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例会总监总结范例6篇

监理例会总监总结

监理例会总监总结范文1

关键词: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1、总监必须树立极高的安全观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公司全面履行理合同,主持监理组日常工作,其自然成为项目上监理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其必须有极高的安全观,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个神经,把安全管控放在第一位,做到长效管理,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总监在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2.1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阅读图纸,明确本工程存在哪些危险源,存在哪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哪些超过一定规模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2总监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本工程相关安全法规、条例、部门规章,并着重收集工程所在地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因此部分规章一般超过国家标准,如苏州地区基坑开挖深度超过4米就需要专家论证,板厚超过15厘米就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3总监组织各专监收集各专业安全规范

2.4总监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并应在规划中编制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相关内容。

2.5总监安排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工程特点及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监编制完成后总监认真审批,审批通过后做为后期实施依据

2.6组织建立现场安全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对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3、总监在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监理

3.1审批施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尤其是关注专业分包单位,往往这些单位只有营业执照无资质,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间、施工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教育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符合实际,最后要关注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齐全,是否持证上岗

3.2:审批时应检查其安全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违反强制性条款内容

3.3、总监应定期组织现场各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管理的动态,发现并暴露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解决

3.4、总监应充分利用每周监理例会听取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并指出现场存在安全问题,并应着重检查上周例会指出的安全问题的落实情况,同时总监应利用监理例会对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3.5、总监应充分利用工程款支付的手段来做好安全管理,如严格审批施工单位措施费中安全部分,不提前支付同时也不克扣

3.6总监应充分利用合同中安全违约处罚条款做好安全管理,施工合同中往往明确了对安全违规违章的处罚,总监应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对现场违规进处罚,通过处罚避免或减少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3.7总监应定期召开监理组内部安全管理会议,听取各专监对现场安全管理的意见,对前一阶段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明确下一阶段安全管理的重点,并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及施工 规范中安全内容,提高项目组人员安全知识水平,同时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项目组安全管理意识。

3.8、总监应安排专人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检查其安全资料是否及时齐全,重点检查作业人员安全交底及三级教育是否及时齐全,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记录是否齐全、施工用电检查记录是否齐全等

3.9总监应尽量调动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能动性,因施工方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人,只有施工方安全管理意识提高了,现场安全进行主动管理,监理组从旁协助引导,整改工地安全管理水平才能上去,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理例会总监总结范文2

一、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该条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14条):

(1)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监理。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新法规环境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

(一)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1)审核的内容控制: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2)监理单位内部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3)涉及施工单位时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06——2001)第4.3.16条也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企业主管领导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写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并附有明确审批意见的条件下才接受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

(二)安全隐患的整改控制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在具体操作时,安全检查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资料性审核

这种方式适用于a)各种人员施工队的资质审核;b)各种重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2)验收性检查

验收性检查主要应用于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目;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等。

验收性检查后书写书面验收意见或召开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a)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b)每月评比检查;c)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并编制在会议纪要中。

(4)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理机构的现场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到总监理工程师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整改通知。

(三)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控制

条例要求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监理机构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

(四)建立监理机构内部的安全控制责任制

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总监注意。总监理工程师则负责全面地组织、协调、及内部工作检查。对各专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监理例会总监总结范文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条例,是全党理论实践发展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保障党的权益,保障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分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五大部分。其中总则深刻阐述《条例》出台的目的意义、主要对象和内容,监督职责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党员责任和权利。监督制度方面明确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分工;对重大决议、决定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推行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规范了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制度,明确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要求,并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具体询问或质询权利。对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程序做了详细说明,明细监督保障,使监督更加规范有序。

一是该《条例》从职责、制度、处理、保障四大方面规范了党内监督,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对我们党的制度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监理例会总监总结范文4

Abstract: Safety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properly fulfill the duties of safety supervision, engineering project supervisinon agency should set up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preparation stage,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stage, and the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stage. This paper made the exploration of the contents, procedure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关键词: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制度

Key words: engineering projects;supervising agency;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079-02

