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技术论文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3-10 18:00:26

控制技术论文

控制技术论文范文1

关键词:分散控制系统DCS应用技术故障分散

1引言

DCS(DistributedControlSystem)系统在火电厂发电机组过程控制中的应用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了,而且正在越来越多地得到应用。当今流行的DCS系统有C&E的MOD-300,HONEYWELL的TDC-3000,FOXBORO的I/AS,日本横河的CENTUMXL,WESTINGHOUSE的WDPF,BAILEY的INFI-90,SIEMANS的TELEPERMME/XP。就目前这几家主要DCS厂商所提供的系统来看,在应用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系统可靠性,实时性,系统组态的灵活便捷性等都有待进一步突破。本文对DCS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探讨。

2DCS系统推出的初衷

DCS系统的推出并逐步发展成为过程控制领域的主角是由于以下一些原因:

(1)现代化的生产工艺系统日趋大型化,复杂化,需要检测和控制的参数大量增加,使得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显得难以胜任,势必得另辟蹊径。

(2)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通常使用多个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得工艺生产所需的备品备件品种繁多,为此而化费大量人力物力,并且工艺生产在相当程度上依赖这些仪表生产厂商。这一状况也希望有所改变。

(3)数字电路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的应用,集成度以及成品率大幅度提高,使得在过程控制中大量使用微处理器在成本上成为可能。

(4)自动化控制理论的发展,特别是连续系统离散化理论,采样理论,这些理论大大地推进了过程控制从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向DCS系统变革的进程。

(5)通讯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在对局域网(LAN)的大量研究过程中,通讯理论和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这方面对DCS系统发展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

(6)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微软公司的WINDOWS-95这样的操作系统软件的推出,为计算机在过程控制系统中的应用奠定了基础,计算机和操作人员之间有了良好的界面,使不具备计算机专门知识的操作人员乐于接受。

(7)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存在固有的一些缺陷如故障集中,因此为了提高可靠性而需要巨大的费用,集中控制系统需要较大规模的计算机,价钱昂贵。相对来说DCS系统所用的微处理器和微机要便宜得多,故障相对分散,并且DCS系统中的微机或微处理器是并行运行的,相对于集中控制系统计算机的串行运行来说处理速度也大大提高,因此具有更高的实时性指标,这些是DCS系统优于集中控制系统而得到迅速发展的关键所在。

以上列举了足以说明为什么DCS系统会在过程控制领域一显身手的主要原因。现在来看看最初推出DCS系统的一些初衷。

DCS系统是相对于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而言的计算机(或微机)控制系统,它是在对计算机局域网的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过程控制专家们借用计算机局域网的研究成果,把局域网变成一个实时性、可靠性要求很高的网络型控制系统,运用于过程控制领域。专家们把这样的一个网络型控制系统称之为DCS。专家们的初衷应该是,这样的控制系统至少带来以下一些好处:

(1)故障分散。这是推出DCS系统的最大理由,DCS系统就是要解决集中控制系统致命的弱点,“故障集中”。故障分散的理由是DCS系统采用了大量的微处理器,各个微处理器承担一个范围较小的(地域上)控制任务,某个微处理器故障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工作。

(2)缩小控制室尺寸或控制表盘的长度。

(3)大量缩减控制系统所需的电缆。

(4)大量减少控制系统所需的备品备件种类及数量。

(5)减少工艺生产的运行对仪表控制设备厂商的依赖,减少仪控人员培训所需的费用。

(6)提供了控制系统构成的灵活性,具有组态便利和可扩展性。

(7)实现过程实时参数和历史数据的管理,提供性能计算,设备寿命计算功能。这一点是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所望尘莫及的。

3目前阶段市场能提供的DCS系统的实际能力

从在浙江省电力系统发电厂中应用的BAILEY的INFI-90,C&E的MOD-300以及SIEMENSR的TELEPERM-ME/XP等DCS系统来考察,笔者的见解如下:

