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范例6篇

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1

顶层设计 釜底抽薪

被海内外寄予厚望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有望开启新一轮全面改革,已在社会各界形成广泛预期。金融自由化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税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或将都是重头戏。其中,涉及房地产领域的改革倍加受到关注。

针对以前中央政府提出的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来遏制房价上涨的计划,目标已经明确,但如何贯彻长效机制?税收改革、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以及遗产税、房产税扩容,这些或许已经列入了三中全会的文件。近期,全国多处楼市再次炽热,中央却看似按兵不动。以往那种扬汤止沸,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形式来整顿市场,不再适用,决策层或在着眼于“顶层设计”深化改革,从体制上着力,根本性的去解决问题,调控措施会采釜底抽薪之法。而作为遏制高房价的治本之策的土地制度改革也需要其他多元化政策同时齐下,相互配合才能成功,这或许才是暂时按兵不动的主要原因,而覆盖全体人民的基本住房制度体系才是是建立长效机制的有效方法:按照“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的框架思路,商品房市场主要以市场调解为主,主要是中高收入者的市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由政府提供帮助。因此社会各界普期盼本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的改革盛宴:征地遵循“公平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动态调整;土地自由流转,确保农民工权益;土地私有化,农民最终拥有自己的土地;扩大农地进入市场流通试点,这将利好地产及其投资产业链。

土地流转 农权破冰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些细节问题上可能会有所突破,这其中包括继续进行农地的确权、颁证、登记工作,继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方式的多样化,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之外,通过信托、抵押等方式将之与金融创新捆绑在一起,从而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益”,中国社科院农发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说。

随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逐步推进,现阶段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政府以扩消费内需和搞自贸进出口合作为突破口,已经开始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慢慢摈弃的房地产投资增长模式背景下,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临近,“土地流转”概念愈发炙手可热。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市场流转,导致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着市场进入不平等、价格扭曲、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弊端,规模生产难以实现。鉴于当前越来越凸显的制约和障碍,打破土地二元结构限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显得迫在眉睫。

而经济学家华生对一些学者鼓吹的流转则颇有微词:“……农地转不转是每户农民自己考虑的事,现在非农民们火急火燎喊流转不是黄鼠狼给鸡拜年吗?……现在这样运动式造势是要强迫全国农民转地吗?农民进城不能安居,农地再失只能成流民,这是改革还是掘墓?” 华生的观点代表了一部分主流官员学者,例如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和国研中心副主任韩俊均表示中国的农业将以家庭农场为主,不可能照搬美洲大农场的模式,这是由中国的人口和土地禀赋决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流转改革进入真正的“破冰期”,其导火索便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五年前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农地非农化流转制度改革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但五年以来未能得到深入贯彻。而国务院研究中心课题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提出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列为新一轮改革重点领域之一,这将成为未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题和重要工作方向之一。

循序渐进 组拳出击

事实上,关键的改革已经开始。

6月,国务院要求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虽然还未宣布目标及时间表,但户籍改革已在几个省份试行,比如:9月份山东宣布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7月底,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央行制定的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整体改革方案,自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已经取消了多数贷款利率下限。

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国务院要求上海自贸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上海召开座谈会时曾大致透露出了意图,“我们要用开放扩大内需,用开放形成倒逼机制,用开放促进新一轮改革。”

9月全国各地房贷紧张,公积金钱荒。分析人士指出,限购政策配合房贷政策,或将意味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将有大动作,先不让开放商恣意漫卖,后不许刚需者贷款买房,避免政策出台的误伤,以房产税出台“关门打狗”,重点整治困扰中国许久的房地产泡沫问题。

10月在房价同比涨幅位居全国第一的北京,住建委《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90平米以下商品房售价低30%、非京籍可购,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

未来的核心或在于推动“人”的城镇化,主要措施可能包括:各地区的实施和进度要求各不相同的中小城市落户限制放开;扩大养老金、医保覆盖范围,使更多农民工和农村人口受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从而推动全国异地接续和劳动力的转移;促进有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民在土地出让中的收益比重。同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的确权问题,还有农用耕地的扭转问题,这些都可能涉及到未来土地制度的变革。按照新文件的提法,有可能把农村的建设用地纳入到统一的公开交易市场交易。在公有制不变的基础上,允许集体所有制土地参与建设和流转。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2

