C≤C≤C。D(i)是i工作的持续时间。

工期是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之一,但不是工期越短越好。处理好工期和成本之间的关系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工期成本的优化模型:设有n个工序(作业):

MinC=MinC+S(i)D-D+(T-T)(y+S)(6)

其中:Ta是实际工期;S1是间接成本;S.T.对于任意的工作:LTi-ETj≤0;LTi是i工作的迟时间;ETj是j工作的早时间;i,j=1,2…n。

在激励理论中,主张奖惩并重,y为提前或者推迟单位时间给予的奖励或者惩罚。

三、固定总价合同下模型的建立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这里的“固定”一词,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承包商便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和合资企业业主更喜欢采用这类合同形式。

(二)模型的建立。工期、质量、成本是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三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固定总价合同下,需要对工期、质量两个因素进行控制。设工期的奖惩系数为y,质量作为约束条件,只要满足最终工程项目的质量大于最低水平即可。

1、承包商的收益优化模型建立。根据上述内容,在固定总价合同下,承包商的收益为:

MaxU=f+y(T-T)(7)

其中:U1是承包人收益;Ta为实际工期,y是工期提前的奖惩系数。

S.T.(1)y≥0;(2)对于任意i,j有LTi-ETj≤0;a=LTn;Dn(i)≤D(i)≤Dc(i);(3)Q*≤Q,其中Q=Q。

承包商的目标就是在施工期间根据固定总价合同的规定以及业主设立的工期激励系数,达到己方利润最大化,即在式(7)以及相应的限定条件下,通过调整工期,成本,质量三个因素的组合,追求利润最大化。

2、发包人的收益优化模型。发包人的目标是最小化支付,所以在建立发包人的支付优化模型时,把工期提前给招标人带来的收益,质量满足最低要求即可。的假设合同价格为C合同,则招标人的支付函数如下:

MinU=C+y(T-T)-y0(T-T)(8)

其中,y0为工期提前给发包人带来的收益;S.T.为同承包人。

四、对模型的评价

业主和承包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为了缩短工期,业主采用激励合同机制,承包商在该合同范围之内,寻找最有利的策略。在业主和承包商对抗和合作过程中,信息在双方之间传递。招标人主要的目的是最小化自己的支付,在合同中设立奖惩机制,也是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个目的。项目业主给出一个激励强度,承包商接到该信息后,基于自己的有效资源,安排施工作业计划,通过对各个作业时间的调整,使自己得到最大收益。可以看出,招标人的决策变量会影响到投标人的决策变量;招标人具有比投标人更大的权力,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调控,同时投标人的决策也会对招标人的收益产生影响,招投标人之间有一种相互制约的主从关系。根据文献可以判断出这是Stackelberg主从递阶决策模型。模型的均衡状态就是承发包双方收益的“双赢”状态,在此点,都达到己方的目的。对于Stackelberg决策模型,需要两阶段寻优,同时存在大量的约束条件,可以采用基于染色体修复策略的双层嵌套遗传算法求解。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孟钧,王艳.建筑市场激励机制的博弈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12.

[2]简迎辉,杨建基等.工程合同中激励机制的设计[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4.2.

[3]杨耀红,张俊华,赵楠.质量和资源约束下的工期与合同激励优化研究[J].人民黄河,2008.10.

[4]鲁耀斌,黎志成.多激励合同定价模型性质研究[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1998.2.

[5]李雪淋,王卓甫.建设工程质量激励决策机制研究[J].水运工程,2009.5.

[6]赵宏良.建筑工程新型激励合同的设计原理[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4.

[7]Abdulaziz A Bubshai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21)2003.

[8]A.J.G.Badu,Nalina Suresh;Theory and Methodology Project management with time,cost,and quality considerations[J].Jour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88(1996).