(1)关于故障分散。相信大多数DCS系统生产厂商现阶段所提供的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并非想象的那么“故障分散”。事实上,由于DCS系统在应用技术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1台由DCS系统控制的火电厂单元发电机组,因DCS系统的某些故障而被迫停运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点与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相比后者似乎要优于前者。正因为这样,DCS系统的构成越接近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即微处理器或多功能控制器所承担的控制任务从地域上越分散,越能做到故障分散。从这一点上看,SIEMAMS的系统做得较好,它的一块控制卡件(带有微处理器,可与其他卡件或通过通讯总线与其他子系统如操作员站工程师工作站等通讯)只承担2~4个电动机或电动门的开环控制回路,或1~2个闭环控制回路,并且这块卡件既承担逻辑控制功能,又承担与这些逻辑控制有关的I/O功能。这样做对故障分散是十分有利的。然而,其它的系统通常把许多过程控制任务集中在少数多功能控制卡件或微处理器身上,把过程控制的输入输出即I/O功能集中在I/O卡件上。这些系统客观上是把过程控制的故障集中起来而不是把它们分散,似乎有悖于“DCS”这个名称。不过SIE-MANS的系统也有问题,它的ETHERNET与ME系统的通讯还有些问题需要解决。SIEMANS的TELEPERM-ME系统是一个非常成熟的系统,ME系统加上ETHERNET网络就是最新推出的TELEPERM-EM/XP系统(浙江台州发电厂四期两台330MW机组中应用),因为是新的系统,相信许多应用软件(尤其是那些有关通讯的软件)还得经历时间的考验。如果这些问题得到了解决,则无论从故障分散这个角度还是其它方面例如制造工艺来看,它都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DCS,故障分散,似乎SIEMANS的路子是走对了,因为他们的系统最接近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控制功能比较分散,要做到故障分散,一定得把控制功能分散。

(2)关于控制室的尺寸和表盘长度。这一点所有的DCS系统都做得到。不过与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相比,电子室的尺寸和设备相对增加,这一点DCS系统给我们带来的实际利益并不显著。

(3)关于节约电缆。由于DCS系统所采用的设备器件在现阶段来说仍然是比较娇贵,对现场环境的要求比较高,例如需要防尘和空调,REMOTEI/O还不能大量使用,因此,DCS系统的主要设备都需要安置在条件比较好的电子室,大量的现场信号仍然需用电缆接到电子室。所以说,与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相比,电缆有所缩减,但效益有限。

(4)关于减少备品备件的种类和数量。备品备件的种类和数量有所减少,并且需要与之打交道的仪表控制设备制造厂商也有所减少。

(5)关于减少机组运行对仪表控制设备制造厂商的依赖,减少仪控人员技术培训所需的费用。由于DCS系统在应用技术方面还不能尽如人意,因此,机组运行对DCS系统生产厂商的依赖不但没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尤其在机组新建成投产期间,DCS生产厂家派往工地的专家服务似乎成了机组投产调试期间必不可少的了。为了用好DCS系统需要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也有所增加,因此培训所需费用也有所增加。

(6)关于控制系统构成的灵活性,组态的便捷性和系统的可扩展性。系统构成的灵活性以及系统的可扩展性,这一点确实是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无法与之相比的。大多数DCS系统的组态也是比较方便的。不过多数系统在在线组态功能方面尚有许多工作可做,好多系统为离线组态,在工程师站编程,然后编译,再下载。并且有些系统这一过程比较费时,在调试期间这一问题尤其突出。关于这个问题,SIEMANS的系统较有特色,它不但在线组态,而且设计有仿真功能,这给调试工作带来极大的方便。

(7)关于DCS系统提供了一些独特的控制功能,如历史数据和实时数据的管理,性能计算等等。这一点是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所无可比拟的,正是由于DCS的这些优势,把过程控制推向一个新的更高层次的领域。

综上所述,现阶段市场所能提供的DCS系统在应用中带来的益处远没有象我们想象的那么多。当然,DCS系统解决了现代化大生产中过程控制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难以胜任这一问题,而相对于计算机集中控制来说故障还是分散的,在许多方面有其独特的优点,是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和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所无法比拟的。

4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现在的DCS系统在应用技术方面尚有以下一些问题:

(1)故障分散。目前的DCS系统还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故障分散,这一方面是由于目前的器件仍然比较娇贵,因此控制系统在地域上做到分散还不能实现(尽量接近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工业控制的现场条件一般是比较恶劣的,粉尘,温度,湿度对现阶段厂商所能提供的远程I/O卡来说仍然难以适应。如北仑电厂1号机有些I/O卡只能相对集中放置在现场,在调试期间也曾经发生过因为这些I/O柜进水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再如北仑电厂3号机在循泵房设置了远方I/O柜,电缆当然是节约一些,但I/O柜上设置了小空调,费用仍然省不了多少。另一方面,设计上控制功能还不够分散,包括DCS系统本身的设计和工程设计两方面。如MOD-300系统,它的I/O太集中,I/O卡的故障会影响系统的正常工作。另外,机组的辅机控制是由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即PLC系统完成的,它与MOD-300系统之间通讯用了一个GATEWAY,这个GATEWAY成了整个控制系统的一个瓶颈,一旦它发生故障,就会影响机组的正常运行。再如北仑电厂3号机的系统,机组的辅机控制由它的SCS子系统完成,SCS子系统的一个MFP设计了300点左右的I/O卡,并且一块I/O卡16点又设计成用于不同的控制对象,即一个被控对象要用到好几块I/O卡。因此,一块I/O卡故障,要影响好几个控制对象的正常工作,一个控制对象要检修,要牵涉到好几块I/O卡。另外,一个MFP所包含的被控对象也太多,一块MFP卡的故障会影响好些控制回路的正常工作。象这样设计的控制系统,势必对卡件或者系统的可靠性要求很高。