一、改良性的集体所有制加明晰产权方案的优缺点

目前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加一定年份中归农户承包经营的制度,并且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和有偿转让。但是,农民土地经营权,不能抵押,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也受到村集体、土地用途和经营租赁费太低(由于农业生产的低收益,甚至亏损)等等的限制,加上土地的承包期不长,在剩余的10多年中,由于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年期太短,而转让价值很低。这使得农民也不愿意转让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

如果我们不想大动农村基本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可以进行改良性的改革。即保留集体所有制,明晰个人份额,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模式:一是改造目前虚无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将模糊的土地集体所有改革为集体每人明确股份的所有。将村集体土地按照最后一轮承包土地时的村人口数进行等份,实行实物股份制,设1亩地为100股的股权;另外,以参加社的社员,一人一股,实行土地股份投票与社员一人一票复合决议制。村民委员会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分开,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村民土地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社里的经济事务和经营,村里集体所留的土地,包括公共场地,集体林地,村里的集体财产,每个股东按照股份拥有其所有权和财产权。二是每户的承包经营地仍然不变,自主生产经营,自负盈亏,其土地按照股份,可以社内转让,如果向外转让,应当征得股份合作社的同意;除非自愿和有偿,股份合作社不能随意收回社员承包经营的耕地。因此,有两种契约,一份股份合作社和土地入股者关于土地股份的契约,用来界定和分配集体共有财产权;另一份是耕地承包经营契约,保证承包者的耕地经营权。三是集体资产兴办的企业,出租和出卖土地的收入,土地入股形成的资产和收入,根据村民的意见,或者按照劳动力集体所有,或者按照人口集体所有,或者按土地股份所有。但如果是设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后,按照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土地股份的多少拥有财产。四是村民现有宅基地,不作为生产经营财产入社,可视为村民永佃居住用地,归村民长期使用;宅基地是村民的长期使用财产,可抵押、继承和有偿转让。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3

摘要:土地储备制度在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实施的时间较短,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问题;对策

一、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

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衍生物。1987年9月,深圳市政府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第一块土地使用权,开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先河,成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革命性标志。随着改革不断向市场化方向的深入推进,1996年,上海市成立中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一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可以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效控制土地供给,防止多头供地;有利于企业改制解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高效合理配置存量土地;土地收购后,进行开发和整理,使一些规划不合理,环境较差的土地得以再开发和再利用;出让后的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增值。

二、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储备运作主体界定不清。

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一般都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土地发展中心一个部门的工作既要代表政府制定收购储备计划并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又要参与到企业运营过程中,与开发商共同经营土地,便产生了政府部分官员的“寻租”行为。

2土地出让倾向于高端住宅。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土地出让作为这一行业的起始点正在起到关键性环节作用。同前,部分城市住宅价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却飞速上扬,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制运作过程中,存在单纯追求土地高收益的倾向,居民房价收入比例超过国际标准3至5倍,引起中国大部分低收入利益群体的强烈不满。

3土地储备的收益分配及征用补偿机制不健全。

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回收土地时,需要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由于补偿标准很低,导致很多郊区农村的农民出现了耕作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路的“困境”,拉大了城乡之问的差距和矛盾。

三、发展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对策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必须围绕资源配置、激励、约束、风险保障等方面。

1建立一个以政府为核心,土地管理部门为纽带,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保障政府对城市土地资产的有效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4

一、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我国推行的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顺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部分地区已跟不上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土地流转这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新形式逐渐在全国发展起来,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为了推进土地合理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中共中央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实行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归承包农户,使用权或经营权归转入方的土地经营体制。这不但解决了农业经营规模过小、农地抛荒闲置,还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促进了土地与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但是,从实践来看,这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新形式在土地流转、征用等方面都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目前农村土地制度还存在许多的不足。