[9]汪嘉,孙永广,吴宗鑫.收益激励的优化与最优工期的选择[J].系统工程,2000.5.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3

关键词:未完工固定总价 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但是未完工工程的结算问题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牵涉到固定合同价格中的未完项目如何计价,争议各方各执一词,所以比较复杂。

一、背景资料

某工程规模为30000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场地原为修建高速公路时留下的取土坑,土建工程招标以前场地回填工程已竣工验收,A建设单位已提供三通一平。

土建工程公开招标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1月20日土建施工队伍B建筑集团公司进场,2008年3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造价为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同时签订一份关于调整钢筋差价的补充协议,2008年4月10日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停工,6月20日签订一份关于调整主要建材价差的补充协议后施工单位全面复工,8月10日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关于人工及商品砼调整差价及土方索赔的的要求,同时工程近于停工状态。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与沟通,施工方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将剩余工程款800万汇至工程所在地的某帐户、预付工程款200万、土方工程索赔100万、提高人工费单价等,2008年9月28日A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0月8日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封存B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及建筑材料,后期土建施工单位C建筑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进场组织剩余工程施工,于2008年12月20日土建主体工程完工,2009年5月16日工程竣工。

法院委托D造价咨询公司为B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作出鉴定, D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法院委托一个月后出具已完工程造价776.99万元的鉴定报告。诉讼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争议有两条,其一为鉴定报告的计价方式完全抛开施工合同中的固定大包总价的计价规定,采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报价的计价规定,没有按投标报价文件的让利率10.1%进行让利。其二鉴定报告中按实际完成的基础土方工程量计入鉴定造价,而投标报价文件中遗漏了3万方土方工程量,A建设单位要求扣除该项造价119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投标压价问题无文字说明,认定投标行为不是压价;超挖土方问题,双方有签证,认定应按鉴定报告计入工程造价。目前A建设单位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例解析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固定大包总价的合同计价方式,总价蕴含的风险项目及其计价问题个值得商榷的课题。

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大包总价1269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除施工图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2008年6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合同约定表明,1269万元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一次性包死价为建设部规章规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范畴。“施工图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6月28日后“按月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风险范围。

本案例争议第一条总价让利问题,经过仔细观察和反复比对,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合计总造价1411万元处(1411万元为印刷书写体),手写改动为1269万元(1269万元为钢笔手写体),且在手写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此处数字大小写均做了相应改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招投标时,招标单位没有要求投标单位对进行说明或者调整,投标文件上也没有明确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所以无法认定该行为是自我压价或让利行为。笔者认为,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造价之间的差异就是固定大包总价蕴含的风险因素之一,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一种价格风险。一审法院的无让利认定显然有违公平,首先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报价之间的差异是事实存在的,并且该工程采用固定大包总价计价,当工程如期完工时,按照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结算工程价款,固定大包价款中包含了142万元的风险,这个风险是由中标单位承担的;而当工程没有完全完工时,仅仅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办法进行计算已完工程造价,不计入一点风险,对建设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都是不公平的,应该按照已完工程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计入一定的风险。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完工程应包含的风险造价为(776.9÷1411)×142=78.19万元,所以应该从鉴定造价中扣除78.19万元。

第二条遗漏土方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土方项目所有工程量均应该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而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只包含了根据施工图纸标明的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前的0.5米深的土方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合同的成立包括邀约和承诺,要约一旦经过承诺,合同就成立,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已经掌握图纸和现场不符的情况,而不去修改设计图纸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土方回填已完成,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计算的报价自然不包含多挖2.6米深的土方工程价款,因为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施工时变更图纸的部分土方属于超挖土方,并不包含在约定合同总价款之内。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本合同包含文件:第二条招标文件……”,故该项工程造价作为隐含在固定大包总价中的风险 ,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理应认定已经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根据公平的原则,工程没有总体完工,已完工程造价中只包含了一部分风险,该部分造价为(776.9-78.19)÷1269×119=65.52万元,故土方工程应扣减造价65.52万元。

已完工程造价应为776.99-78.19-65.52=633.28万元。

三、经验与教训

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中的许多问题,不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如本案例中的让利问题可以认为是施工方的陷阱,没有注明让利行为,建设单位也有责任,开标会上可以提出质疑请施工单位给予书面解释,或要求提供总价变更后的造价清单,也可以在合同上约定变更后的造价清单;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关于投标漏项问题,施工单位应该确保投标人员亲临现场踏勘,一旦漏项风险巨大,以免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参考文献: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4

一、现行工程造价结算方式

作为调整建设领域的两部大法---《建筑法》和《合同法》对造价结算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现行的造价结算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政策和工程行业的实务规则予以确立的。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7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款也确立了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这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六条23款更进一步约定了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的细节。第23.2款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款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专用条款第五条“合同价款与支付”、通用条款第五条第19.2款和19.3款也针对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作出了与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基本相同的约定。

通过上述国家政策和工程行业惯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主要有固定价结算、可调价结算、成本加酬金结算这三种模式。