文献[1]和文献[3]都谈到了目前已有一些厂商在研究或已推出一种称为FCS的系统,即现场智能仪表结合现场总线技术构成的过程控制系统。显然,这样的系统十分接近传统的仪表控制系统。从理论上讲,智能化的控制仪表就放置在被控设备附近,控制功能在地域上可以彻底分散,因此,故障也可以彻底分散。但是,实际上就目前的元器件生产技术水平以及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现状来说,FCS也许同样得面临DCS所面临的困难。首先,FCS得解决工业控制现场环境十分恶劣的问题。其次,现场控制设备空间分布,地域上十分分散,现场总线的连接不是一件易事,通讯上也将面临节点太多的困难。

(2)实时性。过程控制要求控制系统有很高的实时性。目前的系统由于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限制,在实时性方面仍然有待提高,如早期的MOD-300系统,操作一个阀门,从操作员按键发出命令到在屏幕上看到反馈信号要十几秒时间。后来经过硬件升级,更换成新一代芯片,问题才得以解决。有些系统因为画面打开速度慢,操作一个设备要切换好几幅画面,使得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感到很不方便;另外,通讯所需的时间(或者DCS系统响应的时间)恶化了控制对象的特性,使闭环控制系统的过渡过程品质指标下降。

(3)组态的便捷性以及必要的权限保护。关于系统组态,现在的DCS系统大都采用计算机窗口技术,一般来说是方便的,但在在线组态方面仍然有需要研究的地方。多数系统在工程师站进行组态,然后下载到控制子系统或者说控制卡件中去,而一般这个过程是十分费时的,尤其在调试过程中,组态的修改是经常性的事,需要寻求一种既方便又安全的在线组态方法。

(4)制造工艺和安装工艺。影响DCS系统正常使用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制造工艺和安装工艺。有时就是因为一个小小的插件质量不好,接触不良而酿成了重大的故障或事故。有些系统提供的硬件制造工艺不能令人满意,提供的卡件、接插件做得不够可靠,一些卡件故障,有时去拔一下,插一下,或者摇几下故障就消失了。这方面是DCS生产厂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如果所提供的系统在工艺上都不能满足可靠性的要求,那么原理上再吸引人也难以令人接受。另一方面是安装工艺,这也是DCS系统应用技术要加以研究的一个方面。

(5)应用软件的可靠性、成熟性。DCS系统由于应用的实践还处在不断的积累过程中,许多应用软件还不是很成熟,它的可靠性还有待时间的考验。这方面DCS系统生产厂商应加强研究,使已付诸使用或即将付诸使用的DCS系统软件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5结论

以上从推出DCS的理由以及DCS为什么会成为过程控制领域的主流的原因出发,进而提出了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的DCS系统在应用技术方面尚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1)有关故障分散方面的;(2)有关实时性方面;(3)有关组态的便捷性以及必要的权限保护;(4)有关制造工艺和安装工艺方面的;(5)有关应用软件的可靠性方面的。可归纳为设计的问题,元器件生产技术的问题,工艺的问题。DCS系统应从过程控制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自身的不足,无论在结构上、所采用的器件上,还是所采用的技术上,不断地提高和发展。使DCS系统在应用技术方面有新的突破。

参考文献:

[1]王常力,罗安主编.集散型控制系统的选型与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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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深井灌注活动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种排污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环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肯定和鼓励。基于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及地球纳污资源的有限性,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基于深井灌注技术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自身的特性,必须将其纳入环境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深井灌注技术的专门立法,对该问题只是在目前环境法的法律框架中有一些相关性的规定。对深井灌注技术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应首先考虑管理体制、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立法完善、许可管理、制定标准、分类管理、污染转嫁防范等重点领域。 论文关键词:深井灌注、环境保护、法律 深井灌注技术简称UIC(Underground injection Control Industrial Waste)技术, 是通过井将液体污染物(灌注液)注入地下多孔的岩石和/或土壤地层的污染物处置技术。该技术将灌注液排放到地下饮用水资源下面一段距离的深地质层,由于有岩石层隔离,灌注液不会污染地下饮用水层。地下灌注技术是一种新的污水处理技术,实践证明,同其它处理技术相比,具有污染风险小、处理成本低的特点,可以作为工业、城市处理、储存液体污染物的手段。[①]但是,由于该项技术并不能完全避免污染风险,仍需加强和完善相关的立法,通过对该项技术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在技术运行中存在的风险。 一、环境法对深井灌注技术进行调整与规范的必要性 通过环境法对深井灌注技术进行调整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因为深井灌注技术必然对地下环境产生现实的影响,而且还因为深井灌注本身也是一种污染防治的措施。 地下环境包括水、矿产资源、地下岩层等环境要素,地下岩层和地下水、矿产资源一样,都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范畴。因为,人类地质活动早已深入地下深层,大规模的地质勘探开发已经使人类对地下岩层的状况有所认识,只不过限于技术的发展,人类有关地下岩层的活动一直停留在科学研究的层次。随着近几十年深井技术的运用,人类正在对地下岩层的实用价值予以重视,考虑到岩层良好的隔离性和防渗漏性,将岩层深处作为废弃物的存放场所已经变成现实。美国是最早利用深井进行废液灌注的国家,时至今日,每年有超过7500亿加仑的废液注入地下,其灌注井数量也已超过65万口,这样大规模的灌注活动,必然会对地下岩层乃至整个地下环境产生影响,这就产生了法律调整客观需求。自196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成为第一个实施深井灌注法律的州开始,美国当前有关深井灌注的法律可谓完备,一切UIC技术均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条不紊的运行。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立法没有对地下岩层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第2条有关“环境”的定义中指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由此可知,这种定性界定的概念,对于“环境”的理解将会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不断扩充内容,地下岩层也必将会包括在其涵义当中。 就深井灌注技术本身而言,它主要是利用地下岩层的隔离作用,将灌注的污水等有害废弃物与周围的环境安全隔绝,以达到废弃物处置和污染防治的目的。但尽管深井灌注技术在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置方面具有自身的优越性,然而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说,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也是非常明确的,因为,“对地球科学家来说,隔离能够永久性地解决环境问题是毫无事实根据的,任何被隔离存放的废弃物总会在将来的某一时刻发生泄露,因此只有在所处置物质随时间自行丧失其毒性的情况下,或者因为还没有可利用的合适环卫技术而作为一种暂时性措施时,隔离才应予接受。”[②]这就充分说明,深井灌注技术 作为一种污染防治措施,需要通过环境法针对性的调整和规范,降低和防范技术运行中的风险,确保该项技术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立法规范没有对地下岩层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第2条有关“环境”的定义中指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由此可知,这种定性界定的概念,对于“环境”的理解将会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不断扩充内容,深层地下也必将会包括在其涵义当中。当然,这也是基于法律滞后性特点而采取的权宜做法,更根本的,应当是根据实际适时修改法律,将地下岩层明确写入法律条款当中,以便彰显法律的确定性。 我国环境立法对“污染”的界定同样遵循着抽象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现行环境保护法列举的环境污染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③]深井灌注是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排放废弃物的活动,应该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指的环境污染行为,并受到排污许可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严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防止污染转嫁制度的规范。但是,由于该行为运用先进的污染物处置技术,相关法律制度的运作实施应该符合该行为的自身特点,并做到掌控适度,确保这一行为的自身生存和未来发展。 二、美国深井灌注法制实践 美国有关深井灌注的立法管理是由各州自行制定法规管理逐步演进到建立一套全国性的监察程序。1961年德克萨斯州成为第一个拥有深井灌注法律的州。从那时起,全美各州结合自身的实际,相继制定各自的深井灌注管理法规,初步确定了法律控制标准。但是,由于各州对水质级别标准以及地下水保护要求方面的不统一,使得各州对于深井的管理有着极大的差异。随着深井数量的增加,这种没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的局面引起了美国环保署的担忧。但是,由于深井灌注避开了废物的地面处理,导致联邦当时的现行立法不能对其加以规范,环保署遂于1970年决议,阐明地下排放废液必须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的政策。随后,这一政策在1972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修正案》和1974年的《安全饮用水法案》中得到了支持,特别是《安全饮用水法案》(SDWA)对地下灌注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内容涉及到了所有类型的灌注井,从而解决了深井灌注行为缺乏有效法律调整的时代。 依据《安全饮用水法案》的授权,1980年,美国环保署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统一标准,并由各州执行,这一标准使各州将深井灌注活动的技术风险降到了最低。此后,1984年有害和固体垃圾增补法案,以及禁止土地处置法;1988年美国环保署关于无转移豁免法规;1996年土地处置计划适应性法案;2001年关于土地处置计划,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与地下灌注井有关的风险研究,均使得美国政府有关深井灌注管理的制度得到加强和完善。 三、现阶段我国对深井灌注的法律控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深井灌注的专门立法,现阶段我国对深井灌注的法律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所确立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第二,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矿产资源法、水资源、地质灾害防治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一些 与深井灌注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为我国环境 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和完善确立了基本的框架。其中,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而基本的法律制度则规定了环境法应调整和规范的主要方面和领域。因此,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一般性规定,是在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都必须予以遵守的。 深井灌注是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进展和技术进步而出现的新问题,虽然目前对该问题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但对它的规范和调整无疑需要将其纳入环境法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之中,今后针对深井灌注技术所进行的专门性立法更多地应表现为对环境法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一方面,在目前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对深井灌注技术的调整和规范应首先符合环境法中有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的一般性规定,这也是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基本功能所在;另一方面,环境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应成为深井灌注技术立法发展和完善的基本起点和重要参照,这一点对于保证整个环境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非常重要。 (二)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所包含的一些相关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虽然没有针对深井灌注的专门性规定,但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一些规定,在实际上与深井灌注的问题却有着很强的相关性。 第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据此原则性的规定,对深井灌注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把深井灌注工程作为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充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其二,对于拟定建设包括深井灌注项目在内的政府专项规划,也应该事先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必要条件。 第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水污染防治法》中专设有“防止地下水污染”一章,该章中对利用隔离地层输送、存储有毒废液和污染物、地下工程设施以及地下勘探和采矿活动在防止地下水污染方面的有关规定,应该可以适用于对深井灌注行为的规范。实际上,可能对地下水源造成的污染,是深井灌注技术的主要风险所在,因此,结合深井灌注的特殊需要,对《水污染防治法》及时进行针对性的完善,是今后在深井灌注方面进行立法的重点所在。 第三,《矿产资源法》中的有关规定。深井灌注技术最早起源于矿产资源开采中的深井作业,到目前为止依然和各种地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这一规定,实际上就为深井灌注技术运行中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提供了可供援引的法律依据。 第四,《水法》中的有关规定。《水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在深井灌注运行中可能对地下水或水工程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遵守《水法》的有关规定。