(一)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的具体内涵很模糊,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却难以确定,“集体”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从所有权主体来看,村委会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从实践看,有的基层政府借土地集体之名,违背农民意愿对土地进行大面积流转;特别是在征地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往往滥用征地权,动用行政手段圈占耕地,“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一些地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越权批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规用地现象大量存在。而农民对土地只有30年的使用权,既不可以进入非农市场进行交易,也不可以传承子孙,还有可能随时被中止承包,使农民长期处于经营土地的不稳定状态之中。据资料显示,从1997-2003年,中国的耕地面积净减少1亿亩,全国设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达6015个,其中70%-是违规擅自设立的。共规划占地3.54万平方公里,比2003年年底全国所有城镇建成面积3.25万平方公里还大8.9%。同时,在大量圈占农地的过程中,很多地方出现了严重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按现行法律,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发包者是村民委员会,一些基层干部以土地所有者身份行使权力,操纵土地流转,如果受到群众阻拦,往往以警力相挟。这种行政强制性的土地流转,其补偿是微薄的,安置政策是难以落实的。有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权益分配中,地方政府大约得60%~70%,“村集体组织”得25%~30%,失地农民只能得5%~10%。据粗略估算,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8万亿元的土地级差收益从农民流向了其他社会集团或个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大量耕地流失,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失地农民不断增加,特殊贫困阶层不断扩大,加剧了城乡差别和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同时,由于土地流转中的行政强制和暗箱操作,滋生贪污****,影响党风廉政建设。

(二)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市场化不充分

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流转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然而,却未出台相关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政策,造成了集体土地管理相当薄弱。有关法规对农村承包地的流转也只是抽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流转中各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利益和意志倾向,有关部门也难以对集体土地流转实行全面有效的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时也很难从法律和行政上进行解释和处理。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也存在着盲目随意、操作无序等不规范现象,一旦发生纠纷则处理难度很大。土地流转的价格也很不规范,流出户漫天要价,转入户则把价格压得很低,缺乏对土地流转合理价格的定位。同时,流转农地的用途也缺乏有效管理,一些农户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将转入的农地用于非农项目,如开挖鱼塘、修建圈舍、建造厂房等,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此外,农村还存在着一些农户不愿种地也不想把承包地流转出去的现象,致使土地闲置、抛荒而无人问津,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耕地资源。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各利益集团往往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来获得土地的增值租金,而农民却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过强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呈缺位状态,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讲,承包土地不仅具有就业生存功能,而且具有社会保障福利功能。农村土地无论面积大小和土质状况,按农业户口一律按人头分得一份土地。从实践上看,这也确实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为我国国民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导致了农民过分的恋土情结,只要没有一个稳定、长期的工作,一般不愿轻易放弃承包地。有些农民尽管找到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但因担心未来政策的多变,也不愿意随便脱离土地,特别是在土地日渐升值的情况下,放弃承包地就意味着自己的利益受损。随着全国免征农业税政策的相继落实,农民更加看重自己的承包地。由此可见,农村土地过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已明显抑制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影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进程,对农业技术的大规模推广极为不利,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推动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政策导向应当是: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转向其他产业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1.延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进行创新,现行土地承包政策规定是30年不变,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土地频繁调整的现象比较多,因而土地对农民而言缺乏归属感、稳定感。这就阻碍了其对农业结构调整的长期打算和长期投入,同时也阻碍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延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对于耕地、退耕还林、农民承包的绿化荒山及沙漠等,可按照百年确定使用权利。只有在土地产权关系恒定的前提下,农民才会自觉地协调好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从而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加大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

2.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关键还要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和性质。农户土地产权的残缺即处分权的缺位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大障碍。为了加速土地流转、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把处分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民。处分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承包经营权的出卖、出租、入股、抵押等。有了完整的承包经营权,才能真正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机制,从而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3.修订完善有关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一是在民法中确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二是在有关财产法中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他物权,并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物权行为;三是制定格式合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使用权转让行为。

4.开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新形式。通过土地租赁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大量事实表明,土地租赁市场可以规避风险,使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更高,更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是土地流转的一种有效形式。在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发展农村土地租赁市场,允许并引导土地租赁的流转方式,是比较可行的推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途径。

5.确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农户自由原则,并辅之以政府调控与服务的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中要坚持农户自由原则。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农户意愿搞强制流转。同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又离不开政府的调控和服务。要明确政府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职责,强化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调控和服务职能。