0引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变成现在的“四控二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关系协调。在原来的基础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增加了安全控制的内容。根据对目前建设项目监理现状的调查,施工安全监理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一个主要工作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非常重视施工安全,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完成安全监理的任务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共同的探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涉及的范围较广、工作内容较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要从影响施工安全的各个因素开始建立一系列的安全监理制度。用安全监理制度规范项目建设期的施工安全监理,从各个环节、各个施工工序以及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工作程序等保证施工的安全,使项目建设始终处于一种安全状态。安全监理制度包括施工准备期的安全监理制度、施工期的安全监理制度、竣工验收期的安全监理制度等。

1施工准备期的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准备期的工作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在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如深基坑开挖、整体式脚手架等还应制定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项目部在施工准备期由项目经理的主持制定一系列保证工程项目能顺利施工的技术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同时为项目施工做好物质准备、场地准备、人员准备、施工机具准备等。这些工作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很强的指导作用和约束作用,这些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能否正常进行及项目建设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对这些工作要认真进行审查核验,确保各些工作有很强的适应性、科学性、完整性。

在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要建立以审查核验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审查核验包括对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的审查及相关资料的核验。审查核验制度规定审查核验的程序、内容、结论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后,应送交监理单位技术部门审查,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科学可行、是否满足安全监理的要求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业主审批,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审查不合格,则责令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重新编制。

施工单位项目部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应交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审批的内容包括审核技术文件的内容是完整、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于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批准施工单位按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否则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重新编制,直到满足要求。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提交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用证、拟采用的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证等资料,同时对这些资料进行逐项核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验,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审查核验制度认真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各种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只有准备达到要求才能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提出的开工报告,同意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施工准备期的安全管理制度

各种施工活动主要在施工期进行,许多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出现在施工期。在施工期,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重点应放工施工现场,应建立以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检查验收制度主要包括检查验收的依倨、内容、数量、方法及结论等工作程序和要求,督促整改制度主要包括督促整改的通知、内容、方法、验收等工作程序和要求,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清单、检查、暂停施工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验收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工地例会制度包括工地例会的参加人员、会议流程、会议纪要、开会时间、会议内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在施工期,随着施工活动的逐步开展,影响施工安全的各种因素开始步出现,对安全施工的影响和作用开始逐步发挥,安全监理的难度逐渐加大。监理工程师应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日常检查验收力度。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验收的依据有施工单位项目部在施工准备制定的各项技术文件、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等。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安全检查验收应主动积极,不能等待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报告后进行,检查的次数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为准。检查的方法可以采用旁站、平行检查、抽查等。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或有安全隐患的部位、时段、工序等在施工时要进行旁站,正常施工时要进行平行检查,其它施工时可以采用抽查。检查验收的内容要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施工单位项目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等确定。检查验收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与施工单位项目部、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沟通与交流。检查验收合格时方可继续施工。在检查验收时,如果发现存在影响施工安全的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的形式给施工单位项目部下达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整改,消除安全施工隐患,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施工单位项目部接到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后应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签署书面意见,施工可以继续进行。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清单中的安全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令,同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道共同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将重大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项目部接到暂停施工令后应主动积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书面意见,同时签署恢复施工令。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恢复施工令的要求继续组织施工。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验收结论及恢复施工令应及时报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随时进行抽查,检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验收意见。

工地例会是一个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整改要求的场所。工地例会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与项目施工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等必须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参加。工地例会应定期召开,出现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事故时也应立即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涉及的内容较多,但安全施工的内容必不可缺。对于安全施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安全施工工作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或发言,工程项目监理部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施工安全的现状、隐患情况、整改情况、安全施工要求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或发言,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提出施工安全的现状、隐患情况、整改情况、安全施工要求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或发言。工地例会应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参与人员均应签字。在处理安全事故时,会议纪要能起法律证据作用。

