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告制度范例6篇

审计公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1

论文摘要:“审计风暴”一词让人们重视了审计工作,也重视了审计结果的公告,审计公告制度在各种类型的审计体制的国家都有发展并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发展也日益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文章就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的形成、作用、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众所周知,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政府公共部门代表国家意志、受社会公众委托,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物品)职能,行使公共资源筹集、使用和管理权力,产生广泛的公共受托责任,然而人和委托人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人对内部信息掌握远较委托人全面与及时,为了更有效地对人进行监督,首要的是了解所有的信息,特别是出现问题的信息,由此产生了审计公告,而且以一种制度的形式存在。

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事项通过合法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它是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集中体现了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建设,而且进一步促进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公告制度。法国审计法院属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法院除向议会负责报告工作外,通过向新闻界审计结果和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的再监督。美国审计总署属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本会计检察院是独立型审计机关,会计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并通过新闻机构公布发表(秘密的除外),甚至可以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

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有着较长的历史。早在古代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对查处的贪赃枉法行为张榜公布,让老百姓了解真相,具备了审计公告的雏形。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政府要建立依法行政、公开接受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透明政府”,这是审计公告制度产生的内在要求。民主法制的进程也促使审计公告制度的形成,社会变革使我国的人治型法律秩序转变为法理型法律秩序,这一进程,必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计公告起到很大作用,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说:审计公告这一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体正是中国通向政治文明的民主法制进程中的排头兵,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确立则在其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收入差距增大,失业人员增多,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不良作风等等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党风建设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中央部委到基层单位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披露、惩处可以让民众看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和态度,审计公告制度在这方面可以说是顺应时代、顺应潮流、顺应民意的。所以,我国从1985年就开始法制进程和公告制度的准备,但真正使人们看重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的是2003年李金华审计长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02年度中央财政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出现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在体制和制度上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

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独立”是指审计机构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证、权威和有效性。然而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审计的独立性在客观上受到影响,主要体现在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均由地方政府任免、审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审计实际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部门。而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腐败行为,又往往与地方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审计涉及有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的意见,在查处中也难免瞻前顾后,很难完全站在国家的立场,依法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在加上经费的原因,审计机构特别在县级机关信息化建设相对比较落后,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跟不上等等的问题,也影响到审计公告的独立。

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缺乏。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造成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局面;另一方面要想真正发挥审计公告制度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可操作性强的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党和政府仍缺乏健全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后的落实整改压力不大。许多问题的解决要依赖各级领导的批示,而领导同志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做出具体批示。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制度和工作安排下,审计机关本身既缺乏直接处理处罚的权力也缺乏跟踪落实的热情,使很多审计结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这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大多是审计机关本身无法改变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长足发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主动提高对自身工作的要求,采取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借助社会监督的“外力”,克服法规不健全和制度局限等不利条件的自我突破。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鄞州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鄞州区审计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其它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公告时,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涉及不宜公布内容(如国家、商业秘密等)的,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选择以下适当方式: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计局网站;

(二)通过人大、政府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通报;

(三)通过公告、公报等公文形式;

(四)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五)通过电台、电视台公布;

(六)通过新闻会公布;

(七)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鄞州区审计局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区人民政府说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鄞州区审计局审批决定。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上级审计机关、区政府有关政务公开要求;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四)严谨细致,注重效果。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3

一、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概念界定

(一)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不同理解。我国理论界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有不同的理解。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张成起在《关于审计公告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指出:“审计公告制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事项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粗线条地描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说明了国家审计公告的内容、对象及实现手段,但该定义没有体现国家审计公告保密性这一特点。

周国亮在《审计公告制度势在必行》中指出:“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李伟、施家芳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思考》一文中也同意此种说法。这种说法比较详细地描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包含国家审计公告对象、手段及其期望达到的目的等内容。但该定义将对外公告的内容定位在审计结果上,缩小了概念的内涵,表述不完整。

刘靖君在《完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中指出:“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该说法描述了审计公告的对象、内容、手段等事项,但“以专门出版物的方式”实现对外公告的目的此说法并不全面,还可以借助媒体召开新闻会、网上公告等方式来实现。因此,该定义不全面。