三、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是实行土地股份制

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现代土地制度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明确主体,真正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二是要明晰产权,要界定集体与农民的土地产权关系,真正让农民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三是要完善市场,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四是要健全法制,加快土地制度法制化进程,建立起中国特色农地产权法律制度。

建立起中国现代农村土地制度,探索和寻找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实现形式,必须尽快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经营体制层面的改革推进到产权层面的改革。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1)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有的按当地确定的不同类型土地的标准参考价格作为依据,有的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然后折价作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社区范围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2)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定合同或进行租赁。广东省的南海、顺德、三水共有土地股份合作社2717个,人股土地面积146.5万亩。南海区顺镇“万顷洋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实行土地经营权人股,独立核算,按股分红。目前该示范区首期工程建设包括3个股份合作联社、10个股份合作社,吸引19家农业企业参与,引入资金6000多万元,经营土地4000多亩,每亩保底收入600元,2003年每亩分红500元,两项每亩共收入1100元,大大高于农民单个经营的收入。同时,劳动力还可以在本区从事农业经营或外出打工,有300人直接在园区工作。(3)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大连向应现代农业园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集体土地、资金以及农业设施和农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于2001年成立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农民“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股份构成是:村民一分地为一股,61户共293亩,折价占总股本的13%;村集体以统一经营的1300亩地和水利配套设施、温室大棚入股,折价占总股本的87%。约定公司有效经营期10年。采取保底收入、盈余分红形式。村民既可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又可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优先在园区就业。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可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佃制的结合。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这样,农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过去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双层体制被改良更新为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分享股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会保障(福利)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集体组织把土地作为资产来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发育、成熟的起点和基础。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体”的新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 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着不同于迄今为止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土地享有可以辩认和流转的份额。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分离,在“新生”的集体土地之上,我们完全可以以效率为原则,创设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这有利于土地流动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四、推动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在中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还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土地改革。

1.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2.应当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社区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4.在农村中通过股权主体投资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确定土地资源增值的经营主体。明晰土地产权股份、确定产权价格后,通过公共选择将土地划分为适合个体经营以及规模经营两种类型。这样在不宜规模经营的地区可以维持小农经济满足落后地区的需要,逐渐推进改革,以免激进的改革带来负面的影响;又可以在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土地产权的合理转让建立农业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业资金投入农业,促进农业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接轨。允许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自由转让后,外来资本就会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赁承包经营权,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机械化。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5

(一) 基本情况

**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西北部,地处东经103°34′-104°45′之间,北纬23°45′-24°28′之间,全县土地面积经详查结果:7585329.7亩。

**县地处滇东南岩溶山原地区,大总山脉分支系纵横全境,地形夏杂,地势起伏,喀斯特地貌(或称岩溶地貌)较多。整个地势从西南向东北呈阶梯状倾斜,海拔相对高差较大,最高海拔2501.8米,最低782.0米,最低差1719.8米。坡度一般为15°-35°。地形有山地、山间盆地,河谷、丘陵、平地、洼子地和坝子等。地貌类型多样,主要构造侵蚀地貌,是褶皱断裂形成的山地。如官寨剥蚀地貌,主要表现为剥蚀高原低山、丘陵和低中山。分布在腻脚等地;溶蚀地貌,如舍得岩溶地貌,岩溶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47 .8%;盆地地貌,是受断裂和溶蚀作用形成的,境内海拔在1500米左右的坝子均属于盆地地貌。堆积地貌境内较少。全县500亩以上的坝子有40个,较大的坝子有八道哨、曰者、新沟、双龙营、普者黑、马者龙、天星、树皮等,约占全县面积的20%。

(二)土地现状结构

我县各地类面积和结构如下:

1、农用地:6848594.3亩,其中,耕地:1430067.1亩,占土地总面积18.8%;园地: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0.14%;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61%;牧草地:173048.3亩,占土地总面积2.3%;其它农用地:604612.4亩,占土地总面积7.9%。