二、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实务

在工程实务中,固定价结算方式的纠纷最多、分歧最大,故本文主要探讨固定价结算方式的法律实务问题。鉴于“工程款”这一术语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而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不是工程款,而只是工程款组价项目中直接费部分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劳务分包企业的所得和施工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所得在法律术语上有一定的区别,前者称为“劳务报酬”,后者称为“工程款”、“分包款”。因此,对于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报酬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程造价”、能否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关于固定价结算的规定和能否进行司法鉴定等问题在法律界尚且存疑。为了说明的方便,本文主要探讨工程造价(工程款)方面的固定价结算方式,针对劳务分包情况下的固定劳务报酬结算问题,目前实务界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固定结算方式进行。

1、固定价的种类

固定价在工程实务中又叫作“包死价”、“包定价”、“一口价”、“闭口价”等。按照上述法律性规定的划分,固定价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类别,而固定单价又分为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

固定总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总的价格(如合同总价500万),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总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根据工程行业的习惯,这种价格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情况。

固定单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单价(如350元/方),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的单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固定单价包括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11条规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可分为:(一)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二)综合单价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对于招标工程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1.0.3款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1.0.4款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4.1.2款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因此,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采用清单报价的方式,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采用清单报价,但是根据工程实务和发展的趋势来看,清单报价必是主要形式。而在清单报价时,应当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否则,在招投标过程中会被认定为废标。实际上,国家正在倡导通过清单计价的方式改革定额计价的方式,从而确立综合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实际地位。这一点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第2项中也可以看出。因此,可以说,现行的固定单价方式主要是指固定的综合单价。固定单价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工程规模(量、项)较大、工期较长的情况。

2、固定价的法律理解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条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固定价合同按约结算、不鉴定。但是实务中对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也有相当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价,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不应在合同约定价外再作调整;有的观点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价,但是由于工程施工中情况万变,不应机械理解本条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合同约定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固定价合同正确结算,固定价结算并非不可以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固定总价的“固定”是建立在风险范围内确定工程量(项)基础上的。没有确定的工程量(项)就谈不上固定总价的问题。因此,在签定固定总价合同时,确定的工程量(项)就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项),如果是清单报价的工程则是清单内的工程量(项)。所“固定”的价格是约定范围(清单)内的工程量(项)的价格。即是说,固定总价合同中,固定的是量(项),而不是绝对固定价。在固定总价模式下(风险范围内),量(项)变化,总价变化。

其次,固定单价“固定”的是价而不是量(项)。在固定单价模式下,量(项)变化,单价不变化,总价变化。

再次,工程造价的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分摊,这是工程行业的惯例。一般来说,发包人承担量(项)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从而在工程建设的量、项、价三者之间构建平衡,达到公平分摊风险的法律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9款就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最后,影响固定价结算的还有合同约定的因素和工程自身的实际情况(最一般的情况为设计变更)。

所以,不宜机械地把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含义理解为就是绝对不作价格调整,而应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工程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予以判断是否调整价格。

3、固定价的调整

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能否要求调整、调整的理由是什么,这是一个工程实务中争议很大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门有一章对工程价款的调整作了规定。各地造价管理机构也都有当地的一些调价文件予以规定。但在司法层面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是很大的。笔者根据实务情况简单总结固定价合同的法律调整情形如下,以供参考:

A、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外,固定价应予调整。

不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在签定合同时,发、承包双方都应该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幅度)。而什么是“风险范围”、风险范围的区间、风险费用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行业的惯例、政策的指导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约定。例如,可以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文件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对于主材的风险范围(幅度)为3%--5%。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材为3%,一般主材为5%。机械费的风险范围一般为10%,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则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可以调整。

B、工程量(项)不确定的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B.1“三边工程”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如果双方约定固定总价包死,则该约定因违反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规定而无效,这在实务中称为“包而不死”,这种情况在结算时应该按实结算或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固定价按约结算、不鉴定的原则。

B.2方案(扩初)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方案或扩初对总价包死。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这在实务中叫做“约而不定”,结算时应对“固定总价”予以调整、按实结算或进行造价鉴定。因为在方案和扩初阶段,施工图并未经过审定,工程的量、项无法确定,工程造价只停留在估算和概算的层面,而固定总价必须是在确定的量、项基础上方可以成立。