高林在《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研究》中认为:“审计公告制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审计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有关执法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项制度。”该说法体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保密性这一特点,并正确理解对外公告的对象。但该说法并没有明确对外公告的内容,仅说“将审计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等有关执法事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王晓锦在《审计结果公告制与国家审计风险的防范》中认为:“所谓审计公告制,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廖洪、王芳在《审计公示制的几点思考》、湖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在《我国审计公告制问题研究》、于纹在《关于我国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的探讨》中均同意此说法。该定义最详细的描述了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体现了公告制度的内容、对象,并明确提出“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体现了国家审计机关的特殊职能,有效地区分了国家审计机关与民间审计机关和国外审计机关的不同。但此说法将公告对象仅定位在“社会公众”上并不全面,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向人大等特殊对象报告也是一种对外公告。

(二)本文对该定义的理解。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逐步、分阶段地推广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国内外实践情况

(一)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践情况。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起步比较晚,在2002年以前对国家审计公告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之中。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暗含了公民享有对国家财政财务等情况的知情权,说明我国需要建立国家审计公告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是最早提及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条文,但这个规定用的是“可以”,随意性较大,因此该条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照这个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公告审计结果,并建立和健全国家审计公告制度;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2001年审计署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2002年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才将审计机关的公布审计结果权独立出来予以细化和规范;2003年7月1日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规定:“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2004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理、处罚、处分决定。”2006年中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从我国对该制度的实践探索中可看出,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国外实践情况。西方国家早已普遍实行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但审计模式不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程度也有所不同。

立法模式。美国审计实行的是立法模式,且制度体系发展较完善、成熟。在美国,审计公告的理念是: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美国政府责任评估署不仅要如实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而且具有较大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绝大多数审计结果可同时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披露,审计结果公告率高达97%。

独立模式。德国是独立型审计制度的代表,德国联邦审计院和各州审计院处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按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审计工作。审计院每年向议院(会)及政府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中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这种做法把审计监督同议会监督及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司法模式。意大利审计法院是司法机关,是中立机构,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早在1958年第259号法令第7条就规定:在有关文件提交后的6个月之内,审计法庭必须向议会提交文件,并报告审计结果,然后公布于众。其审计公告理念是:新闻媒介可以帮助审计法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行政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审计部门是行政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瑞典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这类模式下的审计机关独立性和权威性比较差。

从西方国家对该制度的探索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推广程度和实行效果受审计体制模式的影响,审计独立化程度越强,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越明显,国家审计公告的透明度越高。

三、审计公告制度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

(一)我国对审计公告制度研究的理论成果。学术界对国家审计公告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就所能搜索到的相关文献中看出,目前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我国实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加强,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越来越关注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有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需求。而且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的行政公开也提出了要求,我国应该而且加快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推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应遵循的原则。①授权原则;②独立性原则;③保密性原则;④诚信原则;⑤重要性原则;⑥谨慎性原则。

3、推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障碍。①管理体制影响国家审计公告的独立性;②关于国家审计公告的条款受到限制;③缺乏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④审计机关干部的思想认识、作风建设等严重影响了审计结果公告的认真实施;⑤外部环境因素对审计公告制有影响。

4、构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律思考。①修改《宪法》中审计体制的相关条款,强化审计的独立性;②制定《行政公开法》,将《审计法》中审计结果的“法律权利”改为“法律义务”;③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准则;④加强对国家审计人员素质的培养;⑤优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社会环境。

国内文献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实行的益处。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带来的审计风险却很少有人研究。吴碧峨在《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中提出了“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放大了审计风险”的观点,随之提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的措施。此外,王晓锦在《审计结果公告制与国家审计风险的防范》和文清在《浅谈审计风险与审计公告制度》中也提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与审计风险的关系,浅析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带来的审计风险,而且针对产生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取得的理论成果。就所能收集到的关于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方面的国外文献甚少,仅能从少量的书籍和期刊中偶然看到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痕迹。如书籍《英、德、意三国审计比较》、《世界各国政府审计》、《中德审计法律制度比较》、《国际比较审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文集》和期刊《澳大利亚审计准则公告和审计实务公告序言》,但目前尚未发现专门系统介绍国外审计公告制度的内容。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4