3竣工验收期的安全监理制度

工程项目进入竣工验收期后,施工单位主要进行局部整改的工作,没有很多的施工活动,参与施工的人数也非常少,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小。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收集各种资料,迎接竣工验收,同时作好工作总结,为以后的安全监理工作提供工作经验。竣工验收期的安全监理制度建设以资料归档制度为中心进行。资料归档制度应包括安全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的内容、要求、责任人、工作流程等。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由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为责任人,资料归档应按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监理归档资料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有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审查核验意见和记录、日常安全检查、验收等资料与记录;第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暂停施工令及整改回复验收单、对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书面报告备份材料,第三、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每日巡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4结语

安全监理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建立一系例的安全监理制度,能从工作程序保证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个人都参与安全监理,使施工安全深入每个项目建设者的心中,使安全施工成为每一个项目建设者的行为准则。这样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实现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目标。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湘建建[2008]72号.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监理例会总监总结范文5

关键词:农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股权结构;治理优化

中图分类号:17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3-0111-04

公司治理结构的早期含义就是指为保证经理人按股东利益行事的一系列制度和方法,Blair(1995)采用更广的视角来定义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治理结构理解成为一整套法律、文化以及制度安排,用以决定公司能做什么、由谁来控制和如何实施控制,以及相应的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股权结构是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股权结构的改变会带来董事会、经理层的相应变动,因此可以说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的一个根本因素,股权结构的选择本质上是一种治理结构的选择。从股权结构角度分析农业上市公司的现状及治理优化的措施,对优化农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提高其经营绩效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农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总体状况

(一)流通股比例快速上升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初,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为保证公有制的地位,上市公司只允许少部分(通常不超过1/3)的股份可以流通,而其余的股份则暂时不能流通,形成了“股权分置”的中国特色局面,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而且非流通股份一般只由一个或几个法人持有,形成“一股独大”的现象。随着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与国际接轨,实现股份全流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随后,各上市公司纷纷推出股改对价方案,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实现公司股票全流通,到2006年底,我国已基本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农业上市公司在2005年到2009年期间流通股占总股数的比重变动情况如图1所示,流通股占总股数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总体下降

依据《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所进行的归类,农业上市公司为包含有代码“A”的上市公司,将2005年以前上市,并且至2009年尚未改变主业经营、还属于农业类的上市公司甄别出来,再将这些农业上市公司从2005年到2009年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统计出来(如表1所示),并画成折线图(如图2所示),我们发现表中的数据和图形比较清楚地反映出了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总体呈下降的变动趋势,特别是从2005年到2006年这段时间,下降得非常明显。这段时间正是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进的阶段,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在这一时期推出了股改对价方案,非流通股股东以支付给流通股股东若干比例的股份为代价换取了自身所持股份的流通,这导致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大幅度下降。

(三)股权集中度较高

虽然农业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总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农业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依然较高。依据《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所进行的归类,2008年之前上市的沪深两市农业类上市公司有28家,对它们在2009年年末的大股东持股比例做出统计(如表2、3、4所示),我们发现农业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是比较高的,有超过1/5(21.43%)的公司股权集中在第一大股东手里,有近半数(46.43%)的公司股权集中在前三大股东手里,有近2/3(64.29%)的公司股权集中在前十大股东手里。

二、农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缺陷分析

(一)一股独大加深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的比例大大地增加了,目前正向全流通的目标逼近。尽管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过去五年中呈总体下降的趋势,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过了股改高峰期之后的最近三年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波动是不大的。将2008年之前上市的沪深两市28家农业类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做一统计(如表5所示),我们发现“一股独大”的迹象比较明显,第一大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差悬殊,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远远超过了后面九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总和,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显然是其他股东所不能抗衡的。