比如《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安全生产管理法》中的有关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 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深井灌注是以地球化学过程中的隔离作用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环境技术,而且其前提是必须首先进行具有一定深度要求的钻井工程,这个过程必然会对工程所在地的地址状况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存在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针对这个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防范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明确了有关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针对钻探工程的基础要求、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一些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至于由于地质灾害所引发的深井灌注的废液等废弃物泄露而导致的污染事故,则完全可以适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及时作出针对性的调查和处理。 四、我国深井灌注立法发展和完善的优先领域 任何方面的立法都必然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针对深井灌注的立法完善也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律。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深井灌注的专门立法,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首先需要的是明确立法的优先领域,勾勒出深井灌注立法的大致框架,然后逐步地由粗到细,不断增强在该领域立法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以下几个方面是我国今后有关深井灌注立法应首先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有关管理体制的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这种管理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统管部门和分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与矛盾。而对深井灌注活动的管理,必然会涉及到环境、水行政、地质矿产、土地、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这些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虽然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多样而且涉及部门众多,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坚持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海洋环境问题进行了分类,并将不同类别的海洋环境问题的管理权限明确地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管理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 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之间进行了分配,较好地解决了统一主管和分工负责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深井灌注技术的管理体制构建方面,有必要参照《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对深井灌注行为必须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为了更好地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深井灌注活动中的贯彻和实施,需要及时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确立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深井灌注技术的特点和要求,起草和制定专门的有关深井灌注技术的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体系中,这个环节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目前已经存在的有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铁路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种配套法规的建设是一个逐步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但对于后来出现的新的评价对象,技术层面法规的及时形成的确非常重要。 (三)污染防治立法的针对性完善 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是对深井灌注技术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中之重。如前文所述,在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经有一些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法律规定,与深井灌注的风险防范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并不充分,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另外,在我国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确立的一些主要的管理制度,比如征收排污费制度、污水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否要适用对深井灌注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必须结合深井灌注技术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和论证。从本质上来说,深井灌注活动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种排污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环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肯定和鼓励。但另外基于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及地球纳污资源的有限性,还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因此,深井灌注并不等同于单纯的排污行为,那么对深井灌注活动的法律控制,也必须对原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对这个问题应当在充分考虑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深井灌注的特殊属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专项研究。 (四)加强对深井灌注活动的许可管理 许可是我国在环境管理领域广为运用并卓有成效的一项管理制度,大多单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对该项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许可制度不仅有效地加强了对有关方面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管理,而且也在根本上体现了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深井灌注技术复杂而且要求高,技术运行的潜在风险大,因此,必须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规定,并充分考虑深井灌注技术的特点,对深井灌注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及时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深井灌注许可制度,是将深井灌注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途径。 (五)有关标准的问题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体系中一个非常特殊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针对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标准体系。对于类似于深井灌注这样的在环境保护工作遇到的新问题,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标准,相关标准的出台和完善,不仅是有关深井灌注立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而且也是在对深井灌注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对与深井灌注活动相关的各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基本参照和依据。标准的问题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就美国在该方面的成功经验而言,正是因为美国环保署在1980年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的统一标准,使得各州将深井灌注活动的技术风险降到了最低。 (六)有关分类管理的问题 深井灌注本身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法,但若具体到管理而言,则有必要将特定的与深井灌注有关的管理对象进行细化,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钻井的深度不同,对地下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管理措施当然应该有所区别;又比如,灌注废液的毒性和危险性不同,发生泄露对地下环境形成污染的风险程度必然也会不一样,那就需要采用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美国,根据钻井深度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对深井灌注活动进行分类管理,是对深井灌注一种基本的管理方式。 (七)有关防止污染转嫁的问题 深井灌注技术属于国外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发达国家单纯将该技术(国外已成功实施)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不会出现污染转嫁问题。如果是技术转让的同时,伴随实施该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排污行为,而且这种技术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轻排污的危害,显然也是应予肯定的,但应加强法律的规范。如果国外厂商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此项技术为条件,在发展中国家设立 企业,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活动,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利用深井技术直接排入到企业驻在国地下,廉价掠夺并大量占用了发展中国家的深层地下的纳污资源,这就产生了污染转嫁的可能性。针对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单行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赛尔公约》当中有关污染转嫁的专门规定,严格执法,杜绝与深井灌注活动有关的污染转嫁行为 参考文献: 周珂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既其完善途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刘曼明:《美国安全饮用水法简介》,载《海河水利》2002年第4期。 高焰 王东海 孔庆珍:《关于的思考》,载《环境保护》2003年第3期。 汪劲:《论我国的现状和修改定位》,载《环境保护》2003年第6期。 [注释] [①]布鲁斯·J·科比尔斯基: 地下灌注控制(UIC)计划, 中美地下灌注与监控技术研讨会专家报告集,2004。 [②] 王烨等:《地球化学工程与环境保护》,载《地质地球化学》2002年第3期第85页。 [③]参见周珂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188页。 中国人民大学·周珂 华东政法学院·张璐 天津科技大学·吕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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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质工程测量方案存在着套用的现象,与实现不符