2、建设用地:92612.6亩。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75625.7亩,占土地总面积0.99%;交通用地:12330亩,占土地总面积0.16%;水利设施用地:4656.9亩,占土地总面积0.06%。

3、未利用土地:644122.8亩,占土地总面积8.5%。

(三) 土地利用特点

1、农业用地面积大,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全县已利用的土地中,农业用地为6848594.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0%,在农业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2、耕地中,旱地多,灌溉水田少,全县耕地中,旱地面积即达1239421.4亩,占耕地面积的86.6%,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旱地面积中,以坡地为主,面积为958605.7亩,占旱地面积的77%,而平旱地、梯地等面积为23%。

3、林业用地不合理,园地少,林地多。全县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1%,园地: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14%。园地规范小,零星分布,目前还未形成规模,商品率极低低。林地面积中,有林地3146993.5亩,全县森林覆盖率达41.5%。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镇、村庄及工矿用地中,以村庄用地多,而工矿等其他用地较少,说明**县城市建设薄弱,工矿企业不发达。

6、交通用地较少,仅占全县土地面积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水面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积大,但可开发利用的较多,队难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岩石砾外,其余荒草地、田坎等土地还可以开发利用。

(四)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用地结构不合理,主要是:1、耕地少,非耕地多。2、园地和水域用地少,开发潜力大。3、城镇居民及工矿用地不合理,存在用地浪费现象。4、牧草地少,未利用地多,开展难度大,影响畜牧业的发展。5、林业用地面积多,但低产林地较多。由于低产林面积比重较大,林业利用率低,开发潜力大。

2、森林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县的森林资源,由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土法冶炼钢铁,1978年以后包产到户,开荒扩大耕地,大面积的森林遭到严重破坏。加之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与人口、环境矛盾日趋突出,致使全县森林面积锐减。据有关部门记载,1952年全县森林面积为507.4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7.7%。到1978年森林面积减到143.9亩,森林覆盖率为19.2%,面积比1952年减少363.55万亩,森林覆盖仅为1952年的28.36%。80年代开始,全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开展居民义务植树活动,但由于造林存活率低,加之管理工作滞后等原因,使造林面积难以补偿被毁林面积。由于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水土流失加剧,据统计,1994年全县水土流失面积达1689平方公里,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3.4%;二是水源枯竭,水库、坝塘等库容量减少,山区人畜饮水困难;三是自然灾害频繁,损失程度加重。由于森林面积减少,高山山区、陡坡地区耕地严重受到洪水冲刷,低凹地易造成洪涝灾害耕地质量下降。**六独铜矿区曾经发生山体滑坡,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这都说明了森林被破坏,环境不断恶化造成的。四是气候受到影响,常常会发生旱、涝、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且周期缩短。

3、人口过快增长,人地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长过快,耕地锐减及人地矛盾突出等问题。在人地比例关系中,土地资源严格来说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面积是个常数,人口是个变量,人口的迅速增长,必然带来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对数量的减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剧。同时,由于城镇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征用,非农业用地增长快,耕地逐年减少,耕地质量减退。

4、农业水利设施脆弱,农业生产条件亟待改善

农业生产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质量,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物力、财力的投入等。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譬化农业的标准来要求,**县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极不相适应。由于水利设施差,工程老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带病运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县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则占90.9%。由于全县水利设施不配套,到1994年全县水利化程度仅达26%,从而形成地多田少、低产田地多,高产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状况;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灾害如,霜冻、干旱、洪涝等。农业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如,霜冻、干旱、洪涝等。

5、农村能源短缺,制约林业生产发展

**县水能资源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不充分。由于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煤矿资源少等,造成了农村生活能源紧张。虽通过节柴改灶技术推广,农村沼气的开发高,但也难以使鲁号农村能源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农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为代价来得以逐步解决。因此,造成了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生产量,森业资源减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农村能源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要加快水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农村通电率,其次还要加快农用薪炭林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沼气,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风力发电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学规划,乱占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建设特别是市政建设需要逐步增强,公路交通,邮电设施,城市给水、供电,街道建设等城市功能应相互配套。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之执法不严,管理工作滞后等因素,城市建设,农村建房只从本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挤占街道、公路,乱占乱建,用地布局不科学,工厂和一些乡镇企业建厂选址因缺乏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用地浪费等现象。