这种第一大股东缺乏抗衡的“一股独大”状况赋予了大股东超强的控制力,为大股东侵占其他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客观条件并可能诱使其产生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的强烈动机。大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掌控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及人、财、物,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提交议案、利用股权优势修改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向管理层施压等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并拥有比中小股东更多的信息。中小股东持股比例比较分散,又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他们就很难拧成一股绳和大股东对抗,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其利益被大股东侵占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股权激励不到位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很多农业上市公司没有采取股权激励的措施,高层管理人员只是按合同拿薪酬,没有持有或是很少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对2008年之前上市的沪深两市28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做出统计后(如表6所示),我们会发现大多数农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较低,有近80%的农业上市公司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不超过O.5%,而且有39.29%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董事会最主要的成员是董事长,经理层最主要的是总经理,如果对各农业上市公司这两个职位的人员进行持股情况的统计,结果又将如何呢?对2008年之前上市的沪深两市28家农业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2009年年末的持股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如表7所示。董事长或总经理持股的公司数占统计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0%,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持股的公司数更是屈指可数,只有3家,占比10.71%。

(三)国有控股带来的行政化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的股份按所有者的不同划分成国有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等类型并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国有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占绝对的控股地位。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达到限售条件的国有股、法人股等未流通股份全部转为流通股,在进行股份性质的相关信息披露

时全部反映为流通股,不再按所有者性质进行反映。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文件中判断出居于农业上市公司控股地位的股份性质。从2009年末实际控制人的角度来看,根据股权控制链计算得到的28家农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有11家的实际控制人是各层级的国资委,有2家的实际控制人是非国资委的政府部门,有1家实际控制人是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有1家实际控制人是生产建设兵团,有1家实际控制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剩余的12家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如表8所示。我们可以把政府、国资委、国有独资企业、生产建设兵团这些实际控制人看成是国有股东,他们所持的股份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股。

从表8可以看出,半数以上的农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政府、国资委、国有独资企业、生产建设兵团等国有背景的股东,还有个别实际控制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些实际控制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农业上市公司总市值占统计总量的63.84%。

国资委代表国家扮演出资者的身份,在追求盈利目标的同时必然交叉考虑一定的社会目标,盈利目标与社会目标之间的矛盾有时是难以克服的。一方面国资委对监管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按设定的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另一方面,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国资委必然要执行政府的指令,受到政府的干预。例如,在2008年年底,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务院出台四万亿投资刺激经济计划,国资委就部分充当了执行投资计划的角色。另外,国资委下属机构设有职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但是由于监管的企业跨越不同的行业,数量众多,投资项目是纷繁复杂的,而职能部门又受时间、精力、专业方面的限制,无法做到所有的重大投资决策项目都由有经验的专家进行有效的监管,出资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四)董事会、监事会监控经理人的意图不能很好实现

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由董事会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其意图是希望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实施奖惩进行控制,然而我们发现有的农业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个人担任,例如顺鑫农业、獐子岛、民和股份就属于这种情况,至于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就更多了。这种自己决定自己的聘任及报酬的状况使董事会监控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意图难以实现。由于一些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经理人采取政府任命的形式,使得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威胁很小,这也使得董事会对经理人的控制大打折扣。

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权对国有控股的农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监事人选,要求监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由于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客观上对监事提出一定的财务专业方面的要求,但是现实情况与这一要求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例如,在国资委印发的相关监事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国资委选拔监事的条件对资历要求比较高,但是在专业上却没有明确的要求。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然而现实情况是监事会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是因为上市公司的监事行使其职权的话,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财务方面的背景,然而上市公司的监事往往缺乏这方面的背景。另一方面,监事中的职工代表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服从管理层的管理,其薪酬和升迁亦取决于管理层,因此他们在行使监事职权时更多的是体现管理层的意志。

三、农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优化

(一)建立健全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体系

中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处于弱势,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法律保护体系,可以给受到侵害的中小股东有申述的途径,并可能有相应的补偿,同时也提高了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成本,从而有助于减少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为中小股东保护自身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上的基本保障,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低,只是纯粹的出资人,不能掌控公司经营管理的信息,诉讼时要求他们来举证就遭遇“蜀道难”的问题了,因此现实生活中,中小股东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成功的例子很少。如何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探究。中小股东往往出于成本考虑而放弃自己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表决权,在实践中形成的网络投票、中小股东征集投票等投票方式能使中小股东在不增加成本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这对于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权利起到很好的作用,但这些崭新的投票方式尚有待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二)完善信息披露,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大股东之所以能够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很大部分的原因在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掌控在大股东的手里,中小股东往往只是纯粹的出资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极其不对称。因此,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缩小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解决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问题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保证其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行为的监控,可以有效地防止大股东罔顾中小股东利益而谋取私利的行为。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由于大股东所持股票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股价的涨跌对大股东来说无关痛痒。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所有的股票都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股价的涨跌与大股东财富的增减直接相关。于是在全流通时代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就有了新的途径――利用掌控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操纵股价,对这种可能的趋势,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严格持股信息的披露,特别是对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异常的增持或减持股票的情况要严格监管。