(1)设计人员对作业情况勘察和调查分析较少。由于设计人员不深入作业一线,所以对作业区具体情况缺乏必要的勘察和调查,对于设计方案的正确性不能及时进行检查,而且发现问题后不能及时进行处理。

(2)编写依据不科学。部分设计人员对现行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缺乏深入的了解,对相关的地质工程测量产品的定额管和装备标准也缺乏重视,这就导致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着较多不科学的地方,由于过多的参考过进的教材和规范,则会导致所编辑的测量方案与实际存在较多不符合的地方。

(3)对利用已有资料的情况分析不全。目前在测量方案设计时,由于对所参考的资料缺乏了解,部分资料由于时间较久,或是不是本单位所测,再加之一些资料很难收集到,同时在对这些资料利用时,缺乏必要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盲目的对这些类似资料中的分析结查进行照搬,从而导致设计方案的科学性缺乏。

(4)标准意识差。地质工程测量方案由于缺乏统一的法规和标准,这就导致无论是文字、公式、数据和图表等都存在着不准确的地方,而且有关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及计量单位等在表述上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由于缺乏一定的标准意识,这就导致在对技术方案、作业方法和设计思想的评价中存在着不客观性,普遍存在评价偏高的情况。

(5)设计不深入。在设计中,不仅没有从作业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且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等应用的较少,这就导致所选择的设计方案不是最佳的,同时对于所选择的措施也缺乏深入的研究,无法实现取期的效果。

1.2地质工程测量项目中的问题

(1)在控制测量与碎部测量中可能难以对后期工作的需求进行认真考虑,造成后期工作的被动,增加整体测量上的工作量。

(2)在控制测量布网中可能使测区精度要求布局不合理。

(3)可能使测区有的地方控制布网漏布。后期补充布网不仅会增加控制测量的工作量。还会使原的统一性受到损害。

(4)在片面追求节省经费、缩短工期的前提下,抛弃分级布网的基本原则,采用缺乏校核条件的一次性布网形式,其结果是缺乏误差控制方法,造成误差的过大积累,精度难以满足工程要求。有时甚至出现地质事故不能及时发现,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样,不仅使节省经费、缩短工期的最初目的没有达到,反而使测量工作处于极度被动的状态。