【论文摘要】县级审计机关在领导体制、审计环境等方面和审计署不尽相同,及时研究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阐述了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现状,分析其存在相关问题,并基于公告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大的方面来讲,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小的方面来讲,对县级机关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从小的方面来说,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确实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完善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1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现状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引入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中,审计是发挥监督作用的主要部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公众了解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效果、效率提供途径,使政府信息对称化,并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公众是否满意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和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决定政府能否取得公众信任的关键因素。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疑是披露政府公共管理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将政府“置于阳光之下”,在较大程度上减少腐败和浪费。而在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颇为复杂。www.133229.coM

许多地方审计相关的负责人认为目前与审计结果公告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还不够理性等。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担心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给政府工作和审计工作造成被动。再者,审计公告是把“双刃剑”,对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县级审计机关由于畏惧审计结果公告增加审计风险,影响审计机关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希望审计结果对外公告。

县级审计机关实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受本级政府和本级权力部门的管辖,审计管辖的范围相对狭窄,公告的内容与本级的部门和单位相关性强,产生的关注度高,市县一级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普遍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会对自己产生负面影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而县级审计机关担心公告审计结果后,影响与这些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没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往往不愿主动公布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2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完善措施

2.1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与审计问责制度

将问责审计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县级机关审计发展必要手段。以前某县级机关审计某单位时,也许开始的时候,被审计单位怕审计,随后就“无所畏惧”了。审计的威慑力显得不够,为什么?被审计单位往往不怕经济处罚,怕的是将审计结果曝光,因此我们才强调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但现在好多被审计单位也不怕了,包括一些国家部委,曝光就曝光,也无所谓了。所以公告制度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要彻底解决问题,就要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追究责任,推行问责制度。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被发现后,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必须加以认定。最后追究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2有力补充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建立内容完整、程序科学、方法有效的审计公告制度,是确保审计公告制度真正发挥效用的前提。上级审计机关应尽快制订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操作指南,对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指导思想、主体、内容、程序、方式、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纳人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强化考核和引导,消除畏难情绪。县级审计机关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使审计结果公告后的成果和公众的意见被相关部门充分借鉴和利用,从而提高审计结果公告效果。

2.3正确选择审计结果公告方式

一般来讲,县级机关不同种类的审计结果所选择的公告方式应有所区别,不同审计项目情况的公告更要注意研究公告的方式,以期达到最佳的公告效果。(1)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审计事项,即涉及社会公益方面和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审计事项,应当选择本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会等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如社会捐款的审计、救灾救济资金的审计经济适用房分配情况的审计、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的审计等。(2)对有些涉及政府部门的问题,对外公布可能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但又必须引起重视、迅速解决的问题,可以选择政府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会议上进行通报,或在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中公开等。如有些专款的调整使用,招待费超标等,确有客观原因,这些问题如果在群众中公布只能增加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但在上述重要会议上通报情况,会引起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3)对有些审计事项仅为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所关心,可以选择召开被审计单位职工大会或在被审计单位公告栏公布的方式予以公布。

3结语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因此对改变国家行政方式,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现有国情条件下,县级机关的审计公告制度中,必然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只有随着审计制度以及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才能彻底完善我国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我国审计公告制问题研究[j].审计研究,2003年06期.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5

[论文摘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2.审计公告透明度不高。审计公告的范围依然存在着缺陷。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上级政府、审计机关、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但是在实际中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少之又少,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没涉及实质性问题,这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距甚远。 

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国家审计程序会更加规范,审计质量会更有保障,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也会更加成熟。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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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办发[2002]8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通知[s]. 

审计公告制度范文6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

(一)审计公告制度法律规范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里并没有将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义务,而是作为一项可自由裁量的权利。《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也并未对审计结果公告做出规定。虽然我国尚未对审计结果公告立法,但对公告的内容、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一些规定。2001年颁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按原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结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颁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范了审计署以《审计结果公告》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的审批程序。同年审计署还颁布了《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准则的出台,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操作指导。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知情权观念在我国远未普及,宪法也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如2004年修订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条文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只能从中间接推导出公民享有知情权,政府有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2002年中国社科院受国务院委托开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立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如在立法的层级选择、保密与公开的界限、知情权的救济手段等方面,我国都缺乏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三)行政型政府审计模式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确立了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安排。这种模式的选择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治理结构不同于三权分立,而是立法机关高于行政机关的垂直结构;另一方面是受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影响,特别是苏联模式的制约。在模式采用初期适应了我国的国情,有效发挥了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和制衡作用。但随着民主进步和经济发展:现行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突出表现为审计独立性差,审计报告质量低下。