(三)充分利用股权激励强化治理效应

国资委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董事会成员再按公司法的规定提出经理人选,对这些包括董事、监事、经理人在内的高管人员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早在1976年,Jensen和Meckling就论证了当拥有企业控制权的经理人持有的股份比例太小时,他们就有很强的动机利用控制权去谋取个人利益而忽视股东利益,因此解决股东和经理人利益不一致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让经理人拥有更多的股份。国有资本控股的农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作为国资委委派的代表,是国有资本的人,其个人利益与国有股东

的利益不尽一致,因此股票激励、股票期权等用于经理人的激励方式对他们来说同样适用。农业上市公司应该改变目前比较普遍的高管人员零持股的现象,充分利用股权激励的形式激励高管人员。

(四)强化国有股本出资人角色

由于有大部分的农业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各层级的国资委,它们受国务院或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是政府的特设机构,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各层级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时候,应该完善其出资人的角色,避免行政化的影响。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各层级的国资委向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这些人选将掌控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他们能否胜任不仅事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能否完成,同时也关系到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各层级国资委对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要提高对推荐人选的要求,特别是提高在专业上的要求。新加坡的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淡马锡控股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直非常注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董事队伍和有效的董事会,运作也比较成功,其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为保证被推荐人员认真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在他们的任用期内应该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将经济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利用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管。

(五)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对经理人的监控

虽然《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长不能兼任总经理,但是《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如果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话,就有自己决定自己的聘任或是薪酬的嫌疑了,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看显然存在治理缺陷。董事会本可以运用是否聘任或是否改变薪酬的手段来约束经理人,使经理人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而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这种约束作用极有可能丧失。为了发挥董事会约束经理人的作用,使股东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笔者认为应该改变目前农业上市公司中存在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的现状,充分发挥聘任机制和薪酬机制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

对于监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除了要提高对人选专业上的要求之外,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监事的独立性也是必要的。现有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决定,这就意味着控股股东不仅直接决定了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而且可以通过章程的修改间接决定职工代表的数量。《公司法》还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的修改决定监事会的行权方式。可见,监事会的产生和职权的行使在根本上是受控股股东的控制的,它对经理人的监控是控股股东利益角度的监控,难以代表所有股东或者说是公司的利益,其独立性有待从立法上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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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例会总监总结范文6

政府办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总结:

为推动我办纪检监察机关“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政府办监察室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掀起“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学习热潮。

建章立制。建立集中学习制度,结合周五政府办工作例会和周一监察室学习交流会,由政府办纪检监察员杨晓雨同志辅导,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引导大家自觉主动地适应新常态。

制定方案。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政府办公室监察室“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方案》,确立领导小组,细化学习步骤,明确学习内容、方式、日程,确保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扎实开展。

抓好落实。明确在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期间,办公室每名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县纪委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督导,及时掌握学习情况并进行点评,坚决杜绝在学习过程中虚以应付、敷衍了事,真正做到学思践悟,将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有效结合。

通过学习,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加深了对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和《规则》的理解和认识,增强了贯彻执行的意识。

学校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总结:

在两个多月的“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该校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照县纪委下发的《活动方案》,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工作努力践行,突出“常、实、严”三字,确保学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突出“常”字。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学习制度。全体党员干部定期学习、经常学习、长期学习,不仅在“”上学,更坚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学,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主动以这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将党规党纪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持之以恒,常学不懈,自觉主动适应新常态,努力锻造出忠诚的灵魂、铁的纪律意识、标杆意识。