(5)有些测量人员对测量方案设计缺乏认识,甚至还往往错误使用概念,以至出现一些不应有的概念与应用错误。

2提高地质工程测量成图质量的具体措施

2.1有效提高地质工程测量人员的技术素养目前从事地质工程测量的人员多为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这些人员对于计算机较为熟悉,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所以在培训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技能和基本功的培训,通过野外实则并与讲授相结合,这样有利于地质工程测量人员专业技能的提高。

2.2观测员在工作前应仔细检查仪器在测量过程中,观测号不仅需要与跑迟员之间做好配合工作,同时还要在安置好相关测量仪器后,做好仪器的检查工作,确保仪器安置与输入高度都没有差错时,还需要对后视方向相关站点进行观测检查,确保数据的正确性,所以做为一名观测员需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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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质量法律意识不强。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义务及质量管理的操作程序和规范。但由于一些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弱化,在施工活动中不遵守操作规程,不照图施工,不按规范操作,缺乏有效技术措施,有的甚至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工程质量低劣,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招投标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招投标法》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建筑市场不规范,在招标投标中使用有资质无能力或高资质低能力的施工队伍,更有的无证施工、借证卖照、超规定范围承包工程,有的逃避市场管理、私下交易,还有的违法转包、肢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和施工作业指导书缺乏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具体性、指导性。每个建筑工程项目都有其各自的特殊性,但有的项目部却照搬照抄方案,对重大方案不组织专家进行有效论证,内容空洞化、笼统化、形式化。对材料供应商不进行有效考察评价,使用无资质或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材料进场检验及试验不到位,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工程质量过程检验控制不规范,作业人员以赶工期为目的,忽视工程质量管理,而项目质检员和工程监理人员又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责任;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与管理不合理、不规范,关键、重点部位有失控现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及时等。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质量管理

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项目现场管理具有复合型、综合性、专业性的特点。培养一批高素质管理班子队伍,是建筑施工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企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项目班子主要由项目经理、技术、质量等管理人员组成,是履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职能的主要力量,又是执行质量计划实行全过程控制的具体实施者,施工企业要根据项目规模等特点择优选用、优化配置项目班子,充分发挥总体目标功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经理的要求。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人,是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质量总指挥,除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外,还应要求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要求项目经理应具备良好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社会交际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依法办事能力、资源优化组合能力,需要德才兼备。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对所承担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要认真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对业主的质量承诺,积极制定实施工程项目创优目标计划,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把质量指标作为考核项目和有关人员的主要指标。建立并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现阶段,随着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已通过并建立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编制了《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要依据体系文件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持续不断开展并改进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在企业内部要自上而下建立总经理—总工程师—质量管理部—项目经理—质量员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大力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兴企”战略和以质取胜的“质量品牌”战略,不断增强企业全员质量意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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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技术是一种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光机电技术以及传感监测技术等融为一体的通过数字命令信息指令对机械进行二次加工并控制的自动化技术,该技术由数字化信息设备以及控制运行设备组成,技术含量极高,在用于机械制造领域中能够大大提升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和精确度。数控技术的特征有以下三点:首先,数控技术可有效提高制造业的产品质量以及精确度,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例如,在机床夹具制造过程中利用数控技术,在同一时间内对多个夹具进行统一规格的加工,简化操作程序,缩短制造时间,从而提高了生产聊率,统一规格的加工操作,让机床夹具更符合标准,精确度更高。其次,提供简化工艺流程,减少投入。利用数控技术能够大大简化工艺数量和程序,以自动化的方式代替更多繁琐复杂的工艺,使生产更便利;第三,功能强大。数控技术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统一规格,提高精确度,还能改变生产参数,使其适用于更多规格不同、批次不同产品的要求。数控技术只需要通过电脑调整生产参数、规格就可以实现以上要求。

2数控技术在机械制造中的实际应用

2.1机床设备上的数控技术

机床设备是机械制造过程中的基础设备,绝大部分的操作程序都是在机床上面实现完成的。数控技术引入机床设备中将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通信技术融合进机床设备中,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每道工序的参数、时间、以及规格,做到统一规范化的操作,让机床设备在工作时更加稳定、安全和高效,同时完善机床的各类零部件开关控制,使操作开关系统、冷却泵系统等调节得更加精准、细致。

2.2工业生产中的数控技术

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数控技术应用最为频繁,尤其是食品加工、药品加工以及印刷造纸等工业领域。数控技术的使用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工业生产中的材料损耗,提高工作环境的利用率,降低工业投入成本,将工业化生产由传统的、人工化、滞后化带入一个智能化、高效化的全新时代。比如某牛奶加工厂,从牛奶的提取、检测、加工、包装等一系列的过程中,采用数控技术,全程利用计算机控制牛奶加工生产的各个流程和环节,既保证了效率和质量,还能全程监控牛奶的生产加工包装过程,一旦发现不利因素,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解决问题,保证奶制品的安全可靠。