(四)审计规范体系有待健全审计质量低下必然加大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进而制约公告的程度和影响公告的立法进程。我国1994年审计署颁布《审计法》,根据其规定的原则于1996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在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以及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方面,将《审计法》的内容具体化。我国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主体,审计准则为基础的审计法律体系,这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其中审计准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但国家审计准则没有与新修订的独立审计准则衔接。

二、美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概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高美国审计结果公告起源于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受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影响和制约。早在1946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APA)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文件,但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而拒绝向公众提供文件。该法肯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但存在严重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公众知情权的救济手段。为了弥补这一缺陷,1966年美国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这是第一次在成文法中保障了私人取得政府文件的权利,即第一次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1974年美国制定的《联邦隐私权法》(TheFedoeralPrivacyAct),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的规则,第一次解决了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矛盾。1976年美国制定了《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TheFederalGovemmentintheSunshineAct)(又称“阳光法”)。该法与1974年修改后的《情报自由法》(TheFreedomofInformationAct)是“姊妹法律”,前者适用于合议制行政机关会议的公开,后者适用于政府文件的公开。情报法、阳光法以及隐私法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民知情权予以确认和保障,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在这些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障下得到发展。

(二)立法型审计模式美国审计结果公告是一个信息传播和反馈的过程。如同申农和韦弗1949年提出的“信息传播的线性模式”,这个循环过程受审计体制的制约,并决定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度。美国独立以后,根据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经验和所尊重的洛克和孟德思鸠的理论,美国资产阶级代表一致认为,必须在民主政体的建设上彻底地、充分地贯彻执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1878年制宪会议上确立了美国的制体。在审计组织的建设方面,1894年多克里条例确立了行政制的审计模式;随着政府职能的突出和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为了弥补行政制模式的缺陷,1921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案》,法案规定“在国会之下,设置独立的国家审计机关——美国审计署(GAO)”,从而确立了美国政府审计的立法模式。立法模式是世界公认的独立性最高的政府审计模式。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只有调查权和报告权,没有处理权,但调查权和报告权行使得充分而有威慑力,审计结果的公开程度最高。如美国的审计总署有权公布审计结果,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事件时,如果发现严重损失浪费或管理不善问题,会做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报告,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还可以在报纸、电台上发表和播放,赋予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三)健全的审计规范体系高质量低风险的审计结果公告离不开相关审计规范的健全。1984年国会颁布《单一审计法》,杜绝了重复与缺少审计的现象,为以后政府审计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为改进政府审计质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于1987年了《关于政府部门审计质量的紧急任务报告》,提出了通称5“E”。受《单一审计法》、AICPA的公认审计准则与紧急任务报告的影响,审计总局于1988年就1984年颁布的《政府审计准则》(GAS)作了重新修订。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审计署2003年第四次对审计准则进行修订,突出强调了审计师报告内部控制对于防范风险和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性。虽然GAS仍将继续修订,美国政府审计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即以单一审计法为准绳、以审计总局的政府审计准则为基本依据、以AICPA等相关组织为补充和促进动力的三维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进行政府审计,大大降低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报告的质量,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前提。而且新修订的GAS《财务审计报告准则》、《鉴证业务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及报告准则》、《绩效审计报告准则》中“对特别规定的或保密信息的报告”、“报告的质量要素”、“报告的出具和分发”都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依据。

三、中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一)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框架,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广泛的法律基础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公民可以获得政府文件开始,至今已走过六十年的历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逐步走向完善。而我国尚未有法律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较低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尚未颁布实施;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没有得到公民重视也没有政府的法律保障。审计结果公告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之一,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只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才能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审计结果公告立法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为依据,相关规定不得与之抵触。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框架逐步构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体系:首先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其次建立政府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修改现行的《保密法》;再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法,如公民知情权救济法;最后,由政府信息存储管理与内部传递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共信息数据库法。通过这一体系的确立,强制性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使政府工作暴露在公众监督之下。~方面促进政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提高公民对知情权的重视程度。政府工作结果的改善使政府乐于公开相关信息,而公民知情权的普及又会增加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这种供需间的良性互动最终会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向更高层次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将在推进的浪潮中得以建立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