C、施工图预算包干范围外的价款应予调整。

经审定的施工图是确立工程造价预算的依据。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一般会约定以施工图预算包干的方式对工程造价包死。但对于超出施工图预算外的价款在结算时应以竣工图为依据进行结算,对超出施工图预算部分外的价款予以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5

关键词: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发展,工程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建筑市场乱象丛生。这就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合同管理对于工程“三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如何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根据工程存在的风险,选择相适应的合同类型,对于把控造价,正确处理合同实施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防范和控制工程风险,对发、承包双方而言,都是极具研究和探讨价值的。

2.合同类型

按合同的计价方式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要有三种: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

2.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表,以及合同中明确的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价,确定工程费用作为投标报价和签订合同之用,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工程款。单价合同是单价优先,即当总价和单价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由于这类合同允许工程总价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因此适用范围比较宽,尤其是发包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一时不能十分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的情况。

单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量变价不变,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其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是能提供足够技术资料、工程性质比较清楚的项目。当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合同双方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或因政策要求对单价予以调整。其适用于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图缺失,工期较长超过一年的项目。

2.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承包商报价双方商议确定合同总价,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明确的金额。由于总价合同实行总价优先,因此对于工程内容和各种条件的规定完整且明确,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任务和范围比较明确,业主的目标、要求和条件都清楚的情况下才采用。

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即闭口合同)以图纸及相关规范、规定为基础,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如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变更,工期要求提前、政策性变动等,关键是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需要,合同履行过程中几乎不涉及设计变更和其他工程变更。工程量小、工期短(一年左右)、物价变化小、设计及工艺成熟的项目尤其适用此类合同,但在实际工程中,应用极少。可调总价合同以施工图及相关依据计价,当人、材、机市场变化、工程变更等造成成本变动,且超出一定幅度,总价做相应调整。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和技术标准要求规定明确,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多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应用较广。

2.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而此最终合同价格在合同签订时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计算原则,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相反的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和方案无法事先确定的项目,如研发性项目;还有时间紧迫的项目,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计划。

3.风险分析

3.1单价合同

对承包商而言,单价合同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何合理的确定合同单价。单价过低,承包商需承担较大风险,甚至无利可图;单价过高,没有竞争力。而可调单价合同则分摊了承包商在价格方面的风险。许多承包商在工程结算时,谎报工程量以求利润最大化,所以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几乎全部落在了业主这一方。综上所述,这类合同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合同双方对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的确认。

3.2总价合同

3.2.1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这种合同,对业主而言,合同签订时基本可以确定项目的投资,对投资控制比较有利,风险也小。承包商在价和量方面的风险比较大,他们需要在所承接的项目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在报价时充分考虑一切变动及不可预见性因素。为了合理分摊风险,签订合同时可以做一些约定:(1)约定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以及其他特殊条件下,可对合同价进行调整;(2)约定一笔不可预见风险费。

3.2.2可调总价合同

这是一种价格相对固定、建立在约定基础上的合同,风险并没有过大的侧重于某一方。对业主而言,需面对市场变化、政策变化、通货膨胀、不可预见性事件以及设计、工程条件变化造成的工程变更,这就容易导致突破投资预算。对承包商而言,需要承担一定范围内的市场变化、实体消耗工程量和工期等风险。采用这类合同时,业主应加强投标和成本管理,避免“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现象。

3.3成本加酬金合同

采用这种合同,对业主而言,控制成本的风险风险相当大,而承包商在价格、工程量等方面可谓零风险,而且他们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有些不良商人甚至滥用此类合同以达到自己的高额利润,所以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合同。为了克服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缺点,人们对其进行了一些改进,比如:(1)事先商定一个目标成本,若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而超过目标成本则要支付罚款,以提高承包商控制成本的积极性;(2)采取成本加固定酬金的办法,如成本价固定费用合同。

4.结论

结合实际工作,浅谈业主在合同管理中的几点认识。目前,土建安装类施工合同的形式主要是采用单价合同、按实结算。总承包合同涉及工程内容多、工程量大、工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较多,采用单价合同、按实结算是非常合理的。但分期开发的小区内配套雨污水、道路、路灯以及业主直接发包的小型装饰装修工程等,采用单价合同、按实结算看似合理,据本人的不完全统计,一般会超出预算20%~25%。此类项目工程内容简单、工期短、工程量小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而言,有利于控制分包项目工程价、发挥承包商的主动积极性、避免总价超标。