二、现行基本土地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征地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转变过程,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但现行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仍是计划经济思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透视,我国现行法律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家“卖地”。因此我国的征地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以补偿为条件。而征地补偿只能是适当补偿,遵循3个原则:①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②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XX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

一、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的问题

在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交易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所发生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完成征地手续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在由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征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实质是用地单位代国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价格并因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性的,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只有当本集体以外的单位需要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时候,才会由用地单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或者由政府直接征用土地用于出让,从而启动土地征用程序,最终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仅不能自主行动促成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对于征地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可以说,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事实上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的不完整性。这正是导致征地过程中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于土地征用而产生的土地产权的转移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交易。不过,也应当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对非市场的法定补偿标准造成了冲击。近几年征地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补偿方式和概念,如实物补偿、合作补偿、年薪制补偿、综合价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对土地补偿价格形成的影响。但是,这种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的条件下形成的征地补偿费,仍然严重偏离市场决定的价格水平。因此,征地费用水平就无法成为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

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外,现有征地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严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用地”定义模糊。

(2)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

(3)征地补偿机制存在根本缺

(4)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

(5)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

(6)缺乏明确、独立和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 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 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3) 失地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充分显示了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二、 创新土地征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各个国家的实践,土地征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护农民利益这两条。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征用制度。鉴于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的做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宪法的同等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应当拥有对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时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得到公平的补偿。

新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于征收和征用土地给予补偿。此修正案并未排除在土地征用时可以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给予市场价格基础上的补偿。而且,新的宪法修正案包括了对于依法获得的私人财产权予以宪法保护,这意味着合法的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享有与其他性质的财产权平等的地位,在市场交易时应当获得公平的市场价格或者补偿。这实质上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平等对待各种财产权利的客观要求。那么,就没有理由对于依法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继续实行过度的限制。简单地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获得公平的补偿。应当明确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同样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于集体土地予以补偿。

第二,应当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办法,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作出公正明确的规定。既要保证国家征用土地的公权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于征地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这包括征地申请、征地前公告、征地听证、征地批准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记、进入和实际占有土地、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地纠纷的处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应以确定需补偿的项目来确定。这应当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以及必要的法律和专业服务费用,如测量与评估费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征地过程中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征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就征地本身而言,纠纷的核心为是否应该征地和征地的数量是否合理这两个问题。征地补偿方面的争议则是关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征地办法时,应当对于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机制分别予以规定,要明确行政部门、独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各类征地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主要包括它们对于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复议外,由政府任命的独立机构可以就征地合法性问题举行听证会;政府也可以建立独立的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或者土地仲裁庭,对征地补偿价格进行核定和裁决;而且必须要在征地法中明确赋予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权力。

第六,改革土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质,土地征用是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意味着土地征用在中国的土地利用中成为普遍的土地供给手段,从而也使得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征地部门对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后,就不对被征地集体的农民有任何其他的义务了。在制定土地征用办法时应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的支付与处置有相应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土地补偿方案必须在拟征地所在集体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该集体各个农户。在该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该集体或者其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对征地补偿方案向法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次,在征地部门正式占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须在法院认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土地补偿费。如果不是预估的补偿费全额也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同时,要在法律上规定征地部门必须自取得土地产权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征地款的利息。这样,可以防止征地部门拖欠农民的征地费,

再次,必须改革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体制。征地补偿费的不同构成部分的分配办法应当不同。按规定应该付给农民的各项补偿费,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及搬迁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避免侵占和挪用的发生。对于属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的部分,应当为被征地的所有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这又包括两种基本情形: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当只有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属于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当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费应当属于全体村民。应当以公有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和投资,以保障失地农民发展经济和重新就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规定,以规范资金的使用,防治贪污、挪用和浪费。

另外,可以考虑在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部分设立人力资源开发基金,专项用于失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失地人口实现新的就业。既往那种依赖用地单位安置农村人口的做法,与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当失地人口的劳动技能与用地单位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时候,法律上强制要求用地单位接收失地的农村人口是违反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原则的,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6