2.3航天器材上的数控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一直以来是属于高精密型的、技术含量超高的技术,而它所采用到的材料和零件都是经过特制而成的。以往没有出现数控技术之前,对于航天器材的制造尚处于较为粗浅的阶段,往往不能满足航空航天的高要求和高标准。当数控技术引入航天宇航工业中后,以精密的计算机技术以及超强的网络通信技术为支撑,力求将航天器材制作的更符合要求、更完美的程度,尤其是对航天器材的小部件的制作更是精益求精,坚持节约,反对能源浪费。

2.4汽车领域的数控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汽车作为出行代步工具和显示人们财富地位的象征已经成为许多人拥有的物品之一,汽车需求量与日俱增,而由此引发的汽车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汽车生产领域引入数控技术,可以有效提升构成汽车各个零部件的生产速率,加快汽车零部件的组装和后期测试的效率,加大汽车成品的生产量,提高汽车成品的质量,最终提高汽车从生产都投入销售过程中的经济效益。现阶段的汽车生产车间中,全部采用的是现代化、高科技的数控机床设备,生产流水线作业高效化、智能化,让汽车从零件的生产、组装到后期的试运行全程控制中,实现了高产能和高质量的要求。

2.5煤矿机械领域中的数控技术

众所周知,煤炭是人们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而煤炭的开采以及运输属于一项高危险生产活动,必须要求参与者拥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和高度工作警惕。采煤过程中最常使用到的就是采煤机,尤其采煤工作面的环境极为恶劣,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通常意义上的采煤机只能完成小部分工作面的采煤工作量,无法对一整个矿料进行单独开采和整合,在这种恶劣的情况下难以正常工作并保证工作效率,倘若引入数控技术,即在采煤机添加了数控气割,利用焊接技术将采煤机功能扩展,解决传统采煤机程序单一、功能不全的缺陷,使其能在不同的采煤工作面正常快速的工作,不仅有效提升了采煤工作效率,缩短了煤炭采矿时间,还大大降低了采煤矿工的危险,值得在煤矿机械领域广泛推广。

3结论

控制技术论文范文6

当前,电厂集控运行模式主要表现为三种模式,分别为分级阶梯控制模式、分散控制模式与综合控制模式。其中分级阶梯控制模式属于一种阶梯型分层结构,分级阶梯控制模式是将整个系统所执行的监控层次与控制层次划分为若干层次,通过层级实现相应工作,其控制模式下,将管理模式进行阶梯化与等级化,能够提高集控运行集约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电厂集控管理效率。分散控制模式与传统集控管理系统存在着较大差异,其属于一种分散化的集控模式,在具体的操作环节中,对运行超负荷、运行风险等进行分散化管理操作,其控制模式有助于避免系统操作出现事故问题,降低事故影响范围。集中控制模式,即通讯传输控制模式,属于电厂集控运行控制模式中的重要内容,建立于现代通讯技术基础之上,对电厂设备运行控制中所产生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该控制模式安全稳定运行的条件较多,主要包括电厂运行模式数据管理与处理、远程网络通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等。信息技术属于集中控制模式运行的前提性条件,多元化系统接口装置的发展与应用,为保障集中控制模式运行质量提供了可靠支撑。

2电厂集控运行控制模式应用的核心技术

电厂集控运行控制模式依托集控运行技术来实现,即为DCS系统,DCS系统作为一种综合性控制系统,其在提高电厂设备自动化水平,实现能源节约保障系统运行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电厂自身设备具备一定的自动化水平是应用集控运行技术的重要基础。当前,在电厂工业生产领域,采取集控运行技术取代传统的单独控制技术,能够更好发挥集控运行技术的自动化与集成化优势。电厂集控运行核心技术为生产线管控技术,生产线管控技术的应用,能够通过借助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实现对电厂生产线中所进行的生产作业执行管理与控制操作,从而大幅提高了电厂作业自动化水平。采取4C技术可以实现对大中型生产线进行实时监督与管理控制,能够有效预防电厂设备运行安全事故发生,对集控运行中获取的信息及数据进行合理分析,加强集控运行优化操作,从而在提高电厂生产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实现电厂集控运行控制的经济性与有效性。

3提高电厂集控运行模式管理科学性以保障其运行效益

为切实保障电厂集控运行控制模式及应用效益,要求不断革新信息技术,通过深化信息技术提高集控系统运行可靠性,提高信号集中控制能力,降低工作人员负担并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加强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切实掌握集控运行控制模式操作技术,优化资源及技术配置,提高工作专业水平;高度重视操作细节,加强电厂集控运行控制系统硬件与软件维护,确保整个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