参考文献:

[1]袁宏川.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与分析[D].清华大学,2011.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6

[论文摘要]对目前施工企业经济核算中固定资本消耗价值的测算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法,对确保固定资本消耗价值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施工企业经济核算中,利用企业内生产总值、总收入、可支配总收入和总储蓄等企业经济总量指标推算企业内生产净值、净收入、可支配净收入和净储蓄等经济净值指标时,总要面对一个重要的指标——固定资本消耗。由于它是增加值或企业内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它的准确性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各项净值指标的测算以及用输入法测算增加值或企业内生产总值的准确度和可靠度。如何准确的推算固定资本消耗价值,是企业经济核算应该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1固定资本消耗价值测算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固定资本消耗,在我国通常称为“固定资产折旧”。它是指核算期内生产单位为补偿生产活动中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价值,它的内涵是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损耗和转移的价值。固定资本消耗价值的理论和实际核算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难以客观准确的计算固定资产消耗的价值

这是因为实际生产中引起固定资产价值下降的因素较多而且比较复杂。这些因素中,既有正常使用的磨损,也有事故灾害引起的磨损;既有技术进步引起的价值变动,也有由于价格引起的价值变动。在实际计算中不易分清各种因素对固定资产价值下降各自引起的作用大小。从固定资本消耗的本身含义讲,它应该是固定资产在生产活动中的正常磨损部分,而由其他因素引起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下降,则属于固定资产的损失,不能做为消耗,因为这种消耗的价值并没有转移到产品中去。

1.2难以直接利用工商企业会计中的有关核算资料

企业经济核算中的固定资本消耗与工商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测算上并不完全相同。会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计提的,即: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一(某项固定资产历史价值一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这就给直接利用工商企业会计的固定资产折旧资料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企业经济核算的“现期市场价格原则”,在进行企业经济核算时,若要采用会计核算资料,就必然存在一个核算口径和方法的转换问题。即必须将用实际成本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料转换为按限期市场价格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资料,才能满足企业经济核算的要求。

1.3工商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所使

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预先难以确定的主观预计量

这使得工商企业会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行为带有很大的主观}生和不确定性,往往本核算期内提起的固定资产折旧并不一定能真实或相对真实地反映本期生产活动中的固定资产正常消耗价值。

2对固定资产消耗价值测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为了确保固定资本消耗价值数据的真实可靠,认真研究和解决以上问题和困难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由于固定资本消耗价值是增加值的重要构成项目,它的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增加值或企业内生产总值的统计数据的质量。解决以上问题的基本思路应该是针对不同的问题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推算,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1)由于技术进步的速度越快(如机械设备的技术更新),技术进步引起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下降速度就越快,2者成反比关系。因此可以考虑结合一定时期的技术进步增长率,确定一个技术经济参数——技术进步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例如本期技术进步增长率为5%,可以近似地确定本期技术进步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为5。由于价格变动引起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下降,可以考虑根据当前时期的该项固定资产市场物价指数的降低幅度,也确定一个参数——价格下降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

)。例如本期某项固定资产的物价指数为95,降低幅度为59%,则可以近似地确定该项固定资产本期由于价格下降引起的减值率为5oa。至于事故灾害等非正常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下降,则可以根据历史上正常年份事故灾害的发生率及其对固定资产的损害程度,估计出另一个参数——事故灾害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再令正常施工生产磨损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一定时期固定资产价值的总的下降率为()。由于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的价值下降,是以上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样就有:

根据此公式可以求出由于正常施工生产磨损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值率,即:

在已知一定时期固定资产减值总额()的情况下,就可以求出本期固定资产由于正常生产磨损而减少的价值总量,即:

而本期固定资产由于正常生产磨损而减少的价值,就是所要测算的所谓“固定资本消耗价值”。以上的口、j8、y必须由施工企业核算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内技术进步、价格变化以及事故灾害情况变化的规律,结合对核算期它们可能发生的变化所做的合理预计,并根据具体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必要的修正。

(2)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微观会计核算资料,更好地实现企业经济核算与微观会计核算的有机对接。①针对施工企业可以考虑在微观会计核算中增设“累计折旧调整”科目,专门记录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即在日常的实际计提过程中,除了保留传统的“实际成本法”计提折旧外,还需要采用“现行市价法”计提折旧。其计提公式为:

现价年固定资产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