【关键词】土地产权 制度改革 所有权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二元分割。要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二元分割,关键环节在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必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而其核心就是土地权。没有土地权的确认,其他如林权、水利设施权的确认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整个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将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全面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以及意义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以“还权赋能”为核心,使所有权更加明晰。同时要放活经营权和保障收益权,并要落实处置权,从而构建一个具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特点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更加明晰化,实现产权要素资本化和配置机制的市场化以及管理监督的规范化,为农业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就是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登记以及发证工作。根据所有集体成员集体决策、按份共有的基本原则,努力探索并建立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一起共同管理集体所有土地的体制和机制,处理好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存在的权责关系。对于国家所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就业等配套政策并实现足额兑现的征地补偿。按照一定的比例把土地用途转变后所得增值收益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实施,可为推动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供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将有力推动第三产业和特色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依法确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也将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此背景下,首先,当地村民可以通过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向金融机构或社会融资,为特色农业发展提供动力;其次,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委托他人经营的形式,使农民转化为农业工人,或者跳出土地,从事二三产业;再次,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从而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有利条件,依托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打造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基地,带动以农家乐为主导的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最后,探索完善农村基层治理制度,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将促使农村社会深刻变革,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进程。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6月10日颁发了豫国土资发66号文件。文件规定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2012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权登记,并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河南省政府于2011年10月9号颁发豫政77号文件,批转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有关所辖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9月30号前开始,2015年12月31日基本完成。

河南全省各地市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于2011年12月份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放工作。据笔者走访各个地区管理部门调研的情况,截止到2012年7月份,各地市陆续开展了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情况(包括地形、地界、辖区面积,下辖多少个行政乡镇、行政村、村名小组、人口、农户)的重新调查和确认;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确定了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试点范围;提出了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区域《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并已经开始着手招标确认地籍测绘作业单位。截止到12年12月31日,洛阳、南阳、周口、信阳、新乡地区的95%的主管部门都已经完成了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在与有关部门汇合,确定地籍测绘作业单位。而其他地区的部门由于资金和前期准备活动的不足,还未进入到此项环节。

各地市农村集体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正积极稳妥的开展,但进度却不均衡,差异也比较大,就电话和实地调研成果来看,其中信阳市进展最快,做得最好。信阳市作为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实验区,经过三年多的农村实验改革实践,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到2012年7月份,信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137.7万亩,确权颁证率9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累计确权面积647.3万亩,确权颁证率95%;房权确权已全面展开,确权户数66.64万亩,确权率91%;集体林改确权的面积为906.8万亩,确权率高达99%;农村水域滩涂养殖的确权面积为57.81万亩,确权颁证率为64%。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

当前河南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局良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存在经费落实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地籍信息确认困难、法律层面支撑缺位、应急机制尚未建立等突出问题,致使该项工作在一些地方进展缓慢、甚至搁浅。

地界界限不清、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边界权属争议相当普遍。完整的地籍信息是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基础,它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地籍档案管理、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内容,涉及到登记信息技术程序问题。一些地方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进行到地界测量的环节时,有40%左右的村委会之间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地界界限不清,无法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线,因此也就无法为地基测量提供测绘依据。有些牧业乡,混牧现象严重,历史上没有形成固定的行政区域界限,这种情况还包括一些山区和林区。边界权属争议问题的存在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纷争,影响社会稳定,产权改革工作不敢大胆冒进,出现了工作搁浅。

管理层面的地块面积争议问题。管理层面的地块面积争议问题通常指的是实际面积要大于出现在承包合同和权证上的面积,问题的实际表现则是实际面积和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并不一致,也就是“证地不符”。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承包的面积和农业税费进行挂钩时期,群众干部们普遍认为要缩小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上的面积,从而尽可能地减轻负担。

第二,一些农户在对集体荒地私自进行开垦后,特别是在部分山区,不主动上报开垦出的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查处,也没有确权发证。

第三,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盲目与农民突击签订承包合同、并发放经营权证书,但合同和证书却往往存在与实际承包土地不符的现象。

第四,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以后,有些地方发放林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补衔接,“一地两证”现象比较普遍。

第五,在土地被征用后,没有及时对承包合同和权证进行收回和变更,因而出现有证无地或者有地无证的情况。

法律层面缺乏相应的支撑。自从国家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国家和省政府都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下发了红头文件,还包括了各个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下发的有关通知和指导意见,但在确权的效力、地籍调查工作的监管等问题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无章可循。产权明晰、证照齐全、无法律上的争议是确权阶段的工作目标。确保确权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和确权结果的合法有效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有效的法律来确保测量结果的效力及实测面积与台帐面积的效力,试图利用土地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的现象时有出现。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基层的农民群众观念陈旧,顾虑多,担心改革后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有些基层的工作人员,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只是农户们自己的事情,工作热情不高,支持、引导、服务不够,对改革政策解读不到位,无法解答农户的疑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缺乏,经费不到位,后续工作难以开展。依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精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应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在“十二五”期间由于改革项目多,财政十分困难,全面落实经费有很大的难度。现在有较多的地方政府没有将计划中的“三权”发证资金落实到国土资源部门。如河南省的西北地区,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测绘工作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三权”确权工作测绘作业单位进行招标。2012年5月此地区县市区已经完成招标,并与作业单位进行了工作协商,到7月份,测绘工作单位已经到位,准备前期工作,但是由于经费不到位,工作已经全面停止。

针对地界权属争议,缺乏应急机制。在河南省大部分地区,由于存在农村地界不明显等历史遗留问题,匆忙开展产权确权颁证工作,使农民感到权益受到损害,往往会发生,各级政府却没有针对这种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

对河南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的政策性建议

针对上述河南省在产权确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调研结果,对我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勘查地界界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边界权属争议。在开展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首先要对村(镇)之间的地界界限进行调查摸底,通过召开村委会议、村民会议等方式把情况摸清楚,凡是村、镇存在土地边界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对边界争议通过协调、协商、重新勘察等方式予以解决。

在勘查地界界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开展过程中, 要遵循尊重历史,本着让村民满意的基本原则,采取干部群众参与协商,信息公告公开的方式,防止因走过程、工作方法粗暴等行为引发新的矛盾出现和社会不稳定事件。地界问题解决之后,方能进入产权改革程序,开展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建立农村产权制度地方法规,规范改革工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历史及现实问题需要解决,法律法规是推进工作的基本准则。对企图通过非正常上访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以及在三权确认工作推进中散布谣言、编造虚假消息、带头组织违法聚集活动甚至围堵国家机关的,必须依法予以打击。要严格执行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随意性,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在实践过程中政府仍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确定各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其土地使用、流转和补偿等行为,界定土地管理部门的权限、义务及行政行为,严禁利用土地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用地合法化;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表述过于宽泛、缺乏实施条例等问题,出台河南省的补充条例;制定针对河南省省情的土地抵押贷款法规,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法律服务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产权改革工作人员的认识。全面组织和开展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让广大群众干部全面认识到对农村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确保做到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家喻户晓,宣传到每个乡镇、每个村组以及农户。帮助广大群众干部了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总体要求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要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争取让广大群众做到对政策的真心拥护,从而广泛参与到制度改革工作中。

足额预算,确保改革工作经费的投入。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要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内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省内各级政府要克服“十二五”期间实施项目多、财政资金紧张、全面落实经费难度大等困难,要确保将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需要一定的配套措施保障才能实现。第一,在对土地产权制度的推进工作中,创立对耕地的有效保护机制。通过对耕地实施分级保护,从而加强对保有耕地的管理和利用规划,并采用设立耕地保护基金的方式建立对耕地的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依据现有农村产权的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并逐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明确产权交易平台管理的部门归属、服务流程、服务区域。可以在一个交易平台上办理产权的流转整合,例如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等措施。这方面可以借鉴四川成都的中国首个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经验。

第三,为促进农村土地的资本化,要积极建设农村的金融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步伐。

第四,建立奖补机制和应急机制。为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调动农村集体和农民的积极性,应适当建立奖补机制,鼓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奖补的原则是适当补贴、先评后奖。考评的内容和标准要结合当地改革进展程度确立考评指标。针对农村产权改革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政府应事先建立相关应急机制,防止事态扩大化,以保障当地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